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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

2025-02-20 08:11:4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shennandadao”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

篇1: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

1律所简介

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是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由一大批资深律师组建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在合同、公司、证券、金融、房地产、涉外法律事务以及民商事、刑事诉讼仲裁等领域均有着多年的执业经历及丰富的职业经验,能够为您提供全面而又专业的法律服务。通过我们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您将亲身感受到我们客观准确的法律判断和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在您最需要正义公平时刻,我们将始终与您站在一起,并将尽最大努力帮助您,事实将会证明我们是值得信赖的。

2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

金融证券与公司

房地产与建筑

法律顾问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涉外事务

3律所位置

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9号

[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

篇2: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1概述

事务所中文全称: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 :Beijing chang tsi & Partners事务所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华远企业号A座7、8层邮编 :100044所在区县 :西城区主管司法局 :西城区司法局执业证号 :2110110096167发证日期 :2002/4/16 0:00:00律师事务所主任 :司义夏总所/分所 :总所执业状态 :正常状态说明 :

组织形式 :普通合伙注册资金(万元) :300

2律所概况

铸成律师事务所设立于4月,是一家以知识产权为核心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设于北京,在上海、广州设有分所,并在美国设有办公室。现有合伙人12人,分别为创始合伙人司义夏、苍雨春;驻美合伙人 Kenneth Ng;合伙人许立天、高岩、刘建强、李够生、孟锐、黄媛、申会娟、徐瑞红、郝文博。铸成拥有律师及商标、专利代理人150人。铸成律师事务所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在中华商标协会举办的首届中国最佳商标代理组织的评选中被评为中国最佳商标代理机构。近年来,铸成连续被The Asia Pacific Legal 500(亚太法律500强)、Chambers Asia Pacific(钱伯斯)、Asia Law Profiles(亚洲法律)等众多的国际知名法律评级机构评选为“中国最佳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并购业务在中国市场首选的律师事务所”、“大中国区十佳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等数十项奖项,以创始合伙人苍雨春律师为代表的多为优秀律师,也多次获得卓越个人奖项。

3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全方位、多层次、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其它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公司法律事务、争议解决、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金融法律服务[1]

4企业创始人

创始合伙人・司义夏

司义夏律师于20创立了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并担任管理合伙人至今。在创建铸成之前,他曾在国家电网建设有限公司和国家人事部担任公职。司义夏律师199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并于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司义夏律师有着数十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和阅历,在复杂的申诉、再审以及公司危机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众多的成功案例。为众多500强公司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交易、品牌许可与品牌增值、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知识产权侵权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法律服务。

司义夏律师的执业范围广泛,在知识产权领域:包括企业知识产权评估及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申请确权,知识产权商业交易,品牌许与品牌增值,知识产权的市场监控,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包括行政、司法)以及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等;在公司法领域:包括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公司设立与重组,公司治理及合规咨询等;在劳动法领域:包括企业劳动法律顾问,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等。

司义夏律师曾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

创始合伙人・苍雨春

苍雨春律师是铸成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负责人。在创办铸成律师事务所前,苍雨春律师曾在美国Fross Zelnick Lehrman & Zissu 律师事务所,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工作。苍雨春律师是北京市律协评选出的北京市优秀律师,被国际律师协会指定的官方合作伙伴《Who's who Legal》评选为国际最优秀的知识产权律师,此殊荣中国区仅有3位律师获得。,苍雨春律师蝉联中国区4位国际最优秀的知识产权律师。

苍雨春律师自1992年起即以执业律师的身份从事知识产权业务,在二十多年的执业生涯中,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并带出了一支优秀的专业队伍。苍雨春律师业务范围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域名的注册、保护,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转让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公司法律事务、诉讼与争议解决、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个领域,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一站式的法律服务。

5铸成荣誉

铸成律师事务所被Asia Law Profile (亚洲法律概况)评为“推荐律所”

铸成律师事务所被Managing IP 评为“Prosecution Law Firm of the year”, 同时获“China Rising Star”提名

