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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起诉书范文

2023-07-19 08:43:2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UULIFENOTES”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20篇债务纠纷起诉书范文,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后的债务纠纷起诉书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债务纠纷起诉书范文

篇1:债务纠纷起诉书

原 告:杨某,男,汉族,xx年x月xx日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xx组xx 号,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 告:李某,男,汉族,xx年x月xx日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xx组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杨某欠款xx元人民币及利息xx;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xx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x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xx年x月x日

个人债务纠纷起诉流程【2】

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

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

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债务纠纷民事起诉状【3】

原告×××,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东莞市××区××路××号××室。

电话:139××××××××

被告×××,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东莞市××区××路××号××室。

电话:136********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大写:******);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上欠款的利息******;

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同事/××)关系。

截至××年××月××日止,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

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拒不还款。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 致

东莞市第**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篇2:债务纠纷起诉书

债务纠纷起诉书

原告×××,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东莞市××区××路××号××室。

电话:139××××××××

被告×××,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东莞市××区××路××号××室。

电话:136********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大写:******);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上欠款的利息******;

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同事、××)关系。

截至××年××月××日止,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

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拒不还款。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 致

*市第*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扩展阅读

一、债务纠纷如何诉讼

1、确定被告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您是否起诉了夫妻双方。

债务人是公司的,股东是否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过桥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有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应追加股东为被告。

目的在于扩大偿还主体,增加偿还系数。

2、选择管辖法院

债务案件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审理,也可以是被告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所在地法院。

由于合同产生的债务,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立案律师指导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以利于判决的执行。

多个被告的,择其一被告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法院。

3、写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

二、债务纠纷起诉书的书写规范

1、债务纠纷起诉书书写要点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债务纠纷起诉书的注意事项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

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篇3:债务纠纷起诉书

原告×××,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东莞市××区××路××号××室。电话:139××××××××

被告×××,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东莞市××区××路××号××室。电话:136********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大写:******);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上欠款的利息******;

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同事、××)关系。截至××年××月××日止,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拒不还款。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 致

xx市第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年××月××日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篇4:债务纠纷起诉书

原告某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律师提示:写明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以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如有)信息,如有必要也可留下联系电话,便于法院电话联系】

被告某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律师提示:写明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以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如有)信息,最好留下被告的联系电话,以防地址信息出现错误,方便法院及时联系被告以送达传票等】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律师提示:欠款性质如果确定,应当写明,例如借款或者货款等】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律师提示:如存在利息损失的,也可主张,作为另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至20xx年x月11日止,累计欠款数额达人民币******元。但是,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拒不还款。【律师提示:起草民事起诉状时,应当尽量做到简单明了,用最简练的文字来描述事实及说明理由,不需要长篇大论地写几页。请记住言多必失!】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 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xx月4日

个人债务纠纷起诉流程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对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你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3、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顺序分别举证、质证。质证是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4、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

5、在评议、宣判阶段,合议庭或审判员将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对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进行评议,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阐明理由。

6、如果您是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7、作为当事人,在宣判前任何诉讼阶段,您都可以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决定。

流程:

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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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债务纠纷授权委托书

______人民法院:

委托人: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工作单位:______,住址: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电话:______,邮政编码: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

1.代为代为一审诉讼、代为调解。

2.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转委托、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代为提出申请执行、签收执行法律文书。

委托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6:债务纠纷起诉状

原告:牟**,女,汉族,19**年3月24日出生,住xx市大东区北海街**号1-2-2,电话***

被告:程**,男,汉族,19**年8月18日出生,住xx市铁西区凌空一街**号5-7-1,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

2.判决被告在xx市铁西区凌空一街**号5-7-1的房产价值范围内对20万元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判决原告在20万元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位于xx市铁西区凌空一街14号5-7-1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20万元的借款(当场交付),借款期限为xxxx年12月31日-xxxx年1月15日。同时被告将xx市铁西区凌空一街**号5-7-1的房屋抵押给原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满后,虽经原告催讨,但被告没有任何还款意愿,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xx年**月**日

篇7:债务纠纷起诉状

原告:崔-,男,汉族,xxxx年12月8日出生,住xx省日照市莒县xxx镇xx村。

被告:xx--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市中区--路--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张- 职务:董事长

