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个人简历网!永久域名:gerenjianli.cn (个人简历全拼+cn)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实用文>交通事故赔偿的答辩状

交通事故赔偿的答辩状

2023-05-01 08:39:2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指定是有点毛病”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交通事故赔偿的答辩状,以下是小编整理后的交通事故赔偿的答辩状,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赔偿的答辩状

篇1: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答辩人:刘X 、男、27岁、汉、住xx市xx区

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xx市xx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xx年10月25日06时40分,在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答辩人刘X驾驶宝来牌轿车(牌照号)由西向东正常行驶,与对面王某驾驶的冀JXXX普通货车相撞

[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营养费不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6、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被答辩人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答辩人无过错,不应承担对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篇2: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xxxx年2月23日,被告刘xxx驾驶鲁Axxx号SUV轿车,行至济南市xxx?路路边停车开门时,发生交通事故,至使孙xxx受伤,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x区大队济公交认字第00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xxx负全部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孙xxx当即送往山东省xxx医院治疗, 3月23日出院,住院29天。

经司法伤残鉴定,评为十级伤残。

现就孙xxx各项损失陈述如下:

一、医疗费:29380.2元

因相关费用被告缴付,所以相关发票被告持有。

二、误工费:19653.08元

自车祸之日,至现在,误工时间7个月, 根据20xx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691元计算。

三、护理费:8053.93元

孙xxx住院期间4天为一级护理

14天为二级护理

11天为三级护理

18天护理按2人计算,11天护理按一人计算。

期间经xxx家政公司雇佣护工1人(共17个半天),护理费用收据1035元。

其余护理人员误工等费用不再一一计算,只是根据护工相关工资标准(5元/小时)计算共5775元。

孙xxx出院后回老家休养至今,护理按1人计算,护理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共119天,按照20xx年农村年人均纯收入6990元计算,合计2278.93元

护理费用合计8053.93元

四、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80元

根据<<济南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每日补助20元。

住院29天,共580元

五、营养费:.92元

因孙xxx身体受重创,开颅手术,住院期间大夫嘱咐加强营养,特别是手术后至出院期间,大夫明确指示每天保证一个海参,利于其大脑创伤的快速愈合。

出院后,其病例医嘱也特别注明“加强营养”。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20xx年山东省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4807元。

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3118元。

从住院到定残日按5个月计算,按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计算是2002.92,如果按照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50%计算5465.83元

六、交通费 702.5元

2月23日接到电话通知手术急需签字,打车到xxx医院,其父亲在老家雇车到济南,以及其出院时回老家雇车费用。

其他费用为其母亲,姐姐,哥哥在其住院期间来济南,以及在家人在济南为其送饭、处理事故等极少的部分费用。

有相关的票据。

七、住宿费1140元

住院期间,应该按照<<济南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但是本着节约,不给事主增加负担的原则,孙xxx近亲属在附近一小旅馆住宿,有相关的票据。

八、伤残赔偿金39892元(伤残十级)

根据本人申请,经司法鉴定,孙xxx为十级伤残。

根据20xx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946元。

10%计算,共39892元

九、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

受害者属大龄青年,原身体一般,经此次事故,婚姻问题又增加了一个不利因素,经此创伤本人身心受到极大的打击,请法院酌情判定。

十、其他损失4000元(包括财产损失以及受害人亲属处理事故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十一、诉讼费、保全费、停车费、伤残鉴定费、律师费等与本案有关的费用(目前3930元),有相关票据。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19334.63元。

篇3: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答辩人:刘X 、男、27岁、汉、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沧州市运河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xxxx年10月25日06时40分,在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答辩人刘X驾驶宝来牌轿车(牌照号)由西向东正常行驶,与对面王某驾驶的冀JXXX普通货车相撞。。。。。。

[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营养费不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6、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被答辩人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答辩人无过错,不应承担对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篇4: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汉族,现为湖南省XX市XXXXX司机,住所地:湖南省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但对定残日的确定存在疑问,希望被答辩人在关于时过七个多月之后才进行定残鉴定问题上给出合理解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

二、在赔偿金的确定问题上,我存在较大疑问

在残疾赔偿金和受害人店内财产损失问题上,我基本认可。但是总的来说,赔偿清单列举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过于粗略简单,难以使人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一、属于需要正式凭单票据、意见书或鉴定书的加以佐证的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无法认可。

