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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管专修学院全日制班是招生诈骗?

2023-09-21 08:54:4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玉月木木”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武汉经管专修学院全日制班是招生诈骗?,以下是小编整理后的武汉经管专修学院全日制班是招生诈骗?,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武汉经管专修学院全日制班是招生诈骗?

篇1:武汉经管专修学院全日制班是招生诈骗?

武汉经管专修学院全日制班是招生诈骗?

内容提要:记者在省教育厅查询到,武汉经济管理专修学院是正规的办学机构,此次事件正在调查之中,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

记者在武汉大学网站发现,该校已于8月22日发出声明,明确指出武汉经济管理专修学院所招的所谓全日制班是招生诈骗。其声明如下:

“有学生家长反映:被骗后领到的通知书,通知书封面印上‘武汉大学新生入学通知书’,录取学院盖的章却是‘武汉经济管理专修学院’。通知书上说明:报名地点:武汉大学樱园内特1号。联系电话:027-87878190,027-63463006,联系人:游公平老师、王老师。接站负责人电话:027-63463000游老师。这是盗用武汉大学名义进行的招生欺诈活动,请考生和家长仔细甄别真假。”

武大还在声明中指出,武汉大学校园内也没有桂园一路特1号。所谓的“桂园一路特1号”是另外一家单位,该单位位于武汉大学校园内,不属于武汉大学的机构,是一块“飞地”。有些单位和个人利用这块“飞地”盗用武汉大学名义(如:武汉江南专修学院)进行招生办学,其招生及办学行为均与武汉大学无关。武汉大学各类继续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等)均归口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管理。其招生简章可在校网上查询(教育网:www.ccewhu.edu.cn、公网:221.232.129.10),学校未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

记者在省教育厅查询到,武汉经济管理专修学院是正规的办学机构,此次事件正在调查之中,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

学生不解:假通知书何以会飞到我身旁?

受骗学生目前正急切盼望相关部门能还他们一个公道:抓住骗子,追回钱财。同时,学生们也想问一问:骗子是如何找到我们的呢?

学生们反映,他们的高考成绩都不好,只能上专科或者落榜,可偏偏就有通知书寄到他们手中。也就是说骗子们的目标很明确―――专盯高考成绩不好的学生。学生们质疑,自己的高考成绩、通信地址骗子们是怎么知道的'?这些不都是由学校和教育部门掌管着吗?

学生们固然是上学心切,但由于我省高考政策宣传到位,他们都明白自己要上的不是普通高校,而是自考助学班。在接到通知书后,也通过多种渠道再三核实:确有武汉经济管理专修学院,他们也能办相关的自考助学班。加之这个班是在武大内交钱报名,接新生的也是持武大学生证的人,这叫人如何不信?又怎么会怀疑呢?

武大在声明中提到,学校的一块“飞地”让诸多的专修学院得以傍上自己,难道就没有办法根治这一恶疾,难道就放任骗子们明火执仗地在武大校园内行骗?这类专修学院招生到底有没有谱?受骗的学生们质问:到底是谁给骗子开了绿灯?

湖北日报

篇2:郑州文理专修学院招生计划

郑州文理专修学院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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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对象

应往届高中、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高考成绩达到我院在当地录取分数线;

预科班招收初中毕业生及高一、高二学生。

(二)报名方式

(1)到我校在各地招生咨询处报名;

(2)登录我院官方网站报名;

(3)拨打学院招生咨询电话报名。

(三)录取办法

(1)高考成绩达到我院录取分数线,由学院招生办公室择优录取,并寄发《录取通知书》;

(2)报考航空乘务、海洋乘务和铁路乘务专业的学生须经学院招生办公室面试、体检合格后方能录取;

(3)有专业特长或获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经我院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可被优先录取。

(四)调换专业

学院在学生入学后的一个月内对每一个专业的人才需求数量、就业待遇、就业前景等进行精细讲解,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性格、职业发展规划等申请调换专业。

(五)党团关系

党团关系在学生入学时转入我院,学生在校期间表现优秀,可向学院党组织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六)报到时间及注意事项

学生须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来校报到,报到期间我院在郑州火车站、汽车总站、汽车西站、汽车北站、汽车南站、汽车东站、二马路汽车站均设有接待站。

(七)报到手续

凡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主携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一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8张、高中毕业证、高考成绩单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按时到校报到。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须与学校联系。

