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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系统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

2022-10-01 08:45:3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抢劫动物园”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浅谈公安系统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浅谈公安系统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浅谈公安系统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

篇1:浅谈公安系统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

浅谈公安系统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

【摘要】近年来,我市检察系统立案查处了一系列公安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结合案件,笔者按照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对我市公安系统在执法办案、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我市公安系统在办理案件、行政执法、户籍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环节存在一定问题,存在发生职务犯罪的严重隐患。

【关键词】公安系统;职称犯罪

一、公安系统干警职务犯罪特点和存在的隐患

-我市检察系统共立案查办公安系统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0件15人,其中贪污受贿案件5件6人,渎职案件5件9人。其案件的特点比较明显:干警职务犯罪涉嫌的罪名比较集中,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为主;案件多发在基层单位,多名犯罪嫌疑人均是来自我市基层派出所的干警,并且担任派出所所长职务;犯罪嫌疑人年纪轻,熟悉法律知识,反侦察能力较强,犯罪心理主要是特权思想严重,以情代法和以案谋私,不能处理好“情”、“法”、“利”“权”的关系。个别干警的犯罪问题已经严重损害了政法干警公正廉洁执法的社会形象,对社会的稳定、和谐、正义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结合公安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上述特点,笔者通过调查研究查找出本市公安系统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随意性大,不按照法定程序处理行政执法案件。经过调查研究发现,公安系统的县局部门和乡镇派出所干警在行政执法过程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列》的问题,一是在治安案件中处罚随意性较大,并且不及时告知被处罚人处罚依据和救济手段等法定告知事项,这是比较普遍的问题;二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违规暴力执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事件,例如:个别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主观臆断殴打执法对象,某乡有村民就曾反映此现象;三是存在降格处理案件的问题,例如:个别刑事案件被降格为治安案件处理,一些查办的涉嫌徇私枉法案中就存在此问题。

(二)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户籍管理和财务管理存在违规现象。经过调查发现,我县公安系统的基层派出所在户籍管理存在违反《甘肃省公安厅户口证件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户籍管理制度,如个别派出所民警受人情、友情、亲情影响放弃原则,违反规定办理婴儿户口、办理户口迁移落入手续、擅改户籍信息等,甚至在办理户籍时接受当事人请吃、礼品。同时,公安基层派出所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不按行政处罚规定处理罚没收入,对涉案款物赃物不按规定处理,甚至存在私设“小金库”,列支日常费用支出等问题,一些渎职侵权案件中就存在这种问题。

二、公安系统干警职务犯罪隐患的原因分析

从调查情况分析,当前公安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观念不正确,个别干警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观念不正确。公安系统基层干警办案办公条件比较差,工作压力比较大,没有充足的时间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法治综合素质没有得到及时提高,长期以来传统执法思维形成了一种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和服务的宗旨意识,例如:某乡镇派出所一位刘姓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就存在此现象导致发生违法事件。

(二)监督制约机制乏力。一是公安机关对执法活动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基层派出所对所办刑事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完全是自己说了算。二是公安队伍庞大,公安工作繁重,点多面广,无瑕顾及对干警的教育、监督、管理。个别公安干警不能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重哥们义气、重亲情、重友情,把自己的职责和法律规定抛置一边,办人情案、关系案,徇情枉法,谋取私利,甚至导致走上犯罪道路。

(三)基层派出所警务经费严重不足,因而个别派出所违反规定制定了一些“创收”政策,如收取“保证金”按比例返还个人,其余部分由所里统筹开支等,而上级机关对此没有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制约,导致有的干警在利益驱动下以案谋私,违法犯罪。

三、公安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的对策

公安机关应通过在系统内依法管理,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良好效果,对此针对公安系统的工作特点,就如何进一步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特浅谈如下建议和意见:

(一)坚持“宣教治源”,通过廉政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公安系统应当坚持长期性、规范性、系统性地对公安干警尤其是基层派出所民警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公正执法的意识观念。由于工作繁忙压力大,公安干警党风廉政教育多流于形式,特别是警示教育极为缺乏。因此,要进一步制定关于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规定,注重做到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与理想信念教育相结合;坚持正面典型教育和反面典型教育相结合,以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公正执法。

(二)坚持“整治治标”,通过专项整改活动深刻查找和治理存在的问题。要在公安系统内部开展一次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全面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通过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部门间横向比较和以往数据的纵向比较,归纳出队伍规范执法等方面的问题,并制定有力的整改措施。要着重从三方面整改落实:一是继续加强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二是继续加强法纪教育;三是强化制度建设。总结整改活动的经验和教训,使整改治理活动的成果能够常态化。

(三)坚持“监督治本”,通过强化监督堵塞公安干警队伍管理漏洞,主要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上着手。

一是注重内部监督。结合案件当中暴露出来的制度漏洞,当前要着重建立、健全以下监督机制:1、建立健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特别是对派出所所长这样“一把手”监督的措施和方法;2、建立健全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制,通过制定治安案件处理等业务工作规则,力求使每个岗位、每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3、建立健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机制,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4、建立健全经费开支的监督机制,特别要防止私设“小金库”现象。

二是正确对待外部监督。可以采用设立社会监督员、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群众接待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行风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案件的跟踪检查,认真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检查、抽查、回访当事人等,发现存在问题并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严肃查处。对于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漏通知书》等法律监督措施,要认真研究整改落实,并逐步纳入对公安干警工作的绩效考核范围。

篇2: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

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

根据法律规定,农机局的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行业部门的执行情况、参与制定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拟定农业机械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确定合理的发展目标、步骤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规范基层农机单位的服务、生产,负责农机修理管理工作,指导农机修理网络建设、指导全市农机成人教育行业管理,负责农民农机技术教育工作、管理全市农机化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对农机产品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农机产品供应服务工作,负责农机产品的适应性实验评估和鉴定工作,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开展深入查办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工作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农村反腐倡廉建设,保障民生,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促进农业健康发展的具体体现。

当前,在农机领域,农机购置补贴涉嫌职务犯罪是一个重要问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和国家实施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自中央将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纳入国家“三补贴、两减免”的支农惠农政策以来,短短6年时间,资金规模已由最初的7000万元增加到的130亿元。然而,随着农机补贴政策资金规模“水涨船高”,各方利益团体的种种违规动作也随之“层出不穷”。搭农机补贴政策“便车”借机谋利的行为开始浮出水面。

1、案发特点

(一)犯罪主体、手段多样。农机领域的职务犯罪触及了 、单位 和贪污罪三个罪名,其中 是国家工作人员,单位 的主体是农机主管部门,贪污罪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组成的共同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多样性是源于手段种类多,通过对犯罪类型的分析,农机补贴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手段集中体现在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和共同套取公款上,特别是前者,根据回扣的收取方式和最终去向的差别,分别构成个人受贿和单位受贿。

(二)犯罪对象与农机补贴款具有关联性。农机补贴从原来每年数千万到20补贴130多个亿,巨大的变化引起了各方高度的关注,该领域的各类职务犯罪和巨大的利益冲击有着直接、间接的关联性。比如套取农机补贴款的贪污行为,犯罪对象就直接指向了农机补贴。由于每年中央下拨各省的农机补贴款是定额的,其中如果出现虚报冒领的行为,自然会挤占购机补贴惠农的空间。再如,农机部门或农机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贿款都是经销商个人的钱财,然而“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所谓的“公关费”最终都会在农机补贴中“埋单”,因为经销商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利润,为了抵减行贿的成本,经销商一般是通过提高农机产品售价的方式把负担转嫁给购机农户,进而也就缩小农户得到的实惠,给农机补贴打了“折扣”。

