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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司法文书鉴定

2022-12-12 08:25:4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尼可拉斯”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北京司法文书鉴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北京司法文书鉴定,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与分享哟!

北京司法文书鉴定

篇1:北京司法文书鉴定

北京司法文书鉴定

北京司法文书鉴定

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是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核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号110003077》。并于通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CMA)的资质认定。《资质认定证书编号:010561I》。中心由多位资深专家和专业司法鉴定管理者组成。中心设有收案室、审验工作室和配备先进仪器设备的检验实验室。中心秉承: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宗旨,以热情周到的服务,获得社会各界的好评。是国内司法鉴定业公认的权威机构。

地图:

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8号(中雅大厦A座12层B室)

电话:010-63269990 010-63319249

传真:010-63319249

邮编:100038

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注册证号:110010002),是全国第一所由军队退休资深专家为主体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从事文书司法鉴定业务。

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上级主管单位是将星翰墨书画院。将星翰墨书画院是一家拥有1000多名将军的特色书画艺术团体,旨在为宣传、推广将军书画服务,为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服务的书画艺术机构。将星翰墨书画院将致力于宣传、推广、研究、探索将军书画艺术,提高将军书画的艺术品位,创作更多彰显军人气魄、具有将军特色的书画艺术作品,积极参与社会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各界。

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执业的`鉴定专家和管理人员,经军队长期教育培养,具有很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很强的法律意识,很好的职业道德,受过专业培训,基本功扎实,经验丰富,技术过硬,作风严谨,善于管理,为军队的安全稳定和军事斗争准备做出了突出贡献,是我军政法战线中的知名专家,也是我国司法队伍中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聘请了国内资深、知名鉴定专家、教授做顾问,以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拥有良好的实验室和现代化鉴定仪器设备,目前主要开展文书司法鉴定,承接社会和军队,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律师、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委托,为经济合同、民事纠纷、诉讼与非诉讼等案件中的文书材料提供司法技术鉴定。

文书鉴定业务范围:

1、笔迹、印章印文真伪鉴定

2、涂改、掩盖、消褪文字、消褪印章印文的显现

3、笔迹、印章印文及文书形成时间检验与鉴定

4、书画及签名的真伪鉴定与防伪

5、字迹与印章印文的先后顺序鉴定

6、各类证件、证书、票据的真伪鉴定

7、防伪知识和防伪措施的普及与推广

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联系方式:

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白云时代大厦1号楼B座1205室

电话:010-63452375

传真:010-63452675

邮编:100038

手机热线:15712926972。

篇2:文书鉴定

文书鉴定

文书鉴定

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于4月27日经广东省司法厅依法核准设立的专门从事文书鉴定的机构,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许可证号:“4401401”,专门面向社会提供文书司法鉴定服务。

我所成立至今参加了-20司-法-部统一组织的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其中20参加的可疑文件鉴定(CNAS T0705)项目:1、篡改文件鉴定项目,结果为满意;2、朱墨时序鉴定项目,结果为通过。参加的笔迹鉴定(CNAS T0417)项目,结果为满意。参加的笔迹鉴定(CNAS T0451)项目:结果为通过。2010年参加的篡改文件鉴定(CNAS T0544)项目和朱墨时序鉴定(CNAS T0543)项目,结果均为满意。

本所的文书司法鉴定人员均是来自公安战线、检察机关长期从事文件检验技术的资深专家,执业人员具有30多年的鉴定经验。“做最专业的技术团队,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最专业的文书鉴定技术服务”是本所鉴定人共同的.奋斗目标。

本所面向全国受理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树立“服务大局、执业为民”的理念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社会形象,坚守诚信为服务宗旨,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服务准则,为社会各界处理刑事、行政、民事等各类案件提供了科学准确的依据,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在社会各界享有较高的信誉。

本所将继续以发展的姿态开拓进取,目前正积极实施专业扩展和人才招聘计划,力创品牌,用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和诚信的服务宗旨回报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厚爱。

