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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知识解答

2023-02-09 08:33:1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requiem”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知识解答,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知识解答,欢迎阅读与借鉴!

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知识解答

篇1: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知识解答

1、陕西省人民政府多少号令签署并公布施行该办法?

答: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签署第184号。

2、本办法施行时间?

答: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3、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意义?

答: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对于科学、规范、系统地推动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提高我国城乡现代化建设水平,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4、什么是无障碍环境建设?

答:《办法》第二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公共场所、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5、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第三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基本需求相协调,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6、谁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7、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哪些方面的意见?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区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实施的职责是什么?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区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实施监督。

9、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任务是什么?

答:《办法》第五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下面是办法全文

篇2: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知识解答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公共场所、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基本需求相协调,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区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引领社会信息化无障碍发展,推进信息化无障碍技术应用与示范,指导、监督信息服务无障碍平台建设,促进信息无障碍服务。

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推动电视台开办聋人手语新闻或者残疾人专题栏目、广播电台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新闻媒体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指导、监督供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使用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妇女联合会应当定期收集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和监督;做好残疾人、老年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和老年人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无障碍建设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公众无障碍意识,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学习无障碍环境建设知识、开展相关技能培训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向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的',可以向相关单位投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八条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九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

乡村建设和发展应当考虑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具体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并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下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可以告知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残疾人、老年人代表试用,听取其意见: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服务场所;

(二)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旅游等公共场所;

(三)金融、邮政、电信等营业场所;

(四)大型商场、餐饮、住宿等商业服务场所;

(五)供养、托养机构等与残疾人、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时,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残疾人和老年人组织的对外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五)大型居住区周边配套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根据其实际需要对住房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在不影响安全和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其进行改造,物业服务者应当为其改造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环境知识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在为听力、视力、言语残疾人办理相关事务时,应当提供便于沟通的服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提供盲文、手语翻译。

举办有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时,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字幕或者手语服务。

第十五条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十六条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旅游景区应当设置无障碍通道,有条件的还应当指派工作人员为残疾人、老年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人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的无障碍设施应当适合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使用。

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的人行道红绿灯应当加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公共汽车应当提供语音报站服务,逐步实现字幕报站服务和无障碍乘坐。公共汽车停靠站(点)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逐步设置供候车的视力残疾人识别车辆、线路的提醒装置。

城市人民政府配置出租汽车资源时,应当根据当地情况给予适量的无障碍出租汽车指标,并予以优惠。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应当设立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并设置显著标识。

下列场所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轨道、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运输枢纽;

(三)医疗卫生、教育、文化、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四)居民小区地面。

第十九条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专用标志或者残疾人证,方便管理人员核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车辆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第二十条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通行不受城市人民政府机动车辆尾号限行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视力残疾人可以携带采取防护措施的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二条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无障碍标识应当规范、清晰、明显。

第二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设置护栏和残疾人易识别的警示标志,同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改建、扩建道路不得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第二十六条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享有无障碍信息交流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积极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相关信息制作成盲文、大字体印刷或者有声读物,供视力残疾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应当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适合其生理特点的便利或者帮助,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或者大字体印刷版的试卷、电子试卷,必要时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1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新闻和残疾人专题节目时,同时加配字幕。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第三十条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老年人组织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设立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为视力残疾人阅读书籍、使用互联网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的建设,使其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方便听力和言语残疾人报警、呼救。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选举的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并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或协助。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5月1日起施行。

篇3:《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包括,物质环境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和社区服务无障碍等方面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内容,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时,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龄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交流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出版、旅游、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 残疾人组织、老龄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无障碍辅助设备、专用产品、交通工具、信息交流技术及产品的研制、开发和应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普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知识,提高公民无障碍环境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村庄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同步实施。乡镇、村庄的道路、住宅、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等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并与周边建筑物、道路的无障碍设施衔接配套。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时,对未按照国家无障碍设计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残疾人组织参加,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对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财政补贴、慈善募捐等措施,推进已建成设施设备的无障碍改造。

第十六条 公共汽车应当提供语音报站服务,逐步实现字幕报站服务和无障碍乘坐。公共汽车停靠站(点)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逐步设置供候车的视力残疾人识别车辆、线路的提醒装置。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引导出租车经营企业投入一定数量可供肢体残疾人乘坐的无障碍出租车。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并免收存放费用。