(八)户籍管理

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相关规定,学生在上学期间暂时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生毕业在郑州工作一年后,户口可迁入郑州。

(九)毕业手续

学生毕业办理就业手续时,由我院建立毕业生数据库,并出具本院签发的大学生就业报到证供用人单位参考、使用。

(十)收费标准

(1)学费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2)住宿费每生每年800元-1200元;

(3)教材费每生每年300元,多退少补;四年制本科双学位专业,每年另收第二专业教材费300元,多退少补;

(4)其他代收费共计500元(含军训费、服装费、证徽费、体检费、保险费等)。

详情请电话咨询:0371-6913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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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

1.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学生:含统考录取学生、保送生、艺术类考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学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以下称为农村学生“自强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

2.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含通过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入学考试录取学生、澳门保送生、香港免试生、台湾免试生。

第三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大学(国标代码10486),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邮政编码:430072)。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员会要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

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参加部分招生形式(专业)的专业水平考核(考察)及考试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www.aoff.whu.edu.cn)、武汉大学主页(www.whu.edu.cn)、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宣传材料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三条 统考录取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班学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保送生、艺术类考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学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还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测试或选拔。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组织省级统考的,还需参加省级统考,并达到合格要求(或标准)。

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按照当年国家及我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对保送生、艺术类各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等进行遴选和考核测试,测试时间、方式、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完成计划采取征集志愿录取。

根据上海市、浙江省高考改革方案,我校在一省一市的调档比例为1:1。

保送生、艺术类专业(不含设计学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另行提供。

第十六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但提档人数不超过我校在该省剩余招生计划数,且只能录取在尚有空额的专业。

第十七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八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高者优先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俄语、德语、法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明确填报有外语类专业志愿(除省级招办另有规定外,口语不做要求);投档分数相同时,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在江苏省,我校对普通高考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及以上,对获得自主招生录取资格的考生和获得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考生,其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以上三类考生的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4C1合格。分专业录取时,我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高者优先录取;若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理工类为物理,文史类为历史;同等条件下,考生必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必测科目等级相同时,按照考生辅助投档分高者优先录取。其他类别考生的测试科目等级须不低于江苏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取得自主招生录取资格考生的录取办法,以当年自主招生简章为准。

在上海市、浙江省,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即“3+3”考试总分)高者优先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语文+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语文+数学成绩相同时,按照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时,根据我校公布的《武汉大学在上海浙江招生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进行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护理学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该专业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降分幅度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批准的分数为准,但考生统考成绩总分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的一本线。

第十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并且不做比例限制。非外语类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据此制定的《武汉大学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另文公布)。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具体录取办法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我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内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只录取明确填报定向专业志愿的考生,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低4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但考生的统考成绩总分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一本线。

第二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按当年公布的预科招生计划执行。其高考总分原则上不得低于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同科类投档线下80分。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学校根据学生志愿,结合预科培养期间的成绩及表现,在预科培养结束前确定专业。预科培养结束,经考核合格,转入本科学习。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保送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六条 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的录取办法按联招办及学校有关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定向西藏就业学生限招应届生。

第二十八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收费,本科生学费分为专业注册费和课程学分费两个部分组成,具体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按国家有关规定,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等入学前须先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新生入学后需要修改相关信息的,按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投档分数以及在中学阶段的表现参加武汉大学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具体评奖办法按照《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五条 艺术类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护理学专业中通过降分录取或征集志愿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入非外语类专业学习,通过自主招生录取进校的学生不得转出录取专业所属学院。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武汉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按照《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我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www.aoff.whu.edu.cn,咨询电话:027-6875 4231,wdzsb@whu.edu.cn,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27-6875 3835。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八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我校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试(考核)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渎职、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学校招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失职渎职、破坏招生秩序的学校二级单位,学校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理;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按照当年教育部等部委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篇4:武汉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武汉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科技大学(国标代码10488);地址:青山校区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47号(邮政编码430081),黄家湖校区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黄家湖西路2号(邮政编码430065)。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国家教育部和六家国家特大型企业共建的地方高水平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武汉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监察部门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九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20%以内。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的调档比例与调档方式根据各省(区、市)的相关政策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须填报我校志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 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我校才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对按照国家、各省(区、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在录取时认可其加分。