今后,如果发生合同纠纷,需要对证据进行鉴别、判断时,您不必再为找不到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而发愁了。19日,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正式挂牌成立,该鉴定所是介于公、检、法及医疗机构之外,独立面对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也是我区第一家开展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的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

据自治区司法鉴定委员会安国强介绍,司法鉴定结论被称为“证据之王”,在诉讼中往往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长期以来,人们对司法鉴定中的“自侦自鉴”、“自审自鉴”,以及鉴定机构多系统重复设置、案件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违规鉴定等颇多诟玻目前,经过区司法厅核准登记,我区共有44家司法机构、总计460人能面向社会提供司法会计、资产评估、知识产权等11类司法鉴定服务。

篇3:鉴定文书规范

鉴定文书规范

鉴定文书规范

补充鉴定的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除应遵守一般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规范外,还应该反映补充鉴定的特点。由于补充鉴定一方面与初次鉴定有一定的联系,而另一方面在鉴定范围、委托与受理程序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制作补充鉴定文书时应该反映它与初次鉴定的联系与自身的特点。补充鉴定文书应该在前言部分对初次委托鉴定的要求及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情况,补充鉴定的范围、要求与初次委托鉴定情况作出说明,同时要求对受理补充鉴定的理由及范围等进行说明。补充鉴定一般由原鉴定机构的原鉴定人进行鉴定,但也可以由原鉴定机构的其他鉴定人进行鉴定,因而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可能与原鉴定不同。补充鉴定文书应该带“补充”字样,编号可以在原鉴定书编号上加附号,也可使用专门的补充鉴定书编号。

司法鉴定文书分类

(一)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进行的分类

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其中,司法鉴定书是基本文书,其它三种文书是其派生文书。

1?司法鉴定书(缩略语为“鉴”):

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书的'基本条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检材料齐全,实验条 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

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缩略语为“检”):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检验对象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报告书。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基本条 件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

3?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缩略语为“证”):

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审查意见书的基本条 件是:一般不对具体的对象进行直接的检验,而是对书面材料的一种客观审查。

4?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缩略语为“咨”):

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分析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的基本条 件是:因资料不完整、检材不符合条 件、技术条 件限制等而不能得出鉴定结论。

(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进行的分类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鉴定文书、补充鉴定文书、复核鉴定文书、重新鉴定文书四种。

1?司法鉴定书:

司法鉴定书是接受委托方的初次委托后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

2?补充鉴定书:

凡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和客体的、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原鉴定结论不全面充分准确的,

经委托方委托,可由原司法鉴定人或者其他司法鉴定人作补充鉴定,并出具补充鉴定文书。补充鉴定文书是对原司法鉴定文书的补充,要一并装订和使用。出具补充鉴定文书应注明“××鉴定补充鉴定书”。

3?复核鉴定书:

凡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而需要委托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的,可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复核鉴定文书。

4?重新鉴定书: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凡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的、送检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原鉴定结论不科学准确的、当事人或者委托方不同意司法鉴定结论而需要委托再鉴定的,可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出具重新鉴定书。

篇4:打印文书鉴定

复印机、打印机、打字机等已广泛运用与人们的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目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开始对制作文书的打印机进行认定。对打字机、打印机、复印机的分析鉴定活动,现在刚开始起步不久,一般只能够进行种属认定,只有在较为特殊的条件下,才能够作同一认定。

在复印机鉴定中,通过导体(感光鼓)如光导体对光谱的敏感性等特征、光导直径、墨粉特证、纸张特征、显影定影方式、分纸方式、稿台方式、缩放功能以及分离机产生得特征等,可以对复印机的种类进行种属认定。通过复印件所反映出的污斑、白圈等特征,分离机构所表现出的特征,以及复印机局部故障在复印件上表现的复印颜色模糊、顶端错位等特征,可以对复印机进行同一认定。如果在鉴定之前对复印机进行了修理,或对部分零件作了更换,这些特征可能会失去鉴定价值。不过,在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下,通过大量与嫌疑检材同期复印的材料作为笔对样本,仍然可以对复印机作同一认定。

