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个人简历网!永久域名:gerenjianli.cn (个人简历全拼+cn)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实用文>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2024-03-28 08:04:5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abcdefg”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供大家阅读参考,也相信能帮助到您。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篇1: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的交易行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属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性质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均应按本规定组织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施工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本规定所称业主为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的,业主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

第五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肢解工程进行发包。

第六条 施工招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合法、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凡按规定应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均应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第八条 为了提高招标评标工作质量,保证评标工作公平、公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评标工作需要聘请精通工程建设管理和技术的人员组成评标专家库,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由交易中心负责。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

第十条 所有应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交易中心电子屏幕或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 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应在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单位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

第十二条 凡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采用议标方式:

(一)保密工程、科学试验、抢险救灾工程;

(二)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赠款建设,且又明确要求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议标是指建设单位与两家以上(含两家)投标单位就工程承发包条件进行协商,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一种招标方式。

实行议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可以通过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有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凡按本规定需要实行邀请招标或议标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土地审批委员会审批,并获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可自行建设符合其资质要求的属于第三条规定范围的自用的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个人投资的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是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需向国外公开招标或邀请未在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的,业主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招标。

第十七条 未在我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招标投标,主要适用于下列工程:

(一)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赠款或个人赠款建设,并要求市外或国外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的工程项目;

(二)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难以承建的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应详细阅读招标单位的全部招标文件,投标书一经投交交易中心,即视为全部承诺招标文件的各项条件。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不得弄虚作假,串通陪标,一标多投,哄抬标价或虚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或逾期送达;

(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和投标书编制人的印章(或签名);

(三)投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字迹模糊,辨认不清,自相矛盾;

(四)法人代表(或本企业授权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四章 招标条件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三)项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组织招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已列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含自筹资金)已落实;

(二)具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桩基工程已领取建设工程基础许可证;

(四)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协议条款,其中招标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或长度、规格)、结构特征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工程地质情况、施工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二)招标内容;

(三)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

(四)材料及设备供应方式;

(五)投标书编制的方式及其依据;

(六)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的时间、地点;

(七)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及支付方式;

(八)送达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九)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十)工程实物量清单和主要材料设备表;

(十一)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资料,包括设计说明及工程地质勘探资料;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 评标方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单位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可选用合理低标价中标评标法,分段评标法,计分评标法。选用其他评标方法,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合理低标价中标评标法

(一)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的要求

招标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招标单位根据审定的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装订成册,加盖建设单位法人公章,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符合要求后,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发给所有投标单位。

专业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应能满足投标计价要求。

(二)对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报价的要求

投标单位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企业具体情况逐项列出投标单价,并汇总成投标报价,加盖法人公章,并经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以及投标书编制人的签字后,用文件袋封存,作为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送交交易中心封存。

(三)开标评标程序

确定特殊施工措施项目费用和标底核准浮动率

↓计算标底标准价↓开启投标报价↓确定有效报价↓计算评标价↓确定中标单位

(四)开标、审标、定标

开标、审标、定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

1.开启标书前一小时内,评标小组全体成员根据工程施工的条件和复杂程度,各自提出特殊施工措施项目费用和标底的浮动率(房屋工程在±3%范围内,超出此范围的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他专业工程另定),采取算术平均值的方法,计算出标底和标底核准浮动率。

2.计算标底标准价

经评标小组评定的标底乘于(1加标底核准浮动率)即为标底标准价。

3.开启投标报价

评标小组召集所有投标单位,公开开启投标报价。

4.确定有效报价

房屋工程在标底标准价±5%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其余为无效报价。

5.计算评标价

采用两次平均的方法确定,取标底标准价和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平均值作为评标价。

6.定标办法

取报价低于并接近评标价者中标;如报价均高于评标价,则以评标价为承包价,选择投标报价最接近评标价并愿意以评标价承包的单位中标。

7.一般规定

(1)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的工程,在两个月内,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数量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提出调整。但投标单价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招标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中标单位在投标时指定的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经招标单位同意并报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分段评标法

(一)由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各投标单位。

(二)各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本企业具体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分别单独封存。

