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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与汉初货币论文

2022-09-06 08:36:0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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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与汉初货币论文

篇1:张家山汉简与汉初货币论文

张家山汉简与汉初货币论文

汉初货币承秦制,钱、金并用,铸钱亦称“半两”。史籍载汉半两重三铢,只有秦半两的1/4重,而出土物所见则大小轻重不一,颇混杂。这些轻钱半两的大量铸造,一方面迅速增加货币的流通量,便于人们交易,另一方面则潜伏着造成币制混乱及通货膨胀的因素。鉴于上述情况,为稳定市场,汉初曾立法规范货币的铸造、流通与管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有许多涉及这方面的条款,可补史载所缺,试述如下。

一、以铸钱及黄金为通用货币。

《二年律令钱律》:“钱径十分寸八以上,虽缺铄,文章颇可智(知),而非殊折及铅钱也,皆为行钱。金不青赤者,为行金。敢择不取行钱、金者,罚金四两”。此律规定了货币的规格与质量。行,通行,此处指可用以买卖支付的货币,包括铸钱与黄金,其应用实例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七年八月己未江陵丞言:醴阳令恢盗县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令舍人士五(伍)兴、义与石卖,得金六斤三两、钱万五千五十……”。案例所见买方同时以黄金及钱支付购粮费用,表明二者皆具货币功能。刑律所见惩罚及奖赏也用黄金与铸钱。如《二年律令具律》:“赎死,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两。赎斩、府(腐),金一斤四两。赎劓、黥,金一斤。赎耐,金十二两。赎迁,金八两”。此为惩罚收黄金例。又《二年律令捕律》:“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有(又)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万钱,有(又)行其购”。是为奖赏赐钱例。铸钱的规格为“钱径十分寸八以上”,乃指其直径必须在0.8寸(合今约1.84厘米)以上,出土物所见如陕西龙首原西汉早期墓发掘出土的大批汉半两,直径皆2厘米以上(见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所编《西安龙首原汉墓》,西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与律文之规定相近,比秦半两小许多。《史记平准书》:“汉兴……于是为秦钱难用,更令民铸钱,一黄金一斤,约法省禁”。注引《索隐》:“顾氏按:《古今注》云:‘秦钱半两,径一寸二分,重十二铢。’”又“《食货志》云:‘铸荚钱’。按:《古今注》云榆荚钱重三铢,《钱谱》云文为‘汉兴’也”。汉初半两,即史籍所云“榆荚钱”,直至吕后二年,才改行八铢钱。《汉书高后纪》:(高后)二年秋八月,“行八铢钱”,应劭注:“本秦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即八铢也。汉以其太重,更铸荚钱,今民间名榆荚钱是也。民患其太轻,至此复行八铢钱”。钱币流通时,免不了要磨损,个体的质量也未必一致,所以律文规定凡是钱文尚可辨识、钱体无断折者、非渗杂过多铅锡者皆可使用,交易人不得拒收,否则将受罚。秦代以溢为黄金称量单位,汉初改以斤,见上文所引简例。又《史记平准书》注引臣瓒云:“秦以一溢为一金,汉以一斤为一金”。秦一溢合二十两,而汉一斤仅为十六两。《汉书食货志》注引孟康曰:“二十两为溢”。可见,与秦代相比,汉初铸钱的个体重量及黄金的称量单位都趋于减轻。黄金与铸钱可相互换算,史籍所载金价如《汉书食货志》所云:“黄金重一斤,直钱万”。此仅为大致比价,实际价格是波动的。《二年律令金布律》:“有罚、赎、责(债),当入金,欲以平贾(价)入钱,及当受购、缍毋金,及当出金、钱县官而欲以除其罚、赎、责(债),及为人除者,皆许之。各以其二千石官治所县十月金平贾(价)予钱,为除”。据律文之规定,黄金与钱的比价是以当年所在郡守治所县十月份的平价黄金为标准换算的。

