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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德治与现代德治的区别和转换

2022-11-15 08:42:1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不是包子”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中国传统德治与现代德治的区别和转换,以下是小编整理后的中国传统德治与现代德治的区别和转换,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中国传统德治与现代德治的区别和转换

篇1:中国传统德治与现代德治的区别和转换

中国传统德治与现代德治的区别和转换

中国传统德治与现代德治有重大区别,认识其区别对我们今天将传统德治转换为现代德治和实行以德治国有重大意义.

作 者:周执前  作者单位:长沙大学,湖南,长沙,410003 刊 名:经济与社会发展 英文刊名: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年,卷(期): 2(2) 分类号:B82-051 关键词:德治   区别   转换   法治  

篇2:试论中国传统德治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试论中国传统德治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德治思想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民本主义为根本出发点,重视对人民的道德教化和统治者的道德垂范,把法律作为实行德治的必要补充和重要保障.尽管它具有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但其中的合理因素对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和借鉴价值.

作 者:杜中新 李良  作者单位:杜中新(青岛大学,山东,青岛,266071)

李良(枣庄市孟庄镇周村中学,山东,枣庄,277133)

刊 名:山东教育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DONG EDUCATION INSTITUTE 年,卷(期): 18(3) 分类号:B21 关键词:传统德治思想   以德治国   现代价值  

篇3:中国传统德治的基本思想

中国传统德治的基本思想

在中国古代的治国理念中“德治”的`思想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传统的德治主张包括了修己安人、先德后刑、德本财末、先学后仕、尊贤使能、以民为本的基本内容。

作 者:张运华  作者单位:五邑大学,广东 江门529020 刊 名:管子学刊  CSSCI英文刊名:GUAN ZI JOURNAL 年,卷(期): “”(3) 分类号:B2 关键词:治国理念   德治   基本内容  

篇4:传统德治的现代借鉴

传统德治的现代借鉴

传统德治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的产物,在历史上,它经历了由理论转化为现实的演变过程.先秦儒家提出了政治伦理化的.德治理想,两汉以降经儒法互补合流形成了“德主刑辅”的德治模式,这种现实德治模式是以道德教化制度化和伦理法的法制建设取向为主要调控手段的.在当代中国的历史条件下,对历史上协治理论和实践加以批判继承;从制度伦理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德治与法治并举以及党风和官德等几个方面着手,就一定能够科学地实施好“以德治国”的方略.

作 者:郁大海 沈彤  作者单位:郁大海(淮阴工学院社科系,江苏,淮安,223001)

沈彤(涟水县中学,江苏,涟水,223034)

刊 名:淮阴工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AIY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年,卷(期): 12(2) 分类号:B82-02 关键词:德治   法治   制度伦理   民主政治  

篇5:中国传统德治思想论析

中国传统德治思想论析

“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在“性善论”的人性预设基础上的`“德治”思想,把以“德”治天下作为一种理想化的统治手段和管理模式.分析这一古代传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当前的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互补.

作 者:杨雪英 李筱琴  作者单位:淮海工学院社科部,江苏连云港,22 刊 名: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ACTA UNIVERSITATIS MEDICINALIS NANJING(SOCIAL SCIENCE) 年,卷(期): 2(4) 分类号:B82-051 关键词:治国   儒家   德治   法治  

篇6:试评中国传统的德治理论

试评中国传统的德治理论

中国传统的德治理论是中国封建国家治国思想的核心.道德在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把握传统道德的特定内涵,分析德与治在政治体制、治国手段等方面的结合,以史为鉴,为当代德治理论准备更充分的历史思考.

作 者:董克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2 刊 名: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BE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2002 25(2) 分类号:B82-051 关键词:以德治国   道德内涵   内圣外王   德主刑辅  

篇7:德治与思想道德建设

德治与思想道德建设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是管理国家的'两条方略。对以德治国的实施,我们必须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继承和发扬优良道德传统,注意把握思想道德建设的几个环节,提高全民族道德水平,顺利推进以德治国的实施。

作 者:邹渝  作者单位:重庆师范学院 学生处,重庆 400047 刊 名:探索  PKU英文刊名:PROBE 年,卷(期): “”(5) 分类号:G0 关键词:法治   德治   思想道德建设  

篇8:法治与德治心得体会

法治与德治心得体会

为建立文明旅游长效工作机制,国家旅游局依法制订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开始施行,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同时开展。

