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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

2023-03-03 08:46:0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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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

篇1: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

唐青林

案件点评

企业应当积极从自身的实际状况出发,制定符合其经营发展需要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内容,确定商业秘密的保密等级;对不同的技术和经营方法,根据不同的重要性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的保护力度,制定相应的制度;编制《保密手册》或《员工手册》,并发放给员工;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管理人员、员工签订保密合同、竞业禁止协议及设定相应的脱密期等措施。

基本案情

201*年2月1日,被告徐某某与原告杭州HE听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E公司”)嵊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担任内勤工作,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 201*年5月8日,原告任命被告为HE公司嵊州分公司代主管,负责嵊州HE日常管理工作。9月4日,原告免去被告嵊州市分公司负责人职务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9月18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嵊州市康耳听力技术服务部”的开办申请进行审批公示。年9月30日,徐某某以嵊州市康耳听力技术服务部的名义向赵雅琴和相杏琴发函,通知其参加服务活动。2007年10月16日,嵊州市康耳听力技术服务部(个人独资企业)经工商登记成立,徐某某为全额投资人。7月27日,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

原告HE公司诉称:201*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担任内勤工作,工作期限为201*年2月1日至12月31日,被告负有保守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原告公司的员工手册也规定了员工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201*年5月8日起被告被安排为原告嵊州分公司负责人。原告为开拓嵊州市场,投入了大量广告等支出,且广告公布的号码为837…6的小灵通也系原告为被告购买。通过原告公司员工的努力,嵊州分公司渐渐拥有了一批客户,有了一定的经营收入。原告将客户名单都采取了密码等保密措施。但被告作为嵊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在掌握了公司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的情况下,私自筹办与原告公司同种类的听力技术服务部。原告发现后,于2007年9月4日免去了被告嵊州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被告于2007年9月5日申请相关部门批准办理“嵊州市康耳听力技术服务部”,后又多次向原告客户名单中的全部老客户寄送信函,邀请他们参加促销活动,在邀请函中同时注明了837…6的联系电话。因被告之行为,致原告嵊州分公司的经营销售下降,出现亏损。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其担任原告嵊州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与原告同种类的经营活动,其登记的服务部名称“嵊州市康耳听力技术服务部”与原告嵊州分公司名称相似,且被告使用原告发布广告的电话号码837…6,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因侵犯商业秘密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元,违约金1000元及律师咨询代理费5000元,合计106000元。

被告徐某某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一)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但该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被告并不知道原告有员工手册,即使原告公司有员工手册,因并未经被告签字认可,也未告知被告,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等规定,该员工手册相应的条款对被告没有约束力。2007年8月,被告向原告公司提出了辞职的申请,至2007年9月4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07年9月4日之后双方如发生争议,不应再适用劳动合同的条款。(二)关于原告所诉称的广告中电话号码的归属及使用问题,该电话号码系被告前夫俞值江所有,并非被告所有。在原、被告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均要求广告制作人王金军将该电话号码在广告上涂去。而且,广告中是否存在上述电话号码与侵犯商业秘密也并无关联性。(三)本案也不存在原告所诉称的商业秘密,聋哑残疾人名单属于公众信息,在当地残疾人联合会里均有记载,并不属于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范畴。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登记的“嵊州市康耳听力技术服务部”与原告嵊州分公司名称构成相似以及被告使用837…6的电话号码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因企业名称是否相似以及被告是否使用之前用过的电话号码均与原告诉称的被告侵犯商业秘密之间缺乏关联性,故法院均不予审查。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老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性;二是具有经济利益及实用性;三是采取了保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对于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界定为“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本案原告提供的老客户名单中仅有客户名称、电话和地址,并无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深度信息,且客户名称、电话和地址均可通过相应渠道获得,故原告尚不足以证明该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而且,原告虽主张其对于该老客户名单采取了电脑加密等保密措施,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也不能认定该老客户名单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原告主张的老客户名单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被告的该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基于原告主张的老客户名单并不构成商业秘密,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杭州HE听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本案中,由于原告主张的载有员工保密义务的《员工手册》并没有被告的签名,使法院对《员工手册》的法律效力不予认可,并认定原告并未对其主张的客户名单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从而导致法院对原告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可见,要想自身的商业秘密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至关重要。那么,企业应当从哪些方面来建立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呢?

根据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使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制度化。国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如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事项产生、认定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资料使用和销毁管理办法;商业秘密密级确定及保密期限管理办法;职工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商业秘密管理奖惩办法;对外接待保密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要害部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会议保密规定;传真机、计算机和通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可见,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建立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首先,企业应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内容,确定商业秘密的保密等级。对于企业来说,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至关重要。对此,企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是否将相关信息划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与其有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相比,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确定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并根据这些信息对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影响程度,将商业秘密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

其次,对不同的技术和经营方法,根据不同的重要性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的保护力度,对商业秘密资料的使用、更新、保存和销毁等制定相应的严密制度,有的放矢地提高商业秘密的保护效率,降低保护成本。

第三,编制《保密手册》或《员工手册》发放给员工,组织员工学习,并对学习过程进行统一签到,要求员工在发放的`《保密手册》或者《员工手册》上进行签字确定。

最后,在企业制度的设计与管理上,要通过采取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管理人员、员工签订保密合同、竞业禁止协议及设定相应的脱密期等措施,防止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泄露;设置专门的部门或配备专门的人员,管理、监督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情况;并完善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所需的必要的硬件设施,将涉密信息与其他类别的信息隔离开来,实现对商业秘密的有效管理。

篇2: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企业的重要制度之一,其直接关系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对此,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从自身的实际状况出发,制定符合其经营发展需要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对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企业因商业秘密泄露遭受损失显得尤为重要。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企业《员工手册》可否规定员工的保密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可见,用人单位要约定员工的保密义务,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做出明确约定,而不能单方面规定在《员工手册》中。至于在《员工手册》中进行保密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可见,约定了“保密义务条款”的《员工手册》要对员工产生拘束力,应当以员工知晓《员工手册》的内容以及保密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具体操作上来看,可以以是否由员工亲自签收为标准。

本案中,对于原告提交的《员工手册》,由于并未经被告签字认可,被告同时主张原告并未对该手册及其保密义务履行告知义务,故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该《员工手册》能够证明其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的主张不予支持。

2、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殊客户。”()可见,构成企业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必须具有以下特征:是企业花费一定的人力和物力长期积累的特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实用性;企业对客户名单采取了适当、合理的保护措施。商业秘密主张保护的客户信息,应当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交易的习惯、意向等深层次内容的信息。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老客户名单中仅有客户名称、电话和地址,并无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深度信息,且客户名称、电话和地址均可通过相应渠道获得,尚不足以证明该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而且,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对该老客户名单采取了电脑加密等保密措施,故不能认定该老客户名单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老客户名单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

篇3:如何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xx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根据立法规定,理论将其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民法保护。第二类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劳动法保护。第三类是行政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行政法保护。第四类是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刑法保护。

依据民法保护制度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对外经济交往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对外交往,就不能进行交易,企业作为营利组织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所以,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经济交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也正因为交往的存在,所以伴生着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克服这种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签订合同,即不管从事何种交往行为,只要存在企业商业秘密有泄露的可能,就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而合同保护则是民法保护的主要手段。现列举几种主要的合同制度保护方法,供企业参考。

(1)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技术秘密共同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同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因此,共有各方均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

(2)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秘密归研究开发人,即受托人所有。因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归归委托方所有,受托人负保密义务。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将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许可的方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变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和混合许可等。不论签订何种方式的许可方式,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均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是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

(4)商务咨询及服务合同,企业在经营中遇到专门问题,可能求助于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如产品设计、生产、经营策略、企业形象设计、财务制度的建立及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上述机构在从事咨询及服务的过程中可能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有可能同时为竞争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所以非常有必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在咨询合同或者服务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保密条款。但须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与上述机构大多签订书面的合同,也约定了保密条款。但这些合同均是事先由中介机构事先拟就的格式合同条款,对企业不利,特别是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大多比较笼统,对企业不利。如果不另行签订保密合同,也应对保密条款进行修改,使其更容易操作,公平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5)正式合同订立前的商业秘密合同,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联合投资、企业购并等情形下,存在将企业的商业秘密交给相对方进行论证和评价,这时主合同是否签订尚不能确定,企业可以与相对方签订对商业秘密的评价合同,约定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篇4: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一、什么是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有助于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改善企业风险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二、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现状

目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民营企业还比较少,即使建立的也因机构设置模式等问题未能形成内部审计氛围。主要原因有:对那些没有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企业,主要是认识上有问题或自身管理上存在问题,一种是仍然认为内部审计可有可无,他们认为设置了财务管理、稽核制度等,都是为企业的内部控制、经营决策服务的,内部审计部门不是创造价值的部门,作用不明显,不用设置或可有可无;

另一种是认为有了社会审计组织,不用设置内部审计,他们认为已聘请了专业的社会审计组织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进行公允性的鉴证,而设置内部审计需要支付一笔机构和人员的费用,在经济效益上不划算;

再就是因为内部管理机构及制度不健全,仍未走出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内部制衡靠的是血缘和亲情,没有科学的监督机制,甚至于没有充足的力量设立单独的内部审计机构。

三、民营企业建立内部审计的必要性

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了,有了相当积累和发展之后,开始向集团化方向发展,随之也出现了各种矛盾。一方面涌现出大量相当规模的子(孙)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层次增多,地域不断扩大, 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家族制被打破,职业经理人被引入,外部人才进入到企业的管理层,两权分离使产权所有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企业内部随时可能引发信任危机。

另一方面家庭企业管理模式发生剧烈变化,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分工越来越细,企业主已不可能事必躬亲地直接控制各生产经营环节及有关的经济活动,从而导致内部管理失控,导致漏洞增多,风险加大,效益下降。在企业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建立内部审计就很必要,因为内部审计可以在会计管理之后进行再监督、再控制;向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使他们对企业的盈利水平、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作出正确的投资或经营决策。

同时,企业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也应该有一个公正的评判部门,通过监督与检查促使这些内控制度得以顺利实施,这项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完成是最合适的。

内部审计作为民营企业内部一个具有超脱性、独立性特点的职能部门,为企业发展担当着“经济卫士”的独特职能,可以通过独立、公正地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评价企业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使企业的经济活动建立在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基础上,保证民营企业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

再者,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也是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需要。

因此,在企业中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也就显得尤其重要。

四、如何建立民营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

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对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来讲确实还是一个难题,我们认为在民营企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不外乎如下几个环节:

首先,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审计机构,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要据企业的不同性质、不同规模而定,要明确审计机构独立于经营管理层,一般应直接受董事会等企业权力机构领导,直接向权力机构汇报审计结果。必要的情况下,一些超大型企业还可以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受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审计报告直接提交委员会。对下属企业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来确定派出专职审计人员或设立审计派出机构,以便进行日常审计监督。当然,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也要考虑经济监督的必要性和企业内部机构的精简性。

其次,根据企业规模及生产特点来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既要通晓会计、审计、税务、统计、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专门知识,同时又要具有更新(综合范文 本网网 )

