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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品粮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2023-01-17 08:22:2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夜川幽又”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4篇重庆市商品粮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重庆市商品粮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您。

重庆市商品粮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篇1:重庆市商品粮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重庆市商品粮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制定了重庆市商品粮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重庆市商品粮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4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即重庆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重庆市商品粮油(粮油是指粮食和食用植物油、豆粕,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油”)竞价销售的相关工作。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在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进行的重庆市商品粮油竞价销售活动。

第二条 重庆市商品粮油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场外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参加交易的卖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粮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卖方具体负责粮油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交易的买方为自愿报名参与竞价的粮油经营企业。

第三条 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须向交易中心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网上交易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交易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取得网上交易资格,领取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已取得前述资格的买方企业必须按要求参加交易中心年审。

第五条 买卖双方须向交易中心预交履约保证金100元/吨(粮食)或500元/吨(油、豆粕)和交易保证金10元/吨(粮食)或50元/吨(油、豆粕),在竞价交易会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必须汇至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第六条 卖方在正式交易前5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供销售标的明细,标的内容包括品名、数量、存储库点、仓号、生产年限、质量等级以及近期的水分、杂质等指标,并同时提供与标的内容相符的、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质检报告1份、样品1公斤。

第七条 交易中心于交易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国家粮油交易中心交易公告栏和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 “重庆粮网”(www.grain.cq.cn)公告竞价销售信息,交易代表应及时到交易中心或登陆“重庆粮网”了解竞价销售有关事项和信息。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八条 交易地点: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重庆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 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二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交易。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应按时入场参加交易。参加场外网上竞价交易的用户按时登录171.8.119.8:7001/rtp场际交易系统,参加交易。

第十三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场。

第十四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竞价销售的商品粮油品种、数量、质量及要求以竞价销售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仓(罐)前汽车车板交货价,不含包装。汽车车板交货是指粮油出库到装车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由卖方负担,具体包括:粮油散装出库时,装车(装油罐车)、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等费用;包装出库时,灌包(装油桶)、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费用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发运方式由买卖双方协商,运杂费由买方据实结算,标准应与当地市场价格相符。包装运输,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承储库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可以临时调整。

第十九条 开市后,买方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5元(粮食)或20元(油、豆粕)的价位递增报价。

第二十条 在标的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一条 买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二条 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三条 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竞买方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标志该笔交易生效,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自交易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到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或传真签订《重庆市商品粮油竞价销售合同》。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竞价成交的,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0‰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全额退还。

第二十七条 竞价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买方或卖方的退款申请书,经交易中心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买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公告规定时间内将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交易中心收到货款后,及时开具《出库通知单》。

第二十九条 买方将货款汇到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后,凭交易中心出具的《出库通知单》可到卖方查验货物,卖方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买方提货时,买方代表应向卖方出示《重庆市商品粮油竞价销售合同》、《出库通知单》、本人身份证明,并及时派人到卖方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卖方应及时组织发货,并保证足够的出库能力,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出库。

第三十一条 数量确认:以买卖双方所签订合同数量为准,并按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的卖方计量衡器计量。

第三十二条 质量确认:买卖双方无异议的,以公示的质量等级及指标为准;买卖双方若有异议,以公示的质量等级及指标为依据,则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

第三十三条 每笔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以公告规定时间为准。买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提货,由于买方原因逾期未出库的,货物所有权及附属的所有权利视为完全转移给买方,交易中心将全额货款划转给卖方。逾期未出库完毕的部分,卖方有权按库内的.相关规定向买方收取保管费用。

第三十四条 货款结算:卖方发货后,买卖双方验收无误且无争议的,可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由买方送达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凭每批次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于3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拨付至卖方指定账户。交割完成后,交易中心分别为买卖双方办理结算。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参加交易的买方或卖方代表竞价成交后,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书面合同的均视为违约,合同终止,交易中心负责将买方(卖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100元/吨(粮食)或500元/吨(油、豆粕)和交易保证金10元/吨(粮食)或50元/吨(油、豆粕)分别划拨给卖方(买方)和交易中心。

第三十六条 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汇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交易中心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100元/吨(粮食)或500元/吨(油、豆粕)和交易保证金10元/吨(粮食)或50元/吨(油、豆粕)分别划拨给卖方和交易中心。

第三十七条 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若卖方承储库部分违约的,交易中心负责为双方结算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卖方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方和交易中心;对于全部违约的,交易中心负责扣除卖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方和交易中心。

第三十八条 在供货中买卖双方如对质量有异议,应立即停止收发货,并书面告知对方和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组织重庆市有资质的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实地抽样并进行检验,该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不得再对该检验结果提出任何异议,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立即停止提货并与卖方承储库协商解决,3日内书面申请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调解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对于单次交易有特殊要求的在交易公告里给予说明。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政策性竞价销售交易公告

