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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请示

2022-09-19 08:16:5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南瓜瓜”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棚户区改造请示,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棚户区改造请示,希望大家喜欢!

棚户区改造请示

篇1:棚户区改造请示

省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切实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居住水平,根据省政府晋政发【20XX】3号《关于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及晋建发【20XX】191号文《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规定,郑州铁路局郑州危旧房改造工程指挥部决定建设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并委托晋城市工程咨询中心编制完成了《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经我委初审,现将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项目选址

拟建的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位于晋城车站原货场内,具体按晋城市规划局出具的“选字第二十三号”选址意见书所确定位置新建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

二、建设规模及内容

拟建的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1030平方米,其中:住宅19350平方米/210套、地下用房1680平方米(其中地下车库1008平方米、地下储藏室672平方米)。

三、建设投资

拟建的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为4803.2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646.4万元、设备购置费293万元、其他费用508万元、预备费355.8万元。

四、资金来源

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全部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五、建设工期:12个月。

现将《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随文上报(附后),请予审批。

专此请示

XX

XXXX年XX月XX日

篇2:棚户区改造请示

市发改委:

根据抚发改投资字[]6号文精神,我委与县房管局经过深入调查,我县共有116400平方米的棚户区需要改造,居住人口8640人。现从我县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采取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办法,结合棚户区住户的意愿,因地制宜,区别对待,计划改造我县红星企业集团、东乡糖厂、东乡配件厂三个板块的棚户区。

棚房区改造项目由县房管局建设,项目选址在红星企业集团、东乡糖厂、东乡配件厂。20改造棚户区总建筑面积95000平方米,改造后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工程总投资13972.4万元,其中:申请上级资金3321.2万元,住户购房金额7330万元,地方配套3321.2万元。

2010年东乡县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已编制完成,现将实施方案及所需材料随文上报,请予审批。

特此请示

XX

XXXX年XX月XX日

篇3:棚户区改造协议书

甲方(安置人):x公司

乙方(被安置人或棚户区房主或房主代表)

根据棚户区改造工程的相关政策,为了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下操作,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明确甲乙双方在棚户区改造实施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以供甲乙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方与属地政府对接,在旗市所在的以政府为主,企业配合,在乡镇所在的森工公司以企业为主实施,在规划、拆迁、建设请政府支持和给予优惠政策,完成棚户区改造的规划、选址、勘测、设计、拆迁、招投标及施工管理,直至竣工验收的全部工作。

第二条 乙方愿意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 (旗市) 镇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由甲方拆除,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二、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以房屋产权证或经房产部门认定的有效证件为依据,对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居民,原则上实行“就地”、“就近”或“异地”安置回迁楼房或平房,或对成片砖结构平房进行维修改造的方式予以安置。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与根据户型补交结构性差价和货币补偿二种方式,分楼房和平房。

三、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户型标准为:楼房:40、50、60和69m2四种户型,平房:50、40、35m2三种户型,根据职工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分配。

四、50型楼房,企业人员交纳 元/m2,其它社会人员交纳 元/m2; 40型楼房,企业人员交纳 元/m2,其它社会人员交纳 元/m2;超过50 m2的部分按当地棚户区改造工程造价全额交纳购房款。原房无偿收回。

50型平房,企业人员交纳 元/m2,其他社会人员交纳 元/m2; 40型平房,企业人员交纳50元/m2,其他社会人员交纳 元/m2;35型平房,企业人员不交款,其他社会人员交纳 元/m2。原房无偿收回;

第七条 属于“就地”安置的安置户,在协议签订后乙方将原有房屋及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转交甲方,同时乙方要在 日内迁出,待竣工验收后回迁。 属于“就近”或“异地”安置的,甲方安置补偿乙方后,乙方将原有房屋及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转交甲方。

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XX应在XX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五、乙方需要安置的户型(建筑面积)XM2,按第六条要求测算后,共需交纳RMBXX元,其中在 年 月 日前预付房款的 70 %,RMBXX元,剩余部分待交钥匙时一次付清。

六、异地建设50平方米以内,按成本价扣除国家、自治区、企业补贴(4万元/户),超过50平方米部分按照当地市场价执行。

七、乙方选择楼房栋号、单元、楼层或平房栋号的顺序,根据乙方交纳房款时间、拆迁时间顺序确定。异地安置的居民按交款顺序选择楼房号。

第十一条 棚户区居民足额交纳购房款后,产权归个人,但 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甲方负责给乙方办理各类房屋产权手续和土地使用证明等,乙方需交纳必要的手续和工本费用。