(三)贿赂已经成为农机补贴领域的潜规则。根据各地查办的案件,通过调查发现,农机主管部门或个人收受、索要农机经销商的商品回扣,以及收受购机农户的“好处费”,已经成为农机补贴领域的潜规则。在被调查的农机主管部门中,经销商给予农机主管部门或个人回扣成为潜规则。对此,有的农机经销商反映:“虽说我的农机产品很受农户欢迎,也在《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中,但如果我不拿‘农机推广费’,农机部门照样以我的.产品不适合本地生产为由,把我排除在当地市场之外,况且农机70%的货款是先由农机局代收的,我要不给他们回扣,那70%的货款会被推迟给付,我的资金就无法周转。”由此看来,农机部门不仅决定着企业能否进入这个特定的农机市场,而且还卡住了企业资金的周转,这就难怪农机补贴领域形成了如此牢固的“潜规则”。

2、犯罪原因

(一)利益驱动,权力寻租。目前的农机补贴政策留给农机部门的权力空间比较大,一是审查购机农户是否符合补贴条件;二是借农机推广的名义,指定农户购买某些农机品牌,虽然国家已经明令禁止农机主管部门指定农机品牌,但实践中农机部门对农机厂家的销售仍执掌“生杀大权”;三是直接介入市场交易,与购机农户签订购机合同,收取货款,

上述三项权力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地成为了一些农机部门或个人掘取利益的工具。当农机补贴金额突破百亿元后,巨大利益的诱惑使某些农机主管部门和个人不再甘心成为一个“中立者”,而是不断延伸权力的触角,竭尽所能从中分得一杯羹。一些农机主管部门借“农机推广”的名义收受经销商的贿赂、借审查购机农户资格的便利收受农户的好处费等行为,就是典型的权力寻租的表现。

(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机补贴款流失。在农机补贴发放过程中,农机补贴款从中央下拨到各省,资金流转过程并不经过市、县。县一级农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审查购机农户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然而制度的设计缺少了监督,致使个别农机部门的工作人员伙同经销商编造虚假购机手续,套取补贴款。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有三:一是缺少自上而下有效的权力监管。县级农机部门对购机农户的资格审查后要上报审核,而省市两级农机部门往往都是进行形式审查,缺少实体审查。二是缺少自下而上的舆论监督,农机部门对购机农户的审查情况公布不全面、不及时,张榜公示往往流于形式。三是缺少由里到外的自我约束,农机主管部门内部缺少自我约束机制,各种重大事项往往靠部门负责人“一言堂”,其他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形同虚设,成为了“一把手”的傀儡。

(三)法律观念淡薄。在农机部门,个别人员甚至把收受回扣、贪污农机补贴款当成是为单位创收的正当途径,有的甚至扬言:“我们单位从上一任领导就是这样,也不好改了,我们这么办最多也就是多吃多占,还能是违法犯罪?”由于对法律的无知,行为上已经到了忘乎所以的地步。

3、预防对策

(一)减少中间环节,铲除权力寻租的土壤。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中间环节过多、行政权力干扰,是诱发农机部门及其内部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农机补贴政策的设计上应逐渐完善市场主体结构的调整,尊重市场规律,给农机主管部门一个准确的定位。

农机主管部门不宜作为农机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合同主体,而应是监管主体;产品的流转也应从经销商→农机局→农户的间接渠道,转变为经销商→农户的直接渠道,从合同签订到付款、交货的全过程,农机局仅作为监管主体依法审查农户购机资格,不得干扰双方交易行为。这样设计,一方面可以避免农机局借助签合同之机,以“农机推广”为由,指定农民购买某一种特定品牌的农机产品,消除农机主管部门对企业和农户的权力干扰;另一方面可以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促使企业与农户之间形成公平交易、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公平竞争。

(二)明确权力界限,还权于民。扩张是权力的本性,如果不加限制,任何权力都会“出轨”而侵入私权的领域。以农机部门的农机推广职能为例,这项职能本意是,农机部门通过在信息流通、监督管理等职能方面的优势,努力发挥职能部门的服务作用,将适合农业发展的农机设备和技术介绍给广大农户。然而,由于该项职能缺乏明确限制,一些农机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就出现了偏差、甚至背离了职能设置的宗旨,以服务为名,搞权力补贴、人情补贴,变惠“农”为惠“己”。因此,法律法规或政策应当对类似农机推广这样的“模糊职能”明确化,指出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特别对不可为的行为,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和处罚机制,不给个别部门和人员留下制度漏洞。

(三)搭建阳光交易平台,严格监管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过程。农机部门可以尝试设立农机交易场所,为农机经销商提供摊位和展销场地,农机经销商负责组织列入补贴目录的农机产品在交易所展示和销售;同时配备专用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视频摄像头等设备,将农机补贴的申请、协议上报、审核、供货审批、补贴资金结算等环节纳入网上办公平台。同时,还要做到程序严密、运行透明。农机交易所受理农户申请,根据优先条件和报名先后次序确定购机补贴对象。

通过在开展预防调查,我院向融安县农机局指出了农机系统中农机购置补贴涉嫌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预防措施,并与融安县农机局在预防职务犯罪领域达成共识,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联系制度,今后进一步加强联系,共同精心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对策,以促进农机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融安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篇3: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权能问题探讨

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权能问题探讨

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属于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检察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到底该如何定位,这个问题争论已久并直接关系到检察改革。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梁国庆在第11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检察改革要坚持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同时还指出,检察机关要按照司法规律进行建设,要着眼于从制

度上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要着眼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着眼于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本文从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和法律监督职能来谈预防机构职能和相关的检察改革。

一、预防权能的本质属性和相应的预防机构设置的设想

预防职能是检察职能的一部分,检察权的定性直接决定预防职能的属性。我国一直采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列宁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法律监督理论作为区别于“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理论,并据此设计了不同于西方检察机关的社会主义检察机关。在此种理论的指导下,我国设立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我国检察权从设置之初就无法用司法权还是行政权来进行划分的,因此我们的检察改革也应当在宪法设定的地位、范围内进行思考。

我国的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其权力定位就是国家权力中的监督权,这是一项与行政权、司法权互相独立的权力,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防止行政、司法专断和腐败。结合司法和政治实践,检察权就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监督特定法律的适用,这种监督表现在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行和适用法律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则主要是对政府和两院的抽象国家行为进行监督和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行监督)。检察监督权是启动另一个程序的特别程序权,并由被启动程序中的主体作出实体上的配置。

从检察权被界定为监督权的前提下再来看预防职能。严格地表述,检察机关拥有的,是预防监督权,而不是预防权。预防权本身是一项行政性权力(预防理论事实上传承了“性恶论”。无论是针对具体公权行使过程的“以事预防”,还是着眼特定公职人员的“以人预防”,我们都先假定了其中存在犯罪可能,进而才对症下药。即在可知范畴内按照应当预见、可以预见的察觉顺序确定预防对象并进行重点防控,不断推向全面预防。同时主动性排除了预防权的中立性,预防不是居中裁判,而是通过“犯罪推定”进行合理怀疑,基于不信任的立场防止公权被滥用。),但行使该项权力的主体并不是检察机关,而是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单位。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工程专项预防,都是为了让这些有权作出实体决定的单位进入决定的程序,堵漏建制,自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建设。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各预防主体拥有预防权,检察机关拥有启动预防程序的预防监督权。

