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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

2022-07-17 08:26:1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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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

篇1: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的重点是从财务管理与资源控制的角度出发,涉及法规的问题,请参照(中国11发展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11系统所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商品流通企业。第二章    出口业务    第四条・  出口项目报审时,业务人员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合同审批表)(见附表一);    2、出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样本:    3、《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见附表二);    4、如出口商品属于国家计划配额内商品,还需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正本,招标项目需提供出口中标书。    第五条    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内容:    1、复核《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对项目预期的总体盈利情况进行审核;    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    3、对于代理出口业务是否存在承担销售盈亏,垫付商品资金及担负基本费用的情况;    4、对收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经营资金是否有保障。    在上述审核过程中,财务主管人员对项目的某些具体情况持有异议时,项目执行人须详细说明情况,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公司财务制度,以致于项目不具备操作的条    件时,财务主管人员可在《合同审批表)中签署否定意见。    第六条    对于自营出口项目,业务人员应在支付国内商品采购货款前5一10天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员及时安排资金。办理付款手续时,业务人员应填制(进出口贸《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见附表三),并报请本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审,    并附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的有关合同或协议书副本,财务人员依此办理忖款手续。付款后业务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交财务部门。对于增值税发票,财务人员应逐项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业务人员有责任重新向客户索取。    第七条    在做农副产品收购业务时,不准直接向农民收购。所购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取得运输部门凭证后,方可支付不超过货款20%的预付款,货物运至出口装运港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如发现不符合出口商品规格和质量等问题,应拒绝收购和付款,并及时向对方提出有效异议,如已凭托收方式付款的,应及时予以追回。    第八条    关于127特户的'使用方法的规定:在商品采购业务中,原则上不采用汇票自带(即127特户)方式,如确因业务需要,经总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由业务人员和财员共同携带外出,相互监督使用。业务人员负责货物采购及订立合同,财务人员负责掌握汇标及讨款,货物余额超过10万(含)元人民币的,合同签订步须上报购批准,派出的财务人员须见到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付款的书面传真后方可付款,特殊地区无法使用传真的,由公司领导口头通知派出的财务人员,回京后补办书面手续。    第九条    在买方开出信用证后,业务人员应立即通知财务人员到通知银行查收,财务人员视资金状况采取相应融资措施,需要信用证打包贷款的项目,财务人员应及时与银行联系,争取贷款早日到位。    第十条    在出口货物装船发运后,业务人员应在1一2个工作日内按照信用证或有关出口合同的要求制妥全套结汇单据,并填制汇票(见附表团),业务人员应配合财务人员做好审单工作,尽早向银行交单收汇、结汇。    第十一条    对核销单的管理    报关之前,业务人员需从财务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同时在(核销单领用登记薄)上签字。注明申领份数。合同号、商品名称、申报金额。报关后业务人员应立即将核销单退还财务部门。对不及时退还累计达5份以上核销单的业务人员,在下一次领取核销单时,财务人员有权拒发,同时,财务部门有权视情节轻重提请人事部门扣发相应工资。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时,应备好下述资料正本。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2、报关单:    3、银行结汇水单(盖有“供核销专用”字样的已在外管局备案的结汇水单);    4、外贸发票。    上述单据之间要求单位数量一致,金额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及时备好全套资料如下。    1、出口退税申请表:    2、增值税发票并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在外管局已核销的核销单;    4、报关单;    5、外贸发票;    6、收入成本作销帐复印件。    上报税务局后,财务人员还应积极配合税务局做好函证调查工作,尽早收回退税款。    第十四条    代理出口业务中,在完成银行结汇,外管局核销工作之后,财务人员应持上述资料到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转移单,并交委托方在当地退税。对于委托方坚持在我公司办理退税的,我公司本着不垫付税款的原则执行。第三章    进口业务    第十五条    进口项目报审时,业务执行人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合同审批表》;    2、进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样本;    3、《自营进口商品盈亏预算单》(见附表五);    4、如进口商品属于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正本或机电设备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    第十六条    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内容:    1、复核《自营进口商品盈亏预算单》,对项目预期的总体盈利情况进行审核;    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    3、对于代理进口业务是否存在承担销售盈亏,垫付商品资金及担负基本费用的情况;    4、对收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项目资金是否有保障。    5、如对内为远期收款方式的,除有长期业务关系的客户经特批外,一般不宜采用。    第十七条    对于需开立信用证的进口业务,业务人员须提前三天向财务部门提交公司内部的(信用证开立申请书调见附表六),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负责人签审后,再向财务人员提供下列资料:      1、盖有《法规审核专用章》的进口合同,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一套。      2、银行开证申请书;      3、如属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或机电设备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    登记证明等文件正本。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在备齐上述开证所需资料审核无误后,尽快提交银行,并按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将款转入银行保证金帐户。信用证开出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取回信用证副本并交业务人员共同核对。      第十九条    开出的信用证需修改时,业务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改证申请    并附详细内容,重要内容的修改还需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签字。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财务章送交银行通知改证,并及时查收改证回单。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信用证条    款或进口合同中规定的议付单据仔细核查单证    是否相符,以及各个单据之间是否相符,如若发现单单之间、单证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及时通知付款银行,停止对出口商付款。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议付时,业务人员应提前5一10天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    员合理安排资金;经审核无误可以对外付款的合同,业务人员填制《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    申请表》,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L/C方式除外)签审后    交财务人员办理付款手续,并配合财务人员备齐向银行购汇所需的资料,