知识和运用新技术的能力,具有诚实的品德和不断进取的精神。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主任)选用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名和任免,对一般审计人员选用应由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聘用或选用,对主要的内部审计人员还应该要求有一定的实践积累。另外,随着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技术的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财务资料的处理和存储方式,这就要求健全的内部审计机构还要配备具有一定计算机水平的审计人员。

再次,制定和颁布《企业内部审计条例》及《实施办法》等规章,以对内审工作制度、行为准则和报告制度,和对内审机构人员的职能、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内部审计工作在制度上得以保障,以便有规可牛有规必拧9家的发展要靠法治,内部审计发展同样也要靠制度来管理,一个制度管理不健全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很难对下属部门、单位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制度建设较弱的民营企业。只有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审计制度,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内部审计在民营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最后,还应结合民营企业各自的经营特点,根据《企业内部审计条例》等规章制定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程序应贯穿于审计立项、审计组织、审前准备、审计查账、审计报告、审计处理、执行反馈、档案管理以及后续审计等全过程,由于被审单位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审计目的不同,采用哪些审计程序和选用哪些审计方法才恰当并不容易确定。如果审计程序和方法选择不当,会造成审计时间延长,成本增加;也可能会遗漏一些重要的审计内容,未能觉察重大的错弊行为,未能收集到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导致审计结论与实际不符,因此审计程序和方法的制定要有可操作性。

五、如何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现在,部分民营企业出于维护自我产权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已经开始自觉地建立起内部审计制度。但已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民营企业很多未能良好运行,主要原因有:内部审计机构模式不合理或是内部审计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的约束。这种民营企业要不是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置于总经理甚至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结果造成了内部审计倒成了总经理的参谋和助手,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没有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结果事与愿违;要不就是内部审计人员自身素质限制,一方面工作能力不足,面对复杂多变的审计内容,束手无策,另一方面有的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观念,循私情或害怕担当责任,故意放弃对重大问题的追查和揭露,提供与事实不相符的审计结论。如浙江省有一家大型民营纺织企业,虽然年营业收入已达几十个亿,业务范围涉及纺织、房地产、物流、医疗等多个领域,但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还是家族内部成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更是家族骨干,这实际上就形同虚设,无实际审计监督权,使企业经营的透明度不高,生产、管理、财务等数据信息可靠性极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这类企业往往会不自觉中陷入困境,甚至走向衰败。针对当前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已建立或正在建立的民营企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一、从思想上提高民营企业对内部审计的认识,让他们真正看到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服务的作用。要他们明白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不仅仅指对国家政策、法规的遵循情况进行审计,还包括对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的监督、检查等等。这种内部审计具有强大的服务功能:可以通过调查、了解、评价、分析、判断为决策层出谋划策,促进管理,提高效益,发挥参谋与助手的功能;可以通过参与某些项目的有关规章制度、计划方案的制订,发挥提供相关的审计建议的建设功能;可以通过查错纠弊,发挥为本企业的平稳发展保驾护航的保护功能;

此外,更重要的是,内部审计还具有企业内部制衡的功能,“信任不等于监督”,只有超脱、独立的内部审计才能实施有效制衡、监督。这些作用和功能不是其他管理部门可以代替的。而且内部审计还具有经常性、及时性和针对性的内向服务特点,内审人员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等情况都比较熟悉,可随时了解企业经济动态和信息,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地、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出建议,督促纠正和改进。而这种随机的服务和监督,恰恰是社会审计组织所不能代替的。

第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内部审计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要不受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制约,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具体的做法可以建立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等企业权力机构直接领导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委员会)来全面负责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规定审计工作不得受其他机构(或人员)干预,同时还要保证在人员、工作和经费方面的独立性,从而改变内审部门地位低下的现状,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将内部审计纳入企业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明确规定内部审计的职权、责任、工作范围、行为规范等,使审计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规范化和制度化以后,才能淡化人际关系,内部审计工作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建立内部审计处理处罚标准,建立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职责、内审人员岗位责任制及考核激励制度等。

第四、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搞好内部审计工作要有一支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的内部审计队伍,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自身考核办法,接受上级领导和企业员工的监督。同时,一方面要搞好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搞好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包括网上培训及参加国家举办的资格考试等。以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政策法规水平、专业知识技能、经验、计算机水平、审计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等综合素质。

第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当前民营企业要改造家族制的企业文化,建设现代企业文化,关键一点是要对财富进行重新认识,使人人树立社会责任感。民营企业财产尽管记在企业主名下,但它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为企业创造财富,也就是为社会创造财富。有了这样的认识,企业才有凝聚力,企业主与员工之间、“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才会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营造一个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

第六、积极拓展内部审计业务领域。为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除继续搞好传统项目审计外,还要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要增加经济合同审计、内控制度审计、资产重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等等。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要从财务收支审计向富有建设性的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转变,突出风险评估。

总之,民营企业要发展壮大,就必须更新观念,自立自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与时俱进,自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实现科学管理,只有这样,民营企业的道路才会越走越宽。

篇5:建立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一、我国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制度环境不健全

当前,我国部分企业还存在着重效益、轻管理的现象,特别是中小企业,竞争压力大,实现经济效益任务重,部分企业并不重视内部控制建设。部分中小企业本来就是逐步成长发展而来,因此在管理中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部分企业管理者将内部控制与财务管理混为一谈,认为内部控制就是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可以替代内部控制的职能。部分中小企业管理者素质不高,特别是财会知识和内部控制相关知识不够,对内部控制不够重视和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更无所谈起。

(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部分中小企业管理人员还存在内部控制认识不足,知识不全面等现象,特别是管理人员内部控制意识不强,部分管理人员内部控制缺乏财会相关知识,内部控制知识不足,没有相关的内部控制实践经验还普遍存在。部分中小企业管理人员虽然具备相关的内部控制专业知识,但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工作和管理过程中,即使发现内部控制漏洞也不会主动改进,更有甚者利用相关漏洞进行牟利,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造成较大的影响。

(三)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不完善

部分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还不完善,企业除基本的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财务核算办法等制度已建立完善外,还缺乏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和科学的业务流程。部分中小企业仅在企业成立之初制订了相关的零散制度,或者仅有业务操作流程,没有书面的管理制度。部分企业虽然制订了相关管理制度,但内部控制分布在相关的管理制度中,没有建成体系。部分企业虽然制订了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内部控制制度与企业实际业务和管理实际不适应,在实际生产经营中难以实施,部分中小企业没有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内部控制执行效果难以保证。

(四)评价监督机制缺失

中小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机制对于保证内部控制效果尤为重要,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受成本、效益制约,在评价监督机制方面还不完善。部分中小企业没有对内部控制进行持续的监督,没有对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效果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考核,监督评价不力。部分中小企业在设置监督评价机构时,受成本限制,未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等专门机构,部分企业机构人员设置不科学合理,监督评价工作独立性不强。

二、加强我国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完善

(一)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环境

中小企业管理不完善的现状,使得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环境迫在眉睫。企业管理者应主动完善自身财会相关知识和内部控制相关理念,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在企业内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促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财务会计部门人员的专业素质。应通过企业文化建设等方式,促进企业全体人员树立内部控制理念,使其认识到内部控制与每位员工息息相关,只有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各个岗位、各个环节均遵循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才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设置组织机构和层级方面,中小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控制要求,根据不同的管理范围划分各个管理层次,设立组织机构,树立良好的`层级决策机制。

(二)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应强化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的内部控制知识和职业道德水平,提高综合素质。应帮助管理人员树立内部控制意识,加强内部控制专业知识和财务会计知识的培训,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应强化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内部控制知识水平。应帮助中小企业管理人员不断总结和学习内部控制实践经验,强化分析判断能力,提高中小企业管理者在建设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方面的能力。加强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增加其工主动性,在工作中一旦发现内部控制漏洞,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结合工作和管理实际,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三)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应不断健全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完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内容,应建立与企业业务和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强化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执行效果。应建立各项岗位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中小企业由于人手较少,因此在岗位设置方面可以适当设置兼职。但是应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确保不相容职务的相互制约。应完善企业各项业务流程,对于各项业务关键点应加以重点控制,特别是容易发生风险或者一旦出现问题影响较大的内部控制关键点,应重点关注。应制订申请审批权限制度,明确规定与财务会计相关的授权范围限定,明确审批流程和责任,确保企业各层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均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应强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预测和防范风险的机制体系,防范各类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将风险对中小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

(四)建立评价监督机制

应加强中小企业对于内部审计的重要性认识,强化中小企业内部评价监督机制,特别是强化内部审计等监督机制。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科学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专门的内部审计人员,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的工作独立性,以确保中小企业内部监督工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的事前和事中监督作用,使得内部审计工作成为企业日常性的工作,并贯穿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始终。应强化各个部门的评价和考核机制,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和处理措施,确保内部控制制度随着企业发展不断更新完善,确保内部控制执行效果。

三、结论

中小企业往往存在着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不完善的现象,部分企业管理人员未树立内部控制意识、综合素质不高,企业未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和执行监督机制不健全,内部控制效果受到影响。因此,中小企业应通过企业文化建设等方式,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强化企业管理者内部控制意识,提高企业管理者综合素质,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强化事前和事中管理,建立有效的内部评价监督机制,确保中小企业内部控制效果,不断提升中小企业内部控制效益,以促进我国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篇6:商业秘密及其劳动法保护

商业秘密及其劳动法保护

李迅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

这一定义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

1、新颖性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2因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进行披露导致该等信息成为公众所能普遍获取,不应视作该信息是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不为公众所知悉体现了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新颖性表明商业秘密只为特定人群所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价值高于行业内公共信息。新颖性要求保密信息不应包括下述信息3: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2、实用性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4。实用性要求商业秘密应构成完整的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方案,而不应是无法实践操作的抽象原理或概念。

3、可控性

权利人对其商业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是确定权利人享有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前提。权利人可以通过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方式,使特定人群外其他人群非通过特定手段不能知悉,这样就使商业秘密具备可控性。为了保证商业秘密的可控性,保密措施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直接作用于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及责任承担者本人。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互为关联。商业秘密实用性要求保证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和可控性,商业秘密的可控性保证了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进而维护了其实用性。

二、保护商业秘密的意义

对于企业来讲,商业秘密是企业投入大量资本、人力和其它资源并经过长时间积累而形成,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也可以说,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商业秘密被非法泄露,严重情况下会威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而,法律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与企业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企业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另外,通过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的,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6。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的可控性要件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必须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7,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8。

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9: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四、劳动法上的商业秘密保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披露并允许其使用保密信息,意味着用人单位把财产委托给劳动者占有、使用。所以,事实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起一种信托关系(fiduciaryrelationship)。任何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信托后,即承担起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有责任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触到的各种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从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角度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10,也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专门保密协议,并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11。

五、保密条款或协议的设计

制定严谨周密的劳动合同保密条款或专门保密协议是重要的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做到这一点,保密协议应当顾及如下方面:保密信息的定义及范围、员工对保密的承诺及保证、保密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等。

1、商业秘密的定义及范围

对保密信息的定义及范围进行具体界定,有利于用人单位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进行有效抗辩,因为这些内容将是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证据1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在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中对保密信息的定义及范围作出界定。

2、劳动者对保密的承诺及保证

劳动者对保密的承诺及保证实质上是对其保密义务的约定,反过来说,这是对用人单位权利的约定。

3、保密期限

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保密义务人就有保密的义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在期限相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并不终止,保密期限并无限制,这是与竞业限制期限不同的,

因为受到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然而,作为物的一种,商业秘密也有其产生、存在、消灭的过程。由于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因而,只要商业秘密不在具备其中一个要件,就不具备保密价值。所以,只要发生商业秘密已没有新颖性、丧失实用性、失去可控性中的一个事项,即宣告商业秘密保密期限终止。

4、违约责任

(一)约定违约金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保密制度;或严重失职泄露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因侵犯商业秘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4。另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5。

(二)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在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保密制度;或严重失职泄露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因侵犯商业秘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6。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条。

2《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第86号)第二条。

3《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号)。

4《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第86号)第二条。

5《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第86号)第三条。

6《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7〕2号)。

7《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第86号)第二条。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

9《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7〕2号)。

10《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1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12(1)《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1998]73号)要求,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信息的范围;()措施是适当的、合理的,不要求必须万无一失。(2)《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7〕2号)要求,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1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1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15《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16《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三款和第六款。

篇7: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本文在分析国外内部审计的.发展历程和作用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内部审计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得出我国今后内部审计的发展的方向:在进行财务检查监督的基础上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服务.

