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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辅导:民事法律行为

2023-03-17 08:35:3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幼稚的小孩”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法律硕士考研辅导:民事法律行为,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后的法律硕士考研辅导:民事法律行为,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律硕士考研辅导:民事法律行为

篇1:法律硕士考研辅导: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硕士考研辅导: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按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分类,在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两大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具体包括: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约定某种客观情况作为所附条件或所附期限而影响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约定条件的叫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而约定期限的即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称为“无效民事行为”;(2)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称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下面结合一些历年真题来分析一下:

真题:

54.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是(ABD)

A授权行为B行使撤消权的行为C买卖行为D行使法定抵消权的行为

[分析]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故本题答案为ABD.

真题:

33.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

A自动解除B自始无效C继续有效D不生效

[分析]《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解除条件成就时失效,则解除条件不成就的,继续有效。故本题答案为C.

46.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口头遗嘱属于(A)

A要式民事法律行为B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C要物民事法律行为D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分析]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故本题答案为A.

52.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协议约定:如果甲之子在一年内出国,则甲将房租给乙居住。这一民事法律行为(BCD)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D.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析]一般地,双方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合同成立。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因此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该民事法律行为附生效条件(甲之子出国),并附生效期限(一年内)。在生效条件成就和生效期限到达前,该行为自然不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CD.

56.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条件的法律特点。

[分析](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条件的法律特点:

①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②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③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④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具有合法性。

真题:

41、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其所订立的遗嘱(D)

A无效B有效C部分有效D效力待定

[分析]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认可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主要有:(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其行为效力有待其法定代理人确认。(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3)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故本题答案为D.

56、赠与行为是(BC)

A单方法律行为B双方法律行为C单务法律行为D双务法律行为

[分析]赠与行为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在实际生活中,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赠与行为符合双方法律行为和单务法律行为的特征,故本题答案为BC.

真题:

60.下列行为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D)

A授权行为B遗嘱行为C撤销行为D买卖行为

[分析]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一对范畴。其区分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前者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后者是只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D项买卖行为是卖方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协议,即是协议,必然有双方的意思表示,只有买卖行为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故本题答案为D.

80.(法条分析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分析](1)该条是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在生产或生活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但其所附条件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即所附条件必须具有未来性、意定性、或然性、合法性以及特定的目的性。

(5)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篇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李冬梅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私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体作出的行为,与政府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国家行为、法院依审判权作出的裁判行为相区别。国家行为、裁判行为也可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例如征用,判决赔偿等。所以,私行为之私是与公行为之公相对应而言的,与所有制上的私有公有毫不搭界。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依意思作出的变动民事关系的行为,而不是利用公权力作出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所谓合法,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效果“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主义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当事人意思将成为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若不对意思表示有所要求,那么违法的意思也将发生预期效果,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故意思表示必须合法,这也是法律对当事人个人行为的干预,说明自由是有边界的,任何人的行为不得以损害他人的权利或破坏公共秩序为代价。()这也是法律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违法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如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履行合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也能够引起法律效果,但那不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果,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效果。例如侵权发生赔偿,并不是侵权人本意,是法律规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表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想要实现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对外表示。例如打算购买电脑,想要乘飞机去外地办事,这是内心意思,而实际去买电脑、购飞机票,就是意思表示。生活中的买卖、租赁、加工承揽、运送等丰富多彩的交易行为,都含有意思表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意思表示这一要素。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这个特征,使得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追求民事法律效果的合法行为区别开来。例如朋友之间一起看电影、旅游、踢足球,那仅仅是娱乐,并不追求什么权利义务,从而不属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与非表示行为区别开来。所谓非表示行为,是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民事行为。当然,在该行为中,可能含有引起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意思表示,也可能不含有这样的意思表示,然而作为法律要件,却不要求具备意思表示。例如捕鱼、文学创作,不管行为人有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者着作权的意思,民法规范直接规定了权利的发生。简而言之,非表示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只要有行为就足够了,而民事法律行为却不然,不具备意思表示,就不称其为民事法律行为。

(四)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它主张人们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主,自己负责。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规定于它的要素即意思表示当中。只要意思表示中所要实现的效果是合法的,法律就听任其依照内容发生法律效果,设定权利,负担义务,或使权利义务变更、终止。例如,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于合同约定,委托代理权产生于授权行为中的意思,遗嘱继承权,产生于遗嘱的内容,如此等等。

