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个人简历网!永久域名:gerenjianli.cn (个人简历全拼+cn)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实用文>意见陈述书

意见陈述书

2023-01-19 07:55:1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gamfesz”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意见陈述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意见陈述书,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与分享哟!

意见陈述书

篇1:意见陈述书

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于××××年×月×日就××号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3、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3,……由于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包含在原权利。

要求×和×中,所以该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第××段。

4、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2,将其序号调整为×,增加了区别技术特征。

以使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第××段。

5、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关于该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的审查意见,并删除原权利要求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新颖性(答复新颖性的模块)

如果还有独立权利要求则需要再论述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答复创造性的模块)

第3步: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在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了如下实际技术问题:××××。

第5步:而且这样的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起来也不能得到将此区别特征用来解决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6步: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由于本发明采用××××(再介绍区别特征),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显着的进步。

如果还有独立权利要求×,则需要再判断一下重复一下上面的步骤。

四、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书通常有一个或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对于本技术领域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形是应当允许权利要求保护覆盖的。而且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能仅看几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应该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判断。

五、分案申请

1、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可写在前面权利要求书后面)

2、分案申请的理由

3、分案申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与创造性的说明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上述意见后,能早日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

专利代理人:×××

(电话:×××)

篇2: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2项。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技术特征“例如马铃薯薄片”、“例如油炸马铃薯薄片”,从而克服了在一项权利要求中出现两个不同保护范围的缺陷。增加了技术特征“对所述经过油炸的食品进行离心处理的步骤”以及“所述离心处理步骤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12段和13段。

2.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10-14段。

3.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以保护与独立权利要求1对应的设备权利要求,即“一种用于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该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16段。

4.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14-15,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16段。

5.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所述方法获得的马铃薯薄片,该薄片不仅表面具有较大鼓泡,而且含油量较低,约为13-18%。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与本申请原权利要求4相同的技术方案,使得其不具备新颖性,因此删除该权利要求。

6.将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不一致的术语“马龄薯”和“马铃薯”统一修改为“马铃薯”。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申请人不同审查员所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本申请的说明书第6段中明确记载,本发明所述方法和设备适用于除马铃薯薄片以外的油炸玉米饼薄片、油炸春卷、油炸排叉等油炸食品。说明书第13段记载了真空离心具有防止破碎、进一步降低含油量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该技术效果同样适用于除马铃薯之外的其它油炸食品。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申请的方法和设备适用于除马铃薯之外的其油炸食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三、关于新颖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炸薯片的方法,包括将马铃薯片送入真空油炸装置内进行油炸,油炸完毕后使油炸装置内恢复大气压,再将油炸后的薯片送入脱油机进行脱油,然后排出。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离心处理步骤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的”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制备含油量较少的油炸马铃薯薄片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将马铃薯薄片焙烤后,放入油炸器中油炸,然后将薄片和过热蒸气接触。通过此方法,不仅使马铃薯薄片含油量较少,而且表面形成较大鼓泡。修改后权利要求1包括在真空条件下油炸食品原料,并且在真空条件进行离心处理步骤。而对比文件2中并没公开这两个技术特征。由此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2是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成13-15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炸薯片,包括进料装置,油炸装置,离心况油装置、出料室。但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中的技术特征“油炸装置的输出口与离心装置的输入口密封连接,出料阀设置在离心装置输出口处”,两者的技术方案不同,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第二款的新颖性。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一套完整油炸薯片设备,特别是没有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3中的抽真空装置、离心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新颖性,《专利法》第二十二第二款的新颖性。

省略

四、关于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在审查员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可以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后者没有公开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离心这一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应的技术启示,无法解决现技术中存在的油炸新产品含油量高、容易破碎无法获得具有完整外形油炸食品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通过使过热蒸汽与油炸食品接触的手段,来解决含油量高的问题,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采用真空离心的技术手段,也不存在应用该技术手段解决上述“现技术中存在的油炸新产品含油量高、容易破碎无法获得具有完整外形油炸食品”的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更不存在将该技术手段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由此可见,本发明通过采用真空离心的技术手段,获得了进一步减少油炸食品含油量,防止油炸食品破碎、保持完整外形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者两者的给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省略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成13-15具备创造性

篇3: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或者是第几次通知),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在其特征部分加入了以下技术特征:(抄主权利要求特征部分内容 ),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位置或实施例)。

2、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几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相一致。

