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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商会章程

2023-06-24 09:07:1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我李姐”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工商联商会章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工商联商会章程,欢迎阅读与收藏。

工商联商会章程

篇1:工商联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章程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XX。英文名称是XX,缩写为XX。(商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商会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商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商会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商会是以XX行业或XX地域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信誉;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X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人选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进行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理事会不予确认,则需立即停止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人选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监事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没有条件设立监事会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设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负责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上海市工商联有色贸易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有色金属贸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行业经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有色金属贸易商会,英文名: SFIC——Nonferrous metal Trading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上海市工商联有色贸易商会,英文缩写:SNTC

第三条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有色金属贸易商会(以下称本会),是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体的上海有色金属流通服务的贸易商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组织,遵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有色金属贸易行业的有关法规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有色金属流通企业,联强扶弱,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规范行业标准;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推崇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联合上海有色金属资源、贸易、服务等企业,发挥商会群体优势,协调会员内部统一,争取合理价格,进行有色金属在国内外相关产品的团购和分销,充分发挥上海有色金属流通企业贸易总量优势,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提高本会有色金属流通企业的国际地位和话语权,抵制不公正的行业垄断和贸易保护行为,寻求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共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推动本会有色金属流通企业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发展。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响应国家行业政策调控,促进公平竞争,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

2、引导会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经营规范、照章纳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提供会员在行业政策、专业融资平台、法律法规、信息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提供商机交流平台,为商会国内外企业之间供需对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牵线搭桥,收集、提供各类业务信息,协助会员业务拓展,提升市场占有率,推动资源互享、协助会员投资融资,帮助会员企业加快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组织会员考察、参加国内外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为会员企业搭建和创造中外流通企业友好合作的交易平台,实现贸易上下游的对接,广交朋友,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5、及时向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为会员协调关系,调解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7、引导会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和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8、承办政府及上海市工商联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企业会员:凡在本市注册登记,

2、取得证照6个月以上,

3、具有法人资格,

4、以有色金属贸易为主,

5、有一定经济实力,

6、诚信经商,

7、文明经营的企业;

8、团体会员:有色金属流通行业社会团体和行业小组;

9、个人会员:在有色金属流通、服务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有色金属行业中的各类专业人员,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专业人士。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入会资格审查制。加入本会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志愿加入本会;

3、是有色金属贸易企业及其相关辅助产品的企业,经销商或专业人士;

4、由10名以上本会会员或3名以上理事或由本会副会长、会长推荐入会;

5、符合条件并经审批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牌证。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4、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5、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6、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按规定交纳会费;

3、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4、接受本会监督;

5、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收回会员牌证(不退牌证成本费),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会员,经会长会议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牌证(不退牌证成本费),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或修改本商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6、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方式推选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决定;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决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

6、其它需要理事会决定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须报上海市工商联审核,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1、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讲正义、讲公德,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公众形象和口碑好;

3、热心商会工作,愿意为促进行业发展作奉献;

4、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后聘任,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也可在届中调整。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若不能行使职权,可委托一名常务副会长负责代理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做好协调工作;

3、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4、处理本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等荣誉职务,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各区级分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服务收入;

3 资助和捐款;

4 利息;

5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经费使用:

1、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举办各项活动的开支;

2、本会决定召开的商贸洽谈、信息交流及宣传等费用;

3、本会常设机构日常开支和外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

4、其它正当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改后的本会章程,报上海市工商联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终止和清算: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2、本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要依法成立清算组对本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按合理比例清偿债务后返还给各会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抵触或按法律法规要求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海市工商联批准后生效。

篇3:工商联章程

工商联章程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 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宣传表彰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 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的改善。

(三)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

(四)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发现、培养、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增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加强同国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 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

(一)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商会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

(二)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法律的制定。指导商会反映行业发展动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三)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协助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推动其建立工会等群团组织,积极开展活动。

第六条 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七条 依法加强会产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工商联的一个组织,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入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

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团体会员。

(三)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经协商,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

原工商业者均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各级工商联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

第十条 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应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工商联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联的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工商联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工商联组织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接受工商联提供的服务;

(五)要求工商联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工商联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组织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工商联工作;

(五)接受组织监督;

(六)办理组织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工商联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全国组织和地方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简称全国工商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联为地方组织。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工商联既为地方组织又为基层组织。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 工商联可设立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商会组织,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 工商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联对下级工商联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七条 工商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报告;

