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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

2025-01-15 08:28:2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mymrfl”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欢迎大家分享。

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

篇1: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

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

昨日下午,银监会联合3部委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表示P2P网贷平台的监管细则已正式落地,哪些规定将与我们有关呢?

一、明确借款上限

而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但未对具体金额作出规定。此次的《办法》则明确了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借款的上限:

如借款者为个人,则要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在不同借款平台总额不超人民币100万。

如借款者为法人或组织,则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据悉,在P2P个人贷款中,普通的消费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等金额较低,通常不超过20万元,而与房产相关的抵押贷款、赎楼贷等大多会超过20万元限额,规定会对后者产生一定影响。

二、P2P不能触碰13条红线

《办法》还明确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如此前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P2P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银行理财等金融产品;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等等。

此外,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办法》还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与不得线下推广两条“禁令”。

债权转让就是将其他个人(或机构)手里的债权再拿到P2P平台上进行转让的行为;而不能开展线下的推广和宣传活动,也意味着网贷平台也将不能开设任何线下门店。

以下为网贷平台“十三禁”:

三、必须有银行存管

《办法》还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银监会同时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相关链接

银监会等部委发布P2P监管细则禁止网贷机构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

个人网贷最多100万

银监会等部委昨日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此,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钧峰表示,P2P明确不得线下推广,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野蛮生长的p2p终于有了“基本法”。昨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该办法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对网贷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个人在同一家平台借款不得超20万。为避免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该办法作出12个月过渡期安排。

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包括八章四十七条,对资金存管、信息披露、借出人限额、借款人分级等都做了严格的规定。

首次明确“双负责”监管安排,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责包括备案管理、规范指引、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该办法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该办法要求落实有关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

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旨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

同时,《办法》禁止网贷机构发售金融理财产品;规定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将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等配套制度。

明确同一借款人借款余额上限

为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实现该办法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避免刑事执法混乱,规范行业乱象,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会上介绍,该办法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2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500万。

P2P平台不得线下营销宣传。

之前,不少P2P公司都在高档写字楼里设置办公室,在店铺门口张贴宣传海报,以“高端理财”等名义推销产品;还有些以听讲座送炒锅三件套等礼品,在地铁站、超市门口等处揽客 。今后,这些类型的推广都将被禁止。

李钧峰表示,P2P明确不得线下推广,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新闻内存

截至6月底累计问题网贷平台1778家

银监会表示,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

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三是风险乱象时有发生。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业内声音

借款额度限定是合理的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为了解决小微用户、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关于《办法》中额度的限定,对比小微用户的实际需求,我们认为还是趋于合理的”,首金网常务副总裁戈矛锐认为,对行业来说,《办法》有效减小了平台自融的可能性,对于用户而言,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资金的安全,有效防止前期出现的平台欺诈事件。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它明确了网贷监管由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中央制定监管制度,地方负责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有利于监管政策的顺利落实。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则表示,“我们仔细对照过意见稿的各种版本,拍拍贷基本都符合监管的要求”。网络借贷要做小额分散、做普惠金融、服务消费是监管的基本思路。

团贷网创始人兼CEO唐军称,“政策正式出台,让P2P行业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作为国家认可的、由银监会监管的一个行业,以后我们做很多事情都是名正言顺的,不会再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各种负面舆论的影响。对行业及企业而言,就是非常大的利好。”

篇2:广东p2p监管细则

广东p2p监管细则

广东省率先公布了p2p监管细则,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3日晚间,广东省正式公开征求对《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意见),这也时全国范围内首个P2P省级监管细则。羊城晚报记者留意到,包括外省注册的P2P公司的主要办公地点不得设在广东、征信管理部门应该将P2P平台纳入征信管理系统以及深圳可另行设立监管细则等条款均引起业内人士广泛讨论。另据记者获悉,目前广州市内的网贷平台检查工作已基本完成,各级平台正在静待检查小组的整改方案。

率先公布省级P2P细则

自去年以来,网贷行业的一系列监管靴子相继落地。去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为业内一件大事。10月,国务院又正式发布互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而今年2月13日广东发布的这一细则,是全国首个省级P2P监管细则。

“无论从平台数量,还是成交规模,广东P2P在全国都是最大的”,广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会长方颂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广东P2P业务在全国走在前列,因此自律监管工作也是动作最快的,“发布首个省级监管办法,这在全国具有重要的象征和引领作用,对进一步做大做强广东金融大省具有重大意义。”

网贷之家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月末,广东正常运营平台数量据全国首位,有461家,占据全国平台总量的20%。

