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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探讨论文

2022-07-17 08:23:1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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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探讨论文

篇1:基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探讨论文

基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探讨论文

摘要:固定资产相对于其他资产一般单位价值较大,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所以管理一旦失去控制,所造成的损失会远远超过其他的流动资产。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性,有效合理的利用固定资产,进一步更好的促进和保障其他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必须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本文深入探讨了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问题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整个国有资产中占据着重要位置,是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对提升行政处理效率,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规范行政人员的廉洁奉公都有其特有的作用,并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随着我国财政改革制度的不断深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也突显重要。因此不断创新、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不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健康、有序发展意义重大。

一、现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管理意识薄弱,思想重视程度较低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水平的高低与单位各项经营绩效考核结果不直接挂钩,在购置时,对专用资产、设备的使用效率、技术专业性及领先程度;对通用资产、设备的使用年限、可替代产品性价比等因素考虑较少,购置的资产得不到充分的利用,容易造成闲置浪费。管理过程中少数管理人员思想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维护保养不及时致使资产毁损、流失现象时有发生。

(二)固定资产管理流于形式,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足

有的行政事业单位虽然能够将固定资产按时入账,但长期不盘点,一经盘点,多数存在帐实不符。有的单位对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已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未按规定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报废,而是码放在仓库里,仅仅在盘点或清查时充个数而已,平时根本不闻不问;个别单位资产的报废、调拨和变卖等未严格履行申报程序,处置随意,造成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三)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较疏松、不严谨,各个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没有理清,资产的流通没有得到管理,这些状况都致使国有资产的大规模毁损流失。有些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为个体服务,这样他们可以不用缴纳资产租赁和占用的费用,任意利用国有资产,情况更严重的还有人把公有的钱化为私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另外,在处置一些资产时没有依据有关法律,忽视了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估作用不说,和一些中介私下交易,把国有资产装入个人口袋中,加上体制的欠缺,很多特殊行业部门的权责不明确,在资产监管上存在较多漏洞。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

(一)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升管理观念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并财会部门负责人要首先提髙认识。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重要的物质条件;是资产总额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单位日常经营运行的物质基础,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层要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把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挑选可担此任的人员,组织学习、培训,了精确地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购入、调出、保管、使用以及清理报废等情况,使管理工作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

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固定资产预算时,应充分考察各部门实际工作需要,首先分析本单位现有尚能使用或经过维修、保养后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统一调配,充分调剂权衡使用,从源头杜绝资产重置、闲置现象的发生,作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还应遵循规定的购置标准,配置资产没有规定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总之,以最小的资产占用完族尽可能多的工作任务,实现最大价值。

(三)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相辅相成。加强预算管理的执行力,按照实际需求编制资产预算,不虚编、不漏编,增加资产预算的可靠性,以减少资源浪费;对资产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必要性、效益指标等进行论证,以减少对外投资的风险。资产的购置、使用、报废、遗失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入账、销账,与会计核算信息相匹配,禁止账外资产,确保账实、账账相符。从财务管理中得以体现资产的使用状态,提高资产账面的真实性。通过资产管理来提高预算管理的准确性,提高财务管理的真实性;通过预算管理来约束资产管理的存量与配置,增加财务管理的可靠性;通过财务管理来加强预算管理、資产管理的基础性。

(四)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制,通过完善内外部监督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的购买、配置、使用等方面都进行严格监督,加大监督的力度,保证国有资产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并且国资监管机构需要组成评审专家组,秉持公允、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合理合法的评审检查加强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促进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的健全发展。

三、结束语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范管遂是涉及到各方利益,耗时较长的改革工作,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不仅仅要进行体制改革,还需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做好规范管理工作需要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各个部门相互合作,相互帮助,依法行政,促进国有资产能够更佳的服务于广大群众,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

参考文献:

[1]宗庆华,王少娟.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⑴

[2]唐曼萍,谢孝菲,李静波.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管理机制[J].会计之友,(4)

篇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论文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论文

