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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简历

2024-03-28 07:49:3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慧会冉”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5篇法律基础简历,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法律基础简历,希望大家喜欢!

法律基础简历

篇1:法律基础简历

名:郝某某

毕业院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

别:女

专业:工商企业管理

出生年月:

邮政邮编:

通信地址:

手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技能总结:

英语水平:

能熟练的进行听、说、读、写。并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尤其擅长撰写和回复英文商业信函,熟练运用网络查阅相关英文资料并能及时予以翻译。

计算机水平:

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熟悉网络和电子商务。熟练办公自动化,熟练操作Word

excel能独立操作并及时高效的完成日常办公文档的编辑工作。

实习

7月

某信息咨询公司专职话务咨询

工作认真负责

有效、及时、准确的服务于客户

敬业的工作态度和超额的业绩,赢得了同事和主管的认可。

教育背景:

9月――7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

9月――207月

京山县第五中学

主修课程:

法律基础,审计学,统计学,会计学,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企业战略管理,企业管理案例分析,广告学,市场营销学。

专业选修课:

企业产品的`市场定位

企业员工的绩效考核

职位说明书与岗位报告

获奖情况:

三次校三等奖学金

一次校单项奖学金

自我评价:

本人性格开朗、思维活跃,易于沟通,具有较好团队的意识,善于与同事相处。做事塌实,自觉服从公司纪律,对公司忠诚。

招聘员工,最重要的是能力。用人有才,无才不用。我相信自己是贵公司招聘需求岗位最合适的人选,期盼下轮的面试!

篇2:法律基础简历

姓 名:郝某某                     毕业院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

性 别:女 专业:工商企业管理

出生年月:邮政邮编:

通信地址:          手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技能总结:

英语水平:

能熟练的进行听、说、读、写。并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尤其擅长撰写和回复英文商业信函,熟练运用网络查阅相关英文资料并能及时予以翻译。

计算机水平:

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熟悉网络和电子商务。熟练办公自动化,熟练操作Word excel能独立操作并及时高效的完成日常办公文档的编辑工作。

实习经历总结:

7月 某化工网站电子商务实习。实习期间主要职责是1、协助网站编辑在互联网查阅国内以及国外的化工信息。2、搜集,整理相关的中英文资料。

207月 某信息咨询公司专职话务咨询 工作认真负责 有效、及时、准确的服务于客户 敬业的工作态度和超额的`业绩,赢得了同事和主管的认可。

教育背景:

年9月——207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

209月——2005年7月 京山县第五中学

主修课程:

法律基础,审计学,统计学,会计学,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企业战略管理,企业管理案例分析,广告学,市场营销学。

专业选修课:

企业产品的市场定位 企业员工的绩效考核 职位说明书与岗位报告

获奖情况:

三次校三等奖学金   一次校单项奖学金

自我评价:

本人性格开朗、思维活跃,易于沟通,具有较好团队的意识,善于与同事相处。做事塌实,自觉服从公司纪律,对公司忠诚。

招聘员工,最重要的是能力。用人有才,无才不用。我相信自己是贵公司招聘需求岗位最合适的人选,期盼下轮的面试!

篇3:法律基础心得体会

大学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正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给我们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和法律基础,让我正确的去认识世界和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加强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学习能让我们都自身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同时正确看待自己的人生,认清自己的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我觉得此门课程给我们提供人生的指南,对于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觉悟和正确看待和分析事物都有着无可取代的意义。

这门课程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思想性,又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知识性。它以马思主义为指导,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主要内容,把社会主义荣辱观贯穿与教学的全过程。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体验,帮助大学生形成崇高的理想信念,弘扬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开学伊始,是思修这门课程教给了我如何珍惜大学生活,如何开拓新的境界,告诉我如何适应大学新生活适应人生新阶段

世界上最快乐的事,莫过于为理想信念而奋斗。但在奋斗前,我先得知道该如何树立理想信念,树立怎样的理想信念。思修课告诉我作为一名风华正茂的大学生,应立足脚下、结合实际,将自己的理想与社会与国家的建设相联系,树立起科学的理想信念。光有对美好理想信念的向往是不够的,最重要的还是实践和行动。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大学生实现理想的必经之路。在学习中,我们要刻苦钻研、不畏艰难,孜孜不倦地学习理论和专业知识;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铺张奢华的思想和生活作风;在工作上,奋发图强,不怕困难,努力完成各项任务。虽然实现理想是一个长期、艰巨且曲折的过程,但只要我们能坚持下来,必将收获人生的喜悦,也必将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弱,则国弱。”通过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我们对把自己的人生价值摆在与国家命运相关戚的高度,努力学习科学文学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做一名对人类对社会有益的建设之才,他教导我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用科学高尚的人生观指引人生,创造有价值的人生。大学时期是人生道德意识形成和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加强思想道德修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做一个知荣辱讲道理的人,是大学生自身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而思修就是我们学习良好思想道德的引路人。是思修带我们了解了法律的概念与历史的发展,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提高了我们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的认识,让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了整体上的把握,增强了我们维护法律尊严的自觉性和自豪感。

