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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司法鉴定

2022-09-17 08:52:4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skyxql”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北京司法鉴定,以下是小编整理后的北京司法鉴定,欢迎阅读分享。

北京司法鉴定

篇1:北京司法鉴定

北京司法鉴定

北京司法鉴定

为适应司法鉴定工作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及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于1月31日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司法局,协会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自我约束、自律发展、教育培训、对外发展的作用,其主要职能包括:宣传司法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搞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研究司法鉴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司法鉴定人各类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行业间各种交流活动;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等。

司法鉴定管理处召开处务会

学习落实六项内部管理新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本处室设备、印章、文件、安全等内容管理,规范司鉴处行政投诉案件办理及会议办理流程,提升本处室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司鉴处结合司-法-部及市局相关规定和日常工作,在广泛征求处内同志意见基础上,制定和完善了《司法鉴定管理处办公用品和设备管理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处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处安全管理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处行政投诉案件办理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处文件管理规定》及《司法鉴定管理处办会规程》等六项工作制度。

4月20日,司法鉴定管理处召开专题处务会,就本处新制定和完善的六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集体学习会上,执笔同志就上述六项制度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和制定背景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并组织全体同志对各项规定进行了逐条学习。马志云处长随后强调,以上各项制度的很多内容大家在日常工作中也一直在执行,此次将这些内容进一步提炼、补充和明确,目的是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遵守执行,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处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程序意识和规范意识,提升全处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全处同志一致表示,上述规定对于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内部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在今后工作中一定严格执行、认真落实。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更好地为司法鉴定工作服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以下简称鉴定业务档案)是指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而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规定和制度,建立鉴定业务档案工作制度,并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统一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和泄露鉴定业务档案的涉密内容。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定期向机构负责人汇报档案工作情况,并就档案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督促、检查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

(五)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

(六)完成与档案工作相关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收集、归档及管理

第七条 归档立卷应做到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管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八条 鉴定人负责收集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立卷归档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整理、立卷,不得将鉴定业务档案有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归档;

多人参与鉴定的,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一人负责鉴定业务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

第九条 鉴定业务档案应按“年度―鉴定业务类别”分别立卷,跨年度的鉴定业务在办结年度立卷;

鉴定业务档案根据鉴定材料的数量,一鉴一卷或一鉴数卷,不得数鉴一卷。

篇2:北京司法鉴定机构

北京司法鉴定机构

北京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基础条件全国第一

鉴定队伍整体水平全国第一

国家级机构遴选入围数全国第一

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实施5周年。这5年,对于北京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5年,对于北京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与改革也是一个极其不平凡的5年。5年中,首都司法鉴定队伍从无到有逐渐壮大;司法鉴定质量不断提升,社会公信力逐步提高;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逐步迈向统一。首都的司法鉴定工作为司法审判活动顺利开展、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首都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

5年来,北京市司法鉴定工作围绕构建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目标,严格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立足大局,找准定位,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队伍发展不断壮大,鉴定质量不断提高,鉴定秩序逐步规范,司法鉴定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首都稳定及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全市共有司法鉴定机构113家,司法鉴定人1631名,鉴定业务涉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知识产权、司法会计、交通、电力及建设工程质量等15种鉴定类别。通过组织各类质量评查活动所得数据表明,全市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制度健全,内部管理比较规范;鉴定队伍整体素质较高;仪器设备达标,鉴定质量可靠,较好地满足了首都及外省市对司法鉴定的需求。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证据意识逐步增强,作为司法活动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凸显。目前,北京市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外省市委托的鉴定案件已达到总量的27%,其中绝大多数为“二鉴”和“三鉴”以上的案件。在一些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中,如轰动国际的“力拓案”、“丈夫拒签字致孕妇死亡案”、“真假华南虎案”及“亿-霖-传-销”等案件,北京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解决了首都及外省市一大批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首都司法鉴定的影响力正在逐步扩大,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服务诉讼、解决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日益显现

司法鉴定

机构名称: 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

许可证号: 110006003

法定代表人: 马辛

机构负责人: 汪平

机构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安康胡同5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82085365

业务范围: 法医精神病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田祖恩 于庆波 陈建生 罗小年 汪平陈 斌 毛佩贤 张 琳

机构名称: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7005

法定代表人:高居忠

机构负责人:刘敬忠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8号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85231375、85231614、85231624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刘敬忠 肖白 吕月平雷箴 贾兴元 闫梅 梁燕 谭淑珍 周艳 丁洁 陈星