二、官方控制铸币权,禁盗铸。

《史记平准书》见“更令民铸钱”。《汉书食货志》作“更令民铸荚钱”,容易使人误解为汉初人人皆有铸币权,其实不然。《二年律令钱律》:“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尉、尉史、乡部、官啬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罚金四两”。“智(知)人盗铸钱,为买铜、炭,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与同罪”。又“诸谋盗铸钱,颇有其器具未得者,皆黥以为城旦舂。智(知)为及买铸钱具者,与同罪”。据律文规定,盗铸钱及帮助别人盗铸钱,甚至仅仅为盗铸钱者提供铜材,薪炭及为其流通假币,皆判死罪;已有谋划动机及器具而未实施盗铸者,也要判最重的徒刑“黥以为城旦舂”。这些条款表明,只有经过官方授权者才有资格铸造货币,《史记》、《汉书》所载当不例外。但当时的造币是分散于各郡国进行,还没有集中在中央,所以律文才规定大致的规格供各地方参照,而且才形成成品轻重大小不一的现象。其中诸侯国所铸钱,往往对中央财政产生威胁。《史记吴王濞列传》:“令孝惠高后时,天下初定,郡国诸多务自拊循其民。是有豫章郡铜山,濞则召致天下亡命者,益铸钱”。其中“益铸钱”,《汉书荆燕吴传》作“盗铸钱”。如此则必然削弱中央朝廷的'权力,所以到了汉武帝时,将铸币权收归中央。《汉书食货志》:元鼎四年(公元前114年),“悉禁郡国毋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钱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不得行。诸郡国前所铸钱,皆废销之,入其铜三官”。亦证汉初流行的是郡国所铸钱,故规格质量不尽一致。又汉初不仅禁盗铸钱,亦禁伪造金锭。《二年律令钱律》:“为伪金者,黥为城旦舂”。由于黄金以称量计价,故伪造者对社会的危害小于假钱,其处罚亦轻于盗铸钱。为保证货币有足够的流通量,汉律禁止私自销毁之。《二年律令钱律》:“故毁销行钱以为铜、它物者,坐臧(赃)为盗”。销毁正在通行的铸钱,以偷盗同数量的钱论处。汉律一方面规定惩罚盗铸钱及知情不报者,另一方面则鼓励奖赏举报及抓捕罪犯者。《二年律令钱律》:“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许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隶臣妾、收人、司空三人以为庶人。其当刑未报者,勿刑。有(又)复告者一人身,毋有所与。甯胬簦吏捕得之,赏如律”。又“盗铸钱及佐者,智(知)人盗铸钱,为买铜、炭,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而能颇相捕,若先自告,告其与,吏捕,颇得之,除捕者罪”。即不仅外人抓捕举报盗铸钱者可领赏及替别人除罪,同案犯检举抓捕同伙亦可免罪。上述条款表明,汉初铸币权牢牢控制于官方,即使有例外也是短暂的。

三、实行严格的出纳管理。

《二年律令金布律》:“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皆为悖封以令、丞印而入,与参辨券之,辄入钱阒校上中辨其廷。质者勿与券。租、质、户赋、园池入钱县道官,勿敢擅用,三月壹上见金、钱数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悖存钱缸,可入不可出。《汉书赵广汉传》:“又教吏为阃病保师古注:“悖若今盛钱臧瓶,为小孔,可入不可出”。入钱于阒制亦见于秦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关市》:“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闶校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汉律所见则不仅入钱于慊辜臃饧辏盖上令、丞印章,另又造册作帐,制成三联式契券,将其中券存于县廷。规定每个季度上报一次现钱及黄金的会计报告,县报郡,郡报丞相、御史。连云港尹湾汉墓出土《集簿》木牍见“一岁诸钱入二万万六千六百六十四万二千五百六钱”。此数即从下改各县上报之收入帐中汇总而得,以之上报朝廷,汉初亦当如此。从律文所规定入钱不得擅用之制表明,当时收入与支出是分别单行,二者不得混淆。再者,黄金作为特种货币,不允许流失境外。《二年律令盗律》:“盗出黄金边关徼,吏卒、徒部主者智(知)而出及弗索,与同罪;弗智(知),索弗得,戍边二岁”。不仅盗运黄金出境者有罪,放纵其出境者亦同罪,相关人员未知情或搜索未果,也受一定的处罚。

