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个人简历网!永久域名:gerenjianli.cn (个人简历全拼+cn)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实用文>《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023-07-05 08:55:2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zhaobohust”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整理后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希望能帮助大家!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篇1:《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八号公布 自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落实各项安全和治安防范措施,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定期考核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需的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的群众性社会治安组织所需经费,可以通过财政补贴、受益单位和个人出资、社会捐助等合法渠道解决。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及时查办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条

信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及时调处纠纷;对可能引发重大社会治安事件、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的服务、教育和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

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归正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其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障等公民权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设立或者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消除治安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职能优势,维护职工、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调解处理民间纠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工作的具体目标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维护本区域的治安秩序,并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反映社会治安情况和居民、村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等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组织,维护相关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本地区治安秩序良好,刑事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或者维持在较低水平,社会安定的;

(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三)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制。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不落实,造成治安秩序混乱,影响社会稳定的,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月1日起施行。

篇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保障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应当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做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原则是,坚持打击与预防并举、以预防为主,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群众,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

篇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一)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人员;

(二)排查、调解矛盾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

(三)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五)加强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法制、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六)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和就业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七)动员和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活动;

(八)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措施;

(九)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

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各部门绩效考评内容。

第七条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判,完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审理各种案件,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工作,规范执行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结合办案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部门加强管理,消除治安隐患。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批捕、起诉;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受理控告、申诉和处理来信来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条公安部门应当依法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治安防范,特别加强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及暂住人口的治安服务和管理;针对突出的治安问题或者治安秩序混乱的地区、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管理;积极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及突发性事件;指导、检查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工作;加强对基层治保委员会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部门应当加强对公民维护国家安全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工作,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加强对监狱服刑人员和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挽救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管制、缓刑、暂予监(所)外执行、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就业工作。

第十三条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部门和领导干部绩效考评的内容,检查监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完善并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奖惩制度。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及时调解和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做好城乡待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安置待业人员;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就业提供帮助;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区建设内容;加强对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和民间组织管理;做好救灾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等工作。

第十五条信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第十六条民族、宗教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宣传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处民族、宗教纷争,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宗教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领域稳定。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及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法制、道德、纪律、安全教育,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校园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八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依法加强对文化市场、娱乐场所、互联网、广播电视传输设施和网吧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制作、出版、销售、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淫秽、迷信等内容的读物、电子信息和音像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及物价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正当竞争、传销、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卫生、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和食品、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做好传染病的预防监测和治疗工作;依法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查禁有毒有害食品、假劣药品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卫生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组织做好吸毒人员的治疗、康复工作和性病、艾滋病的预防、检查、收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运输安全管理,开展护路联防,协助有关部门打击抢劫、盗窃以及破坏交通运输设施、运输安全和利用交通工具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和整顿车站、码头、机场的治安秩序;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等违禁和管制物品的查堵工作。

第二十二条供水、供电、燃油、燃气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设施的安全管护工作,严密防范措施,协同有关部门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三条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严格内部安全管理,加强营业网点、金库、运钞、计算机、银行卡、联行密押、重要凭证、有价证券等安全防范;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指导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安全防护设施的配置建设;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金融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各种侵害金融安全的.犯罪行为。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水利、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及时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

第二十六条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服务机构、场所、设施的管理,落实治安责任制,防止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海关及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出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走私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依法维护职工、青少年、妇女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纠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及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法律、法规,对居民、村民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做好治安防范、民间纠纷排查调解和基层安全创建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各类案件,组织居民、村民参加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就业工作。

第三十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内部的安全防范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等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和服务职责,做好责任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予以支持和保障,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适当增加投入。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经费用于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具体办法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五条人民政府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造成治安秩序混乱,影响社会稳定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权对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七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荣誉称号,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13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吉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篇4: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与属地管理的原则。

篇5: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三)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四)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调解、疏导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第五条 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组织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分工负责制。

第七条 本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有关组织和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五)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动员和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建立群众性的自防自治治安保卫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对社会治安问题多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治理;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对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工作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 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按照法定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各自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公安机关应加强侦查破案工作;及时查处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加强对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特种行业、重点地区、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检查、指导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基层治保、群防群治工作,严密治安防范网络,严格治安管理措施;加强对被依法判

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的执行、监督与考察。

人民检察院应通过依法行使检察职能,加强法律监督,提出检察建议,做好对免诉人员的回访考核,检察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措施的实施情况。

人民法院应做好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及时处理行政、民事、经济案件,防止矛盾激化。

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对违法犯罪人员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提高改造和教养的质量,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

第十一条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需要设立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兼职人员,明确责任,搞好行政管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负责制;

(二)结合自身业务,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预防重大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发生,减少违法犯罪,承担各自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中的责任;

