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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问题与发展

2023-08-05 09:10:5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狗尾巴草”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问题与发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问题与发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问题与发展

篇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问题与发展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问题与最新发展

【内容提要】中国与美国于11月15日正式达成了有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进程中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一步,它使得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具有了实际的可能性,也使本文的讨论有了实际的意义。本文将着重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分析,最后介绍有关中美协议摘要的主要内容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美国国内有关制度中所引起的困难。……

一、中国加入WTO所引起的法律上的困难和问题的解决

中国于1986年正式申请加入GATT,1987年GATT成立工作小组考虑中国加入GATT的申请。1995年中国变更申请为加入WTO,并请原GATT的工作小组继续考虑中国作为WTO成员方的申请。确定中国加入WTO的特定义务的法律文件是中国加入WTO的议定书。该议定书是在世贸组织关于中国加入的工作小组的工作框架内谈判而成。谈判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是多边的,即中国同所有的WTO成员方就一般性的条款进行谈判,第二个是双边的谈判,即中国与每一个WTO的成员方就有关货物和服务的特定的市场准入义务进行谈判。一旦在双边方面的市场准入达成协议,中国在协议下的义务将被陈述于议定书的附件中,并通过将最惠国待遇给予所有的WTO成员方。

世贸组织现在与联合国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立成为旨在促进世界和平、金融安定和经济繁荣的世界体系的三大支柱。通过对跨国的货物和服务的流动提供法律框架,世贸组织促进了国际经济关系的稳定。中国拥有世界上1/5的人口,进出口总量居世界前10名,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将中国排斥于世界贸易组织之外,无疑降低了该组织本身的世界性。目前,世界上各国领导人,包括美国、欧盟、日本以及其它主要的贸易强国无一例外地支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只是在中国加入的条件上有待磋商。

在GATT的历史上,曾经在特定的议定书条款下接纳了非市场经济国家为成员方(如原来的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和南斯拉夫),但这些国家的加入无法成为有用的先例,因为一方面这些国家对世界贸易的影响很小,另一方面,实际上GATT与这些非市场经济的成员方之间的关系一直很糟。将中国纳入WTO体系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这不只是因为中国不是一个市场导向的国家,尽管中国声称其正在向价格和市场导向的方向发展,还由于中国坚持主张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以便享有WTO和GATT下的特别的优惠,而西方国家和其它的发展中国家对潜在的中国竞争心怀忧惧。此外,中国加入WTO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先例,为世贸组织接纳俄罗斯为成员方时提供参考。因此,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于后者而言的主要困难是: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和非市场经济的现状。

(一)发展中国家的地位问题

中国一直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这不仅是由于WTO中规定了特定的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也同样由于如果中国同意以发达国家的身份加入WTO,会影响到中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其它国际组织中的地位和义务,并失去普惠制利益,而且发达国家的身份也确实不符合中国的经济实际。

1.WTO中规定的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GATT第18条给予发展中国家四种特别利益:(1)有权为了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而提高关税,并为此重开谈判;(2)当出现外汇收支困难的时候,有权采取数量限制;(3)为了促进某一特定产业而适用的任何必要措施;(4)特定的处于发展经济但不符合低生活水平的国家,可以申请许可偏离GATT规则以保护特定的产业。所谓发展中国家,是指该成员方的经济仅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并处于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第18条1款的解释性注解规定:在考察一国是否仅能维持低生活水平时,应考虑其通常的经济状况,而不应基于例外的情形作出判定,例外的情形诸如对该国的进出口产品特别有利的临时情形的存在;在考察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的时候,不仅包括那些刚刚开始发展经济的国家,也包括那些为了摆脱对初级产品生产的过分依赖而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国家。

GATT第四部分即总协定的第36、37、38条的规定。该规定仅具有建设性,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该规定是指发达国家对于欠发达国家的出口产品或潜在出口利益应尽量克制适用关税义务或非关税的进口壁垒,或克制适用那些严重损害那些欠发达国家初级产品的消费增长的财政措施或相应的财政政策调整。

在TRIPS、TRIMS、GATS协议中也给予发展中国家一些具体的优惠和义务承担的过渡期。这种过渡期的给予意义重大,它使得发展中国家有时间调整国内的相关制度,同时通过这种逐步的调整过程将对国内的负面影响减至最低。

2.普惠制待遇问题

普惠制(general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一种特别优惠待遇,它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的普遍优惠待遇,发达国家不得要求反向的优惠。该制度源于1971年,GATT当事方达成的对于发展中国家在适用GATT第一条时的弃权协定。1982年作为东京回合的一部分的关于“不同的更为有利的待遇,互惠和发展国家充分参与”的宣言[该宣言又被称为授权条款(enabling  clause)],该宣言使得普惠制有了永久的合法基础,同时也隐含了“毕业条款”(graduation  clause),即当发展中国家达到发展目标之后,就不得享受该利益。目前世界上有20个OECD的成员国提供普惠制,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是欧盟给予60个非洲、加勒比海以及太平洋沿岸国家的洛美协定(lom  convention),美国是最后一个提供普惠制的国家。

综上,在发展中国家的地位问题上中国的态度是很明确的,即必须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贸组织。第一、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的转变时期(transition  economy),不可能立即全部接受世贸组织规定的全部规则,在时间上需要一个过渡期,否则国内幼稚产业无法承受因突然开放所造成的巨大冲击;第二、制度的转变本身需要时间,中国在法律及相关的国内制度的改变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中国需要享有世贸组织的某些利益,而同时不必承担其中的某些义务,这样才能为改革提供动力和经济支持,并应对意外情形,承认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使中国有权援用GATT第18条各款的有关规定;第三、中国目前正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在其它的国际组织以及许多双边的普惠制协定中享受利益,对世贸组织承诺为发达国家有可能影响这些既得的利益;第四、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看,中国的经济总量虽然很大,但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很低,完全够不上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且工业化程度不高,农业在国民经济中仍占较大的比重,从这些方面来看,中国即使不能列入最不发达的国家,至少也是欠发达的国家

。正如我国原外经贸部部长吴仪所说:西方国家要求中国在几年之内达到他们经过2的努力才能达到的成就是不公平的。

(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

如果说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所考虑的是入世对中国的影响,那么非市场经济的问题所考虑的就主要是中国入世对于WTO的政治经济体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承认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并给予相应的过渡期是对中国的保障,而这里考虑更多的则是对于成员方的保障。所谓非市场经济(non-market  economy,NME)又称转型经济,是指这样一些国家,他们的货物和资源是由政府计划机构统一分配,而非通过自由设定的市场价格来调整,是通过人而非市场来平衡供求。非市场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存在政府控制的企业或实体,所有特定物资的国际贸易要通过它来进行,即国家控制的贸易体制(state  trading  system)的存在。而GATT和WTO的贸易体制是以自由市场的自由贸易为原则的,国家贸易体制的存在可能使得一国通过该国政府控制的企业行为来变相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而WTO的规则是针对政府法规及产品或服务的,无法限制企业行为。这种体制的存在使得在倾销价格的考察中,该国的国内价格无法反映其实际的生产成本。此外,在易货交易(counter-trade,主要是指由政府控制安排的易货交易)中,有可能与该国承担的GATT下的国民待遇以及禁止配额的制度不符。

非市场经济涉及的是国家控制的`贸易体制的问题,它有可能造成该国以企业行为变相规避WTO的有关义务的规定,造成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影响所及主要是反倾销反补贴、投资贸易及与之结合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并不是判定非市场经济的标准,国家对企业行为及市场和价格的直接影响力和控制力或者说市场和价格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才是判定一国是否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

关于国家控制的贸易体制,GATT仅有第17条以及1994年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对GATT1994年第17条的解释的谅解书”做出了规定。第17(1)条规定:缔约国保证,当建立或维持一个国营企业(不论其位于何处),或对于一个企业正式或事实上给予独占权或特权时,这种企业在其有关的进口或出口的购买和销售方面,应按照本协定中关于影响私商进出口货物的政府措施所规定的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办理。该义务被解释为作为一种最惠国待遇的措施加以适用。这种解释认为对于该条所指的国营贸易企业的经营并无类似第3条的国民待遇的存在。而另外一些个案中则有不同的观点。实际上,如果一国的全部经济都主要建立在国家交易原则的基础上,那么该国主要的经济活动就得以规避GATT的有效的义务和政策,即使该国在技术上可能完全符合GATT的规则。第17条的谅解书主要规定了协商、通知和审查的义务,以及其它成员国可对之提出质询。

WTO对于非市场经济的规制很弱,为了避免中国加入世贸以后在世贸中可能引起的混乱,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成为谈判的要点。中国现在是世界上最大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尽管中国正在进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并且在政府“淡出”市场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已改变了原来垄断的国营贸易体制,并逐步放松对外贸经营权的资格限制,但是,目前外贸经营权的主体依然只能是法人,外国商人在中国没有贸易权和分销权,存在严格的外汇管制,在国内的市场和重要的资源配置上,还存在着大量的政府控制,对于国有企业还不可能立即取消一切形式的补贴和政策倾斜。总而言之,我国政府尚未完全放弃对经济领域的直接控制,市场调控尚不完全和纯粹,因而中国仍是一个非市场经济的国家。

对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而需要WTO向成员国提供的保障机制,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1.GATT第19条例外条款(escape  clause)的适用。该条为“对于某种进口产品的紧急措施”,它规定:如因意外情况的发生或因一缔约国承担本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这一缔约国领土的数量大为增加,对这一领域内相同产品或与之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的威胁时,这一缔约国在防止和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须的程度和时间内,可以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的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撤销或修改减让。该条第10款规定在该条首次适用之后8年或世贸组织协议生效之后5年,无论哪一个更迟,都终止生效前存在的保障措施。该条的保障措施的条件是:(1)竞争性的外国产品的进口增加同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2)这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不可预见性。中国的情况是难以证明后者,故难以适用该条款,而即使满足了该条款的一切适用条件,由于这种调整期只是一段合理的时间,不能解决中国长期的过渡期才能解决的大规模产业重组问题。这些保障措施能够为成员国因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导致的贸易不平衡问题提供临时的解决方式。尽管很多国家希望有一个特别的使之免受中国入世影响的稳定的保障机制,但法律依据仍在于GATT该条的规定。

