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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检察院不起诉范文

2023-12-01 08:23:1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youlancauc”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3篇写给检察院不起诉范文,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写给检察院不起诉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写给检察院不起诉范文

篇1: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新刑诉法为加大保护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为一大亮点。新刑诉法实施以来,xx区检察院就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成功探索,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助其回归社会。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有几个方面的问题仍需厘清和解决,以保证该项制度充分发挥功能。

一、运行现状

至今,xx区院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33人,其中 人,15人,上半年5人,已做出不起诉决定19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人,目前有18人仍处于考验期内。

纵观xx区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开展情况,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适用对象均为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以盗窃罪居多,从触犯罪名来看,33人中,犯盗窃罪的21人,占比64%,犯故意伤害罪的10人,占比30%,二是适用对象造成的危害后果比较轻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悔改表现,通过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在精神和物质上给被害人以抚慰和补偿,并通过被害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和赔偿,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33人案发后均能积极赔偿,全部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三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效果较好。被附条件不起诉的33人中,在校学生23人,占比69.7%,其中16人重返校园,其他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也大多在考察期满后找到工作,顺利回归社会。如夏某某在大专毕业实习期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在考验期内,夏某某能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现夏某某在某汽车修理店工作,并已成长为骨干力量,表现良好。

二、存在问题

1、与相对不起诉的界限不明显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的案件,可见该两者都适用于轻罪案件。由于法定的刑罚只是相对确定,需要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作出预判,对于具体的个案,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还是“可能判处一年徒刑以下刑罚”,是否有必要进行教育、矫治,进而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不是十分清晰。因此,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区别适用有待进一步细化。

2、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如何把握

根据新刑诉法规定,“有悔罪表现”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得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条件,但该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具体的统一的执行标准。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为求得“不起诉”而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而现今基层办案人员承办案件多、办案压力大,其很难在短时间内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真心悔过作出准确的判断。新刑法中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通过社会调查的实施固然可以更全面地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及是否有悔罪表现,但社会调查需要承办人走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邻居、同学、朋友、社区等所有相关人员、单位,需要制作调查笔录或者社会调查报告,以基层检察院的人力、物力、财力而言,难以实现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做到系统完备的调查。

3、监督考察帮教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监督考察是附条件不起诉实施过程中关键、核心的部分。但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较为简单,未对考察内容、考察方式、考察标准、考察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这可能导致监督考察相对随意或者流于形式,其次,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配备尚不充足,也使监督考察机制难以落实。目前由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配合,这不可避免的给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带来了较大的工作量。检察机关既要办理数量日益上升的刑事案件,又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一定期限考察,在当前人员配置紧张的情况下显得力不从心,司法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心理辅导等工作的专业性也无法保证,如果监管不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旦接触不良诱惑,也很可能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由于缺乏监督考察的社会投入,导致异地户籍涉罪未成年人由于监管困难而未能实施帮教措施,单靠检察机关的力量难以建立科学的考察机制。

三、对策建议

1、慎重选择适用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能同时符合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对此,不能因为主体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机械地选择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一特别程序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实质上是“附条件暂不起诉”,嫌疑人需要在六个月至一年的考验期内履行法定义务方可获得真正的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却不需这一考察过程,被不起诉后刑事诉讼程序即告终止。从实现司法资源优化、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利益等方面考虑,对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当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而不应升格至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只有对主观恶性较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必要通过考察帮教进行矫治的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2、细化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

附条件是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前提,所附条件既要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也要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所附条件建议包括两个方面,一为明确绝对性义务,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和悔过义务。犯罪嫌疑人应该书面撰写悔过书,悔过书内容应包括对自己所犯罪之罪的认识和预防犯罪的必要措施,犯罪嫌疑人的赔礼道歉和赔偿、补偿义务;自觉接受帮教改造的义务等。二可增加选择性义务,具体包括接受戒瘾治疗或心理治疗的义务,好好学习,达到一定学习成绩,履行特定劳务义务等,如针对因上网成瘾而实施侵财犯罪的未成年人,可禁止其进入网吧。总之,检察官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事先进行社会调查,有针对性地确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选择性义务。

3、完善监督考察工作机制

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监督考察,应充分组织、动员亲属、相关团体、机构和组织,共同进行考察,尤其是要借助社会力量,协调和委托司法社工组织、共青团、未保委、嫌疑人所在社区、学校、观护基地等机构,形成一支既有专业化的能力和素质,又有社会组织和代表参与的帮教队伍,协助检察院开展考察帮教,监督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履行义务,最终达到教育矫治、回归社会的目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可进一步考虑将被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纳入社区矫正,其虽处于诉与不诉的不确定状态,没有被确定为罪犯,但接受考察的目的与社区矫正的目的有共同之处。因此,检察机关可与当地司法局建立附条件不起诉矫正机制,由司法局将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帮教管理,以防止重新犯罪,降低办案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篇2:高三女生偷电脑检察院不起诉 助她考上大学