作 者:卢瑞华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 刊 名:北方经贸 英文刊名: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 年,卷(期): “”(9) 分类号:F239 关键词:内部审计   独立   决策制定  

篇8: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监督,规避经营风险,提高运营效率,增加企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企业的运营。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贯彻“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求真务实”的方针,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强化内控、立足服务”的原则,在公司范围内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审计。

第四条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内部审计的下列风险:

(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组织架构不科学、不合理,或职责分工不清,可能导致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内部审计未经适当授权,可能因得不到有效支持而导致内部审计失败。

(三)内部审计人员不具备应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内部审计方法滞后,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可能会造成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率低下。

(四)内部审计人员不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影响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可能导致道德风险。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开展整个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

-1-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公司应确保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和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受干扰。

第六条公司下属各单位(指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营业收入达到公司总收入10%及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达不到公司总收入10%的生产型企业或从事贸易业务的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单位领导,在审计业务上接受公司审计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公司审计部报送年度内审计划、年度内审总结及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章审计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公司的审计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以及根据有关约定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的公司的联营公司和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对属于内部审计范围的.被审计单位,可根据需要分别采取直接审计、委托审计或联合审计的方式。

(一)直接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为主,组成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二)委托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联合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国家审计机关、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审计组进行审计。

第四章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地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的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

1 2 3

(三)独立进行公司内部的各项审计业务,并及时报告审计结果。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

(四)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及时反馈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督察改进情况。

(五)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真实性进行审计。

(七)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各项资金、各类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进行审计。

(八)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主要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九)负责组织对公司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期及竣工审计。

(十)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各项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或配合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十一)负责委托、协调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其审计过程,评价其工作质量。

(十二)负责对公司下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总结、宣传、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三)其他有关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制度、流程、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经营活动中有关的文件、合同、银行账户、会计凭证、账簿等内容;核查资金和资产;财务软件登录查询和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资料的查询。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被调查者应保证所述内容客观、真实、完整。

(四)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财务和

-3-经济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主管领导或董事长进行汇报。

(五)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拒不回答提问等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可以采取要求立即配合、限期报送、现场封存等必要的措施;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配合不力,造成内部审计工作误判或审计工作无法进行的,有权通报批评,有权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有权要求移交司法机关。

(六)对严格遵守法规和公司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移交有关部门处罚。

(七)对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环节提出审计建议的权力。

(八)对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汇报的权力。

(九)根据审计需要,有申请调动公司相关部门专家及技术人员协助审计工作,或依据审计业务内容指定和督促相关部门、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的权力。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督察检查四个阶段。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月度工作计划或公司之临时决定,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审计项目。

第十四条审计项目确定以后组织成立审计小组,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拟定审计方案,并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主管领导或董事长批准,审计人员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1)(2)(3)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准备齐全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

-4-审计程序、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七条审计报告阶段,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存在异议的,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督察检查阶段,对审计报告述及的重大审计事项和审计建议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将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审计完毕后,所有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整理后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第六章审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的调动,应事先征求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由主管领导提名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持有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发的《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内部审计人员应参加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通过学习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公司应安排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每年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过程中所获取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应视为公司机密,不得泄漏。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

第七章内部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订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并交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审计部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应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和档案资料,未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当每年编写一份审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着重说明重大的审计发现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公司审计部的工作,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

篇9: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任务、范围与依据

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

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执行,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 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 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四)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干部(正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

(六) 与对境内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

(七) 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 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

(九)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 对国家税款的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

(十一) 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 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 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 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 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 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七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 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 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 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 参加有关会议;

(六) 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一) 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鉴证,承包状按审计结果兑现。

(十二) 参与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种类

(一) 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 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三) 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五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按时计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报经总经理同意,正副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后即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篇10: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的内在机制,在企业管理系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实施情况的好坏,是企业生产经营成败的关键。因此,应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并强化其实施。

一、企业内控制度建立原则

1、相互牵制原则。企业每项完整的经济业务活动,必须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方能完成。在横向关系上,至少由彼此独立的两个部门或人员办理以使该部门或人员的工作受另一个部门或人员的监督;在纵向关系上,至少经过互不隶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或环节,使下级受上级监督,上级受下级牵制。对授权、执行、记录、保管、核对等不兼容职务要相互分离控制。

2、协调配合原则。各部门或人员必须相互配合,各岗位和环节都应协调同步,各项业务程序和办理手续需要紧密衔接,以保证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协调配合原则是相互牵制原则的深化和补充。贯彻这一原则,尤其要避免只管牵制错弊而不顾办事效率的机械做法,必须做到既相互牵制又相互协调,从而在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完成经营任务。

3、程序定位原则。企业应该按照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功能将其经营管理活动划分为若干个具体工作岗位,并根据岗位性质相应地赋予职责权限,规定操作规程,明确检查标准,责、权、利统一。形成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职、办事有标准、工作有检查,以此定出奖罚制度,增加每个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

4、成本效益原则。实行内部控制的成本要低于由此产生的收益,力争以最小的控制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5、层次效益原则。正确处理企业内部控制层次与工作效率的关系,防止以增加层次的“人海战术”来获得较好内控效果的现象。以高效、有用为出发点,合理设置内控层次(或人员),明确各个层次的职责权限,强化各相应层次的责任心,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的有用性和效率性。

二、企业内控制度的主要内容

1、结构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有效运行,有赖于企业内部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现代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客观上需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以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董事会维护出资人

篇1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内部控制是全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为履行职能、实现总体目标、应对风险的自我约束和规范的过程,由此而建立起来的系统的内部管理规范就是内部控制制度。早期的内部控制是保护资产安全完整和财务记录的可靠性,要求企业对交易实行授权与批准、对资产实行控制、财务记录的审核与经营保管职务分离。由于近几年来,在世界范围内,重大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呈上升趋势,如“巴林银行”、“安然事件”等,这一系列公司财务丑闻及国内银广夏、郑百文为代表的上市公司会计做假事件,引起了中国会计学界对内部控制课题研究的重视。一年前成立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不久前在北京召开了全体会议,对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具体规范讨论稿进行了深入讨论,此举意味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二、目前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的外部环境有待加强

尽管财政部已颁布了多项内部控制规范,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形成一个适合于各种类型单位的内部控制框架,也缺乏可操作性的内部控制指南,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无法准确地适用已有规范进行操作。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从而缺乏有效的内部评价机制,管理控制的弱化导致了经济犯罪案件的不断发生。

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

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许多高层领导的管理理念和经营方式仍然停留在行政领导的角色上,没有真正把企业当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也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许多上市公司虽然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董事会的作用相对弱化。

(二)企业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动力不足且普遍存在由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在企业所有人即股东和企业管理层的委托关系不完善,企业高管人员兼职的现象比较普遍,由内部人控制企业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比如,因为没有人愿意制定出束缚自己手脚的控制制度,所以管理层对建立约束自己的制度积极性并不高。另外,由于内部控制的成本是由企业自己承担的,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企业内部控制产生的效益却是长远的、隐蔽的,这也导致了企业自身的内部控制动力不足。

(三)风险意识差,企业内部控制依然薄弱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入,企业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也越来越高,但是,从目前一些企业的现状来看,企业的风险意识还比较淡薄,缺乏风险控制的有效机制。能否搞好内部控制工作更多的是取决于内部控制相关人员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如果内部控制相关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就有可能错误地做出估计和判断,导致错误的决策,给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的核心地位

由于国有企业根深蒂固的集权管理,改制后的企业并未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理层集控制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在这种状态下要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无异于纸上谈兵。解决的对策是理顺现有的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经理层执行的职责明确、岗位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制衡、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只有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所有员工与企业兴衰息息相关,才会有动力去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才能得到最大发挥。

董事会应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有效执行负责。因为对于董事会来说,构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为了保证企业有效运行,完成各项目标,保证企业各项政策及董事会决议得以贯彻执行,解决会计信息不对称,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手段,所以董事会责无旁贷。

(二)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任何制度的制定、执行和完善都离不开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也不例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人才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提高中高层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道德素养对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于管理人员的任用,我们可以实施经理人员代理制。代理制是指企业对决策的执行层人员实行公开的招聘,以录用具有管理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人员对本企业实施全面管理。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采取一套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吸引那些善于经营与管理的人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可以对代理人实行灵活的激励与制衡措施。

财务人员对于会计信息的质量有着不可推卸的质任,因而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最直接、最基础的环节。(1)积极推行基层财务负责人委派制。通过竞聘上岗,选拔德才兼备的财务人员走上业务领导岗位,制订基层财务负责人的工资薪酬考核奖励办法。专门成立考评小组,对他们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考核,广泛听取工作单位相关人员对他们的评价。基层财务负责人对委派方全权负责。基层财务负责人实行任期两至三年,在同一单位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个委派期。在任职期间如发现不良行为,可以实行解聘,真正做到能上能下。(2)加强对全体财务人员的管理。要对企业系统内的财务人员的结构进行统计与分析,有计划地对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整体素质,以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制订一些合理的奖惩措施,充分调动全体财务人员工作热情、学习热情及创新能力。

(三)加强预算管理,做好预算控制

预算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目标利润为导向,通过业务、资金、信息的整合,编制全面的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投资预算现金流量预算和人力资源预算等等,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通过比较、分析内部各单位未完成预算的原因,并对未完成预算的方面采取改进措施,确保各项预算严格执行。对预算执行情况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预算执行情况差的单位进行惩处,确保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与有效性。

(四)找准关键控制点,健全风险评估机制

由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受到效益—成本原则的制约,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只有抓住关键的控制点才能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关键控制点是指业务流程和单位经济活动中那些容易产生风险的环节。关键控制点的选择应考虑的因素:哪一个控制点能够最好地衡量业绩;哪一个控制点能够反映重要的偏差;哪一个控制点能够以最小的代价纠正偏差;哪一个控制点能够最为有效。