2.美国权威国际经济法学者杰克逊教授提出了“双轨制”的保障机制(注:John  H.Jackson,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Law  And  Policy  of  Inte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2nd  ED.  Cambridge:  The  MTT  Press,,p331-332)即一方面议定书可以首先规定有关的透明度、程序公正以及建立工作小组每年审议贸易关系(既包括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义务承担情况,也包括审查其它WTO成员方对该国的义务履行情况),另一方面,设定一些例外机制,包括特别的保障措施,特定的措施和谈判要求,以减轻分歧所造成的损害。这些保障措施可能与自由贸易的经济观点不符,但能够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并入问题提供务实的解决方式,而当一国完全实现市场经济,他就有权享有全部正常的GATT待遇,而不再适用第二轨道的例外机制。

二、中国入世在WTO中引出的具体问题

(一)“订出条款”(opt  out  clause)的问题

在谈及订出条款的问题之前,有必要对加入世贸的程序简要的介绍一下。根踞WTO协议第12(2)条的规定,中国只要获得世贸组织2/3多数成员的同意即可加入世贸组织。因此,在技术上和理论上中国均无须得到美国的支持即可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但是由于美国的经济影响力,这显得不太可能。更重要的原因则是“订出条款”的问题。因为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第8条规定,任何该多边协议的成员方在某一方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时

候未曾同意该申请,则WTO各协议及附件中的各项权利义务在相关成员之间不适用。这就是所谓的订出条款。也就是说,如果中国在未得到美国支持的情况下加入WTO,则美国可以援用该条款,不授予中国相关优惠,而对于双方而言,彼此都如同不具有WTO成员的资格。所以中国尽力达成了与美国的双边协议,正是由于美国是中国主要的贸易伙伴之一,中国加入WTO的一个原因正是为了获得这些重要的贸易伙伴(又如欧盟、日本)多边的、无条件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如果得不到他们的支持,则中国加入WTO的意义尽失。达成双边的WTO协议,是加入WTO的前提。

(二)WTO的争端解决机构立案负担问题

中国加入WTO的另一动机是可以援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从而对于中国出口产品所受的不公平待遇(如遭受反倾销报复等),有一个国际性的申诉场所,而不只是受制于他国的国内法。同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涉及的解决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有可能涉及法律法规的修改,这也不同于个案应诉个案解决的局限性。所有这些均是有利于中国的。但是,实际上这一点未必是值得利用的。因为就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而言,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转型国家),我国的经济体制中存在更多同世贸规则不符合的内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同样也给予其它成员国为促成中国改变措施而诉诸争端解决程序和机制的机会。相比之下,就WTO争端解决机制而言,中国被诉的可能性比起诉的可能性要大得多。这两方面因素,对争端解决机构而言,面临着负担加重的可能性,这已经引起了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中国因非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所造成的不符行为并不都能依靠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作为抗辩,而且,中国在双边协议中以及议定书中已作了各种承诺,这些承诺如果不能实现,则是单纯的违反义务,不涉及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因而关键的并不是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的问题,而是中国在其双边协议及议定书中所作出的承诺。该种承诺也使得协议的成员方至少在承诺的转型期间不能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所以协议的有关内容对于双边而言,是双弃权,中国放弃的是过渡期后的“发展中国家”抗辩,成员方放弃的是过渡期内诉请中国改变制度的权利,更何况中国在协议中已给予成员方以各种各样的的保障机制,使之无需通过争端解决机构即可解决争端。就目前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一段不算短的时间内,争端解决机构的立案负担不会因中国的加入而骤然加重。

三、中美协议对于有关问题的处理

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许多实质性的争议均在中国同其主要的贸易伙伴同时也是世贸组织的主要成员(如美国、欧盟、日本和加拿大等)的双边协议中提及。美国在有关知识产权、市场准入、非关税壁垒以及有关的非贸易争议问题的谈判中发挥了领导作用。事实上,中国未能较早加入世贸组织,主要是由于来自美国的阻力。先前的问题是美国过分强调诸如市场准入、对中国的贸易逆差甚至与贸易无关的人权问题,而未能达成促进中国改革和加速与世贸组织融合的协议。现在所有这些问题都不复存在,中美于1911月15日达成的协议解决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最主要的困难。考虑到美国政府机构在具体的外贸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和法律赋予总统的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将仍能安定地享有美国给予的最惠国待遇。主要的问题反在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美国就必须给予中国无条件的、永久的最惠国待遇,这同美国国内对这一问题一年一议的国会原有立法相冲突。关于这一问题稍后将作为独立的问题进行论述。下面简要评述中美协议的要点。该协议于年11月15日达成之后,考虑到该协议将会对中国经济以及中美的贸易关系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一历史性的协议的细节未获公开,故笔者所述仅是摘要的内容,一切仍以最后披露的文本为准。

(一)市场准入

工业方面的总体关税水平至降至9.4%,对美国重要的工业产品降至7.1%,而对于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水平至20降至0%。农业方面总体的关税水平至1月将从总体平均的31.5%降至14.5%,并将首次允许农业方面的民间贸易。在服务领域,中国将开放几乎所有的服务领域,授予美国商人以独立的贸易权和分销权,并开放电信、保险、银行、证券、视听设备和职业服务领域。这种开放采取逐步分阶段进行的方式,规定了不同的过渡期,取消无依据的特别保障关税壁垒,并承诺不对农产品出口进行补贴。

(二)原先争议较大的问题的解决

这包括汽车的进口和融资;配额和许可证制度的取消;投资领域的问题;与国企业有关的问题。汽车关税至7月1日降至25%,允许非银行的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提供汽车销售融资,汽车零件的关税20之前降至10%;中国将在5年内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和其它的数量限制,而配额将以目前的贸易量为基础每年递增15%,以此来保证逐渐加大市场准入份额和减少数量限制的影响;投资方面中国将允许49%的外资进入所有的电信服务中,并在2年内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增加值中的50%,3年内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传呼业务的50%;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消除并停止贸易与外汇平衡的要求,消除并停止国内含量的要求;在执行有关的技术转让的条款中,遵循世贸组织保护知识产权的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协定;对中国的国有企业问题,中国承诺将确保国有企业完全依据商业考虑进行买卖,给美国企业提供非歧视性条件下进行竞争买卖的机会,同时美国在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时,在衡量和确定可能存在的补贴利益时,可以考虑中国经济独有的特点。

(三)对美国的保障机制

在反倾销方面,同意美国在反倾销的案件中保持现行的反倾销方法,即,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项规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内有效;为了确保美国的国内企业免受因中国进口激增所带来的损害(主要是纺织品),允许美国在低于世贸组织的保障协定标准的基础上单方面实行限制,这项规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内有效;关于纺织品的保障机制可以持续有效至12月31日。

基于上述阐述,可以看出,实际上美国很大程度上是认可了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贸组织的,唯一不同的是双方采用具体列明过渡期的方法,对于这种过渡确定目标和限制。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中国的保障机制。另外,中国在逐步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享有立即的无条件的进入美国市场的利益,包括中国享有优势的纺织品。作为对价,中国也给予美国以保障机制,包括反倾销案件中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及对激增的中国进口造成的损害进行反应的权利。双方实际上都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让步,看起来似乎中国的让步更大一些,但是鉴于中国原先的经济状况同世贸组织的要求相差甚远,这些让步,是伴随着不同的过渡期的保障,应当说仍是务实的和积极的,并有助于中国推进自身的改革和市场化。

四、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美国国内法所引起的困难

原先中美贸易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美国国会对授予中国最惠国待遇一年一议的做法。该做法严重地影响了中美关系。在中国并非世贸组织成员国的时候,最惠国待遇的授予是美国政府以及国会的权力,中国不能对之诉诸多边的争端解决机制,但如果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成为正式的成员国,除非美国援用“订出条款”(这一般不会发生),那么给予中国无条件的永久的最

惠国待遇就成为美国政府的义务,对之一年一议的做法显然违背了这一义务,中国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改变国内立法。

美国政府的这种做法源于1974年贸易法第4篇第401款的规定,即所谓的杰克逊――范尼克修正案(Jackson-Vanik  Amendment)。该修正案包含有一个详细的列表以确定美国政府于何时授予社会主义国家以无歧视待遇。该法案原先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的海外移民自由,但后来则发展成为限制社会主义国家产品进口的措施,同时亦使之成为影响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手段。该修正案赋予美国总统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美国总统可以放弃对特定的社会主义国家移民自由的要求,但这种放弃服从于两院的联合否决,尽管美国总统可以否决该两院的联合否决,但最终两院的2/3多数仍可撤销总统的决定。因而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过程中,中美协议的达成并不意味着已经获得了美国的支持,必须获得美国国会的支持才能使该协议生效,或者说不至于使美国陷于两难的境地。对于美国国会而言,要使中国获得永久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只有两种选择:或者通过新的立法直接赋予中国无条件的永久的最惠国待遇,并规定该修正案对中国不再适用;或者直接撤销该修正案。实际上,一些评论家认为该修正案早已过时。(注:Sylvia  A.Rhodes  And  John,  H.Javkson,  US  Law  And  China's  WTO  Accession  Process,  Journal  of  Intenational  Economic  Law,  1999,p501-504)

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美国已有并将会有更多的提案出台,让我们拭目以待。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主要在于美国而不在于中国,对于中国有利的是,现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会使美国国会不得不就此问题作出一个决定:或者坚持原有的做法,但失去开拓广大的中国市场的机会;或者改变原有的做法,从而彻底解决这一影响中美贸易关系的重要问题。

篇2: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与外资立法的完善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与外资立法的完善

【内容提要】入世后的中国外资立法与WTO投资规则的衔接问题十分关键。首先,以与投资活动相  关的WTO基本原则为指导,分析了我国外资法的现状及问题,如多头立法、内外资立法  的双轨制、立法体系的相互冲突、缺乏透明性等,并对外资法中与WTO投资法律规则不  一致的内容进行了审视,阐述了WTO投资协议对我国外资法所带来的深刻影响。最后,  就完善我国外资立法以及

一、WTO投资法律基本原则

(一)全国法律统一实施原则

WTO要求各成员国在其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特区,  统一、合理、公正地实施与贸易、服务和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且成  员方应保证在其领土内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均能遵守世贸组织的各项规定,从  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促进法的有效实施。