一、资产管理的主要问题分析

行政单位在资产管理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出现了重复购买问题,同时在资产使用时,又没有相应的规范化管理,这造成了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着大量的闲置资产,极大的降低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这主要体现在下面几点:第一,单位办公室或者公车等资产的使用不够充分,导致了很多行政单位出现了公车私用问题,甚至一些办公房间低价出租以及闲置问题。第二,资产管理因为决策失误导致严重的资产浪费。第三,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很难实现科学合理的调配,因此共享程度低,利用效率低下。

二、增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建议

1.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识

第一,培养具有现代财务管理意识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第二,提升相关单位领导的管理意识,改变行政事业单位“重购轻管”的管理思想,明确资产管理责任,并落实到个人。第三,在管理方式方面要不断创新,特别是借助信息技术的管理作用,积极引入现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来实现对资产的科学管理,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实时监控,提升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2.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一,要建立健全资产经管体制和法律法规,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控,从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二,要完善国有资产从购入到报废所有过程的管理制度,同时对资产购买或者是新建和使用再到报废报损以及转让出售等不同的行为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违反规定不缴或挪用以及挤占国有资产的现象要依据规定追究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第三。完善现有的国有资产清查制度。定期清查单位的国有资产相关明细,做到账物一一对应。

3.增强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的有机联系

第一,查清资产明细。通过信息化系统对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提供全面、准确、连续的资产信息,充分了解国有资产现量,就能够对相关单位的预算进行审核,分析增资是否科学合理,防范相关单位出现国有资产盲目扩张的问题。第二,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将预算和资产管理两个模块统一到信息平台上,然后通过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和实时监控,这样就能够有效提升资产管理水平。第三,制定合理的资产标准。对于单位的购买和处置资产等不同行为制定相应的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资产种类、配置数量、价值限额等。资产配置标准应综合考虑地区差异,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真正发挥制约和平衡配置的作用。

4.建立快速响应的监督管理机制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开展:第一,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对于行政单位内部实现自我监管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漏洞,只有通过外部监管才能够有效堵住国有资产管理漏洞,并且通过外部监管将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水平纳入到政绩考核科目,对于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或者浪费的问题要给予法律追究。第二,要构建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建立自检制度来提升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相对于外部监督来说,内部监督往往能够更加细节化,将国有资产管理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实现管理责任制度,这样才能够有效的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第三,引入社会的监督管理,将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引入到国有资产监督体系中,从而增加国有资产管理的透明度。

5.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

需要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完善管理:第一,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年度执行报告制度。在每一个年度预算中,相关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的资产情况如实上报给主管部门,并在报告中详细列出资产的增减变化信息。另外相关单位还需要在资产管理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从而逐渐提升管理水平。第二,上级部门要对辖区之内的有关国有资产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明细,做到资产没有遗漏之处,然后再进行科学合理的资产优化配置,这样就能够在保障资产价值的同时还能够提升资产利用效率。

6.对非转经要全面监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到非经营资产转化成经营性资产容易存在资产流失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管:第一,要构建资产性质转变的审批制度和完善相应的审批程序,要经过同级财政管理部门审批之后才能够进行转移。第二,非经营资产的价值要进行全面评估。第三,要构建非经营性资产专项管理体系。并对这些资产构建专门的台账,同时还需要对经营性资产的.增值保值建立考核标准,促进经营资产的盈利水平的提升。第四,严格国有资产的经营收益监管。因为部分国有资产能够通过经营实现增值保值,那么对于这部分的收入就需要进行有效监管,并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从收入和支出两个渠道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7.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国有资产涉及到的固定资产种类呈现多样化,所以不同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方面就需要更加完善。符合固定资产其自身的属性,这样才能够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因此需要从以下几点完善计提折旧制度。第一,按照固定资产大类对相关资产进行计提折旧,比如公共基础设施、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等,因为不同大类的固定资产在用途和使用年限都有所区别,因此就需要结合资产大类进行相应的折旧,也就是采用分类折旧率方法进行计提。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折扣金额为其成本,计提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按月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第二,明确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方法,目前折旧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了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对于具体的资产大类要明确相应折旧方法,提升管理的明确性。第三,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科目设置和核算制度要进行完善。特别是要严格依照相关种类和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并明确具体核算方式。