篇2: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论文

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中心考察战国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形态——以爵位名田宅制。这套制度在商鞅变法时确立,并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为其后的秦帝国和西汉王朝所继承。它的基本内容是:以爵位划分占有田宅的标准,以户为单位名有田宅,田宅可以有条件地继承、转让和买卖。国家通过爵位减级继承制控制田宅长期积聚在少部分人手中,并使手中不断有收回的土地,它和罚没田宅以及户绝田宅一起构成国家授田宅的来源。文帝以后由于国家不再为土地占有立限,使这套制度名存实亡,“名田制”仅仅作为土地登记的手段而存在。名田宅制的厘清,不仅使长期困扰学界的诸多问题得以解决,而且也向已往的历史认识提出挑战。

【关键词】名田宅二十等爵授田

我们目前关于战国秦汉土地制度形态的认识和构架,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假设、演绎和推理之上的,历史提供给我们的材料如此之少,我们甚至难以把握它的核心骨干,更遑论一个完整的框架和发展脉络。史学界对战国秦汉土地制度形态认识的长期分歧正源于此。这种情况下新的材料特别是第一手材料的出现,对于此项研究以及研究者来说意义重大是不言而喻的。1983年出土的张家山汉简正是具有此种价值的新材料。在刊布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1]中有大量关于土地制度的法令,据发掘者和释读者推测,此“二年”系吕后二年(前186)。这样大规模的完整的西汉初期土地制度法令的出土,不仅填补了历史记载的空白,使我们对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形态有了更深入具体的了解;而且也给我们的认识带来了巨大冲击,我们由此发现由于教条地、生搬硬套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长期以来史学界关于土地所有制的理论存在着某些误区,我们需要在充分研究中国历史实际的基础上进行反思和重构。这些宝贵的资料也将成为一个新的研究增长点,借助于它所提供的材料和视角,我们可以重新审视更长历史时段的土地制度形态和发展轨迹,而我们对土地制度认识的推进也必将推动我们对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形态和社会性质的认识。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310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311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312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313

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314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315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316

这两条律文显系田宅制度的法律规定无疑。下面先对这两条律文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这一田宅制度是以二十等爵制为基石构建起来的,它按照爵位的有无、高低把社会人划分为不同等级,每个等级可名有的田宅数量不等。按照田宅名有数量的级差比可划分为六个档次。无爵的公卒、士伍、庶人属第一个档次,他们可拥有1顷田、1宅。1顷田为100亩。1宅是什么概念呢?简文说“宅之大方卅步”,1步6尺,1汉尺相当于0.23米,1步=1.38米,30步相当于41.4米,方三十步宅的.面积约等于1713.96平方米,它相当等于汉代9小亩(相当今2.592市亩)的面积。以现代人的住房标准来看,当时社会普通人的住宅面积都大得有些不可思议,合理的解释是它应该是包括园圃、庭院的。据研究,汉代的普通住宅形式是一堂二内,面积大约在30—40平方米,亦可证明简文中的1宅是包括庭院的。[2]这个群体所能拥有的田宅数和屡履见诸文献的战国秦汉时期的小农模式——“五口之家、百亩之田”相契合,[3]他们是当时社会的基础群体,因此亦构成这套制度的基础。