第十八条 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第十九条 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之间有管理维护责任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损毁无障碍设施或者随意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期间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引导和鼓励有关部门、科研单位、企业及个人开展无障碍信息交流的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以及与残疾人、老年人相关的信息,应当提供语音、文字、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应当逐步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获取信息。

残疾人组织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加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提供便利。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试卷、大字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以无障碍模式制作出版文化产品。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第二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应当加配字幕,每周至少播放一次配备手语的新闻节目。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新闻和残疾人专题节目时应逐步加配字幕。

第二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乡镇、村庄、社区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室)应当逐步配备方便视力残疾人阅览的读物、资料。

公共图书馆进行图书数字化建设,应当利用无障碍技术手段,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获取信息。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与视力、智力残疾人生命、财产安全等密切相关的日常用品信息等提示技术的研制、开发和应用,方便视力、智力残疾人能够清晰识别产品安全提示。

第四章 无障碍社区服务

第二十九条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具备图文信息报警、呼叫功能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的建设,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适当补助。

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根据其实际需要对住房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在不影响安全和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其进行改造,物业服务者应当为其改造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选举的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并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或协助。

第三十三条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应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制定实施残疾人应急避难预案,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设计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无障碍设施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的。

第三十六条 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未按计划进行无障碍改造或者未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未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及时维护,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损坏无障碍设施、标志,并影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由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公共图书馆未设立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未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

篇4:《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知识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知识

一、无障碍设施建设

在新建方面,对城市和乡村做了一个区分,一般的城镇的新建和改扩建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资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乡、村庄的建设,逐步达到无障碍建设工程建设标准。

二、无障碍设施改造

明确改造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具体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还要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明确四类改造重点。一是特殊教育、康复和社会福利等机构,比如安徽省特殊中专学校,当然这是属于新建的,假如这是一个老学校的话肯定是需要改造的重要内容。二是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政府职责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老年人也好、残疾人也好,都需要这种公共服务的便利,只有进得去,才能更好享受公共服务。所以我们把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作为一个改造的重点,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都有这个义务,如行政审批大厅等场所。三是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公共服务场所,比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场所、医院诊所等都要进行无障碍设施的重点改造。四是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这都与残疾人出行、参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都需要重点改造。

推动公共交通工具达到无障碍设施要求。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目前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设施的水平进度是很不一样的,机场、航空公司做得相对较好,在列车方面铁道部对车辆的无障碍改造也都有一些要求,相当多的城市轨道交通开始考虑了无障碍电梯等设施,城市的公共汽车方面,相对差一些,总的说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改造还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也需要一些成本,但我们又不能因为改造有困难就把事情无限期拖下去,因此在条例里面我们又写了一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这段话,使规定落到实处。

强化对无障碍设施的保护和维修。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对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如果你没有做到这一点的话,我们在法律责任里面有相应条款,首先有关部门要进行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话由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进行赔偿。这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这部分还有两个重要内容,一是规定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二是视力残疾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地无障碍服务,对残疾人来说这很重要,也很迫切,充分体现了对残疾人权益的维护。

三、关于无障碍信息交流

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的政务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三是国家举办的升学、职业资格、任期考试,要给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

四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至少播放一次配备手语的新闻节目。这对于保障聋人的权益尤其重要。

五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读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去广西和江苏调研发现省一级做到了,市一级没有全做到。这里还有信息量、更新的问题,以后市一级都要做。

六是残疾人组织的网站达到无障碍网站的设计标准,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七是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对从业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这里面的工作量很大,因为范围非常广,例如大型购物商场或者演剧院等都属于公共服务机构或者公共服务场所,这都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的培训。

八是关于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举办单位要提供字幕或手语服务。九是电信服务需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

四、关于无障碍社区服务

一是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要逐步完善无障碍的服务功能,这里面包括社区的坡道、道路、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机构应进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二是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逐步完善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报警、呼救。这对残疾人尤其重要,残疾人遇到这些潜在的危险时,如没有报警措施,将危及残疾人的安全甚至生命。

三是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这对于改善残疾人居住环境,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促进残疾人全面小康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大投入。