(三)完善法制宣传教育体系,向公民进行道德、纪律、法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加强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帮教工作;

(四)制定落实各种形式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及时调解民事纠纷,防止和减少重大案件发生,开展群众性巡逻活动,确保要害部位的安全;

(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发生在本单位的案件,监督考察在本单位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做好按规定应回本单位安置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参加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治安保卫、调解组织、疏导和调解民间纠纷;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三)加强法制教育,开展治安联防,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四)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对本辖区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

(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对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察。

第十三条 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部门应建立军、警、民治安联防体系,开展巡逻守卫、护厂护院、维护秩序等治安防范工作,增强社会防范和控制能力。

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组织民兵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十四条 公民必须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检举揭发和制止,并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不得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对维护社会治安,保卫、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烈士称号,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进行抚恤;不够烈士条件的,比照因公牺牲者的规定,对其家

属予以抚恤或照顾。

第十六条 公民因维护社会治安,保卫、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负伤、致残的,由负伤致残人员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医疗、劳动和生活。其医疗、误工、生活补助等项费用,由犯罪分子承担。

第十七条 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负伤的公民,各医疗单位必须及时进行抢救、治疗。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对公民依法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应予保护,对进行报复的犯罪分子,应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 省、市(地)、县(市、区)可以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公民。基金来源由同级财政拨付,还可以接受单位、组织或个人的捐赠。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记功、晋级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功的;

(三)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四)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或帮教、安置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成绩突出的;

(五)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避免重大案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本辖区、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发生重大特大案件、恶性事故的;

(二)对公安、司法机关提出存在的治安隐患和管理工作中的疏漏不及时治理,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故意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因防范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对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负伤的公民,医疗单位有条件抢救治疗而故意推诿拖延影响治疗的,由其主管部门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单位受到通报批评或单位负责人受到行政处分的,该单位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受通报批评的单位负责人和受行政处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晋级或提职。

第二十四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外,由批准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6: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大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遵循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做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稳定。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具体组织协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调解、疏导各类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预防违法犯罪;

(三)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加强对易发生社会治安问题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公共场所、要害部位、危险物品的监督和管理;

(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范机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六)加强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管理,提高改造和教育质量。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和促进就业工作。

第二章 综合治理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对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四)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后进;

(五)办理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工作部署;

(二)制定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检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

(三)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解各类纠纷;

(四)组织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军民、警民联防活动;

(五)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配备的专职、兼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调解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公民学法、用法、守法;

(三)参加本地区社会治安联防活动;

(四)组织实施社会治安责任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和防范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五)协助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监督、考察被依法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的犯罪人员;

(六)做好本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免予刑事处罚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七)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二)进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提高群众自防、自治能力;

(三)加强治安保卫组织的领导,组织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调解民事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四)教育群众维护国家重点工程、军事设施、交通设施和厂矿企业的安全,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财产不受侵犯;

(五)协助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监督、考察被依法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的犯罪人员;

(六)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免予刑事处罚、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七)及时报告社会治安情况,反映村民、居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八)组织村民、居民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各种案件、做好辖区内常住和社会闲散人员及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九)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出易于执行的措施,建立严格的检查考核和评比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 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结合自身业务,明确本部门的职责,切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适时开展集中打击和专项治理。加强治安管理和基层治安基础工作,指导、检查、监督本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责任制的实施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审判、检察工作,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免予刑事处罚人员的教育考察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监管改造、劳动教养和公证、律师、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组织民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十六条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工作,严禁制作、播放、演出、出版、出售淫秽或者其它有害的读物和音像制品等。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录像点、电子游艺厅、图书市场、网吧等文化市场和出版物的管理。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把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列入教学内容,教育学生遵纪守法。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税务部门应当加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管理和税收管理,查处无证经营、欺行霸市、制售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和偷税漏税行为。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法规,维护车站、码头、机场和铁路、公路的运输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破坏交通安全、哄抢盗窃运输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待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劳动就业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促进就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第二十二条 城建部门应当将公共场所、城镇居民楼院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派出机构的办公场所纳入城市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人民团体和青少年组织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和家庭密切配合,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做好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家长应当教育子女遵纪守法,不得隐瞒、包庇、纵容子女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揭发和制止。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执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社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或者显著好转的;

(二)对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的预防、侦破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对破获重大案件有功的;

(四)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促进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就业成绩突出的;

(五)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社会效果显著的;

(六)其他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致残、牺牲的,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依照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损失或者严重侵害的;

(二)疏于防范和管理,连续发生案件,又不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的;

(三)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对公民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者奖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相关文章:

1.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6.《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的说明

7.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全文

8.版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9.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

10.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下载word文档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评级1星 评级2星 评级3星 评级4星 评级5星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