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在见到《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后,填制忖款单据,向银    行提交下述资料:      1、购汇申请书;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报关单;      4、进口合同,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5、如属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等文件。      议付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取回购汇单据及核销单并通知业务人员购汇成本。      第二十三条    代理进口业务对外议付时,如果公司尚未收到委托方应付的货款,在L/C付款方式下,业务人员负有责任将公司所垫货款及加收的利息在限期内向委托方追回,在其他付款方式下,财务人员有权延迟或拒绝忖款。      第二十四条    未经财务人员审核过的合同,或不能提供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的合同,或无法提供银行购汇所需单据的项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五条    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时,财务人员根据《购销合同)中的规定及时与业务人员联系催收货款,货款收回后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门负责解释。附表一:经  贸  合  同  审  批  表・・・・・・・・・・     送审单位:送审日期: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对方名称:资信等级:□是□否需要政府准许性文件□是□否利用总公司信用承办人员对该业务的说明,(包括:1、国内外市场对同样货物的报价情况2、业务难点及风险3、风险防范措施)・・・・・・・・・    承办人:送审单位负责人对承办人员所作说明的确认意见:・・・・・・・   ・・  签 字:财务人员审核意见:・・・・・・・・・     签 字:计划部审核意见:・・・・・・・・・      签 字:法规人员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并盖法规审核章:主管副总经理意见:・  ・・・・・・・・     签 字:  特   批   程   序经贸业务论证小组意见:・・・・・・・・      组织人签字:总公司领导特批意见:  主管副总经理签字:・・・・・     总经理签字:附表二: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申请部门:・・   ・・・・     年    月    日合同号 交货日期 交货地点商品名称 价格条件 支付方式规格数量 出口销售收入原币金额 折合美元金额 预计换汇成本核算出口销售净收入(美元)出口采购总成本(人民币)换汇成本及盈亏情况出口销售收入 进货成本 外汇调剂价:   换汇成本盈亏点总盈亏:减:国外费用 预计有关费用 其中:佣  金 其中:利  息 运      费   保  险  费    减:退  税 出口销售净收入 出口销售总成本  说明:   项目执行人:・・・   部门经理:・・・      财务主管:附表三: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书申请部门:・・・・・・・ 年    月     日经办人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合同号 商品名称   业务方式出    口进    口自营 代理 自营 代理 付款方式信用证(No:) 托收 汇况 转帐 收款单位 收款银行 帐号 付款用途说明 附注:外贸合同  购销合同  代理协议  许可证  机电证明  进口证明  外贸发票      报关单  代理协议  核销单部门经理财务部经理签署副总经理批示总经理批示     附表四―1Bill of exchangeNo:-------------------------Date & place--------------------Exchange for-------------------------------------------------At------------------------------------sight at this SECOND ofExchange(First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Pay to the Order of ------------------------------------------The sum of----------------------------------------------------Drawn under L/C No.-----------------Dated---------------------Issued by:----------------------------------------------------To-------------------------------------------------------------------------------------------------   ---------------------------・・・・・・   (盖章)     附表四―2Bill of exchangeNo:-------------------------Date & place--------------------Exchange for-------------------------------------------------At------------------------------------sight at this SECOND ofExchange(First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Pay to the Order of ------------------------------------------The sum of----------------------------------------------------Drawn under ----------------------------------------------------------------------------------------------------------------To-------------------------------------------------------------------------------------------------   ---------------------------・・・・・・   (盖章)     附表五:自营进口商品收入成本预算单申请部门:・・・・・・      年   月    日 合同号 到货日期 到货地点商品名称 价格条件 支付方式规格数量 进口商品成本原币金额 折合美元金额 项目营业利润预算商品销售净收入(RMB)进口商品采购成本(RMB)调剂外汇及盈亏情况销售净收入 到岸价格 外汇调剂价:  盈亏点  总盈亏:增值税 增值税   关税及消费税   预计其它费用   其中:利息    商品销售收入 商品销售总成本 说明:  项目执行人:・・・   部门经理:・・・      财务主管:附表六:信用证开立申请书申请部门:・・・・・・・      年    月   日经办人 信用证金额 期限 合同号 商品各称 开证行 开证申请人 通知行 受益人名称 所附单据进口合同购销合同代理协议许可证机电证明进口证明・财务审核 法规审核 申请转入保证金帐户金额 部门经理签字财务部经理签字副总经理批示总经理批示     