如《最高xx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其二、某些项目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错误,被答辩人应当依法计算准确数额,而不能扩大赔偿要求。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应属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对此受害人无法提出收入状况的证据,应当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XX年—XX年度赔偿标准中规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约每天XX元。在误工时间上应为2月1日至定残日前一天即X月X日,共XX天;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湖南XX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湖南XX元)。本案正属于此种情形,因此在计算时应当将赔偿设计最长年限的分开计算,才合理合法;

关于XX万元的护理费,答辩人认为明显过高。《最高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有规定,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对于收入状况和人数我没有异议,然而将护理期限定为最高的20年并不尽合理,没有充足理由支撑;

其三、被答辩人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请求项目

根据《最高xx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致人残疾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为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在已经要求了残疾赔偿金后,不能再重复要求精神损失费,希望法庭依法评判。

在司法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上,答辩人保留辩论和质疑的权利。

三、关于责任分配问题,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我有几点意见。

首先,根据XXXX公安局交通警察队于XXX年XXX月XXX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实际上我认为XXXX公司与我在赔偿问题上脱离不了干系是有据可查的,最高xx法院在《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民一他字第23号中曾明示:“„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的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恳请法庭仔细考量,适当的认定我与XXX公司之间的责任分配关系。

其次,根据保险有关规定,车辆在有交强制险的情形下,首先应由XXX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0000元,死亡或残疾110000万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责任方承担。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相应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其合理部分费用进行赔偿,对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义务,请求xx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Xxx法院

答辩人:XXXX

二〇XXX年XXX月XX日

附:答辩状副本1份

篇5: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答辩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刘 某

因刘某诉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员工)及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刘某的起诉作以下答辩: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故意忽略了刘某具有重大过错的客观事实,并作出了错误的事故责任划分,该认定书不应作为法庭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理由如下:

1、根据广西×司法鉴定中心[xxx8]痕鉴字第3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见答辩人证据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见答辩人证据3],可以清楚地知道,刘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时为骑行状态,然而交警部门在重新作出的第××[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忽略该重要的客观事实。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的规定,因此,该第××[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刘某的交通行为合法不承担事故责任”是明显错误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廖某的超速驾驶,刘某在未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强行抢过人行横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从《事故现场图》[见答辩人证据2]和《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反映的客观事实有:①公交车与刘某相撞时,刘某是骑在车上的,②公交车右前轮的最长制动印迹长为12.09米,③双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车右边。据此充分表明,当廖某发现刘某驾驶自行车意图抢过人行横道时,已经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然而在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要越过公交车的时刻,还是相撞了。假如刘某让直行的公交车先行,就不会发生本次事故,或者刘某是按规定下车推行或慢速通过,那么,公交车司机廖某就更加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提前减速或避让,从而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刘某也应对事故负同等的责任,交警部门在认定双方责任时,应该适用本条款的规定。因此,xxx8年1月28日交警支队第一次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正确的。

3、根据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xxx4年5月1日施行),并没有规定:在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时,上级部门可以发回原单位要求重新作出认定。退一步讲,即使发回原单位重新调查和认定,也不应由原来的经办人参加,否则难以保障认定结论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门前后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其经办民警均为施春阳、唐文军。并且,在基本事实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却在前后两份认定书对双方的违规行为致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确定,作出了根本性的变更。他们在重新作出的认定书中,他们有意回避了刘某违法骑行通过人行横道的客观事实,从而将原来“廖某、刘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认定改变为“由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样的改变明显难以自圆其说,也是没有依据的,并直接导致了对答辩人一方不公正的结果。

4、基于(第××[重]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恳请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对该认定书不予采信,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准确认定本案刘某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同等的责任,或直接采信xxx8年1月28日交警支队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

二、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着明显及重大的过错,廖某在发现刘某突然快速横过路口时已立即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应减轻答辩人一方的赔偿责任。

答辩人认为,本案中,根据刘某和廖某在事故中的过错及其过错对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影响,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损失赔偿责任,刘某应自行承担50%的损失。

三、刘某主张的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不合理,法庭应当驳回刘某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详述如下:

1、对刘某主张的78467.40元医疗费,无异议。

2、对刘某主张的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

3、刘某主张的8720元营养费不合理,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营养费应严格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及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刘某没有证据证明因本次事故需要进行的营养治疗,或者需要为刘某补充额外的营养,因此,刘某的该主张无依据。

4、刘某主张的5250元雇佣陪护护理费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xxx0元部分应予驳回。

刘某主张的陪护费,其中包括在民族医院治疗期间支付周某xxx0元和支付杨某xxx0元,在医大一附院治疗期间,支付李某1250元,均为50元/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本案中,无证据显示同时需要多名护理人员,另外,刘某在非住院治疗期间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按刘某的两次住院时间合计为65天,需要1人陪护,其护理费应为3250元(50元/日.人×65日)。

5、刘某主张的误工费损失13730.40元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按照刘某提供的××小学出具的《证明》,刘某的月均收入为1907元。另,xxx7年12月19日为星期三,并且时值学校上课期间,刘某于该日上班途中的7点30分发生事故应为工伤,因此学校不会扣发其任何的工资,刘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实际扣发了其工资。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答辩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刘 某 因刘某诉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员工)及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刘某的起诉作以下答辩: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是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刘某的实际收入并未减少,故无须赔偿。

6、刘某主张的其母亲的误工费15177.60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按照刘某提供的广西××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能表明其母亲的请假是必须或必要的,特别注意的是,在刘某的非住院期间及伤残鉴定后,均表明刘某无医疗依赖,生活能够自理,因此,刘某母亲自愿请事假导致的损失不能转嫁给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该部分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刘某治疗期间实际上已有专门的护理人员,如果刘某母亲请事假是作为陪护人员,那么该费用系重复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之规定,刘某的本项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7、对刘某主张的残疾补偿金24400元,无异议。

8、刘某主张的配镜费2273.20元不合理。该项费用表现为“特殊材料”,刘某自己注明为“眼镜费”,明显过高,应以普通的眼镜市场价格作为确定依据,认定为500元为宜。

9、对刘某主张的伤残评定费600元、自行车维修费150元、车辆保管费84元,无异议。

10、刘某主张其交通费损失303.6元不合理。对不合理的部分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通费应为刘某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交通费的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刘某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中出租车票为160元,公交车票为66.60元,均未说明支出时具体的时间、人数等,另外,交通工具选择应以乘坐公共汽车为主,而不是乘坐出租车,刘某也未能证明其乘坐出租车的合理性。因此,刘某的交通费应综合认定为100元较为合适。

11、关于后续治疗费的问题。根据刘某提供的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刘某交通事故伤残程序评定意见书》[xxx8]法鉴字第416号结论为十级伤残,即表明刘某虽然头部有部分缺损,形态异常,但属于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完全自理。另外,也无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因此,答辩人至此不存在支付后续治疗费的事实和依据。

通过上述分析,刘某合理的损失应为110151.40元(医疗费78467.40元+营养费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护理费3250元+误工费0元+残疾补偿金24400元+配镜费500元+伤残评定费600元+自行车维修费150元+车辆保管费84元+交通费100元)。按照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算,答辩人应承担55075.70元。

医疗期间,答辩人向广西民族医院支付40566.30元[见答辩人证据4],向医大一附院支付了2万元[见银行支付凭证],共计支付60566.30元。

由于刘某也应承担事故损失50%的责任,因此答辩人因处理事故而支付的xxx0元痕迹检验费、xxx元车辆检测费、260元的车辆停车费等损失合计2460元[见答辩人证据5、6、7],刘某应承担50%即1230元。

综上,答辩人还应赔偿刘某的损失为-6720.60元(55075.70元-60566.30元-1230元),即答辩人已经超额支付6720.60元。

四、答辩人无须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前所述,本案事故的发生客观上与刘某的过错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刘某违章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未下车推行,存在着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与过错;另外,刘某经治疗后,得到了很好的康复,经伤残鉴定仅为十级,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不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x1]7号)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和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答辩人无须赔偿刘某精神抚慰金。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刘某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

恳请人民法院查明客观事实,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此 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公交公司