第十二条 乙方需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元( 元/m2)。

第十三条 甲方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约定的个人承担价格将房屋交予乙方,在此期间如遇建造上涨或下调,户型面积在50 m2之内的由甲方承担,超过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按造约定的价格和时间交纳剩余购房款和受领房屋。

第十四条 乙方要在公告规定限期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乙方无正当理由,经多次思想工作拒不搬迁的,经甲方申请,安置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依法予以行政强迁或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无理取闹、聚众滋事、制造事端,干扰、阻碍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安置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被安置人合法权益,给被安置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安置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协议的定立、履行、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各执一份,并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特别约定:(凡不在旗(市)所在地林业局,棚户区改造安置时,均适用本办法,各林业局在不违背基本原则、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可以自定管理办法)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20XX年X月XX日

篇4:棚户区改造协议书

甲方: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乙方:郑州中原基础投资有限公司

为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 中原区人民政府同意郑州中原基础投资有限公司参与中原 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范围为伏牛路小学北、中原路南、伏牛路西、秦岭路东区域(中原路精品街1号)以及市环保局西、中原路北、秦岭路东、伏牛路五小学南区域(中原路精品街2号),改造范围土地面积约130亩(具体改造范围以甲方最终划定为准)。通过对此的改造,建成一个集商贸、服务、高档住宅等功能为一体的商务社区。

二、 双方确定,拆迁安置必须按照《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 条例》规定执行。

三、 经甲方和市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有关部门批准,享受棚户 区改造的有关政策。

四、 甲方的责任:

(一) 由甲方成立郑州中原基础投资有限公司棚户区项目 建设指挥部。

(二) 与乙方一同制定让被拆迁户认可的拆迁补偿方案。

(三) 协助乙方与改造区域内原产权人和土地使用人签订 拆迁补偿协议。

(四) 负责按时向有关人员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 助费、搬迁奖励费等相关费用。

(五) 组织完成拆迁工作。

(六) 协助乙方完成改造范围内新建项目的规划审批和建 设审批工作。

(七) 其他甲方应履行的有关义务。

五、 乙方的责任:

(一) 负责改造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负责本项目建设 资金的筹措与投入,自主经营管理,承担和享有本项目开发经营的风险和权益。

(二) 承担项目建设的各项费用。

(三) 按时支付拆迁工作经费。

(四) 按时完成共同约定的安置建设时限。

(五) 按时将该项目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拆迁奖励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由甲方负责向有关人员发放。

(六)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转让本项目。

(七) 其他应当由乙方履行的相关义务。

六、 其他事宜

(一)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 章后生效。

(三) 本协议正本共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XX年X月XX日

篇5: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1

为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xxxx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根据《xxxxx地区行署、集团公司xxxx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xxxxx地区xxxx年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于xxxx年底完成塔河镇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6万平方米、1200户的目标。

(三)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

3、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依据塔河城镇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依据园林化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6、坚持促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既要逐步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二、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容积率不超过1,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2.8,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要设施齐全,达到节能型住宅要求。楼房立面造型要突出林区特色,层数为6层,层高不低于2.8米,住宅室内墙面刮大白、卫生间和厨房铺地砖、安装室内门、简易灯具、卫生间安装坐便器和洗手盆、厨房安装水池、水龙头,满足居民入住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小区环境要进行硬化、绿化和建设必要的服务中心,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办事快捷。

3、棚户区回迁居民的楼房户型面积控制标准以40、48、58、68平方米四种户型为主,其中40平方米户型占25%,48平方米户型占45%,58平方米户型占20%,68平方米(含少量75平方米)户型占10%。具体户型面积的选择,在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通过入户详细调查了解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确定。

4、改造后的住宅小区实行标准化物业管理,保证居民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善,安居乐业,社区和谐健康发展。

5、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三、资金筹措与使用

(一)改造建设资金筹措

1、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补贴以及行署、集团公司配套资金。

2、县(局)财政、财务匹配。

3、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贷款。

4、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扶持。

5、个人出资。

(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1、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服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税务部门同意后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其他按地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3、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回迁楼房,对不愿回迁的住户,实行货币拆迁,不做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的,实行结构差价及按“部分面积”结算。

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行拆一补一,原有私产房屋面积回迁部分交纳每平方米300元结构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并在合理享受面积内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交足购房款享受全部产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合理享受面积部分系安置标准与原房屋面积差额部分;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为按照居民意愿要求安置的户型面积超出正常安置标准部分。