(二)选举执行委员会;

(三)讨论决定工商联的重要事项。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负责修改章程。

第十八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工商联的执行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工商联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工作任务;

(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联工作,参加组织的会议活动;

(四)执行工商联的各项决议;

(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对工商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一)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工作任务;

(三)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县级工商联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全国工商联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联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全国工商联和省级工商联设常务副主席,由同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地方工商联秘书长由本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每届执行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下届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执行委员三次不参加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免去其执行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三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免去其常务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工商联的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执行委员会通过,或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提交执行委员会确认。

地方工商联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联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地方工商联新设或撤并,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地方工商联为地方商会。

会长由工商联主席兼任,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联专职副主席、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兼(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工商联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工商联机关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考核、激励和监督,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公务员队伍。

第三十一条 工商联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科技、现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业务水平;

(二)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工商联事业,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具备较强的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群众工作能力、落实推进能力;

(三)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树立良好作风,密切联系会员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服务意识;

(四)严于律己、勤政廉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 会 徽

第三十二条 工商联的会徽为桥梁纽带造型组成的图案。

工商联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联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为各级工商联(中国民间商会和地方商会)的统一章程,经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篇4: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模板

商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xx市xx商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xxxx县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搭建政府部门与会员的沟通桥梁,共享资源,发展商机,积极参与慈善项目,为xxxx两地经济文化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并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范围为xx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

(三)开展业务培训,提供良好服务;

(四)按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事项;

(五)组织xx市xx商会会员参加慈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须向本会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

本会成立登记前,申请入会的组织须向本会筹备组提交入会申请,由筹备组确认会员资格,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

无正当理由,本会筹备组、理事会不得拒绝申请人入会。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本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以自愿为原则,由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载入章程。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一)会长会费每届缴纳300,000元;

(二)副会长会费每届缴纳50,000元;

(三)理事会费每届缴纳30,000元;

(四)会员会费每届缴纳5,000元;

(五)理事、会员每年基础会费缴纳400元。

本会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报告理事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书面通知会员: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不遵守本会章程的。

会员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取消其会员资格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理事、监事;

(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取消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的提议;

(五)对本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提议取消对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

(八)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以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的,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或主持;不能委托的,可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商议确定1名参会代表临时召集或主持会议。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任制)组成。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中1名监事长。

理事会成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本会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应到会人员。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应到会人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并附会议签到表。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须由参加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签名;对会议决议投不赞成、弃权票或持异议的,可以不签名或签署本人意见。

会员有权查阅上述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签署合同及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会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两者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选任制的秘书长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的秘书长、监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的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本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理事会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提出新的会长候选人,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信、电邮等方式征求会员意见进行表决。

按照前款产生的新会长任期为上任会长未尽任期。

第三十五条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会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及内部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至少配备1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必须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授权理事会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对本会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十八条本会举办研讨会、论坛以及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等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影响社会稳定事项,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报告。

第四十九条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不面向非本会会员;不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不得冠以“xx”、“全市”以及“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不得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按时上报年度报告,并积极申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六章 解散、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无法实现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六)章程规定本会存续时间到期的;

第五十二条本会解散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xx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或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须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会依照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解散后,须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解散后,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会名义开展其他活动。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xxx年11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篇5: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样本

商会章程样本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xx市xx商会(英文名称为:xxxxxxxxx)

网址:xxxxxx

第二条 本商会由xx籍人士在xx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核准注册登记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是“弘扬徽商、传承创新、和谐共赢、服务社会“,即秉承徽商精神,随形势发展不断创新,团结全体xx在徐企业,诚信立业,加强交流,资源共享,参与xx、xx两地经济建设,做好两地牵线搭桥工作,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商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徽商在徐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

商会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群体的优势,吸引更多的xx企业和商人来徐发展,为徐皖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本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江苏省和xx市地方各项规定,促进徐皖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本商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徐皖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xx市xx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本会接受xx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xx市xx商会办公地址,在xx市中山南路15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走访会员企业,征求工作意见,了解会员企业经营情况,帮助排忧解难。

(一)定期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xx在徐企业的良好形象。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异地商会、协会特别是江苏省xx商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宣传中央、江苏和xx、xx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工作动态,介绍徐皖政治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和会员企业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三)组织徐皖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徐的皖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和皖籍企业家知名度。

