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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22-10-02 08:51:2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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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篇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第九条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五条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讼诉。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实施的办法和步骤。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篇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街道办事处:

我家庭户籍所在地为 ,现居住在 , 本人现年 岁。我代表家庭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成员情况:

全家共有 人,其中:农户 人,残疾 人,患重病 人,学生 人(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其他 人。

二、家庭收入情况:

三、家庭贫困原因: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篇3: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一、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状

1.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

四川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是开始启动的。19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下达后,四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于年12月以省政府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省民政厅也于3月下发了《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暂行办法》,19、省委、省政府连续两年将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列入为全省人民办10件实事的目标,纳入目标管理。与此同时,四川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工作也非常重视。到19底四川全省已对19万城市贫困居民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9月,四川省按照全国低保扩面工作的指示精神,在全省开展了大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扩面工作,20底,全省已保对象达到1010.3万人,比增加了399.01%。保障对象占全省非农业人口的6.47%,成为全国保障对象三个过百万的省份之一。

,根据民政部《关于在全国范围开展城市低保紧急督查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四川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省范围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紧急督查工作的通知》,并组织了工作组,分别对全省21个市、州城市低保工作开展了全面督查。通过紧急督查,进一步摸清了低保对象底数,进一步扩大了低保对象。截止206月底,全省已保对象总人数为125.87万人,占全省非农业人口的8.4%。其中在职职工10.01万人,占应保对象的8%;下岗职工22.5万人,占应保对象的18%;离岗人员20.9万人,占应保对象的16.7%;离退休人员4.9万人,占应保对象的4%;失业人员26.87万人,占应保对象的21.3%;三无人员7.9万人,占应保对象的6%;其他人员32.8万人,占应保对象的26%。及时完成了国务院下达的低保对象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任务。目前,全省城市低保标准最高178元/月、人,最低为100元/月、人,平均130元/月、人。

2.各级财政投入低保资金的情况

年四川全省共发放保障金8555万元,其中:中央补助2636万元,省级补助500万元,市、县财政安排5419万元。20共发放保障金11740万元,其中:中央补助4764万元,省级补助714万元,州以下财政安排6262万元。年全年财政安排23944万元,其中中央补助四川低保资金14572万元,省级财政安排1800万元,市、州以下财政预算安排低保资金7572万元,全年累计支出保障资金21228万元。年,中央分配给四川省的'低保补助资金31800万元,省级财政预算安排5000万元,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1.38亿元。

3.规范化管理情况

1999年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着力加强了对城市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形势发展和低保对象种类的变化,结合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于2001年制定并实施了《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2年4月,省政府又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条例》和四川省《实施办法》,目前四川多数地区已经以政府令出台了《实施细则》。在具体实施低保的过程中,正努力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范操作,对所需低保人员实行了三榜公示制,严格家庭收入计算,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行政、保障了资金的专款专用,保障了资金按时发到低保对象手中。

4.低保工作管理体系情况

在四川省,作为主管城市低保工作的民政部门,始终把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中心工作来抓,纳入目标管理。为了使低保工作一开始就走规范化的路子,四川全省,建立了市(州)、县(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五级管理网络,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配套管理体系。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还十分注重队伍建设,对基层民政、企业工会、街道和居委会干部普遍进行了业务培训,使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掌握政策,了解程序,明确方法,提高了业务素质。特别是国务院提出低保大范围扩面,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任务后,省、市(州)、县(市、区)在人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及时抽调人员,克服困难,圆满完成了对低保对象的摸底调查和审核审批、低保对象家庭成员资料刻录光盘的报送工作。在低保对象资金的发放上,90%都是通过街道、乡镇、居委会、企业工会来具体发放。部分县(市、区)低保资金已经实施银行发放。目前,省民政厅已成立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处,全省21个市、州180个县(市、区)也已正在建立低保工作机构。

5.对低保对象的社会救助情况

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中,各市、州、县在倍感低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对城市低保对象开展社会救助的方式和途径,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形成了低保救助为主,临时救济和社会救助为辅的新的工作格局。有些地区已实施了低保对象助学救助制度,有些地区已建立了低保对象廉租房救助制度,有些地区已建立了对低保对象家庭中有重病残人员实施特殊医疗制度,有的地区民政、卫生部门还为城市低保对象建立了“优诊卡”,低保对象凭“优诊卡”到指定医院看病免挂号,手续费减免20%,各种检查费减免40%,对低保对象出现的入学、住房、就医、就业等困难,各地都采取多种方式给予了补充救助。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1.低保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问题

当前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突出、最难解决的就是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特别像四川这种人口多,贫困面大,地方财力又十分困难的省份,更是困难重重,僧多粥少的现象比较普遍,工作压力特别大。由于低保资金严重不足,导致已保对象补差标准不科学,标准不能及时足额补齐的现象。

按四川全省已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25.87万人2001年每人每月差额补助52元计算,年需资金7.85亿元,2002年中央、省、市(州)、县(市、区)预算安排低保资金5.06亿元,缺口2.79亿元。