目前,使用的打印机主要有针式打印机、喷墨式打印机和激光打印机。不同种类、不同型号的打印机,因其结构不同、使用过程中的磨损不同以及在维修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特点,打印机打印出的文书特征也有所不同。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对打印机的同一认定相对其他文书物证的鉴定还是较为困难的.,因为即使是同中打印机如果使用不同的程序,打印出来的效果也不一样。所以,对打印机一般只能做种属认定。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针式打印机出现了断针,可以对打印机作同一认定。在对打印机进行鉴定时,需提取打印机及其打印的文书样本,与嫌疑文书样本进行比对。打印文书一般会反映出打字人的个人习惯特点。

打印机分机械打字机和电子打字机两大类。机械打字机的主要特征有:打字机字体大孝字间距和行间距、字行长度和字位以及钢字符号的分布组成等。利用机械打字机的这些特征,可以对打字机的种类进行分析和判断。另外,通过对机械打字机打印的文书的字型混杂或缺字特征、周期性跳格、字迹变形模糊、笔画残缺钝、字迹重影等特征,可以对机械打字机作同一认定。电子打字机的主要特征有:纸张特征、字符体型特征、字间距和行间距、点阵规格等。通过对这些特征的分析和鉴别,可以对电子打印机进行种类认定。另外,通过对对电子打字机文书中出现的白线、字迹错位、字迹模糊、多笔少笔、色带等特征,可以对电子打字机作同一认定。在特殊情况下 ,若有嫌疑线索,根据打印文书反映出打字人的打印习惯特征以用语特征,可以对打字人进行分析和鉴定。

篇5:价格鉴定文书格式

价格鉴定文书格式

价格鉴定文书格式

为提高价格鉴定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推动价格鉴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于10月19日至20日在福建省福州市召开了价格鉴定文书格式修改工作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副主任杨向群、福建省物价局总经济师赖碧涛出席了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综合部、价格鉴定部、复核裁定部和北京、内蒙、辽宁、上海、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等14个省(区、市)价格鉴证机构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讨论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会议讨论稿),并就制定全国统一的文书格式的`必要性、规范的细化程度以及发文形式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会议还探讨了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相关工作办法的思路。

福建省福州、厦门、宁德等9个地市价格鉴证机构的负责人列席参加了会议。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粤价〔〕5号)下发后,部分地区价格认证中心致函、致电我局,反映在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中遇到一些问题,经过对全省情况的调查研究,现就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价格鉴定文书规范》的有关规定,各地在遵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价格鉴定文书的格式内容可以根据鉴定工作性质、特点作适当调整,并报省局认证中心备案。

二、价格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中没有列举到的文书格式(如发文稿纸、价格鉴定测算说明、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等),各单位可依据《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三、部分地区使用价格鉴定系统网络操作平台办公,需要对软件系统内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进行改版,按规定时间执行《价格鉴定文书规范》确有困难的,可推迟至6月1日执行。

规范价格鉴定文书格式是推动价格鉴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基础性工作,是规避价格鉴定工作风险的重要保障。请各地根据上述意见,抓好《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的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价格认证中心反映。

篇6:司法笔迹鉴定

司法笔迹鉴定

司法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的概念及特征

“笔迹”一词在我国出现最早,又称“手迹”、“手书”、“笔”、“书”、“墨迹”、“墨宝”等等。《辞源》对“笔”的解释有二。其一,“书具,古用简牍,笔即刀锥之类。秦蒙恬始用鹿毛为之。”[1]其二,“述事而书之曰笔”。概括起来,“笔”有书写工具和书写结果两重含义。《说文解字》将“迹”解释为“步处”,即行走后留下的脚樱古人将“笔”和“迹”叠用则表示用书写工具书写形成的印迹。将“笔迹”一词与“笔”、“书”、“手迹”、“墨宝”、“墨迹”、“笺”等等表示书写结果的词、字进行比较,显然“笔迹”一词更为恰当。经过历史长河的淘汰,“笔迹”一词被中华民族世代相传,充分体现了“笔迹”的辉煌生命力。由于笔迹的适用范围扩大,研究笔迹的专家、学者增多,笔迹的定义也相应复杂起来。