在公卒、士伍、庶人之上是按照二十等爵爵序排列的有爵者。从公士到公大夫构成这套田宅制度的第二个档次,田宅的数量按1.5、2、3、4、5、7、9依次递增。第八级公乘、第九级五大夫跃至第三个档次,占有田宅的数量分别为20、25顷田、宅,与第二个档次的最高级公大夫相较数量翻了一番以上。第十级左庶长至第十八级大庶长为第四个档次,可拥有田宅的数量分别为74、76、78、80、82、84、86、90,与第三个档次级差拉得更大,第十级左庶长较之第九级五大夫翻了近二番。十九级关内侯和二十级彻侯构成这一宝塔式制度的塔尖,关内侯可拥有的田宅数为95,彻侯的土地数量简文无载,这是因为汉代对彻侯实行的是食邑制度。彻侯所能拥有的宅是105宅,即179965.8平方米,相当于0.18平方公里,俨然是一个小城邑。

处于这套制度最底层的是司寇、隐官,他们是受轻刑的没有完全自由的罪犯,属于半贱民,只能拥有半田(50亩)、半宅,因此他们在这套制度中属于档外级。

篇3:汉初工商管理与私营工商业发展论文

汉初工商管理与私营工商业发展论文

汉初私营工商业达到了中国 古代私营工商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高峰。

汉初将黄老的“无为而治”作为治国安民、发展经济的总方针。这种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经济领域,则是工商管理政策较为自由放任。其主要内容如下:

其一,孝惠高后时,以“天下初定”为名,下诏“复驰商贾之律”,不再限制商贾“衣丝乘车”从而初步改善了工商业者的地位。

其二,采取“勿扰狱市”式的工商管理政策,尽量减少政府对正常市场贸易的不合理干预。这种市场管理方式本是曹参在齐地为相时所用,任朝廷相国后,遂推行全国。

其三,开启关梁。关梁制度起源很早,其作用在于维持国家安全、稽査行旅、征课商税。西汉建立后,实行“开关梁,驰山泽之禁”[2]325>3283免征关税的政策。文帝前元十二年(前168年)“三月,除关无用传”,取消进出关卡检查“符传”的规定,听任商旅自由往来。直到景帝时,因七国叛乱,才一度恢复关梁之制,“复置诸关用传出人”。

其四,驰山泽之禁,允许民间自由经营盐、铁、钱三大业。汉初对山林川泽实行开放经营的政策,“开关梁,驰山泽之禁”[2]3253_3283,各业生产听任民营。从刘邦开始,就将冶铁、采矿、煮盐下放给私人经营盐铁皆归于民”,并准许私人铸钱汉兴以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荚钱”。吕后时虽曾一度下令将铸钱业收归国有,但文帝即位后“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同时宣布取消吕后时盐铁私营的禁令,“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听任民间自由经营,政府不直接干预。

在宽松的政治经济环境下,汉初的私营工商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甚至达到了中国古代私营工商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高峰。

1。经营种类丰富,如冶铁、煮盐、铸钱、纺织、漆器、制陶等等,几乎遍及当时所有行业

第一,冶铁业。铁器作为人们生产、生活的必备工具,实际需求量很大,汉初的许多富商大贾就是以经营冶铁业发家致富的。“蜀卓氏之先,赵人也,用铁冶富。……富至僮千人。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

“程郑,……亦冶铸……富埒卓氏”,“宛孔氏之子,梁人也,用铁冶为业……家致富数千金”,“鲁人俗俭啬,而曹邴氏尤甚,以铁冶起,富至巨万”。武帝任用的改革大臣——孔仅也是大铁商出身,“……孔仅,南阳大冶,皆致产累千金”。当然,除了这些豪强大贾经营冶铁外,也存在许多民间小型的冶铁作坊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务为善器,反映的就是农村铁匠制作农器的情形。

第二,煮盐业。在盐铁官营以前,经营盐铁是两个最获利的行业。《汉书。食货志》载,汉初富商大贾“冶铁鬻盐,财或累万金”;《史记?货殖列传》载,齐人刀间“逐渔盐商贾之利”,“起富数千万”。而且主管盐铁官营的大农丞东郭咸阳也是齐地的大盐业家,“咸阳,齐之大煮盐……皆致产累千金”。当时的诸侯王国也经营煮盐业。《汉书?吴王濞传》载:吴“东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饶足”。在非常珍贵的出土简牍中,也有关于私营煮盐业的记载,《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金布律》云:“诸私为卤盐,煮济、汉,及不私盐井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这是吕后二年颁布实行的对私营煮盐业的税收规定。可见,私营煮盐业在汉初是非常兴盛的。