另外,据各地调查反映,从2002年下半年到四川全省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人数还将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一是有近30万下岗职工出中心,有123户企业宣布破产,涉及职工23万人;二是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低保标准与实际生活标准有较大的差距,需提高标准而新增的人员,如成都市2002年7月已将标准由原来的156元/人、月提高到现在的178元/人、月,预计全省提高标准后将有约30万人进入低保范围;三是各地搞城市和开发区建设,农民土地被征用,失去农业生产条件,政府按有关规定将其农转非,加之户籍制度的改革,由农村到城市上户的人数也在与日剧增,这类人员纳入城市化管理后,按城市低保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也应纳入低保范畴,预计四川全省此类人员约有10万人,以上三类人员和所需资金都未列入20

02年各级财政的预算盘子。如果中央、省、市(州)、县(市、区)各级财政对低保资金的安排没有大幅度的增加,众多应保未保人员的基本生活得不到及时的保障,已保人员的低保金不能按时领取,引发的后果难以预料。

2.低保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严重不足问题

在整个低保实施过程中,低保工作人员缺乏、无专项工作经费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各地基层低保工作人员严重不足,身兼数职的现象非常普遍。目前四川全省低保对象增加了几倍,而工作机构和人员却减了一半。另外民政的工作职能也在不断扩展,近年来,除增加低保工作外还新增了老龄、社区、民间组织管理等工作。同时各级民政部门没有专门的工作经费,加之社区居委会和低保信息网络建设严重滞后,基层低保工作困难多,压力大。

3.社会救助配套措施不完善问题

目前的低保资金只能解决贫困对象最基本的吃饭问题,而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医、子女入学、住房等方面的困难仍然十分突出。除很少部分地区对低保对象在就医、教育、廉租房、减免水电气费等方面已有些具体的优惠政策外。大部分地区社会救助工作开展得还很差。尤其是再就业工作与社会保障工作严重脱节,一些有劳动能力,有一技之长的低保对象很想通过自己的劳动摆脱贫困,但就业无门;由于没有相应的学杂费减免政策,很多低保户家庭子女拖欠学杂费、辍学的现象比较普遍;部分低保户家庭成员生病无钱医治,小病拖成大病,最后拖垮全家;部分低保户住房条件极差,三世同住一间房屋的现象比较普遍。长此下去低保对象只进不出、低保人员日趋增多,带来的各种压力相当大,应引起高度重视。

三、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1.加大中央对地方低保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低保资金及时到位

如前所述,按照目前四川全省已保对象125.87万人,每人每月平均补差52元计算,年需低保资金7.85亿元。由于资金缺乏,全省大部分地方对已保对象的补差标准都没有按实际补齐补足。据笔者在四川南充市调查获悉,该市全市享受低保对象月人平补差仅37.83元,其中营山县月人平只有17.47元,而据各县市区统计,全市按条例规定的补差原则补齐月人平需75元,须比现在实际补助37.83元增加一倍。另据统计:下一步四川全省近30万下岗职工将退出中心,123户企业将宣布破产,涉及职工23万人,各地提高标准后增加的约30万人,以及农转非纳入城市户籍管理的10万人,如果要将这部分人全部保完,把已保人员的标准补足补齐,四川的低保对象将达到170万人,按每人每月65元差额补助计算,全省年需低保资金应在13.3亿以上,而四川去年地方财政收入27l亿元,上划中央两税144亿元,人均地方财政支出全国排名20多位,西部倒数第一位,低于全国人均支出水平;另外全省180个县(市、区)有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36个,财政赤字县87个,全省竭尽全力也只能承担1.8亿―2亿元的资金,其余年资金缺口高达11.3亿,想承担也根本无力解决。建议中央应加大对西部地区,特别是象四川这样省份的低保资金的转移支付力度,在资金补助比例上中央应出大头。同时,建议中央在每年12月底前,将低保资金按照拨付到省,以确保低保资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2.健全低保工作机制,加强低保工作力量

低保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从发展趋势看,这项工作将长期存在,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深化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建立,加入世贸组织后激烈竞争,优胜劣汰,进入低保范围的人员还会剧增。因此,必须做到切实保证低保工作的人员和经费。一是各级政府应从实际出发,为建立低保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以保障低保工作的正常进行。二是地方政府应为社区居委会创造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落实生活待遇。从低保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凡是健全了社区和工会组织的,由社区居委会和企业工会共同把关的,低保工作就落实得好一些,群众与政府的矛盾也就少一些。为了使社区居委会在今后的低保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居委会应设立社会救助站,保证社区有人做事,有条件做好事,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建议中央对城市低保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作统一规定,从上到下理顺低保工作体系。

