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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赔偿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2022-12-14 08:46:2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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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赔偿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篇1:房屋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赔偿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房屋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赔偿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

在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造成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往往把建设单位作为唯一责任主体而列为被告,法院也大都简单地把建设单位认定为唯一的被告,被告如以自己不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抗辩,均难以被采纳。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为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者、所有人和受益人,勘察、设计、施工以及行政审批行为等均为其服务,系内部法律关系,不构成相对于受害人而言的外部侵权关系,不应直接面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上述观点操作上虽然有简便易行、审理及时的特点。但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并不公平。上海某著名住宅小区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

某开发商在取得某建设地块的开发经营权以后,即委托有关设计单位根据有关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地块用途和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参数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出来以后,经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以记名表决方式对该方案进行评定通过以后,再由设计单位进行扩初设计。规划管理部门在根据该设计方案绘制的总平面设计图和施工图上盖章认可,并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随后,开发商即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在其中一幢12层C型高层居住建筑结构临届封顶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居民主张相邻权,就南侧在建建设工程与其多层建筑间距不符合有关规定,造成对其通风、采光等问题提出异议。经建设单位会同有关测绘单位实地测量,发现在建南面C型高层与北侧居民多层住宅间距最小处20.8米,不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29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关于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的规定。纠纷双方在确认这一不争事实之后,无法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北侧居民即以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以当地区规划管理局为被告,请求撤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提起行政诉讼。建设单位和规划局接到诉状副本以后,经过调查分析,发现设计单位没有按常规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建设区域内C型高层与北侧多层住宅的相邻间距。仅以C型高层建筑物座标位置形式而不是以两建筑物之间间距形式确定新建建筑物位置。施工单位在开工灰线定位中,完全按照设计图纸所标座标定位,无差错现象。另外,对照北侧多层住宅楼建造时的设计图纸,发现该楼在施工定位中向南偏移几十公分。C型建筑座标位置系从其他已有座标和建筑推定而来,存在明显的积累误差。这些情况证明造成新建C型高层与北侧居民楼相邻关系处理失当的原因系设计问题而非实际建造时施工单位违章移位所致,同时亦证明北侧居民楼建房时违章移位,原建设、施工单位亦有过错。再者,有关规划管理部门在设计总平面图纸上未明确标明间距尺寸,且按座标位置与相邻房屋间距不足24米之情况下,批准该总平面设计,其行政批准行为亦有失当之处。该新建建筑物已对北侧相邻居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应予赔偿。但把赔偿义务主体简单地归责于建设单位一家很不公平,因为根据民法原理,有过错责任的单位理应对由于该过错所引起的他人财产受害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案例中,建设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设计委托给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设计规范进行专业设计,只是由于设计单位的过错造成与相邻房屋关系处理不当,这种错误设计显然不是建设单位要求的结果。在设计成果交付时,建设单位由于不具备设计方面的专业知识,根本不可能发现这一错误,故建设单位并无过错。施工单位按图施工,亦无过错。设计单位违规设计,设计图纸本身已构成对相邻房屋的侵害,有明显过错。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是进行规划管理,负有审核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法定职责,但其在审核该设计图纸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这一设计错误亦有过错。上述有过错的单位在因其过错而致的相邻房屋损害中,应当一并成为负有赔偿义务的责任主体。由于相邻关系的复杂性及房屋建设工程建造时主体参与的多样性,在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均可能发生侵权行为。在相邻房屋损害事实发生后,应当认真分析损害原因,寻找并认定责任人,这样既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也有利于在宏观上加强房屋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危机感,防止或减少损害事故的发生。

二、建设单位在相邻房屋损害中的责任及性质

如上所述,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包括有过错的建设工程参与主体,但建设单位本身不管其有无过错,是否应当一并成为赔偿责任主体,这亦是实践中争议较大和困扰着执法机关的焦点之一。围绕这一焦点,目前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

