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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汕头失业保险金领取及缴费的总结

2022-06-15 08:09:1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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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汕头失业保险金领取及缴费的总结

篇1:关于广东汕头失业保险金领取及缴费的总结

失业金发放标准

自5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80元。

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失业证》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办理流程

1、失业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告知失业人员本人。

3、失业保险金自办妥申请领取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放。

注: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办理时限及办理地址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汕头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汕头失业保险缴费指南

缴费比例:

改革前:汕头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为2%,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为1%

改革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现有3%降低至2%,调整后,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为1.5%,个人为0.5%。

个人缴费:

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含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以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

本单位相应险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相应险种社会保险费。

201X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为:

上限:13404元,即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下限:2408元,即全省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60%。

单位代缴

失业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缴费地点

汕头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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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

6.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7.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8.上海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9.西安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10.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篇2:关于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失业保险金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的最根本的社会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一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属于自己的失业保险金。如果符合条件能够领取,那失业保险金有能领取多少呢?本文为您介绍。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例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加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施行。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领取金额计算

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金额计算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篇3:失业保险金领取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82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09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36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63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91元。

当然,失业保险领取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求职员在工作期间已经缴纳满1年的失业保险。这就要求我们定期缴纳失业保险。了解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公式后,也要了解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什么情况的离职我们才能够领取到失业保险金呢?比如小明获得了新的OFFER,将要跳槽到另一家待遇更好的公司,并与原公司闹翻,公司提前开除了他,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获得失业保险金吗?答案是否,如果小明是在找新工作的过程中被原公司发现他这个苗头,而遭到解雇,那么小明在找到新工作前可以到经办部门申请失业保险金,渡过失业空窗期。

篇4:失业保险金领取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篇5:失业保险金怎么领取

1

社保局规定办理失业报备。

2

社保局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以上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要求个人具备

1、不是个人原因失业的。

2、已办理失业登记的。

3、有再就业要求的。

4.愿意接受再就业培训的

3

办理报备中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四种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1、单位出具的解聘通知书和相关档案材料。

2、社保局统一格式4联式,失业证明。

3、社保局统一格式一式两份,失业登表。

4、社保局统一格式一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4

失业登记之后。社保局审查失业登记合格后,通知失业人员前去培训并可领取失业金(每月约400元以上),同时办理下岗证。失业保障金是交满一年为基点可以申领3个月,每多交一年在此基础上增领2个月,即交2年领取5个月,3年领取7个月,类推但最高只有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医的,可报销医药费60%到80%

5

个人后续的准备。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后,持社保局发给的审核文件和《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从下一个月起,失业人员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注意事项

凡是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来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自己主动辞职不能算是辞职。在失业之后应该立即办理失业登记,不要过了办理时间,注意一下时效性。?

篇6:失业后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后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1、办理条件

· 失业保险缴费已满一年。

· 非本人意愿终止劳动合同的。(注:正常失业人员包括:被征地、合同到期、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依法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

· 失业期60天以内办理。

2、申请材料

1.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原件;

2.完整的职工档案材料;

3.《失业登记表》(一试两份,可在威海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的`下载中心栏目下载,由单位盖章,本人签字);

4.一寸彩色照片3张。

5.一个年度内,裁员20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报提裁员方案,经备案后办理。

3、领取期限

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篇7:失业保险金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单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它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如: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平摊到本年度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数额征收;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实际发生数确定征收数额;对工资总额不易认定的,可由负责征缴的机构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核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应与单位相一致。

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标准是什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延伸阅读:失业保险金的作用

(1)维护社会安定。社会保险是社会的“安全网”,保持社会稳定是社会保险的一个基本职能。而作为其中一个重要项目的失业保险在这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社会要安定,人民生活要有保障。失业使劳动者失去生计来源,如果没有制度性的保护措施,就很容易造成社会动荡。

(2)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前提条件和配套措施。

(3)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促使劳动力素质提高。劳动力再生产是社会再生产的基础。失业保险提供的物质保障,满足了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要求;而转业训练、再就业介绍等服务,又使他们获得了提高就业能力的机会,为再就业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就可在丧失生活来源时,最长领到两年的失业保险金,失业职工如果患严重伤病或不幸死亡,还可获得医疗补助金或抚恤费、救济费;工伤保险可使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获得医药费、住院费、伤残补偿金等;医疗保险可使患病职工在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收入减少之时,避免更大的经济负担。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篇8:外地人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条例》中关于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开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例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至于具体档次如何划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享受期限18个月和24个月的规定,也可以照此划分具体档次。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原工作单位名称: 失业编号:

身份证号     1寸照片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失业原因   文化程度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特殊工种年限   有无求职 要求 □ 有   □ 无 户口所在 街道办事处   户口住址   主 要 工 作 简 历 起止年月 在何单位、做何工作                                 家 庭 成 员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单位 住址                                                     本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金 情 况 上次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间,从           年   月至 年    月应发      月,实发       月,每月标准         元,医疗费         元。 本次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间,从           年   月至 年    月应发      月,实发       月,每月标准         元,医疗费         元。 享受农民合同制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个月,金额      元。 参加职业培训情况         重新就业 时间及去向     单位性质   单位缴费编号   单位经 办人     联系电话         原 单 位 意 见                                      (盖章)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经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享受期限   个月。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养老保险手册》自带

注:本表一式三份。

外地人如何领失业金?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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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怎样领取失业保险金

怎样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非个人意愿

如果领失业金,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必须注明是非个人意愿(如辞退、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等原因)才能够领取失业金。如果是自己辞职,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

二、解除劳动关系后

失业金领取,必须是在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且非个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才能领取,累计缴费达到一年,你如果自己辞职或者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

具体如下:

1, 能不能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 领多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怎么领 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向参保地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经过失业登记和培训之后方能领取到失业金。一般在办理失业后次月领取,是打卡发放,按月在当地领取。具体程序由于各地办理流程不一样,建议你咨询一下当地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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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怎样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一步办理离职手续时在公司人事部领取失业保险的表格;

第二步按表格填写好内容;

第三步填好内容后找公司领导盖公章;

第四步在表格单上粘贴身份证复印及银行卡正反面;

第五步前去当地社保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第六步失业保险金一般是七个工作日内到帐(表格上的银行卡帐号)。

篇11:广州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失业人员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可选择申领或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人需在《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申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通知书》;

(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3)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失业证》;

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方法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有效措施,也是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工作相衔接的重要方式。按月发放,可以保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了解失业人员的情况,并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及时与就业服务机构联系,为其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从以往情况看,绝大部分地区采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失业人员发放现金的方式。在一些地区,也采用了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方式。按照《条例》规定,应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凭证,失业人员到指定银行兑现。这样做,可以减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现金使用量,提高资金的安全性,是发展方向。目前一些还不具备银行代为发放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银行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论采取哪种发放方式,都要保证失业人员能够按期、足额地领到失业保险金。

篇12: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什么?请看下文: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来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如不是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失业保险,必须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即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失业保险条例》借鉴国际经验,将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发展和完善就业服务事业,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设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可以说,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就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就业应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失业人员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样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失业人员有选择就业或不就业的自由。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获得必要的就业服务,争取尽快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失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其申请,并告知其拒绝的理由。

篇13: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

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

失业保险可以领多少钱?

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所在地类区失业保

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数。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能领多久,可以领几次?

答:最短4个月最长24个月,未规定可领几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怎么办?

答:告他!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一旦员工失业领不到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必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若按月工资1000元计算,每年企业需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金240元,员工个人每年需要缴纳失业保险金120元。如果不缴,一旦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企业必须赔偿员工。按规定,工龄1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4个月,工龄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并代缴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长短,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相关。

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须带:

1、失业职工档案;2、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3、养老保险手册;4、失业职工登记申请表;5、身份证复印件;6、照片;7、户口本原件;8、解除合同需带经济补偿金单原件及复印件,辞职需带辞职报告并附单位意见;9.社保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金;满2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金;满3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金;满4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金;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金;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金。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有关2017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2017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

篇14: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什么?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什么?对于我国公民来说,要是失业的话,就会有一定的社会保障,能够领取一定的失业保险金,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条件是什么吧。

1、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如果对方已经按照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的话,那么,就有机会领取这个现金的,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也就是说,不是人家自己愿意停止就业的,不是人家本来的意思,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是自己就职的公司跟自己解除了合同的话,如果是这样的遭遇的话,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员工不愿意干了的话,也是常用的情况。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要根据对方提出的要求,要多次考核,不然的话,就会遇见问题的。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样的话,就能缓解社会的压力了。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什么?]