(三)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机构对隐去投标人名称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不合格者不能参加下一阶段的评审。

(四)确认有效报价的投标单位。招标机构公布施工组织设计合格的投标单位的报价,并根据确定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确定有效报价的投标单位。

(五)确认中标单位。组织有效报价的投标单位进行抽签,中签单位即为中标单位。

第二十七条 计分评标法

根据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企业的实力、信誉,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综合确定中标单位。

(一)招标单位组织所有投标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公开开标。

(二)按招标文件规定审查投标文件,确定有效投标书。

(三)确定入围标价,在审定标底价的±5%范围内的投标价为有效标价。

(四)确定基准标底价,采用两次平均的方法确定。基准标底价=(A+B)/2,A=所有入围标价平均值。B为审定的标底价。

(五)评标小组成员评审投标文件并按评分细则分别评分。

(六)在每一个投标单位的得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有效分的平均值为该投标单位的投标得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

第六章 程序

第二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经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招标。

第二十九条 由交易中心公开接受施工企业报名,招标单位派代表参与投标报名管理工作。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以自愿为原则,报名企业应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投标申请表》,加盖法人公章后,携带营业执照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管理手册或《投标许可证》到交易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交易中心不接受下列企业的投标报名:

(一)企业资质或经营范围不符合工程要求的;

(二)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违法经营等原因,受到主管部门处罚,取消投标资格或经营权的;

(三)不符合建设单位提出的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或条件的。

第三十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一般由六家至九家单位组成,先由招标单位在报名单位中选定投标单位的三分之一,再剔除其认为业绩、信誉较差的单位,另外三分之二的投标单位从剩下的报名单位中公开随机抽取。

在公开抽取三分之二的投标单位时,应优先从两年内获得与招标工程相应规模的优良工程项目的报名企业中随机抽取,不足部分从剩下的报名企业中随机抽取。

以优良工程优先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中标后,该优良工程的优先投标资格不得再次使用。

为鼓励市外企业竞争,加强和培养我市建筑企业自身实力的发展,参加投标的市属施工企业不得多于投标单位的60%。

第三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小组承担,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市造价站、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公司代表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采用计分评标法应邀请评标专家库成员参加评标,评标小组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占五分之二,其他五分之三在开标前一天从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二条 标底由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造价管理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和特殊施工项目等费用组成,在开标前由评标小组集体讨论评定。

施工图预算须经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根据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及配套文件编制或审核。

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书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应于评标工作结束后退回,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退回。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单位支付双倍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日内书面通知中标单位和落标的投标单位,同时退回落标单位提交的保证金、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中标单位应以招标文件及定标内容为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标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

第三十八条 开标、评标工作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评定中标单位。评委意见不一致,经协调仍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第三十九条 投标单位和评标小组成员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并报交易中心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书面投诉5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人和交易中心。

第四十条 开标、评标场地由交易中心安排,监察部门派人监督开标、评标工作的全过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 三条规定不进行施工招标的,责令其不准开工或停止施工,重新招标,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2%至3%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 五条,肢解招标工程的,责令其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分项工程造价2%至3%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 七条,不通过交易中心和招投标管理机构,擅自组织施工招标的,施工招标无效,并对招标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 十条,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无效,并对招标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 十九条,投标单位弄虚作假,串通陪标,一标多投,哄抬标价,或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个月内禁止参加施工投标。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 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责令其改正,处以承包的工程造价2%至3%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底审查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招标中泄露标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在施工投标中向有关人员行贿或以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月1日起实施。

篇2: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修装饰的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文件;

(三)组织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核准中标通知书;

(五)监督施工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均应实行招标: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

(二)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工程;

(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上述限额以下的工程提倡招标。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的;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

(三)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工程;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

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书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第九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书和评标、定标办法;

(二)参与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组织招标活动;

(四)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计划、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

(二)已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登记;

(三)有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已选定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参加投标的不得少于3个,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及工期紧迫的特殊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选定2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议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除基础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专业设备安装工程等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不得肢解工程招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二)按规定编制招标书,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发出招标通告或者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申请投标;

(五)选定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六)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