被告:xx--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路--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第一被告支付工程款25.8928万元及利息2.31083万元,被告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给负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年11月1日和xxxx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定《xxxx年基建室外设备施工合作合同》与《合作协议》,由原告负责临沂、青岛地区的基建室外系统硬件工程施工及系统维护。该工程发包方为被告xx--技术工程有限公司。xxxx年9月3日原告xx--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临沂工程款为22.1128万元,xxxx年8月17日确认青岛工程款为6.78万元,合计总价款为28.8928万元。原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现已投产使用。被告xx--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曾于xxxx年4月19日给付临沂合同部分工程款2万元,xxxx年5月31日给付青岛合同部分工程款1万元,剩余工程款25.8928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故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3月5日

相关知识

债权债务纠纷处理方式

第一、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第二、调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l、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第三、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

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第四、诉讼法。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

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

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第五、申请支付令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申请先予执行法。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

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第七、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 (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第八、优先受偿权法。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第九、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第十、代位追偿法。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篇8:债务纠纷答辩状

债务纠纷答辩状

债务纠纷答辩状

债务纠纷答辩状范文【1】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欠款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一、本案系企业之间因业务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本案原告却以自然人**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明显不适格,因此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所称的团款,是指两个旅行社(**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因业务往来而发生的费用,而旅行社是依据《旅行社条例》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因此,两个法人之间的欠款纠纷的诉讼主体是法人,而原告向自然人主张债权明显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要有适格的被告,本案以自然人为被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讼。

二、被告对原告负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退一步说,两个旅行社因业务之间发生的团款纠纷而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假使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被告(自然人)来履行偿还的义务,也已经因以下原因履行完毕:

1、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互负债务而抵销了总债务之中的一部份。

既然原告因两个旅行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向我方当事人(被告)主张债权,也就是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向自然人主张债权,对方(原告)就是承认了这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原告于2月28日借给被告10000元(一万元),被告一直没有进行清偿的这笔债务,这也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

因此,两个债务之间的性质是一样的,理所应当的可以进行抵销。

2、被告用现金已经偿还了另一部分。

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四次付款。

从原告收到被告的款,并写下的四张收条给被告,我们不难看出被告告已经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偿还了原告35000元的债务。

3、原告对被告剩余的所有债权已经转让给了***旅行社,并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了此笔债务。

在债权转让账单及情况说明的这组证据中我们不难看出,本是原告欠***旅行社的款,而由我方当事人(被告)来偿还的,并且原告(**)也同意从**欠款中扣除。

因此,原告实际上是把对被告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旅行社,并且被告已经向***旅行社将此笔债务(65700元)进行了清偿后,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就已经散失了。

债权债务本身是具有相对性的,被告向***旅行履行债务,是因为***旅行社从原告那里取得了对被告的债权。

被告本没有向***旅行社履行债务的责任,正因为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旅行社,被告才向***旅行社支付了65700元。

因此,原告已因债权转让的原因,而散失了对被告剩下的所有债权的主张权。

此 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

答辩人:**

20XX年6月 16 日

债权债务答辩状【2】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起诉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需要说明的基本事实

1、答辩人于7月13日接到法院电话通知,要求答辩人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件;

2、答辩人于7月13日、7月14日相继将两笔5万元存到答辩人归还被答辩人按揭款的帐户;

3、答辩人于7月14日委托律师前往法院领取诉讼文件,得知:

答辩人于7月7日就答辩人拖欠其房屋按揭贷款二万多元已经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答辩人支付高达五万元的律师费及诉讼费。

4、答辩人于7月16日收到被答辩人于207月10日向答辩人发出的逾期贷款催收函,要求答辩人自接到本函通知之日其三天日内归还所欠的贷款本息。

根据上述事实,答辩人认为:

1、被答辩人没有理由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答辩人是以个人名义为公司购买办公房,在被答辩人处办理按揭贷款,由公司财务人员办理归还事宜。

