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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2022-09-19 08:24:4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猛男老可可”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后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篇1:煤矿安全培训心得体会

安全是广大职工的最大福利,只有确保了安全生产,我们职工的辛勤劳动才能切切实实、真真正正的对其自身生活产生较为积极的意义。

如今之下,尽管科学发展日新月异,全国范围内安全形势也有了一定的好转,可一些大的事故还时有发生。虽然,我矿在矿党政班子的正确领导和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在安全生产、开掘进尺、原煤产量上取得了可喜成绩。可对新的,我们仍要心存忧虑。因为忧虑是我们的朋友,荣誉和花环最易变成致命的毒药。对于煤矿而言,只有抓住了安全,其它诸如指标、效益、产量之类的东西才有可能实现。如果把煤矿的生产经营比做一座大厦的话,实现了安全生产,就可以说它有了一个较为稳固的根基。

我们的新庄煤矿要在崭新的甚至更远的将来持续实现安全生产、高产高效,这需要全体新庄人立足本职,努力实现本质安全。功坚克难,拼搏进取,大干苦干。

立足本职,一般职工的理解是,做好本岗位的生产工作,其它一概不问。秉承李斯的“老鼠哲学”,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可对于我们从事特殊行业的煤矿工人而言。立足本职不只是做好生产工作而已。首先,还要时刻不忘自身所处的工作环境对人身的危害性,内心牢固树立一种危险意识,并时刻晓得自己是一煤矿工人,在对安全的态度上,不但要按章作业,努力抵制三违,自我保安,而且还要做到互保联保,在考虑到自身的安全的情况下还要考虑到他人的安全。这是优秀员工的底线,也是做人的美德。另外还要有一种团队意识,或者说集体意识。对于在井下工作的职工而言,因为所受教育和家庭背景的不同,个人素质上难免参差不齐,出现某个人怀着刻毒的心理损坏机械设备或电气元件,作为该集体一员的任何人从立足本职出发都有义务制止其行为。立足本职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责任心,一种做工作的其码的职业道德规范。

我对我所在的职工培训这一工作岗位,立足本职就是要以较高的标准要求自己,高质量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在职工培训这一块,出新出奇,努力培养职工的学习性趣,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基础知识,真正做到以学习《煤矿职工安全手册》为主,并兼顾到其它学习方式的开展。突出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努力做到富有艺术性,切切实实的起到能够引导职工的向善意识,提高职工素质,鼓舞士气、振奋人心,协助队长、书记塑造职工的安全责任心,工作进取心。文秘114版权所有

任何先进的企业,不在机械或生产工艺的先进,而在于人的思想的先进,也就是说一个优秀的企业的存在,首先要为之存在一批优秀的员工。以人为本,首先是以人的生命为本,以尊重人的先进的意识和思想为本。队内围绕着开展民主生活会,组织工人参于队务管理,来积极吸取职工对于安全生产的有益意见和可实施办法。在做到民主管理的同时,又使各项工作有条不紊,扎实开展。对于做队务管理工作的队领导来说这也是在立足本职。努力工作,生产搞上去,做出好的成绩,这也是立足本职。立足本职包含着方方面面。只要我们每位职工,从自身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二,生产第三的思想,遵规循章,抵制三违,迎难而上,奋力拼搏,以饱满的热情,高度的责任心去做工作,就可以促进我们自身的本质安全,甚至我们煤矿的本质安全.

篇2:煤矿安全培训心得体会

煤矿安全培训心得体会

对煤矿企业的基层工作产生了一些心得体会,已以文字书面形式提交矿委,好的企业不但要有好的基层工作者,更应该有好的矿委领导及好的决策层,以及好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和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同时还得有好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下面将我自己的心得体会表白如下:

一、好的企业要有好的矿委领导及好的决策层

矿长和业主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总责,作为煤矿企业的决策层和直接受益者,必须对煤矿安全生产负责,做到“执行上级安全规定不打折,完善煤矿安全制度不走样,狠抓全员培训不放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欠账,排查安全隐患、追究安全责任不手软”。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指令和决定;负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安全奖惩兑现等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业主必须做到“三个到位”:

一是安全思想认识到位。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要给煤矿安全工作人员讲安全生产课,要定期不定期地到煤矿生产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安全制度措施要到位。不准随意更换矿长,不准为安全副矿长分配安全生产以外的任务,不准下达超产指令。