3.完善社会救助措施,积极为低保对象排忧解难

就业、增加收入是低保对象群体生活得以保障的根本途径,因此,各级政府应建立并不断完善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应研究解决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食其力的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就业门路,促进低保对象就业。近几年,在解决城市贫困家庭就业、就医、子女入学、住房等方面,也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既保障其基本生活外,又解决了其它实际困难。但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城市扶贫及开展的社会救助工作,总体上是抓保障工作的不抓再就业,抓再就业工作的不抓保障,社会保障体系与再就业没有有机结合起来,还处于被动局面。要使社会保障体系和城市扶贫及社会救助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尤其在低保对象的扶持上实现从输血型向造血型的转变,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法规,规范管理,很有必要。一是需要继续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不断探索建立政府就业岗位储备制度,将安排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低保对象就业的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增强各级各部门对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对贫困对象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有一技之长的人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广开就业渠道,想方设法提供就业岗位,创造就业机会,实现再就业;三是对有劳动能力但无一技之长的人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采取各种方式,集中组织技能培训,使其就业;四是需要由政府提供扶贫开展项目和政策性资金贷款,帮助其发展生产,脱贫致富,走出贫困;五是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实现再就业的贫困对象,政府应全力救助。对各种慈善和城市扶贫等筹集的资金,应统一集中管理,主要用于城市贫困对象,使其科学合理,规范发展。

篇4: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一、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状

1.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

四川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是1997年开始启动的。1997年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下达后,四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于1997年12月以省政府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省民政厅也于年3月下发了《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暂行办法》,1998年、1999年省委、省政府连续两年将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列入为全省人民办10件实事的目标,纳入目标管理。与此同时,四川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工作也非常重视。到1999年底四川全省已对19万城市贫困居民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1年9月,四川省按照全国低保扩面工作的指示精神,在全省开展了大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扩面工作,2001年底,全省已保对象达到1010.3万人,比年增加了399.01%。保障对象占全省非农业人口的6.47%,成为全国保障对象三个过百万的省份之一。

2002年,根据民政部《关于在全国范围开展城市低保紧急督查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四川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省范围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紧急督查工作的通知》,并组织了工作组,分别对全省21个市、州城市低保工作开展了全面督查。通过紧急督查,进一步摸清了低保对象底数,进一步扩大了低保对象。截止2002年6月底,全省已保对象总人数为125.87万人,占全省非农业人口的8.4%。其中在职职工10.01万人,占应保对象的8%;下岗职工22.5万人,占应保对象的18%;离岗人员20.9万人,占应保对象的16.7%;离退休人员4.9万人,占应保对象的4%;失业人员26.87万人,占应保对象的21.3%;三无人员7.9万人,占应保对象的6%;其他人员32.8万人,占应保对象的26%。及时完成了国务院下达的.低保对象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任务。目前,全省城市低保标准最高178元/月、人,最低为100元/月、人,平均130元/月、人。

2.各级财政投入低保资金的情况

1999年四川全省共发放保障金8555万元,其中:中央补助2636万元,省级补助500万元,市、县财政安排5419万元。2000年共发放保障金11740万元,其中:中央补助4764万元,省级补助714万元,州以下财政安排6262万元。2001年全年财政安排23944万元,其中中央补助四川低保资金14572万元,省级财政安排1800万元,市、州以下财政预算安排低保资金7572万元,全年累计支出保障资金21228万元。2002年,中央分配给四川省的低保补助资金31800万元,省级财政预算安排5000万元,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1.38亿元。

3.规范化管理情况

1999年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着力加强了对城市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形势发展和低保对象种类的变化,结合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于2001年制定并实施了《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2年4月,省政府又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条例》和四川省《实施办法》,目前四川多数地区已经以政府令出台了《实施细则》。在具体实施低保的过程中,正努力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范操作,对所需低保人员实行了三榜公示制,严格家庭收入计算,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行政、保障了资金的专款专用,保障了资金按时发到低保对象手中。

4.低保工作管理体系情况

在四川省,作为主管城市低保工作的民政部门,始终把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中心工作来抓,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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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需求,解决低收入居民的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郊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范围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保障金的审核、发放和具体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 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教育、卫生、粮食、供电、建设、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制定相应办法 对保障对象在就业、医疗、子女入学、住房、水电、煤气、交通等方面给予政策性照顾和优惠。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保障金

第六条 凡居住在我市城区范围内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下列城市居民,每月户人均收入(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本办法提出申请:

(一)原属民政救济、定抚、定补人员;

(二)在职、退休和失业人员在领取工资、退休金、失业救济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五)月实际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状况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公布。

第八条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已领取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医疗保险金和救助金;

(二)各种劳务收入、偶然所得、遗产继承或赠与收入、股票、债券、储蓄、房屋出租收入;

(三)亲属及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生活补助费;

(四)在职职工的月工资,低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70%计算;高于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单位实际支付计算;

(五)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保健)金;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励,以及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用、丧葬费等均不作家庭收入计算。

第九条 申请及领取保障金的程序:

(一)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所在单位签署的同意申请意见及工资收入证明等资料,填写《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经居民委员会审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实际收入状况后,张榜公布,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批准,并二次张榜公布。