内部控制的重点是防范风险、避免和减少差错和舞弊、效率低下、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发生,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风险评估是指分析和辨认实现有关目标可能发生的负面风险,以便形成确定应该如何对它们进行管理的依据,这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企业必须制订与生产、销售、财务等业务相关的目标,设定可辨认、分析和管理的相关机制,以了解自身所面临的各种不同风险。例如,随着企业投资的增加,企业应特别关注资金使用上的风险,应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和控制,评估重要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明确规定相关法律责任。要严格执行资金使用手续,防止资金使用随意支付,杜绝各种浪费行为。

(五)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既是控制系统的一部分,又是控制有效性的确认者,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

1、内部审计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并且是一项高层次、综合性的经济监督。审计人员必须具备高素质、高技能。从目前来看,企业内审机构力量薄弱,素质不高,因此有必要加强内部审计力量。一方面,要优化审计人员结构,充实审计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另一方面,要制订一套操作性强的考核奖惩制度,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2、要实现审计职能的转变。从目前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能来看,还主要立足于基层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基建专项审计等,而对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与评价方面投入的精力较少,因而,舞弊行为、违规违纪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在今后有必要逐步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探索风险导向审计,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和延伸度,赋予内部审计部门追查异常情况的权力和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的权力,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四、几点思考

(一)内部控制定位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其内部涉及到法律、经济、利益调整等,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从我国现行的内部控制标准来看,大多将内部控制定位于标准方向,没有上升到强制规范的法律层面。在我国目前人们法律意识不强、现代经营管理理念缺乏、人的整体综合素质不高的环境下,未来我国的内部控制规范的定位应上升到法律层面,使其具有法制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和在企业经营管理具体工作中加以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制定模式

目前现行企业内部控制的制定模式,仍然沿用传统的分行业制定。这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模式,既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不利于统一标准来管理。未来的内部控制规范标准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模式,由国家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主导制定,使其具有权威性。

(四)企业内部控制标准的实施

最近,财政部副部长、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主席王军同志指出,企业内部控制标准的执行,是企业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的灵魂,这一论断揭示了内部控制的实质。从我国内部控制近几年来的实践可以看出,发生大案要案的企业,实际上都有内部控制规范和标准,有的条条框框还很细,但就是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由此可见,切实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实施机制,是企业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发挥最大效力的根本保证。

篇12: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在当前知识经济的时代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将直接面对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挑战,对外贸易越来越频繁,企业经营所遇到的各种风险也越来越多,加之企业经营改制中存在的不完善的运作,企业的压力越来越大,面临的危机越来越严峻。因此一个企业要想在这样的经济潮流中生存、竞争、发展就必须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控制制度,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关键所在。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内部各层次、各环节整体科学高效的管理控制制度的有机体系,是由一系列控制政策和程序所组成的系统。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有序、高效的运行,保证企业资产的完整与安全,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及时防止和纠正错误与弊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经营运作信息的及时准确。它是通过企业内部高层管理者乃至每一名员工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进行的科学高效的相互制约的行为规范。

一、科学合理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企业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首先必须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并使之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科学严谨的经营管理循环。就制定内控制度而言,我认为企业的高层领导在企业经营的设计理念上就应该高度树立制定内控制度的观点和意识,注意从建章建制向整体框架的构建与认真实施转变,做事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积极主动、科学严谨的制定有序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经济越发展,内部控制制度就越重要。企业上至领导下至每一位员工、在每项业务和环节上都必须按内控制度办事,使企业的内控制度真正起到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和完整、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发现和纠正弊端和错误,确保企业的经营运作有序、科学、高效。企业可采用业务循环法,将企业整个交易循环事项的过程,划分为销售和收入的循环、采购和付款的循环、生产过程的循环、筹资和投资的循环、货币资金的循环五个关键性环节,并据此制定各环节的科学、规范、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企业建立内部控制是为了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合法,保证经营活动的高效、经济,保证企业内部管理活动顺畅而又相互制约,最终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目标的实现,增强企业在市场经济下的竞争能力。企业实施的内部控制具有一定的传统性和一般性。一般而言,设计企业内部控制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实事求是,因企制宜,兼顾灵活。除上述最基本原则之外还与下述一些基本原则是密不可分的。

(一)、相互牵制原则

(二)、成本效益原则

(三)、岗位责任原则

(四)、协调配合原则

(五)、系统网络原则

总之,建立现代企业的内部控制必须实事求是,因企制宜,不能照搬书本,一味追求控制,而不管企业的整体经济利益。企业的内部控制从设计的角度来看,应能达到一个基本目标。

三、企业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从五个方面着力

1、人员素质控制是关键。人是内控制度的主体,首先企业高层的管理人员,应该具备很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否则制定科学合理、严谨有序的内控制度就成为一句空话。而制定了内控制度就需要具有相应素质的员工来执行,如果人员素质不符合要求,控制措施就会失效。所以企业应按照不同岗位的要求,招聘不同学历和专业技能的人才竞聘上岗,科学合理地安排,使每个职员所担任的职务与其所具备的素质、能力相称,使其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把所担任的工作做到最好。

内部控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目标的手段,因此就高层管理者的控制而言,首先是其应德才兼备,其次是要设计和协调好各部门、各环节的关系,加强内部的民主监督机制和控制检查制度,防止经营者侵犯国家利益、或非法牟取私利。

2、组织控制要科学。首先是不相容职务分离,即经营业务的授权者与执行者要分离,执行者与记录者、监督者要分离。要注重把握①在决策层内部要有明确的透明度、合理的权利分割与牵制。特别应充分发挥董事会必要的集中决策,集体领导,形成即相互支持与协助,又相应提醒与制约的优势,落实监事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应有的监督检查作用。②决策过程中应有的科学程序以及决策与管理体系中应有的结构层次。

3、业务程序及信息质量控制要完整。企业为保证各项经济业务科学高效有序的运行,就必须科学合理的规定内部业务程序。控制的要求是,按组织控制的要求和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分工,授予各机构及各层次管理人员相应的审批权,强调任何机构人员不经合法授权不得行使审批权,也不得越权审批,对已经发生的业务必须按照会计控制的要求及时、正确、全面的反映和记录,并复核记录内容,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及时完整。会计信息是企业中最重要的信息,因此,建立和和健全会计信息系统,是完善会计制度设计、信息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企业必须根据现行的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

4、资产保护控制要灵活。内部控制的各种控制方式都具有保护资产安全的作用,对不同类型的资产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

(1)货币资金的控制。(2)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控制。(3)债权性资产的控制。(4)预算控制预算控制。

5、内部审计控制制度要严密。内部审计制度是单位内部设置得专职的审计机构和专职人员,通过经常和定期的审查活动,做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目的。因此,各企业单位应强化监控,加强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四、下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巨人集团失败的教训和海尔集团成功的经验来探讨企业内部控制的作用。

(一)巨人集团案例

巨人集团曾经是我国民营企业的佼佼者,一度在市场上叱咤风云,该企业以闪电般的速度崛起后,又以流星般的速度迅速在市场上沉落了。这样一家资产好几亿,年产值号称数十亿的企业破产,究其原因,管理当局的决策失误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巨人集团总裁史玉柱在检讨失败时曾坦言:巨人的董事会是空的,决策是一个人说了算。决策权过度集中在少数高层决策人手中,尤其是一人手中,负面效果同样突出。特别是这个决策人兼具有所有权和经营权,而其他人很难干预其决策,危险更大。

总结巨人集团失败的经验教训,其计划过程失控也是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计划动因不明确;计划非理性,试图超越规范;过程失控,如计划制定较为粗放,计划执行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反馈与检讨,计划柔性不足,在市场状况即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缺乏对策,企业原有经营管理模式及经营管理层的经营理念与计划不匹配,人才的压力也是导致计划失控的原因之一等。

(二)青岛海尔集团案例

在1984年海尔集团曾一度亏损147万元,濒临破产倒闭,可是经过了的奋斗,到海尔集团实现全球营业额超过600亿元人民币。目前,海尔集团在49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8000多个营销点,产品销往87个国家和地区。海尔是中国家电行业唯一一家五大产品全部通过is09001国际质保体系认证和国内首家通过is014001认证的家电企业,也是中国第一个列入美国ul认证名录的企业,并通过了欧盟en45001认证,是中国第一家产品在国内就可以获得国际认证的企业。5月海尔集团还被美国著名的科尔尼管理咨询公司和美国<财富>杂志社评为全球“最佳营运公司”。海尔集团能够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取得如此的成就,其成功的经验是很多的,但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海尔集团有非常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而内部控制中的环境控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海尔集团的管理当局重视基础管理,有不断地组织变革的思想,注意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注重学习美国式的开放创新、个性舒展与日本的吃苦耐劳、团队精神,并将其与中国的传统思想创造性地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了独具魅力的海尔管理体系,如实行oec账表化管理,做到“日事日毕,日清日高,事事有人管,人人都管事,管人凭业绩,管事凭考核;坚持管理高质量,不做表面文章,注重管理实效,以法治厂,无一例外”。

其次,人事政策合理和有效。在企业的内部控制中人的因素是至关重要的。海尔集团通过实践,制定出了合理的员工聘用机制、考核机制、激励机制等。其用人的原则是:充分发挥人的潜能,让每个人不仅能感受到来自内部竞争和市场竞争的压力,而且能将压力转化为竞争的动力。海尔实行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于在岗的干部每月考评一次,根据考评结果进行选拔上岗或淘汰降职;而工资的发放则分档进行,计效联酬等方法。

第三,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及明确的职责划分方法。海尔的管理当局认为合理的组织结构能够保证企业内部控制活动的有效进行。海尔集团从1984年开始,经历了几次重大的机构调整,从直线职能式管理经过矩阵结构管理到“市场链”管理,最终形成了责权明确的四个层次的管理体系,各个层次各负其责,形成了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以上两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巨人集团失败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失控,尤其是控制环境中企业经营管理当局的经营管理理念和经营方式的失误造成的;而海尔集团的成功经验也在于企业管理当局的经营风格、文化理念及先进的管理方法等。

我国的内部控制思想较国外起步晚,这也导致我国近年来公司丑闻更是频频曝光。从早期的“郑百文”,“银广夏”,“麦科特”,“蓝田股份”,“东方电子”等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到,伊利股份董事长被拘留,创维数码董事局主席和金正数码及深圳石化董事长被捕,开开公司高层人员携款潜逃。反省以上事件,问题无不出在公司的管理经营上,而内部控制不利,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

总之,目前我国很多企业控制环境的现状是不容乐观的。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第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第二,不注重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缺乏良好的人力资源政策,不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第三,组织结构和职责权限不明确。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

第四,对企业的监督不力。如上所述,很多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而债权人对企业的监控作用也很小等,因此造成一些企业看似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对企业效益的提高却很难发挥作用。

五、内部控制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会计信息质量控制

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单位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主要的控制方法包括:(1)会计系统控制,就是通过建立完善的复式记账会计核算系统,保证企业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从而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2)内部审计控制,这不仅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在资产安全控制和经营绩效控制中,也广泛采用内部审计控制方式(以下略),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中的重要作用。