4、回迁的低保户家庭,私有产权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不收结构差,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减收200元房款,如仍无能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则允许欠款入住,缓交房款时间定为2年,第一年交房款的60%,第二年交40%。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够欠款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期后仍无能力交纳欠款的,则按廉租房管理。

5、对达标的节能住宅,实行取暖费减免政策,按非节能住宅取暖费标准的70%比例收取。

五、组织实施

1、入户调查摸底。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摸清棚户区居民住户的房屋产权归属,建筑结构、面积及附属情况,住户身份、户籍、人口组成、就业情况、经济收入、改造安置意愿等,一户一档,汇编成册,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详实资料。

2、宣传发动。利用广播、电视、听证会、入户调查、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广大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达到推动和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的。

3、依法拆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要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逐户签订书面拆迁安置协议。

4、建设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规范、优质、按期进行建设。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篇6: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xxxx年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xxxx〕3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如期完成”的总体要求,以解决民生、促进发展为目的,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改造城市面貌,拉动房地产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二、改造原则

(一)统一领导,区域负责。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

(二)统一政策,严格标准。严格执行《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和市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推行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安置的通知》(辽市政发〔xxxx〕2号)要求。

(三)政府主导,多方筹资。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资金支持,充分调动政府、企业、银行、个人等各方积极性,多方筹措资金,确保棚户区改造顺利进行。

(四)以人为本,确保稳定。充分尊重棚改居民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实现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三、任务目标

xxxx年,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22个,征收9252户,征收面积713963平方米,回迁安置13121户,回迁安置面积1009047平方米。其中:

(一)河东新城管委会:改造项目1个,征收712户,征收面积49640平方米,回迁安置961户,回迁安置面积85792平方米。

(二)白塔区:改造项目11个,征收3908户,征收面积319072平方米,回迁安置5358户,回迁安置面积456127平方米。

(三)太子河区:改造项目1个,征收353户,回迁安置706户,回迁安置面积53000平方米。

(四)宏伟区:改造项目4个,征收2158户,征收面积124279平方米,回迁安置2224户,回迁安置面积174220平方米。

(五)弓长岭区:改造项目1个,征收527户,征收面积58000平方米,回迁安置1054户,回迁安置面积59000平方米。

(六)xx县:改造项目1个,征收49户,征收面积6971平方米,回迁安置49户,回迁安置面积3908平方米。

(七)灯塔市:改造项目3个,征收1545户,征收面积156000平方米,回迁安置2769户,回迁安置面积177000平方米。

四、资金来源

(一)争取国家、省补助资金;

(二)开行贷款、河东债券、建行贷款、华夏银行贷款等项目融资;

(三)市、县(市)区自筹资金。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xx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组织领导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棚户区改造总体协调、推进督导工作;负责征收补偿程序制定、审批和监管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相关政务督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改造项目立项,争取各类改造资金补助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改造现场社会稳定、人员安全、涉及有关户籍等方面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低保人员审核认定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改造资金筹措、融资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改造区域土地权属确认、土地报件审批、土地收储、土地处置及明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市城建公用事业局:负责涉及的供暖、燃气等相关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棚改区域拆违及强制拆迁等工作。

市农委:负责争取国家、省对垦区的政策资金支持,完成垦区棚户区改造任务。

市水务局:负责涉及供水的相关工作。

市文广新体局:负责改造地块文物处置等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改造程序、资金使用、工作人员执行规定等监察监管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各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

市国资委:协助地块内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等处置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信访稳定工作。

河东新城管委会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改造任务落实,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制定本区域改造方案和征收补偿方案,做好群众信访稳定等工作。

地税、工商、邮政、电力、通讯、新闻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行业指导及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完成市政府赋予的改造任务。

(二)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杜绝推诿扯皮、矛盾上交等现象,确保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三)严格落实辽市政发〔xxxx〕2号文件要求,未经批准,不得自建回迁安置用房。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例会制度,定期调度,及时解决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选调人员要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换,确保机制运行顺畅。

(五)加大督导督查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督查督办,对各棚改项目完成情况要跟踪督导,及时通报。

(六)广泛深入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棚户区改造重大意义的宣传,让居民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是民生工程,不以经济为直接目的;让棚改居民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增强政府公开、公平、公正信誉度,使其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实现和谐征收