(二)经批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申请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条 保障对象所享受的保障金额为该家庭人口实际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第十一条 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保障金发放应坚持对象公开、标准公开、金额公开的原则,按月公布保障对象的姓名、住址及享受的保障金金额 接受群众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街道或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十四条 劳动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就业,对经两次推荐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的,虽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五条 街道及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对保障对象造册登记,实行微机化管理,并做好季报、年报工作。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十七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对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月27日发布的《合肥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第46号令)同时废止。

篇6: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保障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家庭成员收入是确定城市低保对象的关键。

篇7: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全文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城市常住居民包括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和持有当地常住人口证明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城市居民。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定期审核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保障标准和对象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指导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省上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差额发放。家庭月保障金为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与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总和之差。

第九条 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条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障:

(一)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机动车辆、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家庭财产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就业的;

(三)不如实申报家庭信息的;

(四)家庭经济状况未经核查的;

(五)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需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

(一)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收入。

(三)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到民政部门对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比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比对结果符合申请条件的,自收到比对结果之日起10日内,在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比对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评议小组召开会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居民情况的居民代表参加。经民主评议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在辖区内公示。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要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和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进行备案审核。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按照规定比例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工作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所辖上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不少于10元的标准专项列支。

第十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指定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民政部门按照实际保障人数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通过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直接划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

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冒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第二十条 采取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篇8: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低保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全额或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凡持有本市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是: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亲友扶助、邻里帮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与实事求是、因户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工作原则是“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工作经费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人事劳动保障、工会、卫生、公安、物价、统计、审计、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市、区民政部门职责:

1.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组织、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

2.指导、督促、检查下一级民政部门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3.负责向财政部门申报本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拨款计划;

4.负责制定本级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

5.负责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统计汇总、档案管理;

6.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7.负责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

8.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额的确定。

(二)市、区财政部门职责:

1. 配合民政部门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参与拟定具体的保障标准及实施办法;

2.负责落实本级保障资金的预算和筹集,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3.按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保证及时拨付;

4.审查本级民政部门编制的每期报表及年终决算,按规定汇总上报;

5.检查、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健全保障资金财务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并定期上报。

(三)镇人民政府职责:

1.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低保规定,组织、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2.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核;

3.负责对低保对象家庭情况的定期复核;

4.提供咨询服务;

5.发放低保款物;

6.依法调查、处理骗取、冒领低保款物的违法行为;

7.负责本镇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8.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四)村民委员会职责:

1.接受农村居民的申请,组织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张榜公布拟上报待批的保障对象情况、已批准的保障对象情况;

3.提供咨询服务;

4.负责对低保对象的定期复核;

5.负责低保金的发放。

第二章 保障标准

第六条 制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以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主要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农村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三)物价指数;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第七条 农村低保标准现为93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有本市辖区内农村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有以下三类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而未列入五保户的“三无”家庭;

(二)家庭主要成员因严重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家庭;

(三)家庭主要成员长年有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经济收入低微、生活十分困难,靠自身力量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重病”家庭。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核定一次,原则上控制在农村人口的5%左右。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不论户口是否在一起但实际上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

(五)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七)其他经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十一条 不能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一)有土地且具有劳动能力而好逸恶劳的;

(二)因吸毒、赌博造成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农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违反国家、省和我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四章 家庭收入确定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家庭农作物的收入(折款);

(二)家庭养殖种植收入;

(三)征用土地收入;

(四)领取的农村养老保险金;

(五)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上述家庭收入按前6个月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三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

(二)优抚对象的各种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60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享受40%的补助金,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享受救济人员和建国前的农村老党员的补助金;

(六)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五章 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个人收入计算办法是: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按照所有成员半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计算。

(二)领取一次性土地征用补偿金或安置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30%解决房屋维修、购置农具、家具、衣物等生产、生活需要后,结余部分按农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领取的农村养老保险金按家庭人口分摊。

第六章 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须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方法是:

每年4月和10月的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交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等有关证明材料。超过时间申请的归入下一半年办理。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要在10天内根据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群众评议、村代会审议确定保障对象。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符合条件的,要在当月15日前张榜公示3天,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月收入情况、拟保障人数、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则再次调查核实,并将再次核查情况张榜公示。当月20日前做出调查核实意见,在经办人签名后,加盖公章,并将村民委员会拟保障对象情况汇总造册,连同《审批表》一并上报镇人民政府初审。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有关材料后,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实。如发现申报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原申报村民委员会重新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做出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名后,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5日前将本镇人民政府拟保障对象情况汇总造册,连同《审批表》一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 各区民政局应在5月10日前完成上半年、11月10日前完成下半年审批手续,并于5月20日、11月20日前将本区上、下半年的低保金审批情况(包括汇总造册、拷成软盘)以及申报由市财政分担的本区低保经费报告一并上报市民政局低保工作部门。同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由区财政分担的低保经费。市民政局低保部门于上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前将下拨各区下个季度的低保金分配计划送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上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将下拨各区下个季度的低保经费拨到各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每月的30日前将各镇下个月的低保资金拨到各镇的低保资金专户。