(下面分别对从属权利要求分别依次说明)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新颖性

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简写审查员提出的意见,主要是与对文件文件而言)。针对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通过(修改独权利内容),使得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了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判断新颖性应与对比文件一一对比)

具体地说,(说明原有什么问题,对比文件还没有解决),但是,申请人有什么特点,并且与对文件1不同……

对比文件2(解决了什么问题,还有什么问题),申请人的文件可见,其构思与本发明的构思并不相同。

(答完主权利不要记对从属权利也简写一下)

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

三、关于创造性

(答发明,先确定最新近的现有技术)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说明:三步法第一步】。

将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相比较可知,(本发明有什么)区别【说明:三步法第二步之一】,(解决了什么问题,有什么优点等等)。由上述各方面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说明:三步法第二步之二】,(达到了什么效果)。

【说明:三步法第三步】(新接近)对比文件?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没有对这一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事实上,对比文件?仅解决了什么问题。

(第二对比文件也要简要写一下)

另一对比文件2也不存在应用本发明所述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相反地,它教导人们采用什么方面解决问题。

(分析完对比文件一或二,做一个小结)

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发明应用简单易行的技术手段,(独立权利特征部分),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着的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或其结合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还要对从属权利进行说明创造性,简写)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如果审查员在继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敬请联系本代理人,申请人及本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

专利代理人:XXX(电话:XXX)

注意事项,1)以上对比文件在使用前看是否有抵触申请的情况,是否有效。

篇4: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于××××年×月×日就××号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修改了的独立权利要求1,……增加了必要技术特征××××,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足《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删除了原权利要求中的×××,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的规定。该技术方案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段、第××段及附图×。

2、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调整为引用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使其满足《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段、第××段。

3、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3,……由于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包含在原权利。

要求×和×中,所以该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第××段。

4、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2,将其序号调整为×,增加了区别技术特征。

以使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第××段。

5、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关于该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的审查意见,()并删除原权利要求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新颖性(答复新颖性的模块)

第1步: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而言,权利要求1-3无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而言,权利要求4没有创造性。

第2步:针对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在原权利要求中增加了在对比文件1 和2中都没有公开过的技术特征:“××××”。相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或2(现有技术)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理由如下:

第3步:对比文件 1公开了一种××××。不论是在对比文件1的文字还是附图中都没有披露××××技术特征(本申请发明点),因此本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中新颖性的规定。

第4步:权利要求2-×和新增的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因而也具有新颖性。

如果还有独立权利要求则需要再论述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答复创造性的模块)

第1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或2(现有技术)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第2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对比文件1、2都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与本发明更为接近,公开的技术特征也最多,所以可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3步: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在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了如下实际技术问题:××××。

第4步:对比文件1既没有披露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2也没有披露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可分别具体介绍对比文件1、2的技术特征××××)。

第5步:而且这样的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起来也不能得到将此区别特征用来解决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6步: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由于本发明采用××××(再介绍区别特征),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显着的进步。

第7步: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创造性。

第8步:在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如果还有独立权利要求×,则需要再判断一下重复一下上面的步骤。

四、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书通常有一个或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对于本技术领域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形是应当允许权利要求保护覆盖的。而且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能仅看几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应该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判断。

五、分案申请

1、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可写在前面权利要求书后面)

2、分案申请的理由

3、分案申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与创造性的说明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上述意见后,能早日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

专利代理人:×××

(电话:×××)

篇5:医疗鉴定陈述书

陈述人:夏**,男,61岁,家住上海市**区**镇**村****号,系患者孙**之夫。

争议焦点:

1、术前准备不足;

2、术中违规操作;

3、术后记录失真。

4、首次鉴定失实

事实与理由:

患者孙**,女,58岁,2月6日因左眼视力模糊到**大学附属**医院就诊,经核磁共振检查,诊断为脑左鞍隔、鞍结节脑膜瘤。202月26日住进医方神经外科病房,2月28日上午8点进入手术室,到下午4点左右出手术室,手术历经8个小时。手术中出血1500ml,手术后一直昏迷,术后脑CT检查提示脑室系统积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年3月3日再次手术,3月12日死亡。

1、术前告知不当

脑膜瘤大部分属于良性,生长缓慢。患者孙红英诊断出脑膜瘤时,实际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了,在诊断出来后其症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可能不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不手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也没有生命之虞。医方只告知了手术的好处,而对手术的不良后果轻描淡写,更没有如实告知不手术会怎么样。医方没有全面告知,误导患者及家属,如果医方全面告知的话,那么患者以近花甲之龄,可能就会选择不手术,这样虽然患者的视力不会改善,但生命显然不会产生危险。