篇7: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xxxx〕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xx〕36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xxxx〕16号)精神,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xxxx年—xxxx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放在第一位,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布实施,基本满足棚户区居民住房多元化的选择需求;承接荔波、三都旅游集散,以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为主线实施城区棚户区改造,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民生保障和城市人居环境改善,着力打造休闲宜居城市、历史文化名城。

二、改造范围

城镇建成区范围内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零星棚户区、建设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安全隐患多、环境卫生脏乱差、社会问题突出、居民改造愿望迫切的区域和“城中村”中符合上述条件的连片区域,以及因规划需要拆除的现有房屋。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积极争取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支持,推进铁路工区棚户区改造。建设年代短,建筑质量好,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片区风格进行改造,完善市政基础设施。

三、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根据调查摸底,县城区属于上述改造范围内的棚户区共有27个,涉及3189户居民,建筑面积约62.34万平方米;经济开发区、麻尾镇、上司镇、基长镇、下司镇、玉水镇共涉及1306户,建筑面积约11.75万平方米。力争在xxxx年前基本改造完毕(具体地块见附件1)。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突出风貌。加强独山历史、人文资源保护和利用,按照“休闲宜居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定位,县城区重点打造“古城风貌”,要完成“东、南、西、北”四大古城门建设,以古城门为入口,结合路网规划布局,实施棚户区改造。改造地块的规划设计以“明清风格、简欧风格”古建筑为主,通过点、面结合的古城风貌建筑区域,体现独山“小上海”美誉。大东门设在黄埔路口,小东门设在北集社区(原自来水公司)路口;南门设在秀峰路与南通路交接处(南门头);西门设在营上路口(独秀小区后);北门设在五里一带(新古城改造范围及城门选址见附件2)。

各涉及园区、镇、管委会按城镇总体规划风格建设。

2、“一体”巩固、“两翼”扩城,“镇(区)”危旧改新。严格控制“一体”范围建筑密度,结合现有楼盘规划,整体打造视野开阔、功能完整的高品质区域,实施“巩固型”改造;“两翼”充分利用新区开发土地使用规划的优势,高起点、高规划建设“城市品位优、设施配套全”的新城,使新城与旧城实现合理、有序开发,体现城市“扩容”改造;各园区、镇、管委会等以镇区范围内的危旧房改造为主,房屋征收为辅,对符合改造范围的区域实施改造,达到“危旧换新颜”效果。

3、统一组织,属地负责。强化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引导作用。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全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据此统筹安排土地供应时序、资金补助等要素保障,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全县棚户区改造。各涉及园区、镇、管委会以及住建(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具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4、先急后缓,尊重群众意愿。突出重点,对危旧房屋集中连片、安全隐患多、居住条件差、周边环境恶劣的棚户区先行进行改造,同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根据群众呼声与愿望,合理确定改造时序。

5、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对每个棚户区改造项目都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改造方案。改造难度较大、商业开发价值低的,政府可选择具有较高资质的开发单位,以委托代建等方式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有商业开发价值的,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民间资本以及棚户区居民多方参与。要统筹项目运作,合理配置政府补助资金和政策性贷款,力求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盈亏保持综合平衡。

6、完善配套,同步建设。棚户区改造要与城市功能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与社区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对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合理配置,满足居民基本的生活和居住条件。

四、组织实施

(一)编制完善xxxx-xxxx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园区、镇、管委会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文物古迹保护、历史文化特色建筑物保护等工作,编制完善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每年5月底前将下年度改造计划上报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批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后再组织实施。

(二)加快项目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州、县级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由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办理。用地手续需报省级审批的,国土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三)搞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支持棚户区居民采取适当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方案制定、户型设计、施工管理等全过程。凡棚户区改造涉及国有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州的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政策,阳光操作、和谐征收。

补偿安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进行,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产权调换以市场化安置为主。

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居民,在符合保障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各房屋征收实施主体要及时张榜公布棚户区改造方案、补偿安置方案以及优惠政策等事关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优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选址,将棚户区改造与城镇建设紧密结合,同步规划新建安置小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强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风貌设计,将具有地方民俗和文化特色的体育文化设施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配套设施,体现地域建筑风貌特色。

(五)加强建设监管。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认真落实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实行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大力支持绿色建筑,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部分监管措施需由项目单位缴存保证金的,在享受免收保证金优惠政策以后,由涉及园区(镇)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项目单位的主体责任,确保监管目标落实到位。

(六)加强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将社区建设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内容,完善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加强物业管理,探索与居民支付能力相适应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后续物业管理模式,对居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具备一定条件的,可推行不同等级的专业化物业服务,合理收取服务费用;对于居民收入水平较低、尚不具备引入专业物业服务条件的,可依托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实行小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低保家庭物业服务费,可由各园区、镇、管委会适当进行补贴。

五、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各园区、管委会可以明确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专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投融资资金运作。按照各项目实施单位“自愿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采取统贷统还的方式,通过省平台公司为全县纳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财力及项目收益情况测算评估承贷能力,将用于还款的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还款准备金,确保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偿还,合理控制债务风险。

县财政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并列入财政年度支出预算。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同时,通过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企业资金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支持帮助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拓宽棚户区改造融资渠道。?