打击异地非法经营

值得留意的是,去年8月公布的《办法》,对同一借款人在某一平台及所有平台的借款作出了限额规定。但在广东细则中,并没有重申此前全国版本中关于个人以及企业借款限额的相关规定。

“此文件为国家监管办法的补充,无须赘述限额问题,正如不再提13条红线一样”,新联在线的COO陈智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另一种可能则是“广东可能对此留有修改余地”。

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广东版本的《实施细则》中最大的亮点在于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注册地在外省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其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不得在广东省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

业内均认为此条对于打击异地非法经营比较严格,甚至可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引领示范作用。“明确禁止存在省外注册但省内为主要办公地点的机构,即避免跨地区注册登记来逃避地区强监管”,陈智诚表示,此条或许在更多的'其他地市的监管细则中出现。

有分析人士表示,以往平台出现风险事件后,由于注册地和总部不一致,导致后续监管和善后出现困难,“广东版本的细则目的就在于堵上监管漏洞”。方颂则认为,如果进一步细化到地市级别的监管细则,可能对整个行业的影响会更大。

深圳可单独制定细则

最让业内欢欣鼓舞的,当属《实施细则》的第十二条,即“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查询相关信息、加强借款人风险控制等提供方便。”这也意味着,P2P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有望破冰。

方颂将此称为“对网贷机构重大的利好”。“现在类金融机构上不了央行的征信系统,查不了征信,多次小范围征求意见时,不少网贷机构都有提出这一条”,方颂认为,《细则》中出现这一条,说明了监管部门确实听取了行业的声音。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短时间内,广东率先实施P2P纳入央行征信或并不现实,因为此前的国家级层面并未有提及,“但不排除监管会采取成熟一家接入一家的方式试点”。

特别值得留意的是,此次的《实施细则》还特别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暂行办法》,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深圳市实施细则,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这也意味着,深圳版本的“实施细则”能够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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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年8月份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出台的《暂行办法》后,整个P2P行业便掀起了血腥风雨,有调整的、有转型的、也有些平台扛不住压力直接解散的。这不,刚过完元宵节,监管层便揪住春节的尾巴,给监管部门及网贷平台送上了鸡年首份“豪华新春大礼”。2月13日,全国首个地方性网贷监管细则征求稿:广东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正式出炉。

如果说,中国诗词大会少女冠军武艺姝是诗词界的“一股清流”,那么《实施细则》可以说是网贷行业的“一股泥石流”。到底这股泥石流有多“重口味”,一起来看看。

《实施细则》中特别强调,注册地在外省的网贷机构,其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不得在广东省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也就是说,注册地在外省的机构不归咱们管,总部的办公地址也不能设在广东省,但在广东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归咱们管。

令人注意的是,《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相较于国家版本,广东版的网贷监管细则,赋予了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及问话权力。

对于行业最为关注的备案、电信经营许可等具体实施要求,《实施细则》中对备案明确了“区级金融主管部门可以受理、市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受理、省金融办进行备案审核”的备案制度。

对此,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表示,广东省无论从平台数量,还是成交规模,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最大的。业务发展在全国走在了前列,自律监管工作也没有落下,也是动作最快的,包括成立第一个省级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首个省级监管办法。统一由省金融办进行备案审核,说明了在备案上,全省都是统一标准进行监管,以防不同。这在全国具有重要的象征和引领作用,对进一步做大做强广东金融大省具有重大意义。

一点钱金融集团吴瑕表示,广东版网贷监管细则的出台给全国的监管部门开了一个好头,防范注册地和总部不在一地导致的监管漏洞,有助于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而将网贷平台纳入征信体系将对网贷行业构成重大利好,可降低投资用户的风险,对普惠金融有极大的帮助;在强调监管的基础上,也透露出了积极引导行业发展的导向。总体来说,《实施细则》具有包容性,体现了专业化、精准化的监管,表达了广东监管部门的重视,是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版本的P2P监管细则中被看作杀伤力最大的借款上限,以及银行资金存管并未出现在广东版的意见稿中。对此,有平台负责人提出:“这是否意味着广东为此留下了回旋的余地。”

不过,大多数采访对象对此并不认同。壹宝贷总经理罗浩杰指出,从管理办法上看,广东版监管细则不能突破上位,其认为,未提及原因应该在于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具体的监管操作细则,广东需要等相关细则出台后再明确。方颂也认为,在这份文件中,没有提及具体的日常行为监管,哪些行为合规,哪些行为不合规,估计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省一级派出机构制定相关细则。而资金存管、日常行为监管、信息安全审计报告、备案登记等,后续估计会有相应的细则出台。

