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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落实房地产调控实施细则

2024-10-22 07:45:2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xiaodou0524”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3篇海口市落实房地产调控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海口市落实房地产调控实施细则,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与分享哟!

海口市落实房地产调控实施细则

篇1:海口发布落实房地产调控实施细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海口市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已经5月5日十六届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5月10日

篇2:海口发布落实房地产调控实施细则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联合发布的《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96号,以下简称琼建房〔2017〕96号通知)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限购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建房〔2017〕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在本市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明确限购范围

从本细则颁布之日起,除琼建房〔2017〕96号通知所列的新建商品住宅,我市将产权式酒店、二手住房(指已通过初始登记或首次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再次上市交易的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下同)一并纳入限购范围。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下同)或产权式酒店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房、新建和二手产权式酒店。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以交易合同已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为准)均,认定为该居民家庭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

二、界定购房资格

在海南没有拥有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可以在本细则规定的海口非限购区域内申请首次购房;在海南没有拥有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并且提供了其1名家庭成员在我省各市县的连续2年以上缴纳社保证明的,可以在本细则规定的海口限购区域内申请首次购房。

在我市购房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实施限购,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居民家庭申请购房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须先到住建部门出具家庭无购房备案证明及国土部门出具家庭无住房证明。

三、设定限购区域

本细则所称限购区域是指:滨江西路以西、长彤路以东、南海大道和红城湖以北区域(含海甸岛和新埠岛)以及椰海大道以,南、绕城高速以北、铁龙路以西、粤海大道以东合围区域范围。

四、提高产权式酒店经营比例自本细则颁布之日起,产权式酒店项目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可销售面积的10%,其余90%必须用于自持经营使用。原已销售的项目其销售比例已超出前述比例的立即停止销售,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新批建的项目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比例进行销售。

五、进一步限制现房转让自本细则颁布之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登记满5年后方可转让。

六、进一步实施差别化的贷款政策居民在本市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70%。

七、加强交易资格审核非本省籍居民购房或转让前要先提供交易承诺书(拟购房者承诺本居民家庭在我省没有拥有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拟出让方证明拟出让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达到琼建房〔2017〕96号通知和本细则约定期限)承诺具备交易资格,,经住建部门及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审核通过购房或转让资格后,再签订购房合同进行网签备案或确认交易资格后签订房屋交易合同,进行网签备案。如在购房或转让过程中,经核查不具备交易资格或承诺不实的,将取消其交易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进行交易。

住建部门和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住宅购买和转让资格的审核工作。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网签系统)要实现商品住宅网签数据实时共享,统一查询。住建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将商品住宅不动产登记情况实时交换给住建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共用。住建部门要根据商品住宅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情况确定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和二手住房的购买和转让资格。

八、严格审核交易行为在2017年4月14日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合法对外销售的项目,购房居民已在网签备案系统完成合同网上录入但尚未提交备案的或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首付款,但还未实施网签的,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凭证(POS机购房签单、购房转账单)等有效证明材料,经市住建局核实后,可以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买卖双方必须对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

九、加强房地产市场整治加强价格备案管理。从本细则实施之日起,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时,应当向物价部门申报价格备案;本细则实施之日前,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已办理现房销售,但未向物价部门申报价格备案的,应在本细则发布后1个月内完善备案手续,如1个月内未办理物价备案的,依法暂停其预售资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一房一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备案后1年内不得随意提高销售价格,如需调整的必须重新申报价格备案,防止随意涨价行为。

加大依法查处力度,严肃市场秩序。未取得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及虚假宣传、囤积房源、捂盘惜售、人为制造房源紧张、哄抬房价、不明码标价、违规销售、一房多卖、“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从重处罚,并进行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棚户区改造项目、人才购房(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能人员)等另行制定政策予以规定。

十一、本细则未涉及事项,以琼建房〔2017〕96号通知规定为准。

十二、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篇3:三亚房地产调控实施细则

三亚房地产调控实施细则

近日,三亚市出台了房地产调控实施细则,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下面是三亚房地产调控实施细则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0日,三亚正式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明确限购范围和区域,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提高产权式酒店经营比例。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三亚实施住房限购政策。在三亚市(区)范围内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针对人才购房该市已制定相关政策。