第十三条

对拟录取的考生安排专业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在江苏省,我校要求普通文理科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为B+B及以上,安排专业时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执行。即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排序,分数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理工类为物理,文史类为历史。同等条件下,考生必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

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依照所在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湖北省,我校为护理学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分别单独开设投档单位,与其它专业分开投档。既填报护理学专业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又填报其他专业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分类投档。如果投档线上护理学专业志愿生源不足,则适当降低投档线(但不低于第一批本科批次线)择优录取有我校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但该部分考生在校期间不得转专业。如果投档线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生源不足,则适当降低投档线(但不低于第一批本科批次线)择优录取有我校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有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者视为在中外合作办学的各个专业间也服从调剂。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全部考生在校期间不得转专业。

第十六条

德语专业不限语种,英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各专业不限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

第十七条

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国家、各省(区、市)有关政策制定具体办法,详见我校当年向社会发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按照国家、各省(区、市)有关政策制定具体办法,详见我校当年向社会发布的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备案的为准。武汉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各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分制学费由按学年计收的专业注册学费(简称专业学费)和按学分计收的课程学分学费(简称学分学费)构成;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照学年收取学费。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勤奋向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建立了完善的资助工作体系,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特困生临时困难补助等。凡被录取的特困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可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经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武汉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位于青山校区,招生咨询电话:027-68862888、68864288(传真),本科招生网址:zs.wust.edu.cn,

电子邮箱:zsb@wust.edu.cn。

学校招生监督电话:027-68862473(监察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如遇国家、各省(区、市)对招生政策进行调整,学校将按最新规定执行。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各省(区、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篇5:武汉学院是公办吗

学校设有三院八系,即金融及会计学院,信息及传播学院,艺术设计学院,财会系、法律系、工商管理系、金融系、外语系、新闻传播系、信息系、艺术系、公共课部、体育运动中心,设有26个本科专业,9个专科专业,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文学、理学、工学和艺术学等7大学科门类,在校学生11000人。

学院拥有光谷校区和大学城校区。光谷校区(武汉市雄楚大道666号)位于中国光谷核心区域,大学城校区(新校区)位于武汉市江夏区黄家湖大学城。新校区占地1000余亩,总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

篇6:成都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成都学院。学校原名成都大学,是创建于1978年的地方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1983年因国家高等教育结构改革试点改办成专科层次职业大学,经教育部批准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更名为成都学院。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以成都市人民政府为主,是成都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唯一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现有本科专业57个,涵盖工学、文学、教育学、艺术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理学、医学等9个学科门类。办学层次包括研究生教育、普通本专科教育。学校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成洛大道十陵上街一号。

第三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要求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院校名称为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签章为成都学院。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本专科招生委员会。设立由校长、主管校领导及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选聘招生工作组组长、组织招生宣传、录取、特殊类招生选拔考试等事宜。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投诉电话:028-84616636。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依次为3分、1分、1分、0分。即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3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1分,第三专业志愿与第四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1分,第四专业志愿及其以后各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0分。相同投档成绩者,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艺体类专业成绩均采用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专业统考成绩,艺体类录取原则为:美术类、音乐表演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上线后,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上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编导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上线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武术高水平运动员资格,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原则为:申请参加我校文化课单独考试且总成绩(文化成绩×0.4+专项测试成绩×0.6,其中文化科目考试满分为450分,考生文化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合格,在报考我校志愿的考生中按总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录取人数不超过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的20%;参加高考并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按我校专项测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其中录取享受文化成绩65%优惠政策的人数不超过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的30%。

第十三条 江苏考生必测科目按江苏省的要求进行,选测科目等级要求须达到C级以上(含C级),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具体要求以江苏省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 英语、泰语、商务英语、英语教育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非外语类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后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所有录取新生进校后将进行资格审查,若有与录取信息不符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九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缓交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为了鼓励成绩优异的考生报考我校,学校特制定了《优秀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奖励额度最高可达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了较完善的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和临时困难补助等助学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考生和家长可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咨询。我校在录取结束后及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结果。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洛大道十陵上街1号

邮编:610106

咨询电话(传真):028-84616013

电子邮箱: zhaoban@cdu.edu.cn

网址: zhaosheng.cdu.ed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都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7:北京物资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招生章程

一、学校名称:北京物资学院

英文名称:Beijing Wuzi University

缩写:BWU

二、学校隶属:北京市

三、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代码:10037

四、培养目标:紧密依托物流和流通行业,围绕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五、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生