目前,全国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普遍存在着机构多、职能重叠、效率低下等问题,因而精简和统一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是大势所趋。依前所述,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机构改革中在部门的设置上,应当以监督职能为主线来划分――如果以立案为刑事司法程序的开始,立案侦查、批准或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抗诉、对减刑、假释的监督都是为了提起一审或新审理,这些启发司法程序;民事行政监督也属启动重新审理的司法程序,均属司法监督;控告申诉,职务犯罪预防属于启发非司法程序(以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和我国社会现状来看,以启发行政性程序为主)。因此,在减少行政层次,增强检察业务工作的司法属性的总前提下,机构的合并应当遵循以监督职能的行使为主线的原则。同时考虑到举报、检察宣传、职务犯罪预防的作用有相近之处,控告申诉科的受理举报、接受自首、线索初查、分流的职能及综合部门检察宣传工作可以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来合并。

二、预防机构权能和其司法属性的回归

精简合并后的预防机构,在原有的预防职能(检察建议,预防宣传等)上有机包含了《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授权的受理举报、接受自首、线索初查、分流等职能,应当更加易于启动各预防主体的预防程序。

1、预防调查权――专属性的回归

(对人)。要发挥检察机关的这一优势,就必须使检察机关能够及时了解管理活动情况,因此也就有必要使检察机关能够适当接触管理活动。预防调查权的赋予,对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在尚没有全国预防立法的前提之下,预防调查权可以从预防、控申的合并中得到,延伸《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的“对案件线索可以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的初查职能,在初查中同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启动程序。

①在举报线索的初查中往往能发现许多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违规的行为,还可以发现所涉单位在资金管理、人员任用、物品购销等方面存在的漏洞――这类单位就是必须启动自身预防程序,作出实体性预防配置的预防主体,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不作为责任,由检察预防部门向人大或相关主管部门行使预防建议权,建议不任用或罢免。

②预防决策的正确有效与否关键取决于掌握情况的广度和深度。预防根据实际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查阅、摘录、复制预防对象不公开的统计台帐、会议记要、审批意见、人事档案、终结报告等内部资料,这些都是检察机关的专属性职能,不能为任何机关团体所取代的。

2、预防咨询权――个别性的回归

个别性是司法属性之一。譬如说法院,是给予每一个权利受到侵犯的人以司法救济,通过司法救济来实现个别公正,从而保障每一个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预防职务犯罪在强调社会化的同时,在微观层面上,也要强调预防个别性,即通过预防咨询权的行使来针对具体的预防主体提出意见,解决问题,实现具体的实体目的。预防咨询权不应该仅仅理解为消极、被动地行使(虽然这也是司法本质属性之一),而是预防调查权的延续,即开展预防调查,(除虚假举报外)发现问题,则对相关问题进行预防咨询

①事实证明,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或违纪情况的发生都首先是管理制度失效的`结果。凡是职务犯罪高发的地方多是制度废弛、管理混乱的领域或单位(凡是职务犯罪高发时期也正是国家管理秩序受到干扰破坏的时期)。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的前提下,预防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与行政部门和企业、事业等预防单位加强配合,在促进管理、强化监督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预防咨询是检察机关依据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以行政部门或企业、事业等具体预防单位的邀请为前提条件所实施的一种非诉讼的参议性活动。这种方式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为检察机关以适当身份和方式广泛深入社会预防领域的管理活动,启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事业等具体预防单位自身预防程序,共同配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有效途径,对实现预防监督权与行政管理权和其他一般社会管理权在预防职能上的互补作用。

②为了有效地促进预防单位强化管理活动,实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检察机关的预防咨询应当充分体现个别性――区分预防单位的性质及其管理的不同类型、不同行为、不同对象采取多种预防咨询形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八个重点行业和领域基本涵盖了目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涉及的所有预防单位的类型。这些单位的人员性质可划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这些单位的管理类型则分别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企业管理、事业管理。任何性质的预防主体及其所实行的任何类型的管理活动都表现为决策行为、组织行为、指挥行为、控制行为,检察机关的预防咨询即针对不同单位、不同管理活动情况采取不同的咨询方式和内容。

3、预防听证权――中立性的回归;预防建议权――独立性的回归

①预防听证权也是基于预防、控申的合并后而易于操作的一项预防权能。通过信访材料的整理,反映公务行为中可能存在过错,需要听取双方意见、辩解理由的;通过预防调查中发现可能存在问题重大、疑难复杂,须逐一进行质询的;当然,还包括对检察建议不服的。

为体现预防听证的中立性,因由检察长指定预防部门的非相关预防调查人员(或非相关检察建议发出人)主持,一般公开进行,为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也可以不公开。预防听证权本质上不同于行政听证,预防听证的结论并非是对相关单位的实体处置,而是要求其可以或必须启动有效的预防程序,否则则承担不作为责任。

②同时,检察机关还应有向同级人大预防建议权。该项权能是无须特别受权而产生的,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和我们国家政体结构的应有之意。预防建议是检察机关在预防调查、预防咨询、预防听证的基础上,就某一具体人或事向人大所做的专门性的建议,如建议任用、罢免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它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的职能,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指挥和影响。

本文仅就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来谈预防机构权能和相关的业务管理体制的改革设想,而未涉及到检察行政管理体制。事实上,业务管理改革必须和“事务性检察官、书记员分类管理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辅相成,才能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

篇4:浅析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预防

征地拆迁是一个地方建设发展的关键环节,是一项事关民生的重要工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征地拆迁规模的不断扩大,征地拆迁领域已经成为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领域。笔者参与厦门市翔安区征地拆迁工作已近一年,将结合工作体验,在本文中谈谈对征拆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的几点认识。

一、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基层工作人员,涉案主体身份多元化

目前征地拆迁工作任务主要下派到各个镇街,镇街工作人员以及村干部等基层工作人员成为了征地拆迁的主力军,承担着大部分的征地拆迁工作,也成了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犯罪主体。同时,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身份复杂,既有临时聘用人员,村干部小组长,也有借调自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涉及到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多个单位,因此征地拆迁职务犯罪领域的涉案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

(二)共同犯罪较为突出,窝案串案多

征地拆迁补偿的关口较多,程序复杂,单独作案的可能性较低,往往都是测绘人员、验收人员、审批领导之间互相勾结,甚至是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之间或者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之间的蓄意串通,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采取虚报面积、违章建房等方法共同犯罪,形成腐朽群体。他们除了在一件事情上相互关联发生串案外,还由于相互勾结而产生窝案。

(三)涉案金额大,作案手段多样

征地拆迁领域犯罪的涉案金额往往较大,我院查处的欧厝村村干部伙同村民骗取国家海域退养补偿款一案的涉案金额就高达184万元。从作案手段上来看,既有工作人员利用经手管理补偿款的职务之便,利用职权非法取得钱财、挪用补偿款;拆迁工作人员与被动迁人员相勾结,突击搭建建筑物,虚增面积,骗取补偿款后共同瓜分,甚至是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套取补偿款后侵吞;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征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被拆迁对象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涉嫌乱用职权、纳贿犯罪;还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乱用职权,致使国家拆迁补偿款被骗等等。