资产安全控制

资产安全控制的目标是维护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主要控制方法有:(1)限制接触控制,就是指严格控制对实物资产的接触,只有经过授权批准的人员才可接触、处置资产。主要适用于现金等变现资产,以及各种存货资产。(2)定期盘点控制,是指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定期盘点清查,进行账实核对。如果账实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经营绩效控制

经营绩效控制的主要目标是保证企业经营的效率与效益。控制方法主要有:(1)授权批准控制,即对单位内部部门或职员处理经济业务的权限控制。单位内部某个部门或某个职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必须经过批准才能进行,否则就不能进行。这样可以保证单位既定方针的执行和滥用职权。(2)奖惩激励控制,就是通过奖励和惩罚的手段来激励和约束被控制者,使其更好地为实现其控制目标服务。其手段可以通过合理的薪金制度、职务晋升制度等加以实施。(3)全面预算控制。预算管理由 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控制、预算分析和预算考核等一系列具有顺序的环节组成。一个现代企业,如果想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企业管理目标,就需要实行全面预算体系,推行预算管

综上所述,科学和合理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发展的显示需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而发展。理想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形成需要:吸收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认真总结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实践经验,通过剖析典型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运用理论分析和案例研究的方法,探求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一般性规律,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提供科学的依据。

篇13: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证监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发展战略。

第四条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机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方法,制定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企业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认为操纵因素。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明确贯彻实施本规范的具体要求,对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

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第二章内部环境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股东(大)会享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企业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相关事宜等。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

企业应当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指定和实施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人力资源政策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聘用、培训、辞退与辞职。

(二)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

(三)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五)有关人力资源的其他政策。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将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的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第三章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风险承受度是企业能够承担的风险限度,包括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第二十二条企业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三条企业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式、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督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企业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财务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风险规避是企业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通过放弃或者停止与该风险相关的业务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策略。

风险降低是企业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准备财务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承受是企业对风险承受度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不准备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的策略。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控制活动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制等。

第二十九条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企业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授权审批控制要求企业根据常规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企业应当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常规授权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企业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企业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三十一条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同意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计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三十二条财产保护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财务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帐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企业应当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三十三条预算控制要求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第三十四条运营分析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第三十五条绩效考评控制要求企业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时间,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信息与沟通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企业可以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研报告、专项信息、内部刊物、办公网络等渠道,获取内部信息。

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来信来访、网络媒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等渠道,获取外部信息。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企业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企业与外部投资者、债券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

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

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企业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举报专线,明确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确保举报,投诉成为企业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径。

第六章内部监督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方法,指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监督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企业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确定。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指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方式、范围、程序和频率,由企业根据经营业务调整、经营环境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实际风险水平等自行确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

篇14: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笔者就有关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演进和我国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必要的研究。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念的演进过程

第一阶段:产生阶段。内部控制的最初形式是内部牵制,即为维护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保证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正确性,确保各项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而建立起来的业务分管责任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科学管理方法的产生和运用,内部牵制范围得到扩大,逐步发展到经营决策目标的建立和贯彻,经济效益的实现和评价等诸多领域。

第二阶段: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发展阶段。1949年,美国审计程序委员会发表了<内部控制一调整组织的各种要素及其对管理当局和独立审立的重要性>的研究报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内部控制的定义,即“内部控制包括企业内部采用的机构计划和所有有关的调整方法和措施,旨在保护企业资产,检查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经济效益促使有关人员遵循既定的管理方针。”这里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就已不限于会计与财会部门的有关功能。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今,完善阶段。1988年,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第55号准则<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结构的考虑>,改变了用内部控制目标来定义内部控制的方法,采取按照内部控制组成成分的方法来进行。这个公告不再区别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也不再是站在企业的角度来定义,而是站在审计人员财务报表审计的立场来定义内部控制,提出了内部控制结构的概念,即为现实企业既定目标提供合理保证而建立的各种政策和程序,它包括控制环境、会计制度、控制政策与程序三个组成要素。这是内部控制概念的一次重大发展,既适应了当时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也促进了审计的进步。

1993年,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提出并通过的coso报告中将内部控制分成为五个部分,即:控制环境;管理当局的风险评价;会计信息与交流系统;控制活动和监督。这是在1988年定义上的沿袭和发展,这也是现代内部控制概念。,美国第78号审计准则也采用了这一定义,即“内部控制是受本单位董事会、高级管理阶层、政府管理门和其他有关人员影响,旨在为取得经营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循适当的法规等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种过程。”这是迄今为止对内部控制概念最完善的定义。论文写作,现代企业。

综上所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企业行政领导和各个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在处理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种管理体系,包括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所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内部控制制度的重点是严格会计管理,设计合理的、有效的组织机构和职务分工,实施岗位责任分明的标准化业务处理程序。

按其作用范围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内部会计控制。其范围直接涉及会计事项各方面的业务,主要是指财会部门为了防止侵吞财物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所制定的各种会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2)内部管理控制。范围涉及企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各部门、各层次、各环节。其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经营目标和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我国内部控制制度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政府开始加大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规范力度,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论文写作,现代企业。然而,对我国来讲全面认识内部控制还刚刚开始,会计信息失真、经营失败及不守法经营等在很大程度上都归结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失灵。论文写作,现代企业。

总体来将,我国企业普遍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但对内部控制认识不够;侧重于企业外部环境的梳理,而忽视了内部各环节、各岗位的牵制;侧重于经营环节的程序控制,而忽视了企业整体的协调;侧重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学习,而忽视了执行制度的人的素质提高;侧重于对货币、实物的控制,而忽视了企业文化环境的建设等。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控制环境基础薄弱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企业内部控制的执行和贯彻。它涵盖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特定政策程序及其效率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包括企业管理人员的品行、操守、价值观、素质和能力,管理人员的管理哲学、经营观念,企业各种规章制度、信息沟通体系、业绩评价机制等。我国企业在这方面的问题非常严重,主要表现在:

1、企业管理层内部控制意识薄弱。大多企业未制订完善的、成文的内控制度,这一事实反映出至少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尚未认识到内部控制的意义。即使已经制订出相应内控制度的企业大多也只是停留在“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给人看”的表面文章上,制度的落实方面问题很多。

2、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不少企业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机构设置,企业普遍存在机构臃肿、管理层次多、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另外,企业在组织机构设置中,比较重视纵向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对横向间的协调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同级各部门间缺乏必要的交流,信息沟通不灵敏,协调性差。

3、企业制度不健全。一是企业缺乏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例如厂长(经理)缴纳的风险数额只是象征性的,对他们无法构成压力。多数企业领导人还不能负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来,一旦出了问题仍由国家来承担损失。企业经营者可能基于利己动机而利用职权侵吞资产或大肆挥霍。为满足这种欲望,有些经营者不会重视内控的建设,甚至有意忽略或阻挠,反过来又加重了企业制度的不健全,形成恶性循环。论文写作,现代企业。二是人事政策和实务不完善。雇佣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考核,有许多是凭关系挤入企业;对职工未形成一套关于训练、待遇、业绩考评及晋升的制度;未根据不同情况对职工进行适当的道德教育。企业职工的胜任能力和正直性值得环疑,即使有良好的内控也会因执行者的能力不强或道德败坏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三是企业制度不全面,没有针对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制订出相应的规章制度,顾此失彼现象严重。

4、管理者素质较低。许多企业的管理者素质较低,普遍未受过正规的专业教育,企业亦未对这些管理者进行管理培训。这样低素质的管理者即使有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的素质,也因他们的能力所限而无法真正地管理好企业。论文写作,现代企业。论文写作,现代企业。

5、企业文化建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制度依存于企业而存在的共同价值观念的组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有赖于企业文化建设的支持和维护。因为企业文化是培养诚信,忠于职守、乐于助人、刻苦钻研、勤勉尽责的一种制度约束。企业文化是将员工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进行统一和融合,使员工自身价值的体现和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达到有机的结合,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的中枢神经,它所支配的是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在良好的企业文化基础上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必然会成为人们行为规范,从而才能很好地解决因制度失灵而产生的种种问题。

(二)企业内控部门责权不对称,内部控制和监督不力

企业内部控制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和内部会计控制,而我国的内部控制主要是指内部会计控制。作为承担内部控制主要部门的财会、审计部门存在严重的责权不对称现象。

1、内审部门形同虚设。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自我需要。但是,在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并没能真正履行其应有的职能,其存在问题主要有:

(1)组建的非自愿性。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内部审计主要是在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带有很浓厚的行政命令色彩,而这种过多依靠行政干预建立起来的内部审计机构很难受到企业重视。被调查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大多是从财会部门转来的或由财会部门兼任或是从其他部门调来,有的未经过专门培训,缺乏审计专业知识,内审部门成为企业安置干部的一个部门,这种情况下组建起来的内部审计很难发挥其应有作用。

(2)独立性不够。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再控制,本身就应从第三者的立场上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经济监督进行再监督,它的地位应当是超然独立的。而目前对内审部门是界定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这说明我国内部审计只是服务于企业负责人。这就造成内部审计既不能监督上司,也不能监督同级,因为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都是在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其各项经营行为尤其是重大行为大多是在厂长经理的授权下进行的,是厂长经理意志的直接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又如何开展工作呢?基于以上两点,内部审计无法在地位上实现超然独立,其工作范围大大受限,也很难赢得威信。

(3)重审计监督,轻服务建设。内部审计是适应企业的内在需要设立的,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在于它能为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而实际中内部审计却忽视了防错防弊这一职能,过分强调查错纠弊,在各种正式的文件规定中,强调“监督”的多,提倡“服务”的少;强调“事后监督”的多,提倡“事前、事中监督”的少。这种过分强调事后监督的指导思想是我国审计认识上的一大误区,也是阻碍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重要思想因素。

(4)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和作用不甚理解。企业管理人员经常将“内审监督”,与“会计监督”混淆不清,使人们产生“企业内部审计没什么意义”的想法。由于指导思想上的误区,多数审计人员未能摆正自己的位置。有些人将自己等同于厂长经理的行为工具,处处依厂长经理的旨意行事,有些则由于工作不好开展而心灰意冷或充当好人,使内部审计形同虚设。

2、责权不对等。权利、义务与责任对等是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之一。而目前有关法规中明确内部控制机构既代表国家执行行政监督职责,又要为企业领导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供服务。这种理论上的双向服务机制将内部控制机构经济责任和义务确定得大于其实际的功能和拥有的权力,只能把内部控制机构置于一个两难的境地。

三、强化我国内部控制制度的思考

企业内部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作为一项制度建设,其客观的成份越多,科学性就越强。内部控制建设也应当坚持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原则,制定出能针对企业自身特点的内控制度来,而不可能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范文篇一律。

(一)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机制

实施内部控制,首先需要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从所有者的立场出发,不但要把企业经营管理者行使权力的过程纳入内部控制的监控范围,而且要将其作为内部控制的重点监控对象,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使决策系统、管理系统和监督系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1、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完善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财务总监首先通过对单位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的领导和控制,掌握会计系统的运行,对于单位重大的交易、资产变动等拥有审批权;其次通过主持定期及非定期的单位内部审计,及时发现企业经营和会计方面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尽管实际工作中因个别经理素质差异和财务总监素质不一,不乏有受经理个人意志指使者,但只要明确控制责任,且有相制衡的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控制主体存在,是会收到很好成效的。