由于公司并不是按每月款项支付,而是一次付几万元,却实存在疏忽大意未及时支付的现象,但并不存在不支付按揭款的事实。

去年底,由于付按揭款的存折已登记满,无法反映存款及扣款的情况,公司财务人员要求我本人亲往银行更换存折。

由于我工作繁忙,忘记了此事,公司财务也因为没及时掌握信息而耽误了支付按揭款的时间,造成拖欠二万多元的事实。

但被答辩人并没有及时通知答辩人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当答辩人第一时间意识到有可能拖欠按揭款后,马上存入了几倍于欠款(十万元)的金额。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没有善意通知答辩人的情况下,为了二万元的欠款,就诉讼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答辩人支付高于欠款几倍的律师费、诉讼费不是诚实信用的按约定行使诉讼权利。

没有理由和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合同的目的不可以实现。

被答辩人借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利息,即便是答辩人拖欠了被答辩人的款项,答辩人也为此支付了高于利息几倍的'滞纳金,被担保人并没有丝毫损失。

2、被答辩人不依法定权利要求解除合同,有利用诉讼手段收取高额律师费,恶意造成答辩人额外损失的嫌疑。

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时候应当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据此,被答辩人不经通知便直接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要解除合同,显然不是依法、善意行使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

同时这也不遵循是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不损人利己,不规避法律,而被答辩人在要解除合同时却是能履行通知义务而不去通知。

能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去协助,就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答辩人支付律师费,利用签订合同时的优势地位取得的权利,要求答辩人高额的诉讼费及律师费。

被答辩人是在先起诉后通知的情况下,要求答辩人支付借款的本息,按照被答辩人的这种法,答辩人就是在收到到被答辩人的通知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还要支付被答辩人在之前起诉而为此所支出的律师费的。

此种行为显然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人们法院不应支持这种诉讼行为。

3、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律师费用明显过高

退一步讲,即便是答辩人要支付律师费,49800元的律师费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按答辩人欠被答辩人按揭款23000元计算,49800元的律师费是欠款的200%多。

若被答辩人按照答辩人正常拖欠二万多诉讼,其律师代理费根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应该不到元,若按照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主张的诉讼标的,律师代理费也应该约为16000元。

被答辩人所主张的49800元的律师费又是从何而来的呢?如此简单的案件,律师代理费怎么会是《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300%多?

综上所述,由于被答辩人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职责,没有尽到先行通知的义务,才有本案的诉讼。

而错误的诉讼及不合理的诉求是被答辩人造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不应该支持。

以上事实和答辩望人民法院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篇9:债务纠纷授权委托书范本

【一】

兹授权如下:现授权姓名:______(身份证号:______)姓名______:(身份证号:______)为本人债务权行使代理人。

此次委托在_________与本次授权人产生的债务纠纷事宜中有效;负责追讨本人被债务人所拖欠之债务;其它符合债权人关系的合法行为。

授权人:

授权时间:

联系电话:

【二】

______人民法院:

委托人:,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

委托人:,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

受委托人:,职务:,工作单位:,电话:,邮政编码:。

受委托人:,职务:,工作单位: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

1.代为代为一审诉讼、代为调解。

2.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转委托、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代为提出申请执行、签收执行法律文书。

委托人:

20XX年月日

篇10:债务纠纷委托书

债务纠纷委托书

______人民法院:

委托人: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

1.代为代为一审诉讼、代为调解。

2.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转委托、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代为提出申请执行、签收执行法律文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11:债务纠纷上诉状

债务纠纷起诉书

原告某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被告某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律师365提示:欠款性质如果确定,应当写明,例如借款或者货款等】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至9月11日止,累计欠款数额达人民币******元。但是,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拒不还款。【律师365提示:起草民事起诉状时,应当尽量做到简单明了,用最简练的文字来描述事实及说明理由,不需要长篇大论地写几页。请记住言多必失!】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 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10月4日

篇12:债务纠纷上诉状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民合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未予查明。

基于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被上诉人诉称初与上诉人等成立烟台天舜粉体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是案涉公款被上诉人占有而要求返还的事实,显然根据前述事实,主张案涉争议权利的诉讼主体应是烟台天舜粉体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被上诉人主张的返款事实缺乏有利证据,根本无法支持其主张。原审法院对该基本事实的认定严重不清,证据明显不足。

其一、被上诉人主张所谓的汇入上诉人帐户的177万是给天舜公司的公司用款,那么理应就如何汇入和涉案款项是公司用款的事实进行举证,而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出示的三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其主张事实。