诉讼代理人: 律师

xxx9年8月23日

篇6: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实例

答辩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刘 某

因刘某诉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员工)及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刘某的起诉作以下答辩: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故意忽略了刘某具有重大过错的客观事实,并作出了错误的事故责任划分,该认定书不应作为法庭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理由如下:

1、根据广西×司法鉴定中心[xxxx]痕鉴字第3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见答辩人证据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见答辩人证据3],可以清楚地知道,刘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时为骑行状态,然而交警部门在重新作出的第××[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忽略该重要的客观事实。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的规定,因此,该第××[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刘某的交通行为合法不承担事故责任”是明显错误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廖某的超速驾驶,刘某在未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强行抢过人行横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从《事故现场图》[见答辩人证据2]和《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反映的客观事实有:①公交车与刘某相撞时,刘某是骑在车上的,②公交车右前轮的最长制动印迹长为12.xx米,③双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车右边。据此充分表明,当廖某发现刘某驾驶自行车意图抢过人行横道时,已经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然而在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要越过公交车的时刻,还是相撞了。假如刘某让直行的公交车先行,就不会发生本次事故,或者刘某是按规定下车推行或慢速通过,那么,公交车司机廖某就更加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提前减速或避让,从而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刘某也应对事故负同等的责任,交警部门在认定双方责任时,应该适用本条款的规定。因此,xxxx年1月2x日交警支队第一次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正确的。

3、根据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xxx4年5月1日施行),并没有规定:在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时,上级部门可以发回原单位要求重新作出认定。退一步讲,即使发回原单位重新调查和认定,也不应由原来的经办人参加,否则难以保障认定结论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门前后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其经办民警均为施春阳、唐文军。并且,在基本事实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却在前后两份认定书对双方的违规行为致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确定,作出了根本性的变更。他们在重新作出的认定书中,他们有意回避了刘某违法骑行通过人行横道的客观事实,从而将原来“廖某、刘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认定改变为“由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样的改变明显难以自圆其说,也是没有依据的,并直接导致了对答辩人一方不公正的结果。

4、基于(第××[重]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恳请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对该认定书不予采信,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准确认定本案刘某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同等的责任,或直接采信xxxx年1月2x日交警支队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

二、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x%的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着明显及重大的过错,廖某在发现刘某突然快速横过路口时已立即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应减轻答辩人一方的赔偿责任。

答辩人认为,本案中,根据刘某和廖某在事故中的过错及其过错对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影响,答辩人只应承担5x%的损失赔偿责任,刘某应自行承担5x%的损失。

三、刘某主张的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不合理,法庭应当驳回刘某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详述如下:

1、对刘某主张的xx46x.4x元医疗费,无异议。

2、对刘某主张的26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

3、刘某主张的xx2x元营养费不合理,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营养费应严格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及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刘某没有证据证明因本次事故需要进行的营养治疗,或者需要为刘某补充额外的营养,因此,刘某的该主张无依据。

4、刘某主张的525x元雇佣陪护护理费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xxxx元部分应予驳回。

刘某主张的陪护费,其中包括在民族医院治疗期间支付周某xxxx元和支付杨某xxxx元,在医大一附院治疗期间,支付李某125x元,均为5x元/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本案中,无证据显示同时需要多名护理人员,另外,刘某在非住院治疗期间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按刘某的两次住院时间合计为65天,需要1人陪护,其护理费应为325x元(5x元/日.人×65日)。

5、刘某主张的误工费损失13x3x.4x元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按照刘某提供的××小学出具的《证明》,刘某的月均收入为1xxx元。另,xxxx年12月1x日为星期三,并且时值学校上课期间,刘某于该日上班途中的x点3x分发生事故应为工伤,因此学校不会扣发其任何的工资,刘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实际扣发了其工资。

篇7:经典交通事故赔偿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男,汉族,××年××月××日生

住所地:××

答辩人因与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xx市××区人民法院业已受理并向答辩人送达了诉讼副本,现针对其《起诉状》中的请求及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父亲驾驶的牌号为××的燃油助动车应为机动车;原告父亲存有过错,答辩人无任何过错;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一)原告父亲所驾燃油助动车不符合助动自行车技术要求,应为机动车。

