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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权公证书

2023-06-02 08:04:5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德拉科马尔福”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遗产继承权公证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遗产继承权公证书,欢迎参阅。

遗产继承权公证书

篇1:遗产继承权公证书

申请人:胡炜军,男,一九xx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xx省xx县大像山镇东关任家庄3号,身份证号码:62052xx97501170016。

被继承人:柳爱萍,女,一九xx年三月二十二日出生,生前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205231xx203220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胡炜军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Oxx年四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死亡证明、遗产存单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柳爱萍于二Oxx年七月二十三日在xxxx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胡炜军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存入中国工商银行xxxx支行东林街储蓄所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遗产。

三、被继承人柳爱萍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的配偶胡炜军;被继承人的长子胡凯旋;被继承人的次子胡凯龙;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被继承人的母亲高心女。

五、现申请人胡炜军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的遗产存款,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配偶胡炜军、长子胡凯旋、次子胡凯龙、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存款由胡炜军、胡凯旋、胡凯龙共同继承。

xx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xx年四月十二日

篇2:遗产继承权公证书

(xxxx)焦顺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xx,男,xxxx年月xx日出生,现住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被继承人:xx,男,xxxx年月xx日出生,生前住xxxxxxxxx。

公证事项:财产继承公证

申请人xx因继承被继承人xx的遗产,于xxxx年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xx于xxxx年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xx死亡时在xxxxxx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焦房权证字第xxxxxxxx号,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xxxx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xx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xx的妻子xx已于xxxx年死亡,二人是原配夫 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xx和女儿xx。xx自xx死亡后未再婚。xx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xx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xx的遗产,xx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xx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xx的上述个人财产为xx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xx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xx的父亲、母亲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现其女儿xx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xx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xx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

公证员xxxx年月xx日

篇3: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______)___字第___号

继承人: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被继承人:_____,女,生前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查_____于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在_____(地名)死亡,死亡后在_____(地名)留有遗产。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根据遗嘱,死者_____的遗产应由_____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市)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签名章或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4:遗产继承权转让协议书

遗产继承权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利。

转让方(下称甲方): 受让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产转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事项

甲方自愿放弃房屋继承权,即丧失房屋所有权,而将房屋的所有全归乙方所有,该房产为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房。

注:结构:_________户型:_________楼层:_________面积:_________

二、支付款项

乙方为此支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作为补偿,其后甲方不得就房屋所有权问题再次向乙方提出异议,双方立此为证。乙方于20____年__月__日支付全部款项。

三、其他

1、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正本壹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由合同各方在_________ 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签署。

转让方(签字按手印):_________受让方(签字按手印):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5:房子办遗产公证书

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

继承人: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被继承人: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查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地名)死亡,死亡后在__________(地名)留有遗产房屋_____间,死者生前立有遗嘱。

某市__________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6:人去世后遗产公证书

人去世后遗产公证书

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

被继承人:____________

继承人:____________

继承人:____________

经查明,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地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____________。死者生前无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7:女儿有遗产的继承权吗

女儿有遗产的继承权吗

法律咨询:

请问嫁出去的女儿不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么

律师解答:

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嫁出去的女儿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而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相关法律知识: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

1.法定继承人

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篇8:“常回家看看”受法律保护/房产继承权公证书是否存在有效期

“常回家看看”受法律保护

文/吴晨旭

原文: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出自《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

解读:

赡养包括经济赡养与精神赡养。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尊重被赡养人的人格和关心其意愿,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使其愉悦、开心,以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

案例:

曾经,精神赡养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备受争议。直至6月,江苏省海安县86岁杨老太的一纸判决,才使这一争论尘埃落定。

杨老太一直与儿子一起生活。8月,老人和儿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儿子一气之下搬了出去。之后,行动不便的老人曾请求儿子看在其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份儿上搬回来居住,可是儿子、儿媳不为所动。于是,老人将60岁的儿子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儿子每月支付900元生活费,每周探视5次,每次陪护4小时以上。

206月,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有退休金,其日常生活足以得到保障,无须他人提供经济帮助。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同时认为,赡养父母不能仅被理解为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本案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定期探视符合人伦,亦于法有据,判定被告每周不少于两次探望原告,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1小时。

篇9:“常回家看看”受法律保护/房产继承权公证书是否存在有效期

文/亓红

近日,总有读者咨询房产继承公证书的有效期问题。老人一般都会问,因为家里面的各种原因,如果办完继承权公证书后,先不打算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继承更名的相关手续,那么这个房产继承权公证书是否会过期?

笔者在哈尔滨市公证处了解到:房产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对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从法律上讲,继承权公证书是一直有效的,不存在期限问题。不过,根据房产部门的规定,如果房主死亡,房产部门办理房产继承更名时候,一般会需要房主的全部继承人到哈尔滨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由继承人持继承权公证书到房产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如果当事人办理完房产继承权公证书后,不打算立即更名,也是可以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办理完继承权公证书后,就必须及时到房产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当事人对于房产继承权公证书的有效期方面的担忧或者顾虑大可放心。但另一种情况除外,如因该房产继承发生诉讼,则有诉讼时效。

在此,哈尔滨市公证处负责人提醒老人:继承人办理完房产继承权公证书只是证明房产继承权的归属,该房产的所有权尚没有发生实质转移,当事人需要通过办理房产继承更名过户手续后才发生法定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此时,继承人是不可以持该公证书就自由出售尚未更名的房产的。也就是说,房产继承公证书与房产证各有各的作用,公证书不能代替房证。

篇10:各类公证书

【继承权公证书样本】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出生公证书样本】

(××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户籍管理机关××年×月×日档案记载(或××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父亲是,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收养公证书样本】

()字第号

于×年××月××日被收养。养父是,养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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