说到收获,我觉得更应该感谢老师,是老师独特的人格魅力感动了我,交流大于说教,更多时候感受到的是老师言传身教做人的道理,而非照本宣科。这个学期我觉得最大的收获是如何做一个人,做一个好人。感谢老师的教学模式,课前演讲让我收获了很多,不仅是从其他同学的演讲中,还有那次属于我的演讲,当我鼓足勇气站在讲台上向同学展示我用心准备的东西的时候,我意识到原来我可以的,原来我只是少了自信,原来我只是少了勇气。 总之,一学期的思修课学习带给我的有很多很多。相信我能借课上学到的东西更透彻地看这个世界,更合理地规划未来,更稳重地解决各种问题。

篇4:法律基础心得体会

学习了法律基础这门课,让我感触很深,也让我对法律有关方面的知识有了更深的了解,例如,违法行为、犯罪,明白了他们之间有区别也有联系:犯罪一定是违法的,但是违法不一定是犯罪。如果我们不加以区别对待,就会混淆,从而带了不良后果。

法律基础这堂课的安排也很新颖,课前演讲1分钟,让我们了解更多关于课外知识,开阔了眼界,也锻炼了我们的胆量和口头表达能力。虽然仅仅是1分钟,带来却是很多益处,再加上法律基础这门课具有较强的综合性,涉及多种法律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更应该将课内学习与课外学习结合起来。而课前1分钟演讲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真正做到了广博与精深的结合,真是一个不错的安排。

学习法律基础,也让我了解到这门课的学习方法和以往的学习方法不同,不能再依赖以往中学时代死记的办法,因为这种方法再也不适用于现在的大学课堂。“法律基础”课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我们学习“法律基础”课的目的在于应用,要应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知识,积极参加法律实践,在日常生活当中,难免遇到这样或那样的纠纷,这就要求我们要用所学法律知识去解决处理,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的大学生。

上面讲到的只是课堂上的收获和学习方法,下面讲讲我对课内知识的体会。如第八章中的诉讼法,其中第二节讲到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超过诉讼时效,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这让我想起曾经在网上看到的一则案例,大体内容是某初三毕业班一位姓刘的女生,9年前上幼儿园时在一次玩耍中,因为带班老师的不注意,使她从楼梯滑下摔断无名指。后来由于幼儿园及时送其到医院,并多次到医院探望,家长很感激,也就打消了要求赔偿的念头。但后来那位女生在毕业填报某音乐学院时却因为无名指留下残疾而不能填报,她的父母才想到要起诉,可是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应使用短期诉讼时效,时期是一年。但是过了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再保护她的损害赔偿。她可以起诉,但法院只能判决她败诉。这则案例无不说明法律知识薄弱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到那时即使你想挽回也是不可能的了。由此,我们应该学好法律知识,来捍卫自己的正当利益。

作为当今时代的大学生,如果只会懂法而不会用法,无疑是失败的。现实的生活要求我们不仅要知法懂法更要懂得用法,学会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或单位侵犯时,应运用所学的法律,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同侵权行为进行斗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篇5:法律基础心得体会

新课标实施已经十年了,但新课标的要求与我们的现实的考核存在着许多矛盾,让许多思想品德教师难以适从。特别是本学科推行开卷考试,试题趋向开放性试题后,很多学生在认识中存在不少误区。如:开卷考试不复习;开卷考试不用记忆;翻翻书就可找到;试题容易;开放试题答案不唯一,多抄几段就行了;等等。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容忽视。在当前课程改革和评价改革要求的新形势下,师生都要转变观念,与时俱进,稳中求新,从容应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

一、教师要成为终身的学习者

教师要走进新课程,实现课程目标,其自身必须有先进的、与新课程相适应的教育理念。为达成这一目标,教师首先要把自己定位成一个“学习者”。

1、要学新的《课程标准》,理解新课程的目标,准确把握课程功能、课程内容、课程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把握新课程的精髓。例如:新的课程标准与以往使用的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比较,其体例、结构、表述与呈现方式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进。新的思想品德课程设计以心理、道德、法律和国情教育等内容为横坐标,以成长中的我、自我与他人、自我与社会为纵坐标,作为内容整合的逻辑。