1、适用我国民法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建设单位如无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考虑到这类案件中受害人举证困难,且损害的原因应当在建设单位所能了解和可能控制的范围之内,对建设单位可适用严格责任,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只要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系由建房所致,即使不知损害究竟是由建房过程中何单位所致,即可推定建设单位有过错,向建设单位请求赔偿,除非建设单位就其过错问题作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侵害行为系其他单位所为,才可免除责任。这样做有利于督促、教育建设单位预防损害的发生。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各种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大多为过错推定责任。建设工程侵害相邻房屋所致损害虽然没有包括在法定的特殊侵权行为范围内,但从现代社会侵权归责客观化的需要来看,司法实践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有必要将其纳入其中,以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3、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于建设单位是整个工程的组织者、所有人、受益人,故即使其证明其没有过错,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其也应当分担民事责任,给受害人一定的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建设工程所致相邻房屋损害赔偿中应当适用于建设单位,以有利于民事纠纷的合理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4、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认为建设单位既进行开发建设就理应尽谨慎防止义务,如未尽注意义务对相邻房屋不幸造成损害的,便可构成赔偿责任,而不需要考虑其有无过失。这种做法可以避免无辜的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给社会带来稳定。在建设工程领域我国已有保险公司推出和实行工程保险之情况下,建设单位已具备通过社会救济转移赔偿人负担之有效途径,无过失责任对于建设单位无大碍,而对于受害人却受益非浅。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从建设单位侵权角度来分析其的赔偿责任主体问题。而未着眼于受益人请求性质。在现代物权立法上,当事人基于物权可产生物权请求权,而相邻关系为物权的延伸和限制,相邻房屋受害人基于相邻关系而对于相

邻人所为的请求,可以是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的目的在于排除现实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他人对于物权圆满状态之侵害,而不管这种侵害是正在发生的现实还是可能发生的未来,只要有侵害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情况,相邻关系物权人便可请求。从这一角度出发,由于建设单位是相邻关系的主体,故无论其是否有违法行为、有无故意、过失,以及是否有实际损害行为的发生,其均可构成相邻物权请求权的对象。梁慧星先生主持拟定的《中国物权法草稿建议稿》第135条损害邻地地基或工作物危险的预防义务中明确:“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进行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造成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上述条款中,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请求防免和损害赔偿的权利,系以不动产相邻关系为基础,因此,建设单位作为相邻关系的主体对因工程建设造成相邻房屋损坏的,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因建设工程所致相邻房屋损坏往往同时发生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结合,建设单位无过错,系物权请求权的对象。而建设工程的其他参与主体之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且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的后果,因果关系明确清晰,其行为便符合我国侵权损害赔偿的要件,系损害赔偿。如在高层建筑建造时,建设单位事先请了高级专家拟订基坑工程设计及围护结构方案,按该方案实施不会对周边房屋造成损坏,但由于后来设计单位设计不当,或施工单位执行不力,造成周围相邻房屋损坏。这种情况对建设单位而言,并不增加其的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而言,则是增加了请求损害赔偿的对象,因此受害人有权同时向建设单位和有侵权行为的该建设工程其他参与主体行使权利。由此,便又发生建设单位和其他侵权主体对受害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还是一般过错赔偿责任的问题。如果建设单位本身存在侵权行为,且在侵权时与其他侵权责任主体在侵权时有意思联络或对他们所造成的共同损害结果应当预见、认识,但因为疏忽大意和不注意而致损害后果发生,这种情况便构成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如上所述,建设单位本身没有侵权行为,仅因受害人基于相邻权而对其拥有物权请求权,则建设单位与其他侵权主体对外均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是连带责任,而是基于不同原因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在建设单位与其他侵权主体之间选择责任主体,请求责任人全部赔偿。建设单位与其他侵权主体在内部关系上,互相之间并不构成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在对外赔偿以后,享有追偿请求权,可向其他有过错的侵权单位追偿。其他侵权单位由于是导致相邻房屋受损的最终责任人,因此,其如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不能反过来向建设单位追偿。如果受害人同时向建设单位和其他参与建设的侵权主体同时行使赔偿请求权,而建设单位本身又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建设单位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即在有过错的其他侵权主体作为第一顺序赔偿义务人不能履行或没有能力履行赔偿之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顺序赔偿义务,建设单位履行后取得追偿请求权。

三、责任人对相邻房屋损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10种方式,即: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防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上述10种民事责任方式中,除4、6、8、9、10以外,其他各种方式均可适用于相邻房屋损坏。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容易就第1、2、3种责任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惟对于5、7这两种方式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处理时,矛盾焦点往往集中在是适用恢复原状,还是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上。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相邻房屋被损的民事责任主要在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或者并用。从理论上说,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这两种民事责任方式遵循的都是受害人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责任效果应该等同,且不管采用何种责任形式,折成的货币价值量也应该是等同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责任形式却会导致完全不同的赔偿量。笔者曾承办过同一建设工程对相邻两个不同主体的房屋造成损坏的赔偿案件,因诉讼标的不同,该两起案件分别由不同审级的法院受理。两个法院的判决,一是判令被告限期修复、恢复原状;一是判令承担对受损房屋进行纠偏、损坏的修复费用。前者为履行一定的修复行为,后者为金钱给付。两个不同的判决在法律上均有依据,但前者判决以后,当事人双方均服判息讼;后者判决以后,被告建设单位提起上诉,究其原因主要是:

1、被告作为建设方,均有较雄厚的工程技术力量,有能力对被损房屋进行修复,修复过程仅化费成本费用,且并非经营活动,无经营性税金。判令金钱给付,则在修复费用审价中,除成本费用外,另加上行业利润和经营性税金,费用较高。

2、恢复原状,只要根据被损房屋原设计标准和该房屋当时竣工验收时的资料,确定被损房屋损坏前的原状作为修复标准即可,具体采用何种修复方案不是判决依据。而如果直接判决金钱给付,则必然要涉及到审价,审价机构又必须要有纠偏、修复方案和具体设计图纸才能进行,否则无从审价。但纠偏、修复方案往往涉及到十分复杂的技术问题,且对这些技术问题,不通过最终的修复实践很难判断孰优孰劣,审理中很难把握,操作难度大。

3、同一被损房屋,往往有多个纠偏、修复方案,每个方案实施费用往往十分悬殊。以最常见的高层建筑桩基工程引起周边房屋地基松动、损坏,房屋倾斜开裂的纠偏、修复方案为例,不外乎两种方法,其一是采用掏土法,使房屋部分下沉达到纠正倾斜的目的;其二是采用顶升法,采用对房屋进行局部顶升工作,以达到纠偏目的。这两种方案中,后者费用是前者

的数倍。另外,即使在同一方案中,由于使用材料的不同,费用也相差数倍,如对损坏地基的`补桩,采用混凝土桩还是钢管桩,价格也可以相差几倍之多。

4、有的被损房屋,原来就有缺陷,如房屋老化超龄,多层建筑地基在建造时使用现已禁止的粉喷桩等,而纠偏设计单位设计时,则依据的是现行设计标准,且由于怕负责,安全系数设计时又考虑过高,故按此设计做出的纠偏方案,等于是新建地基标准,甚至超出,大大好于房屋被损坏前的原状。

5、有的修复费用明显超出了原房屋损坏部分的价值,如有的设计单位用“满堂布”钢管桩修复损坏地基,钢管桩重量超出了上部建筑重量,修复费用甚至比房屋的重置价还高。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意见对于简单的房屋损坏,宜采用限期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方式判令被告履行,以减少诉讼成本和纠偏、修复方案设计、审价中的水份,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审结案件。对于复杂的房屋损坏,首先应确定原房屋被损前的原状,然后根据恢复原状的要求,进行纠偏、修复设计方案的招投标,从中择优选取,或请权威的、技术力量雄厚、声誉较好的设计单位会同原、被告指定的技术专家进行纠偏、修复方案设计,判决被告按该方案履行修复义务,修复质量的控制可明确由受害人请监理单位进行,费用由被告承担。修复中对超出原状部分的差价,由原告酌情适当承担,对低于原状部分的差价,由被告以金钱赔偿方式补足。对于不影响安全和使用价值,不是必须进行修复的损坏,或无法修复的损坏,或修复费用明显高于重置该被损房屋费用的,宜采取金钱赔偿的责任方式,但计算标准不应是修复费用的标准,而是被损房屋与被损前原状之价值差额的标准。对于因房屋损坏而引起的误工等其他间接损失,亦宜按公平原则,按实赔偿。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引起相邻房屋损坏赔偿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尚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秉持公平的成熟经验,笔者上述论述仅为一管之见,期望对各位同行有所借鉴,引起重视和讨论,共同为完善法律的正确实施,使法律保持旺盛生命力而作出贡献。

篇2:房屋建设工程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参照该项目主体工程条款,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范围:

三、合同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工期日历 天,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除外。

四、质量标准:达到本工程招标文件及主体工程相关条款约定的技术规范。

五、合同价款: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形式即包工包料的固定价格形式发包。合同价格为施工图纸所涵盖内容共人民币 元整(¥: 元)。

六、工程款的结算及支付:

本协议所涉及工程款的支付:采用无预付款方式,承包人按照本协议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后,向发包人提供三套完整的工程量验收计量报告及工程款支付资料,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和签字认可,并通