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TANG”商标及商品包装侵权被《商法》评为“年度杰出交易”大奖

铸成律师事务所在WTR20评选中分别列“Prosecution&Strategy Law Firm” “Enforcement&Litigation Law Firm”银奖第二名

铸成律师事务所获得Acquisition International 评选的“IP Dispute Law Firm“年度大奖

创始合伙人苍雨春在WTR20度评选中分别列”Prosecution&Strategy Individual“ ”Enforcement&Litigation Individual“银奖第二名

创始合伙人苍雨春被Aisa IP(亚洲知识产权)杂志评为”50 Litigators you Should Know”

铸成律师事务所被Chambers & Partners (钱伯斯)评为“年度亚太地区杰出IP律师事务所”

铸成被Asia Law Profile(亚洲知识产权)评为“亚太地区十佳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铸成被MIP(知识产权管理杂志)评为“20亚太地区杰出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铸成获得Asia Law Business(亚洲法律事务)“年度IP杰出律所和年度诉讼6

铸成律师事务所被Legal 500 Asia Pacific(亚太法律500强)评为“年度推荐IP律师事务所”

铸成律师事务所苍雨春律师和刘建强律师被Asia Law Profile (亚洲法律概况)评为 “中国杰出律师”

20

铸成律师事务所被Chambers & Partners (钱伯斯)评为“年度亚太地区杰出IP律师事务所”

铸成律师事务所被World Trademark Review(世界商标评论)评为“年度亚太地区杰出IP律师事务所”

20

在中华商标协会组织的第一次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机构评选中,铸成被评选为全国30家优秀商标代理组织之一

铸成被Lawyers World (钱伯斯)评为“年度亚太地区杰出Ip律师事务所”

亚太地区杰出IP律师事务所-Chambers & Partners

铸成被Corporate Intl(国际法人)授予“年度亚太地区十佳IP律师事务所”年度亚太地区杰出I律师事务所-MIP

铸成被MIP(知识产权管理)评为“亚太地区杰出IP律师事务所”年度亚州商标争议和商标诉讼领域杰出律师事务所

铸成被Asia IP (亚洲知识产权)评为“年度亚洲商标争议和商标诉讼领域杰出律师事务所”

铸成的国航凤凰图形美国保护案被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商法)评为“年度杰出交易”奖

铸成被Deckers Outdoor Cooperation(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授予“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团队”奖

铸成合伙人苍雨春律师被Asia Law and Practice(亚州法律与实践)评为“亚太地区知识产权界最受赞誉的法律专家”

铸成合伙人苍雨春律师被Corporate Intl(国际法人)评为“年度中国十佳律师”

铸成合伙人司义夏律师被Asia IP(亚洲知识产权)评为“20亚洲地区杰出律师”

6铸成文化

在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铸成始终铭记并承担作为现代社会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铸成除了积极参与国家有关部委的立法研究公益活动外还与京郊乡镇建立长期的帮扶关系为其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设立了铸成基金长期为贫困、受灾地区捐款,资助贫困儿童完成学业。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篇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调查报告

中国行业研究报告咨询系列

●基本信息

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

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中国律师事务所行业全景调研与发展战略研究咨询报告》是博研

咨询依托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国家经济信息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海关总署、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提供的最新行业运行数据为基础,验证于与我们建立联系的全国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组织的权威统计资料。凭借博研咨询在其多年的行业研究经验基础上建立起的完善产业研究体系,一整套的产业研究方法始终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是目前国内覆盖面最全面、研究最为深入、数据资源最为强大的行业研究报告系列。

《2016-20中国律师事务所行业全景调研与发展战略研究咨询报告》充分体

现了博研咨询所特有的与国际接轨的咨询背景和专家智力资源的优势,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行业为主线,全面整合行业、市场、企业等多层面信息源,依据权威数据和科学的分析体系,在研究领域上突出全方位特色,着重从行业发展的方向、格局和政策环境,帮助客户评估行业投资价值,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寻找最佳营销机会与商机,具有相当的预见性和权威性,是企业领导人制定发展战略、风险评估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