2、教师要以最新的教育理念构建课程目标。在新课程目标下,教师自身应具备宽厚的基础知识和现代信息素质,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知识结构;有开阔的视野,善于分析综合信息,有创新的教学模式,创新的教学方法和以创新思维培养为核心的评价标准等。因此,为了适应教学,教师应通过自学或培训等方式,提高自己的专业理论水平。其次,通过报刊,杂志等收集有关的教育教学资料,充实知识。总而言之,教师一定要通过学习后以最新的教育理念构建课程目标。

3、教师要在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上,学习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前沿的最新成果最新知识,还要学习与提高对人的认识,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运用以及教育研究等方面的知识,

构建多元化的知识结构,使自己不仅会教,而且有自己的教育追求与风格。现代教师不再比喻为“一桶水”,而应当被比喻为“一条不断流动的河流”,“装满一桶水,享用一辈子”的思想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二、师生之间和教师之间要积极主动合作

教育家陶行知说过:“真教育是心心相印的活动”。

1、师生合作

在新课程中,传统意义上被认为是知识传授者的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将不断让位于师生互教互学,彼此将形成一个真正的“学习共同体”,建立起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平等的朋友式的关系,营造和谐的教与学的氛围,创设师生“对话”的情境,使学生体验平等、自由、民主、尊重、信任、同情、理解和宽容,形成自主自觉的意识、探索求知的欲望、开拓创新的激情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这就需要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形成平等而又密切合作的关系,以达到共同合作完成知识建构的目的。

2、教师与教师之间的合作

在新的课程中要开设思品综合实践活动课,由于综合实践活动课包括的知识的内容很广,有信息技术、各种专业知识、科研方法等。因此,对绝大多数教师而言,是不能包打天下的,几乎很难独自一人很好地完成该课程的教学指导工作。这就要求教师从个体走向合作,从仅仅关注本学科走向关注其它相关学科,从独立完成教学任务到和其他同志合作完成对学生的活动课指导。在教育学生学会合作的同时,教师首先学会合作。

三、教师要成为学生的促进者

教师作为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有五大内涵:知识体系的构建者,学习活动的指导者,学习过程的激励者,学习能力的培养者和人生的引路人。新课程理念告诉我们:教育的本质回归到“立人”上。教师的角色转变到“促进人的发展”上,一切为了每位学生的发展。所以教师成为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是与新课程的理念相适应的。

1、在思想品德课堂上,当学生在观察、讨论时,教师并不是清闲的,而是积极地看,积极地听,真实地感受学生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想,随时掌握课堂中的各种情况,考虑下一

步如何指导学生学习。同时教师还应给学生心理上的支持,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采用各种适当的方式,给学生以心理上的安全和精神上的鼓舞,使学生的思维更加活跃,热情更加高涨。

2、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尊重每一位学生做人的尊严和价值,尤其是智力发育低下的学生、学业成绩不良的学生、被孤立和拒绝的学生、有过错的学生、有严重缺点和生理缺陷的学生,教师不仅要尊重每一位学生,还要学会激励每一位学生,面对学生的活动成果,教师应喜出望外、赞叹不已:“科学的发现总是属于孜孜不倦、顽强探索的人”;面对学生的创新想法,教师应不耻下问:“这么新奇的想法你是怎么想出来的”面对学生的暂时失败,教师应热情引导:“换个角度想想,说不定会柳暗花明呢。”同时还特别应处理好和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学生,赞赏每一位学生对学习内容中的知识的质疑和对老师的超越。这样,学生始终处于被激励的气氛中,能够激发他们的求知欲,让学生焕发出生命的活力。

3、新的课程标准完全改变了以往课标“知识——能力——情感”的梯级认知目标体系,而是以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为首,兼顾能力目标、知识目标。更加关注学生学习的过程和方法,尤其是伴随这一过程

而产生的积极情感体验和正确的'价值观。因此,教师在使用新课程标准的过程中,主要也应关注,如何利用各门学科所特有的优势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健康发展,而不是仅仅关心学生对某个结论是否记住,记得是否准确不是仅仅关心学生对某项技能是否形成,并且运用起来是否得心应手

4、学生正处于人格塑造和定化时期,社会文化中的价值取向、理想和信仰、道德情操、审美情趋等都会受教师潜移默化的影响。作为思品教师的言传身教,决定了其人格对学生人格的形成有“润物细无声”的功效。这就要求思想品德课教师按公民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去塑造自我,实现“超我”。

篇6:法律基础心得体会

这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学完《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使我认识到大学是知识的海洋,明白了大学与中学的显著差别。大学是知识创新、传播和运用的基础,既然明白了这些,那么,我就一定会在大学这个融知识、创新、社交等等于一体的天空中翱翔。