(七)在约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书,招标单位当众将投标书统一包装密封,各投标单位代表联合签名后,由招标单位负责按密件保管;

(八)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九)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

(十)招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小组评标,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按规定的内容、要求编制招标书。

招标书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及时通知各投标单位,由此造成投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招标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和核准中标通知书,均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应以招标书、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为依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定额、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结合现场施工条件等因素编制。

标底内容一般应包括价格、工期、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主要材料及特殊材料用量、市场价格等。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七条 标底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编制后,参加编制标底的人员必须签名盖章,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编制标底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接同一项目的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第十八条 标底编制后,必须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开标之前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未经审定,不得开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凡持有建筑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申请参加与其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向单位提交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自有资金情况和企业简历。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编制投标书,确定投标报价;

(二)对要求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质价格;

(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赶工措施费;

(四)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放弃投标;

(五)检举、揭发招标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六)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书,应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招标单位按工程项目大小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投标单位未中标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退回;投标单位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回;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退出投标活动的,中标后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单位在定标后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返还双倍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按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鉴,在规定的期限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 投标截止后不得更改投标报价。中标后如需要更改设计,凭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文件,可以调整造价。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排挤其他投标单位。投标单位不得串通投标。

招标单位人员和评标小组成员,不得作为投标单位的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有关人员及聘请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聘请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评标小组成员、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招标单位应当众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和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投标书,确认投标书的效力,宣布有效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投标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印鉴的;

(三)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四)投标书未按招标书要求编制或者字迹辨认不清的;

(五)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条 评标、定标应坚持平等、自主、客观、公正的原则,以报价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方案可行、工期和质量有保证措施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公布评标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在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并将定标结果告知未中标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据招标书和投标书与招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并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应当招标的工程未经招标就予以发包的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的程序招标的,所签承包合同或者定标结果无效,责令改正,处以发包价款或者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串通投标单位并使其中标的,定标无效,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串通招标单位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公平竞争的,中标无效,6个月内不得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并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逾期不改正的中标单位,6个月内不得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

定标后,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造成另一方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在定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外,招标单位应当重新根据评标小组的评分结果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其他投标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七条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招标单位和编制审定标底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评标小组成员,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索贿泄露标底、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的特点

(1)组织性--是一种有组织的商业交易。有确定的招标机构;有特定的招标场所;有特定的招标时间;有特定的招标规则和条件。

(2)公开性--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征询符合条件的卖主。

(3)一次性--贸易的自主权掌握在招标人手中,投标人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

(4)公平性--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或手段。

篇3: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工程造价800万元以上的能源、效能建设工程项目,均依照本办法实行施工(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

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支援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利、中小型水电建设和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具有商品房经营资格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建筑企业,其自行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符合企业承建范围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由企业承建。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投标单位;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和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属建设工程项目由市招标办负责管理;

(二)市辖区区属建设工程项目中单幢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的房屋或单项工程造价达到800万元的其他工程,由各区招标办负责管理,市招标办监督实施;其他区属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区招标办负责管理,定标后报市招标办备案。

(三)各县(市)属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县(市)招标办负责管理。

(四)中央、省属单位在汕头市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由市招标办派员参加。

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结果,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可分别采用下列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它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投标单位应控制在四至六个之间。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进行招标,应邀单位不得少于三个。

(三)议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受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报招标办审定,不适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可实行议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或技术咨询机构代理组织招标工作。

第九条 凡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或经依法批准取得投标资格的施工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式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工程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

(四)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并已按规定存入银行;

(五)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六)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不含议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招标申请。由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和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审批;招标办在接到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后,对符合本办法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要求,应在7日内审批完毕。

(二)招标通知。招标单位在接到招标办的批准文件后,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三)投标申请。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申请书。经招标单位同意并报招标办审查后予以确认。经确认的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交纳占工程总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或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方可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

(四)组成招标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工程造价管理站等单位派员参加。招标评标小组的人数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5人;招标单位参加招标评标小组人数不得超过组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召开招标会议。在发出招标文件后10日内进行,由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小组全体成员、投标单位参加,介绍工程情况,组织勘察现场,解答有关疑问。招标会会议纪要应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经招标办确认,在会议后5日内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六)投标。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小型工程在招标会议后10至15日内,大中型工程在招标会议后25至30日内)送达,由招标单位签收。投标书经招标单位签收后,不得更改;招标单位应负责将投标书收集后密封加锁,封条加盖招标单位与招标办印鉴,招标单位与招标办各执一锁,并由招标单位保管。