(四)社会危害大

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危害后果是多元的,一旦有人通过非法手段从征地拆迁工作中获取了非法利益,便容易在群众中形成不良导向,引发更多犯罪。同时征地拆迁工作直接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生职务犯罪,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容易导致群众的强烈不满,激发社会矛盾,引发上访等群众事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二、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组成复杂,管理弱化,素质参差不齐,很多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知识、党性修养和依法行政观念,宗旨意识淡化。由于征地拆迁工作特殊,流动性大,惩处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工作人员在受到外界诱惑时难免会抱有侥幸心理,而征地拆迁小组几乎都是临时组成的工作组织,难以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管,加上部分负责征地拆迁监督的干部责任心不强,不善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对大部分情况只限于纸上监督而缺乏实地考核,也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监管空白,给犯罪分子留下了钻漏洞的空间。

(二)客观原因

1.法律法规不完善,政策制定落后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我国并未制定单行法来规范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虽然《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物权法》上有少许的规定,但是仍留有大部分的法律空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征地拆迁工作没有规范性文件可以做依据,更多的只能是依靠地区经验和习惯做法。

从政策角度看,虽然各地政府都出台了征地拆迁标准,但现行政策标准滞后,随意性大,且存在着同一地区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无法满足征地拆迁工作的实际需求。一方面同一地区征地拆迁标准的不统一,使得被征拆人为了获取更多的补偿,想方设法找上工作人员,甚至是送礼贿赂,使得一些经不起诱惑工作人员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完善使得工作人员在政策把握、权属认定、测算方法、补偿款标准上有较大的可操作空间,造成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和模糊的弹性空间,随意提高补偿标准,虚报面积数量,为被征拆人谋取利益,甚至与被拆迁人相互勾结,抬高标准,从中获取利益。

2.征地拆迁操作程序不严谨,管理缺位

一是临时设立的征地拆迁办事机构缺乏长效的工作机制,对征地拆迁中的土地房屋勘查丈量、套用补偿标准、补偿款的发放等关键环节缺乏规范的`操作流程;拆迁补偿资料固定、归档工作不规范,管理混乱,造成有关人员轻易伪造纂改拆迁补偿资料。

二是工作随意性大。在具体征地拆迁工作中,有些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和征地拆迁操作程序去开展工作,工作程序不规范,工作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大,甚至出现其个别领导说了算。

3.操作过程透明度不够,监督流于形式

一是公开性不强。虽然现在要求对征地拆迁补偿必须进行公示,但是由于存在制度规定上的漏洞,许多征地拆迁项目并没有做到完全公之于众,公示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使征地拆迁过程透明化的作用。由于很多地方的拆迁工作过程不公开、不透明,群众无法参与到监督工作中,为不法分子搞暗箱操作进行权钱交易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二是缺乏透明的制度。由于缺乏规范的征地拆迁工作流程,特别是在一些关键环节,缺乏公开、公正、透明的制度,暗箱操作屡禁不止。透明度不足,客观上为少数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留下了空隙和漏洞。

篇5:基层地税部门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

基层地税部门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

基层地税部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地方各税、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细则和规定。可以说,基层地税部门在确保国家税收、服务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建设、委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基层地税部门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多发、频发趋势,不仅严重危害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更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深入分析基层地税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预防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层地税部门职务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一)涉案人员握有一定实权,“小官大贪”现象较为突出。从犯罪主体上看,基层地税部门职务犯罪涉案人员分布较为广泛,既有单位、部门的负责人,也有不在少数的普通工作人员,但其均在税务征收、资金管理方面具有一定决定权、支配权。同时,基层地税部门职务犯罪涉案金额普遍较大,即便许多小案中涉案人员级别不高,却因手握实权而能够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动辄数十万、上百万元,甚至千万元,给够轻易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二)以经济类犯罪为主,且贪污、挪用案件占较高比例。在征收税金和管理使用这些资金过程中,基层地税部门工作人员会无法避免地面对来自金钱的诱惑,个别党员干部可能会受欲望驱使,对其管理的资金进行非法侵占或挪用。从查处的相关案件看,绝大部分涉案人员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罪名均有涉及,但仍以贪污、挪用公款为主,受贿案件紧跟其后,而不涉及经济利益目的的渎职犯罪所占案件总数的比例较低。

(三)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从犯罪手法看,涉案人员往往采取伪造、涂改、虚开凭证、收款不入帐等作案手段,企图掩盖犯罪事实。同时,由于基层地税部门日常工作很大程度上依靠计算机及网络运行,许多涉案人员的犯罪方法和手段逐渐向技术型发展,通过采取伪造电子凭证、流水记录甚至直接修改业务软件后台程序、数据等方式来逃避监管而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普遍,而且此类犯罪手段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二、诱发基层地税部门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法治教育滞后,对人员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许多基层地税部门过度偏重于业务,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提升、法治意识强化被视为“软任务”,更多时候是“喊的响亮、做的乏力”,沦为形式,学习效果根本无法保证。同时,对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放任相关人员权力滥用和特权意识滋生,逐渐导致其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和偏差,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二)监管落实不力,导致规章制度未能严格执行。目前,基层地税部门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规章制度体系,但实际工作中仍有个别单位在落实时“打折扣”,甚至不执行,特别是在财务管理使用方面,为贪图工作方便、解决办公经费等,违纪违规管理、使用国有资金的现象较为严重,导致发案单位普遍存在规章制度执行不严、财务管理混乱的情况。同时,相关监督管理机制仍不完善,缺少具体的落实措施和保障,导致实际作用的发挥并不理想,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氛围。

(三)案件查处难度大,职务犯罪实际成本较低。地税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且行业相对封闭,而犯罪分子也多会通过各种手段来掩饰其罪行,除非造成显而易见的严重后果,否则其犯罪行为很难被纪检部门、检察机关发现。同时,基层地税部门中部分违纪违法案件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而且纪检监督部门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常抱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思想,私自违规降低处罚标准,客观上导致犯罪成本降低,增加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三、基层地税部门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法治教育,提升干部廉洁意识。相关部门要正视个别党员干部法治意识淡薄的实际,将加强基层地税部门党员干部的廉洁教育作为关键,广泛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等活动,发挥检察机关在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方面的.优势,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树立符合党纪国法要求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有效规范行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从制度上规范权力运行的办法,推动相关规章制度的正式出台,并建立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对执法工作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确保每项工作的开展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同时建立“同级监督为主、上级监督为辅,做实外部监督”的制度体系,有效加强对党员干部职权行使的监督和制约,防止个人权力过大。

(三)坚持惩防并举,有效打击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加强惩防一体化建设,坚持“以打促防,打防并举”的工作原则,不断加大惩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使犯罪分子在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无利可图,增加犯罪成本,使广大基层地税部门干部职工充分认识职务犯罪的巨大危害,切实增强其抵制、预防职务犯的意识和能力。