1、第一份从被上诉人帐户开具的170万现金支票和该款由上诉人妻子xx存入其帐户的证据。该证据只能证明存入xx帐户的170万是从被上诉人的帐户转出的,根本不能证明该笔款是被上诉人给上诉人支付工程款;

2、第二份上诉人出具的2万借据。该借据不是出具给被诉人的,而是出具给烟台天舜粉体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的,写明是用于公司零散工程款,且2万借款支付后已平帐。该证据同样不能充分证明上诉人欠被上诉人个人款项或上诉人对该款项占有;

3、第三份上诉人个人的'储蓄存折。该证据同样不能证明该存折是给天舜公司开立的帐户和存折项下的款是公款,进而不能证明该款是上诉人欠或侵占被上诉人或公司的款项。

总之,被上诉人举证证据不仅证明了被上诉人诉讼实体缺乏依据,且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不适格。

其二、至于款项的用途和去向,在被上诉人没有证明涉案款项是公司用款的前提下,上诉人无须就此承担任何举证责任。试想,如果按照原审法院的逻辑,所有的债务人在还完欠款抽回欠条以后,只要能够证明向债权人付了款,债务人还了欠款都可以合法地索要回来。岂不造成大量的错案?!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不能证明 177万的去向和用途就是对该款的侵占严重违背了举证规则,更是犯了严重的逻辑错误。

其三、根据《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结合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收取包括涉案款在内的转让费并给其出具收条和在支票存根留有支款用途为转让费签字的事实,以及2万借款的核销证据在被上诉人公司财务处事实,被上诉人对在其处的对其不利的证据将其隐藏不予出示(包括其陈述丢失属实),依法即应当作出对被上诉人不利的认定,即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涉案款是公款被上诉人不当占有不成立,而不需上诉人举证即应推定上诉人主张是转让款等事实成立。

其四、依据月26日订立的《股份转让协议书》规定,上诉人于股份转让后不享有三家公司(烟台天舜粉体工程有限公司、大连xx科技发展公司、大连xx粉体工程有限公司)的任何权益,只是在大连xx科技发展公司打工。说明上诉人于年10月26日之后不再与烟台天舜公司有任何关系。就此而言,如何还会出现2004年12月10日被上诉人还要汇款给上诉人,要上诉人去结算工程款?!如何会出现1月上诉人被辞退,工资正常结算,而对上诉人收到的170万 事宜只字不提?!充分说明被上诉人在编造事实恶意诉讼,根本不存在上诉人侵占公款事实,被上诉人主张事实根本不成立。

三、本案上诉人原审出具的相应证据及庭审陈述恰恰与案件争议事实具有关联性,有利证明了本案客观事实及不存在上诉人侵占涉案款项事实,本案系被上诉人故意将证据隐藏而编造事实的恶意诉讼。

其一、客观事实是根本不存在上诉人对涉案款项的侵占,被上诉人起诉的177万是基于上诉人与案外人xxx就上诉人享有的股权和专利技术的转让所收取的转让费用200万中的170万(已先行支付30万)和上诉人自己的5万被公司扣留及2万经手已经报销款项。

其二、被上诉人与xxx是一种代理关系,xxx是美籍华人,不能作为自然人成为内资有限公司的登记股东,本案涉及的烟台天舜粉体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被上诉人就是代理xxx作为显名股东,xxx是实际的投资人。上诉人是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天舜公司股东。另外还有大连xx科技发展公司、大连xx粉体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股东均是被上诉人代理蔡作为登记显名股东,上诉人同样是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

其三、2004年10月26日,上诉人与xxx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将上诉人在三家公司的专利入股的股份全部由xxx收购,协议转让费用200万元,当日支付了30万元,余下170万约定办理完三家公司的股份变更手续支付。但名义上是以被上诉人及其母亲王x作为受让方,之后上诉人协助办理了相应的变更手续。这样,上诉人在协助办理完工商股东变更登记后,于2004年12月通过被上诉人的帐户支取了170万的xxx应付的转让费 。另外7万元其中2万元是上诉人于2004年9月借的支付公司款项费用,已经公司报销处理;5万是上诉人自己的存款,存折保留在公司财务,事后由于xxx的转让股份的反悔引起了与上诉人的矛盾,于201月将上诉人辞退,5万存折没给上诉人。当时上诉人收到的两笔款项(30万和170万)都给被上诉人出具了收条,并在支票存根处写明了股份转让费的字样。