2、术前准备不全

中华医学会编著的手术操作规程是医师应该遵循的医疗常规与规范,也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中华医学会编著的关于脑鞍结节脑膜瘤手术操作规程将脑血管造影列入手术前必须进行的检查项目。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何理盛主编的《脑膜瘤》关于“鞍结节脑膜瘤”(p355-356)也指出:尽管非血管性影像学检查有明显的进步,但脑血管造影,包括颈动脉及椎动脉造影对鞍结节脑膜瘤的诊断及治疗均有明显的帮助。脑血管造影可以显示颈内动脉、大脑前动脉等脑血管被肿瘤包埋及其移位等情况,确定肿瘤的供血动脉,同时可以显示血管本身的其他病变。可见鞍结节脑膜瘤手术前进行脑血管造影的重要性,但医方在对患者进行手术前却没有进行此项检查,以致在手术中才发现“肿瘤血供丰富”,但为时已晚。医方术前违反医疗常规与规范,术前准备不足可见一斑。

3、术中违规操作

1)、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神经外科权威王忠诚主编的《现代颅脑肿瘤外科学》关于“鞍结节脑膜瘤”一节中指出肿瘤的`切除步骤是:①先分离肿瘤在鞍结节的附着点。因为“肿瘤内血管的‘异性性’(或称‘畸形性’)是术中大出血的原因,所以先分离肿瘤在颅底脑膜上的附着点,阻断脑膜血管供血,以减少摘取肿瘤内容物时的大量出血。”(见该书p178)医方2007年2月28日的手术记录是这样记载的:探查见基底附着于前床台(?)和鞍膈的肿瘤,肿瘤呈卡鱼肉状、质硬,予分块切除,见肿瘤血供丰富。从该记录中可见医方未行分离肿瘤附着点这一关键手术步骤,明显违反手术操作规程。

2)、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神经外科权威赵继宗主编《颅脑肿瘤外科学》关于“开颅手术严重出血”一节中指出:手术处理富含血管的病变,必须注意遵循一条原则,即不能分块切除病变,只能从病变边界周围的蛛网膜分离,必要时还可以从正常的脑组织分离。切除病变时,如果一旦进入病变内部,就会出现难以控制的大出血。(见该书p173)医方2007年2月28日的手术中发现患者“肿瘤血供丰富”,却“予以分块切除”,同样明显违反手术操作常规。

由此,患者术中产生大出血也就不难解释了。

4、术后记录失真

患者死亡根本原因是手术出血,这是毫无疑问的。在2007年2月28日的术中失血1500ml,当属大量出血范畴。对于术中大出血,医方手术医师对出血量之外,对出血的具体部位、时间、原因以及出血后的具体手术措施也毫无疑问应当进行具体、详细的记录,但查阅医方手术记录却发现对此回避,不予记载,相比较于医方对术中所谓的“急性脑膨出” 产生的原因、具体的处置过程的详细具体的记载,不难看出其刻意隐藏其手术的重大过失的用意所在。

所谓的“患者在无明显大出血情况下出现急性脑膨出”根本就是一个谎言。因为患者肿瘤血供丰富,医方手术医师违规没有分离肿瘤附着点在先,违规对肿瘤分块切除在后,患者手术大出血也就必然产生。医方强调“患者在无明显大出血情况下出现急性脑膨出”只不过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花招而已。

手术中大出血的具体情况如何应该是本次鉴定必不可少的材料。在鉴定之前的法庭质证中,医方的代理人已经明确表示,如果因为手术中大出血没有具体记载的原因而影响鉴定的话,医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本次鉴定中,医方对手术中大出血的具体陈述和辩解(如出血的原因、部位、具体的手术处置过程等)不应该作为鉴定的依据。

综上,患者家属认为无论从本案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医方都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以上意见,恳请鉴定专家认真考虑,还患者及其家属一个公道!

篇6: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

算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意见陈述书】相关文章:

1.陈述书范文

2.医疗事故陈述书范文

3.个人陈述书范文结尾

4.陈述报告

5.竞聘陈述

6.个人陈述范文

7.求助陈述范文

8.自我陈述报告

9.陈述报告100字

10.陈述报告高一

下载word文档
《意见陈述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评级1星 评级2星 评级3星 评级4星 评级5星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