篇2: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它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条 财务本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第二章    总公司资金计划控制    第四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对总公司资金运作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底根据总公司下年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总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    (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必须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    (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必须提前10天通知财务部。    (三)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天,改证须提前之大通知财务部,信用证原则上允许改两次。    (四)办理汇票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    第八条 计划外借领大额款项,业务部门或专业公司须办理调整计划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进行安排、筹集,提前通知期暂定10天。    第九条 各部门不按规定的提前期通知财务部,而影响用款,申办部门自负其责,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 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    (一)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    (二)支出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劳务费,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4.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    5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收款对方元银行帐号不能办理转帐结算或对方当地有特殊情况等,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    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 以各部编报的、经财务部平衡、公司总经理批准的月度货币收支计划为依据,由财务部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现金收支管理,对超计划支出,又元批准计划调整追补支出的,财务部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 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    (一)现金收入的管理    1.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篇3: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2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二)现金支出的管理    1.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公司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    2.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帐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和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3.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15天内报帐,对逾期末报的通知该部门报帐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5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第四章  银行收支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公司目前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 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一)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      1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有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    2.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及本公司所属企业的往来款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交主管会计处理。    3.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连同有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    4.信用证结算按我公司(迸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    1.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计划项目审核用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公司领导的,由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签报。    2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3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可以开出。    4.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转帐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末交的空白支票进行查询。    5.一个部门已领用三张支票,不按规定时间报帐,财务部书面通知该部门启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的支票。第五章    报帐销帐    第十五条 各部门预借的支票,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毕,应及时执有关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帐销帐。    第十六条 为贯彻经济责任制,报帐采取上级审签办法,即:总公司业务人员报帐,属预算内支出,由部门总经理审签,报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属预算外支出,均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部门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分管领导审签,总公司副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总经理审签。    第十七条 应付现金的金额在元以上的报帐,原则上以支票转入报帐人信用卡内。第六章    附    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4: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和各专业公司(不包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其它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订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第二章    固定资产及其分类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按国家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和方法:    (一)购人的固定资产,以其购人价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中保险费及其他附加费用计价,国外购人的还应包括进口税金;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五)接受捐赠、从境外调人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人固定资产的价值。    公司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应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第四章    固定资产析旧    第六条 公司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和折旧年限按国家规定范围执行。    第七条 公司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下称直线法)。净残值率按3%计算。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八条 直线法的折旧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二)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三)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值×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第五章    固定资产购置、报废与管理    第九条 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的年度预算应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预算,