对在海南无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三亚中心主城区(东至凤凰路和红沙隧道、南至榆亚路和南边海路、西至三亚湾路、北至金鸡岭路,不含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购买住房及在海棠湾、崖州湾沿海一线购买商品住宅的,需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前在海南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对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首付款,但还未实施网签的购房者,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单、购房转账单)等有效证明材料,可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有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已交定金但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无条件退款。

三亚将全面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该市将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三亚住建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与网签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方案印发后,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第2套及以上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作为产权式酒店业态发展的热门地区,三亚将提高产权式酒店经营比例。今后,三亚产权式酒店项目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客房总面积(或客房总套数)的30%,其余70%必须用于自持经营使用。原已销售的项目其销售比例已超出前述比例的立即停止销售,新批建的项目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比例进行销售。

三亚坚持以精细化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将全面加强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严格管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今后,在三亚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含商品住房、酒店式公寓、产权式酒店等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时,应当合理确定预售价格并向物价部门申报价格备案。方案实施之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应在方案发布后1个月内到物价部门完善备案手续,如1个月内未完善备案手续,依法暂停其预售或现售资格。

同时,三亚市住建部门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签订责任书。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必须信守承诺、诚信经营,如有违反住建部确定的9种不正当经营行为或10种违法违规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该市住建、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将加强联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及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囤积房源、捂盘惜售、人为制造房源紧张、哄抬房价、不明码标价、违规销售、一房多卖、“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顶格处罚,并进行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住房包括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客房、符合转让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商品住宅包括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

以下是细则全文: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坚持“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一 )在本市 (区 )范围内,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二 )在本市 (区 )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

(三 )对在海南无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主城区 (东至风凰路和红沙隧道、南至榆亚路和南边海路、西至三亚湾路、北至金鸡岭路,不含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购买住房及在海棠湾、崖州湾沿海一线购买商品住宅的,需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前在海南连续缴纳 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以上所称住房包括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客房、符合转让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商品住宅包括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

经市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非本省户籍人才(如教育、医疗、科研等方面专业人才 ),凭市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允许在本市购买 1套住房。本市人才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出具证明文件。

大型企业或金融机构总部在海南设立分部或在本市注册并正常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凭劳动合同,允许在本市购买1套住房。

本通知印发后 ,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首付款,但还未实施网签的.购房者,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POS机购房签单、购房转账单 )等有效证明材料,可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有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已交定金但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无条件退款。

二、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

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本市住建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与网签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通知印发后,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第 2套及以上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三、加强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

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 (含商品住房、酒店式公寓、产权式酒店等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时,应当合理确定预售价格并向物价部门申报价格备案。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应在本通知发布后 1个月内到物价部门完善备案手续,如1个月内未完善备案手续,依法暂停其预售或现售资格。

四、提高产杈式酒店经营比例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产权式酒店项目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客房总面积 (或客房总套数 )的30%,其佘 70%必须用于自持经营使用。原已销售的项目其销售比例已超出前述比例的立即停止销售,新批建的项目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比例进行销售。

五、严禁违法违规经营

市住建部门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签订责任书。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必须信守承诺、诚信经营,如有违反住建部确定的9种不正当经营行为或10种违法违规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市住建、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及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囤积房源、捂盘惜售、人为制造房源紧张、哄抬房价、不明码标价、违规销售、一房多卖、“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格处罚进行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舆论引导

加强市场监测,密切跟踪、分析和研判市场形势,加强房地产调控政策研究,及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住建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网信监管部门等单位加强房地产市场舆情监控,提前应对,提前处置,对负面宣传、夸大不实的报道 ,及时核对澄清,防止炒作。同时,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在主流媒体正面宣传房地产市场运行以及整治情况,防止大起大落,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

除上述规定外,限贷、价格备案等其他政策继续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三府 〔2017〕 41号 )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三府 (2010)139号 、三府 (2011)3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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