2016-年中国律师事务所行业全景调研与发展战略研究咨询报告

正文目录

第一部分 行业环境透视

第一章 律师事务所行业发展综述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行业定义及分类

一、定义

二、设立条件

三、组织形式

四、发展历程

五、律师事务所业务分类

1、律师事务所诉讼业务

2、律师事务所非诉讼业务

六、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七、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模式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智力资本的结构

一、律师事务所建设的核心是智力资本管理

二、智力资本的含义及结构

三、律师事务所智力资本特点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智力资本基础建设

一、智力资本的基础设施

二、智力资本的保护

三、流程管理

第四节 最近3-5年中国律师事务所行业经济指标分析

一、赢利性

二、成长速度

三、附加值的提升空间

四、进入壁垒/退出机制

五、风险性

六、行业周期

七、竞争激烈程度指标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行业市场环境及影响分析(PEST)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行业政治法律环境(P)

一、行业监管环境分析

二、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律师事务所会计制度

三、律师事务所行业标准

1、《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2、《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四、我国基本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五、税收“营改增”对律师行业的影响

1、律师行业税负没有显著变动

2、试点律所纳税人竞争优势显著

3、“营改增”对律所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的影响

4、“营改增”对律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的影响

第二节 行业经济环境分析(E)

一、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1、国际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2、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3、产业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二、宏观经济环境对行业的影响分析

1、经济复苏对行业的影响

2、货币政策对行业的影响

3、区域规划对行业的影响

第三节 行业社会环境分析(S)

一、律师事务所产业社会环境

1、人口环境分析

2、教育环境分析

3、文化环境分析

二、社会环境对行业的影响

三、律师事务所产业发展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第四节 行业技术环境分析(T)

一、律师专业技术资格分析

二、律师事务所专业化服务水平

三、技术环境对行业的影响

第三章 国际律师事务所行业发展分析及经验借鉴

第一节 全球律师事务所市场总体情况分析

一、全球律师事务所行业的发展特点

二、全球律师事务所市场结构

三、全球律师事务所行业发展分析

四、全球律师事务所行业竞争格局

五、全球律师事务所市场区域分布

六、国际重点律师事务所运营分析

1、澳大利亚万世基法律事务所

2、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

3、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

4、美国查德本派克法律事务所

第二节 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分析

一、概述

二、公司化运行机制的创建

1、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

2、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公司化运行机制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 西方国家律师事务所发展分析

一、英国

1、英国重点律师事务所利润边际及PEP值

2、英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发展概况

3、2016-2021年英国律师事务所行业发展前景预测

二、美国

1、美国重点律师事务所利润边际及PEP值

2、美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发展概况

3、2016-2021年美国律师事务所行业发展前景预测

三、法国

1、法国重点律师事务所利润边际及PEP值

2、法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发展概况

3、2016-2021年法国律师事务所行业发展前景预测

第四节 日本四大律师事务所发展情况

一、西村朝日法律事务所

二、长岛大野常松法律事务所

三、森滨田松本法律事务所

四、安德森毛利友常法律事务所

第四章 中国律师事务所行业的国际比较分析

第一节 中国律师事务所行业的国际比较分析

一、中国律师事务所行业竞争力指标分析

二、中国律师事务所行业经济指标国际比较分析

三、律师事务所行业国际竞争力比较

1、发展要素

2、需求条件

3、支援与相关产业

4、企业战略、结构与竞争状态

5、政府的作用

第二节 全球律师事务所行业市场需求分析

一、市场规模现状

二、需求结构分析

三、重点需求客户

四、市场前景展望

第三节 全球律师事务所行业市场供给分析

一、数量规模现状

二、律师服务业务分布

三、服务价格走势

篇4: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调查报告

毕节市律师工作专题调研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就律师工作开展专题调研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律师工作,毕节市律师协会通过深入到各律师事务所调研、召开座谈会、到相关部门调查走访等方式,对我市律师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律师工作以贯彻落实《律师法》和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坚持管理与服务并举,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积极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努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不断提升律师队伍素质,全市律师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广大律师秉承良好职业道德,依法开展法律服务,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现将毕节市上年度律师事务所概况统计如下:

毕节市律师事务所相关数据统计情况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现阶段本地共有29家律师事务所,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10家,个人律师事务所10家,国资律师事务所9家;在199名执业律师中,专职律师180人,其中党员律师47人,兼职律师19人,其中党员律师12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有189人,占全体律师总数的90.2%;45岁以下中青年律师151人,占总数的 75.88 %;20各律师事务所受理各类案件的总数为5163件。实践中,位于毕节市区中心地段的律师事务所达11家,共89名律师,年受理的案件50%以上都由该11家律师事务所承办。因此,通过上表可以得出,目前本地区律师事务所相较去年而言,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组成年轻化,专业化,受理案件数量呈稳步上升的态势,律师事务所布局重点在市中心,而服务在基层的法律人员仍然十分有限。 上年度的统计分析是将现阶段律师事务所的组成情况进行量化,而在“质”上,律师服务水平也有显著提升,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律师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广大律师通过参与诉讼活动,履行代理人、辩护人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通过担任各级政

府的法律顾问,为政府及其部门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为重大公共项目提供法律支持,推动政府依法行政;通过无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服务民生,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选派律师出省学习,不断提高了律师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此外,律师执业环境不断改善。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市司法局加强了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围绕解决律师执业中的难点问题,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为律师合法执业工作的顺利开展设立了多条绿色通道。

二、困难与问题

我市的律师业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相较,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问题有:

(一)各级政府(含政府工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之现状及困难 法律顾问在参与政府招商引资、规范性文件审查、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合同审核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程,体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存在的价值和特殊性及不可替代性,其工作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论证。市政府法律顾问不仅通过参加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对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还组织专家、职业律师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就政府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从而从源头上把好法律关,保证政府决

策的合法性;

第二,审核把关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顾问协助政府法制办,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的视角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同时,为政府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的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具体措施提供法律意见;

第三,参与信访案件处理。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政府涉法事务,以及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了政府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的作用。同时,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上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我市目前已经在部分地区实行律师信访值班制度,让专业律师与群众面对面,帮助群众解决法律方面的困惑和问题,有效化解了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就行政复议等案件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政府法制办每年需要办理大量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还要涉及部分行政赔偿案件。在办理某些重大案件时,需要具备相当专业的法律知识,政府法制办将法律顾问召集到一起,就案件处理中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讨论,确保案件处理结果合法、公平、公正。

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定位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法律事务往

往非常重大,非常复杂,而且非常紧急。但是,由于时间原因,有的重大决策顾问前期没有介入,不了解情况,又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审查证据,更谈不上深入研究了。这种法律顾问工作严重后置化的顾问方式,阻碍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完善;

二是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长期以来,由于政府法律顾问成员自身不断发生变化,又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充调整,致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不断弱化,加上一些顾问律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对政府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缺乏积极地参与,未能及时地提供意见和建议。同时,由于法律顾问自身职业原因,出于对职业收入的考虑,“诉讼型”顾问职能相对强一些。这样的情况,导致法律顾问部分职能弱化,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是长效机制不够健全。受激励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律顾问成员工作主动性下降,导致部分工作职能出现弱化趋势。虽然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在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从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来看,从实现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的出发,我们必须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困境

国资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成之一,主要分布在我国中西部贫困落后地区。且现今国资律师事务所已从主流的组织形式演变成为一种补充形式,在我市其现状亦如此。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篇5: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及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一家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成立之初就立志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楷模之一,以国内最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为学习榜样,不断吸取他们成功的经验,不求最大,只求最好,把客户的权益放在第一位,用丰富的法律知识与卓越的法律服务解决客户当前遇到的问题,并力图超越客户的期望,为客户防范风险并预见未来。