篇5: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样式附后),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并按下列程序核准:    1)预算内购置固定资产5,000元(不含)以下由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共同审批;5,000元一30,000元(不含)由主管副总经理或助理总经理审批,三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2)凡预算外购置固定资产一律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 亏损企业扭亏期间不得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必须购置的,一律按程序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一条 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购置或经办公室指定规格、型号后由申请部门自行购置。    第十二条 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报废固定资产应向总公司办公室报送《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调样式附后),经总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鉴定并签署意见后按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转呈有关领导批准报废。    第十三条 原则上维修费用小于净值的固定资产不予报废。    第十四条 总公司办公室统一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分类,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并详细登记,年内会同财务本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第十五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应根据固定资产实物的增减(购置、报废、盘盈、盘亏、毁损等)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修理由各位用部门负责。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落实到人。第六章    财产清查    第十七条 总公司办公室和财务本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年终清查一次),固定资产清查主要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帐物核对,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如有盘盈盘亏还应查明原因。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的程序: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时,由办公室和财务本部组成清查小组,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经查核后确定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数额,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表”和“固定资产盘亏表”,经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后,财务本部据以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 财产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帐外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新旧程度估计确定折旧额,并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累计折旧额后作为净值。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6: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总公司财务审批权限的规定”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关于总公司财务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总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明确职责权限,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第二章

总公司费用开支

第三条

总公司各部门在日常费用开支中,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尽量为总公司节约开支。

第四条

总公司各部门的费用开支按预算定额办法执行,年初总预算由财务本部平衡后报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签批。原则上半年做一次预算调整。

第五条

各部门的日常费用开支中,属预算内的,由各部门正职签字,报财务本部审核并按下列权限签批:一次开支300元以下的,由财务本部会计处经理审批;一次开支300~50000元的,由会计处经理审核后报财务本部总经理签批;一次开支50000元以上的,由会计处经理审核,财务本部总经理复核后报总公司主管财务领导签批。属预算外的费用开支,必须提前报财务本部,财务本部审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签批。

第六条

总公司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用支票(预借差旅费按总公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执行)。在日常开支用款前,凭部门正职签字的“经费审批单”到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报销时,对未超过批准范围和金额的开支,由财务本部会计处经理审批人帐,对超过批准范围和金额的`开支由财务本部按权限重新审批或报批。第三章

投资项目用款

第七条

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公司的大型投资项目用款,必须按年、季、月上报用款计划,由总公司平衡后于年初下达资金计划,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大型投资项目向总公司申请的计划内用款,一次用款100万元以内(不含)的,必须将用款申请及款项用途明细报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共同审批:一次用款100~1000万元(不含)的,必须将用款申请及款项用途明细报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审核,然后报总公司总经理签批;一次用款1000~5000万元(不含)的、必须将用款申请及款项用途明细报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审核、然后报总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两人共同签批;一次用款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必须将用款申请及款项用途明细报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审核,然后报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并经总公司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两人以上和总经理共同签批。

第九条

大型投资项目向总公司申请的计划外用款,一律先报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审核,然后报总公司总经理签批,凡计划外用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同时有总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两人以上的共同签字。第四章