2、构筑严密的企业内控体系。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具体应包括三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在企业一线“供、产、销”,全过程中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制度,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有关人员在从事业务时,必须明确业务处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对一般业务或直接接触客户的业务,均要经过复核,重要业务最好实行双签制,禁止一个人独立处理业务的全过程。第二个层次是设立事后监督,即在会计部门常规性的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其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事后监督可以在会计部门内设立一个具有相应职务的专业岗位,配备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全面的人担任此职,并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将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定期直接反馈给财务部门的负责人。第三个层次是以现有的稽核、审计、纪律检查部门为基础,成立一个直接归董事会管理并独立于被审计部门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内部常规稽核、离任审计、落实举报、监督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等手段,对会计部门实施内部控制,建立有效的以“查”为主的监督防线。

以上三个层次构筑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和会计部门进行“防、堵、查”递进式的监督控制,对于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会计风险,将具有重要的作用。

3、加强对内部控制行为主体“人”的控制,把内部控制工作落到实处。企业内部控制失效,经营风险、会计风险产生,行为主体全是“人”。只有上下一致,及时沟通,随时把握相关人员的思想、动机和行为,才能把内部控制工作做好。具体讲,除领导本身应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外,还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第一,要及时掌握企业内部控制人员思想行为状况。内部业务人员、会计人员违法违纪,必然有其动机,因此企业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定期对重点岗位人员的思想和行为进行分析,着重了解他们是否有赌博、炒股、经商、与社会劣迹人员往来和追求 超常消费等情况,掌握可能使有关人员犯罪的外因,以便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

第二,对内部控制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要从正反两方面加强对内部控制行为主体“人”的法纪政纪、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教育,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觉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做到奉公守法、廉洁自律;加强继续教育,要特别重视对那些业务能力差的人员的基础业务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能力,减少业务处理的技术错误。

(二)以“协调”作为双元控制主体下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以“约束+激励”作为引导经营者行为的主要方法

1、在存在双元控制主体的现代企业中,最为突出的矛盾是双方“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企业所有者希望通过经营获利使资产增值,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却不能直接进行管理和经营,只能通过会计信息“间接”控制;经营者“直接”控制企业经营的过程和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报告方式。因此,决定了在双元控制主体构架下的企业内部控制首要的也是基本的目标应该是协调双方的利益和矛盾,只有通过切实有效的协调,找到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处的均衡点,才能实现现代企业内部控制的以上两个基本目的

2、“约束+激励”是引导经营者行为的主要方法,是实现现代企业双元控制主体“协调”的内部控制目标的有效办法。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社会监督机构,在工作中各行其是,未能形成综合监督的合力,对企业的威慑力不够。

3、对审计的独立监督、公正职能未予以充分重视,审计未形成规范化、法制化和经常化。对查出问题的处罚,往往就事不就人,重人情而轻规定,执法的刚性被扭曲。

篇15:建立企业内部协调管理机制

建立企业内部协调管理机制

建立企业内部协调管理机制

德勤咨询台北公司副总经理 黄于峻

当某个部门需要其他部门支援时,大多数人都觉得自己原来的工作已经很忙,因此态度被动――

高层领导应该为部门主管划分工作范围,让他们能够适当发挥,有各自发展的空间,而不会彼此冲突。高级管理层也应当起到协调的作用,为各部门制定一些共同目标,使部门主管在互相协作的基础上寻求自身的发展。

内部协调不畅通在许多公司尤其是大公司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当某个部门需要其他部门支援时,大多数人都觉得自己原来的工作已经很忙,因此态度被动,更不用说积极帮助他人达到目标。究竟公司要怎么做,才能化解这种部门间如铜墙铁壁般的藩篱?

如何避免和改善这种状况?企业可以建立以下六个机制:

平衡部门与整体目标

每个人为自己部门的目标努力,这是很自然的事情。但是除了部门之外,公司应该再设计一个整体目标,让部门不仅要达成自己的目标,如果能够帮助别人达成目标,也能给自己的部门带来利益。

例如,如果有两个业务团队,业绩目标都是1000万,当团队达到自己的目标,可以得到一定的奖励。但如果两个团队都达到目标,获得的奖励更多。相反地,如果一个团队达到1000万,另一个团队达不到80%,这样两个团队都没有奖金。这种做法会鼓励团队之间彼此协调、合作。

业务人员可能比较容易设定目标,行政人员则较难。因此,当全公司达成目标的时候,行政人员的年终奖励也应该提高。虽然行政部门没有直接参与销售,无法获得销售奖金,但他们对其他部门提供了支援,对公司整体业绩有非直接的贡献,因此也应该获得年终奖励。

要让支援部门真正以公司目标为目标,可以将薪酬的可变数设大一点。比如除了12个月薪水之外,当公司盈利达到某个目标时,薪资可以有比较大的提高。另外,如果有公平客观的内部调查,服务品质得到第一名、第二名的,可以有更多的奖励。

建立内部满意度调查

现在企业都非常重视他们的外部客户,但是对于一些内部部门来说,同样必须要有客户导向的`观念。这些部门包括总务、会计、人力资源、资讯部门,企业同样可以针对他们提供的支援服务,来做满意度调查。

当一提到要做调查,大部分部门开始都会有抵触情绪,并且找出许多借口来回避。许多人都说,这种调查不公平。因为有些部门扮演的常常是踩刹车或控制的角色,很容易引起公司其他员工的不满意,所以他们会担心调查结果于他们不利。

事实上,根据我们的经验,很多公司的员工的确都抱怨内部行政部门支援不够,可能的因素是他们没有真正从企业内部客户的角度出发。

要突破这些支援部门的戒心,让他们愿意配合满意度调查,可以让他们以第一年的调查结果为基础,逐年改善,并且配合相应的激励机制。

内部满意度调查应该如何执行?在频率方面,有一种调查是即时进行的。例如,今天我打电话请资讯部门帮我解决一个问题,也许是填一个申请单,或只是电话请他们帮忙。解决问题后,资讯部门就可以马上发一个问卷,问我对这次服务是否满意。这样随时随地累积调查结果,就可以知道这个部门一年的服务水准。当然,这种做法可以通过IT技术使之简单易行,例如用电脑自动发送问卷、用电子邮件回复、储存等等。

另外,公司可以每年针对所有的支援部门做一次调查,例如总务、会计、MIS、人力资源等各部门的满意度调查。这样的问卷是要了解大家对这些部门的印象和反馈,因为搜集的是大多数人的意见,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公司可以从中选出服务最杰出的部门和个人,提供特别的奖励。

至于调查的执行者和方式,由公司的企划部、总经理室来执行比较公正,而不是由被调查对象来做。运用IT技术可以减少作弊的机率,问卷通过email发出和搜集。填问卷时,一般可以不具名,但填一些基本资料,例如来公司服务多久,属于哪个部门,以便做交叉分析。例如,你可能会发现,经理级的员工对服务满意度很高,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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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

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

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

唐青林

案件要旨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以下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进行保密约定,不履行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责任赔偿;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可以进行竞业限制约定;规定企业在雇佣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南京TJ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J公司)成立于6月,经营范围包括中央空调、室内装璜设计、施工及其相关设备、材料销售;水处理及中央空调设备维保工程等。

6月22日、6月27日、6月30日、8月21日,TJ公司与案外人罗莱公司分别签订《中央空调系统水处理工程合同》、《中央空调制冷主机养护工程合同》、《制冷主机单机清洗工程合同》、《中央空调翅片设备清洗工程合同》等四份合同,约定由TJ公司从事罗莱公司中央空调系统水处理工程、制冷主机养护工程、制冷主机冷凝器水侧热交换器清洗、中央空调翅片设备清洗等服务事项。

王某某(乙方)分别于12月1日、月18日与TJ公司(甲方)签订《劳动服务期聘用合同》约定:不论在何时何地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或商业资源从事任何赢利性的工作。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在除甲方以外的单位兼职。4月1日TJ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双方自207月18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并约定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或商业资源从事任何个人可获得利益性的工作。

月19日,TJ公司(甲方)与陈洁霞(乙方)签订《聘用合同》,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为业务主管,乙方不论何时何地在任何环境下必须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双方于年1月19日又签订《聘用合同》,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为经营综合部副经理,乙方不论何时何地在任何环境下必须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年2月9日,陈洁霞等5人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作为TJ公司的销售主管,不管任何原因离开公司,不得泄露TJ公司中央空调水处理与维保技术和商业秘密,如违反承诺,自愿赔偿TJ公司违约金2万元。2008年4月28日,陈洁霞向TJ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承诺在辞职后的两年内不再从事水处理及主机维保的经营活动,并注明正式离职时间为2008年4月30日。

根据TJ公司提供的1月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不论什么原因离开公司,三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公司商业机密、商业技术及商业信息从事相类似的工作。

原审被告南京约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维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经营范围包括空调销售及售后服务、水处理系统的安装、施工等。

一审法院根据TJ公司的申请,向案外人好又多管理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发出调查令,令其提供约维公司于2008年4月左右与好又多连锁店签订的《中央空调制冷主机维保合同》及相关投标书、报价方案。

TJ公司主张罗莱公司、好又多连锁店两家客户及其需要空调水处理或维保等相关的经营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罗莱公司及其相关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TJ公司对该项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该项经营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TJ公司有权对该项商业秘密主张权利。王某某、陈洁霞原系TJ公司职员,陈洁霞作为罗莱公司的主要联系人,接触并知悉罗莱公司的相关经营信息,而陈洁霞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两被告均接触了TJ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王某某在尚未从TJ公司处离职时即成立约维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约维公司成立后不久即与罗莱公司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王某某、约维公司、陈洁霞具有明显侵权故意,应当认定王某某、陈洁霞违反保密约定,向约维公司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约维公司明知王某某、陈洁霞的违法行为,仍然使用TJ公司商业秘密,王某某、约维公司、陈洁霞的行为均构成侵犯TJ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法院依法判决:约维公司、王某某、陈洁霞立即停止侵犯TJ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王某某、陈洁霞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上述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三被告赔偿TJ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

判决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一、TJ公司主张的罗莱公司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王某某认为TJ公司主张的罗莱公司客户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是:1、TJ公司的客户信息均是为公众所知的普通信息;2、TJ公司未明确员工应当保守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法院认为:首先,TJ公司的客户信息中关于罗莱公司所使用的空调主机性质及冷量、系统状况及保存水量、维护状况等特有信息,通常只有通过对该空调的维护才能知悉,公众通过普通渠道难以获得。王某某主张该信息是为公众所知的普通信息,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王某某关于TJ公司的客户信息是为公众所知的普通信息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其次,在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动服务聘用合同》和《关于提前终止王某某劳动服务聘用合同的协议》中,TJ公司均明确了王某某不得泄漏TJ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TJ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盈利工作。TJ公司的员工手册也明确规定,员工不得泄漏、不得利用TJ公司的商业秘密。对于经营空调维护业务的公司来说,掌握客户空调的特有信息至关重要,因此,该信息属于应当保守的商业秘密。作为空调维护行业的从业人员,王某某对此应当明知。王某某以TJ公司未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为由,主张罗莱公司的上述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二、王某某侵犯了TJ公司的商业秘密

王某某认为其未侵犯TJ公司商业秘密的理由是,约维公司与罗莱公司签订的空调维护服务合同,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依据是罗莱公司出具的证明。法院认为:公开招投标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并制作相应的招投标文件。因此,王某某对其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招投标文件予以证明,仅有罗莱公司的证明不足证明其与罗莱公司的空调维护服务合同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因此,王某某关于其未侵犯TJ公司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TJ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适当

由于TJ公司因王某某、约维公司、陈洁霞的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无法查明,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约维公司与罗莱公司之间的7万元空调维护服务合同标的以及王某某、约维公司、陈洁霞侵权行为的时间、情节、主观恶意程度、所处行业的性质、利润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其共同赔偿TJ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并承担TJ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上述赔偿责任错误,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王某某关于一审法院判决其赔偿TJ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错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专家点评

本案中,TJ公司通过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动服务聘用合同》等协议中的保密协议约定,对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陈洁霞侵犯TJ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起诉。离职员工的侵权一直是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形式。那么,对于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法律又是如何通过《劳动法》予以保护的呢?