篇6:小议职务犯罪预防中的《检察建议》

小议职务犯罪预防中的《检察建议》

随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作为预防工作的重要工具-《检察建议》也愈来愈被各级检察机关所重视,并广泛运用于具体的预防工作中。但从实践看,尚存在着一些问题,诸如:有的办案人员缺乏预防意识,办案中已发现了问题,却忽视了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有的虽发出了检察建议书,但内容繁杂,针对性不强;有的格式不对,条理不清;有的流于形式,只管发,不进行回访、督促,对于是否采纳、是否整改从不过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弱化了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职能作用,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使检察建议工作更趋于规范化,本文仅就检察建议的含义、作用、适用范围及如何写好、用好检察建议等谈点个人浅见。

一、检察建议的'含义及作用

所谓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完善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向发案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就其作用而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检察建议,是发案单位堵塞漏洞,制定防范措施的重要依据。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能够较清楚、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发案单位存在的各种漏洞及引发违法犯罪的原因,而发案单位的领导恰恰因为“只缘身在此山中”。大都不能全面了解和认清自身存在的问题,既使想有效预防,也缺乏重要依据。因而,办案过程中,我们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将所了解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发案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就能使其在明了自身或下属存在漏洞和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出有的放矢的防范措施。这一重要作用,是其他任何部门的任何文件都无法替代的。

(二)检察建议是扩大个案预防效果,构建行业、系统预防网络,实现社会预防的前提。结合办案,进行个案预防是职务犯罪预防的基础,而如何使个案预防延伸为系统行业预防,最终实现社会化大预防,检察建议功不可没。它可以将检察机关查办案件中发现的,且是某行业、某系统存在的共性、苗头性问题归纳起来,提出综合性的防范建议,送给发案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党委、政府等,在引起各主管部门领导高度重视的基础上,由其要求或命令各下属单位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从而收到“查处一案,治理一片”,“一处亡羊,多处补牢”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工具其具体的适用范围。根据高检院《关于实施检察建议工作的具体规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面的检察建议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1、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管理混乱,给违法犯罪者造成可乘之机,需改章建制的;

2、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违背职责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职务违法犯罪发生,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

3、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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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校园安全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

校园安全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

为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推进全县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保障校园安全工程建设的有序进行,根据《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渭源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要求,最近,定西市渭源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县教育系统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了校园安全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工作。特别就校园安全工程建设领域权力运行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危险环节实施了实证研究、综合分析等有关活动,对被调查单位起到了“预防性”、“救济性”、“诊疗性”作用,达到了未雨绸缪,预防职务犯罪目的。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就该县教育系统校园安全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问题,走访了县教育局、各相关学区,学校等单位,并与其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进行了谈话,针对近年来,该县教育系统在校园安全工程、工程管理、项目资金、对贿赂,贪腐行为的防范措施等方面所做的工作,有无失职渎职等行为,是否存在哪些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各项规章制度上有无疏漏,以及职务犯罪的原因和预防对策等问题进行了座谈和调查。

一、20xx-20xx年校安工程进展情况及职务犯罪预防现状

20xx年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启动后,该县相继实施了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项目、灾后重建项目、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央专项资金项目。主要有龙亭中学整体搬迁工程、莲峰中学、西关小学的校舍改造工程,新建县实验小学工程等开工建设。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工程建设行为,根据渭源县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县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在教育系统认真开展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积极与教育主管部门联系,建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系协作机制,重点针对校园安全工程建设领域中涉及的资金拨付、资金管理、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理、设计变更、土地使用、工程监理、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跟踪服务及落实预防措施,采取监督、检查、社会调查等方式开展了预防跟踪监督工作,帮助其建立和完善了预防制度,以减少职务犯罪及相伴随的不达标工程出现的可能。

预防部门积极对校园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同步预防,适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出《预防职务犯罪告知书》,以警示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杜绝各类职务犯罪的发生。有效促进了该工程项目健康、有序、安全进行。也使该工程管理部门和承建单位自身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以教育主管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为工作重点,通过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近距离、动态、互动地落实校园预防措施,将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延伸到校园,推进了学校的廉政建设,保障了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致使教育系统在今年无一例职务犯罪案件发生。

二、校园安全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1、建立健全教育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对教育干部进行理想信念教育,进行思想道德修养教育,积极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选择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结合教育系统的特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做到警钟长鸣,使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其次要结合办案及时发现案发单位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存在问题和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案发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铲除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和条件。

2、要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教育主管部门要成立教育系统校园安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实施细则。从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等方面要做出详细安排,确定具体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目标,有力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3、要严格管理、靠实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始终要把工程质量作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重中之重,强化项目过程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和施工图设计。按照招投标法对参与报名的施工单位,从施工经历和社会信誉等方面做全面的审查,筛选施工质量可靠、社会信誉良好、技术力量强的施工单位在县检察院办理贿赂犯罪档案查询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报名。

4、要健全和完善教育系统内的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教育系统内的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统一、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财经管理。依法建账,规范会计核算方法,严禁搞“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对在学校对外经济业务交往中,取得劳务费、服务费、好处费等属于回扣性质的钱款,要如实上缴财务,统一上账。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实行各校各单位的经济责任人离任审计制度,要定期、不定期的对经济运行情况要进行全面审计。对校园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加强经费预算制度和规范审核报批程序,增强记帐、报销环节,要进一步加强财务内部审计监督,对单位内存在的会计核算不规范、帐务处理不当、乱开支、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要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和整改建议,并且加强督促实施和监督完成。

5、要强化监督制约,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控。一是强化校务公开,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对学校基建工程要招标公开、合同公开、工程预决算公开。二是建立基建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和集体审批制度,防止个人干预、暗箱操作、玩忽职守。坚持专款专用和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加大对基建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的监督,完善基建审批项目审计,防止腐朽现象和职务犯罪。

6、严肃查处案件,强化惩戒职能。要进一步加大教育系统内部的办案力度,及时有效地揭露和遏制各种腐朽行为,坚决查处严重影响教育改革和发展、有损教育形象、危害稳定大局的各类案件。要把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在学校建设、设备购置中的贪腐案件和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案件,基建过程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作为纪检监察工作查办案件的重点。办案中继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依法依纪办案,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处理一起,以确保国家教育经费的安全,以维护教育系统的稳定。

篇8: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竞职演讲稿

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竞职演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我叫**,男,今年38岁,我报名参加竞争的岗位是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我认为我竞争这一岗位有我得天独厚的优势。

我自从1983年参加工作至一直在反贪部门工作了将近,1988年被任命为助检员,其中1993年至1995年,在税务局综合治税办公室搞了3年综合治税工作;20至调到控申处工作,搞了两年举报线索初查工作(其中20初至9月份,借调到高检院反贪总局侦查处工作9个月);3月至今,在院行政处工作。在我的工作经历中,绝大多数的工作时间是在与职务犯罪打交道。在反贪部门,我办理过大量的、形形色色的经济犯罪案件,积累了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对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职务犯罪案件,每办结一案,我除了总结该案在查办过程中的成败得失以外,在回味每一件案件的产生根源时,结果往往会使自己深深的陷入到一种茫然和困惑中,产生了许多的不解和疑问。为什么我们办理了如此多的职务犯罪案件,社会风气却并未因此而好转?腐败现象反而越打越多?高级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层出不穷。经过思索,我逐渐的认识到,我们打击经济犯罪的目的和手段上有些脱节,打击职务犯罪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教育大多数人引以为戒,从而减少或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经过不断的学习和积累,自己深刻的认识到:惩治腐败只靠查办案件,一味的打击职务犯罪是不够的,那只是治标,而遏制腐败,就必须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这才是治本。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搞好综合治理,这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根本方针。