第三,铸钱业。铸钱手工业是汉代三大手工业之一,在汉初的大部分时间里是允许私人铸钱的。一些贵族官僚、富商大贾通过铸钱积累了大量财富。《史记?吴王濞列传》载吴有豫章郡铜山,濞则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煮海为盐,以故无赋,国有肥饶。”因为铸钱“为利甚厚”,从而出现“今农事弃捐而采铜者日蕃,释其耒耨,冶熔炊炭,奸钱日多”mn49—1240的局面。直到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政府才严禁私人铸钱(汉初的吕后时也曾一度取消私铸,但很快又放开)。虽然法令严酷,但盗铸仍十分猖獗,《汉书?食货志》载盗铸诸金钱罪皆死,而吏民之犯者不可胜数”。可见,私铸风之盛。

第四,纺织业。纺织业是汉代又一个重要的私营手工业部门。《史记?货殖列传》中记载,经营规模较大的纺织经营者,他们一年能够生产并销售“帛絮细布千钧,文采千匹,榻布皮革千石”,盈利二十万钱,可以“比千乘之家”。而更为普遍存在的是家庭纺织业,即所谓“夫男耕女织,天下之大业也”;“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诸如此类的记载在史书中屡见不鲜。齐鲁之地是西汉纺织业的重要地区,《论衡?程材篇》载:“齐郡世刺绣,恒女无不能;襄邑能织锦,恒女无不巧者,目见而手狎也。”对此,张鹤泉先生认为王充提到的在齐郡世世代代以刺绣为生的人,应是专门经营纺织业的独立手工业者。西汉齐鲁地区民间生产的纺织品销售面很广,其产品几乎遍及全国各地。当然,其他地方也有来自民间的纺织品,“非独齐陶之缣,蜀汉之布也,亦民间之所为耳”。

第五,漆器业。漆器是以漆树液体为主要原料,经过若干道工序加工制成的器皿。汉代漆器业在战国基础上发展迅速,并达到了它的鼎盛时期。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描述道:“陈、夏千亩漆……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木器髹者千枚……此亦比千乘之家”。由此可见,汉初允许私人制漆,并且具备一定规模。现已出土的漆器中就有一些出自私人作坊之中,但所有这些漆器铭文的姓氏,只能是漆器手工业作坊主的姓氏,比如“桥氏”、“中氏”即是桥姓和中姓的漆器手工业作坊产品的标志。

第六,制陶业。陶器是汉代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器具,而统治阶级享用的多是铜器和漆器,很少使用陶器,因此私人经营的制陶业是比较普遍的一个手工业部门。“陶器价值比漆器铜器为低,为一般人民所需用。除官府制造大量砖瓦之外,而私人的作坊,注重在陶质的用器及明器。西汉咸里所造的各种陶器,尤为具体的表现”。在出土的陶器中发现有一些带有吉祥语的铭文,也属私人制陶作坊的产品。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一座汉代城址发现两件陶瓮,在肩部都印有“大富”的铭文,洛阳烧沟汉墓中也出现刻铭“日利”的陶瓮,宋治民先生认为“这些吉祥语也见于铜器和铁器上,是私人经营的制陶手工业作坊投放到市场上的产品的一部分”。