四是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这是保障视力残疾人政治权利的具体举措。

五、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项系统的综合工程

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市政建设、公共交通、信息交流、社区服务等诸多领域,是一项综合性、跨部门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一家能独立完成得了的事情,需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同时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分别是我国城乡建设、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与无障碍建设相关的主要部门还有民政、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文化、财政、发改、旅游、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只有各部门齐抓共管,无障碍环境建设才能全面推进。因此,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地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十分必要。同时各级残联、老龄协会最了解残疾人、老年人的无障碍需求,多年来各级残疾人组织、老龄部门积极参与了无障碍建设并取得较好效果,因此各级残联、老龄部门在推进无障碍建设中应进一步切实发挥反映、呼吁、协调、配合、推动等作用。同时,无障碍建设不仅方便残疾人,而且惠及全社会公众。正如中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所说,“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彰显了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文关怀,无障碍环境建设惠及全社会,是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及全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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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障碍设施建设

在新建方面,对城市和乡村做了一个区分,一般的城镇的新建和改扩建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资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乡、村庄的建设,逐步达到无障碍建设工程建设标准。

二、无障碍设施改造

明确改造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具体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还要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明确四类改造重点。一是特殊教育、康复和社会福利等机构,比如中国盲文图书馆,当然这是属于新建的,假如这是一个老馆的话肯定是需要改造的重要内容。二是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政府职责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老年人也好、残疾人也好,都需要这种公共服务的便利,只有进得去,才能更好享受公共服务。所以我们把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作为一个改造的.重点,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都有这个义务,如行政审批大厅等场所。三是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公共服务场所,比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场所、医院诊所等都要进行无障碍设施的重点改造。四是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这都与残疾人出行、参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都需要重点改造。

推动公共交通工具达到无障碍设施要求。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目前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设施的水平进度是很不一样的,机场、航空公司做得相对较好,在列车方面铁道部对车辆的无障碍改造也都有一些要求,相当多的城市轨道交通开始考虑了无障碍电梯等设施,城市的公共汽车方面,相对差一些,总的说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改造还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也需要一些成本,但我们又不能因为改造有困难就把事情无限期拖下去,因此在条例里面我们又写了一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这段话,使规定落到实处。

强化对无障碍设施的保护和维修。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对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如果你没有做到这一点的话,我们在法律责任里面有相应条款,首先有关部门要进行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话由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进行赔偿。这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这部分还有两个重要内容,一是规定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二是视力残疾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地无障碍服务,对残疾人来说这很重要,也很迫切,充分体现了对残疾人权益的维护。

三、关于无障碍信息交流

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的政务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三是国家举办的升学、职业资格、任期考试,要给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

四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至少播放一次配备手语的新闻节目。这对于保障聋人的权益尤其重要。

五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读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去广西和江苏调研发现省一级做到了,市一级没有全做到。这里还有信息量、更新的问题,以后市一级都要做。

六是残疾人组织的网站达到无障碍网站的设计标准,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七是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对从业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这里面的工作量很大,因为范围非常广,例如大型购物商场或者演剧院等都属于公共服务机构或者公共服务场所,这都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的培训。

八是关于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举办单位要提供字幕或手语服务。

九是电信服务需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

篇5:《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全文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全文

6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 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一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第十四条 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

第十六条 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十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二十条 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 举办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字幕或者手语服务。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

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应当提供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产品。

第四章 无障碍社区服务

第二十七条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条 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8月1日起施行。

篇6:《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问答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问答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

无障碍环境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同时也为老年人等其他社会成员提供生活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无障碍环境均作了规定。近年来,通过举办残奥会、世博会等重大国际活动,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待加强,特别是无障碍设施改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二是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滞后;三是无障碍社区服务水平亟待提高。这些问题都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原则和工作体制是什么?

为了规范和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条例》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市政建设、公共交通、信息交流、社区服务等诸多领域,需要政府统一领导规划、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问:对于新建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条例》是如何要求的?

考虑到道路和建筑物建成后再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势必造成资源浪费,增加建设成本,《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鉴于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条例》规定: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问:对于已建成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例》是如何要求的?

已建成道路和建筑物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条例》将改造重点明确为: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同时,《条例》明确了改造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问:《条例》如何规范无障碍设施的保护和维修?