作者:李冬梅

篇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李冬梅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私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体作出的行为,与政府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国家行为、法院依审判权作出的裁判行为相区别。国家行为、裁判行为也可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例如征用,判决赔偿等。所以,私行为之私是与公行为之公相对应而言的,与所有制上的私有公有毫不搭界。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依意思作出的变动民事关系的行为,而不是利用公权力作出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所谓合法,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效果“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主义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当事人意思将成为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若不对意思表示有所要求,那么违法的意思也将发生预期效果,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故意思表示必须合法,这也是法律对当事人个人行为的干预,说明自由是有边界的,任何人的行为不得以损害他人的权利或破坏公共秩序为代价。这也是法律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违法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如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履行合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也能够引起法律效果,但那不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果,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效果。例如侵权发生赔偿,并不是侵权人本意,是法律规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表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想要实现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对外表示。例如打算购买电脑,想要乘飞机去外地办事,这是内心意思,而实际去买电脑、购飞机票,就是意思表示。生活中的买卖、租赁、加工承揽、运送等丰富多彩的交易行为,都含有意思表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意思表示这一要素。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这个特征,使得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追求民事法律效果的合法行为区别开来。例如朋友之间一起看电影、旅游、踢足球,那仅仅是娱乐,并不追求什么权利义务,从而不属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与非表示行为区别开来。()所谓非表示行为,是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民事行为。当然,在该行为中,可能含有引起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意思表示,也可能不含有这样的意思表示,然而作为法律要件,却不要求具备意思表示。例如捕鱼、文学创作,不管行为人有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者着作权的意思,民法规范直接规定了权利的发生。简而言之,非表示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只要有行为就足够了,而民事法律行为却不然,不具备意思表示,就不称其为民事法律行为。

(四)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它主张人们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主,自己负责。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规定于它的要素即意思表示当中。只要意思表示中所要实现的效果是合法的,法律就听任其依照内容发生法律效果,设定权利,负担义务,或使权利义务变更、终止。例如,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于合同约定,委托代理权产生于授权行为中的意思,遗嘱继承权,产生于遗嘱的内容,如此等等。

篇4:法律硕士考研辅导:知识产权案例解析

法律硕士考研辅导:知识产权案例解析

下面来看一个例题:

[选择]赵华与王红学习了《知识产权法》后,在一期讨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赵华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水平和保护力度都与国际接轨,满足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要求,王红认为,中国加入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但世贸组织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要求更为全面和严格,她们两人将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条约所要求的一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列在纸上,请问她们列举的哪些原则是正确的?(ABCD)

A.国民待遇原则B.透明度原则C.独立保护原则D.优先权原则

[分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主要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及优先权原则。

真题:

45.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A)

A.十年B.十年C.二十五年D.五十年

[分析]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是,均自申请日之日起计算,故本题答案是A项。

46.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文字作品著作权产生的时间为(B)

A.作品创作时B.作品完成时

C.作品发表时D.作品出版时

[分析]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何时产生取决于作品的完成,而不是作品的发表或出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法未对作品类型加以区别,因此,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适用于所有作品。故本题答案是B项。

注意:本题容易混淆之处在于作品“完成时”和作品“发表时”。作品的完成是指特定思想一定用一定方式表达出来即可。在文字作品中,哪怕是初稿也是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取得的自动性主要是指作品完成即取得。发表是指向社会公众以一定方式公开。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影视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是从首次发表之日开始计算。

真题:

38.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发明创造中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是(D)

A.饮料的配方B.转基因大豆的生产方法

C.疾病治疗仪的制造方法D.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力法

[分析]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故本题答案是D项。

39.甲创作一小说已发表;乙经甲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也已发表;丙表演该戏剧并由丁音像公司制作成录像制品出售,丁应(D)

A.只向甲付酬B.只向乙付酬C.只向丙付酬D.向甲、乙、丙付酬

[分析]在本案,甲是原作品著作权人,乙是改编作品著作权人,丙是表演者,丁是录音制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第2款,由于丁使用乙编成的.戏剧剧本,因此必须向乙和甲支付报酬;根据第40条规定,丙表演,因此丁也应对其支付报酬。故本题答案是D项。

真题:

34.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智力创作成果中不属于作品的是(B)

A.讲稿B.魔术C.地图D.杂技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其构成要件如下:(1)属于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科学领域中的智力成果;(2)具有独创性。其含义有二:一是作品系独立完成;二是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属于作者的智力劳动创作结果;(3)可复制性。魔术不具有有形复制性,不属于作品。故本题答案是B项。

46、某公司生产了一种饮料,其注册商标是乐哈哈。该公司又将哈哈乐、乐乐哈作为该饮料公司的商标予以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哈哈乐、乐乐哈为(B)

A、证明商标B、联合商标C、防御商标D、集体商标

[分析]《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一组近似的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个商标。根据上述定义可知本题答案应该选B项。

真题:

72.我国的商标注册实行(BCD)原则

A.使用在先B、申请在先C、申请单一性D、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

[分析]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所有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由其自由决定是否申请注册,法律不作强制规定,但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对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注册实行以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D项)。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说,对于这种情况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B项),即谁先提出申请,谁就有可能获得商标权。但如果同一天提出申请,商标局则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这种使用在先(A项)并不是商标注册的原则,只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判断。就商标和其使用商品的关系看,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就一类商品提出一个商标申请。如果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就是商标注册的单一性原则(C项)。

