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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实施细则全文

2022-11-11 12:36:1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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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实施细则全文

篇1:档案法实施细则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当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请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瞒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间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交、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微缩品代替原件。档案微缩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制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抱经档案形成党委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抱经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着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六条 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几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据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档案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档案法学习心得体会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20周年,所以上上下下的关于档案法的宣传活动特别热闹,中海油作为直属央企之一自然也不例外。偏巧今年又是《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实施10 周年,真是好事都碰巧凑在一起了,所以宁波市的这次档案法宣传势头要更加闹猛一些。根据国家档案局《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宁波市档案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和省档案局《关于开展纪念《档案法》颁布实施20周年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为总结回顾宁波档案事业发展成就,大力宣传宁波贯彻实施档案法所取得的成绩,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提高档案依法行政guǎn lǐ水平,推动宁波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决定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纪念《档案法》颁布20周年为主题的系列档案宣传活动。活动有七、八项内容,其中之一就是要求大家再认真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三个法律法规学习一遍,并交心得一篇。正是依据国家档案局、省档案局、宁波市档案局的这种精神,我近日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抽空认认真真地把以上三个法律法规文件学习了一遍。学完之后,颇多疑惑,所以又查阅了其它一些资料。略有所得,不敢藏私,特拿出来奉献给大家,若能抛砖引玉,稍启茅塞,或有略窥一豹之处,则幸甚至矣。

一、中国的国情一直都是这样,国家有一个法,地方便有一个条例,比如,在国家有《安全生产法》,到了地方就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这次的档案法也是一样,在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在地方就有《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成一体系的,用俗话说就是一套一套的。另外,假如我们国家编了一个法,完了感觉没怎么说清楚,便会又另外弄一个什么什么的实施办法作补充,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什么什么的司法解释,诸如此类,等等,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便属于此类性质。以上是对这三个法的法律地位及相互关系的一点说明,在进一步学习之前咱们必须先摆明白的。

二、《档案法》的意义。《档案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法》的颁布,为加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档案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档案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档案的范围、档案工作的guǎn lǐ原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guǎn lǐ、利用和公布、公民在档案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在档案方面的法律责任等,这就使我们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在积累、使用、保护、处理档案,有效地开发利用档案资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有了法律的依据。《档案法》是有效地开发利用档案资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保障。

三、什么是档案?档案在现代文明社会已经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了,人们在自己的工作、生活、学习中,越来越清楚地感受到档案就在身边,人人都要和它打交道。国家与国家的关系,机关工作,科研、基建、生产活动,医疗、诉讼、财会工作,甚至个人参与的社会活动、个人交往中都会产生原始的记录,成为凭据性或参考性历史资料,保存起来就是档案。档案的法律定义是这样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中有准确表述: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上述档案定义表达了七个含义:1.档案形成的时间(历史性);2.产生的主体(多元性);3.来源渠道(广泛性);4.形成的特点(原始性);5.保存的目的(价值性);6.表现的形式(多样性);7.本质属性(记录性)。

四、档案的主体和来源:1、产生档案的主体是各类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表现出多元性的特点,由于主体不同,就产生了档案的不同所有权----分别属于国家、集体、公共、私人(个人、家庭、家族)所有;2、档案的来源渠道是不同主体所从事的不同的社会活动,表现出档案内容的广泛性特点。

五、档案的基本属性:原始记录性。1、原始性:档案是当时、当地直接形成于立档单位职能活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历史产物,不是事后编造数据文字。记录性:从内容上看,档案所记载的是当时、当地、当事人发生、发现的事物和行为的过程、结果;从形式上看,档案原件具有不可替代的办文特征和时代特征。

六、档案的价值性。价值性即有用性。档案有两种基本价值:1、历史凭证价值,从档案的基本属性和档案的内容、形式特征看,档案是真实可靠的,具有法律效力;2、情报信息价值(或称参考价值),从档案的信息储备和所反映的内容来看,档案信息可供各项工作借鉴、参考。体现档案基本价值的主要作用有六个方面:

A. 机关工作的查考凭据;

B. 生产建设的参考依据;

C. 政治斗争的必要手段;

D. 科学研究的可靠资料;

E. 宣传教育、文化建设的生动素材;

F. 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证据。

七、档案形式的多样性。表现在:1、记录方式,有文字书写(刻铸)、图表绘制、声像摄录、电子数码等;2、阅读方式,有直读的、机读的;3、载体形式,古今中外形式多样,如甲骨、泥板、金属器皿、岩石、竹木、布帛、羊皮纸、纸张、胶片、磁介质、金属片等。从档案形式的多样性中我们可以看到,档案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科技水平的提高而演变进步的。由于人类社会发展共同规律的支配,中外档案经历了大致相同的演变发展过程,即:最初由自然物作为记录材料,后来发展到以纸张为记录材料,进而发展为近现代多种新型记录材料的档案。档案的这一演变发展过程,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八、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档案法》指出:我国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guǎn lǐ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统一领导、分级guǎn lǐ是我国档案工作的guǎn lǐ体制,有三层含义:1.全国档案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授权各级档案行政guǎn lǐ机关统一组织、监督和指导;2.国家全部档案由各级档案保管机构分别集中guǎn lǐ;3.党政档案和党政档案工作实行统一guǎn lǐ。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是统一领导、分级guǎn lǐ的根本目的。