七、各方权利和义务:

(一) 发包人

1、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现场的水准点及完整的施工图三套。

2、开工前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等人员参加图纸会审,并由设计人员交待技术参数及标准。

3、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或出现质量和安全隐患时,有权下达停工通知,并要求在不增加工期情况下予以返工,直至合格为止。

(二) 承包人

1、按招投标文件和主体工程合同条款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含招投标)属于承包人办理的各项手续,并承担其税费。

2、负责施工用水、用电、续接和临时设施的准备工作及其费用。

3、严格按施工图及说明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完工,工程完工后清运建筑垃圾及多余土方,做到工完场清和场地平整。

4、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包括承担安全部门或机构作出的处罚),发包人概不负责。

5、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工程结算资料,通过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向发包人申请进行竣工结算、决算审计和拨付工程价款。

6、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要求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机构和质

7、在签订本协议时,承包人以现金的方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万元)到发包人帐户。依据本次的招标文件规定,若承包人不全面履行合同出现违约情况,发包人将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约定不返还履约保证金。

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履行完全部条款,待整个工程验收合格并通过竣工决算完毕后无息退还余下履约保证金。

八、质量要求:参照主体工程合同条款执行。

九、违约责任:参照主体工程合同条款执行。

十、本协议如与主体工程合同有相抵触的,以主体工程合同为准。

十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书面给予承包方的工作联系函属本协议的补充文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二份,公证人面军执一份,自合同各方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公证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履行完全部合同条款后失效。

十三、未尽事宜,经合同方共同协商解决。

发包人签章:(公章) 承包人(公章)

年 月 日

篇3: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乌丹镇中心小学

乙方:张海超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房屋建设的实际情况,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甲方准备在餐厅东侧向东接两间带尖子的房屋。经与乙方接触、洽谈、协商,决定将其房屋建筑工程(房屋从主体结构开始到粉刷完毕)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建设,工程从7 月 14日开始动工,至20 8月 10日前竣工;房屋建设采用费用包干的形式;乙方按照甲方的图纸保质保期来进行施工。

2、采取费用包干的方式。乙方负责房屋建筑时所需的设施(比如:脚手架、跳板等)和材料的供应;工程开工,从协议签定之日开始,历时25 天内完成;房屋建筑总面积89﹒7平方米,按每平方550 元计算,费用金额共计49335 元整。

3、倒拢伙房、餐厅房顶的瓦,合计费用为2665元。

4.在后平房门前挖一条长50米的地沟,深1﹒2米,每延长米按200元计算,合计费用为10000元。总计6元。

5、付款方式:乙方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工程款一次性付清。

二、质量要求:

1、工程验收标准,甲方按照下面的规定执行。

2、施工中,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主体结构建设时,墙体要垂直、整体平整,所有的门及门窗的安放与墙体成一条线;粉刷时墙体厚度均匀,无裂缝,内墙面达到整体水平、平整、无裂缝,门及门窗与墙接触地方的粉刷看不到缝隙,要达到厚度均匀,无裂缝,所有刷白颜色均匀,餐厅的瓷砖要平整完好的粘贴,达到水平;阴阳角与墙体成一条线,与墙面垂直或平行;房屋四周要进行雨水排除的处理,待工程全部结束后,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三、安全问题:

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由乙方负责,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完全负责,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概不负责,没有任何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年_7_月_14_日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字盖章)

乙 方(签字盖章)

2008年7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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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房屋建设工程合同

业主方(甲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承建方(乙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有关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该建筑工程等事项协商一致,将制订如下合同:

工程地点:号。

工程规模:

工程结构:

承包价格:

1.整个工程包括桩基、基础,包人工不包料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 ,甲乙双方无任何理由更改。

2.计算工程面积:阳台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壹楼层高五米以下按占地面积计算,若超出五米则补人民币 整。所有出檐不计算面积,飘窗不计算面积,楼梯间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工程时间:

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一、工程承包形式及范围:

1.甲方以 包人工不包料(包干) 的形式给乙方承建,建筑主料由甲方选定提供。

2.主体工程乙方必须按图纸规范施工,含( 南 边)外墙钢砖,

3.附属工程:化粪池、散水波、房屋南北方排水沟、顶层屋面做油(三油两布)、屋顶安装防雷网、屋顶女儿墙(1.2米)卫生间厨房排污管及外墙下水管。屋前(南边)墙面贴钢砖,东、西边粉刷,屋后(北边)喷砂及贴2米地脚钢砖,甲方负责提供材料,安装及人工均由乙方负责。