2。无论从生产技术水平,还是从销售方法上来看,汉初私营工商业都达到了较高水平

现存史料中有一些反映私营手工业技术水平高的记载,如,《西京杂记》中有反映铸钱技术的记载:“文帝时,邓通得赐蜀铜山,听得铸钱,文字肉好,皆与天子钱同,故富侔人主。时吴王亦有铜山铸钱,故有吴钱,微重,文字肉好,与汉钱不异”。反映铁器质量高的有:“器和利而中用”、“善器”。从出土的实物中也能看到汉初私营冶铁技术之高。在汉初已能铸造出低硅灰口铁,1972年在莱芜出土的农具铁范为此提供了佐证。铁范的金属检查及化学分析表明:石墨呈片状,含硅量为0。16%,这种低硅灰口铁的生产被认为是铸造史上的一项奇迹。徐州子房山一座西汉早期墓中曾出土1件锛,它是利用铸铁脱碳成钢技术制作而成的。这种工艺是在铸铁返火过程中,以碳的氧化为主,不析出石墨而形成的钢铁复合件。西汉中期以后,这种工艺才更为普遍地流行,说明汉初冶铁技术已十分精湛。纺织业中则可能已出现提花机。汉代提花机究竟始于何时,史界并无定论,范老认为是东汉明帝时方能制成织花机,郭老认为,西汉中期“已经使用提花机”了。王欣则认为提花技术难以排除汉初出现的可能性。笔者倾向于王欣的看法。

3。从规模上讲,汉初,在私营工商业中不仅存在着可与官营工商业相媲美的大企业,也有遍及各地的小作坊、小商铺

前者在盐、铁、铸钱等行业中表现较为突出,《盐铁论?复古》云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人。”当然,在其他行业也存在大规模的生产,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载通邑大都,酤一岁千酿,醯酱千顶,浆千甑,屠牛羊彘千皮,贩谷粜千钟,薪槁千车,船长千丈,木千章,竹竿万个,其轺车百乘,牛车千辆,木器髹者千枚,铜器千钧,素木铁器若卮茜千石,马蹄须千,牛千足,羊彘千双……,此亦比千乘之家,其大率也。”这里列举的酿酒、制酱、屠宰、贩运、漆器、车船、铜器等众多行业,都有着较大规模的生产。而且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也列举了许多实例,比如蜀卓氏、程郑、宛孔氏、曹邴氏等人,均从事着大规模的生产经营。但是,这些大规模的生产经营只占一小部分,更为常见的经营规模并不大’很多是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并且他们往往亲自参加劳动,“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商贾……小者坐列贩卖”。

4。从事工商业的人数增多

在汉初惠商政策的刺激下,农人“背本趋末”,“商贾滋众”,“不可胜数”。在“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社会风气的促使下,人们纷纷从事工商业,形成“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趋利如水走下”的社会景象。在较大的工商业中甚至出现有上千人的生产场面:“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人”。从事工商业者日众的现象引起了具有忧患意识的政论家的注意,他们纷纷呼吁“驱民归之于农”,着名的有贾谊和晁错,贾谊曾两次上书建议驱民着本。他认为“今背本而趋末,食者甚众,是天下之大残也……今殴民归之于农,皆着于本,使天下各食其力……可以为富安天下”。继贾谊之后,晁错也强烈呼吁请“贵粟”以重农,“方今之务,莫若使民务农而已矣”。因此,从他们的言论中也能看出从事工商业人数之多,以致引起他们的忧虑。对于汉初私营工商业的繁荣发展,除了以上直接的论证外,还可以从官营工商业在西汉前后期的发展变化中体现出来。西汉一朝始终存在着官营工商业,但前后期比重不同。尤其是后期的官营工商业无论从规模上还是经营的种类上都较前期更庞大丰富。

汉初私营工商业表现异常活跃,达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流通领域来看,出现了“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的繁荣景象;从生产领域来看,西汉手工业商品生产也达到了一定历史高度。就连对唐代商品经济评价极高的傅筑夫先生也承认,唐代手工业商品生产总的来看,“没有达到第一次高潮(指战国秦汉时期)曾经达到过的水平”;从工商业者的势力来看,他们“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者,不可胜数”,“千金之家比一都之君,巨万者乃与王者同乐”,那些显赫的列侯封君、军功贵族在他们面前也“低首仰给”。对于这种现象,秦晖先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这在我国历史上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总之,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在汉初达到了一个高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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