九、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guǎn lǐ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可见,档案工作业务指导是档案行政guǎn lǐ部门的重要职能,也是档案行政guǎn lǐ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必不可少的环节。它对推动档案事业向标准化和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统一领导、分级guǎn lǐ”是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全国档案事业由国家档案局掌管,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地方档案工作由各级档案事业guǎn lǐ机关分层负责地进行guǎn lǐ,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本地区档案工作的规则、制度和办法,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地区的档案工作。

十、档案工作业务指导的基本含义。档案工作业务指导,是指由国家档案法规授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规对所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在档案事务方面的指导。其基本含义有以下几个方面:1、档案工作业务指导是一种法定的档案guǎn lǐ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指导活动。各级档案行政guǎn lǐ部门和有下属单位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是由国家颁布的法规授权执行档案工作业务指导任务的。对于这些单位来说,档案工作业务指导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职责。2、档案工作业务指导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档案工作法规为依据。这是由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形成的领导地位所决定的,是由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档案工作基本原则所决定。不依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档案工作法规,档案工作业务指导就会迷失方向,就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分级guǎn lǐ”的原则。3、档案工作业务指导是以档案事务为内容的,而不是对其他工作的指导。4、档案工作业务指导主要内容包括:①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内各种门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开发利用工作和档案、档案工作的guǎn lǐ;②档案馆工作;③档案行政guǎn lǐ部门的工作;④档案学会、协会、协作组织的工作;⑤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档案宣传出版等。

十一、档案工作业务指导的原则。档案工作业务指导的原则,是档案工作业务指导规律的体现。人类社会的实践活动能否取得成效,取决于它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档案工作业务指导也不能例外。档案工作业务指导的规律,存在于它的各项活动过程之中,它是广大业务指导工作者应当自觉遵循的规范和准则。1、统一指导原则。统一指导原则是档案工作业务指导的首要原则。要正确执行这一原则,必须依据党和国家的战略发展规划、战略部署和方针、政策,加强档案事业的规划的制度建设,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能力;必须建立分层次、分专业的档案业务指导工作的体系和网络,配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在指导的组织和力量配置上,应既有合理的分工,又有统一的指挥。2、总揽全局原则。总揽全局原则是系统整体思想在档案工作业务指导上的体现。就是要求档案工作业务指导部门及其人员用系统的观念考察和处理问题,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局部与局部之间、块与条之间的关系,把指导工作的各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从全局或整体上提高指导工作的效率。3、分级指导原则。分级指导原则的提出,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一是由指导的宽度所决定的。即在一个指导系统中,指导者能够直接指导的部门和单位在数量上总是有限的。二是由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决定的。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guǎn lǐ”。档案工作业务分级指导的原则正是“分级guǎn lǐ”的体现。各级指导者应根据统一的行动规范,尽可能发挥自己的主动性与创造性。4、分类指导原则。分类指导原则,是指在档案工作业务指导中,要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不同要求,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方法,不搞“一刀切”,以增强其针对性。这是由档案工作及指导对象的差异性与不平衡性所决定的,是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路线的具体体现。5、重点指导原则。重点指导原则是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的观点在档案工作业务指导中的具体运用。其内容是指档案工作业务指导部门及其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或档案事业发展中的基本间题、关键环节而开展业务指导工作,以带动档案事业其他方面工作的发展。亦称“抓重点”或“抓中心工作''。6、调动人的积极性原则。档案工作业务指导的双方都是人。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认为: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因此,调动人的积极性应是档案工作业务指导的一条重要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档案行政组织要调动业务指导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档案工作业务指导人员要调动被指导对象的积极性。