首先,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进行保密约定,不履行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责任赔偿。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其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可以进行竞业限制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还对竞业限制的对象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再次,劳动法在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上,还特别规定了企业在雇佣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也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可见,我国法律从劳动法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做出约定,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劳动者违法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禁止义务,造成企业商业秘密损失的,企业有权要求赔偿;同时,对于新的用人单位招录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应当对企业的商业秘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跳槽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是企业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的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对此,企业应当善于运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商业秘密的合理保护。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权利人可以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约定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的竞业限制的约定;在发生侵权纠纷时,权利人还能以雇佣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为由,以新雇佣单位为对象,向其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企业也应当注意,不要招聘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尤其是掌握有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的涉密人员,以免招致不必要的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殊客户。”可见,并非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构成企业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必须具有以下特征:是企业花费一定的人力和物力长期积累的特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实用性;企业对客户名单采取了适当、合理的保护措施。

对于经营空调维护业务的公司来说,掌握客户空调的特有信息至关重要。本案中,首先,TJ公司的客户信息中关于罗莱公司所使用的空调主机性质及冷量、系统状况及保存水量、维护状况等特有信息,通常只有通过对该空调的维护才能知悉,公众通过普通渠道难以获得,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其次,在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动服务聘用合同》和《关于提前终止王某某劳动服务聘用合同的协议》及员工手册中,TJ公司均明确了王某某的保密义务。故法院认为,涉案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对TJ公司提出的涉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主张予以支持。

2、损害赔偿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由于TJ公司因王某某、约维公司、陈洁霞的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无法查明,故法院在综合考虑约维公司与罗莱公司之间的7万元空调维护服务合同标的以及王某某、()约维公司、陈洁霞侵权行为的时间、情节、主观恶意程度、所处行业的性质、利润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其共同赔偿TJ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并承担TJ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

1、《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篇17:商业秘密的行政法保护

商业秘密的行政法保护

――海南SWG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诉毛某军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唐青林

案情要旨

权利人认为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相关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较之于刑事、民事保护,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具有广泛性、直接性、强制性、惩罚性等特点,能够较为迅速制止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SWG成立于2007年7月2日,主要经营范围是餐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等。被告毛某军经营的品味堂位于三亚市解放路492号蓝天假日宾馆二楼,于5月8日开业营业,主要经营餐饮、酒、饮料等。202月7日,品味堂与海南一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设计委托合同书》,约定由后者负责设计品味堂的装修方案。该店的装修、装潢中与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和乔香路交界口深国投购物中心三楼15、16号铺位的SWG的装潢相似。具体表现为:1、店面招牌使用黑黄两色调结合,排版为两边黄中间黑,“品味堂”三个字为黑色,并在旁边(下面)标注其招牌菜“砂锅老汤”;2、店内主灯具均为圆形、半圆形星星灯。其壁灯为竖长方形,上下两边黄、中间黑,标注店名、英文字母和主打菜名;3、品味堂店堂内的“篱笆墙”(黄色)、“木线条”(黄色)、“烤漆玻璃”(黑色),在色调、排列、图案、工艺方面均与SWG相近似;其他方面,品味堂在对外宣传海报喷绘、菜谱、营业用具及整体装修风格等方面,均使用了与SWG相近似的黑黄色调、排列布局。

2010年7月7日,原告向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称被告毛某军经营的三亚品味堂美食城采用仿冒SWG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不正当竞争。该局作出三工商处字【201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告毛某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责令三亚品味堂美食城消除与SWG相近似的广告宣传、装修装潢。被告毛某军不服,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毛某军不服判决,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在审理中,经被告毛某军申请,法院于5月8日对三亚品味堂的装修现状进行现场勘验,现状为:二楼顶外墙“品味堂”有两个店招名称均以黄、红色调为主;“品味堂”及英文字母为黄色;“砂锅老汤”四个字为黑色,并以黄色圆圈为背景;店门门牌以黄黑色为主,两边黄,中间黑,“砂锅老汤”四个字为黑色,并以红色圆圈为背景;进入店门,门口的天花板吊灯及二楼入口处的天花板吊灯是汽车轮胎形状,餐厅内的天花板上的吊灯是圆柱形状;墙壁的装修是黑色烤瓷玻璃和银灰色竖线条条纹组合;品味堂餐厅内的壁灯以红黑色调为主,灯的形状为竖状长方体,“品味堂”三个字及其英文字母为黄色;在客厅餐桌所靠的墙面上以白色背景为主,墙面上装饰着塑料花草;在餐厅的烤瓷玻璃上的图案主要是沙滩、椰树、海水、飞鸟、小船。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其经营信息以及主打产品的原料配方,侵犯其商业秘密,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其商业秘密的范围的证据。而被告毛某军申请的证人廖正均证明了其在品味堂担任厨师长时做的“鱼扒”、“手撕鸭”在2007年进入武汉SWG工作之前就会做了,同时证明被告陈栋没有向其打听过SWG菜的做法。证人潘胜海证明了其2010年6月在品味堂担任店长时被告陈栋已不在品味堂工作,自己没有向SWG要过服务员或厨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生效的三亚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事实,被告毛某军经营的品味堂使用了与SWG相近似的黑黄两色设计风格、包装、装潢,该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被告毛某军在海南省三亚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后已经进行了整改,现已不存在使用与SWG相近似的黑黄两色设计风格,仿冒SWG的包装、装潢的情形,故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仿冒原告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没有必要,对该请求应予驳回。

关于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问题。本案中,虽然品味堂的部分菜肴的名字与SWG的菜肴的名字相同或相近,但品味堂的菜肴中是否使用了SWG的菜肴的原料构成和制作方法,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其商业秘密的范围的证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实施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品味堂使用的信息或原料配方与其商业秘密一致或相近。同时,根据被告毛某军提供的证人证言,“鱼扒”、“手撕鸭”的制作方式与SWG没有关联性,被告陈栋没有实施过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故法院对被告毛某军、陈栋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二被告的民事责任的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于SWG的其他损失难于计算,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品味堂的经营利润。综合品味堂系由海南一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设计的装修方案并由被告毛某军经营的事实,被告毛某军、陈栋主观上没有过错以及品味堂侵权的时间短、无经营利润等相关因素,本案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毛某军承担。法院酌定被告毛某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对于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在《海南日报》、《海口晚报》、《南国都市报》、《三亚晨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问题 。品味堂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人身权的损害,赔礼道歉并不是故对原告的上述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毛某军赔偿原告海南SWG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专家点评

本案中,在海南省三亚工商局做出行政处罚以后,被申请人毛某军对品味堂与拾味堂相类似的设计风格、包装、装潢进行了整改,有效地制止了毛某军对拾味堂的侵权行为。在不正当竞争中,行政法救济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扼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手段。

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制定并颁布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的管理和处理做出了细致规定。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对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违法侵权行为,权利人有相关证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张权利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举报的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可以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第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这主要是针对正在进行,不立即制止将会给权利人带来巨大损害的侵权行为。在本案中,海南工商局对毛某军做出了拆除与拾味堂相类似的设计风格、包装、装潢的行政处罚,有效地遏制了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

第二,行政罚款。为了达到对侵权人的惩戒目的,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行政机关可以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应当明确的是,此处的罚款并非是必须适用的,当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时,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赔偿。至于罚款的数额,则应当根据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情节来决定。对于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继续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可以从重处罚。

第三,损害赔偿问题。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对扰乱正常经济秩序的违反诚实信用的不法行为依法进行惩戒,因此,在商业秘密的行政救济中,行政机关只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由于侵权行为使企业遭受损害,权利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损害赔偿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对此,权利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可见,较之于刑事保护、民事保护,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具有广泛性、直接性、强制性、惩罚性等特点,能够较为迅速制止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权利人应当学会利用行政保护途径来追究商业秘密侵权人的行政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商业秘密被侵犯时,权利人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当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时,有权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侵权人相应的行政责任,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给予侵权人相应的行政罚款。

有关商业秘密专业法律问题

1、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且构成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除在第二条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一般性规定外,还通过特别条款对特定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了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十五类(157-165)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其中项下160分类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可见,侵犯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不是两个案由。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上,如果诉争行为属于特别条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以特别条款进行调整,只有当诉争行为不构成特别条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才适用一般性条款。

本案中,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本案中两被告存在两项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侵犯了原告的包装装潢,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使用了与原告的菜品相同的原材料,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对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提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予以支持。

2、商业秘密的“涉密点”。

“涉密点”是法院审查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依据。对此,权利人应当对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信息予以明确,并充分证明侵权方与原告相同或相似的“涉密点”,而不能笼统地主张保护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权利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商业秘密系由若干部分组成的,权利人应明确整体或组成部分是商业秘密抑或整体与组成部分均是商业秘密”。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的证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使用的信息或原料配方与其商业秘密一致或相近,故法院对其主张的经营信息以及主打产品的原料配方的商业秘密保护,不予支持。

3、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可否作为责任承担方式?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公民、法人的人身性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手段,在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般不予适用,除非权利人因为侵权行为遭受了商誉的损失和影响。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

本案中,两被告为装修、装潢风格的近似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人身权的损害,故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主张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监督检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157、仿冒纠纷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4)伪造产地纠纷

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159、虚假宣传纠纷

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16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163、有奖销售纠纷

164、商业诋毁纠纷

165、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 权利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商业秘密系由若干部分组成的,权利人应明确整体或组成部分是商业秘密抑或整体与组成部分均是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

篇18: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

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

唐青林

案件要旨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以下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进行保密约定,不履行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责任赔偿;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可以进行竞业限制约定;规定企业在雇佣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南京TJ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J公司)成立于6月,经营范围包括中央空调、室内装璜设计、施工及其相关设备、材料销售;水处理及中央空调设备维保工程等。

