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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答辩状

2024-04-11 08:14:3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scf_sz”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单位答辩状,以下是小编整理后的单位答辩状,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单位答辩状

篇1:单位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职业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职业 住址 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 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

1、本答辩状副本 份。

2、本案证据和证据目录。

【民事答辩状范本】【2】

答辩人:陈某,男,19XX 年X 月X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镇号。

被答辩人:王某,女,19XX 年X 月 X日生,汉族,住 省 县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

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20XX年X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 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

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

工程于20XX年X月Xx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

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20XX年X月XX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

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

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

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

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

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1.证据材料 份。

2.本案证据和证据目录。

【写作要点】【3】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编辑本段如何写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

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

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

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

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

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诉请求。

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

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

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

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

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篇2:单位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xx县政府。

现答辩人就原告xxx提起“行政其他”行政诉讼案,作如下答辩。

总的答辩意见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

一、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规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原告至少应当在xxx年4月与中共xx县委办公室签订《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时,就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至起诉之时的xxx年3月,长达近,早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2年的限制。所以,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原告诉请的是:确认《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无效,以及无效所引起的“偿还”与“赔偿”。而《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的行为主体是原告和中共xx县委办公室,答辩人不是这一具体行为的作出者。(中共xx县委办公室是不是行政机关,是不是法律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答辩人在此不作评判)。

本案中,答辩人方确系原告所诉称的xxx4年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的作出者,但该纪要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单独起诉的。

综合前述两点,本案列答辩人为被告,显然错误。

三、本案至少漏列当事人

无论中共xx县委办公室是不是行政机关,是不是法律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但由于其是签订《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这一具体行为的主体,必然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所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共xx县委办公室至少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在实体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一)、原告支撑其诉讼请求的推理逻辑错误。

原告的逻辑是:原告的涉诉房产是合法取得的,有权获得补偿;而答辩人方的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将合法的房产“说成是无移民补偿”,是违法的;《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是依据该纪要的规定而签订的,所以也是违法的,进而,是无效的。

原告的这一逻辑,背离了一个最基本事实。

证据证明,涉诉房产所属的当时县委机关六号楼,实系xxx2年4月4日以后新建;并未获得省级政府审批同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规定:从现在(即xxx2年4月4日,xx实际把握的时间点是xxx2年5月10日)起,在三峡工程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搞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经报省级政府审批后才能允许建设。凡违反规定的建设,除按违章建筑处理外,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淹没线以下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发布后违反规定建设的项目,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对未经省级政府批准在xxx2年4月4日后建设的项目,按照违法建筑予以处理,一律不予补偿。

所以,原告的诉争房产,虽然在形式上具备合法手续,但不符合前述特别法的规定,属于不予移民补偿的范畴。并非如原告所称,是被告方的纪要将原告的涉诉房屋“说成是无移民补偿”,而是一系列上位规范性文件早就明确界定了的。

(二)、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不违法,《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有效。

基于涉诉房产所属的当时县委机关六号楼等类似建筑,系并未获得省级政府审批同意的新建,作为行政机关的答辩人一方存在失误;基于包括原告在内的购房者应知该楼存在权利补偿瑕疵却实施购买,也有失误,答辩人方在xxx4年出台了“适当补助”而非“移民补偿”的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

“适当补助”而非“移民补偿”,实质上是对新建房屋移民搬迁的变通处理,该处理方案使本“一律不予补偿”的对象,得到了适当补助,体现了关注民生实际和人性化施政,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依据该纪要精神签订,且原告系自愿签订,是合法有效的。

(三)、无论《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是否有效,原告第二、三项诉讼请求都不应得到支持。

证据证明,原告已于xxx年9月,在xxx安置了一套住房(具体位于: 号)。根据一个移民户,只能安置一套住房的规定,即便原告在旧城有多个符合安置条件的房产,在xxx只能实物安置一套,其余只能实行货币化安置。所以,即便《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有效,原告的“偿还”之诉、“赔偿”之诉,也不能成立。

谨此答辩,恳请采纳

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政府

xxx年4月10日

篇3:单位民事答辩状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关于被答辩人所诉XXXX元的欠条。

证据瑕疵一,我单位印章的全称应为:“XXXX单位”,而被答辩人提供的欠条证据中的印章为:”XXXX单位”。

此印章不属我单位印章。

证据瑕疵二,该欠条仅加盖了公章,没有任何经办人员或财务人员或单位领导的签字,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购物明细。

经查,我单位既没有该笔欠款的财务记录,也没有相关物资的入账资料。

证据瑕疵三,欠条下半部分所谓的还款记录,仅有部分个人签字,没有加盖我单位公章。

因此,被答辩人提供的该证据与我单位没有关联性,我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2、关于被答辩人提供的有个人签字的XX张“销货清单”。