正因为秉承“以客户为焦点,聆听、满足、超越客户期望”的服务理念,邦道律师事务所汇聚了一批拥有创新精神与服务精神的专业律师,他们来自于国内外高等学府,有着良好的教育背景与知识结构,能够从客户的角度思考问题,为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卓越的法律产品与法律服务。

正因为秉承“以团队为核心,给每个筑梦的法律人提供均等的事业机会”的建所理念,邦道律师事务所摒弃了传统的单打独干式提成制分配方式,建立了一套新颖的有团队精神的积分制分配机制,持续吸引优秀法律人才进入,并给他们提供机会均等公平合理\多劳多得的发展平台.客户的“一己之事”必能得到邦道律师的“万人之策”,客户依托的不是某一两个律师,而是邦道律师的群力群策,力图最大限度的满足客户期望。

正因为秉承“以遵循自然规律、建立良好秩序为己任,运用杠杆原理,整合资源,建立系统,复制分所”的社会使命,邦道律师事务所力图使自己微薄的一点力量也散发出巨大的能量,为环境的改善、社会秩序的改良、经济秩序的完善做出贡献。邦道律师事务所为实现法律赋予的这个神圣使命而不断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凡事力求完美;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服务流程与客户接待与后续服务流程,内部体制的网上办公系统,使内部办公的每一个环节都透明与量化,不论分所开到哪里,所有的邦道律师都能及时交流经验与探讨解决方案,以确保客户能够得到卓越的法律服务。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篇6: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区(县)司法局依法履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监督管理的职责,依法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包括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办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 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五)有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七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五)有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名称预核准。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北京+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组成。

第十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二)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三)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六)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七)“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等字样;

(八)带有“涉外”、“金融”、“证券”、“专利”、“房地产”等表明特定业务范围的文字或者与其谐音的文字;

(九)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的;

(十一)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内地(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二)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译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三)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应当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代表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名称预核准,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和设立人本市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每次可以提出五至十个备选名称,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不申请英文名称的,应当注明。

第十六条 区(县)司法局自受理名称预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对于所有备选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

市司法局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名称预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收到司法部回复的检索结果三日内,根据检索结果,向区(县)司法局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对所有备选名称均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区(县)司法局自收到《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之日起四日内,通知申请人名称预核准结果。对名称预核准申请没有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可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 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预核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根据区(县)司法局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名称预核准。

第十九条 经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自市司法局做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设立人未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的,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失效。

律师事务所未经设立许可前,不得使用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应当由申请人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合伙协议;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

(五)设立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六)住所证明;

(七)资产证明;

(八)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设立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五)住所证明;

(六)资产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律师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五)住所证明;

(六)资产证明;

(七)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应当适宜律师事务所办公,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求。

律师事务所使用住宅作为办公场所的,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区(县)司法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人选定的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对于不适宜律师事务所办公或不能满足日常办公需求的办公场所,应当要求申请人更换。申请人拒绝更换的,区(县)司法局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同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其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二十八条 区(县)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申请人未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拒绝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受理申请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准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具体情况,与申请人面谈,制作谈话笔录,应当实地检查办公场所,形成审查意见,并同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市司法局。

第三十条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必要时可以与申请人进行面谈,并实地检查办公场所。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六十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开业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变更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的,应当按照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名称,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名称预核准。

名称预核准通过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申请变更材料:

(一)名称变更申请书;

(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名称: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发生终止事由的;

(三)成立不满一年,但发生组织机构形式变更或者分立、合并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获准变更名称,或者因终止被注销的,其变更或者被注销前使用的名称,自获准变更或者被注销之日起三年内,其他律师事务所不得使用。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负责人变更,应当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负责人变更申请书;

(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章程的,应当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章程变更申请书;

(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新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合伙协议的,应当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伙协议变更申请书;