(二)非歧视性贸易原则

“非歧视进行贸易是WTO的基石,是各国间实现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  视和摩擦的重要基础,它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加以体现。”[1]该  原则主要适用于国内税收和政府管理,旨在建立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公平竞争机制  。国民待遇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最主要的条款之一。协定规定,在已承诺的  部门、条件和资格中,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本国相同服务  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三)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应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实施有关货物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  保护方面的各项法律、政策和司法判决等,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扭曲国际贸易竞  争。该原则在WTO多边协议中体现无遗。最多的是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中规定,应消除投资领域中各种限制贸易的措施如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  、进出口替代要求、出口实绩要求、数量限制要求等。事实上,这些要求均是违反市场  经济运作规律,也是有违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讲,(1)取消当地成分要求。(2)取消贸  易平衡要求[2]。(3)取消进口替代要求。(4)取消出口实绩要求。(5)取消一般数量限制  要求。

(四)贸易自由化原则

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限制和取消一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消  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提高本国市场准入的程度。市场准入即投资领域问题,投资  领域问题与国民待遇问题构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市场准入的充分性原  则是指外国产品或服务的供应者参与进口国国内市场的程度及要求进口国削减关税和非  关税壁垒,开放其市场,以促进贸易的自由化。贸易自由化原则要求建立一个开放的经  贸体制,促进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知识产权等的自由化。其中WTO体系中的《服  务贸易总协定》就规定,要求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原则。

(五)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指成员方应将其正式实施的有关管理货物和服务贸易、保护知识产权方面  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判决、行政措施、政策命令以及双边多边规定、条约等  及时予以公布,并通知世贸组织,以使各成员国政府和贸易经营者等相关人员能够知悉  。旨在保证多边贸易体制在开放、公平、无扭曲的基础上获得健康发展。WTO体制不仅  承继了GATT文本中有关透明度要求的规定,而且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更加重视该原则的  有效实施。依照《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之规定,在WTO下设立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由其  在WTO协定生效后5年内对每个成员的所有贸易政策和措施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作的影  响进行全面评估和审议[3]。以后则可以根据其自己确定的时间或部长会议的要求定期  进行评估。另外,为实现最大可能的透明度,每一成员应定期向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报告  。

(六)发展中国家成员例外条款和差别待遇原则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分原则上:一般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与发展中国家优惠待  遇原则。一般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条件下,世贸组织成员可以不履  行已承诺的待遇原则,或对其在协议签订以前已给某些贸易伙伴作出的优惠安排准予保  留。为确保TRIMs协议的灵活性,还在第3条规定了能为所有成员方适用的例外情形。例  外包括诸如幼稚产业的建立与发展、国际政治稳定与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与  健康需要、边境贸易优惠、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数量限制等。而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  则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1)允许发展中国家用较长的时间履行义务或有较长的过渡期  。(2)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3)规定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某些义  务时发达国家成员应当提供技术援助。

(七)磋商解决争端原则

根据TRIMs协议第8条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协商程序和争端解决适用GATT1994年第22条和第23条以及WTO《争端解决谅解书》的各项条款。

二、WTO投资规则体系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

自1979年7月《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实施以来,外资法已初步建立起了一套以宪法为  基础,以外商投资企业法为核心,以有关涉外经济法为主要内容,结合有关国内法而组  成的法律体系,为引进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随着经济  体制的改革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推进,我国外资法呈现出诸多缺陷。下面就结合相关的  WTO基本原则对我国外资法的现状予以具体阐述:

(一)立法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各种法律渊源并存

赋予地方以较大立法权是我国在利用外资方面的一大特色。例如,在1000多件有关外  商投资的法律文件中直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法律,除两个授权性法律文件外  ,只有《合资企业法》、《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nbsp; 国企业所得税法》四件,地方立法远远超过了国家立法。立法权限的不断下放,逐渐形  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多层次立法构架。拥有外资立法权限的各地区为吸引外资,竞  相出台各种政策法规,由此引发出立法权限不明、越权立法、规范不统一、内容交叉重  复、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等问题。这种法律规范上的不统一、不协调,一方面直接造成  了地区间的不平等,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外资法的统一实施,不利于国家外资政策的贯彻  落实。同时,这种外资立法的多层次也给国外投资者造成了一种中国投资环境不稳的印  象,致使其投资信心不足。随着我国的入世,这种立法权限分散、规范不协调的立法现  状应予以改变,因为其直接违背了WTO规则中的法律的统一实施原则。

(二)采用内、外资立法“双轨制”模式

现阶段我国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是适用两套不同的法律体系。这种内外资分别立法  的“双轨制”立法模式,是由改革开放初期特定的历史环境决定的。在某种程度上也打  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应该肯定的是,这一模式对引资工作的确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  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再加上我国加入WTO,这种立法模式便开始暴露出其明显的缺陷和  不足。如“双轨制”条件下内外资企业在税收、外汇管理、进出口权等方面的不同规定  ,很明显造成了企业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外资企业较轻的税负,使许多国内企  业为享受外资优惠待遇而不惜搞假合资。这样,不仅未能很好地引进外资,相反导致了  部分正常税收收入的流失,而且也削弱了我国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形成了不平等竞争。  这明显违背了WTO规则中的公平竞争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对此,必须在外资法的立法  模式上予以突破。

(三)外资法律体系与其他国内法的冲突

依据外资企业形式的不同,我国颁布了《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合作企  业法》,三部法律构成了现行外资法律体系的核心。通过比较不难看出,外资法中有大  量重复和不协调之处。(1)重复现象体现在有关企业设立程序、组织形式、出资方式、  用地及费用、购买及销售、税务外汇管理、财会与会计、职工、工会、期限、终止、清  算等内容的规定上。(2)三部法律之间的不协调规定较多。例如有关审批期限的规定。  根据《合资企业法》第3条规定,期限为3个月;根据《外资企业法》第6条规定,期限  为90天;而根据《合作企业法》第5条规定,则为45天。又如对外资企业的国有化和征  收问题,《合资企业法》第2条第3款和《外资企业法》第5条均作了相同规定,但《合  作企业法》则无相关规定。其次,外资法中许多规定与其他相关国内法间也存在种种不  协调。例如《合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都规定企业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而《公司法》第39条和第103条则规定可以减资,《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条也作  了可以减资的规定。外资法规定的是认缴资本制,而《公司法》则采用了实缴资本制。  这些重复与不协调,不利于法的实施,有损法律之权威,违背了WTO规则中法律的统一  实施原则。为此,应当尽快修改外资法,重构外资法律体系。

(四)外资法的透明度不高

在外商投资领域,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弱,存在着大量不  公开的内部文件、通知、批文等,不为人知的暗箱操作也屡禁不止。对于国家的有关货  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外汇管理、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措施  ,相关主体获取信息的渠道不稳固且极不顺畅,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的效率和积极性,也  不利于我国政府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的树立。WTO中的TRIMs协定对法的透明度  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应加紧出台具体得力的措施来贯彻这一原则。

(五)在外资领域,“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并存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主权国家在互惠的基础上,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货物贸易、服务  贸易和知识产权等方面不低于本国企业的待遇。而就我国外资法的现状来看,一方面是  对外资实行“超国民待遇”,另一方面又在许多地方存在“次国民待遇”,即为对国民  待遇原则的一种扭曲。

就“超国民待遇”而言,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利润再投资、土地使用费、出资、外  汇管理等方面普遍享有优于内资企业的待遇。(1)税收方面的优惠。主要在所得税和关  税领域实行两套制度。以所得税为例,虽然名义上二者的税率都保持在33%,但是税法  对外资企业规定了很多优惠政策,主要是通过相应税法规定按既定税率在一定期限内对  外资企业实行减税、免税和退税。这就使得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远重于外资企业,在竞  争中处于不利地位。(2)利润再投资方面的优惠。主要是可以享受退税优惠。条件是再  投资所设立或扩建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而这种优惠内资企业是不享有的。(3)土地  使用费方面的优惠。例如,《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不发达  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鼓励外  商投资的规定》第4条规定: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地方政府  可酌情在一定期限内免收。(4)出资方面的优惠。主要是对内资企业实行“实缴资本制  ”,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认缴资本制”。此外外商到经济特区投资,在投资方向、  数量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还可享受一定的优惠。(5)外汇管理方面的优惠。根据  的《外汇管理条例》,人民银行修订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条例》,同日公  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公告》以及《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国  务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收支平衡问题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使用外汇方面  享有优于内资企业的优惠[4]。总之,给予外资优惠待遇是我国一贯的做法,这些优惠  政策在利用外资方面的确起过积极的作用,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但

随着我国经济的  进一步发展和与国际接轨步伐的加快,这种以优惠为主的鼓励措施越来越显出其弊端[5  ]。第一,这些优惠政策不仅造成了内、外资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而且也形成了不同  性质的外资企业间的不平等。第二,从某种程度上说,一些优惠措施也直接损害了国家  利益,突出表现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削减。第三,外资优惠待遇的实施加剧了区域经济结  构和产业结构的不平衡,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根据TRIMs协议,这些优惠  措施虽非协议所禁止的投资激励措施,但其中对产品出口所给予的税收减免等却极易构  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禁止使用的补贴”或“可申诉的补贴”,受到相应的  制裁。况且,一来优惠措施只是投资环境中的因素之一,不具决定性。而经济的持续发  展、政局的稳定和巨大的市场潜力,才是对外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投资环境因素。二来  对外资的优惠待遇明显违背了WTO中的公平竞争原则。因此,入世后中国在建立市场经  济体制的同时,应尽快取消对外资的各种优惠待遇,尤其是超国民待遇制度[5]。