78.比较下列概念: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

[分析]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两者的区别在于:(1)职务发明属于专利权的客体;职务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客体。(2)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归作者享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才归单位享有。

篇5:法律硕士考研辅导:继承法案例解析

法律硕士考研辅导:继承法案例解析

继承法是法硕考试中一个比较重要的考点,该部分内容比较琐碎,容易出案例题,因此本期法硕专题就和大家讨论几个这方面的案例,希望我的讲解有助于大家理清思路。

案例一:

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

解析:

首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

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

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

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辛继承。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

本案题干很简单,但其中的当事人关系比较乱,尤其要注意在丙丁死后发生一次继承,而甲继承了遗产后,其继承部分又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做这样的案例题,建议考生可以在草稿上画一下几个当事人的关系。比如:

丙丁…………甲辛(丙丁的继承人是甲辛)

甲……………辛(甲的继承人是辛)

乙……………戊(乙的继承人是戊)

画出人物关系图,可以方便我们做题,还可避免遗漏要点。

就本案可以延伸讨论:如果甲没有兄弟辛,问如何继承?

解析:

由前面分析可知,丙丁先死亡,其财产由甲继承,即甲继承20万元遗产。甲乙是否仍然同时死亡呢?不是。因为,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甲和乙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由于甲没有继承人,而乙有继承人戊,故推定甲先死亡。

此时,甲的继承人是乙,甲继承丙丁的20万元作为甲自己的遗产由乙继承,则乙有财产30万元(继承甲20万,原来共有10万元)。

乙的继承人是戊,戊继承30万。

案例二:

某甲有两子甲文和甲武,甲文有一子甲小文。某甲在公证遗嘱中表示所有遗产由甲文继承。甲文得知后自书遗嘱:自己所有财产留给甲小文,所有从父亲处继承的遗产归弟弟甲武所有。某甲得知后十分感动,在甲文遗嘱下加注“按甲文意思办,但要留给甲小文10万”。

甲文不久去世,某甲也悲伤离世。

问:如何继承?

解析:

本案存在代位继承问题。甲文先于某甲死亡,甲文应继承部分由甲小文继承。某甲修改甲文遗嘱的行为无效,不用考虑。

但我们容易忽略的是当甲文死亡后,某甲的公证遗嘱就失效了。因为,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的子女不得依遗嘱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甲文的遗嘱不能处分其未得的父亲的财产,所以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因此,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某甲的遗产由甲小文和甲武继承。

下面再看几道真题:

50、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不必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是

A自书遗嘱B口头遗嘱C代书遗嘱D录音遗嘱

答案:A

37、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

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B.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

D.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

解析: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据此,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不可以采默示方式,如果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受遗赠,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因此,选项C应选。

54、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

A.林木B.文物C.著作权D.宅基地使用权

解析:

《继承法》第3条规定,选项A、B正确。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选项C不应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因私有房屋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据此,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私有房屋所有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成为遗产的范围。私有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发生转移的,其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74.下列各项中属于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的是。

A.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B.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

C.继承的主体不同D.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数额不同

解析:

本题需要清楚: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两者均适用。当然,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继承主体就不会相同。选ABC.

篇6:法律硕士考研辅导:刑法学部分之共同犯罪

法律硕士考研辅导:刑法学部分之共同犯罪

这一期我们来谈谈法硕刑法学考试中共同犯罪的问题。我国刑法学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作用为主、兼顾行为分工的标准,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在构成共同犯罪的基础上,又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又有所不同。综观历年考题,共同犯罪是一个常考考点。

下面结合一个辨析题来分析一下:

[辨析]请对“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第28题)

[分析](1)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2)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主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虽然产生了犯罪决意而没有实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人教唆的犯罪,则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教唆犯也就没有主犯与从犯之分。

(4)如果被教唆的人听从教唆,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根据个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实际作用分别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应按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理。

下面分析历年真题:

真题:

23.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D)

A、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

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分析]考查点是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本案中,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因此是复杂共同犯罪,A正确;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属于分则特别规定的共同犯罪形式,B正确;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本案中,甲教唆乙,甲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乙、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所以D正确。

真题:

28.请对“凡教唆他人犯罪的一律以共犯论处”进行辨论。

[分析](1)这种说法不正确,教唆他人犯罪的可能与被教唆人构成共犯,也可能单独构成犯罪。未必都以共犯论处。

(2)教唆未遂的,即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被教唆人不成立犯罪,教唆人单独构成犯罪。

(3)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即教唆人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精神病人实施犯罪或唆使不知情人实施犯罪的场合,实际是把他人当作犯罪工具利用,教唆人与被利用人不构成共犯。