下面我谈一下对职务犯罪预防处今后工作的基本设想:

首先,在对本部门的管理上,要紧密团结在院党组和主管领导的周围,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等日常工作,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服从组织,狠抓管理,求真务实,团结高效,开拓创新。在对人的管理上,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主动倾听群众意见,关心干警疾苦,切实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坚持原则,敢于管理,不徇私情,不搞一团和气,要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合理安排和使用干部,进一步规范量化考核管理制度,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团结本处一班人,在院党组和主管检察长的带领下,开创我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新局面,争取在近年挺进全市先进行列而努力。

在业务建设方面,主要应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党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文化教育卫生系统、金融管理部门和市政城建和大中型国有企业等系统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各预防网络单位确立定期联系制度和专项宣传活动,比如为系统预防网络单位讲授法制课,组织网络单位参加竟答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竞赛,帮助预防网络单位内部建立各种形式的板报、墙报和宣传栏,编辑出版职务犯罪预防内部期刊,向预防网络单位发放,并计划在我任职期间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电脑网站,利用高科技手段发布、交流职务犯罪预防信息,使我们与社会的沟通更加方便、快捷。

通过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系统,不仅可以拓展职务犯罪案件的来源,而且可以通过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得到发案单位以及上级机关的意见反馈,我们将本着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及时调整侦查方案,尽可能减小因办案对企业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我们要在开展个案预防的制度上、规范上、落实上和效果上狠下功夫,并将此项工作自觉纳入执法执纪和纪律作风整顿以及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工作部署中,要办结的所有案件必须作到“一案一建议,一建议一整改,一整改一反馈”,不断提高个案预防的社会效果。在具体工作中,首先要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状况,制定出我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的预防工作重点,再根据预防重点,结合典型案例,在辖区内全面开展教育、清理、整顿工作,并结合党风廉正教育,认真开展反腐倡廉、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等预防职务犯罪教育。针对犯罪预防的重点行业和部门特点,进一步整改存在的问题,制定监管办法等,同时将书面形式的意见反馈制度化、规范化,以期逐渐达到本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和部门少发案或不发案的长远效果。另外我还准备结合本辖区的敏感部门、岗位和重点行业的特点,通过检察建议,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将检察建议作为履行检察职能的重要手段,最大限度的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

三、关于社会化预防的问题。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制定的反腐败工作方针,按照“关口前移,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方针和十六大提出的坚持不懈的开展党风廉正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认真查办案件的同时,把进一步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从源头上防止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治本措施,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综合全社会的力量搞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同时坚持“党委领导,党政共管,部门齐抓,群众参与,形成合力”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从组织上保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统一领导。在落实上我要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围绕区委、区政府、市检院和院党组的中心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加强宣传教育,扩大社会效果,有计划、分步骤、多渠道的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宣传活动,引导预防网络单位的干部群众共同参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工作;发挥专业职能,抓好四大预防:A、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力度,搞好特殊预防;B、围绕重点工程,搞好同步预防;C、结合行业特点,搞好行业预防;D、结合具体办案,搞好个案预防。

2、围绕工作大局,确立预防重点;深入调查研究,提出预防措施;加强宣传教育,扩大社会效果;强化工作力度,规范预防工作,努力为领导当好参谋。

3、根据中央、北京市和区委、市检院反腐败斗争的任务要求,协调联系上级与我院反腐败、预防工作的重大事项;督促网络单位将预防职务犯罪、开展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形成信息沟通,工作协调,线索排查,法制宣传等责任制度,使广大干部群众防范职务犯罪的意识有明显提高,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我坚信,如果我能当选,我一定会按照以上的设想真抓实干,狠抓落实,认真负责,在院党组和主管检察长的领导下,全面履行职责,团结全处同志,开创我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新局面而忘我工作。请领导和同志们支持我。

篇9:发挥检察建议作用 搞好职务犯罪预防论文

发挥检察建议作用 搞好职务犯罪预防论文

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方面。通过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向发案单位明确指出在财务制度、管理措施、监督制约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而帮助他们树立法制观念,制定整改措施,减少和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对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应着力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一、检察建议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作用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向发案单位指出存在问题并要求限期整改的建议性文书,它在犯罪预防中具有重要作用。

1、检察建议具有“亡羊补牢”作用。发案单位出现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固然是一件坏事,但是通过检察建议使发案单位的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成员能够及时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吸取沉痛教训,并及时进行整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就可以使坏事变为好事。

2、检察建议具有预防违法违纪作用。根据检察建议,发案单位认真反思出现问题的原因,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避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现象。

3、检察建议具有警示、教育作用。通过检察建议的提出,可以使发案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认识到存在问题的严重性,警示、教育他们必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

二、检察建议要有较高的质量

要使检察建议发挥应有的作用,检察建议必须具有较高的'质量,为此,要做到以下几点:

1、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必须具有认真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找准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科学合理地提出建议,防止和克服图形式、走过场,主观片面,或者不结合发案单位实际随意提建议。

2、通过检察建议提出存在的问题要客观、准确。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一是通过办案和调查研究,发现发案单位存在哪些问题、问题的性质是什么;二是通过与发案单位领导、中层于部,一般职工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座谈、走访,进一步调查了解存在问题的真正原因;三是通过认真研究分析,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刻剖析发案原因,进一步找准存在问题的实质。

3、检察建议要有针对性。属于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的,要建议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属于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措施不落实、监督制约不到位的,要针对不同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4、检察建议应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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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预防职务犯罪心得-职务犯罪预防的理性思考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关于职务犯罪预防的理性思考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伴随着阶级、国家、职务、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为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所不容,他们都以法的形式将之固定下来,以法的手段惩治之,遏制之,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江山社稷的稳固。我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务犯罪依然存在,人民痛恨职务犯罪,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已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现代意义的职务犯罪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讲是指有职务的人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狭义讲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这里仅从狭义上的职务犯罪谈起。

一、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基本特征,也是其本质特征,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而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显著特征。具体表现为:

㈠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职务意味着责任,意味着管理,其对象涉及人数多,涉及面宽,如果职务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就会损害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如有关主管领导或工程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就会造成工程质量劣,豆腐渣工程等问题的发生,从而导致工程不能用,甚至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等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受损情况的发生,四川虹桥倒塌等一系列类似事件便是明证。

㈡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

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严重违反国家的财经纪律及有关法律法规,往往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为贪污、挪用行为人往往掌握有一定职权,掌握着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管理权、使用权等,如果他们私心严重,利欲熏心,就会不择手段违法违纪,侵吞、动用公款,就会造成大量公共财产的流失,就会造成比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更为严重的公共财产损失。

㈢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不仅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降低国家和政府的声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削弱国家的职能。同时,职务犯罪还必然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干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贯彻和实施,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产生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纳起来,其产生原因可分为内因和外因两种。

㈠内因

内因,即职务行为人自身的因素,包括职务行为人的素质、修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可以说,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决定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可能性。很容易理解,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不高,素养差,追求享乐,贪图名利,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是随时随地都会有的;同样,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高,素养好,一切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另外,我国目前,公民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也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因素。以行贿和受贿罪为例,行贿人为办成事,往往认为给受贿人财物是正当的,理所当然的,符合情理的;而受贿人为他人办成事以后,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往往也认为正常,属礼尚往来。再以挪用公款罪为例,挪用人往往认为“借”公款用几天,随后就还了,没什么大不了的事,等等。犯了罪还不知道,反而认为正常,这就是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的具体体现。