(七)开标。举行由招标单位主持、招标评小组全体成员与投标单位参加的开标会议,当众复验投标书密封情况和印鉴是否合法,宣读投标书内容,公布评标定标的原则和办法,公开标底。

(八)评标与定标。招标评标小组审查投标书,进行评标(大型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标)后,以评分、无记名投票方式或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合法方式评定中标单位,并由招标单位报招标办核准后,在3日内发给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落标单位领回投标保证金,退还工程图纸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向招标办报送的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二)建设工程项目概况;

(三)项目批文及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四)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属邀请招标的,需提出拟邀请投标单位的名称;

(五)评标定标办法;

(六)标底的审核方案;

(七)招标评标小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及成员单位名称、人数。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概况、招标内容及承发包方式;

(二)勘察设计资料及施工图纸;

(三)施工条件,对施工技术、工艺、质量、工期的要求,奖惩条件以及对投标单位的其他要求及投标保证金额度;

(四)标价计算依据和取费等级标准;

(五)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及价款结算方式;

(六)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七)编制投标书的要求;

(八)评标定标办法,招标投标有关日程活动安排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草案。

招标单位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将经同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建设银行审核的工程预算书列入招标文件内容。

第十四条 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包括营业执照和技术资质等级证书,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水平等情况;

(二)本单位近期承包的主要建设工程规模、质量、工期、安全及履约信誉等情况。

第十五条 施工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承包内容、投标价(一个投标书只准有一个投标价)、工期、钢材水泥用量和对施工承包合同草案的认可程度等;

(二)分部或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预算表;

(三)施工组织设计及保证建设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四)建设工程施工的组织机构,包括工地负责人和质量员、安全员的姓名、职务、职称等;

(五)分部工程分包安排。

第十六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招标评标小组审查,可认定为无效:

(一)投标单位未按招标书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二)投标书未密封;

(三)投标书无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四)投标书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五)逾期送达;

(六)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的定价方案,由招标单位根据设计图纸的有关资料,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依据和取费等级标准编制的预算价为基础,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和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措施费、工程优质优价、赶工费等内容进行编制,并提交招标评标小组各成员单位投票表决,取平均值后形成标底报批价,报招标办审核。

标底的确定,可分别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一)以招标办审定价为标底价;

(二)以招标办审定的标底价为预备标底,开标后取预备标底上下浮动5%内的标价为有效标,取预备标底与有效标价的平均数为正式标底价。

标底价应控制在预算价上下浮动5%以内。

第十八条 标底确定后,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十九条 评标定价的原则和具体办法应于开标前在招标文件中公开,开标后不得更改。开标前确需更改的,应报招标办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时限前5日内以书面通知投标单位。

评标定标应根据质量、工期、造价、措施、信誉等因素综合评定,以招标文件和根据本办法第 十七条确定的标底的依据,在投标单位经审查符合承包条件且对质量、工期等方面的保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取最接近标底价的投标价为中标价。中标价应控制在标底价上下浮动5%内。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过程中,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依法对投标、开标、定标等活动进行公证,证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议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招标单位编写议标方案,推荐参加议标的施工单位,报招标办审批,招标办应在5日内审批完毕;

(二)参加议标施工单位领取图纸、资料,勘察现场,了解有关情况,编制投标书,按招标单位要求的时间报送投标书;

(三)举行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参与议标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参加的议标会,评议投标书,商议和修改投标书,确定承包施工单位和承包条件,并由招标单位报招标办核准后,于3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从工程投资中提取标价2‰以下的资金,作为招标活动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15日内按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等手续,中标单位收回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划归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单位给付双倍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中标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按施工报建管理权限向工程所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施工许可执照》后方准开工,否则经办银行不予办理工程款拨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按建设部《建筑工程总分包条例》的原则,将需分包的分部、分项目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中标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中标单位负责。