贸易项目用敷

第十条

各所属企业需总公司提供资金和资金担保的贸易项目,凡一次所需资金或资金担保在100万元以下的,须报总公司法规室和财务本部审批;100~500万元的,须报总公司法规室和财务本部审查,报总公司总经理签批:500万元以上的,须报总公司计划部、法规室和财务本部审查,报总公司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共同签批。

第十一条

总公司为各所属企业提供信用证授信额度担保的审批权限按(关于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日常资金调动

第十二条

总公司与所属企业之间的日常资金调动,凡一次调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下(含)的,由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签批;凡一次调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则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领导签批。

第十三条

各所属企业向总公司临时拆借资金或总公司为各所属企业临时垫付资.一次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由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签批;一次金额在50万元上的,由总公司主管财务领导签批。第六章

则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7: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总公司财务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总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明确职责权限,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特制订本规定,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关于总公司财务审批权限的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第二章    总公司费用开支    第三条 总公司各部门在日常费用开支中,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尽量为总公司节约开支。    第四条 总公司各部门的费用开支按预算定额办法执行,年初总预算由财务本部平衡后报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签批。原则上半年做一次预算调整。    第五条 各部门的日常费用开支中,属预算内的,由各部门正职签字,报财务本部审核并按下列权限签批:一次开支300元以下的,由财务本部会计处经理审批;一次开支300~50000元的,由会计处经理审核后报财务本部总经理签批;一次开支50000元以上的,由会计处经理审核,财务本部总经理复核后报总公司主管财务领导签批。属预算外的费用开支,必须提前报财务本部,财务本部审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签批。    第六条 总公司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用支票(预借差旅费按总公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执行)。在日常开支用款前,凭部门正职签字的“经费审批单”到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报销时,对未超过批准范围和金额的.开支,由财务本部会计处经理审批人帐,对超过批准范围和金额的开支由财务本部按权限重新审批或报批。第三章    投资项目用款    第七条 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公司的大型投资项目用款,必须按年、季、月上报用款计划,由总公司平衡后于年初下达资金计划,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篇8: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总公司财务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八条 大型投资项目向总公司申请的计划内用款,一次用款100万元以内(不含)的,必须将用款申请及款项用途明细报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共同审批:一次用款100~1000万元(不含)的,必须将用款申请及款项用途明细报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审核,然后报总公司总经理签批;一次用款1000~5000万元(不含)的、必须将用款申请及款项用途明细报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审核、然后报总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两人共同签批;一次用款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必须将用款申请及款项用途明细报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审核,然后报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并经总公司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两人以上和总经理共同签批。    第九条 大型投资项目向总公司申请的计划外用款,一律先报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审核,然后报总公司总经理签批,凡计划外用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同时有总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两人以上的共同签字。第四章    贸易项目用敷    第十条 各所属企业需总公司提供资金和资金担保的贸易项目,凡一次所需资金或资金担保在100万元以下的,须报总公司法规室和财务本部审批;100~500万元的,须报总公司法规室和财务本部审查,报总公司总经理签批:500万元以上的,须报总公司计划部、法规室和财务本部审查,报总公司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共同签批。    第十一条 总公司为各所属企业提供信用证授信额度担保的审批权限按(关于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日常资金调动    第十二条 总公司与所属企业之间的日常资金调动,凡一次调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下(含)的,由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签批;凡一次调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则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领导签批。    第十三条 各所属企业向总公司临时拆借资金或总公司为各所属企业临时垫付资.一次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由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签批;一次金额在50万元上的,由总公司主管财务领导签批。第六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9: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公司对外提供资金担保的程序,减小总公司的担保风险;同时加强对信用证授信额度的管理,明确职责,避免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为11所属公司提供资金担保或提供总公司授信额度等各项业务。对于为11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资金担保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提供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工作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    资金担保条 件    第四条 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担保,应符合下列条 件:    1、有符合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2、生产经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机关)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并持相关有效合同(协议)。    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和保证措施。    4、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 件。    5、具有其他保证措施(如有可作抵押物的发票凭证等)。    第五条 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资金担保,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项目批准书,进出口许可证、批件。    2、业务合同副本或协议。    3、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能证明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资料(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    4、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5、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6、企业按期弥补亏损的来源及切实保证。。第三章  资金担保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所属各公司需总公司出具资金担保的项目,须按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和项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总公司批准为其提供资金担保的公司,属11系统内的',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11系统外的,必须向11总公司提供相应“保证措施”(互保除外)。    第八条 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办理资金担保,担保期3个月以下的(含),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的担保费;担保期3一6个月的(含6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5%的担保费;担保期6一12个月的(含12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2%的担保费。    第九条 所属各公司使用总公司资金,总公司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收取利息。各公司根据与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本息。第四章    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支信用证条 件与程序    第十条 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符合下列条 件:    1,属国家计划内或免税商品或大宗商品进口项目经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批的。    2、按不同标准所需的保证金到达总公司帐户的。    3、有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4、有合法的进口合同和相应的内销合同。    5、其他必备条 件。    第十一条 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总公司内部审批单。    