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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分析范文

2022-10-04 08:26:3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你凶什么凶嗷”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6篇处方分析范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处方分析范文,欢迎参阅。

处方分析范文

篇1:我院门诊处方用药情况分析

我院门诊处方用药情况分析

摘要:目的:调查我院门诊用药情况,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方法:抽查12月至2月的每个星期一门诊处方共计2800张,对有关临床用药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平均处方金额为86.35元,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占处方总数的40.2%,抗菌药物单用的处方占总抗菌药物处方数的69.0%,两联处方占30%,三联处方占0.05%;成年患者与儿科患者上述指标存在较大差别。结论:我院门诊处方用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应该加强合理用药的意识。

关键词:处方管理;合理用药

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新药种类不断增多,临床多种药物合用屡见不鲜,本院作为一所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对临床药物的合理使用非常重视,为了了解我院门诊处方的用药情况是否合理,我们对月至202月门诊西药处方进行抽查分析,供有关人员参考。

1资料与方法

由于我院属农村基础医院,星期一就诊人数较多,病种也较多,因此,随机抽取我院年12月至2012年2月的每周星期一门诊西药房的普通处方共2800张,统计处方的平均金额·处方用药品种数所占百分率·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所占百分率以及抗菌药物单用·联用所占抗菌药物处方的百分率。同时,将儿科处方的平均金额以外的上述指标进行比较。最后,结合有关规定和文献对结果进行讨论分析并提出建议。

2结果

2.1门诊西药处方平均金额,抽查3月星期一处方共2800张,总药品费用159240.00元,每张处方的平均金额费用为86.35元,大部分的药品费用在45—120元之间。

2.2处方中成人处方1984张,儿科处方416张

2.3处方用药平均品种数及其分布,2800张处方中平均用药品种数为2.5种,其中成年患者为2.8种,儿科患者为2.2种。处方品种数分布频率

2.4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百分率,在2800张处方中,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为1128张,占40.2%,其中成人患者处方2264张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912张,占成人处方的40.3%,儿科患者536份处方中使用了抗菌药物的处方有216张,占儿科处方40.2%。儿科患者使用抗菌药物的频率与成人相当。

2.5抗菌药物联合使用的频率

抗菌药物使用分单用·二联·三联几种情况,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见表

3分析与讨论

3.1门诊处方金额比较合理

我院门诊处方金额平均为86.35元,抽查中极少见不合理大金额处方,因此,我院临床用药从经济上衡量是合理的。

3.2药物使用存在的问题

3.2.1选药不适宜:

临床诊断:高血压 前列腺增生症

使用药物:西洛他唑 100mg bid

苯磺酸氨氯地平5mg qd

非那雄胺 5mg qd

茴拉西坦 0.2 tid

分 析:患者有前列腺增生症,而苯磺酸氨氯地平可引起泌尿系统功能障碍:如尿频,排尿障碍,夜尿,这样可以加重患者前列腺疾病,因此不建议苯磺酸氨氯地平和非那雄胺合用,而可以改用ACEI等其他制剂。

3.2.2用法用量不合理:

临床诊断:冠心病 糖尿病 胃炎

使用药物:阿卡波糖 50mg tid

美托洛尔 12.5mg bid

兰索拉唑 30mg tid

分 析:兰索拉唑口服后1小时左右可在血中检出,达峰时间为3.6小时,吸收相半衰期为1.3小时,消除相半衰期为2.1小时。治疗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每日清晨口服1次,一次15~30mg。而不应一日三次,一次30mg。

临床诊断:高血压 糖尿病

使用药物:甲钴胺 0.5mg tid

替米沙坦 80mg qd

罗格列酮 4mg tid

阿昔莫司 0.25 bid

分 析:罗格列口服后血浆达峰时间约为1小时,血浆清除半衰期(t1/2)为3~4小时,进食对本品的吸收总量无明显影响,但达峰时间延迟2.2小时,峰值降低20%,起始用量为一日4mg,单次服用。经12周治疗后,如需要,本品可加量至一日8mg,一日1次或分2次服用。一般不建议分三次服用。

3.2.3滥用抗菌药物:

临床诊断:上呼吸道感染

使用药物:泰诺林 1 ml prn

安倍特 3 ml tid

头孢地尼分散片 50mg bid

分析:泰诺林中主要成分为对乙酰氨基酚,说明书明确说明不与复方抗感冒制剂合用,安倍特为复方抗感冒制剂,所以使用不合理。并且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明确指出上呼吸道感染不宜常规预防应用抗菌药物,此处使用头孢地尼分散片欠妥。