根据《xx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助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主要技术要求:(一)汽油发动机工作容积不超过36立方厘米;(二)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事发时,原告父亲所驾车辆时速高达29公里/小时,远远超过上述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的技术要求,根本不符合助动车的标准;另外,原告父亲所驾车辆发动机工作容积是否超过36立法厘米,事实不详,请求法院依法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以进一步确定该车辆是否为非机动车。

(二)原告父亲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原告父亲未戴头盔超速行驶,且闯红灯,存有严重过错。

事发时,原告父亲未戴头盔驾车,是本次惨剧发生的直接原因。车辆经过十字路口,驾车人本应减速行驶,原告父亲不但未减速,还试图高速通过,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另外,原告父亲明明知道前方是红灯,依然驾车高速通过,放任事故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明显存有故意,原告父亲以上所作出的种种行为都存有严重过错,理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原告父亲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不按规定路线驾驶。

根据《xx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时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二)不准在机动车道上驾驶;(三)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助动自行车;(四)不准驶入机动车专用道路……”

事发时,原告父亲并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存有过错,并且,原告父亲擅自驾车驶入机动车道,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也是酿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答辩人遵守交通法规,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事发过程中,黄灯亮时,答辩人所驾车辆已越过停车线,正继续通行,这可以从答辩人所驾车辆内设置的摄像机所录视频予以确定,当然,法院也可以向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取十字路口的监控录像,以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同时,答辩人驾车通过十字路口时,有一辆大货车在左转弯处待转,遮挡了答辩人的视线,原告父亲这时从大货车前方闯红灯高速通过,让答辩人始料未及,纯属意外,这才酿成了本次交通事故,事发之后,答辩人立即停车,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对原告父亲进行积极施救。从答辩人以上一系列行为来看,答辩人在通过十字路口的过程中,无任何过错。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篇8:经典交通事故赔偿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就被答辩人诉我及武警广东总后勤生产基地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本人应对其所受的损害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交通损害的事故是发生于全封闭的高速公路路面的五车连环碰撞事故,事故的过程在交警的卷宗中,应当有详细的阐述。值得提出的是,本案被答辩人×××,并不是五辆事故车的车主,也非车中的驾驶员或乘客。用其自己的话说是发现粤xxxxx号车发生事故后,到高速公路中央询问并拔打电话报警而被突然冲上来的车辆撞伤。也就是说,×××是在高速公路中央被车辆撞伤的。

答辩人无意否定被答辩人被撞伤的事实,也无意否定我方在事故中应负一定的责任。但是被答辩人×××以其自己的伤害损害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答辩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在于其盲目冲进高速公路。

本案×××受伤事故,应当运用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使用中的高速公路是一个高度危险、管理严格的区域,是不允许行人进入的区域。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施工或施救等作业,一方面应由特殊的人员进行,另一方面必须在设置交通安全标志或安全标志服。但是,被答辩人×××既非指定的作业人员,也在未有任何标志的情况下盲目下车询问并占道通话,不管被答辩人当时用意如何,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违法性是不可否定的。广东省人大常委通过的《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明文规定:高速公路作业中“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造成通行车辆受损坏、人员伤害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参照这一条规定,被答辩人×××对自己的伤害损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对其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害数额的计算不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我们首先撇开责任的划分问题,仅就被答辩人的损害计算,对照其诉讼请求:

1、治疗费:应以可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实际票据计算;

2、误工费:被答辩人主张年薪15万元没有合法证据,应以国有同行业标准计算,其时间基数为103天;

3、护理费:因被答辩人所称的护理人员非医疗单位指定或认可的护理人员,故其诉称的护理费不能支持;

4、对看望人员的住宿费,答辩人亦不予认可,但将服从法院裁判;

5、对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答辩人予以认可;

6、交通费:因伤治疗、伤残评定和按交警要求处理交通事故的费用,答辩人予以认可,但双方洽谈过程中的交通费不应计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

7、残疾辅助器具费198元,以医院或鉴定机关认可的证明根据票据予以认可;

8、财产损失因无交警部门认定的证据,答辩人不予认可;

9、残疾补偿金95623.68元予以认可;

10、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无异议;

11、对精神抚慰金1万元的数额,答辩人不予接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之规定,本案计算伤残补助金时,已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12、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的证据不足,不能计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对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计算不合理应合理计算,分责承担。