本次《实施细则》不管是亮点还是重点的背后,都表达了广东监管部门的重视和用心。在整个市场中,监管部门、网贷平台、投资人、借款人对打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和有序的金融市场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家只需要各司其职,按“章”、按“规”、按“理”办事即可。这也说明了本次《实施细则》的重点:监管不是局限,是合法合规的推动。不管这股“泥石流”是“忽如一夜春风来”,还是“自扫门前雪”,相信在《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后,最终留下的都是“大浪淘沙,’剩’者为王”。

篇3:上海网约车细则正式出台

上海网约车细则正式出台

近日,上海网约车细则正式出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适度放宽了网约车和驾驶员条件,下面是详细内容。

上海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21日正式颁布,并于即日起正式实施。在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上海市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适度放宽了网约车和驾驶员条件。

上海市颁布的《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的目标是,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着力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出行服务体系。

在网约车和驾驶员条件方面,细则明确了“网约车应在上海市注册登记,达到上海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驾驶员应为上海市户籍”等条件。

针对公众关心的网约车车牌和驾驶员户籍的要求,上海市交通委副主任杨小溪回应称,之所以坚持“本地车”,是因为首先交通运输部有相应的规定,网约车不可异地经营;其次,依据目前实施的限行措施,仅有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车辆才能提供全时段全路段的出行服务。坚持“本地人”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网约车经营服务属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一种类型,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了只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方能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

10月8日至21日,3个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通过来信来访、电子邮件、12345市民热线以及“上海发布”等渠道共收集有效反馈意见1417条。滴滴、易到等网约车平台公司也提交了书面意见。

在综合评估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上海市对3个文件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关于网约车,将车辆轴距条件放宽为“达到2600毫米以上”,且不再区分燃油车辆和新能源车辆;不再要求驾驶员“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对纳税和经营服务相关条款也做了适当放宽和调整。

合乘实施意见对合乘出行平台、车辆、驾驶员、注册管理、合乘次数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等条件。对“人车绑定”的要求调整为以家庭为单位,合乘出行可分摊成本标准由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自12月26日起,上海市和区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将正式受理上海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的申请,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上海交通网查阅《关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

此外,为保证信息安全,管理细则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网约车平台数据信息应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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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

本市网约车发展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绿色环保、安全运营、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运价)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环保、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经济信息化、金融服务、网信以及国家驻沪通信、保险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条件)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四)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申请材料)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二)在本市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网约车车辆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第九条(网约车驾驶员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四)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许可有效期)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车辆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向驾驶员发放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一条(网约车车辆申请限制)

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除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所有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禁止跨业经营)

网约车和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营。

第十三条(收费和纳税)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责任)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其他协议的,应当包含营运期间驾驶员的意外伤害保障条款。

第十五条(个人信息保护)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网络信息安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十七条(经营服务规范)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二)不得发布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二)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

(四)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五)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管理要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据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

第十九条(行政监督)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行为处理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信用信息应当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本市交通、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车辆注册、驾驶员注册、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通信管理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属地服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属地管理办法。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为所辖区域内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申请受理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对网约车平台的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应急报警装置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布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或者执行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以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

第二十二条(对网约车驾驶员的处罚)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的;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的;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车辆未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拒绝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非法客运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违反《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和《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正式出台

年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正式出台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公安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本意见精神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意见提出,各地区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本地区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意见明确,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公安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意见提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意见明确,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公安部要会同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新闻链接:

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依法为8类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在国办发文5个月之后,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目前至少有重庆、河北、山东、山西、甘肃、青海、黑龙江、吉林、江苏、江西、广西、广东、陕西等13个省份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和细则,其中江苏明确了解决“黑户”问题的具体时间表。

此外,公安部6月8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5个月,全国公安机关共摸排无户口人员109万余人,并为74.6万无户口人员办理了户口登记。

■ 焦点

1 各地增加无户口人员分类

国办发文提出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等8类人员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文件同时强调,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目前至少13个省份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显示,多地在国办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无户口人员的类型,其中包括为刑满释放、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5月5日,重庆发布《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在8类人员的基础上,将6种情况一并纳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范围,其中包括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凭释放证明在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山东发布的文件中指出,除解决好国办文件中规定的无户口人员外,结合实际重点解决4类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包括全面登记生活无着的滞站流浪乞讨人员户口等。

广东则进一步明确,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还有一些地区提出为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解决落户问题。如河北为“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甘肃为“本辖区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落户。

针对父母“黑户”导致子女无法正常上户口的情况,陕西在落户对象中增加了“父母无户口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2 仅江苏明确解决“黑户”时间表