“次国民待遇”也即差别待遇,主要体现在一些限制和履行要求上。具体来说:(1)市  场准入限制。包括地域限制、行业限制、投资比例限制等。1995年发布的《指导外资投  资方向暂行规定》中就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2)审批限  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经政府审批,  其他企业经工商部门登记,即可成立。而根据外资法中的相关规定,外资投资企业不分  行为、形式均须经国家经贸委或其授权机构审批。(3)减资限制。《合资企业法》与《  外资企业法》绝对禁止减少企业注册资本的行为。《合作企业法》虽规定合作企业投资  总额和生产规模发生变化的确需减资的可以减资,但须经审批机构的批准。而内资企业  依据《公司法》规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可做出增减公司注册  资本的决定并实施。(4)出资转让限制。以合资企业为例,根据《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合营他方  不同意的,合营一方不得退出投资。即使合营他方同意转让,还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否  则转让无效。而对于内资企业,《公司法》中则无此严格规定。(5)在竞争环境尤其是  法律透明度方面,对外商也存在一定歧视。如外商无法与内资企业一样了解许多重要的  内部规定。(6)履行要求方面。可喜的是,修改后的三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或条  例(注: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  >规定》。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4月12日和7月22日,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修  改《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删除了其中有关对外资实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成分要求(“尽先在中国  购买”)、出口实绩(义务)要求、“企业生产计划备案”要求的条款。这些构成“次国  民待遇”原有规定的删除,意味着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外资法中予以贯彻的一大改进。  从长远观点看,给予外国投资者以特别的投资鼓励,对发展中国家民族工业的发展与兴  衰也存在不少消极影响。过分依赖投资鼓励来吸引外资而不注重从整体上改善投资环境  ,只能满足投资的一时之需要,不利于长远地、高质量地引进外资[7]。

(六)我国公民个人被排除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主体之外

这与我国经济发展不相符合[8],也与国际上的规定和习惯性做法不一致。改革开放以  来我国的所有制经济结构已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个人经济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异军  突起,开始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且有经济学家预言在不久的将来民营经济将发展  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因此,比照《公司法》的规定,适时将公民个人也纳入外商  投资企业的设立主体之内,是完全必要的。需要指出的是,年对《合作企业法》与  《外资企业法》的修订以及年对《合资企业法》的修订,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适应  我国加入WTO的需要,与TRIMs规定相衔接。这就决定了这次修改不可能从根本上完善我  国的外资立法。当然,此次对外商投资法的修改,不仅表明了中国加入WTO遵守国际义  务的决心与诚信,也体现了我国对国际经贸领域国际通行做法的重视。

三、完善与重构我国外资立法的思考

通过对我国外资法现状的分析不难看出,我国外资立法还存在很多缺失和不足,尤其  是入世之后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因此,修改与完善我国外资法迫在眉睫。以WTO基本原  则和规则为导向,结合我国外资法的现状,笔者认为重构我国外资法应沿着废、改、并  、统的思路进行,同时坚决贯彻统一性、公平性、透明性、安全性和有效竞争的原则,  具体可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进行。

(一)宏观方面

1.明确立法权限,提高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我国外资法中各种法源并存所导致的重复  、不协调、权限不明等情况,提出以下对策:(1)明确立法权限。对外资法的各项基本  问题,如外资准入、外资待遇、国有化和征收、外资的保护和鼓励、外资的审查和批准  、争端的解决等应确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对外资法的立法权及解释  权。其他问题则由其他层次的立法权主体在与法律不相抵触的前提下作出有关规定,以  维护法的统一和尊严。(2)加强现行法实施的考察和法的预测工作,杜绝模糊立法、盲  目立法。(3)加强法的解释工作,提高法律条文的严密性和准确性,避免法律间的不协  调,确保法的统一实施。(4)增强法的透明度,彻底消除以令代法的现象。(5)适时清理&n

bsp; 有关法规,消除新旧法律法规间的矛盾。

2.改变对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模式。针对我国内外资企业双轨制的立法现  状,根据WTO公平贸易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应实现内外资立法的统一。这既是市场经  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与国民待遇原则接轨的需要。入世后,根据WTO公平贸易原则  和国民待遇原则,在组织形式、税收、外汇、劳动用工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应适用相  同的法律规定,二者享有同等法律地位。需要说明的是,实行内外资统一的立法模式,  并不是要完全取消外资法的存在,毕竟二者在某些方面投资领域和范围是不同的,国家  依据经济主权原则必然会对外资作必要之限制,并不能彻底地“合二为一”,专门性的  外资法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重构我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现行外资法律体系中依据企业形式分别立法所导致的  不协调现状与加入WTO是不相适应的,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外资法进行彻底的结构调整,  从而完善我国的外资法律体系。具体来说:(1)首先应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外商投资  法典》,作为调整我国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其中只对外商投资中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作出  规定,主要有:外商投资的概念、外资的法律地位和待遇、外商投资的领域、形式、资  本构成和审批程序、对外资的鼓励、管理以及投资争议解决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对  外资所作的任何规定不得与该法相抵触,否则无效。(2)企业组织制度层面上的问题应  统一适用国内的市场主体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以  避免内容上的大量重复或不协调。(3)对于不具外资特殊性的税收、外汇、海关进出口  、土地信贷、会计、劳动关系等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般性问题,应直接依据国  内各相关部门法进行调整。(4)针对一些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外资准入的问题,应  加快我国相关产业政策法的制定。这样就形成一套以《外商投资法典》为主体的综合全  面、协调一致的外资法律体系,既能适应市场经济对立法所提出的要求,同时也能较好  地贯彻国民待遇原则。

4.加强法的透明度,促进法的有效实施。针对过去那种用内部文件、内部规章等方式  管理贸易的做法和法的公开范围不广泛、时间不及时的情况,根据透明度原则,应做到  以下几点:(1)正式立法前可通过媒体开展讨论,实行听证制度,改变计划经济体制残  留的行政作风。(2)立法时要力求使法律条文明确具体,有较强的可操作性。(3)在有关  规则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及时向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4)法的  公布程序应公开、透明,如政府可创立或指定一官方网站和刊物,专门用于公布有关法  律、法规及相关信息。(5)建立或指定一网站或咨询点,应任何个人或企业的要求,提  供所要求公布的有关信息。对信息咨询的答复应及时、完整并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  。

(二)微观方面

1.在吸引外资的指导思想方面,要逐步更新观念,确保从宏观上引导外资投向的合理  化,逐步扩大对外资领域的开放,放宽外资企业的内销比例,延长外资的经营期限和扩  大其经营范围,并向其提供优质服务,把引资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逐步取消对外资的“次国民待遇”,同时逐步调整对外资的优惠待遇,真正落实国  民待遇原则,实现内外一律平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优惠政策方面。我国应奉行以行业  优惠为主,适当实行地区优惠的政策,即不仅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方面的差别优惠待遇  ,以鼓励特殊行业如高科技项目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东西部地区的平衡发展,最终推动  经济的大发展。

3.外资法中其他与TRIMs协议精神不符的规定,也必须逐步废止。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  大国,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来看,中国一贯遵守和尊重所缔结的国际条约。既然加  入WTO是中国融入全球经济的重大战略选择,中国就必须在享受WTO协议所赋予的权利的  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与TRIMs协议不符的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也应作相应的  清理、修改或废除。

4.对投资措施的减少和消除是当今外资法改革和各种国际投资法的总体趋势。面对这  一趋势,中国应冷静地看待和适应,并采取相应的对策。西方近年来之所以强烈要求准  入自由和减少乃至消除投资措施,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投资措施常常被用来作为限制外资  进入的工具[9]。总之,外资待遇发展的趋势是实行国民待遇,但这里有三点需要说明  :其一,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不能给予外资以一定的优惠待遇。只是看具体  实行什么样的优惠待遇。其二,实行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内外资的绝对平等。因为依据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任何国家都会在特殊领域或情况下援引WTO协定的例外条款,对外  资予以一定限制,这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相反是符合WTO精神的。其三,与国际接  轨,对外资予以国民待遇是一个分阶段的、渐进的过程,主要是通过一些例外条款和对  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予以逐步过渡,这也是作为发展中国家之一的中国应该好好利用的。

WTO规则对我国外资立法的影响,已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某些具体投资规则的修改或废  除了。事实上,WTO框架内的投资协议,对中国外资立法的诸多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因此对现有立法中与WTO法律规则相冲突的条款和规定的废除只是外资法改革的一  个方面,而造就一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制定一个统一适用于内外投资  者的投资法典,已经成为我国外资立法改革的更高层次的目标和要求。

【参考文献】

[1]什么是“乌拉圭回合”、“最惠国待遇”是什么[N].人民日报(经济部版),2000-0  1-04.

[2]徐崇利,林忠.中国外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61-64.

[3]沈木珠.WTO法律原则与我国入世之区域对策[J].现代法学,2001,(10).

[4]郑鹏程,徐

德刚,张重实.论加入WTO对外资法的影响[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学报,2001,(4).

[5]刘剑文,熊伟.WTO与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之改革[J].中外法学,2001,(2).

[6]刘剑文,熊伟.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改革[J].中国法学,1998,(2).

[7]刘笋.WTO法律体系规则与外资法改革[J].法律科学,2000,(4).

[8]顾敏康.以公司为本,重构外资法体系[A].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C].北京:法律  出版社,1995.

[9]刘笋.WTO法律规则体系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11  .

篇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税收面临十大调整

一、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制(即两法合并)。

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内外资企业法定的税率不统一,实际税负相差很大,税收优惠政策指向性太多、太乱,税前扣除范围与标准内外资企业不一致等。这些问题在加入世贸后明显成为制约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障碍。因此改革企业所得税制是税收调整的重点。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核心的问题是要体现税负公平和国民待遇原则。

1.名义税率确定在什么水平。根据我国内外资企业近两年的实际税负水平与法定税率比较,继续采用比例税率为好,经测算,统一以后的法定税率确定在约24%左右的水平比较恰当,它低于现行所得税制的法定税率,但接近目前测算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水平,而比涉外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高。这一确定还考虑到改革后的所得税前规范扣除,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及调整具体内容。因为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与规范税前会使原税基缩小,但能体现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原则。

2.纳税人如何界定。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制的名称,使用企业所得税法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法人是企业纳税的主体。今后企业或公司的组建都要按照《公司法》组建,从逻辑关系看这样的企业组织一定是法人,法人便是企业所得税的当然纳税人。

3.统一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这是有关所得税税基宽窄和税负水平高低的重要问题。因此需要统一所有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处理好所得税会计与财务制度的衔接,并明确一些原则规定十分重要,这是今后方便企业进行纳税核算和进行税务调整的依据。

4.简化、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大缺陷是既多又乱。优惠政策调整的目标是进一步简化和统一。但是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未到期的优惠政策执行到期;对于已经到期的将不再执行;对于新颁布的政策不论内外资企业一律执行。

二、改革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改革是我国现阶段迫切需要改革的又一重要税种。增值税是一个科学的税种,目前世界120多个国家在实行增值税制。像我国这样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可以说很难找到。生产型增值税最大的缺点是投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准抵扣,加重了纳税者的负担。随着科技进步的加速,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增值税转型改革势在必行。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改革十分迫切。