各村民委员会要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3天。区民政局向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颁发《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所有保障对象凭《领取证》每月5日前到本人申请低保金的村民委员会领取。

第七章 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九条 我市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解决,由市、区、镇分别按70%、28%、2%比例分担。市财政要把预算安排的保障资金全部纳入市保障资金专户,区、镇财政要把市财政拨给的保障资金和区、镇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资金全部纳入区、镇保障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专户专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决算编制和报表制度。每年年底前由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保障对象数量,测算并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本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资金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本级财政分担的低保资金总额5%的比例,安排低保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对政府拨付的保障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村委会及个人都不得挪用、挤占和扣压保障资金。

第二十二条 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有隐瞒、虚报、冒领、挪用、贪污及扩大使用范围的要严肃处理。

第八章 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强化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停止保障手续。做到应保就保,不应保坚决不保,有进有出。

第二十四条 建立低保对象备案制度。市、区民政部门必须建立低保对象名册;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并保存低保对象档案,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低保对象档案内容包括保障金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低保对象名册和保障金发放名册等。

第二十五条 建立低保对象续领制度。享受保障待遇的对象,每月在领取保障金的同时,必须通过村民委员会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并按规定提出下半年续领申请。

第二十六条 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定期核查制度和低保工作定期检查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区民政部门每半年、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对农村低保对象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家庭收入变化情况、低保待遇的落实情况、保障金管理发放情况、规范化管理情况。平时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二十七条 对取消低保待遇的,审批管理机关要通知本人,说明理由,并委托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办理取消保障待遇手续,收回保障金领取证或有关领取保障金证件。

第二十八条 保障对象在本镇内迁移的,由本镇人民政府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程序;对跨镇迁移的,由原镇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报区民政部门批转。保障对象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保障待遇,接收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进一步加强低保工作人员和队伍建设。市、区两级要成立低保工作机构,镇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财政部门要确保低保工作办公经费落实。

第三十条 积极推行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行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网络传输和查询系统。改善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村、镇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金或收取贿赂的;

(三)玩忽职守,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三十二条 对在领取低保金期间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低保金的,由发放低保金的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已经领取的低保金。

第三十三条 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低保金的,由发放低保金的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低保金,并视情节处以冒领额1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低保金未得到答复,或者申请者认为自己符合条件而未被批准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通知》(劳社部发〔〕13号)的规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职工工资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将本地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以及因未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

下列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篇9: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的政策性福利研究论文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的政策性福利研究论文

摘要:自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城市低保制度取得了长足发展,在保障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相适应,我国在为城市低保对象提供最基本的救济金之外,还给予一定的政策性福利支持,又称附带福利。这在提高贫困居民生活水平上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低保对象对于这种附带福利的依赖也越来越普遍,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关键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附带福利;福利依赖;骗保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本文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概念界定如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以保障全体公民的最低生活为目的,科学的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政府对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给予差额补助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二)附带福利

所谓附带福利是指因享受低保而带来的其他补助。城市低保制度中的附带福利主要包括粮油帮困、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廉租房以及其他优惠和帮助措施。

(三)福利依赖

一般认为,福利依赖是指有劳动能力的部分低保人员不愿意参加政府和社会提供的技术培训、不愿意接受提供的就业机会,而是长期依赖政府提供的低保福利过日子的现象。

二、附带福利政策实施中的问题――福利依赖和骗保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的在于帮助贫困居民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其各方面的能力,帮助他们适应社会,找到自我价值。可是,从现实的实施情况来看,制度的效果并不理想,甚至出现了反激励作用。

从杭州市城市低保家庭所享受的26项附带福利优惠政策来看,其涵盖了日常生活、文化生活、教育援助、医疗援助、住房援助、法律援助等各个方面,使得低保的“含金量”大幅度增加。只要取得低保救助资格或者是纳入杭州市“四级救助圈”的市级救助圈范围,就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正是因为附带福利政策巨大的.诱惑力,许多低保人员不愿意放弃自己已享有的优惠政策,他们不愿意改变自己依靠低保生活的现状,或者是隐瞒自己的真实经济情况骗保。这不仅使得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而且还不利于低保对象自我能力的提高,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江淮晨报的记者在采访居委会工作人员时得知,人们之所以要想法设法的违规占取低保,除了有每月200元左右的低保金外,更重要的是还可领取帮困补贴、医疗救助、申请廉租房,孩子上学申请减免学杂费等附带福利。

由此可见,附带福利渐渐成为城市低保制度有效运行的一大阻碍,可是,这并不能说明附带福利政策没有实施的必要性。相反,这恰恰说明了我国的低保制度和相关政策尚不完善,这就给人们的福利依赖和骗保行为提供了漏洞。如何完善我国的低保制度和相关政策,应是我们今后研究的重点。