我单位从未授权任何人到被答辩人处赊购商品,也没有收到销货清单上的任何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赊购行为的民事责任不应由我单位承担。

三、被答辩人提供的的XX张“销货清单”,其记载日期均为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上述销货清单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以销货清单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到今早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即使买卖事实成立,被答辩人也早已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被答辩人所诉无事实依据,证据有重大瑕疵,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不能证明其主张。

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此致

XX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单位

二〇XX年XX月XX日

篇4:单位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X单位

法定代表人:XXXX,部长。

被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经理。

答辩人就XXXX有限公司诉XXXX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1、我单位从未派人到被答辩人处赊购商品,接到诉状后,经详细调阅财务档案,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的财务档案或欠款记录。

几任单位领导更换进行财务交接时也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债务的交接手续。

2、我单位作为国家机关,遵循单位严格的财务制度和报销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员到没有签订挂账协议的商店随意挂账。

我单位与被答辩人没有采购合同,没有授权工作人员到被答辩人处采购商品。

篇5:劳动争议单位答辩状

答辩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台资企业,地址上海**路168*号*4楼,法定代表人胡军(化名),电话5*66****×1**0。

被答辩人邹大运(化名),男,19**年*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路10**弄****号1**室。

答辩人收到*劳仲(2009)办字第2081号应诉通知书,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仲裁庭参考采信。

答辩请求:

1、请求驳回被答辩人将午休和用餐时间视为加班并索要571小时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2、请求驳回被答辩人平日超时加班516小时并索要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3、请求驳回被答辩人将值班视为加班198小时和将节假日值班视为加班9小时并索要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事实和理由:

答辩人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将午休和用餐时间视为加班时间有没有法律依据?二是被答辩人主张平日超时加班516小时有没有事实根据?三是被答辩人将值班视为加班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一、被答辩人将午休和用餐时间视为加班时间并据此索要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在其仲裁申请书中称:200*年10月1*日-2009年*1月**日在答辩人处工作,其每天午休和用餐时间1小时应视为加班,共计加班571小时,据此要求支付加班费。

答辩人认为,第一,“午休和用餐”顾名思义,就是“午休”和“用餐”的时间,而不是上班工作的时间,更不是答辩人安排的加班时间。

第二,加班工资计算的前提是对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额外劳动的更多补偿,拿正常工作情况下计算工作时间来作对比,中午休息时间,不管是吃饭还是其他个人活动,都不能计入上班工作的时间。

第三,全国无论是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还是各类国家机关,凡是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单位,都把午休和用餐的1小时排除在8小时上班之外,这是法律上说的人们的通常理解。

实行“三班倒”的单位,吃饭时间和交接班时间都在8小时以内,更不会把吃饭时间计算为加班时间。

第四,答辩人从来没有规定“午休和用餐时间”限制职工自由活动,被答辩人说午休时间不得离开公司是没有依据的。

第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周工作时间按劳动法规定实行,具体作息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和经营需要安排。”被答辩人学习培训过《员工手册》,还参加了考试并提交了获得96分的答卷。

该《员工手册》规定:每周实行40小时工时制。

具体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8小时,午休和用餐1小时除外。

这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六,《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午休和用餐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时间之内,企业将午休和用餐时间计算在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并不违法。

第七,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上海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包括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把“午休和用餐时间”作为加班时间的规定。

因此,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法律、法规根据,请求驳回其该项请求。

二、被答辩人主张平日超时加班516小时并据此索要加班费没有事实根据。

被答辩人在其仲裁申请书中称:其平日超时加班每天1小时,共计加班516小时,还说加班证据在被申请人处,并据此要求支付加班费。

答辩人认为,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首先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说明该条规定首先是建立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之上。

据此,被答辩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每天加班1小时共计加班516小时的事实和证据,不能笼统地说加班证据在被申请人处就完事大吉,否则就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第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的同时,还进一步指出:“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答辩人提供的大量考勤记录证明,被答辩人没有每天超时加班1小时共计加班516小时的事实。

第三,未经批准即使加班也属于违反规定和约定的行为。

双方在《员工手册》里约定:“员工加班应于加班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加班未严格按规定执行,予以训诫。”被答辩人没有提供加班提前申请的证据,即使加了班也属于违反规定和约定的行为,应当受到训诫的处罚,何况被答辩人根本没有经过事先批准而进行了“加班”的事实。

其主张属于主观臆想,因此应当驳回其该项请求。

三、被答辩人将“值班”混淆为“加班”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被答辩人在其仲裁申请书中称:双休日加班198小时,节假日加班9小时,并据此要求支付2倍和3倍的加班费。