(4)在分则已将某种教唆行为特别规定为独立犯罪的场合,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以共犯论处,而是分别定罪处罚,如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情形。

20真题:

21、甲唆使乙杀丙,乙将丙杀死。甲和乙属于(BD)

A、必要共犯B、任意共犯C、简单共犯D、复杂共犯

[分析]考查点是共同犯罪的形式。任意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当数人共同犯该种罪行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B正确;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本案中,存在着教唆犯、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因此是复杂共同犯罪,D正确。

26、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原则。

[分析]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然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真题:

14、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ABC)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分析]考查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所以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的,不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以及故意内容不同,都不成立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的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成立共同犯罪,故A、B、C正确。

篇7:法律硕士考研辅导:故意犯罪停止形态解析

法律硕士考研辅导:故意犯罪停止形态解析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法硕考试中一个比较重要的考点,往往与分则的具体案例相结合让考生分析,而且考察方式非常灵活。本期法硕专题就着重谈一下该考点的复习和解题方法。

我们先抽象地分析一个犯罪行为:

(1)首先,行为人要先产生犯罪意图,再有犯意流露的行为,此时尚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这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此时已经可以构成犯罪了。

如果在此时行为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使该犯罪行为停止下来而不再发展,则是犯罪预备;

此处要特别注意:犯罪预备和犯罪的预备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预备行为是指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是一种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时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使犯罪停止下来的一种情况。

(3)如果该预备行为未受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干扰,行为人着手实行了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使得犯罪行为停止下来,则是犯罪未遂;

(4)如果行为人未受干扰,继续实行犯罪直至具备了某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则是犯罪既遂,此时仍属于犯罪的停止形态,但它是因为完成了犯罪才停止下来;

(5)如果在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使得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则是犯罪中止。

下面,我们结合具体案例来进一步理解该考点。

2006年刑法真题:

22.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盗走铁路上钢轨10米,因铁路巡道员发现钢轨被盗,采取紧急措施,才避免了火车颠覆事故的发生。对甲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适用法律。

B.乙为一15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后,因勒索财物未成而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C.丙是某国有仓库保管员,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其保管的物资价值2万元。后听说单位要来盘点物资,担心事发,遂将所盗物资送回仓库,丙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D.丁设立一家公司,专门用于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对此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

解析:

A.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危险犯,即只要该行为足以危害社会,就构成既遂。因此,虽然该破坏行为被人发现并且进行了补救,使得其犯罪目的并未得逞,仍然属于既遂。

B.15周岁未成年人绑架他人并不构成绑架罪,但因其实施了杀人行为,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C.丙利用职务便利盗窃所保管物资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其后来的返还行为并不能改变其贪污罪既遂的构成,但该情节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D.此题可能会被误以为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必须是为了单位利益而为的犯罪行为,如果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结果是为了个人利益,则不是单位犯罪。本题丁成立单位的目的即为了犯罪,结果也是为了其个人利益,故实际是个人犯罪。

25.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

B.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处于犯罪过程中

C.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D.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解析:

对于C,某些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可能成立中止。比如,故意杀人后及时救助,使得被害人脱险,可以成立中止。由此解释可以看出B也错了。本题选AD.

2005年真题:

7.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

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

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

解析:

ACD都犯罪的预备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可以认为构成犯罪;B属于犯意流露,不构成犯罪。

8.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没有犯罪行为

解析:

此题是典型的犯罪预备,甲前往乙的住所是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有警车甲感到无法下手而没有实行犯罪。警车的存在属于甲意志以外的因素,该因素使得其不得不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计划,故构成犯罪预备。本题不是犯罪未遂,因为甲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004真题:

5、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A.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

B.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C.只有在造成法定损害结果时才处罚过失行为

D.未完成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解析:

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不是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关键区别。有的犯罪即使没有实现罪犯的预期目的,也可以构成既遂。比如放火罪中行为人想放火烧毁房屋,但因为被人及时发现并扑灭,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预期目的就没有实现,但仍然是既遂,因为其放火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2003真题:

13、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停止犯罪的情况是()。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

解析:

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而不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犯罪停止的,所以应当排除B项。犯罪既遂是由于犯罪已经完成而停止不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犯罪停止,故应当排除D项。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犯罪停止,所以应当选A、C项。

28、下列行为中,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的是()。

A.提刀在剧院里寻找仇人B.为盗窃财物而进行实地考察

C.守候在被害人必经之处意图杀害D.将毒药投放被害人饭碗中

解析:

A、B、C项都是没有实行各自实行行为,即没有实行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所以都属于犯罪预备。而D项中将毒药投放到被害人的碗中,是实施了投毒罪的实行行为,故应当排除D项。

对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这个考点,本期就先分析到这里,大家对该部分有什么问题或意见可以到考研教育网法硕论坛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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