机构名称: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6

法定代表人:于欣

机构负责人:唐宏宇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1号

邮政编码:100083

电话:82801950、62026310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孙玉国 方明昭 范肖冬 唐宏宇 周沫 余永军 王向群 甘一方

机构名称: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2

法定代表人:何颂跃

机构负责人:何颂跃

机构住所:北京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法院西院

邮政编码:100745

电话:65268323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何颂跃 陈晓光 林忠 贾大光 卿斯汉 冯登国 钱桂琼 张喜平杨泽明 罗洪卫 刘贤明 张 路 张 猛 王 珂 吕蕴嵘 王晓良 孔令杰 张 刘品 刘燕 杜春鹏

机构名称: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011013

篇3: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

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

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

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是全国第一所由军队退休资深专家为主体的司法鉴定机构。

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执业的鉴定专家和管理人员,经军队长期教育培养,具有很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很强的法律意识,很好的职业道德,受过专业培训,基本功扎实,经验丰富,技术过硬,作风严谨,善于管理,为军队的安全稳定和军事斗争准备做出了突出贡献,是我军政法战线中的知名专家,也是我国司法队伍中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聘请了国内资深、知名鉴定专家、教授做顾问,以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拥有良好的实验室和现代化鉴定仪器设备,目前主要开展文书司法鉴定,承接社会和军队,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律师、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委托,为经济合同、民事纠纷、诉讼与非诉讼等案件中的文书材料提供司法技术鉴定。

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是全国第一所由军队退休资深专家为主体的司法鉴定机构。

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执业的鉴定专家和管理人员,经军队长期教育培养,具有很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很强的法律意识,很好的'职业道德,受过专业培训,基本功扎实,经验丰富,技术过硬,作风严谨,善于管理,为军队的安全稳定和军事斗争准备做出了突出贡献,是我军政法战线中的知名专家,也是我国司法队伍中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聘请了国内资深、知名鉴定专家、教授做顾问,以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拥有良好的实验室和现代化鉴定仪器设备,目前主要开展文书司法鉴定,承接社会和军队,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律师、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委托,为经济合同、民事纠纷、诉讼与非诉讼等案件中的文书材料提供司法技术鉴定。

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秉承我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继续发扬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认证认可的要求,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司法鉴定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司法公正,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我国法制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篇4: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

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部备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认可,面向社会及公、检、法等部门,独立开展法医临床学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全国以及世界范围内(63个国家)认可。及两届获得“鼎永杯”司法鉴定文书奖,是北京法医类鉴定机构唯一连续获奖者。20获得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单位。《司法鉴定许可证》号:110007110。

本鉴定所秉承服务大局、诚信敬业、讲求效率的宗旨,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保障申请人、被鉴定人的司法公正权益。

篇5: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来源于百度百科。以下是关于司法鉴定的词条内容: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 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 【注音】sīfǎjiàndìng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 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 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

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2 业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1]

3 发展状况

日前,我国司法部有关人士认为,制定司法鉴定法,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启动、质证、采信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据《2013-2017年中国司法鉴定行业深度调研与投资策略分析报告》[2]数据显示,2006-2010年,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年均增长6.94%,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年均增长5.69%,检案数量年均增长39.38%。

截至2010年底,我国共计司法鉴定机构4955家,司法鉴定从业人员53835人,当年检案数量达到117万件,行业发展初具规模。

虽然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迅速,但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

在2011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朱勇、傅延华等62名代表提出2件议案,建议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议案提出,随着我国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的不断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滞后于实践需要,而我国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且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同时,对三个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切实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的问题。

虽然司法检测暂时未能单独立法,但司法鉴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各项管理机制正在不断调整优化当中,司法鉴定行业的管理体制有望理顺,行业市场空间拓展潜力大。

由于司法鉴定的公正性质,目前市场上的司法鉴定权威机构大多为公检法部门设立,部分为面向社会的服务机构。随着社会进步,居民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将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的社会需求的增长。

司法鉴定广泛应用于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亲子鉴定、书画鉴定等领域,我们预计,随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及成功,司法鉴定行业社会需求这一领域存在巨大的拓展空间。

4 申办流程

申办材料:1、申请表;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5 鉴定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3]

6 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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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院指定司法鉴定

8.司法鉴定申请书 范文

9.《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10.湘雅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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