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7月15日在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国家临时存储大豆竞价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选择“国家政策性粮油竞价销售”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安排

交易时间  品种  数量(万吨)  标的.年份及分布(万吨)

7月15日(星期五)  大豆  30.04  产:内蒙古8.66、黑龙江3.38  产:内蒙古4.00、辽宁4.00、黑龙江8.00、河南2.00

具体交易的品种、数量及调整变化情况等,详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即时交易公告、交易清单。

二、保证金

国家临时存储大豆保证金为220元/吨(履约保证金200元/吨、交易保证金20元/吨)。买方预交的保证金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可转作货款。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现已启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在线电子结算方式。请参与交易的会员提前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客户端,做

好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准备工作,应提前一个工作日(16:00点前)通过开户银行网银、柜台等办理汇款业务(县级以下农信社等地方银行须提前2个工作日),有足额的资金保证交易。

汇款时务必使用在交易市场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将会影响资金实时到帐。汇款后请及时确认资金是否到账,如遇到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交易中心:010-63906701(财务)、63906791(交易)或当地注册市场。

收款人名称: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开户银行:

账号:

2、开户银行:

账号:

3、开户银行:

账号:

三、交易资格

买方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油经营资格的企业(经营者)。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买方竞买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涉及货款,必须由买方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承储库点(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国家临时存储大豆。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

四、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通过现场和网上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自行选择电信或联通入口远程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交易,也可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交易。

五、质量标准及损耗约定

大豆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178号)第4.2.1、4.2.2等款规定执行。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

六、其它

《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207月11日

篇3:琼海市市级储备小麦专场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受琼海市粮食储备经营公司委托,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本次琼海市市级储备(小麦)专场竞价销售交易会的相关工作。为保证专场竞价销售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由交易中心组织的20琼海市市级储备(小麦)专场竞价销售活动。

第二条、年琼海市市级储备(小麦)专场竞价销售活动,采取计算机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琼海市粮食储备经营公司作为卖方参加交易,参加交易的买方为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不得参加竞买)。

第三条、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场竞价销售。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单位须向交易中心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对账单、《网上竞价交易报名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网上交易承诺书》、《会员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告知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W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交易会员电子印章效果确认书》、法定代表人和交易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参与交易企业取得网上交易资格,领取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及制作电子签章。

第五条、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电子签章等为买卖双方单位的资格凭证,属买卖双方单位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六条、具有参加专场竞价交易资格的买卖双方单位需向交易中心预交:①每吨10元的交易保证金;②每吨100元的履约保证金。前述保证金必须在交易日前1个工作日内到达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收款单位: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开户行:济南市农行泺源大街支行,帐号:15158401040001091。买方单位缴纳保证金数额不得少于该企业可竞买的数量规定的金额,保证金不足者,不能参与交易。

第七条、卖方在正式交易前向交易中心提供销售标的质量检验报告和销售清单,及交易中心要求提供与交易相关资料。销售标的清单内容应包括品种、标的号、数量、承储库点、具体地址、生产年限、质量安全标准(承储库应向买方提供与公示清单一致质量检验报告及近1个月内的水分检验结果,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包装形式、运输方式等必要信息。粮食成交后,卖方应根据买方开具出库单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实际承储库点的日作业能力,及时均匀地发货,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

第八条、交易中心于专场交易开始前通过网上公告的方式发布专场竞价交易会相关信息。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九条、交易及报到地点设在交易中心(济南市泺源大街3号省粮食局办公楼四楼交易大厅)。

第十条、报到和交易日期以交易中心发布的《2017年琼海市级储备(小麦)专场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为准。

报到时间:2017年5月8日下午16:30前;

入场时间:2017年5月9日下午14 :30;

交易时间:2017年5月9日下午15:00;

第十一条、网上专场竞价交易过程中,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

第十二条、专场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交易。

第十四条、交易代表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抽烟、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五条、专场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本细则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对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专场竞价交易按标的序号顺序, 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以每个标的的数量为单位,标的数量不可分割。

第十七条、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点价格(最低限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5元的价位递增报价。

第十八条、在标的起点价格上无人应价时,即该笔交易标的流标。

第十九条、买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竞价数量或已超过核定的可竞买数量上限的,不得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条、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应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他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被交易系统确认为有效报价的,则以该应价为该标的的最终成交价。

第二十二条、专场竞价销售交易各标的的成交价格,为实际承储库内仓内散粮交货价格(按国标计算升贴水、不含包装物)。本批次粮食车板前费用30元/吨,由买方与承储库点据实结算,承储库须开具正式发票。