篇15:外地人失业保险金领取

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是指失业保险基金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制度。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为直辖市和地市级。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

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在省、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的,是否转移失业保险费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

社保专家介绍,根据失业保险规定,你可以将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到你户籍所在地领取,由你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金转移领取申请,凭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金转移单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待参保地失业保险资金到账后,即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

丰台区张先生:我是外地户口,长期在京工作。最近因公司结构调整原因,我被部门裁撤,已办理了离职。请问,像我这种情况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吗?怎么办理相关的手续呢?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依您所述情况,如果您属于外地城镇户口,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依据北京市社保局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外省市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时,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到参统的社保中心为其办理缴纳失业保险费转移或者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外省市城镇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后回原籍的,由参统的社保中心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口所在地的县以上经办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补助金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对失业的,按照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标准,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通过银行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

篇16:东莞失业保险金领取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领失业保险金要提供什么资料?

1、《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2、《就业失业手册》;

3、《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

4、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5、一寸彩照一张;

6、银行存折(有社保IC卡的不需提供)。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1、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合同60天内每月25日前,向居住所属的区或镇社保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2、经办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卡》;

3、申请人携带社保卡(存折)、《失业保险待遇卡》于次月15日后,到广发银行东莞分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1.东莞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2.东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3.关于东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怎么领取_东莞社保网

4.东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领取标准

5.东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领取标准

6.东莞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与领取条件

7.东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包括哪些

8.最新东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9.东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手续流程指南

10.东莞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详解

篇17:南京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

第十六条 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

其职工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恢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或者境外就读的;

(四)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介绍就业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职工失业后,缴费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之日起7日内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名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经济性裁减人员审批意见书等有关材料,

报市或县经办机构备案。

缴费单位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后,携失业人员档案等有关材料,

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档案转移和失业保险待遇

审核手续,并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书面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缴费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

档案转移、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法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持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人

身份证明、户口簿、本人照片等材料,及时到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

释放人员,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其户籍

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

释放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回本市办理落户手续后60日内,

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由本人按月到其户籍所在地

经办机构申领,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主动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当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保障卡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

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经审核合格的,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经审核符合条件、

但超过规定期限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从其办理失业保险金

申领手续次月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并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

由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从次月起按月发放。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和公布。但不得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和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

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扣除已经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确定,

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

按满1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

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应参加而未参加或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按欠费年度本市上年社会

平均工资补足应缴全部失业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后,其参保职工按国家规定

计算的工龄可视同缴费时间。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

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

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

保险金。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其失业保险金

标准的10%,按月发给个人。

失业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按其在基本医疗保险

规定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50%核报,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

的4倍。

因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而致伤致病或者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交通事故、

自残、自杀、酗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补助。

第三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经办机构参照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

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或者违反国家

计划生育规定、交通事故、自残、自杀、酗酒等致死的,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

金和抚恤金。

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应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失业保险住院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参加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

如死亡的,应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不再享受失业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三十三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标准依照同期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

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单位为其足额缴费的年限,每满1年享受1个月

,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次性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

经办机构应提前1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达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按照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五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按照省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18:失业人员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人员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于终止或者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手续报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的,由其清算组织或者主管部门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提交有关材料,并帮助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二)失业人员应当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延长至仲裁或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并开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首先,需要确认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只要具备了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失业保险金缴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等条件,失业人员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其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天之内持相关证明和《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从下一个月起,失业人员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由其失业前累计缴费的时间确定的:累计缴费1年以上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2年以上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3年以上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4年以上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5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每个月的金额标准为:1―5年的领取382元;5―领取409元;10―的领取436元;15―的领取463元;20年以上的领取491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医的,可报销医药费60%到80%(最多不超过失业保险金总额)。

三、怎么计算失业保险费数额

保险费数额,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缴费基数,即明确缴费的范围。如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企业所得额。从国外有关规定看,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般为工资,单位为工资总额,个人为本人工资。二是费率,即缴费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定率征收失业保险费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采用的做法,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单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它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如: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平摊到本年度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数额征收;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实际发生数确定征收数额;对工资总额不易认定的,可由负责征缴的机构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核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应与单位相一致。

上述工资总额,包括了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部分,但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农民合同制工人流动性较强,且离开原单位后可以回乡务农,有一定生活保障,应与城镇失业人员有所区别,采取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办法较为可行。对农民合同制工人采取不同办法,既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与目前尚不具备城乡一体、待遇统一的现实相适应,这是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

篇19: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您可对照下图最新的各地最低工资表来计算:

2017年失业保险领取时间

2017年失业保险怎么领取?

1、用人单位需书面告知失业人员待遇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在60日内完成。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申请7日之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确认以后从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为失业保险人员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2017年失业保险领取相关问答

失业人员能否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申领失业保险金后,剩余的缴费年限如何处理?

核定期限后,如有剩余的缴费年限,可予以保留。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保留的缴费年限与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在什么情况下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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