三、车辆的权属和使用的陈述。本案WJ15-58062号大货车是武警广东总队后勤运输大队的车辆。答辩人曾被车主聘为司机(有驾驶证为证),后该车由答辩人以包干的形式承包参与民间运输业务,主要开展深圳业务,于是在9月答辩人以深圳市升恒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购买保险,投保费用由答辩人支付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事故中负有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正确划分责任,合理认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予以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9: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实例

答辩人:熊XX,男,汉族,生于1xXx年5月2x日,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XX镇XX村二组。

被答辩人:郭ZZ,男,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生于1x5月x日。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属实。但对广东省XX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人定书责任认定不服,其理由如下: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及形成原因与事故发生的过程及事实不服。其发生事故时,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在广珠东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过程中,在遇红绿灯处,答辩人驾车在前面行驶,被在随后无证驾驶无牌的被答辩人从车尾撞上缓缓慢行驶的答辩人的车尾。在本次事故中,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其事故原因主要是被答辩人在事故过程中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其事故原因是由被答辩人自行引起的,被答辩人损害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担,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中任何责任,更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合格与被答辩人追尾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联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辩答人无驾驶资质、驾驶无牌摩托车并且超速追尾造成本次事故,而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事故发生为碰刮更与事实不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在认定交通责任事故过程中,答辩人要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示事故现场录像未果,认定过程中公安交警认定程序违法,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前后矛盾。因此,本次事故应该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二、答辩人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参加了交强险情况属实。其被答辩人的损失只能是在交强险范围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番禺支公司承担,其他损失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

三、被答辩人要求赔偿精神赔偿金没有任何依据。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行造成的,根据最高法《关于确定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危害后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已造成的,答辩人在要本次事故中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要求答辩人支付精神赔偿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四、被答辩人主张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被答辩人是一在校学生,要求主张误工费用的误工单位系其亲戚(有直接利害关系)开办的,其主张赔偿无效。

五、关于车辆损失费,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责任,因此,答辩人不承担其车辆损失费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因本次事故系答辩人的自行全部过错造成的,应承担其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其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并应依法剥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东莞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x年二月十日

篇10:交通事故赔偿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劳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xx路汇宇广场小区x栋x号。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xxx手机xxxxxxxxxxxx

就原告董xx、董xx诉被告劳x、xx市xx工程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劳伟特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与死者董烨x之间是什么身份关系?请人民法院予以查实,以便准确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不使本案判决出现失误。

二、对死者家属提出的、有事实根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被告愿意承担。对董烨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驾驶桂e036xx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已委托邓毓x向董xx支付了50000元赔偿款,之后在董烨x的丧葬会上又委托邓毓x支付了元慰问金。人民法院在计核被告的赔偿数额时,应从中扣减被告已支付的款项。

四、被告与董烨x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董烨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公安交警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也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安交警大队和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复核时,四次召开了有新闻媒体、安监局、检察院、公安厅交警总队等单位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其认定结果和复核结论都是经过认真调查、慎重考虑后才作出的,故,被告认为,本案应当并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责任作为计核赔偿数额的依据,原告将赔偿数额与事故同等责任割裂,撇开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来谈赔偿,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为“董烨x横过道路没有行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关于‘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1、关于机动车与行人各行其道的问题。事故发生路段,有标志标线、绿化隔离带,明显标志为机动车专用车道。被告驾驶车辆在机动车专用车道内行驶,董烨x却没有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却不行其道,而且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过错在谁?显然,董烨x的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关于董烨x突然飞跑穿越机动车道的问题。事故发生临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时段,被告驾驶车辆在民族大道由西向东,在三条车道中最靠中心绿化隔离带的机动车道内行驶。董烨x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飞跑穿越有车辆前行的右边两条机动车道,其忽视自身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也未能给机动车驾驶员任何采取安全措施的时间。

3、关于机动车制动的问题。被告驾驶的车辆xxx年3月份通过年检,证照齐全,其驾驶年检合格的车辆上路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故发生后的车检,并不代表事故前的车辆不合格。而且,对于未能给驾驶员反应时间的飞越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即使制动平衡合格也同样难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机动车制动问题在本事故中其实不应作为事故形成的原因。