三是安全生产投入要到位。保证矿井现场管理设施设备、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先投入。

二、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是国务院确定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煤矿企业内部围绕现场管理,实行三级责任、落实十项措施的工作制度,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自己负责的意识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的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管理措施不断推进。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以及劳动组织用工培训管理。

三、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提高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事宜:

一建立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井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绘制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

三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

四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矿井每月必须制定风量分配计划,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和无风作业;对通风设施设专人看管和维护;配备足量的瓦斯检查员;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掘进工作面实行“三专两闭锁”;切实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和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五加强矿井水害的防治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制定专项措施和配备设备、专业人员。

六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篇3: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总结

成绩伴随着年轮悄悄离去,希望伴随着挑战已经到来,一年来,我矿全体干部职工,精诚团结,坚守岗位,兢兢业业 , 以安全生产为己任、以精细化管理为基础、以全力打造标准化矿井为目标,紧紧围绕《目标责任书》全面开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经济指标。又创安全生产双赢的好成绩。

二00九年工作回顾

二00九年,是安全生产年,六月份又是全国第八个安全生产月,按照市、县、集团公司关于开展二00九年安全生产活动的总体安排,我们制定了《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在全矿范围内开展了全年性轰轰烈烈的查隐患、补漏洞、找差距、促安全活动,实现了“一个保持、两大亮点、两大创新”。呈现出平稳发展、和谐发展、健康发展格局。

篇4: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在生产发展不平衡的煤炭生产行业,生产工艺和管理工作未处于优先地位的一些煤炭生产企业,要真正做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取得进步,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逐步缩小同生产工艺先进、管理科学的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的差距,必须坚持装备、管理、培训相并重的原则,在三个并重当中,装备是前提,管理是基础,培训最重要。

一、煤炭生产企业的现状

现有的生产矿井大多数由于历史原因及资金困难,对安全投入不足,未能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实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致使矿井安全存在缺陷,给矿井的安全生产带来一定隐患,加之部分煤炭生产企业未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投入、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导致安全欠帐较多。如少数煤矿按《煤矿安全规程》应装备安全监测系统、瓦斯抽放系统,而因资金问题未能装备,还有少数煤矿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煤炭市场好转的情况下,进行超通风能力生产,导致井下采掘工作面出现微风、无风及瓦斯超限作业,加之井下未真正杜绝电气失爆及在井下爆破作业中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留下事故隐患,给矿井“一通三防”事故有了可乘之机,给煤矿的安全生产带来了严重威胁。其次,随着企业的改革改制,企业所有制性质发生了很大变化,用工形式发生了重大改变,七十年代参加工作的,有较高工作经验和操作技能的从业人员已基本退休,高技能的生产工人出现了断层现象,现招收的采掘工作从业人员文化水平绝大多数在初中以下,对学习和接受煤矿安全生产知识有一定的难度,加之生产任务重,时间紧,存在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培训,导致在作业过程中相互保安和自主保安意识较差,给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对煤炭产品的需求增大,国家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度,增加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投入,许多新装备、新技术逐步融入煤矿安全管理及工作生产之中。要造就高素质、高效率产业人员队伍,将新技术、新装备真正转化成新的生产力,适应现代企业生产的需要,安全培训工作将是持久而艰巨的任务。

二、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几点想法

1、要做好煤矿的培训工作,有条件的煤炭生产企业尽可能的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机构,成立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完善教学、考试、发证等一系列的安全培训制度,每年(或半年)根据从业人员的现状,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复训工作,加强对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对新招工人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制定计划进行培训,做到培训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

2、要做好安全培训工作,在成立安全培训工作机构和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还必须有一批合格的教师队伍,培训教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智能素质、文化素质及身体素质。要求每一位教员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及价值观,要有良好的思想和工作作风,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坚定的意志和宝贵的`献身精神,并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修养,还要精通所学科目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安全培训过程中要做到严以自律,善于待人,谦虚谨慎,作风民-主,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使安全培训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

3、各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培训机构的硬件设施尽可能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施教手段上通过增加投入,采用多媒体方式施教,便于使接受培训的人员借助科学化系统化的先进教学工具,在较短的时间内从培训教育软件中尽快了解和掌握相应学科的来龙去脉,从教学软件的模拟或现实图像中,对安全培训的知识有一定的感性认识,再通过工作的实践,逐步懂得相应工种的操作技能及安全生产知识,为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基矗