有的从笔迹的特性方面给笔迹定义:“笔迹是每个人写字所特有的形象”。

有的从笔迹形成的原因和特性两方面给笔迹定义:“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是每个人写字所特有的形象”。

有的从笔迹形成的条件和结果给笔迹定义:“笔迹是人们借助于书写工具在承受客体上书或画时留下的书写动作运行的痕迹”。

有的从笔迹的范围和形成的原理给笔迹定义:“笔迹是书写文字符号的表现形式,是书写动作的反映。即根据文字符号的书写规则,运用书写工具,通过书写活动在书写面上形成的痕迹”。

英美国家法庭科学工作者给笔迹定义为:“Hand Writing”,意即手写文字。与我国传统的笔迹定义一致。

《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 文件检验》将“笔迹”定义为:⒈“笔迹是按个人所理解和掌握的文字符号的规则,运用书写工具,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书写动作痕迹。”⒉“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具有个性特点的文字符号的形象系统。”

在我国,用笔迹解决诉讼纠纷、决狱断案已有两千余年的历史。历代司法实践中,“对笔迹”被列为传统的办案手段之一,笔迹鉴定可堪称为一项古老的鉴定技术。我国在公元前119 年(西汉)就有了汉武帝识伪书斩少翁的笔迹鉴别实例, 到东汉建安时期(196~220 年)的“国渊比书”形成笔迹检验破案的完整案例[2]。笔迹学起源于我国,但初步形成一门技术学科则是在欧洲。1622年意大利的卡米洛巴尔迪发表《根据人的字迹判断人的性格和气质》。1872年法国米尚发表《书法的秘密》,论及笔迹与心理关系,提出“笔相”一词,继之在1891年出版《笔相学体系》、《笔相学的方法》。1895年意大利的龙布洛梭发表《笔相学指南》。德国汉斯布塞于18发行《笔迹学月报》,主张“笔相”是笔迹鉴定的基础,在近代的欧洲普遍认为笔迹是书写人的气质、个性、才智、情感、道德、社会能力以至于好人和罪人的表现。在鉴定技术方面,法国的阿贝蒂隆将其所发明的人体测量法引伸用于笔迹鉴定,发表《笔迹的比对和同一认定》一文。主张将字的字行方向、字的间隔距离、字的倾斜度、字的大小作为比对的依据。法国的埃洛卡尔在其《犯罪侦查学指南》一书中也主张“笔迹经常不变的不是绝对大小,而是改变自己笔迹的比例关系。”并认为笔迹鉴定从定性过渡到定量检验的方法就是精确测量[3]。19 世纪末期笔迹学在欧洲问世后,近代笔迹学的理论和方法才相聚传入我国[4]。欧洲近代笔迹学技术流入我国之后发生了融合,在旧中国,由于多种原因,这项技术长期裹足不前。新中国诞生后,它与其他技术一样获得了新生。从20 世纪初起到20 世纪50年代为止的50左右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笔迹检验与欧美等国相比,处于落后状态。这个时期,笔迹鉴定虽已具雏形,但还没有自成体系。30年代以后出版了一些刑事侦查方面的著作,基本上是效法欧美,理论和实践上存在许多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东西。新中国的成立为我国笔迹检验鉴定学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最近50余年来,我国文检笔迹工作者努力奋斗、自强不息,写就了文检笔迹检验鉴定的光辉篇章。在学习前人和国外理论的同时,不断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开展科学研究,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文检笔迹鉴定体系[5]。