答辩人认为,第一,被答辩人所说的“双休日加班198小时,节假日加班9小时”,从其提供证据看,这实际指的是“值班”,而不是领导安排的“加班”。

“值班”和“加班”,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被答辩人混淆了这两个概念。

第二,被答辩人提供值班表与答辩人实际安排具有以下10个方面的不符或矛盾之处:

一是2007年春节放假时间为2007年2月17日至2月23日(与国务院安排有差异),因此答辩人全体职工2007年2月24日为上班时间,不存在假日值班的问题,但被答辩人提供值班表却勾选了自己在2007年2月24日值班,实际答辩人2月份值班表并未安排被答辩人值班。

二是答辩人2007年7月份实际安排被答辩人值班日为7月8日,但被答辩人的考勤截图显示其2007年7月8日并未到岗值班。

三是被答辩人提供值班表显示他7月14日值班,其考勤截图显示他2007年7月14日被答辩人确实到岗值了班,但这是被答辩人的自行安排,答辩人因没有这样的安排而不予认可。

四是被答辩人提供2007年9月、2007年10月1日二份值班表自相矛盾:2007年9月假日值班表显示邹9月15日值班,这与答辩人实际安排值班表一致,但邹提供2007年10月1日假日值班表 (答辩人无此安排),却显示9月30日他也值班,而“陈*立云”(化名)9月29日值班,在2007年9月假日值班表中,9月29日值班者是“姜*奎”(化名),9月30日值班者是“陈*立云”,不可能同一天安排两个人值班。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被答辩人的考勤截图显示他2007年9月15日、9月30日皆未到岗值班。

五是答辩人2008年1月份值班表安排邹大运1月6日值班,但其考勤截图显示1月6日他没有到岗值班。

六是被答辩人提供值班表显示他1月22日值班,但1月22日为星期二,是正常上班日,全国职工都在上班,不存在假日值班问题。

七是答辩人2008年3月份安排被答辩人值班日为3月16日,但其表考勤截图显示他2008年3月16日并未到岗值班。

八是被答辩人提供值班表显示他于3月22日值班,但其考勤截图显示他2007年3月22日并没有到岗值班。

九是答辩人2008年9月份值班表安排被答辩人2008年9月6日值班,但其考勤截图显示他2008年9月6日并未到岗值班。

十是被答辩人提供值班表显示他2008年9月28日值班,但答辩人2008年“十一”放假时间为2008年9月29日至2008年10月5日,2009年9月28日属于全体职工都上班的时间,不存在假日值班问题。

双方在《员工手册》约定:“员工上下班采用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由本人亲自打卡。”“值班缺勤者,予以记小过。”说明被答辩人值班竟然不到岗,值班也没有亲自打卡,都违反了双方的这些约定。

第三,实行责任制的员工无论请多少假也不扣工资。

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实行工作责任制,其自己提供2007年1月5日会议记录单也证实如此。

该责任制规定,职工无论请什么假种,也无论请假多长时间,答辩人都不扣工资,加班也不享有加班工资。

此项规章的制订,被答辩人是参与了的,他没有提出相反意见,有他提供2007年1月5日会议记录单为证。

这个规定体现了法律上说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即享有权利就必须承担义务,承担了义务也必享有权利。

被答辩人2007年1*月*日-2009年1月2*日一共请假173小时(绝大多数都是因私事请假),答辩人没有扣过他一分钱,说明答辩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答辩人享有了自己的权利,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混淆“值班”与“加班”的区别没有法律依据。

一是“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八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从事本职的生产或业务工作,就是超出正常工时在应该休息的时间进行本职范围内的生产或业务工作。

而“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业务责任,主要是单位安全、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生产或业务工作无关的事务,有的夜间值班基本没有什么事情,有的实际就是在夜间到单位睡觉而已。

二是“加班”与“值班”的安排程序不同。

劳动者加班,需劳动者提出申请并须经过单位领导批准,或者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由单位安排。

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值班”,则不必经过这个程序,劳动者一般也不得拒绝,用人单位的这种安排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管理权的范畴,如果否定了企业用工自主管理权,也就否定了纳税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益,最终会损害广大职工的利益。

三是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没有关于“值班”的具体规定。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法学原理,“值班”都是由企业自行规定。

答辩人对值班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应当驳回被答辩人将“值班”视为“加班”以及索要加班费的请求。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将午休和用餐时间视为加班时间571小时没有法律依据;主张平日超时加班516小时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加班经过批准的证据;将“值班”混淆为“加班”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作为纳税人的企业的生存和运转,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提出的三项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证据目录和全部证据。

答辩人:

2009年5月22日

(此案最后裁决由答辩人支付458.89元,双方都没有提起诉讼)

(我的手机1832xxx4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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