㈡外因

外因,即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种类繁多,形式各异。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⒈不良社会风气。时下,求人办事,请客送礼、塞红包已成社会普遍现象,无论小事、大事,公事、私事,合法之事、不合法之事等等,要想办成,大都得出点儿“血”。其实,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社会风气,可以说,大家都深恶痛绝,因为我们大家都有求人办事的时候。在此,我们且不去追这种不良社会风气,源于何时,缘于何因,但论其实质。言及实质,或许会有很多人认为这是中国人重情义,礼尚往来思想的具体体现。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犯了逻辑上偷换概念的错误,是走到了偷换概念的误区,或者说是犯了凡事一概而论的错误。不错,重情义,礼尚往来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它应是在一定范围内起作用的,如亲戚朋友之间,私人关系之间等等,而对于公务、职务行为来说就不能再以重情义,礼尚往来去行事了,否则,对于受益人来说是投桃报李思想在作怪,对于职务行为人来说是个人官本位思想在作祟,这两种思想都是前述不良社会风气的具体体现,是权钱交界的具体体现。从法律上讲,在这两种思想支配下,必然导致行贿和受贿行为的'发生。

⒉国家公职人员收入普遍不高。目前,受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普遍不高,而社会上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则收入偏高或很高,且有时出手大方,这种情况往往导致国家工作人员心理失衡,或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或应付工作,失职渎职。

⒊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因素。规章制度对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导其正确履行职权具有重要作用;监督管理对于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减少各种职务犯罪产生的机会具有重要作用。所以规章制度的不健全,疏于或不到位的监督管理很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如平时我们所说“小金库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温床”,其中的“小金库”实质上就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产物,它也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载体。

⒋执法因素。反腐败这么多年了,腐败不止,惩治职务犯罪这么多年了,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原因何在?笔者认为除了上述因素以外,执法更是其中一关键因素。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职务犯罪分子更是如此,他们往往认为,凭借其构筑的关系网,犯了罪即使被发现也能摆平而逍遥法外。这是目前很多职务犯罪分子敢于顶风作案,大肆敛财,失职渎职的心理基础,在这一心理基础支配下,他们敢于以身试法,敢于肆无忌惮。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有效举措,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则是助长职务犯罪的催化剂。

三、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才是治本之策。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任何事物都是在内因和外因的交互作用下发展变化的,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然也不例外。预防职务犯罪自然就要从其产生的内因和外因谈起。

㈠优化、强化内因。前面谈到,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决定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可能性。由引可以看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从内因方面只有不断优化、强化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职务行为人具有良好的素养,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而不想为职务犯罪,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具体来说:

⒈运用正面教材开展宣传教育。人的好恶、善恶是受后天的环境影响而形成的,如果我们及早注重宣传教育,从娃娃抓起,使一个人生下来就受到好的教育,而远离不良习俗、不良环境,则这个人就会向着善的方向发展,就会向着教育者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同样,如果我们注重宣传教育,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树立正面典型,大力宣传真善美,不断强化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以形成强大的正面宣传教育阵地,逐步祛除不良因素的影响和不良思想在一个人头脑中的份量,则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就会在人的头脑中逐步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⒉运用反面教材开展宣传教育。实际工作中,我们既要注意运用正面教材宣传教育以树立人,又要注重运用反面教材宣传教育以改变人。社会生活中,很多人没有为职务犯罪,并不是其不想为职务犯罪,而是不敢为或不能为职务犯罪,这一部分人可以称之为不稳定分子,其思想随意性很大,犯罪的可能性也很大。所以,对这一部分人我们应通过大量的反面教材,教育之,改变之,改变他们的思想,使他们由不敢为不能为、职务犯罪转向不想为职务犯罪,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进而加入不想为职务犯罪群体。

㈡劣化、弱化外因。外因是引发职务犯罪的所有外部因素的总称。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并影响和促进内因异化。可见,预防职务犯罪除了优化、强化内因以外,还应劣化、弱化外因,消除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下面笔者从社会风气、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及执法环境等方面谈点个人看法。

1、净化社会风气。前面谈到,大家都对“求人办事,请客送礼”等不良社会风气深恶痛绝。净化社会风气,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就难了,它涉及到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等方方面面的社会问

篇11:职务犯罪预防网络的过渡性思考/贺轶民法律论文网

职务犯罪预防网络的过渡性思考/贺轶民法律论文网

关于网络预防形式的过渡性思考

作者:贺轶民

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电话:010-65014161

一、前言

网络,其中一个意思就是指由特定的行业或专业建立起来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系统,如销售网络、服务网络等。在网络内部,占主导地位的一方必定采取该网络所允许存在的形式积极推动、联系其余各方,以求达到某个特定的目的。预防即事先防备的意思,通过网络的形式来对职务犯罪进行事先防备,必然要求网络内部各方有着明确具体和可实施、可评价的权利与责任。例如:检验销售网络的成功与否要看销售渠道是否畅通、物品的生产与流通是否符合价值规律,这其中产品的销售方为了生存与发展,必然想方设法达到预期的销售目的;检验服务网络的成功与否要看服务是否方便快捷、服务质量是否达到客观要求,服务的提供方为了确保服务业务的生命力,也必然使劲浑身解数以求接受方的满意。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借用网络的形式,并赋予了其新的内涵,目前,全国各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正以各种网络的形式存在和发展。但是,毫不避讳地说,由于网络预防形式只是在法律对预防工作无明确授权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具有行政权利突出、法律权利弱化等过渡性特点,因此,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网络的形式必将被法律授权的专业组织形式所取代,该专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律授予的权利组织监督社会各单位进行职务犯罪预防,这将是网络预防形式的高级形态。

二、网络预防产生的背景与现状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指导下,一手抓打击职务犯罪,一手抓预防职务犯罪,这已是达成社会共识的当然之举。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党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确立了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即: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职,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与参与。在这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下,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弥补法律无明确授权的制度缺陷,“网络”以一种组织形式,发挥各级组织和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广泛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积极发挥着预防职务犯罪的媒介作用,通过网络共同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这应是建立网络预防形式的初衷。

由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管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属于新生事物,他直接源于“仍然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和仍然繁重的反腐败斗争任务”。几年来,预防网络这种形式通过艰难的摸索,在党委的领导下、纪委的组织协调下以及各网络成员的积极参与下,采取法制教育宣传、预防调研、个案预防、重点工程预防等方式已经将职务犯罪预防意识在社会普及,并在一定范围内收到了一定的预防实际效果,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各界预防职务犯罪意识普遍提高。社会各界的职务犯罪预防意识从无到有,可以说网络预防这种形式功不可没。通过网络工作,各网络成员单位积极联系本单位干部职工,采取多种形式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网络预防对腐败的遏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网络预防,各网络成员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了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网络预防还促进了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有力地震慑了腐败分子,对腐败的遏制起到了积极作用。