8.加强对资产报表披露信息的管理

目前很多单位的固定资产会计报告内容相对简单和粗糙,其披露的主要内容仅关系到固定资产的购置费用和期末金额的统计,但是对于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以及增减改变和新旧程度都没有进行详细统计,这导致相关领导在决策时容易出现误判。所以要完善固定资产报表的信息披露,将累计折旧、净值变化和固定资产原值等信息都要反映在报表中,而全面的信息资料能够有助于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篇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论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论文

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问题

1、账面资产与实物资产不相符

在传统管理体制之下,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存在着不记折旧、不评估、不核算、存量不清、产权混乱、账实不符的现象。有的单位疏于管理,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有的利用国有资产办企业、开公司,账外设账;有的单位利用占用的土地违规违法投资开发建设;有的单位国有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脱节等等。如许多单位资产原始资料不全,房地产有房产证无土地证,或有土地证无房产证,甚至两证全无,“自留地”和“小金库”的资产更不能明确。近几年由于城市基础设施改建,部分单位办公用房拆除,开发商将房屋建成使用后一直因未给原单位办理房屋产权证明,使一些单位的固定资产一夜之间变为乌有,账面未能正确核算。政府转让或出让一部分固定资产涉及部门单位没有及时进行核销处理,造成账实不符。

2、“非转经”管理不善

利益的驱动使单位加速行政事业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步伐,不仅增强了单位对国有资产尽可能多的占有欲望,而且由于分散管理运作“非转经”资产,加上体制方面的原因,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不足、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不高、待遇偏低的情况下,存在大量的问题:一是“非转经”后所有权虚位问题更加突出,投资收益和所有者权益容易造成流失。二是“非转经”的资产在运营过程中补偿严重不足。作为经营性资产,其价值补偿是在营运中不提或少提折旧,而所创收入,在财政体外循环。三是“非转经”后资产经营效益低下。“非转经”后财务监督滞后,大部分都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四是收益分配中严重向个人倾斜,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效益收入、租金收入均被提供这些非经营性资产的单位及其所属企业视为集体所有,甚至作为福利,进入单位的“小金库”,背离了“非转经”以弥补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不足的初衷。

3、资产利用率低

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被人为地夸大了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差别,而忽略了资产的共性。资产的购建、管理和处置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基本上是脱节的,无法形成系统的责任制度。

4、国有资产产权模糊

原则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该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但实际上,目前仍实行的是分散管理体制。资产的购建预算掌握在各单位手中,造成资产际占用权、处置权等全部落在各个占用单位,要进行跨部门、跨单位的资产配置基本上不可能。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1、加快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利用现代先进的信息技术,通过最大化地控制资产的相关信息。资产所有者和资产实际占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直是资产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完善的资产管理没有便捷的信息流载体是不可能取得实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于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加快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助于更完整地掌握资产的相关信息,从而有利于所有者和管理者强化对于资产的监控,实现由“金字塔”型管理向“扁平”型管理的'过渡,减少管理级次,提高管理效率;有助于强化对于资产生命周期全程的跟踪管理;有助于实现资源的共享,增进交流和协作,从而使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帐面资产与实物资产相符。

