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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合同规章制度

2024-09-11 07:55:5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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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合同规章制度

篇1: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

为提高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水平,争创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特制定如下信用(合同)管理制度: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及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企业设立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由 为分管负责人,组成人员有 、 等 人。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能

1. 宣传合同法律法规,培训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制定企业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 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4. 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 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 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二)、信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对企业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制定企业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制止企业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

汇总、分析客户信用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

3、信用(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汇总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发现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

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定期向信用(合同)管理负责人汇报信用管理情况。

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与服务。

参与商账追收。

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4、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

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信用(合同)管理员通报。

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参加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配合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5、财务、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

篇2:合同规章制度

总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七、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三十八、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副总经理归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四十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为加强工程发包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公司可以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0万元以内的工程直接发包。

二、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业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不得肢解发包。

四、主体工程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施工,其它分项工程如需分包,必须经公司批准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五、建设工程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避免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六、凡属投资公司员工,其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招投标。

为加强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技术部是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具体工作由项目技术部会同投资发展部完成。

二、对于大宗材料、大型设备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通过考察综合评选,采用相对价格较低、保证质量的材料和设备。

三、对不适宜招标项目的少量材料设备,要进行详细地考察了解,选择合适的产品。

四、对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应根据需要数量、规格、使用时间等作出采购计划,周密布署,确保工期。

确定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供货方后,应签定详细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产地、品牌、等级、数量、价格、型号、供货时间等,按照合同规定,保证及时供货。

五、工程用材料设备设专人管理,材料、设备进场后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办理入库手续,材料、设备领用办理出入库手续,办理后及时把材料、设备出入库手续送交财务部,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六、供货方应及时提供工程材料设备的证明和有关票据,以便结算入帐。

七、项目技术部及其驻工地代表严格对进场工程材料设备进行监督和检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篇3:合同规章制度

一、为了规范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公司行政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二、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原则。

三、平等协商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协商的主要内容如下:

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以及已订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2、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措施方案制定;

4、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

5、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6、职工民主管理;

7、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

四、参加平等协商的代表,每方为七名。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公司工会一方的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一方的其它代表由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女职工委员会负责同志和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定的职工代表组成。公司行政一方的首席代表为总经理,公司行政一方的其它代表由总经理直接指派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总经理和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并授予相应权力。

五、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因特殊情况造成空缺由空缺方另行指派。

六、公司工会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影响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公司工会代表应就草案的产生过程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恢复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八、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与工会主席按有关规定程序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获通过,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

九、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天内由公司行政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说明报送省劳动行政部门。

十、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企业职工公布。

篇4:合同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因合同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梅州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平远县供电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其所属的多经企业。

第三条凡以局名义对外进行的商务活动中,涉及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或涉及经济、安全等方面将对局经济、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必须与当事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凡局行政隶属范围内的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协议和已列入预算、在广东省广电网公司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的各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均遵守本办法。

劳动合同等涉及人力资源的合同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人力资源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审查与签订、合同履行与监控、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和承办部门业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对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局办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监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合同的登记盖章、存档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及合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整理、编号、登记,予以保管。

(六)局对外发生合同纠纷时,参与协商、调解,到有关机关办理仲裁、诉讼等有关事宜。

(七)协助有关部门追收到期合同债权。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合同承办部门由局领导指定或按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合同承办部门必须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登记、存档等工作。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

(二)负责起草合同,并将所起草的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请合同审查部门审查,起草合同的依据必须充分,必须提供书面文件或批示。

(三)对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提请审查前,应附加对合同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说明。

合同的经济性:指市场需求情况属实,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合同的技术性:指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的参数科学、真实、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操作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限制措施,无损局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同管理部门及时反映合同的履约问题。

(七)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合同原则上应由已方或以已方为主起草。

(一)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则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对方具有履约能力。

4.对方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二)起草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要求。

3.价款或酬金及结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签约时间、地点。

6.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办法。

由对方起草合同时,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合同内容、条款仔细推敲,认真讨论修改。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电网公司或梅州供电局已颁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局颁发使用。没有合适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的,对须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关业务部门起草示范文本,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定稿后,由局颁发使用。