三、解决福利依赖和骗保现象的建议

(一) 提高居民的道德境界

目前,我国在加强精神文化建设方面的努力是有目共睹的,例如,八荣八耻的宣传和学习等。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知识宣传上,我们做的还很不够。有学者专门研究了某地区居民对低保制度的认知情况,结果发现很多居民对于贫困的界定并不与低保所确定的贫困线相吻合,而他们认为自己的贫困应该由国家来解决,这是他们的权利。这就直接导致不属于低保所认定的贫困者也会想方设法的去申请低保。另外,道德素质欠缺也是导致之地外人员骗保的重要原因,而且是起决定性的影响因素,因为低保的申请是一种主动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申请者自身的意识,所以,加强居民的道德意识很重要。

(二) 完善低保对象的筛选程序

低保对象的筛选工作尤为重要,因为它涉及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对于低保申请者,我们应该有明确详细的审核条件。这是我们审核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其次,对于低保对象填写的申请信息,我们应该积极的进行验证。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借助个别访谈的形式向申请者的邻里、朋友等了解情况,同时,也可以在居委会查阅申请者的相关信息,进一步确认信息的真实性。

(三)对已经享受低保的对象进行定期回访

定期回访和审查是城市低保制度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已经享受城市低保的对象来说,低保可以给其带来一系列的福利,这难免会使受保障者产生福利依赖性。所以,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产生,保障资源的有效配置,我们需要定期对受保障者进行家庭收入的审查。具体的审查工作可以通过访问邻里和社区工作者以及受保者自身的汇报进行。通过审查,对于受保者的生活现状做一个评估,然后决定其是否需要继续享受低保。

(四)建立与低保相配套的惩罚措施

城市低保制度给受保者带来的一系列福利政策是具有很大吸引力的。这就使得很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居民通过各种不正当途径进行骗保活动,这就使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目前,因为我国没有针对骗保行为的惩罚措施,只一靠种单纯的道德约束是不够的,这就使得骗保行为屡见不鲜。从而使得应保障对象被拒之门外,公共性流失现象严重。因此,建立与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相配套的惩罚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时正新,廖鸿。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51。

篇10: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书

尊敬的乡镇领导:

你好!

我叫XXX,是XXX村的农民,我家中有五口人:我的'年迈父母,我,还有两个在上学的子女。现全家居住在自家的土房里,房屋是1993年我自己动手建的破瓦房,住房面积仅为35平方米。

现如今,全家经济只依靠我外出干点零活支持,我实际月收入只有320元,家中生活确实非常困难,特申请低保。

我具体的家庭情况是:

我本人,1956年生,患有慢性气管炎哮喘病,一直没有没有找到固定工作,也没有固定的收入。

妻子,早在因病去世,之前也没有参加过工作,去世后未有任何遗产。

女儿,出生,现在正在读初二。儿子出生现在读小学六年级。

由于我年纪也大了,干不动农活了,加上身体日渐虚弱,无法负担身体的治疗费用。我如今的生活可以说是举步艰难,特次申请,希望政府帮助我们解决实际困难,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金

此致:

敬礼!

篇1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各级领导:

您们好!

我XX,男/女,X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区XX镇XX路XX号X幢楼X单元X号。身份证号码为:510502196707274732。文化程度:高中毕业。

曾经是国营泸州市建筑工程公司钢筋工,X年进公司,X年体制改革,建筑公司土崩瓦解,十多年来,生活就靠打零工无固定单位和经济收入。

女人XX,现年XX岁,也是靠作零工生活,儿子XX,现年XX岁,XX中学读XX年级。

打零工无固定收入,平均一年只有半年能找到活做,随着年齡的增长,找活路越来越困难。真是一家三口生在贫困线下 特恳请政府,申请最低生活经济保障。

敬致

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篇12: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本

xxx办事处:

我叫xxx,家有x口人,现居住在xxxxxxxxxx,住房面积40平方米。我xxxx年出生,xxxxx毕业后,四处打工一直无固定收入。xxx得肝癌,因给她看病家里欠下了几万元的债。婚后我育有一子,现只有x岁半,因孩子身弱多病,我一直在家带孩子。生活的重担全压在丈夫一个人身上,常常是入不敷出。丈夫xxx,xxx年出生,初中毕业,因眼睛先天性高度近视,且没有拿手技术,也没有文凭,很多单位不愿接收。只好在一家门市打工,每月xxx元。全家人均xxx元。现在物价上涨,什么东西都贵,每分钱都合计着花,孩子一生病我们都傻了眼,没有了钱,吃了上顿没下顿,难以维持一家的生活。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非常的高兴,希望政府给予帮助,救我于水火。于是几经斟酌之后,我个人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在此我特别感谢。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

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相信您们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篇1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报告

尊敬的各级领导:

您们好!