1.从我国财政平衡的角度看,宜选择不同方案,分步进行。(1)逐步转型。先选择高科技产业或国家鼓励的其他产业转型,或选择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转型;或者先实行对机器设备抵扣,后逐步扩大到建筑厂房等固定资产;(2)提高增值税率,实行彻底抵扣办法。因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税负差别很大,后者税负明显高于前者,但这样的改革原则应不增加企业纳税人的负担,需要认真测算再确定;(3)财政和企业共同负担。关键是企业抵扣的比重能达到多少。如果企业进项抵扣少,等于未从根本实现转型,意义并不大。因此,选择第一种办法要好于后两种办法。

2.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同时,能否把现在实行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需要考虑的。因为现在增值税的范围窄,带来的许多矛盾无法解决。比如,营业税纳税人不能给增值税纳税人开其增值税发票,影响正常交易和抵扣。另外,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界限的存在,在客观上阻碍正常的经济交易,从长远看也有取消的必要。

三、调整消费税税目,进一步体现特殊调节功能

消费税是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出台的税种。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收入生活水平的提高,调整消费税税目也是十分必要的。

1.调整消费税税目,原则是消费税税目的调进与调出相结合。今后属于生活必需品和日用消费品应当调出消费税税目,如部分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有些如进口洋酒等应当调整进消费税税目中来;对影响和破坏环境的采掘及超标排放等经济税行为应当征收消费税或开征环境保护税。

2.体现消费税特殊调节功能,应当改价内税为价外税,以真正体现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这样做既可以做到简便征收,又可降低税收成本。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调剂收入差距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是社会议论的热点话题。最集中的议论是提高起征点和如何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税管理。但就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看,重点需要解决以下4个问题:

1.实行混合税制。即工薪收入、承租承包经营和劳务报酬等收入以实行合并申报纳税,其他收入仍实行分项分别申报纳税。主要征收办法是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结合,并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监控力度。

2.提高起征点。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要求提高起征点的呼声渐高。事实上在我国工薪者缴税额所占比重上升快,已大约达到40%左右,而其他高收入者只占10%左右。另据调查,很多地区早已突破了法定800元人民币的起征点标准,许多省市执行1000以上的扣除标准,个别省市达到1600元以上或更高。因此,与其让法定的'制度在客观上被破坏,还不如名正言顺地通过改革确定符合实际的标准。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于工薪收入等勤劳所得在免税额中至少应当考虑4项扣除:生计扣除、赡养扣除、抚养教育扣除和通货膨胀扣除。此处还有临时困难扣除等等。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

3.相机出台遗产税与赠予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调节。这一税种是对个人财富积累转移的专门调节。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收入差距的拉大,应当考虑重新设计、提高其征点的问题。显然30万人民币作为遗产税的起征点是偏低的。此外,赠予税的征税标准也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相应综合运用各种配套的征管措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近年是有效的,但不是高效的。一方面征管在加强;另一方面偷税也在增加。因此,构建一个相配套的机制是很重要的。这就是推行个人终生号码制、财产申报制(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收入申报制及存款实名制相配合。另外再加之信用制度的完善,可以大大减少税收的流失。

五、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各界无不关心的重要问题。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根本意义在于保证资金的筹集。现在全国已有19个省市的地方政府委托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障费,效果较好,这也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基础。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税是按项目分类设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统一税种。社会保障包括3个基本税目:据测算,养老保障(考虑保值增值问题)税率约为10%;医疗保障税率约为6%;失业保障税率约6%。综合税率22%,负担比较适中。

2.统一账户。基本的办法是企业与个人共同交纳,各负担其中的50%,归集为个人账户。3.统一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实行专款专用,保证其保值增值。

4.扩大覆盖面。为保证社会稳定,目前在

我国特大城市和省会城市基本实现了社保广覆盖。浙江已宣布近年在农村也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我国今后将先城市后农村逐步推进社保制度,构建全面的社保体系。

5.建立完善的社保体系。如果将个人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再加上“两保一低”,即政府支持的最低保障线(相当于国外贫困救济,联合国规定不能少于8美元/人/天)。这就是一个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六、加快税费改革步伐,完善地方税制,理顺中央地方分配关系

1.农村税费改革目前已在全国20多个省市进行,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农村费改税。从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方向看,在费改税的同时,改革和调整农村税制也是重要的。目前在我国农村只保留农业税和耕地占用税是可行的。根据税收统计,每年来自农村的4税大约为500亿元左右,如果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契税,每年少征税约100多亿元,只占一年税收入增量的1/20,但对减轻农民负担和促进农业发展的作用是很大的。

2.费改税是城市企业需要继续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对企业负担重的基本分析是:收费负担依然较重,税收负担存在不合理,不平衡的问题较突出。因此,在进行税制改革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清理收费,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收调节为主。

3.完善地方税制,合并、简化、避免重复征税。1994年税制改革对大部分地方税种未做改革,故应当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解决。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地方的分配关系,按照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职能和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税权及责权十分重要。应当考虑适当扩大地方税权,确定支出和收入规模及责任,更好地限制地方政府部门乱收费。

4.明确中央与地方合理的分享关系。随着税制改革的推进,在所得税与地方税制的改革中要进一步明确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划分和科学的分成。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出发,特别需要在公共财政框架内考虑在事权确定的基础上,合理划分财权、税权与责权,从根本上规范地方政府收入分配行为,避免追加税收计划和乱收费,加重企业负担。

七、调整税收政策,创造公平、有效、合理的竞争环境

现行税收政策实际上是两种类型:一种是对涉外企业的优惠政策;这是20世纪80年代起逐步建立形成的;另一类是对内资企业的多种政策规定。对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的鼓励政策和以地区为主的鼓励政策。

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体现政策的统一与透明性。税收政策调整的方向是:由现行的以所得税优惠为主其他优惠为辅,向以产业税收优惠为主其他优惠为辅转变。

从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对于过渡期的税收政策处理问题应当在原则上坚持,未到期的允许继续执行到期;已到期的原则上不再延长执行期;所有企业一律执行新公布的政策。

八、建立健全关税机制

应用关税特别条款和保护措施,保护我国企业在过渡期的利益。企业还应当做好信息准备、法律准备、技术人才等多方面准备,应用世贸组织规定的反补贴和反倾销等措施,保护我国产业及企业经济利益和国家合法权利。

20开始实行的“免、抵、退”出口税收管理办法,对于鼓励出口是一个进步。但是覆盖面毕竟有限,而且对于纯外贸出口企业而言,也还有出口退税指标的限制。因此逐步取消退税指标分配办法,逐步实行所有商品出口零税率,并保证彻底退税(不仅要退增值税,而且还要退消费税和其他流转税),是今后改革的方向。

九、推进财政税收体制配套改革

财政与税收体制实行配套改革主要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是:

1.解决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与财务财会制度规定协调衔接;明确、细化有关的收入实现、费用、成本等方面的含义;明确坏帐准备金提取,风险金提取和商誉摊销等等相关问题。

2.应采用国际通行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以及不同行业、特殊产业采取差别折旧率等。

3.在分税制的前提下,从产业政策导向、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出发,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支持经济贫困地区,加速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

十、完善和建立新的税法体系

1.完善与构建新的税法体系,需要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改革税制,调整现行税制的法律级次。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级次太低,是客观存在,是今后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内容有3大部分组成:税务部门管理与组织征收的22个税种;农业税4个税种;关税(7300个税目)和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从宏观层次把握、完善与建立新的税法体系尤为必要。这就要择机进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同时适时调整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税制,尽快完成一些税种的立法,提高税收法律级次。

因此,为适应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应从以下几个层次人手解决:对具有法律级次的、第一层次的税法,应当进一步补充、修订和提升;对具有条例级次的、第二层次的法规,应当进一步规范、明确、衔接和完善,以提高法律级次,上升为立法;对具有文件性质的、第三层次的国务院、部门政策规定,应当清理、简化、减少、并部分废止,并要进一步增强统一性、透明性、针对性;对具有地方政府部门性质的、与中央政策规定不符的第四层次的规章、措施及办法,应当坚决清理、审查、废止。

2.完善与构建新的税法体系,目标是为建立全面统一的中国税制奠定基础。

目前我国的税制构成是三大部分,即涵盖第一、二、三产业的工商税制、专门的农业税制和关税制度。这样的税制显然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是不协调的。因此需要确定改革目标,逐步推进。首先,要搞好农村税费改革,为建立全面统一的税制奠定基础。其次,保留农业税和耕地占用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再次,对农民暂不征收收益环节和财产环节的税收,待条件成熟时再加以考虑。最后,经过几年的过渡,对三次产业统一实行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及行为税等,从而建立起中国统一的、全面调控的、具有法律规范的税收制度,从而形成新的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法体系。

总之,我国近期需要进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这是历史的必然。

篇4:加入WTO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加入WTO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一、关于WTO的有关问题

WTO被认为是“经济联合国”,将对21世纪的国际经济产生重要的影响,任何国家要真正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分享世界大分工使资源配置优化带来高效率的好处,都需要加入WTO。中国也不例外。WTO的缔约国政府必须遵循和贯彻一系列共同认可的原则:一是非岐视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一缔约国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国实施歧视待遇。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所给的待遇,也不得歧视另外一些缔约国。其目的是保证所有缔约国之间的贸易都在平等条件下进行。这一原则又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1)最惠国待遇。即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2)国民待遇。指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国民在本国境内享有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3)公平交易。指缔约国之间不得有倾销行为和出口补贴。二是关税保护原则。这一原则包括关税减免和数量限制等。根据这一原则,缔约国在需要对本国经济进行某种保护时,只能采取关税手段,而不能采取关税以外的手段。因此要降低关税和拆除非关税壁垒。三是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针对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优惠待遇。

二、WTO对证券市场开放的要求

证券市场的开放服从于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许入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其中,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三项原则为一般性原则,各缔约国在所有服务贸易领域都必须遵守。而市场化准入、国民待遇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则属于特定义务,需要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并加以执行。