2、加强“非转经”资产的管理

建立“非转经”资产专项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专项管理。坚持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实际占有国有资产的价值,收取一定的资产占用费。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营合同须经内部审计,产权转移必须严格报批。对经营成果进行监督。对经营性资产要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准确进行成本核算。自办产业的承包方案中要明确单位投入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对完成承包任务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单位、自办产业和个人,要进行奖励,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经营严重亏损的承包人,要追究其经济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预算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制度和采购制度,是加强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一个单位,需要购置什么资产,如何配置增量资产和处置存量资产,应该充分分析这个单位的存量资产的现状及其履行工作职能的需要,并将两者进行科学的匹配,最后得出决策方案。这个匹配的过程就是编制资产预算的过程。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预算制度既可有效地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也可为细化部门经费预算提供直接依据,从而解决现行资产配置各自为政、随意性大等问题。在资产配置的具体方式上应引入市场机制下规范的作法,建立以政府采购制度为主的资产购置方式,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下,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4、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重资金管理轻资产管理,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设置和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特别是这一部分资产的产权所有人和授权管理人设置不明晰,不能成为完整的市场主体,严重地妨碍了这一部分资产进入市场,提高其使用效率。因此必须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专职机构势。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实行资产的产权登记和产权鉴定工作,负责资产流动的处置工作,负责资产营运的收入管理和基金管理工作等。

参考文献

1、方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透视及对策研究》,《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期

2、刘方:《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迫切性》,《辽宁经济》,第6期

3、初小瑞:《盘活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岛议》,《理论学习》,20第10期

篇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

论文关键词:国有资产 管理 信息化

论文摘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我国庞大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管好规模日益庞大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十分薄弱,效率不高,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到了国有行政性事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探讨其中的问题及成因,并从加强信息化建设入手探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新路,以便更好地发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功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它们分布在行政管理、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各个系统,数量庞大,形态各异。近年来,我国的行政事业性资产增长迅速,据财政部资产清查的结果统计,截至月31日,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达到8.01万亿元,其中净资产总额为5.31万亿元,占全部国有净资产总额的35.14%。随着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财政资金将逐步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国家对公共事业的保障力度将进一步加大,这将进一步促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量的快速增长。这样庞大的国有资产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成为了关注焦点。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采取新的措施,提高其管理水平。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直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由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从经济学的视角上看,这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表现为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即虽然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名义上是国家所有,但实际上是各个单位行使着资产的控制权。在理性人的假设前提下,委托代理关系中所有权人与控制人存在着利益冲突。在国有资产管理的现实中,在各国有资产的实际控制人的潜意识里,这就是他们部门的财产,由此形成了“各自所有,各自为政”的利益分配格局,这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同时由于我国国有资产还属于分散管理,监管手段相对落后、监管乏力,使得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产权虚置,管理失控,出现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资产配置不合理,产权虚置,家底不清。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不完善,没有统一的资产配置标准,相关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和配置资产时,缺乏科学的参考依据,造成配置标准不统一,影响了资源的配置效率。资产管理与配置管理脱节,管配置的不掌握资产的存量情况,管资产的不了解资产的配置情况,导致“出口”管理与“入口”互相脱节,影响了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对单位使用非财政资金购置资产不受约束,一些单位购置资产不顾实际需要,超标准购建资产,不仅增加了购置支出,而且在使用和维护方面每年还需要花费一定的资金,加重了单位的经济负担。虽然财政部门每隔几年就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搞资产清查,造册登记,但各个单位和部门敷衍对待,草率填写,使政府一直无法核算其真实家底,即使财政部门拿到资产清查统计报表,由于没有考虑损失或者增值、折旧等因素,账面价值实际上已经失去了经济上的意义。

第二,资产使用效率不高,闲置浪费现象严重。由于可以无偿占有、使用,各单位总想方设法多向财政要求资金,多占用国有资产,而不顾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由此引发单位、部门之间相互攀比,使资产配置不合理,造成单位间办公条件和福利的苦乐不均。由于部门各自为政,没有管理部门优化配置、调剂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缺乏规范化管理,对使用情况又疏于考核,所以,不仅设备重复购置严重,还造成资产闲置,利用率底,损失浪费严重。其中固定资产尤为突出,部分单位公房闲置或出租、公车私用等,有的设备每年只使用数小时,多年闲置,缺乏保养,损坏严重,最后只能淘汰或者以较低残值处理。