据上述事由,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对涉案177万的不当占有,证据明显不足,且严重违反了前述证据规定,造成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四、依据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及依据事实,本案应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原审法院将该案案由定为借贷欠款纠纷不当。

基于被上诉人起诉事实,其主张上诉人对177万元的占有没有合法依据,当属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的不当得利,其主张的返还款项并不是借贷的欠款纠纷,故原审法院确立的欠款纠纷案由错误。

五、原审法院于3月3日受理本案,于11月31日下判,严重超过审理期限,程序违法。

六、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明显错误。

基于本案不是欠款纠纷和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错误,适用《民法通则》第108条,显然不当。基于被上诉人不能充分证明而认定上诉人占有涉案款属于不当的事实,判决上诉人予以返还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错误明显。

七、原审判决书笔误五处。

1、第一页倒数第一行“12月”应为“10月”。2、第二页正数第二行“年”应为“2004年”;3、正数第四行“70万”应为“170 万”;4、第三自然段第二行“大连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为“大连维泰粉体工程有限公司”;5、尾页落款日期月31日,实际没有31 日。

综上述,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审查不明,被上诉人主张案涉返款的基本事实因缺乏有利证据而认定不清,确定案由错误且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严重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确认被上诉人的举证不利,即无法证明上诉人占有涉案款不是收取的股权转让费等而是侵占的事实,以及被上诉人诉讼主体的不适格,依法撤销原审错误判决,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以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篇13:债务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东法民一初字第2X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认定被上诉人陈借被上诉人蔡及系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蔡要求上诉人王对被上诉人陈所借款承担共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不存在上诉人夫妻共同举债的事实,不存在被上诉人陈个人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不存在被上诉人陈投资的收益用于与上诉人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陈洲间无共同债务系生效判决文书所预决的事实,一审判决使用推定认定被上诉人陈借被上诉人蔡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陈借被上诉人蔡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其理由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的解释的规定所作的一种事实推定,但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陈间无共同债务的事实,已有东莞市两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2016)东法民一初字第8359号,(2016)东法民一终字第1437号两份判决书所确认,一审判决不从生效法律文书的拘束力,对被上诉人陈所借款推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显然违反了证据规则第九条、第六十三条关于证据的采信原则,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二、我国婚姻法没有排除夫妻一方单独债务的存在,由于夫妻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属个人债务,是夫妻一方各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完全不同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种法律关系,我国婚姻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系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为认定标准。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陈个人借款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借,系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原则。

三、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系特指夫妻间对财产有约定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从逻辑上不能反过来理解成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以无证据证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逻辑错误。且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立法目的,是针对恶意串通逃避的情形,在本案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夫妻债务的情形下,一审判决适用该条款,系不考虑客观事实而机械适用法律,违背了适用法律以事实为根据的根本原则。

四、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解释第十七条也规定夫或妻对的处理决定,他人(债权人)要”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见表示",所以,一审判决仅以不知道约定为由要求上诉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其理由显然是不充分的。况本案系借贷合同纠纷,应优先适用合同法及证据规则中关于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规则第五条规定了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相比较而言,由经手借款关系的被上诉人承担而不应由非经手的上诉人承担证明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义务,才符合公平原则。

五、被上诉人系合伙加朋友关系,被上诉人陈所借款的真实性,借款投资是否亏损,债务系何时形成及至起诉时债务是否真实存在,证据由二被上诉人掌控,依证据规则,应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对此未有认定,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无疑系为虚构债务的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对规范人们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起到非常不好的社会导向作用。

六、被上诉人蔡一审中主张权利所依据的借据及确认的录音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蔡一直明知并确认被上诉人陈的借款系被上诉人陈XX的个人债务,一审判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不存在被上诉人陈借被上诉人蔡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二被上诉人系借款合同的主体及合伙利益共同体,被上诉人蔡非善意第三人,上诉人才是借款合同之外的善意第三人。一审判决纯因上诉人在被上诉人陈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就判决上诉人一弱女子对被上诉人二男人合伙形成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显失公平正义及天理良心。为此,诉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蔡要求上诉人王对被上诉人陈所借款承担共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交易秩序。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篇14:债务纠纷上诉状