文书检验,又称为文检、文件检验,是指运用语言学、文字学、生理学、心理学、物理化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中所涉及的可疑文书物证进行分析、鉴别、借以确定该可疑文书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及其与一定人的关系的技术科学。[6]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对司法鉴定进行了明确界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第17条第二款规定“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7]。笔迹鉴定是一门科学,是文件检验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通过对检材和样本两部分的笔迹特征,亦即书写习惯特征,进行比对分析,鉴别两者的总体特殊性是否同一[8],以确定是否同一人书写的一项专门技术。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方面,书写习惯的客观反映性、相对稳定性、总体特殊性是进行笔迹鉴定的客观基储基本条件和鉴别依据;另一方面,书写习惯又具有绝对的变化性和一定的普遍性,这些特性则是进行笔迹鉴定时必须鉴别认识的特性,是需要过滤掉的特性,不能作为同一认定的依据。

1.2笔迹鉴定的科学原理

我国笔迹鉴定的对象主要是汉字笔迹。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具有个人特点的文字符号形象系统。它的本质是人的书写习惯和书写技能。笔迹分为正常笔迹、伪装笔迹、摹仿笔迹、条件变化笔迹和绘画笔迹等。笔迹鉴定是文件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比较鉴别,确定是否同一人笔迹的一项专门技术。其原理可阐述为:书写动力定型决定书写习惯。[9]书写动力定型,是指自动支配和调节书写活动的大脑皮层机能系统性的效应活动体系。人在书写练习过程中,大脑皮层接受一定顺序出现的复合刺激,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暂时联系(条件反射)系统。经过反复的书写练习刺激,即形成书写动力定型。书写习惯的生理机制就是建立在条件反射基础上的书写动力定型。书写习惯受人的生理结构、教育程度、书写练习情况、气质个性等综合影响,每个人的书写习惯均不相同。笔迹的反映性是笔迹检验的物质基矗书写习惯必然要在书写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不仅在长篇的、正常书写的笔迹材料中能反映出来,而且能在笔迹数量少和非正常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就是有故意伪装也不会彻底改变。笔迹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检验的基本条件。一个人的笔迹在长时间内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这是由于人的书写动力定性的守常性,语言文字社会规范与规则变化的缓慢性等,决定了一个人不同时期形成的笔迹虽有差别,但其本质特征不变。笔迹的总体特殊性是笔迹检验的鉴别依据。这是由于个人的书写习惯具有共同性与特殊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不同人的笔迹特征既有符合又有差异,而特征总和则各不相同。笔迹鉴定主要依靠对笔迹特征的判断。凡是与标准写法(印刷体)不一样,或与大多数人写法不一样的都是特征。笔迹共分为八大特征,八大特征中又分为若干细节特征。每个人的笔迹都有大大小小无数特征,其中有些特殊的、不受伪装变化影响的特征是有价值的特征。书写人想通过伪装来掩盖自己的笔迹特征是不可能的,包括文检人员自己想掩盖自己的笔迹特征都是不可能的,这在文检案例中都有案可查。笔迹鉴定的过程是一个发现特征和认识特征的过程,鉴定人员要善于发现笔迹中特殊的、稳定的.、不受书写人伪装和条件变化影响的特征,以其鉴定经验准确地判断这些特征的价值,并依据特征的价值、数量进行综合评断得出鉴定结论。特征价值的大小可用该特征在人群中的出现率来具体衡量。比如某个字的特殊搭配,在一千人当中只有一人会出现这种特殊,这个字的特征价值就较高。得出这个“价值较高”的认识,鉴定人员第一要做到发现该处特殊,这和鉴定人的业务素质有关;第二要正确判断该特征在一定群体内价值约为千分之一,这和鉴定人的检案经验有关。[10]

1.3笔迹鉴定的功能与作用

证据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由人的证据为主的自由证明制度时期、法定证据时期发展到现在的依靠审判人员自身具有的“人类普遍的认识能力”来评断的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对证据的取舍与运用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让法官凭借“良心”和“理性”自主作出判断,并依据心证形成的内心确信对

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然而自由心证发展到现在又为法官专断或恣意带来了可乘之机。“站在20世纪末思考证据法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探讨正在演进的事实的认定的科学化的问题。”[11]现代科技的发展在挑战传统的事实认定的同时也丰富了我们认识社会的途径。在审判中越来越多的对于法律程序非常重要的背景信息已非“人类普遍的认识能力”所能解决,需要通过科技手段加以证明。司法鉴定人员(英美法系称为专家证人)以其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的专业技术知识解决了科学技术对审判技术的冲击,弥补了审判人员认识能力的不足,是其认识能力的延伸。

