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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费医疗怎么报销

2022-07-09 08:23:5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大盗耍大刀”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学生公费医疗怎么报销,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学生公费医疗怎么报销,欢迎阅读与收藏。

学生公费医疗怎么报销

篇1:学生公费医疗怎么报销

公费医疗,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大家知道学生利公费医疗后怎么报销吗?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学生公费医疗怎么报销

1.报销条件:

①门诊外伤(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学生自费就诊费用)

②门诊急诊(参保学生因急诊自费就诊的门诊费用)

③门诊转诊(开具转诊单,自费到上级医院就诊的门诊费用)

④住院费用(居民医保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住院医疗费用)

2.报销时间:11月27日(星期一)、28日(星期二)(8:30-11:40及13:30-16:40)

3.报销地点:一校区校医院四楼医保办(438室)

4.住院报销须携带材料:

①学生卡

②身份证(原件)

③住院医疗费票据(原件)

④住院费用医保结算单(原件)

⑤住院费用明细总表(原件)

⑥完善的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校医院住院可不提供)

报销咨询电话:医务科0451-86418827

[学生公费医疗怎么报销]

篇2: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六条 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1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1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的下列费用可以全部或部分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地合理确定。

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四、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费。

五、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医院证明的药品费。

六、根据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治疗的医药费。

七、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八、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部分的费用。

九、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费用。

十、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

十一、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公伤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

第八条 自费范围。除第七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费用,由患者自理。举例如下: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

二、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三、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指医院开设的特诊)费、气功费(不含气功治疗费)。

四、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五、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六、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七、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八、各种磁疗用品费。

九、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或公费医疗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十、未经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

十一、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二、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三、其他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

篇3: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九条 要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网点,指定公费医疗医院,定点就医。定点医院的确定应由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享受单位商定。有条件的定点医院可设置公费医疗诊室或指定专职医生。

第十条 单位医务室要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并积极开展医疗预防宣传。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单位要完善会诊、转诊制度。对疑难重症,其治疗单位应组织医生会诊;本院无条件治疗,必须转诊的,经科主任批准,提出转诊治疗的建议。凡需转外地治疗的人员,应持指定医院病情摘要,转诊证明及所在单位介绍信,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诊。凡转到外省治疗的,须经省(市)的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或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事先与转往的医院联系妥当,取得同意后,方能转院治疗。

第十二条 住疗养院和康复医院,应经原治疗单位、接收治疗单位、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住疗养院或康复医疗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如病情需要延长疗程,应持上述3方证明,报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要切实加强药品管理。除小卖部外,不得经营、销售营养、滋补药品和药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医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开支范围、药品限量的规定和用药规范。对违反规定,滥用药品,扩大开支范围造成消费的,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努力学习医疗技术,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坚持医疗原则,自觉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模范遵守和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第五章 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由政府负责人以及卫生、财政、组织、人事、医药、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以卫生部门为主,统一领导各级公费医疗工作,并设置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编制的专职管理人员。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本地区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预测、组织协调、统计、调研等实施管理。

三、对本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的审核。

四、负责本级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编报公费医疗经费决算。

五、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六、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各医疗单位,应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二、组织、领导医院公费医疗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公费医疗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院对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公费医疗经费包给医院或由医院代管的,医院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经费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所在单位应设置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当地公费医疗制度、规定,并具体制定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二、按规定定期向同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报送享受人数和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情况。

三、公费医疗经费包给单位或由单位代管的,单位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经费执行情况。

四、管理本单位涉及公费医疗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管理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由国家负担的公费医疗经费在国家预算中单列一款。经费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经由卫生部门拨付给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对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个人的经费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包括下列各项:

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正常的医药费开支。

二、列入事业编制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公费医疗的预算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享受单位因办公地点迁移,由甲地迁入乙地,其公费医疗关系,应办理转移手续,即由甲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乙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

第二十二条 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移的中央驻地方单位,应由迁出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迁入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迁移人数较多时,迁出地和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迁移人数,报请财政部办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划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调入其他享受单位,应办理公费医疗关系转移手续,即由调出单位出具证明,由调入单位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

第二十四条 中央驻地方单位的公费医疗,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带工资的大学生,其医药费由原单位在有关经费中安排。