我XX,男/女,X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区XX镇XX路XX号X幢楼X单元X号。身份证号码为:510502196707274732。文化程度:高中毕业。

曾经是国营泸州市建筑工程公司钢筋工,X年进公司,X年体制改革,建筑公司土崩瓦解,十多年来,生活就靠打零工无固定单位和经济收入。

女人XX,现年XX岁,也是靠作零工生活,儿子XX,现年XX岁,XX中学读XX年级。

打零工无固定收入,平均一年只有半年能找到活做,随着年齡的增长,找活路越来越困难。真是一家三口生在贫困线下 特恳请政府,申请最低生活经济保障。

敬致

人民政府

批核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

篇14: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xxx民政所:

本人是xxx村民,男,1963年生。本是一个不该出生的人,一切灾难和不幸都降临于身。母亲怀我身孕6个多月时不幸受伤导致大出血,我这个6个多月的早产儿,不会吃奶,仅靠稀少的牛奶而度活,加之当时社会经济因素和家庭经济因素,生活极为艰苦,由于营养不良而产生了一系列的并发症:胃出血、肾炎,大脑迟钝智力偏差。更可悲的是,落下了瘸子残疾(左脚短且细小),一路病病磕磕走来,身体极度虚弱,散失了生育功能,娶不到老婆成不了家。如今40多岁的人,本来是身强力壮干事业的最佳时期,本应是肩负上赡老下养小的神圣职责时期。可孑然一身的我,孤单、寂寞、悲伤尚且不说,苦恼的是肠胃差,不能吃荤,每天要拉三四次肚子,稍微做点重事就拉血,夏天怕热,冬天怕冷,每年只能偶尔做点小事,根本无能力维持自己的生活,仍然依赖父母(均有70多岁)而生存。我不能尽人子之孝心,不能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悲哀呀!眼望着父母逐渐衰老,眼看着家庭生活逐步维艰。如何生存?不敢想象,不堪设想!

不幸的我,万幸的是遇上了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党恩浩荡如阳光普照大地,惠民政策似甘泉滋润弱势群体。党和政府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给予了最大的生活保障,更有各级领导的同情怜悯之心、关怀厚爱之情。在此,一个对家庭对国家毫无贡献反而拖累的体弱多病外加残疾的我,万般无奈之下,厚颜提出享受“低保”待遇。敬请上级领导体察实情,批准我的申请!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YJBYS

6月25日

范文二:

xxx办事处:

我叫xxx,家有x口人,现居住在xxxxxxxxxx,住房面积40平方米。我xxxx年出生,xxxxx毕业后,四处打工一直无固定收入。xxx得肝癌,因给她看病家里欠下了几万元的债。婚后我育有一子,现只有x岁半,因孩子身弱多病,我一直在家带孩子。生活的重担全压在丈夫一个人身上,常常是入不敷出。丈夫xxx,xxx年出生,初中毕业,因眼睛先天性高度近视,且没有拿手技术,也没有文凭,很多单位不愿接收。只好在一家门市打工,每月xxx元。全家人均xxx元。现在物价上涨,什么东西都贵,每分钱都合计着花,孩子一生病我们都傻了眼,没有了钱,吃了上顿没下顿,难以维持一家的生活。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非常的高兴,希望政府给予帮助,救我于水火。于是几经斟酌之后,我个人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在此我特别感谢。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相信您们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YJBYS

206月25日

篇15: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汇报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汇报

尊敬的范副主席、各位领导:

全力推进全乡农业农村工作之际,范副主席携各位领导莅临我乡检查指导工作,这是对我乡各族干部群众的关心和厚爱。在此,我代表乡党委政府及全乡1万2千多各族干部群众,向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乡位于××县南部,距县城17公里。北靠上帕镇,东临兰坪县,南接子里甲乡,西与缅甸毗邻。境内山高坡陡,平均坡度为30度以上。国土面积为274.3平方公里,边境线长8.25公里。共有6个村委会、48个自然村、86个村民小组。境内居住着傈僳族、怒族、白族等少数民族。

XX年全乡年末总户数为3221户,总人口为12607人(其中农业户2842户、农业人口11941人);共有耕地面积12246.6亩(其中水田2135亩),人均耕地面积1.03亩;实现农村经济总收入1141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048元,粮食总产量达418.91万公斤,人均有粮350.82公斤;年内牲畜出栏2232头(只)。由于受地理环境、自然历史和群众思想文化素质总体较低等诸多因素制约,我乡社会经济发展缓慢,是典型的集边疆、贫困、山区、民族、宗教为一体的特困乡。

近年来,在州、县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动态管理和提高标准为中心,不断加强调研,完善制度,规范操作,确保了全乡农村低保整体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下面,我就全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向各位领导作简要汇报:

一、实施农村低保工作的情况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

自开展农村低保工作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县人大的监督及县主管部门的关心和指导下,我乡多次召开专题会,对农村低保工作进行研究。为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乡人民政府成立了由乡长为组长,民政助理为副组长,民政办、扶贫办和社会保障所等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在乡民政办设立了低保办公室,专人负责低保工作,同时,各村委会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民政办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及核实上报等工作,村委会负责低保户的`申请、核实,初步形成了三级联动、上下贯通、层层落实的农村低保工作组织网络,保证了农村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有序运行。