(二)用地保障。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安置住房建设计划,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征拆进度,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采取协议出让与招标、拍卖、挂牌相结合的方式供地。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用地,安置住房涉及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小区配套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中不宜以单独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依法供地,所得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的县级留存部分,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非经营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其他腾空土地可将征拆安置作为条件纳入招拍挂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统筹协调。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保障措施,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审批棚户区改造计划和方案,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园区、镇、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为推动棚户区改造提供组织领导保障。

(二)明确工作责任。县住建局是县城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各园区、镇、管委会是所辖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 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措施。县住建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的规划计划编制、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发改、财政、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争取国家、省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搭建县级融资平台,落实年度棚改启动资金,监督县融资平台资金规范使用;国土、环保、住建(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监管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纳入对相关责任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建立日常监管、定期通报制度,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度,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实施进度滞后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和跟踪审计,确保棚户区改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全方位、多视角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使棚户区改造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形成浓厚舆论氛围,为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8: 棚户区改造工作总结

xxxx年,我区城棚改工作主动对标全区目标,按照区上总体要求,加快工作步伐,奋力追赶超越。今年我区城棚改重点项目任务共计xx个(含哄币平怀だ制赂脑煜钅浚。其中,续建项目xx个,新建项目x个,年度计划总投资额为xx.x亿元,截止xx月底,累计完成投资额xx.xx亿元,已超额完成计划总投资额。

今年,《30日报》以《灞桥区抓征收、促回迁、顺势而为,以品质棚改提升群众幸福指数》为题,《三秦都市报》以《x区打造品质x新典范,让新居民享受新生活》为题,分别以半版、整版,介绍了我区城棚改方面好的举措、成功做法及取得的成绩。

我办成立铁腕治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方案,召开推进会,认真实施网格化管理,严格落实项目工地xx小时驻场监管制度,每月坚持开展铁腕治霾暨安全生产月度联查联评,实行红黄绿牌摘挂动态管理。为铁腕治霾配置执法记录仪、无人机、监控设备、照相机等器材,积极印制宣传手册。今年以来,我区城棚改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成效明显。

项目实施情况:x村等相关改造项目建设推进顺利。x村改造项目目前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率约为xx%,红旗水泥制品总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复工,一印三角地带改造项目已于x月份完成回迁安置工作,三棉自建村改造项目正等待市规划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项目容积率超限问题,六棉自由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启动安置楼建设,x村城改项目正在进行资产重组。

xxxx年工作计划:

1.强化协调,争取贷款支持。将继续加强与市城改办的沟通协调工作,力争将我区x个项目(xx个村)列入xxxx年中省棚改计划,取得政策性银行贷款支持。

2.强化创新,启动新的项目。将坚持按照政府主导引领作用,在xxxx年进一步强化工作创新,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敢于实践,全面拉开已取得政策性银行贷款项目的改造工作。

3.强化责任,创新治霾考核。不断强化铁腕治霾工作责任,坚持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日常监管全覆盖、无盲区、常态化。创新考核手段,完善铁腕治霾暨安全生产月度联查联评考核制度,严格问责,确保工作成效。

篇9: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25号)、省住建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鄂建办〔20xx〕6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区旧城改造的意见》(宜发〔20xx〕9号)精神,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推进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xx年-20xx年我市城区西陵、伍家岗、点军、猇亭、高新区(含白洋组团)、葛洲坝、夷陵区小溪塔规划实施棚户区改造共81300户。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5年内完成我市棚户区改造总量75%的总体目标,到20xx年,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总量不低于60975户。

二、责任主体

各区人民政府(不含夷陵区)、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为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负责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策划、调查摸底、测算分析、项目申报、房屋征收、招商引资、项目推进等工作。

三、资金来源

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投融资平台融资,市场主体借资,国家、省级财政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棚户区改造配套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市财政局负责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棚户区改造资金统筹平衡,猇亭区、高新区(含白洋组团)、葛洲坝、夷陵区(小溪塔)自行负责资金统筹平衡。