2、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3、进口、内销合同(协议)副本。    4、银行开证申请书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凡占用总公司信用证授信额度银行户头头寸的业务,在开立信用证时,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下(含)的,须经专业公司财务主管和总公司财务本部资金处经理共同审签,由总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上的,须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总公司主管领导及总公司总理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      第十三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在审核时,应事先征询法规室的意见。具体操作程序按总公司(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总公司根据下列两条 规定的内容,决定各专业公司是否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经审核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的,总公司按标准向各专业公司收取保证金。      第十五条 自营业务。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4、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3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5、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长于对外付款的期限),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代理业务:    总公司对代理业务本着不承担销售盈亏。不垫付商品资金和基本费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管理规定》中对企业资信评定的标准,对于AA及AAA级企业的代理进口业务,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执行。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1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对于经法规室核定并与我公司有长期合作项目的AAA级企业,开证时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的30%作为保证金;余款必须以银行远期承兑汇票或银行保函的形式交予财务部门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第五章    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的收费标准,第十七条 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须向财务本部交纳开证金额3‰的手续费。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10: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所属企业财务人员调配及管理规定”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所属企业财务人员调配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总公司集团化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总公司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代表总公司对11系统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行财务领导和管理权,为所属企业财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同时对各专业公司(不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财务人员及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有直接调配权考核管理权,对其它公司各级财务负责人有建议任免权。第二章  财会机构设置    第三条 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直属该企业总经理领导,同时接受总司财务本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财公部门的人员编制,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爸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从事本企业的财会工作。专业公司财务人员的编制和配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第三章    财务人员调配    第五条 专业公司的财务经理(主管)和财务人员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直接选派和调遣。经总公司财务本部同意,也可由专业公司自行推荐财务人员,但必须通过财务本部的业务考核并转人事本部按总公司人员招聘程序办理。    第六条 专业公司下属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专业公司总经理聘任,报财务本部备案。    第七条 各子公司及下属企业、参股公司可以采取择优录用的方法自行在当地聘任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各子公司聘任的'财务负责人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总公司财务本部有权通过人事本部直接向各子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 财务本部征求各用人单位意见后,有权调动所属各级财务人员,所属各级财务人员应服从财务本部的工作安排,听从工作调动,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两次以上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财务本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人事本部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对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采取定期轮换制,聘任期为1一2年(试用人员除外),以锻炼财会专业队伍、提高他们全面和多项的工作技能和适应能力。    第十一条 决定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人选要经财务本部考核了解,并征求人事本部意见后,由财务本部总经理签署派任决定,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本部和人事本部共同下达任职通知书。    第十二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派驻各企业的各级财务人员,仍隶属总公司财务本部管理和考评。    第十三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人员和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的档案及任聘手续,由总公司人事本部管理。第四章  财务主管及各级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本企业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健全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核算制度,设置岗位,安排人员,明确分工,实施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贯彻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和计划指标、利润指标,并保证完成,一切围绕经济效益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总公司财务本部要求,制定本企业财务制度和年度的财务计划、预算(收人和支出),按规定做好各期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地向总公司财务本部呈报财务报表和资料。    第十七条 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保证企业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 对企业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要坚决抵制,对违纪和不执行总公司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向总公司财务本部汇报。    第十九条 接受总公司财务本部的领导,做好财务分析,特别是所在企业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加强财务管理,向财务本部和所在企业提供有价值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加强对所在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锻炼,努力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履行当家理财的职责,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第五章  会计交接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将经办事项结清,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各项移交内容、交接日期等。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签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三条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经理(主管)监交。财务经理(主管)办理交接手续,属总公司派谴的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管理处派员监交;不属总公司派谴的由该公司总经理监交。第六章    考评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对违反国家各项政策法令、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规定及本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侵害企业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者,财务本部将提请人事本部按总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全面衡量各级财务人员的实际业绩,总公司财务本部将根据总公司的考核办法通过定期考核其日常工作和派专人检查组对各级财务人员的德、才、勤、绩实行全面考评。同时认真听取用人部门经理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考评结果,将决定各级财务人员的晋升、降职、奖罚和续聘。总公司财务本部将在用人方面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激励约束机制,表扬和鼓励先进者,鞭策和帮助落后者,惩罚和辞退不称职者,建立竞争机制,树立竞争意识,为11公司培养一支品行端正、技术熟练、作风过硬、善于管理的财会专业队伍。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11: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所属企业财务人员调配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总公司集团化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总公司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所属企业财务人员调配及管理规定”