第十二条局设立项目(合同)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同)招投标工作组。

招投标工作组依不同项目(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临时组建。

第十三条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承办部门工作要求,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招标书或投标书的审查。

(二)参与招投标。

(三)参与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等。

第三章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

第一节合同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合同在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调查核实后,写出承办意见,并将有关真实资料连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审查机构审查。

承办部门了解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包括:

(一)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具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欲签订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三)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事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书》。

(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合同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且标的属于预付款项,当对签约他方资信情况不确定时,必须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应文件。

(五)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应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若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五条局合同审查机构由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组成。合同正式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承部门意见提请合同审查机构审查。合同审查机构审查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三)价款、酬金和结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注意事项。

(四)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五)财务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体合法: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无规避法律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合同标的非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非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3.形式合法: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鉴证、公证等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

4.签约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严密性和完备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语言逻辑严密。

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完备。

6.附条件或附期限适当、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局合同审查流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10):

合同承办部门依据《平远县供电局对外合同签订授权表》(见附件12,该表每年初调整公布一次)规定权限,对外进行协商谈判、资信审查、参与招标决标、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办部门如需法律协助,可请求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

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合同的性质(物资采购/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选择填写《平远县供电局物资采购合同审批表》(见附件1)、《平远县供电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审批表》(见附件2)或《平远县供电局其它合同审批表》(见附件3,以下全部简称《合同审批表》),承办部门负责人先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如由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

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资质证书,以及招投标书原件或询价单、计划或资金预算证明等资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合同管理部门经审查无误后,对合同文本进行登记编号。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购电合同和并网协议按如下流程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无误,由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按会审流程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和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由以上二个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九条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的期限从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含本数)。审查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含本数)工作日。

审查部门应对审查的合同出具审查意见,意见必须有各审查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查人员的签章。对审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负责人可以拒绝签署。

第二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承办部门对合同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合同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通过审查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凭《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关资料,报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审批权限为: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如拟定合同属于涉及生产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维修项目的工程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书,该合同依照局安全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外提供担保、借贷、重大资产处分、企业兼并、企业分立、超过批准的预算范围的合同或长期影响局经营的其他重大合同,应在通过局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并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凭《平远县供电局合同报批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合同报批表》)报梅州供电局审批。

第二节合同的签署与授权

第二十四条所有合同通过审批后,由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连同有关部门签署同意的《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签署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合同签署权限划分与授权: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合同,可授权由部门负责人签署。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权由分公司分管领导签署。

(三)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签署。

(四)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被授权的合同签署人必须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8)。

第二十七条局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不得以部门、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局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署后,凭《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合同还应附《合同报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十一条对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审批制度和程序由财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必须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情况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情况报表》见附件6)。

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一周内及时填写《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完毕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完毕报表》见附件7)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如合同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承办部门应在合同期满15天以前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列明合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合同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的重大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工作周内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说明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合同管理部门将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局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现遗漏问题,承办部门应与合同管理部门联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动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五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内容变更,需填写《平远县供电局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报合同管理部门、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六条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与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的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告合同管理部门,并应收集相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合同纠纷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处理,合同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九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十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合同管理部门并经局领导同意,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产生的补充协议书、调解书和法律文书应与合同及有关材料一并由合同管理部门归档,复印件由合同承办部门备案。

第七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局全部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定稿后应向合同管理部门取得合同编号。除供用电合同、安全合同编号另行规定外,其他合同编号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编号办法》(见附件9)。

第四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原件(正本)一份由合同管理部门保管,一份交财务部保管,一份留合同承办部门保管,其它合同文本交合同对方。

合同承办部门应负责将合同原件(正本)及其电子版、《合同审批表》(原件)、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等一整套有关材料送局合同管理部门备案,一年后由合同管理部门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为方便查阅和使用合同承办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合同实行备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局档案室应设立合同存放柜,实行专柜管理。