4、在培训工作实施过程中,必须根据被培训对象的文化素质及思想政治状况,做到因材施教,使文化素质较低的人员和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员都能接受培训内容,达到培训工作的预期效果。在施教方式上采用过去老师教小学生的注入教学方式较为肤浅,对成人教育来说,未能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和启发被培训对象的学习积极性,这种方式对成人教育不太合适。若采用讲座法,对某一学科的知识进行讲解,但因被培训对象的自身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系统的掌握某一学科的知识,所以采用讲座法对自身文化素质较低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很难收到较好的效果。如果采用案例法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很容易收到较好的效果,因为培训内容所选取的事故案例都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典型事故,在讲授过程中,对培训对象有身临其境的感觉。事故案例的组成部分有事故发生的时间及抢救经过、事故的性质、事故类别、事故发生的原因,应该吸取的事故教训以及采取的事故防范措施

篇5:煤矿安全培训心得体会

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活动已圆满结束,回顾整个培训,感触是很深的,收获是丰硕的。培训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学习,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老师和同事们请教,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事故典型案例,掌握了一些基本的安全基础知识,进一步巩固自己安全理念和防护能力,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安全生产打下基础。培训期间,坚决做到专业知识与安全管理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另外在培训期间,我自觉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总之,通过本次培训,我学到了全面的安全知识,对煤矿安全有了更深的认识。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针对培训内容,利用短暂的培训期,我认真听讲师讲课和做笔记,通过整个培训,深刻理解、领悟煤矿安全对正常稳产高产的重要意义。自身对煤矿安全思想认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对安全培训的意义,自己也有全方位领悟。党中央、国务院对搞好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在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专门进行分析并提出了针对性的七项工作措施。我深刻理解到认真做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搞好煤矿安全培训是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内在要求,是“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重要治本之策。因此,必须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对广大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高度负责态度,增强做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脚踏实地的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扎实做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安全培训内容丰富,系统介绍了国家安全生产法,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并列举了大量国内外安全案例,作为煤炭企业一分子受到很大教育,感受很深。对自己的职责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感悟。通过 教授的安全知识培训,对于安全生产有了更深的理解:在日常工作中,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工作中,安全生产管理,应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正常生产组织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灵活应用安全管理的五种手段;督促,检查,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在工作,应突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四级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篇6: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财政部《通知》的规定,统一到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办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许可证。

第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后,可与一至二个国有商业银行签订煤矿安全监察罚款代收代缴协议,并将代收代缴协议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罚款代收银行的确定以及会计科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代收银行的代收手续费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五条 罚款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收罚款收据,并由代收银行负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领取小额当场罚款票据,并负责管理。当场罚款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收入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缴库由代收银行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按照财政部《通知》的要求,由银行内部交款单分列,并直接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

第八条 煤矿安全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有关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制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持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财务人员定期到代收银行索取缴款票据,并进行核对、登记和统计。

第九条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统计表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本省区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统计表汇总后,在每月终了后8日内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罚款收入的缴库情况,应接受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款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机构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7: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一)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二)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对煤矿企业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从事施工的煤矿企业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一条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第十三条 煤矿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前款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二)因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四条 煤矿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前款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二)因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下列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二)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三)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四)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

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煤矿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煤矿在有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条件下从事采掘作业;在未加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水体下面开采;在地温异常或者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和报主管部门批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煤矿在有可能发生突水危险的地区从事采掘作业,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煤矿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煤矿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一)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的;(二)提供虚假情况的;(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前款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二)因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前款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二)发生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三)伤亡人数较少但损失破坏程度严重的;(四)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并使用统一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文书。

第二十九条 未设立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8月15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8:煤矿安全规定及质量标准化练习题

一、填空题

1、规程第15 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2、规程第 17 条: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3、规程第18 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4、规程第21 条: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5、规程第21 条: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

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6、规程第25 条: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

7、规程第26 条: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8、规程第28 条: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9、规程第35 条: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必须佩带(保险带)。

10、规程第41 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 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11、规程第43 条: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12、规程第44 条: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13、规程第44 条: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

14、规程第44 条: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15、规程第46 条: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臵(防止跑车装臵),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臵坚固的(跑车防护装臵)。跑车防护装臵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16、规程第47 条: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

17、规程第 48 条: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臵(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18、规程第48 条: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臵(2)个回采 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19、规程第50 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20、规程第53 条: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21、规程第 53 条: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2、规程第55 条: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许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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