。    第二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代表总公司对11系统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行财务领导和管理权,为所属企业财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同时对各专业公司(不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财务人员及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有直接调配权考核管理权,对其它公司各级财务负责人有建议任免权。第二章  财会机构设置    第三条 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直属该企业总经理领导,同时接受总司财务本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财公部门的人员编制,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爸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从事本企业的财会工作。专业公司财务人员的编制和配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第三章    财务人员调配    第五条 专业公司的财务经理(主管)和财务人员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直接选派和调遣。经总公司财务本部同意,也可由专业公司自行推荐财务人员,但必须通过财务本部的业务考核并转人事本部按总公司人员招聘程序办理。    第六条 专业公司下属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专业公司总经理聘任,报财务本部备案。    第七条 各子公司及下属企业、参股公司可以采取择优录用的方法自行在当地聘任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各子公司聘任的财务负责人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总公司财务本部有权通过人事本部直接向各子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 财务本部征求各用人单位意见后,有权调动所属各级财务人员,所属各级财务人员应服从财务本部的工作安排,听从工作调动,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两次以上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财务本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人事本部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对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采取定期轮换制,聘任期为1一2年(试用人员除外),以锻炼财会专业队伍、提高他们全面和多项的工作技能和适应能力。    第十一条 决定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人选要经财务本部考核了解,并征求人事本部意见后,由财务本部总经理签署派任决定,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本部和人事本部共同下达任职通知书。    第十二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派驻各企业的各级财务人员,仍隶属总公司财务本部管理和考评。    第十三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人员和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的档案及任聘手续,由总公司人事本部管理。第四章  财务主管及各级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本企业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健全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核算制度,设置岗位,安排人员,明确分工,实施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