它不仅教会了我以上这些,还让我懂得了我们当代大学生肩负的历史新使命。就让我站在新的起点上起跑,在现实的基础上勇敢的飞跃,把自己训练成才,肩负起国家的历史新使命吧。

鉴于理想的基础上,我们还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自身的法律知识。正确认识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自己的人生价值,永远不要以实现自己的目标为目的地不择手段。

学完了这门课程,我更明白了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的地位,坚持不懈的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来武装自己及全国人民。以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用爱国主义为核心凝聚社会主义力量,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繁荣复兴。

篇7:法律基础心得体会

当看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几个字时,真心讲,心情很复杂,可谓喜忧参半。

社会上”小悦悦”,”南京彭宇案”,以及身边发生的“斩首哥“灯笼哥”尘嚣甚上时,人们或许被所谓的道德约束伤到了。三字经说“人之初,性本善”,的确,社会环境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人们正确道德观的形成。

在网上总是看到一些关于大学生的负面新闻,不得不承认,所谓的大学生,以前被人称作的天之骄子素质确实不敢恭维,颓废,缺乏自控力。许多大学生的基本价值观尚不完善,更需要受人指引,我想思修课就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吧。所以大学要开创一方道德的净土。而思修课就是这片净土的耕耘者。

很多同学上课时喜欢坐在后排,在课上忙些其他事情或者干脆不来,有时思修课让人觉得好比鸡肋,嚼之无味,弃之不能。老师在上面唾沫横飞,下面伏到一片,或者高数,大物,电路中,或者QQ中,电子书中,或者NBA直播中,此景,何以堪?

我也曾告诫自己不能如此的功利的学习,其实每天埋头苦做高数并不有趣,甚至有让人心情变坏的趋向,同学之所以如此,还不是它们学分多且不易学,何人挂得起呢?

在传统的印象中,从小学的思想品德课到初中的思品课,它始终或多或少的充斥着说教意味,搞一些空洞无味或有的没的东西,让人觉得不太实际。再加上思修课是开卷考试,易过。我想这或许是人们不太重视思修的原因吧。

不能说思修课就能改变一些东西,但至少会有一些指引作用,哪怕某一段视频,某一句话然让我们心灵触动,我想那也算收获吧。而令人欣喜的是在这里可以学到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培养法律素养,曾经一度对国家的法律感到很陌生,尤其对一些的专业法律术语感到头疼,也不知道中国的司法体系到底是怎样一回事,更不明白基本的法律诉讼程序,印象中听的最多的关于法律的词语恐怕是打官司吧,对于法律更多的是敬畏与疑惑。

还记得在家里经常收看中央十二台的法制频道,每当主持人讲一些法律知识时就会觉得原来不懂法是如此的可怕,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会与人发生一些纠纷,对于那些初入社会的大学生熟悉法律知识和相应的法律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生活中经常见到某些大学生中了无良商人设下的文字陷阱,一方面那些商人确实该死,但两一方面也体现了我们法律知识的缺失,很多时候,法律就是弱势群体捍卫自己的武器,但如何正确有效的使用这个武器也需要一定的知识积淀,普及基本法律知识也是思修课的一大功能所在吧。

恍然间,大一下学期已走到尽头,回首这学期的思修课还是收获很多,也希望思修课越来越生动有趣,贴近生活,更加实用。

篇8:知识产权法律基础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与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

专利权法律制度;

版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法律制度;

商号权法律制度;

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

篇9:知识产权法律基础

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即使他保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因此获得保护。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其次,是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色的“双轨制”的体现。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他们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指海关的边境措施,以及贸易委员会对他国和地区的盗版、假冒严重的,在双边贸易中的经济制裁等。一般没有类似我国各个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不论今后我国行政执法的趋向如何,对我国当前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从几年的情况看,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如商标,行政执法占据重要的地位

再次,是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也是在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情况下开展的。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第四,是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往往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为保护权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函承认其与成员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该组织可以其名义作为原告为其成员进行诉讼。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作很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涉及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事务以及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作用,如完成收转作品等权利使用费、授权许可和转让、进行侵权交涉等许多事务。

第五,是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

上述五个方面的保护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有效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为人类智慧之火,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创新的战略任务得以实现。此外,最为基础、最为重要、最为迫切、难度也最大的,是树立和提高全社会、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此种意识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实现社会的真正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五十七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第五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六十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七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八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七十六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二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四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四十九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篇10:法律简历

>>基本资料

姓 名:    性   别:  女

籍 贯:  广东佛山  民   族:  汉族

婚姻状况:  保密  年   龄:  21

现所在地:  广东佛山  身   高:  163cm

证件类型:

>>求职意向/概况

毕业学校:  华南师范大学  工作年限:  3个月

专  业:  法律  计算机能力: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

最快到岗:  1个月内  语言水平:  英语:良好  普通话:良好

希望地区:  广东佛山 广东广州

希望岗位:  法务人员 知识产权顾问/专员 会计/会计助理

待遇要求:  面议

从业经验:  1年家教经验从业经验

行业 / 职业从业经验

职业技能/专长:  1.熟识法律基本知识,熟识法律部门法,擅长法律文书方面

2.熟练计算机办公软件的应用

3.有较好英语听说读写的能力

4.熟识会计基础知识

自我评价:  1.乐观上进,勤于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与综合素质

2.自学能力强,在校努力自学本科学业及会计知识

3.工作踏实,刻苦耐劳,适应力强

>>教育/培训

时 间 院校名称 专业/课程 学历/培训 获得证书

209月~仍在读  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法律事务  大专  英语B级  全国英语等级一级

年9月~仍在读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  本科

>>工作经验 至今在1家公司服务 3个月工作经验

(12月 ~ 1月)

公司性质:  其他  行业类别:  其他

担任职位:  老师  薪资水平:  保密

工作描述:  1.对教育事业更一步的认识

2.学习到对待工作要刻苦耐劳

3.丰富就业经验

离职原因:  回校学习

篇11:法律简历

法律简历范文一:

姓名: - 国籍: 中国

无照片

目前所在地: 广州 民族: 汉族
户口所在地: 湖北 身材: 158 cm 50 kg
婚姻状况: 未婚 年龄: 27 岁
培训认证:   诚信徽章: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 行政/人事类:人事行政助理 其它类 采购助理
工作年限: 4 职称: null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 随时
月薪要求: 面议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
个人工作经历: .9---底  广州方村新苗学校                教师        想挑战自己所以离职

.4---现在      广东某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客户经理(销售部门)主要是负责一定区域的客户的维护和开发及团队人员的管理.负责区域内客户的办公用品的终端销售、产品质量服务跟进、应收账款的回收等;新进员工的基本销售技能和产品知识的培训及人员的管理;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目标。  想寻找新的起点和发展方向所以离职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荆州师范学院
最高学历: 大专 毕业- 2003-07-01
所学专业一: 法律 所学专业二:  
受教育培训经历: .9--2003.7    荆州师范学院      法律     教师资格证书

计算机二级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 一般    
国语水平: 优秀 粤语水平: 一般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经过四年的锻炼,使我各方面的能力都有所提升,在客户开发、客户维护、客户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都有独当一面的能力。对整张定单的跟进不仅让我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更具备了团队协作能力.同时能吃苦耐劳和承受较大的工作压力,适应环境的能力非常强.
 
详细个人自传
  能吃苦耐劳,为人诚恳,性格开朗,工作上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动手能力,集体观念强,具团对协作精神,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做事稳重细心,愿意从低做起,敢于承担责任

法律简历范文二:

- - 国籍: 中国
目前所在地: 广州 民族: 汉族
户口所在地: 肇庆 身材: 170 cm 75 kg
婚姻状况: 未婚 年龄: 27 岁
培训认证:   诚信徽章: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 文教法律类:法务专员、律师助理、行政/人事类:行政助理、
工作年限: 2 职称: 初级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 随时
月薪要求: 1500--2000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 佛山
个人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广州市尊积教育服务有限公司起止年月:-04 ~ 2008-03 公司性质: 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 法律部/经理助理  工作描述: 主要负责:    一、对外方面    1、在律师的指导下负责该公司全部对外法律事务;    2、参与公司大型合作项目(包括学校设施整改工程、装修扩建等项目)的洽谈,项目分析、论证以及公关工作,实施执行,沟通协调部门间工作关系提升工作效率;    3、在学校学生保险方面因业务接触也很多也熟悉该业务流程;    二、对内方面兼管理行政事务    1、起草,审议公司业务有关合同,记录/回答有关法律问题咨询,处理一般劳动争议事件等;    2、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其他工作任务或是公关任务;    3、有一定的行政后勤工作经验:采购工作服装、安排卫生清洁、车辆管理。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起止年月:2005-09 ~ 2006-04 公司性质: 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 法务专员  工作描述: 主要负责: 1、合同管理,起拟文稿,办理律师证年检,及相关文案管理工作。与客户沟通提供公证/见证业务咨询等,客户接待。 2、为有关政府部门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等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或合作参与相关调解工作。 3、组建核心团队长期代理永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安保险等公司风险管控(包括车贷/房贷等不良资产管控)熟悉该部门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4、合作中长期代理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单位处理不良资产或提供法律意见;熟悉该部门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5、为广州市内几大汽车销售商常年提供法律服务并承办车贷担保的风险管控,熟悉该单位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6、代理广东省内客户公司的商帐管理,安排人员调查跟踪财产线索以及正面接触当事人;完成上级交办的与客直接洽谈诉讼业务及其实施细节,并根据客户要求迅速及时处理高难度的调查取证工作。 7、在律师的指导下能独立完成民事类案件,从调查分析,提出实施意见,整理数据,补充证据,立案,起诉,出庭到最后阶段执行工作,根据委托人要求与法院协调推动案件审理、审判或执行的相关工作。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起止年月:2005-09 ~ 2006-04 公司性质: 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 法务专员  工作描述: 8、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案卷整理,归档管理,办案总结,做好回访;并根据合作需要制定业务申请计划大力拓展新客户。 9、自己曾经独立代理过多起工厂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财产转让纠纷,根据客户需要通过稳妥途径解决。 10、自己曾经独立代理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尤其是熟悉交通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阶段的工作,处理此类案件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四会市人民法院起止年月:2005-06 ~ 2005-09 公司性质: 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 立案庭 民一庭 执行庭  实习生  工作描述:   离职原因:  
 