第三,管理体制不完善,资产流失严重。从宏观上讲,财政等部门分别从不同角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但实际工作中存在资产管理的真空地带。管理权和使用权分散在相应的各职能部门中,管理标准、口径、方法不统一,管理责权难以划分,部门之间不易协调,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脱节。“非转经”行为引发国有资产流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门单位为了多给职工发奖金、搞福利,总是将尽可能多的剩余国有资产对外经营,形成经营收益,但由于“非转经”后产权归属不清,无人向经营者追索投资收益和所有者权益,单位能直接从中得到利益,这就使得单位争相办经营实体,甚至把一部分精力放在如何创收上,这既违背了“非转经”以弥补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不足的初衷,也影响了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发挥。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与管理体制、部门单位制度、管理人员及其管理能力水平、管理方法等都有密切的关系。总的来说,其根本原因还是由委托代理关系引起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关管理部分无法将庞大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静态和动态情况及时全面的了解和把握,这是造成国有资产管理难度较大的主要原因之一,信息化则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

二、信息化建设有助于解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问题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庞大,分布范围十分广泛,不可避免的要通过层层委托代理进行管理,伴随着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而来的即委托方与代理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要在现有的体制下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只能增加信息的透明度,而信息化无疑是一种有效手段。信息化通过统一的技术平台,用标准化的数据和业务额操作流程,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国有资产的管理状况,有利于管理层有效的监控、可以使国有资产的管理相对透明化从而降低委托代理所带来的代理成本包括监督成本以及资产浪费、使用效率低下而引起的机会成本。另外,从发展的角度看,管理信息化也可谓大势所趋,信息技术已经成为现代管理中的有力武器,通常来说,管理信息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大大降低因距离和时间而造成的管理成本,提高了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具体而言:

篇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调查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调查报告

长期以来,由于事业行政单位重要钱,轻管理,习惯于收收支支,忽视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加之各级财政部门对事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约机制和监管措施没能真正建立起来,致使数量巨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于无人监管、无人过问的尴尬境地。具体表现为:

⒈实物财产账目不健全,家底不清。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实物财产账目不健全,甚至无帐可查,虽然我们每年的产权登记要求据实相报,但真正规范运作得很少,准确性不高。有相当数量的国有财产由单位的行政科室代管,人员更换不清点、不交接;对拆迁、报废、调出的资产不核销;上级部门匹配、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不入账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⒉内控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清。国有财产随意购置、出租、出售、报废,很多行政事业单位连最起码的物品领取和归还制度都没有,缺乏对国有财产实物形态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一些贵重财产被私人长期无偿占用,有的人调走或离退休也不清退,国有财产成了一些人的福利家产。

⒊对国有财产收益管理不到位,流失严重。对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经济实体,以及“事改企”单位,其创收收入大部分被人头吃掉或为单位职工谋福利,用于资产折旧、维修等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资金寥寥无几,特别是利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搞经营的单位,没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使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在一定范围内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使国有资产的保值乃至增值指标难以落实。

⒋对国有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不规范,监督不到位。过去一向都是通过上级划拨分配方式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有的已经被单位用于商业开发,也有的以福利形式分配给单位干部职工建个人住宅或贷款抵押,使国有资产的产权模糊不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存在以上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年撤销国资局以后,从上到下各级行政机关国有产管理职能界定不够清晰,职责不明确,认识不统一导致制定制度,开展管理等工作“谁都负责,谁都不负责”,财政部门作为真正的管理者不到位,该管的没有真正管起来。

二立法滞后,制度缺失。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据的仍然是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年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近年来,财政体制进行了多项改革,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滞后,制度建设不健全,不规范,使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以及社会监控措施不力也是造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的原因之一。

三、监督不力,有禁不止。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和管理活动的加强离不开有效的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体制不顺、立法滞后等多种原因,致使财政部门作为真正的管理者不到位,没有有效的评价指标和监督措施,存在监督不主动、不经常和监督没办法的现象。也是造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的原因之一。