第七章 公费医疗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对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医疗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条例。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所有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和规定,接受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费医疗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对医疗单位、医药销售单位药品购销范围、医疗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执行公费医疗人员享受范围、经费开支范围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医疗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药费报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费医疗检查可采用组织自查、联查、互查、抽查等方式,有条件的可配备专业人员检查。检查结果应由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八章 公费医疗工作的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公费医疗工作的考核制度,制定奖惩条例。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对下级管理部门、享受单位、医疗单位的考核,享受单位对享受人员的考核以及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对享受单位及个人、医疗单位的奖惩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条 对加强和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模范执行公费医疗政策、规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或奖励。对管理松弛、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消费的医疗单位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纪金额和加成收入,并处以罚款等处分,没收和罚款全部上缴财政。对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公费医疗享受人员违反公费医疗规定造成损失消费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公费医疗的利与弊

优势

在公费医疗制度实行初期,曾起到很大积极作用。它适应当时缺医少药的状况,较好地保障了职工的基本医疗,提高了职工的健康水平,维护了社会稳定。

弊端

由于公费医疗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它的弊端逐渐显示出来:医疗费用由国家包揽,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造成严重浪费;管理水平低,专职管理人员少,漏洞多,加剧了医疗资源的浪费等。根据1986年的一项医疗服务调查显示,公费医疗人员的2周患病率比自费人员高32%,住院率是自费病人的2倍,而到了1995年,卫生部门综合医院部分病种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和住院医疗费用调查,公费(包括劳保)病人的平均住院日比自费病人长36.1%,公费病人的次均住院费用比自费病人高75.7%。

篇4:公费医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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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管理制度

一、本院为市级公费医疗定点医院,由院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付组长。具体管理工作由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

二、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省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各项规定

三、凡来我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必须持公费医疗证挂号,就诊。接诊医生必须按规定写好病历,填写好姓名、性别、年龄、日期、工作单位、病案、剂型、剂量、用量、用法等,并签上全名。

四、中、西药处方药严格执行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和用量,不得超量开方和重复开方。处方用药必须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五、公费审方,审方人有权对超范围、超量和重复的处方进行修改或退回给处方医生再作修改。如医生不愿作修改,审方人可以拒绝签名,药房可以拒发药品。凡公费医疗范围“*”号的药品,处方上必须注明用药理由。

六、本院定点的公费医疗患者住院,用药必须按公费医疗规定,检查、辅助治疗必须符合病情,病程记录必须详细记载,出院带药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七、凡按规定需审批的特殊检查和治疗,必须事先填写“公费医疗大型精密仪器检查、治疗审批表”,要求填写完整,由院医保办审核同意后,经市公费办批准后方可进行。除急诊外,不得先检查,后审批。未经审批擅自给予检查者,其费用由责任人负责。

八、病情需要转院者,接诊医生须写明转院理由,经转医院诊疗科室后,医保办开具转院介绍信方可转院。

九、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按国家收费标准收费,不加价收费,不分解收费。

十、凡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和院内通报,并酌情扣罚奖金。

篇5:学生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一、学生医疗保险报销条件

(1)、报销条件

自然疾病和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

(2)、报销比例

三级医院合理医疗费中自负费用500元,500元以上按65%报销,即如总合理花费600元,报销费用为:(600―500)*65%=65元

二级医院合理医疗费中自负费用300元,300元以上按70%报销,即如总合理花费600元,报销费用为:(600―300)*70%=210元

一级医院合理医疗费中自负费用100元,100元以上按80%报销,即如总合理花费600元,报销费用为:(600―100)*80%=400元

(3)、注意事项

1、意外受伤住院,发生的无其他责任人的方可报销。

2、参保学生需住院的,应持本人医保卡和医保手册到定点医院医疗保险住院窗口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出院时,凭医保卡结清个人负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医保处结算。

3、参保学生因病确需转外地治疗的,由住院医师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医保处批准备案后,方可转院(急诊可先住院后办理手续)。自行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处不予受理。

4、医保卡未发放的学生,出院后需携带住院发票、出院证、住院汇总清单、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这五项手续到医保处进行手工审核报销。

二、学生医疗保险的报销流程

在校医务室就诊带医保卡及医保病历,首次未办理医保病历的到医务室办理(提供本人1寸相片及医保卡);需到校外医院就诊者必须先经校医院主诊医师签写转诊意见,才能到指定的定医院就诊。未经批准而自行转诊者,一切费用均不予报销。另外,学生、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未成年城镇居民的意外伤害赔付待遇: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总的来说医疗保险对于一个孩子是最牢靠的保障,对于每个家庭都是不可或缺的,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医疗保险报销流程一点都不陌生了,也有了具体的了解,并且也加强了大家对于学生医疗保险报销的常识,最后小编希望给大家介绍学生医疗保险如何报销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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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制度,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和财政厅《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卫〔1990〕第187号)、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公费医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函〔2009〕865号)、《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费医疗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1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5号)、中组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11〕27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费医疗制度是保障学校教职员工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制度。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的原则。医疗费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实施。