甲,女,xxxx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37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市,身份证号370。

原审被告:丙,男,xxxx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市,身份证号370。

原审被告:丁,女,xxxx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市,身份证号370。

原审被告:戊,男,xxxx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市,身份证号370

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不服兖州市人民法院(20xx)兖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丙丁系夫妻关系,其向原告借钱60000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甲虽没接到原告借与的现金,但其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的行为,视为对偿还债务的志愿加入,应与丙丁共同承担偿还原告债务的责任” 是错误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仅仅依据本案唯一证据“借条”就认定了当事人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判决原审被告丙丁及被上诉人承担偿还责任,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结合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可以看出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同时应当提供将款项交付给上诉人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其并没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更何况原审法院也认定上诉人没有收到被上诉人的现金,但原审法院却做出了与该认定相互矛盾的判决,且通过原审法院20xx年1月11日的庭审笔录明确记载“被告:‘……以后发生的事,包括借条、借款数额、房产证的抵押我都不知道’ ?‘原告你把60000元钱交给谁来’‘我交给丙丁了’”,与20xx年7月16日的庭审笔录同时记载“被告:‘……当时让我签名时他们没给我借钱的事,我也没看见原告给被告钱。’原告;‘打借条时,在丙家里,……当时就把钱给丙丁甲’”的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就是否交付该借款、交付给谁前后陈述相互矛盾,庭审笔录中的交钱的地点与诉状中的交付地点也不一致,因此其陈述前后矛盾且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加以证实,法院不能采信。其中在20xx年1月11日的庭审中被上诉人明确已经放弃该批借款的利息,而原审判决却判决被上诉人同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的审理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10条、211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利息的有关规定,而原审法院却错误的适用《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显然原审法院本末倒置混淆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这两种法律关系,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应裁定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书第1页载明,“被告丙丁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通过该处载明可以看出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原审被告丙丁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而原审法院在借款人下落不明、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形下径直作出了判决,该程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故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篇15:债务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

上诉人因不服xx市人民法院(20xx)桐民一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你院依法撒销xx市人民法院(20xx)桐民一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而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实属认定事实错误。

20xx年年初,上诉人、被上诉人二人合伙在上海承包F1工程,在合伙期间,被上诉人先后共出资了15万元,且该15万元被上诉人在出资时已先期扣除了10%的利息,其实际出资只有13.5万元。被上诉人并派其表弟哈久发在上海工地管理财务。后来因为天气原因(上海一直下雨),又赶上非典,给二人在上海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造成了亏损,被上诉人在此情况下,要求退出合伙,并向上诉人索要了4万元的利息,同时要求上诉人退还其投入的本金及利息。上诉人因惧怕被上诉人,在20xx年6月和7月分两次通过银行汇款给被上诉人共20万元,又于20xx得5月25日以现金形式付给被上诉人1万元;至此,上诉人已将被上诉人在合伙期间投入的所有本金、高额利息再加上被上诉人自已核定的合伙利润,全部付清。后被上诉人又到南京向上诉人再次索要此款及利润、利息,因上诉人当时无钱可给,其便要胁上诉人为其出示欠条一张。此要求在被上诉人拒绝后,被上诉人以要打断上诉人的腿来胁迫上诉人。上诉人因惧怕,方为其出示了一张27万元的欠条(即被上诉人提交的20xx年11月30日欠条)。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杨某的证言及被告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予以证明。

另被上诉人主张的“20xx年1月19日及20xx年2月7日上诉人又向其借款6000元和元”的内容也不是事实,实事上是被上诉人20xx年元月到武汉找上诉人请求上诉人为其介绍工程,而付给上诉人的活动费用,并不是借款。且此款也早已为给被上诉人介绍工程而花掉。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实为合伙关系(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此事实足以认定)和委托关系,并非借贷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二、被上诉人出具的20xx年11月30日欠条是在其胁迫上诉人的情况下而取得的`,依法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此欠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审法院对此欠条效力认定违反法律规定,属错上加错。

在一审庭审中,证人张某、杨某的证言已证实,此欠条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胁迫下(否则其就打断上诉人的腿)而书写的,并非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九条也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据此,被上诉人否则就要“打断上诉人的腿”应属于“以给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为要挟”,依法应认定为胁迫行为,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张某、杨某证人证言进行证实)。一审法院对此却以上诉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不给予采信,而做出了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判决。一审法院对此欠条有效的认定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撒销。