篇12: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所属企业财务人员调配及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贯彻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和计划指标、利润指标,并保证完成,一切围绕经济效益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总公司财务本部要求,制定本企业财务制度和年度的财务计划、预算(收人和支出),按规定做好各期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地向总公司财务本部呈报财务报表和资料。    第十七条 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保证企业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 对企业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要坚决抵制,对违纪和不执行总公司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向总公司财务本部汇报。    第十九条 接受总公司财务本部的领导,做好财务分析,特别是所在企业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加强财务管理,向财务本部和所在企业提供有价值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加强对所在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锻炼,努力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履行当家理财的职责,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第五章  会计交接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将经办事项结清,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各项移交内容、交接日期等。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签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三条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经理(主管)监交。财务经理(主管)办理交接手续,属总公司派谴的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管理处派员监交;不属总公司派谴的由该公司总经理监交。第六章    考评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对违反国家各项政策法令、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规定及本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侵害企业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者,财务本部将提请人事本部按总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全面衡量各级财务人员的实际业绩,总公司财务本部将根据总公司的考核办法通过定期考核其日常工作和派专人检查组对各级财务人员的德、才、勤、绩实行全面考评。同时认真听取用人部门经理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考评结果,将决定各级财务人员的晋升、降职、奖罚和续聘。总公司财务本部将在用人方面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激励约束机制,表扬和鼓励先进者,鞭策和帮助落后者,惩罚和辞退不称职者,建立竞争机制,树立竞争意识,为11公司培养一支品行端正、技术熟练、作风过硬、善于管理的财会专业队伍。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13: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为11所属公司提供资金担保或提供总公司授信额度等各项业务。对于为11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资金担保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提供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工作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    资金担保条 件    第四条 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担保,应符合下列条 件:    1、有符合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2、生产经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机关)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并持相关有效合同(协议)。    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和保证措施。    4、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 件。    5、具有其他保证措施(如有可作抵押物的发票凭证等)。    第五条 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资金担保,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项目批准书,进出口许可证、批件。    2、业务合同副本或协议。    3、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能证明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资料(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    4、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5、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6、企业按期弥补亏损的`来源及切实保证。。第三章  资金担保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所属各公司需总公司出具资金担保的项目,须按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和项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总公司批准为其提供资金担保的公司,属11系统内的,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11系统外的,必须向11总公司提供相应“保证措施”(互保除外)。    第八条 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办理资金担保,担保期3个月以下的(含),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的担保费;担保期3一6个月的(含6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5%的担保费;担保期6一12个月的(含12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2%的担保费。    第九条 所属各公司使用总公司资金,总公司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收取利息。各公司根据与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本息。第四章    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支信用证条 件与程序    第十条 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符合下列条 件:    1,属国家计划内或免税商品或大宗商品进口项目经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批的,

制度

    2、按不同标准所需的保证金到达总公司帐户的。    3、有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4、有合法的进口合同和相应的内销合同。    5、其他必备条 件。    第十一条 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总公司内部审批单。    2、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3、进口、内销合同(协议)副本。    4、银行开证申请书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凡占用总公司信用证授信额度银行户头头寸的业务,在开立信用证时,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下(含)的,须经专业公司财务主管和总公司财务本部资金处经理共同审签,由总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上的,须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总公司主管领导及总公司总理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      第十三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在审核时,应事先征询法规室的意见。具体操作程序按总公司(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总公司根据下列两条 规定的内容,决定各专业公司是否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经审核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的,总公司按标准向各专业公司收取保证金。      第十五条 自营业务。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4、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3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5、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长于对外付款的期限),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代理业务:    总公司对代理业务本着不承担销售盈亏。不垫付商品资金和基本费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管理规定》中对企业资信评定的标准,对于AA及AAA级企业的代理进口业务,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执行。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1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对于经法规室核定并与我公司有长期合作项目的AAA级企业,开证时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的30%作为保证金;余款必须以银行远期承兑汇票或银行保函的形式交予财务部门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第五章    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的收费标准,第十七条 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须向财务本部交纳开证金额3‰的手续费。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14: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总公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总公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的贯彻总公司开源节流的精神,本着既提高办事效率,又节约费用支出的`原则,现就总公司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作如下补充。    一、部门正职以上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    二、部门副职以下(含副职)人员出差,单程连续乘其它交通工具至少需要16小时方能到达目的地者,可乘坐飞机。    三、部门副职以下(含副职)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乘飞机者,应事先报请主管财务工作的总公司领导审批。    四、原总公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补充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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