四、重视不够,责任心差。随着社会的进步,办公条件的提高,单位占有、使用的实物财产数量也越来越大,但是单位财会人员仍然只停留在对资金收支核算上,而忽视对实物财产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大多数属于非经营性资产,不计成本,不核算盈亏,由国家财政拨款或用国有资产创收收益购置,以及部门之间相互调剂,无偿使用。这就客观上滋长了行政事业单位重钱轻物的思想,削弱了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根据上述分析,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⒈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责,当好管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为行政事业履行政府职能、完成事业发展目标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是各级财政拨款和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房产所形成。可见,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赖以日常运转的物质基础,如果放任自流,无疑加大财政的负担,把本该用于更为急需的公共支出资金,为行政事业单位国资填补窟窿。这就要求作为管理者的财政部门:一要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力度,尽快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在此基础上,建立台帐,完整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和增量动态,以加强对资产使用效率的监督管理。二要充分发挥内设机构如预算、控办、采购办的职能作用,主动与资产管理机构加强联系,相互协调,形成一套规范运作程序以加强源头管理。三要适时与事业单位签定国有资产保管、养护责任状,并由他们负责将资产管理的各项指标逐一分解到科室,量化到人。对因非自然因素,造成财产提前报废损坏或丢失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限期修复或负责赔偿。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形成由财政部门统一管,事业行政单位具体管,基层科室人人管的管理网络。四要采取行政干预手段,大胆引入奖惩机制,强化国有资产使用者的管理意识。拟定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奖惩办法,量化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并组织业务人员定期跟踪检查,严格考评,对达到规定标准的确认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化单位”颁发证书,发文公布并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经济的或行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增强财政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⒉加强对“非转经”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不流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对运用国有资产特别是运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事改企”单位和经济实体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一次深入细致地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组织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和人员,集中对以上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的基础。同时,财政部门要正确引导他们,在提足资产折旧维修费和国有资产保值基金的前提下,其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其他支出。并帮其利用现有人力、财力、物力,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确保国有资产在保值的基础上实现增值。

⒊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健全购置制度,实行源头控制。单位需要购置财产时,要事先写出申请,作出预算,连同购置财产的详细目录表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凭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购置。对社控商品,须到控购部门办理社控审批手续。

()制定管理细则,加强日常管理。各单位在日常管理中要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明确责任,使国有资产领用、借用、占有、使用、保管、交接等过程手续完整,责任明确,奖罚分明。对非因公损坏或丢失,由责任人负责修理或赔偿。非因公使用或外单位借用,一律收取租金。

()完善报废、报损、出售申报制度。国有资产需要报损、报废、出售时,由使用单位负责填制资产报损、报废、出售报告单,并提供所需资料。报财政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退回申报单位一份。申报单位凭批准的数量和金额调整或冲销有关科目。对国有资产的出售,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售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资产出售的底价,向社会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收缴财政专户管理,用作国有资产补偿基金。

⒋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质。财政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进行针对性、适应性的短期培训。主要办好两个班:一是定期举办事业行政单位负责人,单位实体负责人及“事改企”单位厂长经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学习班,组织他们学习有关国有资产的政策、规定,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策水平;二是定期举办财会人员业务培训班,以提高财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对行政事业单位着重讲解国有资产的购置、领用、交还、报废审批以及建立国有资产补偿制度等项管理与核算。对单位经济实体及“事改企”单位着重讲解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后的账务处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的计算以及创收收益分配的管理与核算等内容。

篇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篇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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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篇9: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一) 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上报)、机动车辆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处置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

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5、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须通过协议转让的国有资产。

(二)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以下的资产,资产为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以下的资产,资产为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 省级专项资产或账面价值特别巨大的资产,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

(五)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之间进行无偿调拨(划转),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审批;跨级次、跨部门的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接收方和划出方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后,划出方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表样附后),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 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需要评估鉴定、鉴证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评估、专项审计、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 审批。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四) 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 备案。资产处置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偿调拨(划转),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 资产调拨(划转)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原因而调拨资产,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 拟移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