(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新修订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具体程序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自市司法局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跨区(县)变更住所的,应当经迁出地区(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持申请材料到迁入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住所备案的,应当向迁入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表;

(二)新办公场所使用协议的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迁入地区(县)司法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对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对于不适宜律师事务所办公或不能满足日常办公需求的办公场所,应当要求申请人更换。申请人拒绝更换的,迁入地区(县)司法局对其申请不予备案。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新增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第四十七条 新合伙人应当从本所专职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第四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应当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备案申请表;

(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现有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入伙协议;

(四)新增合伙人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四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的,应当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备案申请表;

(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拟退伙合伙人与律师事务所就财务、业务,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合理安排的证明。

第五十条 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准予备案的,制作准予备案通知书,由区(县)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进行备案登记。不准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备案的,应当在办理完毕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的变更。

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依法就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作出合理安排,并对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作出修改。

第五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应当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合伙人会议决议(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外);

(三)变更后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申请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只需提交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注册资产验资报告;

(五)变更后合伙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申请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只需提交变更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业务、人员、资产、债务承担已作合理安排的说明。

第五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变更、注销、设立规定办理。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终止

第五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第五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机构进行清算。清算机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个人所除外),也可由合伙人会议指定若干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第五十八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依法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律师事务所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理债权、债务;

(四)处置律师事务所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五)其他应当由清算人执行的事务。

第五十九条 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律师事务所终止事项通知债权人及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并在本市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条 律师事务所清偿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合伙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个人律师事务所归设立人所有;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归国家所有。

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形式和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依法承担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由设立人依法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六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

(二)清算报告;

(三)报刊公告复印件。

清算报告应当包括财产处置清单、案件处理清单、律师事务所人员安排清单、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执业风险承担协议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及律师事务所完税证明。

第六十二条 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准予注销的决定。

第六十三条 市、区(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清算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活动或者其他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管理机制和决策机制建设,合理划分管理职责,明确负责人、合伙人的管理责任,依法强化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具有一定规模或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设有专职的管理合伙人或设立专职管理副主任。

管理合伙人或专职管理副主任根据合伙人会议的决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律师事务所和本所律师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律师事务所收接案管理和收费管理;

(三)负责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和组织本所律师年度考核工作;

(四)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要求,组织本所律师开展各项专题活动;

(五)本所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发生重大管理问题的,应当依法追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的,对该所负责人视其管理责任以及失职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日常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决策程序、人员管理、风险控制、利益冲突审查、质量控制、收益分配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合规管理本所律师、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及聘用人员。规范劳动关系,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规定,保障律师正当执业权利。

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对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设置障碍,侵害律师正当权益。

律师因与律师事务所发生执业纠纷争议的,可以提请律师协会进行调解处理。

第七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协会规定接收和管理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不得指派其单独办理律师业务。

第七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所申领律师执业证书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案件研究制度,组织律师对重大疑难、新型以及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案件进行集体研究。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业务指导机构,对律师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指导。

第七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备案。

第七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严格管理本所律师执业活动,妥善处理对本所律师的投诉,配合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案件调查和处理。本所律师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向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

律师事务所对于本所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根据内部管理措施和年度考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处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区(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第七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接受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进行登记。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律师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七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执业风险保障机制,保障律师事务所正常经营。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第七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要积极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党员人数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成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参予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没有成立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要安排专人负责党建工作。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和规范管理。

律师事务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本所党员律师的关系接转工作。

第七十八条 律师协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管理。

第七十九条 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律师事务所加强本所的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的诚信度和公信力。

第八十条 律师协会应当依据行业规范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负责人、合伙人和新执业律师的教育培训,进一步完善培训体系,健全培训机制,提高培训水平。

第八十一条 律师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办理业务的监督和指导,并依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 区(县)司法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九)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市司法局提出处罚建议;

(十)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十一)受理、审查律师执业申请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十二)组织指导本区(县)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三条 市司法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市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掌握本市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