三、被上诉人主张的20xx年11月30日欠条(以下简称欠条一)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对此请求应依法驳回,一审法院对此债权的认定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被上诉人所持欠条(一)上写明的时间是20xx年11月30日,距原告起诉时已逾两年。且上诉人同被上诉人之间产生债务的原因是合伙,而非借贷;债务产生的时间是双方在合伙期间发生争执时,而不是上诉人在南京出具欠条的时间(另被上诉人也法庭审理中也称此债权是在20xx年11月份前的七、八年时间中由欠条摞欠条而来);而且,被上诉人当时到南京是向上诉人索要此“欠款”的(要求上诉人还款,不是找上诉人进行结算),只是在上诉人无钱可还的情况才胁迫其出具此欠条的,且没有写明还款期限。

由以上事实可见,①上诉人同被上诉人之间债权关系形成的时间是在20xx年11月30日之前,而不是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书写欠条上注明的时间;②被上诉人是在20xx年11月30日向上诉人讨要此款,在上诉人无钱可还的情况下方要求上诉人为其书写欠条;③此欠条上的时间恰恰证明了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债权的时间,依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具体到本案中此无还款期限的欠条一的时效期间就应从20xx年11月30日的次日起计算满两年。

由上述可见被上诉人主张欠条一的债权的时间已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其在20xx年11月30日的次日起的两年内向上诉人主张过此权利的证据,此部分债权早以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以此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就认为上诉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而认可此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实属违法行为,且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撒销。

四、一审法院审理此案组成的合议庭违返法定程序。

一审法院于20xx年7月17日以(20xx)桐民一初字第453号通知书告知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注明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郎某、王某三人组成。在20xx年8月25日开庭时,参加庭审的人员是张某、郎某、蒋某(女),王某并没有参加法庭审理。但是一审法院于20xx年9月2日为上诉人送达的“xx市人民法院(20xx)桐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上暑名的审判人员名称却是张某、郎某、王某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书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王某没有参加法庭审理,不属于本案的审判人员,却在判决书上署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判决依法应于撒销。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错误,判决也违反法律规定。且合议庭组成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据此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就不可能公正、合法。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上诉人依法提出上述上诉请求,请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xx市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某

20xx年9月11日

篇16:债务纠纷答辩状

【热门】债务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关于“_____与_____债权债务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系企业之间因业务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本案原告却以自然人_____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明显不适格,因此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两个法人之间的欠款纠纷的诉讼主体是法人,而原告向自然人主张债权明显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要有适格的被告,本案以自然人为被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讼。

二、被告对原告负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退一步说,两个当事人因业务之间发生的团款纠纷而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假使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被告(自然人)来履行偿还的义务,也已经因以下原因履行完毕:

1、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互负债务而抵销了总债务之中的一部份。

2、被告用现金已经偿还了另一部分。

3、原告对被告剩余的所有债权已经转让给了_________,并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了此笔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篇17:起诉书

一、离婚起诉书怎么写

1、开头必须要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身份证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

2、详细讲诉离婚的理由,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子女抚养费都必须在离婚起诉书中具体说明。

4、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该份文件一式三份,夫妻双方各一份,人民法院一份。

二、最新离婚起诉书范文

离婚起诉书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诉讼请求:

一、判决离婚

二、财产分割

三、小孩抚养归原告(也可以被告,看你情况)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己承担也可以)

事实与理由:××××××××××××××××××××××××××××××××××××××××××××××××××××××××××××××××××××××××××××××××××××××××××××××××××××××××××(写清楚为什么离婚,感情怎么个破裂及其他理由,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具状人:×××

××××年××月××日

范文二:遗嘱起诉书模板

原告:***(母亲),女,汉族,***出生;

身份证号码:****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西华街***

被告一:***(大女儿),女,汉族,**88

身份证号码:・・・

地址:天河区***

被告二:***(二女儿),女,汉族,****

身份证号码:・・・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邮电***

被告三:***(三儿子),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房屋产权全部份额为原告所有。(其中1/2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1/2份额为原告所继承份额)