从“服务贸易总协定”对证券市场开放要求看,它要求各缔约国的证券市场对所有其他缔约国开放,除非在义务清单中明确规定,否则任何缔约国不得限制外资进入本国证券市场,包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或对单个的或累计的外国投资实行限制;不得要求缔约方必须通过特定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从事证券业务;不得限制境外投资者的数量,包括采用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方式;不得限制外资经营证券业务的总量。并且,要求缔约国给予外国证券投资活动及证券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证券投资活动及证券投资者的待遇,包括投资品种、投资数量、投资比例等方面都不应有差别。除紧急情况外,每一缔约国必须将其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其他决定、规定以及习惯做法,最迟在生效以前予以公布,以便给国外证券市场投资主体有充分的时间予以了解和掌握,尽量使市场环境变得可以预见,并进而决定自己的投资取向。这些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对证券市场的开放要求。

在WTO又形成了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该协议旨在消除各国长期存在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贸易壁垒,确定多边的、统一开放的规则和政策。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证券市场的开放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各缔约国同意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公平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国内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通过这些约定,实际上把所有的缔约中的金融投资市场都连成一体,随着投资者素质的提高和现代高新技术的广泛运用,证券市场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加快。这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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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加入世贸与中国数字传媒的发展

摘要:此论文首先论述中国网络媒体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然后分析加入世贸对中国网络媒体及传统媒体的影响。面对网络传媒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中国以全面的立法来管理网络。并开始致力于传媒的联合,以利于参与国际竞争。论文认为,“入世”后中国会为维护意识形态和本民族的文化,而坚持传媒业不像其他服务行业那样开放。论文最后分析中国应走向传媒更大程度的开放,而不是去封堵外部世界的信息。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 数字传媒 中国传媒

经过的努力,中国将于底以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入世”)已成定局。“入世”对中国各行各业都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对于中国的互联网乃至全部数字传媒的发展更会带来影响和挑战。本文将研究这些影响如何产生,以及中国新闻界为此正在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变化。

本文所讲的数字传媒首先是指网络媒体,其次它包括那些已经使用或正准备使用数字技术的传统媒体。由于中国的网络媒体最先都是依附传统媒体发展起来的,即使现在仍然基本如此。所以很难将二者分开讨论。

中国网络媒体的现状发展及趋势

中国新闻传播媒体网络化的进程,最早可以追潮到1993年12月6日创办的《杭州日报》电子版。但真正拉开序幕的是1995年中国公用计算机因特网开通。《神州学人》杂志和《中国贸易报》分别于这年1月12日和 12月20日首先开通网络版,成为新闻上网的先行者。到底,有30多家报纸在互联网上发行了电子版。1912月中央电视台建立了自己的网站。191月1日和11月7日《人民日报》和新华社也分别开设了自己的网站。这几个网站资金雄厚、权威性强,它们拥有自己的记者,用多种文字发布原创性新闻信息,是世界了解中国的主要窗口。

5月,北京地区9家新闻媒体以股份制形式共同建立了中国首家独立的网络新闻媒体――千龙新闻网,九大媒体的新闻资源经过整合后,开始在同一个网络平台上发布新闻。其后不久,以上海市10余家主要新闻机构为背景、以新闻传播为主营业务的“东方网”也正式建成,它每天滚动更新新闻信息千余条,实力较强。具有类似运作形式的网络新闻媒体还有广东的“南方网”,四川的“报刊新闻网”,浙江的“浙江在线”,山东的“舜网”等多家媒体,它们都是不同形态的、相互独立的传统媒体在网上融合的产物。”(1)

到底,全国上网报纸近1000家,上网的广播电视机构近200家。到20底,在全国总共一万多家传播媒体中,共有多家媒体上了网。

中国的众多网站中,有几家商业性综合网站,知名度和点击率很高。他们是新浪(Sina)、搜狐(Sohu)、网易(NetEase)等等,它们也登载新闻,但依照国家规定,都仅限于国内媒体的新闻。

网络媒体在中国问世后,网民增长很快,1995年不到1万,96年达到20万,97年67万,210万,网民四年增加800多倍。到2000年6月30日,为1690万。到2000年底,已达到2250万。“业内人士预测,未来3-5年内,国内上网人数将增5000万人乃至更多。”(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从年起,对互联网发展状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统计。以下是根据20年6月30日进行的第8次调查所得到的一些主要数据:中国网民为2650万。(CNNIC将中国网民定义为:平均每周使用互联网1小时(含)以上的中国公民。)在中国的网民中,61.3%为男性,38.7%为女性。40岁以下的占88.1%。其中18D24岁的占36.8%,高中(包括中专)到大学本科的占89.1%。完全自费上网的占70.4,完全公费的占12.6%,余下为二者均有。网民平均每周上网3.3天,每周上网时间为8.7小时。63.5%的人在网上获得最主要的信息是新闻。31.9%的用户在过去的一年中曾通过网络商店购买过商品或服务。中国有上网计算机1002万台,其中专线上网计算机数为163万台,拨号上网计算机数为839万台。共有域名1278362个,在倒闭潮洗礼之后,我国WWW网站数量现为242739个,北京居首位,占21.8%。国际线路的总容量为3257M,连接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等。(3)

与过去的调查结果相比,目前的网民分布在结构上更为广泛、合理,普及率有了提高,互联网络正在从科技发烧友向大众发展。同时,低收入、低年龄的人占据我国网民的大多数。尽管我国网民人数继续增加,但目前这种结构决定了网民有限的支付能力和消费需求,使其难以拥有与其规模相匹配的商业价值。并且相对于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而言,互联网络用户所占的比例显得微不足道,即便是在京、沪、穗这几个网民数量最多的城市,网民的比例仍与发达国家的水平相距甚远。

中国对互联网是持积极推进的态度,同时重视发挥它在宣传方面的作用。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说,中国年轻人“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其他一切交流手段”。另一方面,他强调要使互联网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阵地、对外宣传的新渠道”。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丁关根提出,“要增强紧迫感,加快发展网络新闻事业,尽快建成有规模、有影响的网络新闻宣传体系。”虽然他们是从宣传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的,但终归是要促进网络事业的发展。

篇6:加入世贸与中国数字传媒的发展

目前,中国一些大型传统媒体网站已进入了改版、改组、改制时期,以不断适应网络媒体的传播规律。“传统媒体之间,以及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进行数字化融合、优势互补,这将创造一个新的媒体纪元”。(4)

“入世”将使中国网络的发展获得更加有利的条件。从中美达成的有关中国加入世贸的协议看,有以下两条会影响和促进中国网络业的发展:(1)“中国加入世贸当日起,允许外国电信供应商占有电信服务公司49%的股权,两年后这一比例可以增至50%。”(2)“美国公司可以在中国投资互联网公司,包括目前禁止的内容供应业务。”这就意味着,“入世”以后,中国将开放因特网服务的全部领域。而且,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任何缔约方不得对其他缔约方的产品和服务实施歧视待遇和差别待遇的规定,中国和美国达成的这些协议,也适用于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同时,作为信息技术所需的物品贸易,其进口关税不超过3年就会将至零。这些都会使我国互联网事业的飞速发展成为不可抗拒。

“入世”对中国传统媒体的影响

现在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几个协定和一些国外材料,来分析“入世”对中国传统媒体的影响。

服务贸易范围内的影响。

篇7:加入世贸与中国数字传媒的发展

货物贸易范围内的影响。

新闻作为一种服务业,受《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影响。新闻业发展所需的物资、设备,则受有关货物贸易的规定的制约,所以,还需要把新闻放到货物贸易范围内来研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要求,根据互惠和互利的安排,切实减少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根据 “国民待遇原则”,进口产品在进口国享受的待遇,要不低于那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除了几项例外)。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中,给予一成员方的优惠、让步,应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方。

根据以上精神,物资和设备进口关税将大大降低,有的全部取消,同时将逐步取消所有的进口配额。如木材和纸张的关税目前分别为12-18%和15-25%,将降至5-7.5%。对于半导体、计算机、计算机设备、电信设备和其他信息技术的关税,将从目前的平均13%多降至零,大部分削减将在前实现。(8)这些电信设备、器材等进口关税降低或免除,电信业的成本和服务收费都会降低。

综上所述,中国新闻业虽然不会完全开放,受“入世”的直接影响不会很大,但间接影响是存在的,而且是不小的。

中国对网络传播的立法管理

网络媒体在具备优越性能的同时,也使中国长期以来的驾轻就熟的新闻控制,遇到了从未有过的困难。比如,各种损害其意识形态和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信息和言论,以及黄色信息,在网上可以说难以记数。为了对付这种情况,中国努力发展“防火墙”(firewall)技术,积极创建 “网上警察”。与此同时,中国加快立法速度,据了解,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早以全面的立法来管理网络新闻传播的国家。

中国仅在就制订了7个涉及互联网的法规性文件,如国务院209月25日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年11月7日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这些法规中涉及新闻和言论管理的内容主要有:

(一)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四)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五)中央级新闻单位、省部级新闻单位和省会直属新闻单位,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

(六)互联网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另行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七)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八)电子公告服务(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应当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一法律文件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惩罚那些 “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人。

这些法规对于规范和管理国内网站的建设和活动,对于防止和剔除有害的信息、言论,对于保护网络安全,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些规定的总体特征是对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十分严格。特别是“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不得登戴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的规定,它所讲的“其他来源的新闻”是包括境外媒体发布的新闻。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说,非新闻单位建立网站登载的新闻,只能是传统媒体发表的新闻。

在网络规定如此严格的情况下,个人网站就很难有生存空间。人民网论坛上8月1日发表的一篇的题为《个人网站将面临“全军覆没”》,(作者拈花笑)文章说:曾经为网络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的无数个人网站,正在面临“全军覆没”的危险。文章认为,个人网站首先是无法达到准许开办的条件。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互联网信息服务”被归入了“增值电信业务”类别中。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以说,以上条件个人网站的站主们都不具备。其次,根据国务院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个人网站根本没有刊登新闻的资格。那么,经营留言板、聊天室、BBS,如何呢?也不行。因为根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精神,要想经营电子公告服务(包括电子布告牌、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等),除了要有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作为个人网站,取得许可证已经不易,现在又要进行专项审批,岂不是难于上青天!