4、关于机动车超速行驶的问题。按照交通事故认定原则中的因果关系原则的检验方法所推定,如无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机动车有无超速行驶,都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即使机动车不超速同样会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故机动车超速行驶并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篇11:交通事故赔偿

赔偿项目

计算公式

医药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误工费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护理期限:1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

(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网友提供:内蒙古自治区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②;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③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网友提供:内蒙古自治区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④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0(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⑤ 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注意事项

1.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目前深圳地区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1万至10万,死亡的,同1级。

2.司法实践操作中:在诉讼中,注意该费用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商业保险中没有精神损失的赔偿项目。

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扩展阅读:

篇12:交通事故赔偿

提醒一:被告一个不能漏

李某驾车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客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客车的车主系刘某,事后李某将王某和刘某起诉到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约定6.2万元赔偿款分两次支付给原告。

因两被告未将剩余的赔偿款按约赔付,故李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两被执行人和车辆均不知去向,导致案件执行中止。

法官说法: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些肇事者赔偿能力不足,但由于受害方未及时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致使一些肇事者在先向保险公司申请事故理赔后,携带赔款“失踪”。

因此,交通事故受害方当事人既不能轻信对方的“承诺”,也不能消极等待,而要及时将肇事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才能保障胜诉以后的赔偿请求得到实际兑现。

提醒二:申请保全要及早

杜某乘坐郑某驾驶的`面包车外出办事。

当车行至一路口时与客运公司的一辆出租车相撞,造成杜某重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郑某负主要责任,客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因赔偿问题杜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郑某及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书生效后,被告郑某未按时履行赔偿义务,杜某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发现,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后,被执行人郑某已将原来经营的副食店铺转让给他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官说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据此,在交通事故纠纷诉讼前,法院一般不去主动查封当事人的车辆和其他财产,交警部门也不能长期扣押肇事车辆,这样就给肇事者迅速隐匿或转移财产造成了可乘之机。

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要尽快了解肇事方的赔付能力,视情及早申请财产保全。

提醒三:事故存疑可起诉

小李骑摩托车下班途中,与驾驶轿车的王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李受伤、摩托车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全责,王某不负责任。

小李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

那么,他该怎么办呢?

法官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照上述规定,本案中,如果小李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并有足够证据证明王某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和责任,则无须要求交警部门重新认定,而直接以对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认定侵权行为的过错比例及赔偿金额。

提醒四:诉讼请求别“出格”

石某驾车外出办事,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事故中石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处理期间,石某年迈的父亲因悲痛过度突发疾病也随后去世。

石某的家属向肇事司机要求赔偿时,还提出了赔偿石某父亲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10余万元的要求,并为此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范围包括:

(一)受伤未致残的赔偿范围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二)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为: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以上三种情况,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还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抚慰金。

本案中,石父的死亡可能与失去亲人过度悲伤有一定联系,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提醒五:无事故责任不等于无民事责任

李大妈乘坐刘某驾驶的营运人力三轮车外出串门。

不巧的是,在横过马路时李大妈忽然从车上摔下致死。

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属于意外事故,三轮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均没有责任。

后经调解,刘某表示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赔偿3万元。

可事后,刘某又反悔拒绝履行承诺的义务。

李大妈的女儿便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

法官说法: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不同于民事责任,没有事故责任并不等于一定就没有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大妈乘坐刘某所驾驶的三轮车,双方存在着运输合同关系,刘某有义务将乘员安全地送到目的地,现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事故,刘某当然负有责任。

所以尽管交警认定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但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残疾辅助器具费以补偿伤者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对使用年限具有显著可能超过二十年的伤者,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伤者的实际使用器具的单价计算至平均寿命七十周岁。

若残疾者在年满七十周岁前便死亡的,对于未实际发生但侵权人已经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由残疾者一方返还给侵权人。

【交通事故赔偿的答辩状】相关文章:

1.交通事故+答辩状

2.交通事故赔偿申请书

3.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起诉书

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5.交通事故赔偿证明

6.道路交通事故答辩状

7.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

8.民事交通事故答辩状

9.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10.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

下载word文档
《交通事故赔偿的答辩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评级1星 评级2星 评级3星 评级4星 评级5星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