中标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后,应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分包单位负责。

禁止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倒手转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依照本办法应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而未进行招标的,以及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未经招标办批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经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招标单位隐瞒建设工程的规模、条件、投资的保证等真实情况,不如实填写招标申请书的,以及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以至对投标单位取消一定时期的投标权的处罚,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造成标底泄露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在开工前被查实的,原标底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招标单位承担;在开工后被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中标,在开工前被查实的,中标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在开工后被查实的,合同中止履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商定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三)对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标单位或分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不准开工;已开工的停止施工,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6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发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拨付工程款,中止合同,通报批评,并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承接工程的,中止合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招标或商定新的施工单位。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汕头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篇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行为,强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以下简称'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是指水利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不得替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行政监察活动。

第四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上级水利行政监察部门可以指导和督查下级水利行政监察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

第五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遵循依法监察、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职责

第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管理和监督职责等情况开展监察;

(二)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开展监察;

(三)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开展监察;

(四)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开展监察;

(五)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信访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察;

(二)对重要环节和关键程序进行现场监察;

(三)开展事后的专项检查。

第八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据工作计划和需要进行立项;

(二)制定监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根据招标投标项目,制定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2.确定监察人员和检查时间,必要时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3.通知被监察单位;

4.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

5.组织实施。

(三)向所在监察部门提交监察工作报告;

(四)受理信访举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根据检查与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九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配合与沟通。

第四章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内容

第十条 开标前的监察:

(一)对招标前准备工作的监察:

1.招标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项目审批手续;

2.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是否已经落实;

3.招标项目分标方案是否已确定、是否合理。

(二)对招标方式的监察:

1.招标人是否按已备案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

2.邀请招标的,是否已履行审批程序;

3.自行招标的,招标人是否已履行报批程序;

4.委托招标的,被委托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三)对招标公告的监察:

1.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内容是否一致;

2.招标公告是否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有关事项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对招标文件的监察:

1.招标文件是否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2.评标标准与方法是否列入招标文件,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合理,是否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是否有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内容;

4.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五)对资格审查的监察:

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2.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者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的不良记录进行审查;

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六)对标底编制的监察:

1.招标人标底编制过程及结果在开标前是否保密;

2.招标人标底(或者标底产生办法)是否唯一。

(七)对投标的监察:

1.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核实投标文件递交人的合法身份;

2.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当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投标文件的接收。

第十一条 对开标的监察:

(一)开标程序是否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二)开标时间是否与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三)开标地点是否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四)有效投标人是否满足三个以上的要求;

(五)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核实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合法身份;

(六)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者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七)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将所有投标文件均当众予以拆封、宣读。设有标底(或者标底产生办法)的,是否当场宣布标底(或者标底产生办法)。

第十二条 对评标的监察:

(一)对评标委员会的监察:

1.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以及专家库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回避要求;

3.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评委是否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4.专家评委的产生是否根据专业分工从符合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除外;

5.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产生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是否保密。

(二)对评标过程的监察:

1.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标准与方法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3.招标人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4.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5.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独立评审,但确需集体评议的除外;

6.评标委员会是否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中标的监察:

(一)招标人是否按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不一致的,理由是否充足;

(二)招标人是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四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情况的监察: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正确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二)是否存在非法干预招标投标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行贿、受贿等行为;

(四)中标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察的事项。

第五章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权限

第十五条 要求招标人将年度招标计划及时报送监察部门;列入监察工作计划的具体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等事项于三天前报送监察部门;评标结果与报告按时报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对标底编制、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合同签订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进行监察。

查阅或者复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十七条 要求涉及招标投标的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八条 协调建设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财务、审计、预算执行、质量监督等单位(部门)参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配合。

第二十条 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行政监察人员可以予以提醒、纠正或者制止;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参与招标投标行政监察的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予以撤换;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一)对监察中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

(二)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保密事项的;

(五)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六)其他有碍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察对象应当依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配合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阻挠监察人员监察的;

(二)未严格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三)不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的;

(四)循私舞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

(五)其他有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取招标方式实施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限额以上分散采购项目开展行政监察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篇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和《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环境保护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的监理。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篇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体系。