第四十五条合同备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合同(副本)和电子版本。

(二)合同审批表(复印件)。

(三)履行情况记载。

(四)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六条局合同管理部门在每年的1月30日前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七条局可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订立合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签订书面合同而用口头或简单便函协议代替,或者合同尚未生效即擅自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者。

2.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订立无效合同、重大缺陷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结果不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3.发生合同纠纷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4.工作懈怠而丧失仲裁、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时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5.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与对方恶意串通或私收贿赂,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6.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发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局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篇5:企业规章制度合同

企业规章制度合同

【问题】:该公司的答辩理由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某公司 1月1日对其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增加了部分条款,但是该公司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民主程序制定,且没有将新制定的条款向员工进行公开公示。208月1日,该公司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辞退员工胡某,胡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胡某提出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不合法,且公司没有对新增加的条款向其进行公示,该公司在答辩时表示据以辞退胡某所使用的'规章制度条款是在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可以作为辞退胡某的依据使用。

【案例分析】:

在2008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合法、无明显不合理、且公开公示或向员工告知的,可以作为公司的管理工具使用,也可以作为法院及劳动仲裁认定实施的证据。结合本案例该公司只要有证据证明,其辞退胡某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在2008年之前所制定,且内容合法,新增加了部分条款对辞退员工胡某没有影响的话,对胡某进行过公示就可以作为处罚胡某的依据。

【律师建议】

虽然《指导意见》对企业指定规定制度的民主程序的限制有所松动,但是依然强调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做到内容合法、无明显不合理、对员工进行公开公示,这样的员工手册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才能在仲裁和诉讼是作为证据使用。

篇6: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合同的内容包括项目范围、合同期,中间交接的开工和竣工时间,项目质量、价格、资料

交付期间、材料和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验收、后期服务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10000元的;投资5000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篇7:如何发挥合同监管职能推动企业信用建设

如何发挥合同监管职能推动企业信用建设

积极履行合同监管职能 大力推动企业信用建设

某工商分局地处某省某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区,担负着江苏省某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区和某镇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截止6月30日,其辖区内共有各类企业1107家(私企908家,内企91家,外企108家),其中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有39家:省政府命名的1家,地级市政府命名的13家,县级市政府命名的25家。

今年以来,该工商分局借助经济户口“网格化”管理改革的东风,在合同监管过程中,坚持监管与服务并存,查处与帮扶同行,较好地完成了合同咨询、合同检查和合同调解工作,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信用建设。上半年,本辖区内地级市政府命名的13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一次性通过了复查验收,并选择了某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某市浒浦布厂有限公司作为本辖区“合同助企”重点帮扶对象,确定分管合同条线干部进行帮扶。受理了合同咨询10起,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80余万元;调解合同纠纷5起,调解争议金额114万元;检查合同31份,涉及金额5.4亿元。 [本网网文章- 本网网 帮您找文章]

同时,该分局还充分发挥了动产抵押合同登记职能,为企业融资铺桥引路。上半年,分局为企业先后办理动产抵押合同登记31件,抵押物价值达10.06亿元,助企贷款融资5.4亿元,贷款总额比去年同期增长2倍,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的正常运转,积极为企业解决发展的J颈难题。今年6月29日下午1:00,某市钢铁公司的副总急匆匆来到我分局浒浦工商组,请求工商火力支援。一问原委,原是上海浦发银行某分行看中了该公司发展势头很好,愿意向其发放贷款3000余万元,但要求公司必须于6月30日下班前,办完动产抵押手续,因为此笔贷款指标属上半年度。由于该公司首次办理抵押贷款业务,加之时间紧,特请工商以最快的速度办妥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力争在6月30日下午1:00前领到抵押登记证。工商组的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考虑到该公司从未办过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业务不熟,一方面立即与市局分管此项工作的同志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另一方面冒着高温酷暑,前往该公司指导填写有关表格,准备相关资料。该公司需要抵押的设备多达1000余套,价值7000多万元,办理抵押登记时必备的资料很多。在工商人员全程悉心指导下,终于赶在市局业务科室人员现场勘验前把所有抵押登记资料准备完毕,在预定时间内顺利领到了抵押登记证。