(二)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为了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操作和管理,加大农村社会救助力度,我乡制定了《××乡人民政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建立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体系,为农村低保工作的有序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主要做法

随着全乡农村低保工作的不断推进,各项制度进一步健全,农村低保管理逐步规范,工作中,我们严格执行申报、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是摸清底数,落实责任。对提出申请农村低保户的家庭情况、人口、人均收入、家庭主要劳动能力的身体状况等,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农村低保入户调查表》,明确责任并坚持“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调查责任制度,做到不重、不漏;

二是坚持三榜公布制度。即村委会受理农村低保申请后,在7天内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取证,集体讨论认为符合保障条件的,在村委会进行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将申请表签署意见等相关材料,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对接到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审批,并经乡镇人民政府通知村委会将发放金额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补助金额。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天,让群众知情放心。对有异议的,重新审核,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是建档立卡,严格审批。建立了农村低保家庭备案制度,对农村低保户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年龄等都做了详细登记,同时实行农村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按季走访,按季审批。

四是农村低保金实行按季发放。每季上旬,民政办将全乡各村已保的对象分别统计报送县民政局,民政局将资金划拨到农村信用社,再由乡民政办领取负责发放。在开展农村低保工作中,始终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进一步健全了制度,强化了管理,完善了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将符合农村低保对象纳入保障范围。

篇16:《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根据2014年10月31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修正,2014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有从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本市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区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物价、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审核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依据。

第六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镇(街道)财政分别按照比例负担,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支付。根据“应保尽保”的要求,实行按实拨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区、镇(街道)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捐赠、提供资助,所捐赠和提供的资助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进行管理。

第八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本市物价指数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制定。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在制定过程中,市民政部门应当听取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九条家庭成员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家庭成员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计算家庭成员收入时,城市居民按照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农村居民按照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

第十条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

(一)人民政府给予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给予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其他特定对象的定期、专项补助和慰问款物;

(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金,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给予对国家、社会作出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

(三)职工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基本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城乡居民自行缴交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居民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四)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职工依照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者一次性安置费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

(五)因公(工)负伤、一般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职工丧葬费以及死亡抚恤金、困难补助金;

(六)因土地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金中用于社会保险和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七)残疾人劳动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八)参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所得;

(九)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

(十)老年人按照政策规定所享受的高龄补贴;

(十一)因病生活困难而得到人民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支出的部分;因就学困难得到人民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学业开支的部分;因灾生活困难而得到人民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住房修复开支的部分;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不就业达二次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达三次以上的;

(二)在申请时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除外;

(三)外地来厦就读的在校学生;

(四)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是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者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五)未通过诉讼或者未通过有关单位向非共同生活的有承担能力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要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六)通过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二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人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单独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二)家庭收入证明和家庭财产申报材料。有劳动收入的城市居民,应当提供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的工资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有劳动收入的农村居民,应当提供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

(三)申请人的家庭委托民政部门、镇(街道)对其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四)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明书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还应当提交居住地证明材料;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人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镇(街道)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十日内完成审批。

区民政部门决定批准的,应当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以下称“保障对象”)核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并确定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数额;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区民政部门、镇(街道)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查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以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调查或者拒绝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六条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数额时,应当按照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计算。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确定。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七条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通知镇(街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就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情况以及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

单位或者个人对保障对象有异议的,可以向镇(街道)提出,也可以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在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期限为一年,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满,仍需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申请。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期限,为批准当月起至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消失时终止。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组织培训和就业服务,并将组织培训和就业服务情况告知民政部门。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应当主动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并接受推荐就业或者自谋职业。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有关鼓励保障对象就业的政策,引导有就业能力的保障对象实现就业。

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就业的,自其就业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享受原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保障对象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向保障对象提供就业奖励。

第二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由镇(街道)按月发放。

当月度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较大时,应当向保障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或者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手续。

户籍在本市内迁移的保障对象,应当自迁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迁移手续。

区民政部门以及镇(街道)应当及时办理增发、减发、停发以及迁移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手续。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帮助,并对保障对象给予交通、电费、水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或者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告知镇(街道);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镇 (街道)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和家庭人口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

第二十六条各级民政部门、镇 (街道)应当建立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区民政部门应当对备案的保障对象予以核查并公示。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并设置互联网举报投诉窗口。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安排足额的预算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不到位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不实证明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签署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或者不予批准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予以批准的;

(三)对应当停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而未予停发的;

(四)擅自改变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数额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的。

第二十九条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保障期限内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好转或者家庭人口减少的,不按照规定向管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三十条保障对象在保障期限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停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区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文章: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3.医疗保障制度

4.社会保障制度

5.中国社会保障制度

6.最低工资制度

7.最低规章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7月1日实施

10.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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