4.墙体红砖封隔,混合砂浆粉刷(M7.5水泥砂浆)由乙方负责。

5.施工期间水电费由 方承担。

6.各层的层高按甲方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必须确保。如特殊原因壹楼层高需更改,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意见。

补充: 。

二、施工方式:

1.乙方自带建筑所需的一切设备(钢筋工自带机械设备,木工自带模板,泥工自带工具,架子工自带脚手架等等),且必须按建筑规范施工。

2.施工机械必须安全可靠。

3.施工时按国家建筑要求实施,每层平板混凝土厚度为10CM,顶层屋面混凝土厚度要确保12CM。

4.搞好建筑施工的安全及安全设施,如果出现任何问题或事故,一概由乙方负责。

三、付款方式:

1.桩基、基础至一层由乙方垫资人工费承建。

2.二至 七 层(以每层平板现浇面完工为准)按建筑面积的 %付人工费。

3.墙体封砖每层按工程人工费总价 %付款。

4.内外粉刷每层按工程人工费总价 %付款。

5.质量检测及工程验收合格,预留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贰 万元,剩余款一次付清(如没有质量问题,满12个月后付清)。

6.乙方不负责工程款项的各项税费。

7.甲乙双方钱款交接每次必须打收条保存,以作依据。

补充: 。

四、材料:

1.材料由甲方选定提供,乙方协助甲方购买建筑材料。

补充: 。

五、质量与安全:

1.乙方必须按甲方图纸,严格按国家规定规范施工,保质保量,杜绝偷工减料。

2.木工模板安装要垂直平整牢固,缝隙严密以防漏浆。混凝土浇筑密实,梁、柱大小一致,阴阳角平面垂直平整。

3.砖墙体砂浆密实。瓷砖平整清洁,后墙的喷砂均匀。

4.规范钢筋捆扎及焊接(按设计要求施工)。

5.每次砼浇筑必须在钢筋、模板检验合格后进行,并做好混凝土的养护(按规范要求)。

6.如甲方要求夜间突击加班完成楼层现浇,提前一天通知乙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误工或拖延工期。否则扣除乙方人民币: 贰仟元 整。

7.乙方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停工整改,确保 2 天内整改完工。乙方不得偷工减料,如检查出现偷工减料行为第一次扣除人民币: 贰仟元 整,第二次扣除人民币: 伍仟元 整 ,第三次扣除人民币: 壹万元 整,超过三次则视为乙方违约(按本合同第八项违约责任第2条处理)。工程中所由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在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时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乙方必须坚持节省,不浪费的原则,不能随意带走甲方提供的任何建材,否则按双倍价奉还。

8.乙方上工地施工操作必须按安全规定规范实施。

9.乙方全权负责施工安全并承担施工安全所有事项(包括高压线下的建筑施工、起吊施工材料等等一切与施工相关的事项)。在施工中,要把安全施工放第一位,抓好施工用电,用水安全,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倘若发生病、伤、亡等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自己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因工程施工中引起的问题由乙方全权负责,涉及周边关系及职能部门的问题,甲、乙双方要协商共同解决。工程不得转包。

七、乙方保证工期 ,礼节 次,每人每次人民币

八、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责任。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全部承担(含经济损失)。

2.如乙方偷工减料超过三次,则视为违约自动放弃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必须承担,且甲方不再付乙方人工费。

3.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做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或对合同条款修改,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须共同遵守。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见证人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5:房屋相邻关系协议书

房屋相邻关系协议书

甲方:xx运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xx,经理。

乙方:

甲、乙双方系邻居,乙方房屋的东侧墙壁紧贴甲方的西侧院墙。现甲、乙双方均欲将自己的房屋拆除新建。乙方在拆除旧房过程中不慎将甲方的西侧院墙毁坏。甲、乙双方为处理好相邻关系,经双方当事人、xx县公证处工作人员以及中间人共同在施工现场勘验、测量后,依法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达成如下相邻关系协议条款,愿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各自旧房根基为准,双方无任何所有权纠纷;甲方西侧院墙内的建筑物与该院墙(内壁)北部相距1.94米,南部相距1.91米(具体测量点以后附平面图为准)。