在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中,我们始终做到宣传引导,规范程序,严把“三关”:首先把好“资料审核关”,做到四个查看,一查看登记资料是否齐全;二查看抵押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规范,履行期限是否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三查看抵押物价值是否与账面折旧后的余额相一致;四查看抵押物有无原始凭证或是否资产评估报告。其次把好“现场勘验关”,深入企业核对抵押物实样,确保抵押登记的准确性、合法性。第三把好“事后监督关”,建立抵押登记台账,对抵押物价、抵押周期长的登记开展检查回访,及时掌握抵押物变动情况,指导企业做好了变更、注销等手续,从而保障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做好合同监管工作的设想和建议:

一、改进监管方式,提升合同监督管理水平

首先努力提高人员素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对合同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针对机构改革后合同监督管理的现状,对外引导企业健全合同专管员等管理制度;对内结合实际,充实监管力量,强化监管职能,形成执法合力。要适应现代合同管理的需要,强化执法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创造有利条件,引导大家广泛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其次科学利用执法资源。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摒弃过去那种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处理的全面监管模式,把有限的`监管执法力量集中到对合同的重点监管和查处上来。这样,可以严厉打击合同欺诈,强化事后监管,以重点工作的突破来推动整个合同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三积极采用信息技术。大力推进合同监管的信息化建设,推行微机管理,加强对企业的培训,改变合同监管在软件、硬件建设上人才缺乏、手段落后的状况,实现合同监管的科学化、现代化。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升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到信息共享、信用公示、服务便捷,以此来树立合同执法机关在民众、企业和社会当中的应有形象。

二、加大执法力度,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打击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商部门的一项长期任务。为此,今后我们将针对合同监管实际,完善经济户口“网格化”合同巡查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逐步形成上下联动、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通过集中整顿和日常巡查,规范企业合同使用行为,并有的放矢地搞好合同监管工作。

比如,重点强化对装饰装修、房屋租赁、居间、加工等行业的合同监管,做好合同检查、鉴证和抵押物登记等日常工作,从中发现和查处虚构主体资格、违法购销重要生产资料、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将进一步强化针对格式合同条款内容的属地监管,及时弥补和纠正格式条款合同中的缺陷与不公正内容,为限制行业垄断、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创造有利条件。

三、加强道德教育,全面推进信用经济战略目标的实施

1.大力加强以诚信为本的道德教育,为信用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在道德教育过程中,要切实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劳动者对《合同法》的理解、认识程度,提高其严格按合同办事、诚实守信的自觉性。要大力宣传诚信守约的先进典型,宣传遵守道德规范的优秀企业代表,形成全民讲信用的良好社会环境。

2.以信用公示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要充分利用行政管理的优势,结合合同监管信息,汇集分析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情况或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情况,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以引起企业对合同管理的重视,努力维护交易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应设立企业主体资格和信用状况档案,实施区域联网,结合专项治理,主动防范合同欺诈,为企业提供便捷的合同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和服务。

207月20日

篇8: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伟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篇9: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篇10:企业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下面是企业规章制度中关于合同管理的制度,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适用所有负责人。

第一条 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合同的签订应当使用公司制定的同意文本。

第三条 合同谈判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对外签署合同,并向公司及时备案。

第四条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合同条款。

第五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六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第七条 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办公室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并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十三条 凡可能发生争议的合同,应当及时向公司负责人通报,并保留如下材料以作为解决纠纷之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每个工程项目在正式签署合同后,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相关部门在办公室领取,项目结束后由办公室建档管理。

第十五条 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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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总 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

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合同的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合同的变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合同纠纷的处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七、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合同的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副总经理归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四十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程发包制度

为加强工程发包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公司可以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0万元以内的工程直接发包。

二、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业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不得肢解发包。

四、主体工程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施工,其它分项工程如需分包,必须经公司批准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五、建设工程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避免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六、凡属投资公司员工,其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招投标。

篇12: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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