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以及行政处罚记录。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二)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或者承担项目管理的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第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将整个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作为一个标一次招标,也可以按不同专业、不同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

招标人分标段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标段划分应当充分考虑有利于对招标项目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理企业合理投入等因素。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篇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 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 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监理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可以在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媒介上同步发布。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招标人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审查法和综合评分审查法。

强制性条件审查法是指招标人只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信誉要求等强制性条件进行审查,并得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查结论,不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具体量化评分的资格审查方法。

综合评分审查法是指在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资格、信誉要求的基础上,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监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约情况和施工监理经验等进行量化评分并按照分值进行筛选的资格审查方法。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三)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五)必要时组织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七)公开开标。

(八)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确定中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十一)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二级以下公路、独立中、小桥及独立中、短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可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对上述程序适当简化,但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交通部部颁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要求强制性执行的规定。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独立大桥及特大桥、独立长隧道及特长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其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附属设施工程及其他等级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并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和必要的工程设计图纸,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三) 资格审查要求及资格审查文件格式(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方

式的);

(四)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

(五)招标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规程;

(六)对投标监理企业的业务能力、资质等级及交通和办公设施的要求;

(七) 根据招标对象是总监理机构还是驻地监理机构,提出对

投标人投入现场的监理人员、监理设备的最低要求;

(八)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十)投标文件格式,包括商务文件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财务建议书格式等;

(十一)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标准应当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或者处罚记录等诚信因素,评标办法应当注重人员素质和技术方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重要监理岗位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和备选人员的要求,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的金额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日。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至少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补遗书应当向招

标文件的备案部门补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编制成本,合理确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售价。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人是依法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企业资质,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监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允许监理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联合体成员可以由两个以上监理企业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监理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资质等级;

(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不得针对同一标段再以各自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三十条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财务建议书密封于另一个信封中。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再密封于同一信封内,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固定标价评分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

技术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投标文件内的任何有文字页须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和主要监理人员等内容。

投标文件中财务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在开标时不予拆封,由交通主管部门妥善保存。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的评分后,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再由评标委员会拆封参与评分的投标人的财务建议书的`信封。

第三十三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符合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标底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特点、要求投入的监理人员、配备的监理设备等因素。标底应当在开标时予以公布。

招标人不设标底且不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的,招标人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设定投标报价上下限。

第三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对国家和交通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交通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未列入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评标可以使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固定标价评分法,是指由招标人按照价格管理规定确定监理招标标段的公开标价,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前二名中的投标价较低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综合评标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进行评分、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其中财务建议书的评分权值应当不超过10%。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

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商业贿赂。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四)评标采用的标准、评标办法;

(五)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的投标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提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条件。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要求的金额、时间和形式提交。以保证金形式提交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四)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五)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员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的商业贿赂,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则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收受商业贿赂、滥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工程项目,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2月28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第9号)同时废止。

篇8: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均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如下:

(一)管理权限

1.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普通省道公路及其他公路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2.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且有省补资金的四级以上内河航道、沿海万吨级以上码头及航道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的其他水运工程以及市(区、县)立项审批(或核准)的水运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职能分工负责有关水运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3.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公路、水运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同时接受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等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属于国家立项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接受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投标监管的项目,可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视项目具体情况,委托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施工招投标监管。

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订、完善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对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进行备案。

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4.依法指导、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处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案件,总结交流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经验。

(三)备案程序

1.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工程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由招标人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工程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由招标人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由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公路项目,招标人应将拟招标事项行文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招标文件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报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水运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由招标人直接报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确定,并符合招标人资格标准要求;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批复;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招标人,是依法提出公路、水运招标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法人。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向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招标人不具备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施工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宜以类似项目的招标代理业绩、专业人员的类似项目招标代理经验等为择优选取条件;不得以超出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范围或者与项目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资质、业绩、条件等来限制或排斥潜在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二)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三)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四)草拟合同;