(四)开展xx与xx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xx工商界人士来徐投资创业,充分发挥苏皖两省经济技术合作桥梁的纽带作用,为xx和xx经济建设作贡献。

(五) 加强徽商在徐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等各项服务。

(七)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并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相关评比活动,编辑出版商会会刊、开办商会网络。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吸收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xx籍人和xx企业在xx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xx企业驻xx机构;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并按时交纳会费;

(四) 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企业向本商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本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一年不参加活动或一年不交会费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并以一定方式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商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及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通过会长提名的秘书长聘任人选;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主席提出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三) 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多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通过聘任;

(二)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对商会的人、财、物管理负责;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要工作事项;

(七)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聘任。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二)出席相应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

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顾问和名誉会长

本商会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若干人,原则上是老领导、老同志,由会长聘请、并经会长办公会同意通过,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商会的重大活动;

(二)围绕商会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三)帮助商会排忧解难;

(四)由顾问召集人牵头协调组织开展年度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年会费;

(二) 企业单位和个人像商会提供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源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计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资源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会费支出主要如下:

(一) 办公费(含办公费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 差旅费;

(三) 办公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 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 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 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七) 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市民政局和xx市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xx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x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篇6: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XX市XX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XXXX商会是以在XX市境内常驻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XX籍公民创办的企业为主体,团结XX籍在XX地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XX市XX籍工商界人士,以凝聚XX工商界力量,聚合XX工商业资源,挖掘XX工商业优势,传承XX工商界文化,弘扬XX工商界精神为使命;以团结友爱,诚信务实,科学创新,共赢发展为精神;以服务会员、服务XX、贡献XX为宗旨。本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领导。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XX市和平区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大厦23层23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开拓创新,为XX的稳定和XX经济发展服务。

(二)培训服务:组织会员参加高端论坛、各类培训、企业管理讲座、经济学术报告会,促进会员企业从业人员的基础管理水平和综合决策能力的提高。

(三)信息服务:建设网站,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传达中央、XX市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和法规,介绍XX及XX两地政治经济动态,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互惠互补。

(四)协调服务:关心XX驻津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努力为会员单位提高效益作好服务。

(五)维权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为保障会员利益服务。

(六)交流学习:组织成功的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介绍。积极开展行业内、跨行业、跨地区的交流、学习和合作,帮助会员发现新的商机。

(七)搭建平台:利用商会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XX驻津企业、在津工作的XX籍人士和社会各界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企业发展更具活力。

(八)公益服务:鼓励并组织会员从事公益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1-6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1-3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篇7:版工商联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二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中国工商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高,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四)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同级工商业联合会。

地区(盟)和区设工商业联合会或办事处。

第六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中国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及地区(盟)、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可称商会或总商会。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人个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 县以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与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人、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一级工商来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高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立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大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副主席一般不连续任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由其执行委员会决定。

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幕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合会可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联合会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联合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县、区及不设区的市可设乡镇商会、市场商会或街道商会等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工商联合会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社会团体以及与工商联合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新设立工商联和会时,应抱请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工商联和会和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

篇8:中国工商联章程

中国工商联章程

中国工商联章程

总则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工商联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商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工商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工商联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以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是工商联的主要职能。

工商联以建设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为目标,全面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一章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宣传表彰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的改善。

(三)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

(四)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发现、培养、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增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加强同国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

(一)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商会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

(二)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法律的制定。指导商会反映行业发展动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三)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协助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推动其建立工会等群团组织,积极开展活动。

第六条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七条依法加强会产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工商联的一个组织,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入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

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团体会员。

(三)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经协商,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

原工商业者均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各级工商联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

第十条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应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工商联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联的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工商联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工商联组织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接受工商联提供的服务;

(五)要求工商联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工商联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组织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关心支持工商联工作;

(五)接受组织监督;

(六)办理组织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

第十四条工商联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全国组织和地方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简称全国工商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联为地方组织。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工商联既为地方组织又为基层组织。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工商联可设立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商会组织,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工商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联对下级工商联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七条工商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报告;

(二)选举执行委员会;

(三)讨论决定工商联的重要事项。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负责修改章程。

第十八条工商联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工商联的执行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工商联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工作任务;

(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联工作,参加组织的会议活动;

(四)执行工商联的各项决议;

(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对工商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一)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工作任务;

(三)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县级工商联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全国工商联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联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全国工商联和省级工商联设常务副主席,由同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地方工商联秘书长由本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每届执行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下届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执行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执行委员三次不参加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免去其执行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三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免去其常务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工商联的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执行委员会通过,或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提交执行委员会确认。