二、甲方同意乙方先行施工,但乙方应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2个月内建起房屋的.第一层。第一层房屋建成(仅以浇顶为准,不包括装修)后7日内,乙方应将其毁坏的甲方的西侧院墙依原样修复(即修复后院墙的长、宽、高以及该院墙与甲方院内建筑物的间距等均应与该墙未毁坏之前相同),修复所需之泥沙砖石及工人工资等均由乙方负担;

另外,乙方所建新房的东侧房檐不得超越甲方的西侧院墙。同样,甲方所建新房的西侧房檐也不得超越甲方的西侧院墙。

三、乙方在将甲方的西侧院墙修复完毕前,不得施工建筑新房的第二层及以上楼层,否则甲方有权阻止乙方施工。乙方将甲方的西侧院墙修复后,甲、乙双方均可依法按照各自的规划要求施工建房,在对方未违反规划的前提下,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对方施工;

四、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结束后,均应保证水路和出路维持双方施工前的状态,任何一方不得另行开辟水路和出路。若一方必须另行开辟水路和出路,则应以不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并应征得对方同意;

五、双方施工过程中及工程结束后,在对方未违反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任何一方不得因对方新建的房屋影响自己房屋的采光、通风等相邻权利而要求对方赔偿。

六、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违法情形。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县公证处存档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有违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五万元整。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结果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甲乙双方相邻关系平面图(该附图系本协议的正式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篇6:建设工程拆迁房屋合同-

建设工程拆迁房屋合同-范文正文: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拆 迁 户(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 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需要,经规划部门和拆迁房屋主管机关批准,拆迁乙方现有住房。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在甲方用地范围内共有________结构的住房____幢____间,共________平方米(原住房面积的数量,私有房屋以产权证标明自住的数量为准;租住公房以承租数量为准,单位公用房屋以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全部交给甲方拆除(乙方自行拆除的,甲方应付给乙方拆除费)。甲方负责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为乙方安排住房(拆除单位的公用房屋,一般由甲方拨给相应的投资、材料,由其挖掘土地潜力自行迁建,或由甲方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区内进行迁建)____平方米(安置房屋原则上不超过原住房面积,乙方原住房过宽或有出租的房屋,在对其安置时应适当压缩,但对压缩面积应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作价补偿;乙方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的.,应按其家庭人口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条 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搬往甲方安置的住房或周转房(或乙方自找的周转房),甲方于乙方搬迁后____日内一次付给乙方搬迁费________元。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在临时周转期间按下列情况给予补助:

1.乙方自行找房周转,每人每月补助________元;

2.由乙方所在工作单位解决乙方周转房致使家庭人口分散居住的,每人每月________元;

3.乙方用甲方的简易房周转的,周转期间免收房租。简易周转房没有取暖装置的,取暖季节每人每月补助________元取暖费,并按规定补助增加的公共交通月票费用。

第四条 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________,共____套____间,____层____号,配有____等装备。

第五条 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____等____人一致签字同意____作为乙方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件上签字。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________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第六条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如不按时按量向乙方单位拨给相应的投资、材料和迁建用地,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偿付____ 元违约金);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____ 元的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乙方如经甲方按合同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由甲方申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 元,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须告知甲方情况。

第七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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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建设工程拆迁房屋合同

建设工程拆迁房屋合同

建设工程拆迁房屋合同正文: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拆 迁 户(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 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需要,经规划部门和拆迁房屋主管机关批准,拆迁乙方现有住房。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在甲方用地范围内共有________结构的住房____幢____间,共________平方米(原住房面积的数量,私有房屋以产权证标明自住的数量为准;租住公房以承租数量为准,单位公用房屋以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全部交给甲方拆除(乙方自行拆除的,甲方应付给乙方拆除费)。甲方负责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为乙方安排住房(拆除单位的公用房屋,一般由甲方拨给相应的投资、材料,由其挖掘土地潜力自行迁建,或由甲方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区内进行迁建)____平方米(安置房屋原则上不超过原住房面积,乙方原住房过宽或有出租的房屋,在对其安置时应适当压缩,但对压缩面积应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作价补偿;乙方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的,应按其家庭人口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条 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搬往甲方安置的住房或周转房(或乙方自找的周转房),甲方于乙方搬迁后____日内一次付给乙方搬迁费________元。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在临时周转期间按下列情况给予补助: 1.乙方自行找房周转,每人每月补助________元; 2.由乙方所在工作单位解决乙方周转房致使家庭人口分散居住的,每人每月________元; 3.乙方用甲方的简易房周转的,周转期间免收房租。简易周转房没有取暖装置[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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