(六) 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一) 对外捐赠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对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 部门、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五) 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六)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与受赠人就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资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资产的单位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函告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 出售、出让、转让的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 法定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符合规定的内部鉴定小组出具的资产鉴定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备案或核准文件;

(五) 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及其合同草案,股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 受让方必备的基本条件;

(七) 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当在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并将交易结果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置换,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 资产置换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 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

(五) 本单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 置换协议;

(七) 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

(八) 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报废、报损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 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 非正常损失责任的技术鉴定意见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 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备留电子图文挡案等)。

(七)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等申报,须向审批部门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 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 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书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 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失踪、死亡证明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五) 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

(六) 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经审批部门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申报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没资产,执法单位必须对罚没资产进行详细造册登记,妥善保管,集中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分类公开处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一) 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 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 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 资产处置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 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七)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按国家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本系统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派驻外地及境外的办事机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授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经营实体、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特种储备物资的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篇10: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一) 闲置资产;

(二) 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二)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三)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 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六)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进行核销的行为。

(七)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八)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

篇1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 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 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 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 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 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 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 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 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家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其他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 资 产 使 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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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 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 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 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 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 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 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 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 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家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其他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 资 产 使 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部门输产权登记手续。主客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客部门决定。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友限。

第二十八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属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并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芳财政预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地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 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篇1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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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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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用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六大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是国有企业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推进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任何大的举措都涉及国有产权管理和变动,构建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但是,长期以来,不少行政事业单位程度不同地存在资产管理意识淡薄,产权关系不清,财产账实不符,账外资产量大,管理松驰,资产利用率低,处置随意性大,国有资产被无偿占用,浪费、流失严重等问题。本文就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账实相符问题,结合本地实际谈一些肤浅认识。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意识淡薄。长期以来,由于受习惯势力的影响,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重钱轻物,重购置轻管理,一些单位没有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或有制度也不认真执行。账实不符、帐外设帐的现象十分普遍,造成了单位资产管理不规范和混乱。同时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大部分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购置和无偿调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拨款的使用和资产的利用效率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考核,导致部分资产长期闲置,甚至浪费和流失。

(二)大量资产闲置,使用效益低下。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大多数是由财政拨款单位使用,而财政拨款及决策时对单位资产存量、变动情况都不作内容审查,资产重复购置、盲目购置的现象十分严重。加之受传统计划管理体制的影响,资产被人为地分割在各部门封闭运行,而不能随事业的发展变化作相应流动,致使资产闲置与资产短缺并存,资产的总体营运质量低下。

(三)产权意识淡薄,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侵犯。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它的性质决定了任何人不能私自占有和使用。但目前相当多的行政事业单位缺乏产权观念,视国有资产为部门、单位公有,随意处置、转让国有资产,严重侵犯了同有资产的权益。一是有的单位在办实体和第三产业过程中,把国有资产无偿划拨归集体使用,既不缴纳资产占用费,又不缴纳资产租赁费,无偿占用和使用国有资产,甚至化公为私,个别人利用职权索取资产使用者的“好处费”;二是有的单位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目无法纪,不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随意处置或私自作价处理,将非法处置所得转入单位“小金库”,甚至装入个人腰包;三是有的单位集体私分或变相私分国有资产。

(四)“非转经”资产监管不力,损失严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将一部分相对闲置的国有资产以投资、租赁、入股、承包等形式进行经营活动,这对盘活现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以及缓解单位经费不足都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认识滞后,管理松弛,导致“非转经”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五)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政策措施建设滞后于资产质量、数量、结构的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规章制度,但这两个办法主要是针对存量资产的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形成和配备两个重要环节都没有作出规定,无法实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管理和科学配置及高效使用,因此必须对现行管理办法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包括用各种资金购置、自制、基建投资、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等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登记入账,包括登记总账、分类明细账和填写实物登记卡片,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应存在账外资产。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没备,要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各单位对固定资产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清点,每年必须全面清点一次,对存存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2.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入库验收、保管、颁发使用、检查、维护的制度和办法,加强管理。对大型精密的贵重设备仪器,要制定操作规程,指定专人使用维护,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3.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坏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损失、损坏和浪费的要追究责任,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工作欠误造成损失浪费,应由过失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属于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等造成的固有资产损失,应按姚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先薄政府采购制度。近年来,一些财政部门在当地政府支持下,相继开展了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进入政府采购的单位还不全面,采购的商品单一,相应的采购制度和政策法规还不健全;限制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建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机构。