临床诊断:急性扁桃体炎

用药: 奥硝唑注射液 250ml qd

克林霉素针 1.8 qd

分 析: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1】,急性扁桃体炎使用青霉素为首选,青霉素过敏患者可口服红霉素等大环内酯类,也可选口服第一代或第二代头孢。克林霉素+奥硝唑更适合厌氧菌感染,在此选用不太合理。

临床诊断:急性支气管炎 8岁

用药:头孢地尼0.1 bid

地红霉素 0.25 qd

分析:急性支气管炎一般选用青霉素类或头孢一二代,头孢地尼为三代,根据惯例,应在确定微生物对本品的'敏感性后,本品的疗程应限于治疗患者所需的最短周期,以防止耐药菌的产生。

地红霉素 对于12岁以下儿童的用药安全性尚未确定,所以一般不建议12岁以下儿童使用地红霉素。

3.3处方用药品种数还需浓缩

成年患者实际平均用药品种数在1-9种之间,平均2.8种,儿科患者为2.2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2】要求,我院处方书写品种数达到要求,但是就某一患者实际用药品种数在6种以上的占处方数的8.8%,据医师反应,按照治疗方案有些病情(如高血压伴糖尿病)确实需要多药合用,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合并用药的种类越多,不良反应的发生率越高,根据Jeffery等人在美国的研究【3】,药物间相互作用发生率从同时应用两种药物的13%上升到7种药物时的82%。3.4抗菌药物使用的问题

篇2:一万张“乡医”西药处方分析

一万张“乡医”西药处方分析

处方是临床医疗工作中医生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治疗疾病的药单,也就是调配药剂的通知单,处方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治疗效果,甚至对生命构成威胁。本文从我区100个村卫生所随机抽样10000张乡村医生的处方,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存在不少问题,现报告如下。

1 书写不规范

1.1 项目不全 在所抽样的处方中,项目填写不全的有3219张,约占32%,其中未写性别189张;未注明年龄的2389张,其中以成年人不写具体年龄,就写个“成”字最多;未注明药物具体用法的211张,如“硫磺软膏”没注明“外用”、“TAT”没注明“皮试”等;日期未注明的109张;无医生签名321张。

1.2 药名书写不规范 在各类处方错误中最严重的是药名错误,其中以错写药名、自改药名、药名不全等,如氯霉素写成“六枚素”;庆大霉素减写为“庆大”;大仑丁写成“大仓丁”;复方降压片写成“复方降压灵”。

1.3 剂量不明确 这也是抽样检查处方中常见的错误,主要表现1.非复方制剂中以多少片代替剂量,如“地巴唑 2# tid”,正确应为地巴唑20mg t.i.d;2.剂量错误,如“Vit B12 100mg”,正确应为Vit B12 100mcg 。“阿托品0.5g”,正确应为阿托品0.5mg;3.剂量单位漏写,如“青霉素G钠80万”,漏了“u”(单位),应改为青霉素G钠80万U 或青霉素G钠80万单位。

2 用药不合理

2.1 抗菌药不合理联用

在抽样检查的处方中,抗生素是最常出现的药物,本组有7865张处方含有抗菌药,约占79%。在抗菌药物不合理联用中,主要错误有①青霉素与庆大霉素联用,这两种药不宜联用,因为庆大霉素可被青霉素灭活,灭活的.机理是青霉素类结构中的β―内酰胺环与庆大霉素分子中的糖氨基发生交联,生成灭活性的氨基酰胺化合物所致;②青霉素与氯霉素联用,青霉素为繁殖期杀菌剂,对生长旺盛的细菌作用强,氯霉素能抑制细菌蛋白的合成,使细菌由繁殖期进入静止期,从而减弱青霉素的杀菌作用;③氨基甙类抗菌素与氯霉素联用,本组处方中使用的氨基甙类抗菌素主要有链霉素、庆大霉素和卡那霉素。氨基甙类抗菌素主要是使细菌的核蛋白聚合体分解,而氯霉素不但能稳定此聚合物,而且妨碍氨基甙类抗菌素进入菌体内发挥作用;④红霉素与洁霉素联用,这两种药物都能作用于菌体蛋白合成过程中的核糖体50S亚基而阻碍细菌蛋白的合成,因此红霉素和洁霉素联用是可在作用部位产生竞争而不能昌盛产生协同作用,且还容易诱发伪膜性肠炎;⑤氨基甙类抗菌素和头孢类抗菌素,一般认为,头孢菌素可增加庆大霉素、妥布霉素对肾毒性,可能对其它氨基甙类抗菌素也一样;⑥链霉素与庆大霉素联用,链霉素和庆大霉素同属氨基甙类抗生素,其作用机理和毒副作用相近,联用不能扩大抗菌范围同时会使毒副作用增加。