记者在上述13省份出台的文件中看到,仅有江苏一地明确了解决“黑户”问题的具体时间表。今年3月17日,江苏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到2016年年底,全面解决全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并建立健全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日常工作机制。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称,出生证明补办和领养登记是为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过程中的两道“坎”。就此,江苏也在意见中规定,卫生计生部门要修订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时为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儿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为无户口儿童依法登记户口提供依据。

广东和青海则在文件中提到了有效期的问题。广东规定,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径向省公安厅反映。

国办发文提到,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在13省份出台的具体文件中,多地都对此做出了明确要求。如陕西规定,取消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 北京落地

已有超生人员无附加条件办理落户

目前,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尚未公布无户口人员落户的相关细则。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北京,一些因超生未落户的人员目前已经办理了落户。

据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万海远曾做的调查显示,“超生不能上户口”是导致黑户问题产生的最主要成因,占比超过50%。记者此前调查了解到,多地将计生工作与户口登记挂钩,导致许多交不起或不愿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无法为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上户。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刘青和丈夫都有北京户口,他们的二女儿欢欢于出生,因为不愿缴纳社会抚养费,欢欢一直没有进行户口登记。

记者昨日再次联系刘青获悉,今年4月1日欢欢已经成功在海淀区某派出所落户。刘青告诉记者:“去年12月咨询过落户的问题,但是得到回复说没有接到具体文件,所以没办成。4月1日当天在提交了规定的材料之后,女儿就办理了落户,没有附加条件,也没有被要求出示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目前,欢欢的户口落在了刘青一家的户口本上。

昨日,记者以咨询者身份联系了海淀、朝阳、昌平等区的多家派出所,多位户籍办理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超生的孩子,京籍父母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孩子《医学出生证明》等材料,在验证真伪之后可以办理落户。

一位户籍工作人员在回复记者咨询时称:“以前上户口需要生育服务证,现在不需要了。”该工作人员同时表示,为验证出生证明真伪,户口办理时还可以要求办理人提供住院病历和分娩记录的复印件等材料。

篇5: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出台

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出台

近日,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出台,设置4个月过渡期,下面是细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30日,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发布,网约车新政考虑到车辆办证、人员考试都需要一定的周期,为了让存量“专车”平稳有序地实现“非法”向“合法”地转变,设置4个月过渡期,即从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

当日下午,苏州政府对外公布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两个文件。其中,今天正式出台的网约车管理细则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对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等方面做了修改和补充。同时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要求。

苏州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及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五)无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过渡期内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公司如何执法?官方答复,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但未及时办理营运证件的车辆,责令其改正(或停止营运行为),并督促其办理相关营运证件;对于拒不改正的(或仍违法营运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过渡期内,对违反规定仍继续利用技术手段为没有营运证件的车辆提供接入营运服务的平台公司,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车辆和人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网约车车辆运输证和人员驾驶员证实行网上预受理模式,即网上申报、网上流转、网上审核等,目的是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保证公开透明。

两个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月9日起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式办理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官网(www.szjt.gov.cn)查阅

相关阅读

1、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做了哪些修改和补充?

关于巡游车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

除需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外还必须符合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

关于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

从加强信用管理出发,增加“无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要求。

关于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

因《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对客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已有明确规定,故不再重复表述。

关于过渡期

考虑到车辆办证、人员考试都需要一定的周期,为了让存量“专车”平稳有序地实现“非法”向“合法”的转变,设置4个月过渡期(即从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

其他方面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要求。

2、为什么设置4个月的网约车管理过渡?

1、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证件需要完成线上能力认证和线下许可两个手续;

2、是车辆办理网约车运输证需要变更使用性质等一系列手续;

3、是驾驶员从事网约车服务需要先进行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平台、车辆、人员的`办理流程均需要一定周期方可完成。

考虑到上述现实问题,故设置4个月的过渡期。

3、对过渡期内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公司如何执法?

1、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但未及时办理营运证件的车辆,责令其改正(或停止营运行为),并督促其办理相关营运证件;对于拒不改正的(或仍违法营运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过渡期内,对违反规定仍继续利用技术手段为没有营运证件的车辆提供接入营运服务的平台公司,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4、车辆和人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网约车车辆运输证和人员驾驶员证实行网上预受理模式,即网上申报、网上流转、网上审核等,目的是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保证公开透明。

两个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月9日起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式办理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官网查阅。

5、苏州深化巡游车改革采取哪些措施?

1、明确增量与存量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和期限制。

2、明确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价格调节供需的作用。

6、细则实施时间?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为过渡期。1月9日起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式办理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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