(五)招标人委托的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等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浙江交通网(免费)以及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各标段规模宜按以下合同额控制:高速公路4~8亿元,一级公路1.5~4亿元,二级公路3000万元~1.5亿元,跨海通道等特殊项目除外。公路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绿化、房建等其他附属工程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港口码头的水工工程原则上按一个标段划分,后方陆域、堆场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沿海航道疏浚工程原则上按一个标段划分;内河航道宜以3000万元~1亿元合同额为一个标段;航运枢纽工程原则上以一座船闸作为一个标段;航标、信息化、绿化、房建等其他附属工程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工期,应当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报名时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材料,并可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初步审查。法律法规等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有关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被接管或冻结财产等情形;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或申请人)的信用情况挂钩。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设置一定的信用奖惩措施:

(一)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允许其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2个标段的投标(或资格预审申请),最多能中1个标段。

(二)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履约担保优惠奖励。

(三)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应给予提前返还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奖励。

(四)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应给予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一定的加分奖励。加分幅度按以下情形依次递减:

1.近三年来投标人(或申请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都为AA级的;

2.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近三年来投标人(或申请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都在A级及以上的。

(五)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最新信用等级为D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限制其投标;对于最新信用等级为C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给予一定的扣分;对于最新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但未达到本条第(四)款第1、2项规定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不予加(或扣)分。

(六)投标人(或申请人)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社会公开信息的,招标人应给予一定的加分奖励。

上述信用奖惩涉及加分、扣分的具体分值等事宜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以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结合项目特点来编制。

第二十二条 应当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其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依法报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经批准后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采用资格预审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五)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潜在投标人及其拟委任项目经理向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有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六)向资格预审通过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七)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八)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包括投标人的投标不良行为),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还应向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拟委任项目经理有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十)确定中标人,将中标结果、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及其拟委任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行为查询情况、投标人的投标不良行为情况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等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高速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大型航运枢纽、大型港口码头等宜适当延长时间。

第二十五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一般为90天,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标段工程量清单预算的2%,且最高不宜超过500万元。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推行无标底招标,评标办法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对于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大型航运枢纽、大型港口码头、机电工程等,可根据有关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房建、绿化等技术简单的附属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体评标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人应根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按标段分别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并以此计算最高投标限价。

第三十五条招标用的标段工程量清单预算由招标人或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编制,或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的单位(机构)不得参加受托项目的施工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施工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将招标用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报送交通运输造价管理部门审定。工程量清单预算超出概算相应部分的,招标人应同时将超概原因分析书面报送交通运输造价管理部门。

省、市交通运输造价管理部门的预算审定职责分工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的,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7日前将工程量清单预算书面告知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到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篇9: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土地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土地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土地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正文:

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__年__月__日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为另一方签订。

鉴于业主欲请监理工程师履行某些服务,即___________并已接受监理工程师为履行该类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

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l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服务协议书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即:

(a)中标函;

(b)协议书附录;

(c)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

(d)附件,即:

附件A――理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支付,监理工程师在此同意业主的要求,遵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服务。

4业主在此同意按本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工程师支付根据协议书规定应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谨于前文所书明之年月日,由立约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签署本协议书。

特此证明。

由____在场的情况下 由____在场的情况下

业主的'合法代表签名:监理工程师的合法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联系人:联系人:

地址: 地址:

协议书附录

条款内容 条款号

定义 l

项目名称是 1(a)  ________________

责任期限 17  ________________

计算起自  ________________

赔偿的限额  18.1 ________________

服务开始 22  ________________

完成  ________________

支付的时间 31(b)

当地货币 __42__ 天

外币 __56__ 天

对过期应付款项

商定的补偿 每天______%

协议书规定的货币  32 支付的货币

协议书中货币的汇率_______

协议书的语言  36

主导语言 汉语/英语

协议书遵循的法律 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

业务总部所在地 37  ________________

通知

业主的地址 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号码_

监理工程师的地址 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

电传号码 ___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

仲裁规则 ________________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文章:

1.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附件

2.招标投标工作总结

3.招标投标买卖协议

4.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5.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分析

6.国际招标与投标英语词汇

7.商务英语:国际招标与投标

8.油田地面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论文

9.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10.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下载word文档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评级1星 评级2星 评级3星 评级4星 评级5星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