2.2 中西药不合理联用,在基层医疗单位往往一张处方同时存在中、西药的配方,这似乎就是某种意义上的中西医结合。本组中西药同在一张处方中的情况有892张,约占8.9%,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其中中、西药的联用有许多使不合理甚至是严重错误的。如优降糖、D860等降血糖药物与人参、干草及鹿茸等合用。上述中药有糖皮质激素样作用,可使血糖升高,从降低降血糖药物的疗效;地高辛与六神丸联用,六神丸中含有蟾蜍素具有洋地黄样强心作用,与洋地黄类药联用,易发生中毒而出现频发性室性早搏等心律失常;磺胺类药与山楂、乌梅合用,由于这两种中药会明显提高胃液的酸度,使磺胺类药吸收增多,并且酸化了尿液,促进尿中磺胺结晶形成增加,加重对肾脏的损害;氨基甙类药与大黄苏打合用,因为碱性的大黄苏打使氨基甙类药在血浆中的半衰期延长,耳毒性作用增强;维生素B2与牛黄解毒片合用,牛黄解毒片中的大黄具有解毒泻火功效,已证实其具有抑菌作用,如果与维生素B2同时合用时,大黄的抑菌作用就会大大降低。

2.3 数量、剂量不合理 在用药剂量上本组抽样处方中普遍存在处方药品种多、用量大

[1] [2]

篇3:浅谈健身运动处方

浅谈健身运动处方

【论文摘要】全民健身运动对培养全面发展合格人才有着现实和深远的意义,本文对健身方法是否科学进行了分析,就不同人群提供了适合的运动处方。按照科学的运动处方训练才能有效的达到强身健体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运动处方 健身 健康 锻炼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们加入到健身的行列中。通过健身活动可以促进身心健康,增强体质,并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与环境的变化。随着社会的进步,机械自动化的发展,人的劳动强度减少,这也就客观上要求人们进行健身锻炼以弥补肌肉活动的不足。另外,人们可从健身中带来乐趣,从娱乐中增进健康,使健身活动与娱乐有机地结合。但是,健身方法多种多样,你的健身方法究竟科不科学?这就不得不提到运动处方了。

运动处方是根据参加健身活动者的体质和健康情况以处方的形式确定运动的种类、时间、强度、频率与注意事项,它与临床医生开方取药有相似之处,但不同点是一个用药作为治疗手段,另一个是用运动作为主要措施。

1.运动处方按应用的目的和对象可分为三类:

1.1健身运动处方:健康人进行运动处方锻炼,以增强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为目的。

1.2竞技运动处方:专业运动员进行运动处方训练,以提高专业运动成绩为目的。

1.3康复锻炼运动处方:对患者应用运动处方以治疗和康复为目的。

2. 运动处方一般包括下列五项

2.1运动形式

依据运动中代谢的特点,将健身活动分有氧、无氧及混合性活动。在运动处方实施中,选择运动形式的条件是:(1)经医学检查已许可;(2)运动强度,运动量适合本人体力;(3)过去的运动经验与本人喜欢的项目;(4)场地、设备器材许可;(5)有同伴与指导者。

2.1.1有氧耐力运动项目。如步行、慢跑、跳绳、游泳、滑冰、自行车等等。

2.1.2伸展运动及健身操。如广播体操、气功、武术、舞蹈等等。

2.1.3力量性锻炼项目。

2.2运动强度

运动强度是运动处方四要素中最重要的一个因素,也是运动处方定量化与科学性的核心问题。运动强度可根据训练时的心率、梅脱、主观感觉程度(RPE)进行定量化。

2.3持续时间

每天进行5~10分钟的耐力运动能改善心血管的功能,最近更多的研究提出每天坚持20~30分钟的运动,效果最佳。一般原则是,运动强度小,运动时间要长;运动强度大,运动时间短。在运动处方中,运动的形式、强度和时间可以进行调节,如肥胖者的减肥运动采用低强度较长时间的运动较为有效;反之训练肌肉力量采用短时间高强度的运动较为有效。 2.4运动频率

