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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2022-10-24 08:22:4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铁皮”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与借鉴!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篇1: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 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饮用水安全

第七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八条 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条 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

第十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和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按照规划供水范围的正常用水量计算,应急备用水源应当具备不少于7天的供水能力。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的要求,编制供水设施技术改造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太湖流域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备用水源和应急供水设施;

(二)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组织指挥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

(四)应急备用水源启用方案或者应急调水方案;

(五)资金、物资、技术等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太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在蓝藻暴发等特殊时段,应当增加监测次数和监测点,及时掌握水质状况。

太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发现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异常,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发生供水安全事故,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并根据供水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

发生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实施跨流域或者跨省、直辖市行政区域水资源应急调度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对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的水工程下达调度指令。

防汛抗旱期间发生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实施水资源应急调度的,由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调度指令。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五条 太湖流域水资源配置与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维持太湖合理水位,促进水体循环,提高太湖流域水环境容量。

太湖流域水资源配置与调度,应当遵循统一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协调总量控制与水位控制的关系。

第十六条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商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

水资源调度方案批准前,太湖流域水资源调度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引江济太调度方案以及有关年度调度计划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工程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执行负责。

第十七条 太浦河太浦闸、泵站,新孟河江边枢纽、运河立交枢纽,望虞河望亭、常熟水利枢纽,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下达调度指令。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流域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水工程,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商当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调度指令。

太湖流域其他水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下达调度指令。

下达调度指令应当以水资源调度方案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实时水情、雨情等情况。

第十八条 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取水总量控制情况和本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报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年度预测来水量,于每年2月25日前向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篇2:浅谈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

浅谈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

摘要:文章在简单的论述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现实中运用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太湖流域的水环境现状以及在太湖流域实施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利弊,并针对在太湖流域实施排污权交易存在的一些技术上和政策上的障碍,提出了相应建议.作 者:张清辉    李明  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期 刊:商场现代化  PKU  Journal:MARKET MODERNIZATION 年,卷(期):, “”(7) 分类号: 关键词:太湖流域    水污染物    排污权   

篇3:太湖流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研究进展

太湖流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研究进展

摘要:介绍了太湖流域水质现状,分析了造威太湖流域水质污染的原因及主要污染来源,总结了目前国内太湖流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研究进展及存在的`不足之处,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参考.作 者:寇晓芳  作者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南京,210036 期 刊:科技资讯   Journal: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2010, “”(5) 分类号:X52 关键词:太湖流域    水质污染    总量控制   

篇4:太湖流域湖泊滩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

太湖流域湖泊滩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

在调查和分析太湖流域湖泊滩地资源特征和开发利用状况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滩地围垦对流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提出今后开发利用滩地资源的方向和对策.

作 者:刘庄 蒋建国 沈渭寿 施少华  作者单位:刘庄(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009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42)

蒋建国,沈渭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42)

施少华(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08)

刊 名:农村生态环境  ISTIC PKU CSSCI英文刊名:RURAL ECO-ENVIRONMENT 年,卷(期): 19(4) 分类号:X37 关键词:太湖流域   湖泊滩地   围垦   生态环境  

篇5:古代太湖流域治水思想的探讨

古代太湖流域治水思想的探讨

在分析太湖流域水系历史变迁的基础上,就古代太湖治水涉及的防洪、排水、灌溉、除涝、河运、围田等,分析了古人治水得失及其经验教训,以期在新一轮太湖流域防洪规划中有所启迪,指导现代太湖流域治水.

作 者:蒋小欣 顾明 JIANG Xiao-xin GU Ming  作者单位:苏州市水务局,江苏,苏州,215011 刊 名:水资源保护  ISTIC PKU英文刊名: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年,卷(期): 21(2) 分类号:X321 关键词:太湖   水系   防洪   治水策略  

篇6: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前山河流域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流域的规划、建设、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前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自源头至下游石角咀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对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设立前山河流域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前山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规划、环保、市政、排水、国土、建设、农业、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工作。

香洲区人民政府和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前山河流域规划实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前山河流域管理工作。

市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前山河流域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第五条 前山河流域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设置区级河长、镇街级河段长,作为包干河段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河涌综合整治、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举措,督导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对市相关部门、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进行考核;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区相关部门、镇、街进行考核。同时建立评议机制,由镇、街对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运用于相关部门的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第七条 市政府、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前山河流域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前山河流域保护和治理。

第八条 市政府协调前山河流经的其他市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共同保护机制,适时提请省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上下游调水机制,协调前山河流经的其他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联动调水。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前山河流经的其他市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

第九条 前山河流域管理协调机构建立前山河流域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协调各相关部门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以及应急联动,及时处理前山河流域的违法行为。

市水行政、环保、规划、市政、排水、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前山河流域的行政许可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其排污达标信息、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市政府信息公示及共享平台。

市水行政、市政、排水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前山河流域水闸、排洪渠、管网等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相关部门对水质、水量、水污染等水环境方面的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实时共享。

第十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前山河流域的保护和监督。

市政府、香洲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当为参加前山河流域保护活动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每年7月28日为前山河保护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作为前山河流域治理、开发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包括污染防治、岸线利用、防洪排涝、水系修复、文化保护等内容。

有关前山河流域的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以公示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水系的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和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应当纳入前山河流域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划定前山河流域的城乡规划蓝线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前山河流域的水域面积应当大于10%,新建项目不得违反规划占用水域。

第十六条 前山河流域滨水岸线的规划建设应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证滨水空间的延续性和完整性,并对公众开放;建设控制地带内,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等。

前山河流域滨水岸线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实施分类控制。前山河主河道陆域沿河纵深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少于八十米;广昌涌(含沙心涌)、洪湾涌陆域沿河纵深的建设控制地带标准由市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前山河流域其他滨水岸线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相关城乡规划执行,且不得低于相关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在前山河流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

(一)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水污染物的项目;

(二)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项目;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建设项目;

(四)影响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息环境的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前山河流域的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市环保、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前山河水质,及时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水污染防治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排水等部门和香洲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划定前山河流域交接断面,设立监测设施,提出交接断面水质的阶段性控制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考核奖惩措施、监测单位名称、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前山河流域交接断面水质应当逐步改善,水质状况作为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篇7:太湖流域印染废水处理提标工艺探讨

太湖流域印染废水处理提标工艺探讨

摘要:为了满足<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制>(DB32/1072-2007)的排放要求,太湖流域印染企业和印染废水集中处理厂纷纷实施废水深度处理的'提标改造工程,经过对已实施的四类工艺的介绍与比较,分析了太湖流域印染废水深度处理工艺的优缺点,展望印染废水深度处理技术发展趋势.作 者:宋伟    沈为    李稳    Song Wei    Shen Wei    Li Wen  作者单位:宋伟,Song Wei(北京金州恒基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100012)

沈为,Shen Wei(常州市武进纺织工业园区管委会,江苏,常州,213161)

李稳,Li Wen(常州大学,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江苏,常州,213164)

期 刊: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Journal:CHINA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年,卷(期):2010, 28(6) 分类号:X524 关键词:太湖流域    印染废水深度处理    提标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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