此前,有关游客文明出行的倡议、公约不少,但行政机关以《办法》形式制定发布的尚属首次。按照该办法,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等六种行为将被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该办法也被旅游业内称为“游客黑名单”,游客不良信息将保存一至两年,会影响到游客再次旅游,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出境、银行信贷等。

相较以往,《办法》的制定从措施的刚性上看是有所提升的,但具体地落地实施以及能取得的最终效果还有待时间的进一步验证。按照该办法规定,“游客不文明行为”被定义为“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触犯了法律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而当游客的行为真正达到这种严重程度时,其行为本身已超过了“不文明”的界限,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本将受到惩罚的`力度也远大于被计入“游客黑名单”。而游客常发的一些不文明行为,并不是严重的触犯法律或者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还无法受《办法》约定。

从目前来看,《办法》的引导和震慑作用实际上是大于处罚的,其更多的是传递一种文明旅游的观点、导向,创造一种外在的约束环境。对有关管理部门而言,这仅仅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今后还应该制定更加细化的配套措施,展示执行制度的决心和行动,加强“硬”约束,让《办法》更好地发挥作用。

当然,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文明出游不是一朝一夕能养成的,需要“法治”与“德治”双轨驱动。要把法制宣传与礼仪教育结合起来,把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与提高自身文化和道德修养结合起来,把管理者的治理和个人的自觉结合起来,从内外两个方面提升素质,营造文明旅游的良好风尚,让文明出行真正成为一种行为习惯。(赫桓)

篇9:法治、德治与宪政

英文标题: Rule of Law, Rule of Virtue, and Constitutionalism

本文认为,“法治”与“德治”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不可偏废的两种途径,而两者的理性统一实际上要求建立一种宪政秩序。作为法治的最高形式,宪政不但为法治提供了道德源泉,而且也为实现德治提供了法治的保障。

一、 法治离不开德治

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上下已普遍认识到法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尽管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目前的法治现状还不尽如人意,但法治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和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有学者甚至论证,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是完全等同的两个范畴。[2] 事实上,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和法治在中国的相对落后状态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正是这种反差促使了“依法治国”与“法治国家”的理念成为宪法规范。在中国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改革实践中,法治理念的提出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其意义无庸本文赘述。[3]

然而,在强调法治重要性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种“法治万能主义”,并导致对法治的盲目崇拜。在学术界,法治概念的范围也因未受到准确的界定而具有无限扩大的倾向。“法治”成为一种包罗万象、十全十美的抽象理念,一种超越民族传统和国情的追求目标,一种包医中国百病的万灵药。对于这种倾向,法学界已有学者提出了批评。[4]

笔者认为,法治概念虽然重要,但也具有其内在的局限性。[5] 毕竟,法治既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完备的。有两大类理由表明,法治离不开德治。法治不但在概念上取决于一个民族对于道德规范的认同与选择,而且一旦离开了德治就不可能实现。

1. 法治的道德基础

首先,法治概念的内涵必须以适当的道德理论为基础。法治的首要问题是:究竟依什么“法”治国?笔者认为,“法治”概念本身并不能完全回答这个问题。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依法治国”显然是一个重要目标。但如果没有其它条件的补充与约束,法治往往是空洞的,甚至并不见得能实现良好的社会目标。设想如果没有健全的民主程序,一部法律并不能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它可能成为少数人利用并驾驭社会的工具,并在实施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受到各种抗拒和阻碍。这在古今中外并不少见,战国和秦朝中央集权时期的法家所崇尚的“严刑峻法”就是一个例子。强求实现这样的“法治”,显然不能达到一种社会的理想状态。由此可见,我们崇尚法治的前提是存在一种基于民主之上的合理决策机制:“法治”的“法”应该是符合民意的“良法”,而不是以牺牲公共利益为前提的维护社会少数人利益的“恶法”。[6] 然而,“法治”并不是“民主”的同义词,且在狭义上似乎也不必然要求“良法”的统治。[7] 至少,强调依“法”治国本身并不能提供鉴别“良法”与“恶法”的标准。后者是一项道德选择,超越了纯粹“法”的范围。对此,联邦德国的《基本法》很能说明问题:德国的基本国体有4个特征:民主、社会、法治、联邦,而“法治”仅是其中的一个特征。[8] 这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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