地方工商联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联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七条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地方工商联新设或撤并,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九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地方工商联为地方商会。

会长由工商联主席兼任,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联专职副主席、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兼(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工商联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工商联机关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考核、激励和监督,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公务员队伍。

第三十一条工商联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科技、现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业务水平;

(二)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工商联事业,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具备较强的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群众工作能力、落实推进能力;

(三)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树立良好作风,密切联系会员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服务意识;

(四)严于律己、勤政廉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会徽

第三十二条工商联的会徽为桥梁纽带造型组成的图案。

工商联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联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为各级工商联(中国民间商会和地方商会)的统一章程,经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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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工商联年度商会的工作总结

工商联年度商会的工作总结

20XX年,市工商联(总商会)紧紧围绕省市工商联工作要求,以“服务立会、服务兴会“为宗旨,以“强作为、扩影响、提形象、铸品牌”为抓手,围绕“南通保第一、江苏争一流、全国有影响”的奋斗目标,不断深化商会组织建设,开展星级商会竞赛活动,在服务政府、服务企业中不断探索新常态下商会工作的新路径。

一.切实履行教育职能,扎实开展主题教育

在市委统战部的指导下,精心搞好动员部署,召开了行业商会守法诚信教育工作推进会。与市委组织部、统战部、文明办等单位共同举办了“一评两赛”活动。一是开展了诚信商会建设评比活动,近20家商会参加了评比活动。市百货、长寿糕点、医疗器械等商会主动邀请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讲解法律知识,提高会员依法经营水平,夯实发展根基。市米业、糕点等商会围绕诚信建设,主动打破行业“潜规则”,以诚信经营占领市场。二是开展了党员诚信示范店竞赛活动。市家装商会成立首家行业“诚信钻石联盟”,建立以诚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承诺机制,推动诚信商会、诚信市场、诚信商户建设的常态化。三是与市委统战部共同举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与行”演讲比赛。广泛宣传全市非公经济人士守法诚信的先进典型。

二.加强商会组织建设,筑牢发展基础

1、探索商会管理新路径。学习和借鉴外地星级商会竞赛的成功经验,结合实际,制定了《市工商联关于在全市商会中开展星级竞赛的通知》,通过基本指标、活动指标、发展指标的细化考核和商会荣誉称号的授予,推动商会的精细化管理,有效促进商会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的提升。竞赛活动开展以来,各行业商会积极围绕星级竞赛的标准要求,加强硬软件建设,调整充实力量,组织和开展商会活动,涌现出了浙江商会、花木盆景、福建、华理企业家等一批制度完善、运行正常、影响范围大、建设质量高的示范行业商会。

2、建立异地商会合作交流新机制。为商会会员企业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是工商联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牵头建立“全国商会合作交流机制”,统一制作了会旗、会徽,制定了定期合作交流制度。今年4月、8月和11月,9家异地商会和4家异地商会分别在苏州、新疆伊宁、无锡召开了全国商会合作交流会议,围绕商会经济、合作交流、“互联网+”、“一带一路”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探讨,促进了商会间更大范围和更广领域的深度合作。这项创新举措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分管领导专程前往参加会议,在当地政府和企业中反响良好。

3、推动会员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通过强化引导、典型示范、搭建平措,带动会员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一是典型引路。市建筑业商会在会长企业南通六建集团参与国际合作的同时,鼓励其他会员企业积极争取国际施工资格。目前,江中集团已获得许可。总商会副会长单位双马集团和常委单位江苏制皂集团在印尼投资办厂和设立原料基地。恒康家居在欧洲设立分厂,提高了产品的利润和覆盖面。二是搭建平台。市纺织商会组织企业参加上海国际纺织工业展览会,及时了解国际、国内纺织机械装备水平,发展趋势,结合各企业情况确定今后技改的方向和目标定位,实施了不少有成效的技改项目。市华理企业家商会还专门组团到缅甸、到新疆进行投资考察。

4、商会组织建设取得新进展。继续加大行业商会组建力度。新成立了市化工(新材料)商会、市电子商务商会、杭州、香港商会4家商会。香港商会成为首家境外商会。至此,有市级商会42家,异地商会9家,位居南通各县市第一。新增会员222家,累计达到4525家,超额完成南通下达的发展任务。镇级商会重组工作有序推进,今年分别对区划调整后的江安、东陈等镇商会进行换届,进一步完善商会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市汽车及零部件、通讯业等商会正在筹备中。重庆、厦门等异地商会列入议事日程。