篇8:加入世贸与中国数字传媒的发展

加入世贸对新闻业的直接影响,看上去不像其他许多行业那样大。因为新闻业从总体上来说,属于非物品贸易,系服务贸易范围之内。《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成员方要就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及其他相关问题,与别的成员方进行谈判,将达成的承诺逐项列入该成员方的具体承诺表。其中的内容为:a.有关市场准入的条件、限制等;b.享受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c.其他承诺,包括有关标准和资格等方面的承诺,实施承诺的时间框架等。而且,根据“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待遇”的原则,在发展中国家少开放一些部门、少放宽一些交易种类、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等问题上,可根据它们的发展情况,予以适当的通融。由此可以看出,作为服务业之一的新闻业是否开放,以及开放的程度如何,暂时可由成员国本身决定。(5)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显然暂时不会完全开放新闻业。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少数成员在以前,可以存在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暂时性措施。(6)换句话说,在“入世”的头几年,国外传媒打入中国并享受国内传媒相同的待遇(即所谓“国民待遇原则”),还不可能成为事实。但是,关乎200以后新闻业开放的承诺表,终归要制定出来,不过,这将是一个变数很多的问题,留待后文分析。

尽管如此,中国已确定开放发行业、广告业。发行业“入世”后,传媒销售渠道会增多,竞争性会增强,垄断保护程度会降低。上海一家发行公司已有德国资本进入。世界著名的大出版公司德国贝塔斯曼集团公司(Bertlesmman)已在上海创办了合资企业的读者俱乐部,到在中国已有150万会员,2千多万元的年销售额,并向上海周边的江苏、浙江扩张。某些境外刊物,如时尚、休闲的刊物已开始在中国发行,渐渐还有其他非新闻类报刊也会准许在中国发行。入世后国外发行公司会凭借其实力和经验进行运作,会使受人们欢迎的报刊占领比现在更大的读者市场份额。

另外,“入世”后,广告的数量和种类、广告质量、广告载体、广告业务运作都将有较大的变化和发展。外资广告机构会增多和加强。中美双边协议规定,中国在三至四年内将逐步取消包括对广告领域的限制,在此期间,美国的服务供应商将可建立百分之百的全资拥有的分支机构,外资广告业大举进入中国,无疑将对现有的广告市场产生强烈的冲击。外商的广告也会明显增多,据有人估计,在到中国来投资的国外大企业中,有81%的企业每年要拿出一亿美元左右的费用进行广告宣传。而且,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透明度原则,或许有一天会要求中国各报纸也加入像ABC这样的专门定时统计和公布报纸发行量的组织。因为这种与国际接轨的做法,符合广告商和广告客户的利益。可想而知,在定期公布发行量的条件下,发行量小的报纸所得广告将会越来越少。

不难想到,发行、广告两项都会使那些受读者欢迎的报纸走向良性循环,那些发行量小的报纸,如果没有新招就会走向恶性循环。如果说报纸发行还可以在“公费市场”那一部分借助于权力部门的“红头文件”,那么对广告来说,“红头文件”则是无济于事的。

“入世”以后,电视业与报业差不多,都不会向国外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所要求的那种开放。但是,与新闻传播机关密切相关的电影服务,则是中国承诺开放的领域。在这方面中国作了两项承诺。第一项,“入世”以后,中国进口的外国影片从现在的被年10部增加到20部。第二项,外资可以参与改造中国影院,但是它的股份不超过49%。(7)

中国还承诺,将在3年内分阶段取消在流通服务上的一切限制,开放运输、批发、零售、售后服务等所有环节的货物流通分销权。这无疑将包括音像制品、娱乐软件在内。图文电视、视频点播等增值服务在中国“入世”后两年内、传呼服务在三年内可达到50%,4年内可达到51 %。

篇9:加入世贸与中国数字传媒的发展

此外,中国许多传媒界人士都已经有在保证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吸收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把媒体做大做强的共识。有一些大的媒体早就在不作张扬地开始实行股份制或类似股份制的做法(如哈尔滨报业集团、湖南卫视、上海东方卫视),还有一些媒体(特别是期刊),采取了在保证编辑权和终审权的前提下吸收境外、国外资金的做法(多达十多种)。

把股份制引进新闻传播业,并在此基础上办一些跨行政区域的传媒,将是对机关传媒体制一统天下的局面的突破,对中国新闻体制的改革具有非同凡响的意义。

“入世”后中国会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而努力

中国是一个极其重视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里,虽然意识形态的某些领域有所松动,但是在一些重要领域仍是坚定不移地维护着。共产党和政府谋求的是,媒介传播既要适应改革开放事业对信息的需要,还要不让它冲破党为意识形态所设的堤防。

当前,中国传媒似乎呈现着一种引人注目的开放的形势。一些与时政新闻关联程度较低的软性电影、电视节目或媒体逐步合法地进入中国传媒市场。特别是音乐、体育、文教类电视节目,正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内地市场,如国际知名的电视频道MTV(音乐频道)、ESPN(Entertainment and Sports Program Network,娱乐与体育节目网)、Discovery(探索频道)等频道已通过赠送、低价销售、甚至付出播出费的方式进入内地有线电视系统。(13)中国目前共允许22个外资电视频道有限落地。(14)

为了进入中国内地,许多世界知名公司都经由香港的公司与内地接触。例如,默多克(K. Rupert Murdock)的新闻集团(the News Corporation Limited)1993年从香港李泽楷手中买下Star TV,推出了在内地家喻户晓的凤凰卫视。Star的Channel[V]音乐台、卫视中文台、卫视体育台等7个频道已经在内地三星级宾馆、涉外公寓等地方落地。新闻集团所属的NDS公司是世界领先的数字压缩和加密技术、互动电视技术的供应商。5月,NDS在中国成立第一家独资分公司,推行技术的本土化。新闻集团还投资了中国著名的以宽带服务为主的网通公司。20初,作为内容提供商的AOL-时代华纳收购了华娱电视。华娱电视是一家致力于推动华语文化的电视台,在香港进行节目制作,在华南地区已经有了很高的收视率。华娱的加入,无疑为AOL-时代华纳填补了在亚洲的销售网络的空白。新加坡报业控股传迅公司,通过与香港一家公司联手,再与中国内地一家公司合作,针对中国电视市场制作高素质节目,并通过中国中央电视台播映。(15)

在印刷媒介方面,海外传媒会以软性杂志、期刊、非新闻类报纸和书籍作为进入我国市场的突破口,通过投资、控股、合办等形式,国外一些原版杂志、期刊、报纸和书籍将逐步进入中国市场,或者出现专门的中文版外国期刊、报纸等。(16)美国《商业周刊》已被允许出中文版。

可以肯定,中国加入世贸以后,外国媒体各种形式的进入、渗入,可能比以上所列举的还要多。但引进的播放新闻的电视频道,将会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只限制在三级以上的宾馆或外国人住宅区播放。为了便于控制和管理,中国将建立中央控制系统,收集外国卫星广播信号,然后通过中国的卫星传送出去,上述宾馆需要付费收看。

中国将会长期地坚持在媒体股份公司中,努力做到国家控股。即使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也会通过立法来确保现在已经实行的编辑权或编辑终审权在中方手里。

还可以预料的是,中国“入世”以后,会在世贸新一轮谈判中,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把新闻、出版、影视等作为“例外”,使之不完全纳入自由贸易而奋斗。这种奋斗可能不会是完全没有成果的。因为世界上确有不少国家在赞成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反对文化一体化,它们要求保存和发扬民族文化,反对文化美国化、西方化。比如,法国规定国营电台播放的歌曲中40%应该是法语歌曲。美法关于“文化产品”问题的争论很激烈。法国坚持认为电影、电视等文化产品是民族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不应纳入自由贸易,“不能用对待普通商品的办法来对待影视作品”,以至最后双方同意将视听产品排除于服务贸易自由化之外。中国的新闻事业,会充分利用WTO的规则,制定服务贸易对策。一方面遵守各项规则,另一方面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例外情况制定一些对本国有利的政策,对逐步扩大市场准入及其程度方面给予适当的灵活性。(17)

不少新兴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了避免本国实力尚不雄厚的传媒产业被外来强势传媒所击溃,进行了一些立法上的探索,或者立法制止外国传媒产品在本国市场和社会空间的泛滥,或者为本国传媒产业的增长尽可能地提供法律保护,这里以以色列和波兰为例。

以色列是美国在中东的盟友,但以色列的议员们就是无法容忍这样的现象:无论是在城市街头还是在家庭卧室里,以色列人都被浸泡在美国的流行音乐里。

5月,以色列议会批准了一项法案,要求国家电视台所播放的歌曲中希伯莱文歌曲必须占一半(希伯莱文是以色列的国语)。投票的结果是36票赞成,0票反对。该项法案的发起人、反对党工党的议员约纳・亚哈夫说:我们正在修筑一道防护墙,以防外国文化的泛滥。

近年来,波兰各界开始意识到复兴民族传媒业的价值所在。波兰政府为合作拍摄爱国主义和民族历史的严肃题材的影片提供启动资金,并要求电视台、特别是有线电视台拿出部分收入资助国产片的摄制。作为对它们的回报,政府批准这些电视台营业,并鼓励社会向民族影视业投资。19,波兰一共摄制了27部国产片,达到了1989年前的摄制水平。20,波兰国产片来首次在票房收入上击败了美国片,波兰的民族英雄首次在银屏上击败了施瓦辛格、史泰龙等动作片英雄。(18)

鉴于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可以设想,“入世”以后,特别是在5年过渡期以后,中国传播政策会有所调整,但是在可以遇见的将来,从政策制定层面来看,不会有根本性的变化。

在信息全球化面前开放比封堵好<、b>

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国家总是认为要保证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就必须创造出一种与资本主义相对隔离的信息环境,以防止帝国主义的和平演变。于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采取过或仍在采取各种阻拦信息全球化的措施,例如:禁止国外报纸进口;禁止或限制国外社会科学刊物进口;干扰西方国家的广播电台的广播;禁止向居民出售卫星电视天线,不让市民收看境外电视;等等。社会主义世界的历史经验和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恰恰证明,闭关锁国让国人不知外部世界信息,利小弊大,而且最终小利也保不住;开放,让信息流通起来,利大弊小,并且最终也能把小弊也能克服。

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信息全球化。在不可阻挡的信息全球化面前,与其封堵,不如开放,同时在开放中去解决可能出现的负面问题。