教育背景个人简历网
毕业院校: 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最高学历:本科 毕业- -10-01
所学专业一: 法学 所学专业二:  
受教育培训经历: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专 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05 2005-05 英语学习培训 ` 国家高等学校大学英语A级   2002-07 2005-07 长江职业学院 法学 大专   2003-05 -05 长江职业学院 司法文秘 四级(中级)   2003-05 2005-05 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 通过综合英语二考(相当于大学英语四级)   2004-01 2005-01 入党教育 ` 预备党员考核结业证书   2004-01 2007-01 计算机应用 ` 熟练掌握OFFICE办公软件   2005-10 2007-10 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司法考试培训/法学 本科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 一般    
国语水平: 良好 粤语水平: 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1、本人专业基础知识扎实,有较长时间的法务实践,在公关接洽,合同管理,财产调查、起草文案等方面都有工作经验积累。

2、在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的指导下曾经独立代理过十多起工厂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财产转让纠纷,尤其熟悉民商事合同纠纷,根据客户需要通过稳妥途径解决。

3、曾经独立代理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熟悉交通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阶段的工作,处理此类案件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

4、在公司从法务专员成长到经理助理,尤其熟悉公司一般法务工作,在处理人事和劳动纠纷有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

5、适应能力较强,性格随和,做事耐心。擅于沟通总结,勇敢改正错误,团结友人。

 
详细个人自传
  职业规划或理想:

认真工作,踏实做事,积累经验,更好地从事法务工作。

月薪要求:1500元以上

法律简历范文三:

性别:

性 别:女

诞生年月:1985-5-7

民 族:汉族

最高学历:本科

现寓居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工作年限:应届毕业生

联系电话:0311-86666666

求职 动向

应聘类型:全职

应聘职位:人力资源类,法律类,行政·后勤类,征询·参谋类,市场·公关·媒介类

应聘行业:不限

盼望工作地域:石家庄市

冀望月薪:1000-1499

自我评估

在法院实习锻炼了沟通协调能力,抒发能力,处事沉着理智慎重。自己热忱慷慨不失冷静理智,工作踏实,义务心强,再学习能力强,刻苦刻苦,机动应变,存在较强信息获取能力和人际来往能力,有良好的沟通和表白能力,抗挫折、抗压力能力良好。有很强的团队协作意识。

教导背景

2005-9至 至今学校名称:河北工业大学

专业名称:法学

获得学历:本科

校内活动职务

参加多项校内活动:参加校级活动会群体名目,参加校法律协会法制宣扬活动,参加院级互动联谊运动等等。并在学院学工组勤工俭学,帮助辅导员工作。

在校获奖情况

2008-12 获校级三等奖学金

2008-10 获国家级助学金

2007-11 获国度级助学金

在校实践

2006-9至2007-3实践公司名称:北京占座网络科技公司

所任职务:校园代办

实际描写:在校内网和5q网已经在我们学校全面推广的情形下,咱们的推广工作碰到很大的艰苦,但通过我们团队的一直尽力,踊跃摸索新的推广方法,与学生社团跟校盘算机核心和谐,终极开网络推广现场注册之先河,使占座网在我校敏捷推开,逾额实现了占座网天津区河北产业大学的推广义务。受到天津区负责人的好评,并为竞争对手所模拟。在这多少个月里,我更好的锤炼了本人的调和沟通才能,组织能力,加强了团队配合意识,受益颇深。