三.推进“三项创新”,展现商会魅力

1、着力推进服务创新。继续以“一人一会、一人一企、一人一题”的“三个一”活动为手段,推动工商联机关服务层次的提升。行业商会以“服务提升”为抓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一是建立商台等举会微信平台。物流、家装、电子商务、华理企业家等商会组织通过建立便利高效的微信商会群和商会网站。开设行业形势信息发布、分析研判和预测预警、行业发展方向等模块,及时将政府的产业发展政策、经营信息传递给会员企业,将会员的诉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二是推动行业自律公约全覆盖。服装、皮革、纺织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商会组织,通过制定商会会员企业公约,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三是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深化。为避免企业间无序竞争,保障职工劳动待遇,市服装商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成为XX市服装企业范本。我市也以此为示范,推动各行业商会结合自身实际,不断优化劳资关系。

2、持续开展党建创新。通过创新“商会+党建”组织模式,开展“双亮、双挂、双服务”等活动,有声有色地推进党建工作。一是创新党建工作模式。以党建工作全覆盖为目标,加强行业商会党建工作力度,建立商会改选与党组织组建,新建商会与党组织组建的“双同时”党建工作制度,商会党组织达34家,覆盖率达81%。二是创新党建活动内容。按照“强化服务促转型,提升效能当先锋”的目标定位,行业商会联合党委对各行业商会党组织进行分类指导,结合党的“三严三实”教育实践活动和中央统战部的“四信”教育,引导商会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以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克难奋进、创新发展。三是创新党建活动载体。结合商会组织建设、“双亮双挂双服务”等活动推动党建工作,支持、服务、促进行业的发展,以实现互动双赢。今年来,市行业商会党建工作继续得到上级部门和领导的肯定和认可。继去年XX市行业商会党建工作现场会在成功召开后,今年9月,省委组织部来如专题调研行业商会党建工作。市工商联党组、建筑业商会在调研会上专题发言,并实地参观了市浙江商会党支部活动室,与会领导对行业商会党建工作给予较高评价。今年3月,中央统战部网站、《中华工商时报》均以《市工商联行业商会“党建强会”结硕果》详细介绍了行业商会党建工作的做法和成效。

3、大力开展社会治理创新。商会协同社会治理实践是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工商联工作的重点之一。先试先行,在行业自律、化解矛盾、诚信经营,承接政府职能上有所作为。一是推动行业商会建立自律性管理制度。全市36家行业商会建立了行业自律公约。市百货、黄酒、纯净水、家装等商会切实履行职能,发挥自律、监督和引领作用,配合政府营造了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市混凝土商会面对产能过剩的现实,全市12家会长企业通过了严格的自律制度,以低于市场指导价的10--15%作为商会基准定价,对全市的混凝土用量进行合理切割,通过经济杠杆进行控制。运行两年来,保证了市场稳定和产品质量,得到了会员企业的支持和市场的认可。二是引导会员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企业职工的社会责任,创新光彩事业服务平台。推广服装商会尤其是南通泰慕士的经验,继续开展10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10家“双爱双评”优秀企业评选活动,保障企业和职工利益,构筑新型劳资关系,维护了和谐协调的社会劳动秩序,为推进非公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贡献。

4、创新光彩事业服务平台。今年来,我们创新慈善活动形式,改变了以往各商会各自为战、默默无闻的捐款形式,发起了工商联系统“奉献爱心、行善八月”系列慈善活动,结全“众筹公益、微信公益”的慈善新特点,将各商会的慈善活动纳入其中,统一宣传,扩大影响。通过总商会引导、现场推进会、点对点的募集,有力地提升了民营企业家的社会形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经济形势比较严峻的今年,民营企业的各类公益捐款捐物仍达到了400万元,社会公益事业实现了新的突破。市华理企业家商会、市百货商会、市福建商会组织会员企业到困难市民、敬老院等慰问群众。安徽商会为无为籍困难老乡捐款3万多元。百货、华理企业家等商会还通过微信开展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众捐资近10万元。苏州、无锡商会回如为石庄敬老院和特殊教育学校捐电脑和生活用品,价值逾10万元。市花木商会设立了10万元的“绿茵护苗”慈善资金,帮助贫困儿童。家装商会结合建党94周年,到江安老区看望慰问老党员。新疆商会组织会员近10万元慰问支边老乡,苏州商会到慰问抗战老战士。在捐助贫困学生、白血病患儿石飞飞等活动中,各商会募集款物近30万元。