每周锻炼几次为宜?有研究观察到:当每周锻炼多于3次时,最大吸氧量的增加逐渐趋于平坦;当锻炼次数增加到5次以上时,最大吸氧量的提高就很小;而每周锻炼少于2次时,通常不引起改变。因此,每周锻炼3~4次是最合适的频率。考虑到运动效应的蓄积作用,间隔不宜超过3天。若作为一般健身保健或处于退休和疗养条件者,坚持每天锻炼一次当然更好,但有一前提是次日已恢复、不感觉疲劳。每个人可选择根据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锻炼次数,但每周不应少于2次。

2.5注意事项及微调整

3.在一次运动中,通常分三个部分,即准备部分、基本部分、结束部分

3.1准备部分:在运动处方的早期阶段,准备活动时间要长些,一般10~15分钟,在中后期则准备活动的时间为5~10分钟,一般采用活动强度小的步行、慢跑、伸展牵拉练习等。

3.2基本部分:是运动处方的主项运动,一般是指耐力训练与肌力训练两种,前者的作用是发展心血管系统耐力,改善心肺与能量代谢系统的效率。如走、越野跑、跑步、自行车、游泳、划船,有氧舞蹈等都是好的耐力练习项目,一些球类项目如篮球、足球、手球、网球等也能发展人体的有氧能力。此外如高尔夫球、保龄球虽然对发展耐力作用不大,但因其娱乐性强,也被广泛采用。在室内也可进行跑步、功量自行车负荷,使之不出户外也能达到健身效果。

3.3结束部分:活动不能突然结束,在活动的最后几分钟缓慢地减轻强度,使身体有一个缓冲。

4.怎样选择适合自己的健身运动处方

4.1应该有目的地选择锻炼项目。不同的运动项目对人体产生的作用是不同的,效果也不一样,要结合自身的健康状况和希望达到的锻炼效果来选择项目。比如,老年人或体弱的人应多参加散步、慢跑、太极拳、骑自行车、登山、游泳、等有氧运动耐力性、强度中等或偏小、运动时间较长的项目。这些有氧运动能改善心血管系统功能,比较安全,不易发生运动性外伤。而对年轻人尤其是青少年来说,应选择如各种跑、跳、投、球类等运动项目,有利于身体素质的全面发展的运动项目,以免造成身体的畸形发展。

4.2要确定合适的`运动负荷。运动负荷俗称运动量。如果运动强度太大超过人体所能耐受的界限,即使时间不长,也会使身体产生过度反应而引起不必要的损伤。衡量运动强度的指标,最方便、常用的方法是测定心率。对一个身体正常的人,有一个运动中允许达到的心率数。我们可以使用一种极简单的心率测量法即180减年龄数。例如一个52岁的人,没有确诊出脏器病,他的合适运动强度时的心率是180-52=128次(分钟)。若是身体比较弱,有这样或那样的慢性病,则可用170减年龄数就比较合适了。

4.3科学安排运动频次。如果一周只运动1次-2次,不但容易发生肌肉酸痛和疲劳的现象,而且锻炼效果不能积累。所以建议隔日运动,每周3次,这样不仅效果明显,也不易产生疲劳。中老年人应该根据自身的健康状况和锻炼习惯来确定每周的锻炼次数,每次不要少于30分钟,而青少年应该坚持每天1个小时的锻炼时间。

实践证明,按运动处方进行科学锻炼与训练,既安全可靠又有计划性系统性,更有效达到强身健体和治疗疾病的目的。

篇4: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现行的《处方管理办法》于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篇5: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436号)同时废止。

处方权如何获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但在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3.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5.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篇6:处方管理制度

一、已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方可按核准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开展医疗保健活动。

二、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除医疗机名称构外,处方格式的其他项目不得做任何改动。

三、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药,处方一般用兰、黑钢笔水书写,字迹端正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生须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有多个临床诊断时,“临床诊断”如写主要诊断。诊断不明确时写主要症状加待查。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药品的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需要皮试的药物应注明“皮试”。

五、药品名称要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也可以使用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排列;调剂、煎煮的特别要求注明在药品的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视处方完毕。

六、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g)为单位。

七、处方当日有效。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八、处方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或乡村医生调配,并遵守调剂守则,做到(四查十对),对处方所列药品等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或不合规定等错误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发付药品时应对患者(或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