2.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立遗嘱人系夫妻关系,生育有三个孩子(分别为本案被告一,二,三)。两人婚后于1990年1月向海珠区卫生局购买广州市沙园路***房、总建筑面积为49q27O的住宅一套(穗房地证号第62028号)。1994年3月21日立遗嘱人立下自书遗嘱一份,死后将此房屋产权归其妻即原告所有。

原告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婚后财产系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另根据继承法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书遗嘱内容合法、形式有效,应予支持。

现因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不予配合,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决支持如上请求。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5月 11 日

范文三:消费者起诉书模板

原 告:略

住 址:略

第一被告:江苏盐阜人民商场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盐城市建军中路92号 电话:0515-88322440 传真:0515-88324968

法人代表:杨永奎

第二被告: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工业城 电话:0757-26605588 传真:0757-26654011

邮编:528311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退货款140.00元;并依法赔偿140.00元;

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8月9日,原告根据第一被告导购员的介绍:美的牌 “长生紫砂煲”电炖锅具有“分解脂肪,美容养颜”, “抗菌杀毒、防病康健”的功能,并拿出了第二被告印制的一本广告宣传册给原告,宣传册确实如是宣传,而且第一被告美的专柜也布满这样的宣传卡,当时对服务员的介绍和彩页的宣传深信不疑,因为第一被告是盐城市区最大的商业零售企业,而且也是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的示范店,全国名牌商业企业,于是原告就购买了一只,价格为140.00元,发票号码为:№ 11727684,购买时间是208月9日。

回家后,原告仔细琢磨,对家用电器宣传“分解脂肪,美容养颜”, “抗菌杀毒、防病康健”感到不解,遂书面向第一被告提出质询,要求提供宣传的合法依据,但第一、第二被告均不能提供。原告认为:第一、第二被告涉嫌违法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利用宣传册的广告形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两被告在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宣传册上违法标注以上内容,严重虚假、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违背了广告法中“真实宣传”的原则,已构成了事实上的欺诈行为。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某某(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1、发票复印件;

2、美的公司广告宣传册复印件;

3、贵公司商场宣传卡照片。

[起诉书模板]

篇18:起诉书

原告:×××,男, 年 月生,汉族, 省 县人,现居住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女, 年 月生,汉族, 省 县人,现居住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告: 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告因不服被告作出的 计生征字(20 )第 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现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作出的 计生征字(20 )第 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被告以原告“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多生一胎”为由,作出向原告征收 元的社会抚养费。

原告认为,被告无作出该征收决定的主体资格,且作出该决定的程序违法,实体上也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县(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 年 月 日

篇19:起诉书

原告陆涛,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新集镇塘洼村大小陈组12号,身份证号:413029197311080018,联系电话:13691443437;

委托代理人: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 龚俊峰 律师(如果没有委托人可以不写)

被告北京市太牛生物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东升西三旗旅馆14-1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天宇 职务:总经理

电话:138012279X1,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供货款79054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给被告供应维生素,11月29日,被告财务主管马兴营在入库单签字合计货款89054元,之前送货的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今欠到维生素货款789054万正,右下角北京市太牛生物技术研究所,经手人:马兴旺,、11、29”,后被告支付10000元,合计共欠7905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拖欠的货款未果。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陆涛(手书写)

20XX年11月28日

篇20:起诉书

原告:林某某,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XX县XX镇XX村X组。

被告:某某,男,19 年 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XX市XX镇XXX村。

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合伙关系;

二、判令分割原、被告合伙期间的共同财产;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 年9月初原、被告双方协商共同经营 ,在XX市XXX码头内承揽 业务,赚取 利润。

原告并于20 年 月 日与被告签订《个人合作协议书》。

协议约定: ;因被告资金不足,被告出资部分全由原告垫付。

2、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按1:1承担。

经营期间,被告对合伙事务不闻不问,拒绝参与经营,拒绝劳动,只是一味索取利润。

因被告的不作为,导致合伙期间迭连亏损,为办理合伙事宜的合理开支以及对合伙财产的维修所需费用全部都是由原告支付,被告一直拒绝支付。

合伙期间经营状况每况日下,加之无周转资金,被告的不作为、漠不关心的态度,严重违法了协议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经营理念,给其他合伙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的所作所为,已经破坏了双方的信用基础,无继续合伙的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X区 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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