十二、档案工作业务指导与档案行政监督的关系。档案工作业务指导和档案行政监督同属于档案行政guǎn lǐ的法定职能,彼此互相配合、互相依存。即:行政监督工作为业务指导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业务指导为有效开展行政监督工作提供理论、技术与方法的保证,也为行政监督提供新经验、新情况。然而,它们之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着眼点与作用不同;guǎn lǐ方法与范畴不同;工作程序与强制性不同。当前,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一方面档案法规的实施缺乏严格的监督作保障,给业务指导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档案业务指导负担过重,由于缺乏监督环节,业务指导的效果不太理想,”投入产出比不高“。因此,强化档案行政guǎn lǐ部门的监督职能,提高档案行政guǎn lǐ干部的监督意识,正确处理业务指导与档案行政监督的关系对推动业务指导的发展和效益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三、档案业务指导主体与档案业务指导对象的关系。业务指导主体是指依据国家法规并经授权的档案工作业务指导人员;指导对象是指被指导人员。主体与对象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要想起到最佳的业务指导效果,就必须充分调动双方的积极性。要调动业务指导人员的积极性,必须做到:首先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其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其次是贯彻执行职、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指导人员的情况确定工作岗位,划清职责范围,实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guǎn lǐ,并委以履行其职责的一定权力,放手让其工作,加强检查考核,做到奖优罚劣;其三是在制定规划和规范、标准或作出重大决策时,要请业务指导人员参加并尊重他们的意见。要调动被指导人员的积极性,首先,要求档案工作业务指导人员态度诚恳,平等待人;满腔热忱,悉心指导;讲究方法,加强针对性。同时要虚心学习,善于发现被指导人员的积极因素,尊重其创新精神;对于他们所创造的新经验和好的做法,要帮助他们进行总结,必要时加以推广;对于他们工作中的阻力和困难,要帮助呼吁解决,提请地区或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重视支持他们的工作;及时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对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进行表彰和宣传,形成竞争和激励机制。

十四、不利归档原则。档案法第10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guǎn lǐ,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国家规定不利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注意后面一句,国家规定不利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到底哪些是不利归档的材料,没有明说。再查档案法实施办法。没有相关内容。实施办法对档案法第10条前半段有所解释,对后半段毫无解释。再查其它一些资料,比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原则与保存期限规定,也没有相关内容,对哪些不归档有所说,但不归档不是不利归档。所以竟是有点语焉不详的意思。

十五、档案工作人员。档案法第9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前半句是职业操守,后半句是职业技能。但是到底要求具备怎样程度的专业知识,又是没有明说。在档案法实施办法中也没有再进一步的说明。在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中有稍微具体一点的说明,看来宁波市的ren da注意到了咱们的档案法关于这一点描述得太笼统,它的第十二条这样说: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受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多了两句,一是要求取得岗位资格证书,二是提出档案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应该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相同或相近(它用同等,同等者,就是同一档次的意思)。包含了两个意思,一个是宁波市的档案工作人员是要求有资格证书的,这个资格证书听其名字同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倒是相近,不知考试与获得是不是同样严格?而全国其他地区的似乎用不着资格证书(而律师资格证书是全国统一考试的,看来这个证书怎么地都是要差一截了);二是强调档案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应与其他专业人员一个档次,这反过来就意味着,目前档案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比其他专业人员还是要差一点,要不就无须强调。

十六、兼职档案guǎn lǐ人员。档案法对档案工作人员要求怎样程度的专业知识没有明确规定,宁波市ren da看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对此作了规定,要求具备岗位资格证书。但兼职档案guǎn lǐ人员呢?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也没有规定。同样是法律,安全生产法就对工作人员的专职与兼职有详细的规定。看来档案法比安全生产法到底是差了一点,安全第一嘛。

不觉档案法已经学得差不多了,时光匆匆,夏日难得一片闲,我们更应珍惜时光才是。也许等到30周年的时候,我们再来进一步继续今日未竟的研究与探讨?

篇3:档案法学习心得体会

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档案事业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事业,档案工作很平凡,但却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工作。《档案法》的颁布实施,为加强和发展档案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档案工作从此走上了”以法治档"的轨道。去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20周年。通过自学《档案法》和参加座谈会等活动,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一些体验,对《档案法》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一、做好档案工作必须紧紧依靠《档案法》。

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档案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常抓不懈。《档案法》是档案工作开展的尺度准绳,依法履行档案guǎn lǐ职能,充分发扬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相信,只要各级各部门领导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全社会给予关心和支持,档案人员积极努力地工作,我区的档案事业必将有新的发展。

二、严格遵循档案guǎn lǐ工作制度

依照《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和完善了档案guǎn lǐ工作制度。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相继完善了档案保管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保密制度等等。当然,如果制度只是写在纸上或是挂在墙上,那是远远不够的,要真正让我们的档案guǎn lǐ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就要把制定出的制度落实到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如我们guǎn lǐ科在接待查档的过程中,要严格按借阅登记制度办事,不管是谁,也不管工作多忙借阅档案都要履行借阅登记手续,保证档案的安全。

三、加强档案执法检查

坚持依法guǎn lǐ档案事业是推进档案工作新发展的基本保障。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档案guǎn lǐ。档案局要强化依法行政guǎn lǐ职能,加强对档案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断提高我区档案事业的依法guǎn lǐ水平。

四、做好《档案法》宣传工作

要广泛开展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把档案法律法规同普法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档案法的学习力度,提高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当然,为了让人们更加重视档案,我们在自己学习的同时,也要积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途径,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

推进档案依法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认真学习《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普法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保障档案事业的健康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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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专利法实施细则

9.广告法实施细则

10.计量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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