2006-7至2006-8实践公司名称:家教

所任职务:家教

实践描述:暑假期间辅导行将升高三的男生文科综合,使之找到了准确的学习方式,成就有了大幅进步。并与学生家长和该学生树立了良好的关联。

2008-7至2008-8实践公司名称:山东工商学院后勤团体校园治理中央

所在部门:校园管理中心办公室

所任职务:实习

实践描述:负责收拾校园管理中央的各种文件,发各种告诉,拟定了一批暑假期间学校设备和教室的租赁合同,并监视、管理暑假期间在校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情况,检讨装备教室的租赁应用情况,接洽维修。

两个月的工作,我实践了自己的专业常识,增强了我办事的条理性,更加培育了我的耐心和为同窗及承租单位服务的意识,也大大增强了我的责任心。

2008-10至2008-12实践公司名称:天津市河北区国民法院

所在部分:民事审判庭

所任职务:书记员(实习)

实践描述:在民一庭,我重要担负书记员的工作,负责发放、投递诉讼文书,招待当事人,休庭记载,协助法官考察取证,帮助法官的日常工作。并协调与法院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保证了法官工作的高效顺利发展。在工作中,常常会接待不同确当事人,在这个工程中,我须要当真耐烦解答当事人疑难,安抚当事人情感,并保证法院的中破性。并杰出处置了两起拆迁当事人群体事件,避免事件恶化发展,保障了法院审判区各审判庭审判工作的畸形顺利进行。受到了民一庭与民二庭庭长和各位法官的一致好评。

通过两个多月的实习,我懂得了法院工作的模式和流程, 增强了我的抗压能力,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协调能力。更加增强了办事的条感性和韧性、耐心。

it技巧

技能描述:办公软件操作能力:纯熟应用office办公软件(word、excel、powerpoint)、photoshop等软件,可能有效应用网络资源!

语言技能

外语语种: 英语 外语程度:四级

培训记载

所获证书名称:司法考试

培训具体描述:5月至9月接收新出发点司法考试培训,参加国家司法考试,342分

所获证书名称:证券从业资历考试

培训详细描述:经自学,2008年10月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通过.205月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

篇12:企业加强法律基础工作简报

企业加强法律基础工作简报

为加强法律基础建设,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展开了加强法律基础建设的工作,下面是开展以来的工作简报:

20**年4月3日,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外运长航)召开法制工作视频会议。集团公司副总裁姚平出席会议,要求以落实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以下简称“新三年目标”)为硬性指标,为集团重回健康、平稳发展轨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杨运涛作题为“加强法律基础工作,有效防控重大风险,扎实推进集团法律工作再上新台阶”的工作报告。

20**年以来,中国外运长航法律部门推进各项制度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将法制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深度融合。

一是健全法律顾问组织体系。 制定下发《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就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设置独立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聘用培养等重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法制工作“有法可依”。

二是开展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四年来评选出各级企业法律顾问86人,有力保障了本企业和兄弟企业的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三是完善法律审核制度。在制定合同、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办法的`基础上,还针对企业发展需要优化调整合同授权体系、制定《担保管理办法》,提升了法律管理效率。

四是强化重大项目法律服务。全程参与物流和航运两大板块资源整合以及长航集团凤凰、油运、重工三个重点项目,设计总体方案,起草协议文件,确保了项目稳步推进。

五是加强重点领域法律研究。编撰完成关于《航运法》的十个专题报告,参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法》的起草工作,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开展船舶修造合同纠纷案例研究,均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六是全面推进集中保险工作。搭建涵盖物流财产、沿海内河航运、船舶修造、远洋船舶航运等各业务板块,覆盖主要经营风险的集中保险体系,有效发挥了保险资源对于企业经营的风险保障作用。

,中国外运长航法制工作紧紧围绕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研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落实新三年目标各项指标要求。

一是进一步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自 20起实施总法律顾问年度逐级述职制度,并逐步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延伸至集团所属规模较大、从事重点业务或经营风险较大的子企业。

二是进一步加强组织体系建设。根据所属企业规模、风险等级、法律事务需求的不同,分级设立法律机构,并通过鼓励法律顾问积极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推动法律顾问岗位职业等级资格评聘相结合等方式强化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三是进一步夯实法律基础工作。重点督促二级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完善三项法律审核制度,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明确法律审核的程序与内容。四是进一步强化普法宣传教育。继续办好《法律观察》等内部刊物,使其成为法律探讨、风险辨析、实务研究的前沿阵地。

开展企业加强法律基础建设工作以来,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一系列措施都取得不错的进展,在日后建设中也会不断地完善法律基础建设。

篇13:法律基础离线作业

姓名:

年级: 江海荣 12秋 学号: 学习中心: 712100052247 西溪直属 ―――――――――――――――――――――――――――――

一、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法的本质是什么?