针对无障碍设施损毁得不到及时维修的问题,《条例》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对不履行保护或者维修职责的,《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对于无障碍信息交流,《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方便地获取、交流信息对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显得愈发重要。为了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二是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三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四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五是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问:对于无障碍社区服务,《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社区生活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密切相关,为了提高无障碍社区服务水平,《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三是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四是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篇7: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相协调,并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科技工贸和信息化、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 建立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工贸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民政、文体旅游、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和政策时,应当征求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意见。

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鼓励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技术和产品。

第九条 市、区政府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 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公共交通建设、信息交流建设、宣传教育等内容。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将实施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修改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方案。

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时,对未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审查通过,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市规划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项目,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无障碍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市残联参加,听取残疾人代表的试用意见;未达到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一)道路以及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

(二)学校、医院以及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文体娱乐场所;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

(四)旅游景点、公园、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

其他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告知残联,残联可以组织残疾人代表试用,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政府投资的道路、建筑物和住宅区等建设项目,不符合现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改造。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符合现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鼓励产权人按照现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改造。具体鼓励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已建成的住宅区未达到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标准的,残疾人可以根据出行需要,在不破坏建筑物本体功能且不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条件下,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对所居住住宅区的公共场所进行必要、合理的改造。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主要干道和主要商业区的人行道红绿灯应当加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第二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经无障碍设施产权人、管理者同意,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

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二十五条 改建、扩建道路或者开设路口不得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第四章 公共交通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适合各类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大型居住区和主要商业区的地铁站出入口,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

第二十七条 公共汽车和出租小汽车经营者应当配置一定数量供轮椅乘客使用的无障碍车辆。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无障碍车辆停靠的公交站台,应当建设符合标准的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八条 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应当设置发布公共信息的电子屏幕,并指派工作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引路、咨询服务或者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应当装置、使用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

公共汽车应当逐步设置供候车的视力残疾人识别车辆线路的提醒装置。

第三十条 残联可以根据残疾人康复需要,配置专门用于接送残疾人的无障碍康复巴士。

第三十一条 下列停车场应当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供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车辆使用,并在专用停车位处设置显著标识: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的停车场;

(二)六十五个停车位以上的公共停车场;

(三)大型商场、二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酒店的停车场。

前款规定的停车场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但未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设置。

第三十二条 使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专用标志或者残疾人证。管理人员有权核对驾驶或者乘坐人员的残疾人证。

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三十三条 视力残疾人可以按照规定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五章 信息交流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享有无障碍地获取政务信息和其他公共信息的权利。

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将下列重要的政务信息制作成盲文版或者有声版提供给市、区公共图书馆,供视力残疾人阅读:

(一)本级人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统计部门年度统计公报中的重要数据资料;

(四)与残疾人权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举办有听力残疾人参加的大型会议和活动时,应当配备手语翻译或者字幕。

第三十七条 电视台播出专题节目时,应当同时加配字幕或者手语翻译。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经营单位的互联网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按照无障碍的要求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人阅览室,为视力残疾人阅读书籍、使用互联网提供便利。

第四十条 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人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四十一条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考试组织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提供便利。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选举时,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并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单位,为听力、言语残疾人办理相关事务时,应当提供手语翻译或者其他便于沟通的服务。

第四十四条 大型旅游景点应当指派工作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引路、咨询服务或者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五条 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无障碍标识应当规范、清晰、明显。

第六章 宣传教育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每年12月3日为本市无障碍环境宣传日。

第四十七条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普及无障碍知识。

第四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时段或者版面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

第四十九条 残疾人组织应当定期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学习无障碍环境知识、开展相关技能培训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医院、商场、酒店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环境知识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

第五十一条 残联可以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情况组织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残联可以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对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依法办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十二条 残联、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有关团体可以聘请义务监督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监督。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投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残联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改正,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残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损坏、侵占市政道路、公园的无障碍设施,改变其用途或者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连续性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配置无障碍车辆、使用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设置发布公共信息的电子屏幕,未提供必要帮助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逾期一日处一百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占用人处五百元罚款;停车场管理单位对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行为未加制止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加配字幕或者手语翻译的,由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设立盲人阅览室的,由市文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罚款处罚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处罚办法,与本条例同时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无障碍环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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