四.巩固“五大平台”,凸显商会价值

今年来,继续围绕现代商会建设,着力“打造招商引资、银商企合作、法律维权、教育培训、科技创新”五大平台,服务政府、服务行业商会,取得了明显效果。招商引资实现新突破。积极参加市委、市政府在深圳、上海、杭州等地的招商活动。上报项目信息12条,协调引进项目4个,招商引资考核位居市级机关前列。以商引商取得新进展,由福建商会引进的1.5亿龙游湖娱乐项目正式入场基建,年内可望开业运营。银商企合作服务再创新业绩。与市农商行、民生银行等多家金融单位合作搭建的“银企商合作平台”向深度拓展。为中小微会员企业融资8亿元,为年初目标的400% 。教育培训平台得到新拓展。继续与华理商学院开展emba和后emba的合作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所需、会员所盼的培训活动。组织全国“快商会”创始人周文龙来为近百名商会会长和企业家授课,组织会长参加浙江大学金小刚教授“互联网+机遇挑战”的专题讲座。抱团维权、合作共赢成效明显。市建筑业商会面对市场的危机和困难,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反映诉求,提出建议,打出“组合拳”。化解建筑资金运行风险,协调银行、商会、企业的矛盾,促进了建筑业的健康平稳发展,产值及上缴地方财政税额比去年同期上升8%。市红木商会组团参加省红木雕刻大赛,取得7金5银的优异成绩。市米业商会组团进行质量检测员培训,向包装缺斤少两的“潜规则”挑战,7家单位都顺利通过了省局随机抽检的验收,树立了米业商会诚信经营的社会形象。市家装商会组团举办两期家装文化节,活跃建材市场,持续开展诚信品牌建设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科技创新推动行业发展。推广“互联网+”的发展理念,引进科技人才,促进行业发展。市医疗器械商会组织会员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成功创建XX市级创业孵化器,推动医疗器械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销售收入12个亿,与去年同比上升15%。

五 . 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

按照中央、省市委统一部署,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由党组对教育实践活动进行部署,按照专题研讨的要求,开展了集中学习交流。通过“三严三实”教育、专题研讨、查摆问题、立型立改,进一步提高了机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工商联机关同志的工作态度和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克服人手少、压力大、任务重的困难,紧紧贴近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安排精兵强将专职参与城市拆迁、招商引资工作。在城市搬迁、人才引进、电子商务、双联双助、文明城市创建、“三解三促”等重点工作中也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取得了明显的进步。

六 . 20XX年的工作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省市工商联工作会议精神,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重点,围绕中心,服务发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工商联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努力完成十三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

1.做好非公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加大守法诚信主题教育力度。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非公经济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贯彻中央16号文件和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对非公企业特别是年轻一代的教育引导力度,推动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新老交替,顺利过渡。通过会议推进、典型引路等形式,不断把“四信”教育活动推向深入。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大工作力度,让守法诚信理念深深植入企业家的经营理念中,为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履行职能,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深入。

2.持续加强商会组织建设,不断壮大商会队伍,提升运行质态。围绕主导产业全覆盖的目标,加大行业商会的筹建工作,确保20XX年新建商会4个以上,总数继续保持南通第一,并保持商会党组织建设工作持续领先。加快异地商会的组建步伐。推动厦门、重庆、成都等地区启动筹建异地商会,完善行业商会工作星级考核考评机制,大力度推动到期商会的换届工作,不断提升商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大力推动镇级商会的换届和重组,激发基层商会的新活力。

3、开展基层商会星级竞赛活动。在全市工商联开展创建星级商会,加快推进商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发挥商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使结构更加合理,制度更加健全,运作更加规范,作用更加明显。

4.深化和完善五大平台建设,注重服务实效。突出内引外联和教育培训两大重点。

(1)重点利用市内外商会的信息、人才等资源优势,深化招商引资平台。全年招商信息上报量力争在市级机关中处于前列。

(2)继续借助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等高校教学资源,以全面提升企业家适应新常态的理念和思维层次为目标,着力推动非公企业管理层的emba培训,加大“互联网+”的.培训推广力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聘请知名专家来如讲座,组织会员企业走出去,持续提升商会会员企业的整体素质。