六、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富河大街321号

邮政编码:101149

联系电话:010-89534409/89534469

学校网址:

招生专网:

电子邮箱:zhaosheng@bwu.edu.cn

七、录取体制: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上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八、录取批次:具体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批次为准。

九、录取原则:

1.学校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0%以内。

3.学校招生不限定男女比例,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规定执行。

4.采取网上录取方式,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按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不满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5.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原则。专业志愿之间没有级差。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的规定加分提档,在专业录取时对加分予以认可。

如有同分进档而又有选择专业或录退档的情况,按以下顺序进行选择:专业志愿、有无特长、相关单科成绩。

6.报考英语(精品课)专业的考生,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英语口试成绩达到良好。

本校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没有其他语种的教学。

7.学校信息学院包括计算机技术与物联网工程系(下设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专业)、计算科学与统计系(下设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专业)、信息管理与电子商务系(下设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专业),实行“按系招生”的培养模式。学生入学时在系内不分专业,学生完成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学习情况、专业志愿及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在系内确定所学专业。

8.江苏省按照该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学校对江苏考生选测科目的要求:考生在历史、物理中选择一门,另一选测科目不作要求;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选测科目均达到B及以上,必测科目均达到C及以上,技术科目合格;进档后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

十、收费标准:学生一律按学年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授予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学士学位的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4200元;授予工学和理学学士学位的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4600元;授予文学学士学位的专业(英语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5000元。每生每学年住宿费分为750元、1200元、1300元和1500元四档,住宿标准视当年具体情况而定。

十一、学生资助政策:学校设置新生奖学金,高考(精品课)成绩优异者可按照学校当年政策获得新生奖学金。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可获得奖学金。对贫困学生学校帮助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还通过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等多项助学措施,保障勤奋刻苦的学生完成学业。

十二、“双培计划”、“外培计划”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由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8:北京物资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招生章程

北京物资学院2017年全日制本科生招生章程

一、学校名称:北京物资学院

二、学校隶属:北京市

三、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代码:10037

四、培养目标:紧密依托物流和流通行业,围绕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五、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生

六、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富河大街321号

邮政编码:101149

招生咨询电话:010-89534409 / 89534469

纪检监察电话:010-89534611

学校网址:www.bwu.edu.cn

招生专网:zs.bwu.edu.cn

电子邮箱:zhaosheng@bwu.edu.cn

招生微信公众号:bwu_zs

七、录取体制: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八、录取批次:具体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批次为准。

九、录取原则:

1.学校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投档规则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

3.学校招生不限定男女比例,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4.采取网上录取方式,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按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原则。专业志愿之间没有级差。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的规定加分提档,在专业录取时对加分予以认可。

如有同分进档而又有选择专业或录退档的情况,按以下顺序进行选择:专业志愿、单科成绩(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和理科综合;商务英语专业依次比较英语、语文、数学和文科/理科综合)。

6.“双培计划”、“外培计划”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中,报考“外培计划”的'考生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

7.学校信息学院包括计算机技术与物联网工程系(下设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专业)、计算科学与统计系(下设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专业)、信息管理与电子商务系(下设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专业),实行“按系招生”的培养模式。学生入学时在系内不分专业,学生完成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学习情况、专业志愿及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在系内确定所学专业。

8.江苏省按照该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学校对江苏考生选测科目的要求:考生在历史、物理中选择一门,另一选测科目不作要求;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选测科目均达到B及以上,必测科目均达到C及以上,技术科目合格;进档后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

9.浙江和上海考生须满足我校2017年相应专业对选考科目的要求,学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在同排位考生录取专业时参考。

十、收费标准:学生一律按学年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授予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学士学位的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4200元;授予工学和理学学士学位的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4600元;授予文学学士学位的专业(商务英语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5000元。每生每学年住宿费分为750元、1200元、1300元和1500元四档,住宿标准视当年具体情况而定。

十一、学生资助政策:学校设置新生奖学金,高考成绩优异者可按照学校当年政策获得新生奖学金。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可获得奖学金。对贫困学生学校帮助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还通过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等多项助学措施,保障勤奋刻苦的学生完成学业。

十二、学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进校后须改学英语。

十三、学校按照教育部要求预留一定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十四、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由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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