对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新购新建的资产,应先从现有资产中凋剂。可以运用拍卖、联营、租赁等形式实现资产的流动,激励与惩罚措施相结合,促使资产占用单位及时清删闲置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计提折旧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据此,应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集中处置与调剂转让市场,将行政事业管理与市场经营两种手段有机结合,制定与单位经济利益挂钩的资产处置办法,鼓励各单位将闲置资产拿出来进行交流,通过所有权变更或使用权转让等方式,将闲置资产转化为有效资源。

(三)创新“非转经”国有资产的管理形式

1.所有权的集中化管理。改变目前这种财政资金拨付到单位后转化为实物资产,该项资产则为使用单位终极所有的现状,明确占用单位只具有事先与国资部门约定好用途的使用权,委托管理权,而不拥有所有权。所有权应集中于出资人即政府。从根本上消除旧体制下所有权执行主体多元化所带来的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的弊端,在制度上硬化所有者对使用者的制约。

2.使用权的动态化管理。即政府可以依据各单位的实际需要情况与实际占用使用情况,随时进行调剂使用。在国资部门内,设立国有资产总台账、“国有资本金”专户和受托管理、使用部门的分户账,记录实物资产总量和分布状况,并进行微机信息化系统管理。

3.收支的预算化管理。资产管理和配置的优化,还应同财政预算收支分配统一起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非转经”的问题。第一,国有资产的闲置,也是一种浪费,财政(国资)部门应支持使用部门在完成职能的前提下,将闲置的资产通过“非转经”的途径创造国有资产收益,这些收益允许占用单位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用于职工的福利,除此之外,全部进入单位收入的预算盘子。第二,各单位在编报支出预算同时,填报占用资产使用权的再确认申报表,国资部门在核实支出项目的合理性的同时,查验各单位占用的各项用途的资产存量状况,并加以对照,从而发现某些资产占用量是过多或不足的确切数额。如果过多,则不仅仅不必分配给新的支出款,反而还要将其多余的资产进行重新调配,调剂给需要的单位,用以抵冲所需增加支出的财政资金,从而可以极大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果,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组合,进而相应节的.财力。

(四)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从理论上讲,现存资产是以往资源配置的结果。因此,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务。要做到合理配置,首先要规范资产的形成过程,具体讲,就要按照行政事业发展的规律和要求配置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努力实现资源结构的合理化,以期获得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其次要建立起规范的闲置资产调剂机制,加快资产的合理流动,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燃眉之急,另一方面也可以为资产原拥有单位换来一些经济上的收益,同时对国家来说则可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浪费,真可谓一举三得。有效使用是指在资产使用期限内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节约使用是指以最少的资产占用量完成最大限度的任务量。这主要是由行政事业单位对资金的较大需求与财政预算资金有限供给间的矛盾所决定的,而且这种矛盾在短期内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资产的节约有效使用就成为现实的唯一选择。

(五)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任何单位及个人,只要涉及处置国有资产,都必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经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鉴定,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公开、公正地处置国有资产。将处置资产的收益和收入上缴“国有资产”专户,统一集中管理,用于资产更新、重置,扩大再生产。

(六)增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强化财务监督,建立资产审计登记制度。坚持资产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经济资源,是执行行政事业职能的基本保证。如果一个单位家底不清,资产流失,就容易滋长。对此,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处理好管钱与管理的关系,扭转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错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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