(3)策应市政府的产业板块建设,通过加快推进以会长企业为龙头,以科技为支撑,加快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以产业链为依托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4)以加强法律教育培训为抓手,通过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文明守法的市场环境的形成,通过开展维权服务,促进市场环境的不断优化,参与商会改革,努力探索商会及其会员企业在依法办会、依法管理中的有效路径。

(5)在发挥与市民生、农商等银行的“银商企”合作平台的基础上,拓宽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合作领域。推进互联网金融,围绕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矛盾,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尽力做好服务。

5.持续创新和改进商会工作,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商会发展的新路径。通过星级商会竞赛活动,抓实常执委队伍的素质,激发和活跃行业商会、镇级商会的活力。围绕依法治国的总要求,不断完善法律维权和行业自律制度,推进市镇村商会依法办会、依法治会;引导商会和会员企业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力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善于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强筋健骨,发展壮大;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动商会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建设,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信息咨询的深度服务和商会内外交流的商机服务。持续推动异地商会之间、异地与市内商会之间、市内商会之间的交流,推动商会之间的联谊、合作和资源共享。

6.以行业商会党建创新推动“两个健康”。加大商会党建工作推进力度,推动商会党组织机构、活动开展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坚持商会党组织在商会中的核心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战斗堡垒和模范示范作用。结合守法诚信教育实践活动,引导非公经济开展以党建文化为主体,多元文化并存的企业文化建设形式,巩固和放大行业商会党建工作的成果,促进商会党建的有效覆盖,以开展“诚信为本、诚信做人”活动为抓手,举行非公经济人士“守法诚信”事迹报告会,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进一步放大“商会爱心群体品牌”。

7.加强和改进工商联机关工作作风,以务实清廉、勇于担当的全新作风服务非公经济发展。以“三严三实”学习教育的新成效推动工商联工作再上新台阶,以建立学习型机关为载体,不断更新观念,增强新本领,牢固树立大局,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诉求,关心中小微会员企业发展的“难点”和“痛点”,在提高执行力和服务水平上下真工夫。关注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鼓励企业走出去,聚焦“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现和培养新一代的代表人士,充实工商联队伍,服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做好支部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建设、新“六城同创”、党风廉政建设、“双联双助”、“千人联千企”等一系列中心工作。

篇10:温州商会章程

(经2011年11月18日无锡市温州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无锡市温州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在无锡市(包括江阴市、宜兴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温州籍工商界人士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经济性的法人社团组织。是党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其工作指导思想是:实行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按照互敬、互谅、互助、合作的原则,促进商界、会员之间各层面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为创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坚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促使在锡温州籍工商人士健康成长,促进其企业健康发展;努力把本商会打造成无锡、温州两地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坚持“服务立会、依法办会、发展强会、和谐兴会”的方针,努力创建和谐商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无锡市民政局的监督指导,在业务上同时接受温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本会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国际饭店1020室。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教育、引导会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依法经营。

(二)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增进会员和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宣传无锡和温州两地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及时了解、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和发展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两市的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的优势互补和经济建设服务,为两地的经济发展作贡献。

(四)加强会员和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和营销渠道;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做强做大。

(五)协调各方关系,妥善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当会员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提供服务和帮助。

(六)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服务性事业,创办经济实体。

(七)积极参加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受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积极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吸收一批思想品德好、企业经营好、奉献精神好、社会形象好的温州籍商人,提升商会的影响力,打响“温州人”这一品牌,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

(九)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温州人艰苦创业的精神,鼓励会员投身慈善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十)积极主动与全国各地温州商会联系,开展联谊活动,大力宣传商会精神。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凡符合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在锡温州籍人士兴办团体、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会员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承担会员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热心商会工作;

(三)爱国爱乡、不搞宗派、不参加邪教活动;

(四)在本商会所在地有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单位;

(五)在本商会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七)经工商等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团体,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并上报市工商联批准;

(三)由无锡市工商联或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其排忧解难;

(三)享有本会提供各种服务和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按商会理事会议决议通过的规定交纳特殊会费;

(六)不组织、参加一切有损于政府和商会形象的活动;

(七)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会员经提醒三个月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者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市工商联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政策;

(三)审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及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无锡市工商联(总商会)、无锡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对会长提名的秘书长进行表决;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十一)决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所聘人员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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