答:A: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1.法的阶级性和共同性。2.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产生于奴隶社会,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C:它的本质所揭示的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

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即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即法的物质制约性。 D:汉字法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法定义为一种规范,由国

家权利机关规定、认可和颁布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是一个关乎人类社会大局的极为重要的现象,也是一个调整范围非常广阔、涉及问题甚为复杂的事物。

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A: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国有经济是由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2、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3、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4、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

5、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

6、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商投资部分 B: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C: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

D: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保护公民合法民事权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纯获利民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行为要经过其代理人的追认,因此可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

答: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合同缔约上的过失 6,其他原因

6、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答: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领陆,领空,领水

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1、我国刑法对本国公民的效力 2、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3、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4、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不受

第一文库网

外国审判的约束

三、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 2、刑法的溯及力: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从旧兼从轻”

二、案例分析:(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207月5日,甲授权乙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低于3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2 000元的价格购买。乙对丙说:“大家都是朋友,甲说最低要3000元,但我想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就以甲的名义以2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请问:乙卖给丙电脑的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2、王某,女,1992年5月出生。初中毕业后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王某1992年出生,已满17周岁,据此,根据《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进行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权以自己的行为从事一切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王某用自己劳动所得积攒的钱有权决定购买自己所要的东西,所以她父母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3、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3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0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o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

4、某甲,1995年10月出生,某乙,5月出生。两人是初中同学,中学毕业后外出谋生。12月,临近年关,口袋空空,生活窘迫。两人合计去某高档小区“赚 ”上一笔就回家过年。二人分工,由某乙放哨,某甲动手,去住户家行窃,偷的高档手提电脑、照相机、苹果手机、金银饰品及现金若干,价值近5万元。得手出来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后被抓。

请问:(1)本案犯罪嫌疑人构成什么罪?并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答: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盗窃罪,盗走价值近5万元金额,事后被保安抓住,甲某为主犯,乙某为从犯,甲某和乙某都已满16周岁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但是乙某不满18周岁,而且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犯罪客观方面:以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2)甲、乙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甲乙两人构成共同犯罪,因为甲某为实施盗窃行为者,乙某在此次犯罪行为中其辅助作用。本案属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以甲乙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论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

答: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指在民事责任的归属与承担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准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直接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方式以及赔偿范围等诸多方面,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公平责任原则共同组成。

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1:不可抗力(法律规定除外) 2:受害人自己过错 3: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2、论述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答: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夫妻有协议,且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一方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及协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赔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应协商如何清偿;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此外,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具体地说: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篇14:经济法律基础课件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关于该法律规范性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法律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

B.该法律规范属于禁止性规范

C.该法律规范属于授权性规范

D.该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范的种类。“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为授权性规范,也是任意性规范。

2.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其中,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社会组织只具有权利能力,而不具有行为能力

B.设计图纸、公民肖像和科学发明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C.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则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

D.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称为法律事实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说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中,不仅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社会组织也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

3.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中,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情形有( )。

A.要约和承诺

B.授予代理权

C.遗嘱行为

D.债务免除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选项C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4.以下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其中正确的是( )。

A.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

B.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C.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D.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本题的四个选项表述均符合规定。

5.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B.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乙公司付款

C.张某无权代理签订购买液晶电视机合同

D.若甲公司因该液晶电视机买卖合同受到损失,有权向张某追偿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代理。(1)被代理人(甲公司)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张某),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乙公司)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为“表见代理”行为。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2)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所以C选项正确;(3)教材中无明确依据,依据法理,D选项正确。

篇15:法律英语基础句子

法律英语基础句子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

1.A state alone can perform acts of sovereignty on its territory.只有国家才能在自己的领土上行使主权行为。

2.Being sovereign and equal to others, a state has certain rights and corresponding duties.作为独立、平等的主权国家,既享有某些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3.Both sides claimed the other side broke the peace agreement.双方都声称对方破坏了和平协议。

4.Every state has the duty to refrain from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f any other state.任何国家都负有不得使用武力侵犯别国领土完整的责任。

5.He claimed diplomatic immunity to avoid being arrested.为了避免被捕,他声称享有外交豁免权。

6.His passport is out of date.他的护照已过期。

7.Illegal immigrants are deported.非法移民要被驱逐出境。

8. One of the most flagrant of infringement of independence of States is intervention.公然侵犯国家独立的`行为之一是干涉。

9.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has been regarded as a system of principles and rules designed to govern relations between sovereign states.国际公法一直被视为是调整主权国关系的一套原则和规则。

10.The beginnings of international law as it is known today are usually traced to the 16th and 17th centuries.如今的国际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6和17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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