证据证明力以证据能力为前提和基础,是指证据资料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价值大小与强弱状态或程度。证据的证明力,一般由法官自由心证原则作出判断,法律并未加以任何形式的限制。鉴定结论作为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融自然科学与法学于一体,是指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接受法院的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12]鉴定人须是对所需要鉴定的问题具有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的人。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主要包括文书鉴定、医学鉴定、工程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以鉴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内容主要包括鉴定对象

篇7:司法过错鉴定

司法过错鉴定

司法过错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哪个更能反映事实一直在理论界争论不休。

医疗事故鉴定一般由当地医学会组织医学专家进行事故评定,被认为不能排除和医院千丝万缕的联系,影响其公信力.

医疗的司法鉴定由法医得出结论,因缺乏临床实践的认定和判断,被认为不能反映真实。,

这两个鉴定本身不冲突,两者的效力是相同的。医疗事故鉴定实际上包含了司法鉴定的内容,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必须符合: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过错与患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一旦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则没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也不会受理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或如本案没有给出鉴定结论的,一方如果申请进行过错司法鉴定,是否受理需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确有必要,可在医疗事故鉴定后,进行司法鉴定。如患方在判决后再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法院均不予受理。不甘做“便宜老窦”,偷偷收集孩子指甲、血液到亲子鉴定中心检测;本是地贫儿基因检测,却意外发现孩子并非亲生;怀了孩子后为确定哪个才是生父,每次带一个情人检测,一个个排除;一对亲生父子,一度检测发现不符合遗传规律的矛盾基因座,进一步检测判断是基因突变导致,验明正身的确为父子……亲子鉴定就是人生小舞台,出于各种原因和目的做亲子鉴定的'人撑起了亲子鉴定市常专家指出,亲子鉴定技术成熟,最快6小时能出结果;而目前,广州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仅5家。

现场一幕

偷偷藏起孩子指甲、血液做亲子鉴定

日前一个周二的下午3点钟,法医鉴定中心大堂显得格外安静,只有寥寥可数的两三人,有的拿着医院拍的片子来做司法鉴定,有的在缴费、取报告,只有杨先生显得有点局促不安。

只见这位杨先生,理着平头,身着蓝色短袖上衣、西装长裤,看起来一副“小老板”样,但此刻的他脸色却有些凝重,心中暗自祈祷着千万不要遇到熟人。要不是迫不得已,谁想来做亲子鉴定呢?为着妻子近来的行踪不定和模棱两可的话语,夫妻俩的争吵越来越频繁,他脑中甚至蹦出一个可怕的念头:该不会一直在帮着别人养孩子吧!一旦萌生了这样的想法,他就坐立不安了,觉得不能坐以待毙,于是,趁妻子不留意,假借给孩子剪指甲,藏起3岁儿子的几段指甲;骗孩子说要检查扎手指,偷偷用纸巾吸了些血液,就带到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但当被工作人员问到来做什么时,他眼中闪过一丝忧郁,嘴巴同时言辞闪烁地回答说:“别人委托我来帮做亲子鉴定。”

现状篇

亲子鉴定有多普遍?

广州每年亲子鉴定量超5000宗

所谓DNA亲子鉴定,即通过根据人类遗传学的理论,对可疑的父与子或母与子的DNA进行比对,以判断之间的亲生关系,其理论基础是遗传规律与统计学原理。“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有DNA亲子鉴定,近10年的数量一直呈上升态势。”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台运春讲师向新快报记者介绍称,该中心由2005年成立之初的3个月七八宗亲子鉴定,到前年的1500宗,增长幅度明显。

有数据显示,去年上半年广州就做了2400多宗亲子鉴定。台运春对记者称,仅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两家去年年检测宗数就在3500宗左右,据此估计,广州市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去年做的亲子鉴定量会在5000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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