第三条 我校教职员工在享受公费医疗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 公费医疗管理与服务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公费医疗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公费医疗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学校医疗经费的使用,研究、决定有关公费医疗的重要事项。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医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公医办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拟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协调学校公费医疗各项事宜,做好计划、组织协调、调研等工作。

(三)负责审核和审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医疗费用及公费医疗证的办理。

(四)负责统计分析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做好职工大病、重病建档工作;协助校工会、离退休处审核职工重大疾病困难补助申请。

(六)负责监督承担学校医疗任务的单位执行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的情况。包括:监督校区门诊部和各附属医院对学校公费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检查校区门诊部药品的使用情况。

(七)负责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工作。

(八)负责学生参加医保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附属医院作为学校定点医院承担学校公费医疗任务,应加强病人合理用药、检查及治疗等管理,保证基本医疗。具体要求和规定如下:

(一)学校附属医院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公费医疗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及时向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反映。

(二)根据病人病情严格掌握检查指征,不作不必要和重复的检查;凡能用常规检查达到诊断目的的,不得任意选用特殊检查。

(三)根据病情把好住院关,不得挂名住院。

(四)严格执行校区门诊部转诊制度。校区门诊部无条件医治时,经校区门诊部主治医师以上同意才能转诊,并开具转诊单作为报销凭据,转诊单一次有效。

(五)每年3月提供医院最新的药品目录及检查治疗目录(包括价格及公费医疗类别),支持及配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

(六)承担校区门诊的医院,应加强校区门诊部管理,加强对进口药物采购控制。严禁人情开药、非本人使用医疗证开药。定期开展处方检查,如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经济处罚,且学校公医办有权从应付医院的医疗费中直接扣款。

第三章 公费医疗管理

第六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对象)

(一)学校在岗的固定编制工作人员,在学校已办理离、退休的学校固定编制人员。公费医疗包干单位人员除外。

(二)学校计划内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

(三)经学校批准或学校签订合同约定可享受相关待遇的人员。

第七条 公费医疗证管理

(一)领发

我校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在报到时,到校区门诊部(保健科)体检后,凭人事处的报到表及健康体检表、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公医办办理公费医疗证。第一次办理医疗证或以旧证换新证,每本收取工本费2元。

(二)补办

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如遗失,持有效证件及本人照片到学校公医办补证,补证收费10元。

(三)注销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调出、辞职、辞退、解聘、开除、死亡、出国定居、超过三个月的探亲或到港、澳、台定居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凭人事处通知由学校公医办收回医疗证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不能以自己名义为家属或亲朋好友开药。违反规定,处以不该开支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暂停使用医疗证半年,在此期间就诊的医药费自理。

第九条 门诊及住院转诊规定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因病转诊,需提供校门诊部转诊单。校门诊部医生在签转诊单时,应提醒转诊者一定要认真阅读转诊单的注意事项;转诊者应主动向医生询问有关药物、检查及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就诊医院有告知病人药物、检查及治疗中自费部分的义务。门诊及住院转诊规定如下:

(一)定点医院

学校定点医院原则上为本校附属医院;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广州市脑科医院、广州市胸科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仅限南校区教职工)、广东省口腔医院(限南校区教职工)、广东省中医院大学城分院(仅限东校区教职工)及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仅限患慢阻肺、哮喘等呼吸道疾病的教职工,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或相关疾病诊断材料)作为定点医院。

急诊不受上述转诊医院限制,可就近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

(二)特色医院

学校规定广州市正骨医院(广州市东风中路142号)、广东省中医院(大德路111号)、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市机场路16号大院)为特色医院。因病情需要到特色医院就医的,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主管医生提出建议并出具证明,经学校公医办批准后转诊,按特色医院比例报销。未经批准按非定点医院处理。

(三)广州市内非定点医院

除(一)规定定点医院、(二)特色医院以外的医院均为非定点医院。教职工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报公医办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1。教职工住疗养院(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养老院,经公医办批准可在就近医保定点单位就诊,按定点医院比例报销医疗费用。

2。教职工因年老体迈、身体极度虚弱,到学校定点医院就医不便,需在住家附近的广州市内区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公医办审批后按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3。除1、2情况以外,教职工到广州市内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应经学校公医办批准,执行非定点医院报销比例。未经批准费用自理。

(四)外地就诊规定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因公或因私外出、出差和探亲,因突发急症,可以就近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如需连续诊治或住院治疗须及时与学校公医办联系,病情稳定后回指定医院医治。

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3个月以上,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医办批准可以在当地固定一间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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