6月22日、6月27日、6月30日、8月21日,TJ公司与案外人罗莱公司分别签订《中央空调系统水处理工程合同》、《中央空调制冷主机养护工程合同》、《制冷主机单机清洗工程合同》、《中央空调翅片设备清洗工程合同》等四份合同,约定由TJ公司从事罗莱公司中央空调系统水处理工程、制冷主机养护工程、制冷主机冷凝器水侧热交换器清洗、中央空调翅片设备清洗等服务事项。

王某某(乙方)分别于12月1日、月18日与TJ公司(甲方)签订《劳动服务期聘用合同》约定:不论在何时何地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或商业资源从事任何赢利性的工作。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在除甲方以外的单位兼职。4月1日TJ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双方自207月18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并约定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或商业资源从事任何个人可获得利益性的工作。

月19日,TJ公司(甲方)与陈洁霞(乙方)签订《聘用合同》,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为业务主管,乙方不论何时何地在任何环境下必须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双方于年1月19日又签订《聘用合同》,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为经营综合部副经理,乙方不论何时何地在任何环境下必须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年2月9日,陈洁霞等5人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作为TJ公司的销售主管,不管任何原因离开公司,不得泄露TJ公司中央空调水处理与维保技术和商业秘密,如违反承诺,自愿赔偿TJ公司违约金2万元。2008年4月28日,陈洁霞向TJ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承诺在辞职后的两年内不再从事水处理及主机维保的经营活动,并注明正式离职时间为2008年4月30日。

根据TJ公司提供的1月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不论什么原因离开公司,三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公司商业机密、商业技术及商业信息从事相类似的工作。

原审被告南京约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维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经营范围包括空调销售及售后服务、水处理系统的安装、施工等。

一审法院根据TJ公司的申请,向案外人好又多管理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发出调查令,令其提供约维公司于2008年4月左右与好又多连锁店签订的《中央空调制冷主机维保合同》及相关投标书、报价方案。

TJ公司主张罗莱公司、好又多连锁店两家客户及其需要空调水处理或维保等相关的经营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罗莱公司及其相关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TJ公司对该项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该项经营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TJ公司有权对该项商业秘密主张权利。王某某、陈洁霞原系TJ公司职员,陈洁霞作为罗莱公司的主要联系人,接触并知悉罗莱公司的相关经营信息,而陈洁霞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两被告均接触了TJ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王某某在尚未从TJ公司处离职时即成立约维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约维公司成立后不久即与罗莱公司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王某某、约维公司、陈洁霞具有明显侵权故意,应当认定王某某、陈洁霞违反保密约定,向约维公司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约维公司明知王某某、陈洁霞的违法行为,仍然使用TJ公司商业秘密,王某某、约维公司、陈洁霞的行为均构成侵犯TJ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法院依法判决:约维公司、王某某、陈洁霞立即停止侵犯TJ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王某某、陈洁霞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上述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三被告赔偿TJ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

判决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一、TJ公司主张的罗莱公司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王某某认为TJ公司主张的罗莱公司客户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是:1、TJ公司的客户信息均是为公众所知的普通信息;2、TJ公司未明确员工应当保守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法院认为:首先,TJ公司的客户信息中关于罗莱公司所使用的空调主机性质及冷量、系统状况及保存水量、维护状况等特有信息,通常只有通过对该空调的维护才能知悉,公众通过普通渠道难以获得。王某某主张该信息是为公众所知的普通信息,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王某某关于TJ公司的客户信息是为公众所知的普通信息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其次,在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动服务聘用合同》和《关于提前终止王某某劳动服务聘用合同的协议》中,TJ公司均明确了王某某不得泄漏TJ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TJ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盈利工作。TJ公司的员工手册也明确规定,员工不得泄漏、不得利用TJ公司的商业秘密。对于经营空调维护业务的公司来说,掌握客户空调的特有信息至关重要,因此,该信息属于应当保守的商业秘密。作为空调维护行业的从业人员,王某某对此应当明知。王某某以TJ公司未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为由,主张罗莱公司的上述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二、王某某侵犯了TJ公司的商业秘密

王某某认为其未侵犯TJ公司商业秘密的理由是,约维公司与罗莱公司签订的空调维护服务合同,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依据是罗莱公司出具的证明。法院认为:公开招投标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并制作相应的招投标文件。因此,王某某对其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招投标文件予以证明,仅有罗莱公司的证明不足证明其与罗莱公司的空调维护服务合同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因此,王某某关于其未侵犯TJ公司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TJ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适当

由于TJ公司因王某某、约维公司、陈洁霞的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无法查明,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约维公司与罗莱公司之间的7万元空调维护服务合同标的以及王某某、约维公司、陈洁霞侵权行为的时间、情节、主观恶意程度、所处行业的性质、利润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其共同赔偿TJ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并承担TJ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上述赔偿责任错误,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王某某关于一审法院判决其赔偿TJ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错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专家点评

本案中,TJ公司通过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动服务聘用合同》等协议中的保密协议约定,对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陈洁霞侵犯TJ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起诉。离职员工的侵权一直是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形式。那么,对于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法律又是如何通过《劳动法》予以保护的呢?

首先,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进行保密约定,不履行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责任赔偿。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其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可以进行竞业限制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还对竞业限制的对象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再次,劳动法在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上,还特别规定了企业在雇佣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也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可见,我国法律从劳动法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做出约定,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劳动者违法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禁止义务,造成企业商业秘密损失的,企业有权要求赔偿;同时,对于新的用人单位招录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应当对企业的商业秘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跳槽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是企业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的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对此,企业应当善于运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商业秘密的合理保护。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权利人可以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约定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的竞业限制的约定;在发生侵权纠纷时,权利人还能以雇佣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为由,以新雇佣单位为对象,向其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企业也应当注意,不要招聘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尤其是掌握有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的涉密人员,以免招致不必要的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殊客户。”可见,并非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构成企业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必须具有以下特征:是企业花费一定的人力和物力长期积累的特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实用性;企业对客户名单采取了适当、合理的保护措施。

对于经营空调维护业务的公司来说,掌握客户空调的特有信息至关重要。本案中,首先,TJ公司的客户信息中关于罗莱公司所使用的空调主机性质及冷量、系统状况及保存水量、维护状况等特有信息,通常只有通过对该空调的维护才能知悉,公众通过普通渠道难以获得,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其次,在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动服务聘用合同》和《关于提前终止王某某劳动服务聘用合同的协议》及员工手册中,TJ公司均明确了王某某的保密义务。故法院认为,涉案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对TJ公司提出的涉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主张予以支持。

2、损害赔偿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由于TJ公司因王某某、约维公司、陈洁霞的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无法查明,故法院在综合考虑约维公司与罗莱公司之间的7万元空调维护服务合同标的以及王某某、约维公司、陈洁霞侵权行为的时间、情节、主观恶意程度、所处行业的性质、利润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其共同赔偿TJ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并承担TJ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

篇19:如何构建商业秘密保护战略

现代企业竞争好比一场虚拟战场的竞争力战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战略便是这场战争的制胜因素之一,

虽然现代企业已经越来越重视对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更多情况下,企业关注的只是已为大家所熟知的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的保护,而忽略了对同属知识产权范畴的,并且相对企业而言更为重要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可以说,对身处知识经济时代的现代企业而言,商业秘密是其企业财富和市场竞争力的核心体现,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更确切地说,企业应该将商业秘密保护提升到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予以重视和把握,因为在经济高度发展的竞争社会,丧失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意味着对企业的毁灭性颠覆。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战略设定应当依据商业秘密的特点进行,综合运用管理、技术及法律的手段,构建全方位、多层面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总结起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应当依照确定范围――系统建制――全面救济的思路予以部署,

战略一:确定范围

企业应当综合分析因保护力度而消耗的成本与被保护的商业秘密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以确定最为适合的保护范围。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自身特征与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有着根本的差别。同时也正因为这种差别,使企业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手段上获得更大的选择。以技术信息而言,在符合专利保护条件下,既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也可以采取商业秘密保护。至于选择什么样的保护手段则应当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及需要保护的内容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以期达到最佳的保护效果。

以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比较而言,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不是依靠任何专门法律而产生的,而只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而专利权则由专利法直接赋予,不能靠当事人的行为而自然产生;商业秘密保护不能公开秘密信息,而专利保护必须公开;商业秘密不具有法定的排他性,而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具有法定的排他效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固定,视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而定,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固定的等等。

所以,企业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赋予的保护方式的不同性、秘密信息的特点、秘密信息可能获得的经济效益等多种因素,对不同性质的保密内容予以不同的保护措施。

战略二:系统建制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战略的部署依赖科学、健全的保密制度予以实施,下列几类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以供参考。

篇20:浅析商业秘密的经济法保护

浅析商业秘密的经济法保护

经济法主要规制的是市场竞争秩序和各经济主体的行为,商业秘密虽然为其所有者个体所有,但是,其内涵的经济价值和经营技术信息却会对市场竞争产生重大的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社会公众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并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护的经营技术信息。由此可见商业秘密主要具有四个特征,即商业性,秘密性、合法性和存在保密措施。商业性是商本文由毕业论文网www.lw54.com收集整理业秘密和其他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的根本区别,只有经营技术信息具备了商业特性,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才能被归于商业秘密。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一般商业信息的区别,一般商业信息为大众所知悉,具有一般性,只有商业信息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才具有独创性和新颖性,才有保护的价值。合法性是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基础,商业秘密本身违法或者用途违法都将被法律排斥在外,不仅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保护措施主要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了防止其独有的经营技术信息被泄漏而做出的防止其商业信息泄漏或被窃取的行为。

二、商业秘密的经济法保护现状

经济法分两大部分,一是宏观调控法,一是市场规制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规则层面的重要内容,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的侵犯行为来对其进行界定的,这种界定虽然对于司法认定有着较好的指导作用,但是规定面未免有些狭窄。如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多数为职业流转所致,也有一些商业间谍行为所致,但是不论是哪种行为,商业秘密侵犯的主要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市场竞争秩序有着较大的冲击。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种行为并不能够很好的囊括现有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且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量刑并不合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的罚款的上限是二十万,《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实施的,二十万的规定在当时对于不法分子是一个较高的处罚,但如今我国的经济总量和当时相比有着较大的变化,二十万的上限似乎偏低了,而且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并没有对“情节”做出标准。

三、关于商业秘密经济法保护的完善

商业秘密的经济法保护主要应当考虑三个方面,一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二是不法行为人的行为规制以及高危群体的管理;三是对于不法行为人的处罚的具体规定。

1、完善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

商业秘密由于不登记不备案,所有对其事先保护一直处于一种空白的状态。由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使得对其的事先保护一直较为困难。笔者以为即使商业秘密较为隐蔽也还是可以对其进行保护,可以从其同业竞争者和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的从业者进行规制,当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认为其同业竞争者接触到其商业秘密时可以请求司法保护;对于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的从业者笔者以为应当规定不同行业职业流动后从事相关职业的时间限制,避免职业流转带来的商业秘密的流转。当然这对于接触商业秘密的从业者来说是一个较重的负担以为,故当限制从业者的职业选择时应当对其进行合理的补偿,以平衡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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