高三女生偷电脑检察院不起诉 助她考上大学

18岁的高三女生徐艳(化名)做了件糊涂事,因为喜欢老师的笔记本电脑,她趁老师不在家,将其偷回家了。为了挽救她,办案的九龙坡区检察院对她作出了微罪不诉的决定,让她顺利参加高考。昨日,她给办案检察官捎来喜讯,她已经被我市一所重点大学录取,下个月将到校报到,开始新的生活。

培训时偷走老师电脑

徐艳是我市主城一所中学的高三学生,在老师、父母、长辈眼中,她是典型的乖乖女,还喜欢画画。

去年8月,徐艳决定报考艺术类专业,并到黄桷坪一美术培训班拜师学艺。参加培训期间,她曾住在培训班租的房子里。后来,徐艳从租赁屋搬了出来,钥匙未交回。

同年11月25日上午,徐艳回到租赁屋,准备拿走自己的衣服,打开房门发现大家都不在。当她收拾好衣服准备离开时,看见了李老师深蓝色的笔记本电脑。她越看越喜欢,便将它装进了自己的书包带回家了。

检察官发现她没有恶习

当天中午12点,老师回到租赁屋发现电脑不见后报警。随后,民警分别找到租赁屋居住的人,以及徐艳进行排查。

见到民警后,徐艳便称:“我承认电脑是我拿的'。”她还告诉民警,电脑放在杨家坪一个熟人开的服装店里。事后,经鉴定,徐艳盗走的电脑价值1400元。

随后,该案被移送九龙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周观长称,徐艳说话声音很小,可能因为害怕,显得非常拘谨,但对人非常尊敬,一直称他为“老师”。经过社会调查,检察官了解到徐艳是思想单纯、没有恶习、性格内向的女孩子,而且成绩还不错,又有美术方面的专长,只是因她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因为喜欢就随便拿走别人的东西,从而犯罪。

为挽救她检方决定不起诉

周观长称,根据审查,徐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可如果将她起诉,根据其犯罪情节,她很可能被判缓刑。但是,这会给即将参加高考的徐艳留下刑事案底,而这个污点可能会影响她升学甚至一生。

为了挽救徐艳,九龙坡区检察院根据微罪不诉的相关规定,在徐艳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前,对她做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办完后,我怕小姑娘走不出心理阴影,耽误复习。”周观长说,案子结案后,他将徐艳加为QQ好友,时常通过网上聊天,帮助她排解压力。今年6月,徐艳自信地走进了高考考场。分数公布的那天,徐艳笑了,她的成绩上了本科线。

“谢谢你,周老师,我已被市内一所重点大学录取,下个月就要去报到。你放心,我一定会吸取教训,好好做人。”昨日,周观长接到了徐艳的报喜电话,电话那头,徐艳的声音显得非常激动。记者 徐勤 实习生 苏哲

中国大学网 (责任编辑:卜范龙)

篇3:16岁少年偷盗上百元财物 检察院教育感化不起诉

16岁少年偷盗上百元财物 检察院教育感化不起诉

原标题 [检察院教育感化不起诉]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文君 通讯员/卓志明 袁瑞婷)一未成年人因一时贪念起而行窃,因犯罪情节较轻,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启动未成年人诉讼特别程序,对刚满16周岁的小军(化名)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其提供改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的机会。

经审查查明:2012年8月初小军到本市找工作未果,暂住在本市凤岗镇某出租房内,见邻居房门合页螺丝松动,遂趁无人之机,破门入屋,盗走被害人周某的一部手机和三包香烟,被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25.5元。

本案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首次启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出于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受案后该院立即指派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同类案件办理经验的检察官专门办理该案。

鉴于小军犯罪时年仅16周岁,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相对不起诉。为了对小军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方案,帮助其悔过自新,承办检察官对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展开全面调查,以科学评估其回归社会改造的可行性。得知小军成长于单亲家庭,在亲友心目中其品行端正、勤劳孝顺,且其母亲因疾病行动不便。后辍学外出务工,小军由于找工作不顺利而一时贪念起继而行窃,其在押期间确实能够积极改造、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害人周某表示其没有遭受财物损失,且小军年幼,希望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通过综合评估,该院最终决定对小军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让其回归家庭、回归校园、回归社会自我改造。

三区检介绍,检察机关在严惩犯罪的同时也注重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执法方针,对犯罪情节较轻、初犯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虽已触犯法律,但仍有被挽救的可能,且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救助措施,社会危险性较小,有悔罪表现,依法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依法对该类未成年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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