九、处方应按规定时限保存1年。

十、发生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争议时,应保存原始证据,不得修改或销毁,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篇7: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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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中年危机”的心理分析与心理处方

“中年危机”的心理案例

患者大明今年45岁了。他23岁大学毕业时就来到这个单位,至今已经整整22年了,目前还只是个副主任科员。如果近一两年还提不上去,他可能很难再有什么机会了。但是偏偏今年单位新调来的同事,工作状态都很不错,大明觉得自己升迁的机会不是很大。

这种忧虑,大明也没办法跟妻子说,因为她帮不上忙,只会唠叨添乱。以前他还会跟同事说说,偶尔在网上发发牢骚,最近他连倾诉的欲望都没有了。

大明对年龄的恐惧,似乎是在一夜之间到来的。在不久前的同学聚会上,他也特别苦闷,看着同学们开着名车,一身名牌在他眼前晃,这种刺激对他来说真是受不了,也造成了他很大的心理压力。大明越来越感到自己很没用,奋斗了大半辈子竟一事无成。

他常常胡思乱想,比如自己是否应该换个工作,或干脆辞职下海经商,或移民加拿大、澳大利亚什么的,他总是焦躁地想,他再不改变,肯定坐火箭都赶不上他的同学,也赶不上这个消费日益高涨的时代。

但是无论大明怎样彻夜不眠,怎样沮丧,都赶不走他年龄越来越大的现实。他突然觉得自己在这个年纪,许多梦想已经远逝,没有实现的仿佛永远也不可能再实现。他实在不知道该怎么说服自己了。

篇9:“中年危机”的心理分析与心理处方

对于许多中年男人而言,最看重的是事业上的成就。像大明这样,事业上没有特别突出的成就,或者遇上困境、瓶颈,都会对自己年龄渐大、事业未成的境况产生悲观、消极情绪,这就是所谓的“年龄恐惧症”,也就是心理专家所说的“中年危机”。

此症最大的信号,就是自身的沮丧感,并伴随着失眠或者嗜睡,食欲下降,总觉得不舒服。令人困扰的生活事件往往会加剧这种沮丧感,并会开始怀疑人生的一切,人生态度也变得比从前消极,加重了人到中年、风雨飘零的感觉。这类男人常常会选择沉默与逃避来对待,情况严重者,甚至会选择自杀作为逃避方法。

不过,有适当心理准备的人,都能平稳地渡过中年危机的波涛。

篇10:“中年危机”的心理分析与心理处方

人到中年后,关键要重新调整自己的方向。要逐渐由关注身外之物变为更多地关注自己的心灵,逐渐领悟到人生的智慧,这样才能减轻心理压力。中年男人能否真正消解“年龄恐惧症”,就要在财、情、名等方面“放得下”。

当然,人出于本能,会不断提高自己的人生期望值。这自然有其积极意义,它是个人进娶社会进步的一种心理驱动力。但“物极必反”。一味不切实际地以过高的期望值来对待人生,也许正是有些人每天都在郁闷愁怨的心理困境中消磨宝贵时光,终生不能享受生活的快乐和幸福的心理根源。期望值越高,心理上的情绪冲突越大,这是社会心理学的一个结论。

另外,大明无论工作再忙,都应该保留着每天看书、学习的习惯。对抗浮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在知识中寻找强大的力量。自身内心强大的人不易受环境的影响。

如果压抑、沮丧的心理已经影响身体,对大明来说不妨安排一次长假,回到少年时的故乡去看看,也可以到异域小岛休息调整一下状态。

篇11:非常处方美文

非常处方美文

曾经有一位医生替一位事业通达的实业家诊疗,劝他多多休息。实业家愤怒地抗议:“我每天承担巨大的工作量,没有一个人可以分担一丁点儿的业务,大夫,你知道吗?我每天都得提着一个沉重的手提包回家,里面装的是满满的'文件呀!”

“为什么晚上还要批那么多文件呢?”医生很诧异地问道。“那些都是当天必须处理的急件。”实业家不耐烦地回答。

“难道没有人可以帮你的忙吗?你的助手、副总呢?”