(三)监督、指导区(县)司法局的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四)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区(县)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五)核准、决定律师执业申请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或者备案、设立分所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

(六)指导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0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此前市司法局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律师执业资格

第一、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法律工作者,俗称“公民代理”、“黑律师”,而不能叫作律师。

第二、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

第三、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第四、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第五、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篇7: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保障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篇8: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区(县)司法局依法履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监督管理的职责,依法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包括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办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 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五)有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七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五)有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名称预核准。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北京+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组成。

第十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二)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三)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六)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七)“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等字样;

(八)带有“涉外”、“金融”、“证券”、“专利”、“房地产”等表明特定业务范围的文字或者与其谐音的文字;

(九)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的;

(十一)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内地(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二)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译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三)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应当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代表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名称预核准,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和设立人本市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每次可以提出五至十个备选名称,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不申请英文名称的,应当注明。

第十六条 区(县)司法局自受理名称预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对于所有备选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

市司法局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名称预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收到司法部回复的检索结果三日内,根据检索结果,向区(县)司法局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对所有备选名称均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区(县)司法局自收到《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之日起四日内,通知申请人名称预核准结果。对名称预核准申请没有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可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 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预核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根据区(县)司法局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名称预核准。

第十九条 经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自市司法局做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设立人未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的,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失效。

律师事务所未经设立许可前,不得使用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应当由申请人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合伙协议;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

(五)设立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六)住所证明;

(七)资产证明;

(八)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设立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五)住所证明;

(六)资产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律师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五)住所证明;

(六)资产证明;

(七)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应当适宜律师事务所办公,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求。

律师事务所使用住宅作为办公场所的,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区(县)司法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人选定的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对于不适宜律师事务所办公或不能满足日常办公需求的办公场所,应当要求申请人更换。申请人拒绝更换的,区(县)司法局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同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其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二十八条 区(县)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申请人未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拒绝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受理申请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准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具体情况,与申请人面谈,制作谈话笔录,应当实地检查办公场所,形成审查意见,并同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市司法局。

第三十条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必要时可以与申请人进行面谈,并实地检查办公场所。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六十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开业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变更

篇9: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

1京大简介

京大有一支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知识产权律师和专利代理人队伍。京大的专利代理人大多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京大的代理人技术领域覆盖通讯、计算机、电子、制药、生物化学、化学、材料学、物理学、机械及机械工程等。京大的专利代理人大多执业多年,一些专利代理人还曾在国内知名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执业多年。京大的绝大多数专利代理人至少精通一门外语,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事务,成功地代理了许多外向内、内向外的专利申请,并办理过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侵权诉讼。

2京大的业务范围

京大的知识产权团队的专业人士能够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的涉及知识产权业务的服务。京大的许多专利代理人具有丰富的专利撰写经验,深谙内向外知识产权业务的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京大的专利代理人曾为国内外知名公司诸如摩托罗拉、三星电子、LG电子、NEC电子、雅马哈电子、3M、中信国安、浙江三星、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轨道客车装备有限公司等提供过专业的服务,获得客户好评。

3团队实力

此外,京大聚集了一批国内外著名大学毕业、有海外法律专业教育背景、曾在中央部委机关工作及高校任教的资深律师。大多数律师具有法学、经济学硕士以上学位,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以勤勉尽责、积极认真、优质高效的职业态度,在诸多领域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具有影响力的法律事务。京大聘请了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交通大学等众多著名专家教授、博士生导师任兼职律师。

京大专家、律师曾代理多起全国性首例案件、名誉侵权案、亲子鉴定案、存单、票据、合同、知识产权纠纷等诉讼及仲裁案。京大拥有强大阵容的律师团队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公司及上市公司提供过企业改制、股权分置改革、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并购、再融资等非诉讼类专项法律事务。

京大依法向客户提供所需求的各类法律服务,力求以精深的专业技能、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全方位的服务理念,为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义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至上”、“客户至上”是京大的服务宗旨及追求目标。

[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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