第二十三条、交易结束后,有成交的买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济南市泺源大街3号省粮食局办公楼四楼交易大厅)现场或通过网上电子签章系统签订《粮食竞价销售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买方、交易中心和卖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交易中心分别按成交金额的1.5‰的标准向买方和卖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在合同履约完毕后,以买卖双方共同加盖公章后出具的《验收确认单》原件为依据,从买卖双方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交易中心向买卖双方开具交易手续费发票。

第二十五条、交易会期间未成交或部分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买方凭《退款申请函》原件(加盖公章,《退款申请函》样本由交易中心提供),经交易中心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未成交合同预交的保证金。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交货方式为实际存粮库仓内散粮交货(按国标计算升贴水、不含包装物)。升贴水标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相关条款规定执行。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计算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国家有关部门对粮食的水分、杂质等指标增减量的比例,或对部分指标项目实行增减价折算做出调整的,执行新规定。

粮食车(船) 板前费用 30 元/吨,由买方付担。合同成交后,按成交数量乘以30 元/吨预交给承储库点出库费用。粮食出库完成后,按照实际出库数量据实结算。

第二十八条、本次竞价销售粮食的交货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12天(日历日,下同),货款支付期限为自合同成交之日起10天(日历日)。本次竞价销售按照先款后货的原则,由交易中心代结算。买方在粮食成交后,根据实际出库安排,需将全额货款分批或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中心确认货款到账后,根据买方提出的交割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原件,同时将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的情况通知卖方安排承储库点发货。买卖双方通过电子签章CA认证的,由买方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交易中心按管理权限完成审核确认,并通知卖方和买方。合同履约完华后,交易中心凭买卖双方签订的《验收确认单》,按照本场交易会《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货款结算业务。

第二十九条、本次交易会的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清单为参考,以出库粮食实际质量为准,买方可在交易前到实际存粮库点看货扦样,实际存粮库点须提供方便。合同生效后,买方应及时组织提货。提货时,须提前通知卖方,卖方应在合同成交后立即着手安排实际承储库点做好发货准备,买方提货时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应积极配合出库。

第三十条、买方提货时,买方代表应向卖方承储库点出示交易合同、出库单、本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书等证明材料,并及时同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办理现场交货手续,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应及时配合买方手续办理及出库事宜,保证正常的出库能力。每批出库粮食过磅完毕后,买方代表须在出库过磅单上签字确认数量。

第三十一条、买方提货时,数量以合同成交的数量为依据,结算以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标准计算结算标准数量 (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

本次交易会现场不提供样品,公示的等级等质量指标仅作为参考值(详见附表)。如出现商务纠纷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可由双方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如买方与卖方承储库对粮食质量有异议的,由交易中心组织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抽样检验,该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双方均不得再对该检验结果提出任何异议。交易中心以此检验结果为调解依据进行调解,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买卖双方出现粮食买卖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共同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发生法律诉讼时,买卖双方必须到交易中心所在地的法律诉讼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第三十三条、当某一标的所有粮食均出库验收完成后,卖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双方在《验收确认单》盖章,交易中心依据双方盖章的《验收确认单》给买卖双方办理保证金结算退款,并在《验收确认单》及货款发票开具后及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四条、交易成交后,在规定时间内,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其违约。违约方每吨100元的履约保证金和每吨10元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被全额没收。其中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划归守约方,交易保证金10元/吨则作为交易中心向违约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和期限内交货的,视为卖方违约。卖方交纳给交易中心的每吨100元的履约保证金和每吨10元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被全额没收。其中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划归买方,交易保证金10元/吨则作为交易中心向卖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买方原因未能按公告、细则规定时间和成交合同的数量按规定时间支付货款并履约完成提货的,视为买方违约。对未履约数量部分,将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被予以没收,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乘以未履约数量由交易中心负责划归卖方,交易保证金10元/吨乘以未履约数量作为交易中心向买方收取的未履约部分的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七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合同无法正常出库的,由买方、卖方协商,可任选一种处理方式:一是终止合同,退还买方履约保证金及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已付未履约部分货款;二是延长出库期,由买卖双方协商确认,并向交易中心出具双方盖章认可的相关材料。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八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买卖双方报名并预交了保证金取得交易资格后,就表明已经认可本场交易会相关流程和所有规定,同意并遵守本细则的所有条款,承担本细则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本交易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篇4:企业采用销售并再购回(非新旧交换交易)商品时如何记账

企业采用销售并再购回(非新旧交换交易),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在这种情况,通常不应当确认收入。

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的或应收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等

或: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贷:库存商品(计划成本或售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公司,还应当结转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进价与售价的差异。按规定应交纳的与销售商品有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贷:应交税金

其他应交款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计提利息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项商品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

借:物资采购

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同时,将与该购回商品有关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账户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借记或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账户,贷记或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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