3、推动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发展。网络这种形式,从理论到实践,进一步丰富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内涵。同时,通过各网络成员的艰难摸索,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有力推动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网络预防形式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于网络预防形式的产生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预防职务犯罪又不能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同时,网络预防形式的自身性质和特点又具有过渡性,使得网络预防工作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显得后劲不足,缺乏有效的持续支持。

(一)法律依据的欠缺与松散型的组织结构导致工作的.主观性强,稳定性差,工作效率低

目前,职务犯罪预防缺乏相关的统一的法律依据,基本是依据党的政策来进行。党的政策只是一个宏观的战略性指导,各部门具体的权利与责任、实施步骤等都不明确,实践中各地和各单位的认识差别也很大。这样,虽然网络的组织结构已经搭建,但进一步的深入工作却因不同地域、不同人员不同时期的不同认识,难以稳定有效地进行。一般来说,网络预防形式的组织结构属于松散型,由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纪委书记兼任,基本贯彻“党委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各负其职”的原则。而实践中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纪委书记日常工作非常多,不同时期又有不同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各种硬性考核的工作任务也要完成,预防职务犯罪这种缺乏考核依据、考核措施的软性工作自然就要大打折扣。同时,这种松散型的组织结构运作周期长,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直接影响工作的质量,造成工作虚而不实,大而不细,欲“一网打尽”而不能,主观性、随意性强。

(二)责任既分散又不明确,导致工作衔接不紧,不能形成显著的预防合力

网络组织机构内部的责任非法定责任,一般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同级纪委的组织协调下,按照分工负责原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各单位的性质特点由网络会议研究确定。在制订责任制度时,由于上述原因,考虑到开展工作的法定权力不足,责任制度也基本上是一些大的原则性的规定,内容大而虚,核心责任不突出且分散,约束性较弱。在这种责任制度下,网络成员相互之间的工作衔接不紧,工作的力量也就相对分散,不能形成显著的预防合力。同时,在法定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方法、手段和工作深度也就必然受到影响,或者只停留在宣传层面,或者只能有个案预防的效果,难以发挥整体预防、社会预防的系统优势。

(三)网络预防的专业性不明显,法律定位不清,导致工作机制不协调

首先,在各级网络预防组织当中,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是唯一的专门性组织,该部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纪委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尽到部门职责,但究竟具体什么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部门职责,党委并无组织委托,法律也无明确授权,只能依据“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这一宪法性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最后成了单纯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角色,或者在有的地方成了法律审批角色等等,诸如此类,有悖于“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定位。其次,实践中各级党委只是对预防工作进行领导,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级纪委负责。也就是说,网络预防工作的步骤关键要靠各级纪委来推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只是发挥密切配合的作用,进一步地说,在检察机关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其为了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只有依靠各级纪委来调动社会资源。事实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内部的上下级纵向业务考核,只能解决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式问题,而不能解决其本质问题。相比较而言,各级纪委担负党风廉政等方面大量的专业本职

工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又不是绝对的隶属关系,前者是刑事犯罪领域研究的问题,后者是党建工作研究的问题,虽然从大的方面讲又都属于反腐败这个大的格局问题,但又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因此,纪委内部纵向考核是没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这一项内容的,这种权利义务的分离,其直接后果是专业预防措施制订被动,工作机制不协调。

四、网络预防形式的高级形态

由于以上诸多原因,网络预防形式只是一种过渡形式,真正符合职务犯罪预防科学规律的格局,应当是在党委领导、法律授权下,建立以预防职务犯罪专业机构为主体地位的社会化系统预防。具体地说,检察机关通过党委领导、法律授权的方式获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实施权,充分调动社会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利用有效的法律资源,通过专业的法律预防程序,采取以法律监督为主的多种监督手段,多渠道地构筑社会化预防系统。以下是专业机构预防与网络预防的比较:

(一)组织形式的比较

预防专业机构组织形式严密,直接受法律约束,预防目标明确,更能直接地针对职务犯罪的发生情况和规律做出准确快速的反应,提高工作效率。网络预防形式结构松散,无法律授权,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种初级形态。

(二)工作性质的比较

预防专业机构的专业性突出,法律特点明显,符合社会化分工和法律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确保了打击与预防的同步进行。网络预防形式的行政色彩浓重,是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存在的一种方式,集中反映了它的过渡性。

(三)制度责任的比较

预防专业机构的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按法定程序进行,其制度不因领导的认识不同而迥异。网络预防形式责任分散,尤其是核心责任不明确,责任与权利相分离,集中反映在工作机制的不协调性和制度的不连续性上。

五、建立以预防职务犯罪专业机构为主体地位的预防职务犯罪格局的条件

虽然专业机构预防是一种高级形态,但是,建立这样的格局,完成网络预防形式的过渡,至少应当具备以下专业条件和社会条件:

(一)专业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标。

作为专业的组织机构,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当然这个工作目标应当涵盖长远目标和现实目标两个部分,并且是两者的有机结合。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标,是不可能做好这项工作的,进一步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目标欠缺,将直接导致这项工作的无序性和盲目性,使得主观判断与决策取代科学的客观分析、人为的因素取代法律的制度。目前,有关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制定明确具体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标。

2、有可操作的职务犯罪预防效果评估机制

一个专业的机构必定要有专业的考核评估机制,否则,不可能对其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地评估。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专业机构,是以社会一定时期的职务犯罪发生率,还是以职务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同期比较,或者其他综合性指标的变化作为衡量其工作成绩的标准,需要准确界定。同时,预防效果评估机制和预防工作量化考核机制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前者是后者的归宿。目前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践中,只有量化考核机制而没有效果评估机制。

3、有科学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当中,工作权力必须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工作责任必须基于法定的权力,两者相互统一,共同形成严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预防职务犯罪专业机构接受党的领导的方式是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专业机构负责,体现党委领导和法律授权的统一。目前有必要及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的相关法律,统一规范这项专业工作,包括程序、职责、机制等。

4、有科学的职务犯罪预警机制

专业机构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必须要有科学的职务犯罪预警机制。也就是说,按照不同职务犯罪的法律特点,由专业机构调动相应的社会资源,形成单位化、社区化、群众化的各类职务犯罪的不同级别的预警机制,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目前,有必要建立健全不同时期各种职务犯罪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形成预警机制。

(二)社会条件

1、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断发展,理论与实践不断丰富,以及职务犯罪的发生对现有网络预防形式提出了更高的迫切要求;

2、作为“打击与预防并举”的一个方面,打击职务犯罪的手段不断发展,通过有力地查办案件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手段和预防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迫切要求。

六、结论

网络预防形式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在宣传法律知识、普及预防职务犯罪意识、协调网络各单位参与预防等方面。但是,这种形式从组织结构到工作机制都欠缺法律的严谨性,尤其是作为组织协调者的各级纪委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考核不具有法律依据,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内部考核又不具有本质意义,因此网络内部责任不明确且分散,导致了以松散型结构为存在方式的网络预防形式在形式搭建后,难以有新的突破和创新,体现了这种形式在法律技术操作层面上的粗糙性。建立以预防职务犯罪专业机构为主体地位的预防职务犯罪格局,是专业预防的高级形态,是网络预防的上位形式。这种格局的核心是在党委领导、法律授权下,通过以预防职务犯罪专业机构为主体地位的社会化系统预防工作,将打击与预防两种手段有机结合,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一旦这种格局形成的专业条件和社会条件成就,网络预防形式就将过渡到一个更高级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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