本文提出封堵不如开放,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

第一,以下几种因素相互作用使得封堵难以奏效。

(1)“入世”所带来各种变化,将从不同的角度给新闻出版自由的发展以助推力。比如,加入世贸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变革,它所引起的社会震荡还会引起社会心理的震荡。正如托夫勒在《未来的震荡》一书中所说的:“变化成为社会的特征,变化不仅改变着我们的物品、社会和组织,更改变着我们的社会心态和行为模式。”而这种社会心理的震荡和变化,将使社会对新闻出版的控制的认同程度不断下降,从而会使这种控制的有效性逐步降低。

(2)互联网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封堵网上信息越来越困难。尽管防火墙能阻挡住信息,但如果国家频繁地使用防火墙技术,就大大削弱了互联网的信息公开性、共享性等正面作用,等于在互联网上搞自我封闭。何况通过使用链接技术、代理服务器、电子邮件以及破防火墙的技术,人们仍然可以获得大量信息。中国网民在达到5千万以上之后,估计网络传播所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将要大很多。

(3)中国已鉴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终归是要交人大通过的。而这个公约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第十九条第二款)。即使这一条在有所保留的情况下通过,也会要求新闻自由度有显著的提高。

(4)我国新闻立法,已经呼吁一二十年,在全国人大中联署提出提案的人呈越来越多的趋势。而新闻立法,意味着法律保障社会主义新闻自由势在必行。要使现在能与未来平稳接轨,就要从现在开始,逐步提高信息量,逐步提高新闻自由度。

第二,互联网对国外网络内容供应开放,必然导致新闻的法治。中国虽然现在有各种管理新闻和信息的法规性文件,但就传播内容的管理上,并没有真正按照这些法规性文件中禁载规定作衡量标准。而是以比正式的法规文件规定的要严得多的所谓“宣传口径”、“宣传纪律”来要求媒体。法规文件中的诸如禁止“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等等,新闻工作者一般不会违背它们,而“宣传口径”、“宣传纪律”, 几乎都是临时性的指令,比如俄罗斯领导人的丑闻不要炒;台湾最高领导人姓名在报道中不要提,高行健得诺贝尔文学奖不要报;等等。违背这些宣传纪律、宣传口径,很难说它违背哪一个法规性文件。中国“入世”以后,一旦中外合资网站也可以自己选择新闻登载,就不可能以党的宣传口径来要求,只能以法律来要求,这才符合法治精神。

第三,网络媒体可以成为锻炼人民接受负面信息承受力的地方。

现在确有很多受众从网络上获得比从传统媒体那里多得多的信息。“据调查,中国互联网最主要用户的特征是:30岁以下;受过高中和大学教育;中高层次收入;学生、自由职业者、合资企业管理人员、国家机关干部和办公室职员。”(19)不难看出,这些群体是负面信息承受能力较高者,也是能够使用各种技术找到信息者。

中国现在正是发展最快的兴旺时期,正是有条件锻炼和逐步提高人民对多元信息的承受能力的时期。笔者主张在网上要比在传统媒体上有更大的信息量,要有更大的覆盖面。网络传播一方面是满足文化程度高的人们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能够满足国外受众了解中国的需要。因为那种没有全面、平衡报道,只褒不贬的宣传,不符合西方国家受众的习惯,不容易获得他们的信任,正如有的文章指出的,“许多境外受众认为我们的网络传媒只是宣传工具,他们宁可先从其它网站搜寻信息,即使是关于中国的信息。这值提我们重视。对境外受众,我们更必先赢得他们的选择,然后才谈得上宣传效果。”(20)

为使新闻自由度的提高走渐进发展的路子,应抓紧从现在起的5年多的时间,逐步减少宣传纪律和宣传口径的约束,使得新闻在遵守有关法规性文件的禁载规定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自由活动的空间。同时让一部分人先增强对于敏感信息和负面信息的承受能力,继续在广东、华南,让较多的境外新闻信息和娱乐节目落地;扩大网上新闻报道的覆盖面。做到中国发生的事,除了国家秘密以外,国外网站报道的,国内网站也有报道。逐步带动报纸等传统媒体也扩大覆盖面和信息量。

注释:

(1)、(2)、(4) 《加速数字化融合,提升舆论影响力》,新华网,.02.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1/7)》,见www.cnnic.net.cn

谢金文《“入世”对上海新闻出版也的影响及对策》,打印稿。

中国广播电视学会常务副会长刘习良《加入WTO中国电视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中国传播论坛(之三):WTO与中国电视》,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电视研究委员会、中央电视台研究室、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合编,年8月。

中国电影事业管理局副局长杨步亭《中国电影如何面对“入世”挑战》,《中国传播论坛(之三):WTO与中国电视》,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电视研究委员会、中央电视台研究室、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合编,2000年8月。

谢金文《“入世”对上海新闻出版也的影响及对策》,打印稿。

陈桂兰等《入世对大众传播的影响及对策》,《新闻实践》2000年第10期

上海社会科学院亚太所 王泠一博士《全球化背景下的传媒产业发展态势》,2001

王建宏《我国究竟应该建立多少家电视台》,载《中国记者》第5期

蔡贤盛《论组建电视集团》,南方电视学刊,2001年第1期

(13)、(16) 陈桂兰等《入世对大众传媒的影响及对策》,新闻实践2000年第10期

(14)、(15) 张立伟《传媒大亨虎势中国》,解放日报,2001年7月18日

(17) 陈静诗《加入WTO与我国新闻传媒对策刍议》,《当代传播》2000年第5期

(18) 上海社会科学院亚太所 王泠一博士《全球化背景下的传媒产业发展态势》,2001

(19) 解放日报,2001年1月8日

(20) 谢金文《“入世”对上海新闻出版业的影响》,2000年11月,打印稿

篇10:加入世贸与中国数字传媒的发展

加入世贸以后,中国有关因特网及新闻管理的法规不可能一成不变,比如关于“非新闻单位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新闻来源的新闻”,与中国已承诺的向互联网内容供应商开放有矛盾。网站传播的新闻内容必须合乎中国法律,但对新闻来自何处不作限制性的规定,这应该是今后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方向。又如,根据广播电影电视条例,中国禁止外商对国内电缆电视网络投资。但由于电信网络与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有一部分是重合的,“入世”后电信投资的禁忌将被解除,广播电视网络建设中其他资本的介入的可能性也就不能排除。(9)

走向联合中的中国传媒

立法管理网络媒体,只是部分地,甚至也只是暂时地解决了中国传媒的一些问题。中国媒体由于过于分散、力量薄弱,在“入世”以后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人们对此不无忧虑。经过一段时间的议论和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推进媒体的联合,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中国从1996年1月,就出现了第一个报业集团。最初中央批准组建报业集团,可能是把有利于管理(让大报管理好若干小报小刊)作为主要动因来考虑的,但随着加入世贸的迫近,越来越把适应“入世”以后的竞争形势作为主要因素来考虑,要尽快把媒体做大做强,适应‘入世’以后所要面对的国际强大媒体的竞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九大全球媒体越来越支配着大众传媒市场。它们是:时代华纳(Time Warner Inc.)、迪斯尼(Disney)、贝塔斯曼(Bertlesmman)、Viacom、News Corporation、索尼、TCL、Universal和日本广播公司(NHK)。这里还没有考虑时代华纳和美国在线公司合并形成的特大型传媒产业,以及雅虎和默多克正在酝酿结盟的新情况。在这些传媒产业巨头的引导下,全球50家媒体娱乐公司占据了当今世界上95%的传媒产业市场。目前传播于世界各地的新闻,90%以上由美国和西方国家垄断,其中又有70%是由跨国的大公司垄断;美国控制了全球75%的电视节目的生产和制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市场调研表明:在全世界跨国流通的100本书籍中,就有85本是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在跨国流通的每100小时的音像制品中,就有74小时的制品是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10)

而中国现实情况大不一样,中国媒体并没有联合舰队在大江大洋航行,有的只是千帆竞发,而且只能在限定的区段航行。这就是机关传媒体制所造成的特有现象。中国新闻事业从现有规模来讲,可谓相当庞大。报纸2038种(1999),杂志至8187种(1999),广播电台732家(2000),但曾经达到1416家(1997)。1千瓦以上的电视台1313家(2000),但各种“官方”批准建立的电视台曾经达到3125家(1994)。(11)

机关媒体体制的特点,在于它办媒体不是根据社会对信息的需求量,以及对信息产业规模的要求,也不需要考虑投入产出的经济效益。只要是个权力部门,都可以办个报(有些还包括办个台)。无论是省、地、县,还是部、厅、局,都有办机关报刊的权利;广播电视方面,更是有“四级(中央、省、地、县)办广播电视”的明确方针。很显然,这样的机制是无法适应“入世”以后的信息全球化和国际传播竞争的新形势的。

90年代以来,中国新闻传媒出现集团化趋势,并且发展得很快。报业集团在一些大城市陆续出现。例如,广州有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南方报业集团、羊城报业集团,上海有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文新报业集团,北京有经济日报报业集团、光明日报报业集团,还有哈尔滨报业集团、山东日报报业集团、四川日报报业集团等,全国已有报业集团不下20个。它们在主业之外还经营多种企业,因此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为了应付国外大型传媒集团的进入和国内报刊、网络等媒体的竞争所形成的内挤外压的挑战,广播电视界的人士也都认识到,在全国范围内培育出若干个大型的电视集团是非常必要的。但官方的要求也只是“以省为单位组建广播电视集团”。上海、广州已经在筹办广播电视集团,涵盖广播、电视、有线电视,还可能进入电讯领域。

中国现有的报业集团或广播电视集团,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抓住传媒集团经营的要领,因为它们只在限定的区域、限定的媒体中运作。这是机关媒体的体制使得它们只能如此。尽管中国在号召支援西部大开发,但在目前的体制下,沿海发达地区新闻传媒的经济、技术、经验等优势,无法通过股份制实行联合办媒体的办法,发挥到西部或其他地区。

现在,新的形势急需人们解放思想,从发展信息产业的角度看问题,采用经济的办法、市场的办法来建设新闻业。学界和业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主张。有的人提出的主张很彻底:“采取资本重组这一集团的运行方式,用跨越式、超常规的发展,实行跨媒体(如与报业集团、出版集团联合)、跨行业(如与电子、电信、计算机网络、以至实力强大的企业联合)、跨地区(如与其他省、地、县联合)、甚至跨体制、跨国别的经营。这种发展思路,虽然难以在短期内实现,但却是一种积极的发展方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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