“不行啊!这些只有我才能正确地批示呀!而且我还必须尽快处理,要不然公司怎么办?”实业家一副不屑的样子。

“这样吧,我现在给你开个处方,你能否照办?”医生没有理会实业家,似乎心里已经有了决定。实业家接过处方——“每个星期抽空到墓地走一趟,每天悠闲地散步两小时。”

“每个星期抽空到墓地走一趟?这是什么意思?”实业家看到处方很是惊讶。

“我知道你会很惊讶,”医生不慌不忙地回答,“我希望你到墓地走一走,看看那些与世长辞的人的墓碑。他们中有多少人生前与你一样,甚至事业做得比你更大,他们中也有许多人跟你现在一样,什么事都放心不下,认为什么事都得自己扛,如今他们全都长眠于黄土之中,然而整个地球的活动是永恒不断地进行着的。我建议你每个星期站在墓碑前好好想想这些摆在你面前的事实,也许会有所解脱。”

实业家安静了下来,悄悄与医生道别。他按照医生的指示,释缓生活的步调,试着慢慢转移一部分权力和职责。一年后,他只控制全局,把自己的大部分工作分摊给了下属,然而让他想不到的是,这一年企业业绩比以往任何一年都好。

其实,人要学会悠闲地生活,学会“每个星期抽空到墓地走一趟”的精神,什么事都得拿得起放得下。没有你,地球仍然会旋转,没必要把自己搞得紧紧张张的,什么事都自己扛。虽说正常的紧张可以让你保持奋发,不断刺激你,让你在高效率之下创造性地工作,但我们如果能够学会控制紧张,那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或许还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篇12:《处方管理办法》相关知识

《处方管理办法》相关知识

一、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1.处方书写规范常考知识点:

(1)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2)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4)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二、处方权的获得

1.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3.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三、处方的开具

1.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四、处方的调剂

1.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2.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3.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五、处方的保管与监督

1.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2.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篇13: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中药饮片的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地经营中药饮片。

2、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

门店中药饮片经营的全过程

4、责任人:

中药饮片调配、复核、销售人员

5、内容:

5.1门店所经营的中药饮片必须从配送公司购进。

5.2门店所购进的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

5.3购进进口中药饮片的应有加本公司质管科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5.4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5.5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净选、过筛后装斗,做好装斗复核记录,不得错斗、串斗,及时清理格斗,防止混药,斗前应标明中药饮片名称。

5.6调配中药饮片的处方必须经执业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审核、调配和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五年备查。

5.7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5.8严格按配方、发药操作规程操作,坚持一审方、二核价、三开票、四配方、五核对、六发药的程序。

5.9按方配制,称准分匀,总贴误差不大于±2%,分贴误差不大于±5%,处方配完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处方复核员复核,严格审查无误后签字方可发给顾客。

5.10应对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兑服等特殊用法单包注明,并向顾客交待清楚,并主动耐心介绍服用方法。

5.11经营中药饮片应配置所需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5.12中药饮片的储存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变的设备,并按其不同特性进行养护。

篇14: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企业处方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销售处方药时,应由从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三、处方必须有从业药师签名,方可调配;

四、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后或重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两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时,应做好处方登记。

七、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销售。

篇15: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本公司处方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1条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本公司按处方销售的药品。

4.责任:执业药师或药师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单轨制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如顾客不肯留下处方,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将处方内容登记在《处方登记记录》上。其他处方药,顾客可以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5.2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

5.3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2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做好处方登记。

5.5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5.6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

篇16:心理健康处方有哪些

心理健康处方有哪些

1.精神胜利法在你的事业、爱情、婚姻不尽人意时,在你因经济上得不到合理对待而伤感时,在你无端遭到人身攻击或不公正的评价而气恼时,在你因生理缺陷遭到嘲笑而郁郁寡欢时,你不妨用阿q精神调适一下失衡的心理。

2.难得糊涂法是心理环境免遭侵蚀的保护膜。在一些非原则性的问题上“糊涂一下”,以恬淡平和的心境对待各种生活紧张事件。

3.随遇而安法生活中,每个人总会遇到一些不愉快,生老病死、天灾人祸都会不期而至,用恬淡的、随遇而安的心境去对待生活,你将拥有一片宁静清新的心灵天地。

4.幽默人生法当人受到挫折或处于尴尬紧张的.境况时,可用幽默来化解困境,维持心态平衡。幽默是人际关系的润滑。

5.宣泄积郁法心理学家认为,宣泄是人的一种正常的心理和生理需要。如悲伤忧郁时不妨与异性朋友倾诉,或进行一项你所喜欢的运动,也可作一次旅行来改变郁闷的心境。

6.音乐冥想法当你出现焦虑、忧郁、紧张等不良情绪时,不妨试着去做一次“心理按摩”――音乐冥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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