四、改造方式

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我市棚户区改造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是拆除重建。对房屋破旧、功能不全、公用设施老化、安全隐患突出、无保留价值的建筑及片区,采取“拆除重建”方式进行改造。

二是改建结合。对具有典型历史文化特征、有一定保留价值的老旧建筑及历史街区、特色街区,采取“改建结合”的方式,对其建筑立面和内部结构进行修缮,转换功能,将其作为公共文化建筑进行有效的保护与利用。

三是只拆不建。对拆除后不具备再开发条件的建筑及片区,采取“只拆不建”的方式进行改造,原则上拆除后只建设街头绿地或停车场等公益设施。

五、操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各区人民政府(不含夷陵区)、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向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报送项目申请表及项目策划书(拟改造范围、房屋及土地权属调查摸底情况、征收成本测算、项目测算分析及实施模式建议、招商引资条件等)。

(二)踏勘核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对申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就是否纳入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提出建议。

(三)项目决策。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研究,初步确定项目用地性质、用途、改造范围、规划指标,核定征收成本、土地出让条件、项目招商条件等,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进行决策。

(四)任务下达。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决策意见向各实施主体下达棚户区改造任务。

(五)征收实施。市财政局向市场主体借资或市级投融资平台融资,由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葛洲坝宜昌基地管理局实施项目征收。

(六)土地出让。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土部门商议土地起拍价及相关出让条件,进行公开挂牌。

(七)投资清算。对借资征收或平台融资征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协议完成投资清算工作。

(八)建设改造。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改造。

(九)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六、支持政策

(一)确保土地有效供应。依照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将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地计划单列,优先供应,并建立供地

审批绿色通道。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方

式供地,棚户区改造地块土地出让可实行“现状挂牌、净地交付”。特殊棚户区改造地块土地可与异地安置房建设用地按市场评估价捆绑挂牌出让。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依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我市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及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实行预征,待项目建成后再进行清算汇缴。

(三)积极筹措资金。在争取中央、省级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同时,加快落实市级财政棚户区改造预算资金。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支持,搭建“银企合作”桥梁,建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不断拓展融资渠道,通过发行地方债、企业债等多元化融资。

(四)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借资给市级财政用于棚户区改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完成并经出让实现收入后,返还投资人投资。投资人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返还其实际投资额及财务费用;投资人没有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在返还实际投资额和财务费用的基础上,给予其投资回报。财务费用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算,投资回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三个百分点确定。土地出让中无人举牌时,投资人须按土地起拍价摘牌。

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协调解决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长马旭明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毛传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法制办、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投融资平台及供电、燃气、自来水等企业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不含夷陵区)、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也要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

(二)建立高效运转机制。建立城市棚户区改造“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的'高效运转机制。实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联席会议制度,住建、财政、国土、规划、房管及各区政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房管局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

(三)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强化领导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市政府与责任主体、责任单位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严格考核。

(四)建立高位协调机制。棚户区改造工作中责任主体、责任单位应加强横向协调,纵向衔接,实行“周例会,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市政府主要领导定期召开会议,高位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

(五)建立督办考核机制。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全方位监管,对各责任单位的履责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篇10: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20xx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集团公司20xx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大兴安岭地区20xx年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于20xx年底完成塔河镇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6万平方米、1200户的目标。

(三)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

3、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依据塔河城镇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依据园林化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6、坚持促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既要逐步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二、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容积率不超过1,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2.8,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要设施齐全,达到节能型住宅要求。楼房立面造型要突出林区特色,层数为6层,层高不低于2.8米,住宅室内墙面刮大白、卫生间和厨房铺地砖、安装室内门、简易灯具、卫生间安装坐便器和洗手盆、厨房安装水池、水龙头,满足居民入住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小区环境要进行硬化、绿化和建设必要的服务中心,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办事快捷。

3、棚户区回迁居民的楼房户型面积控制标准以40、48、58、68平方米四种户型为主,其中40平方米户型占25%,48平方米户型占45%,58平方米户型占20%,68平方米(含少量75平方米)户型占10%。具体户型面积的选择,在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通过入户详细调查了解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确定。

4、改造后的住宅小区实行标准化物业管理,保证居民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善,安居乐业,社区和谐健康发展。

5、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三、资金筹措与使用

(一)改造建设资金筹措

1、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补贴以及行署、集团公司配套资金。

2、县(局)财政、财务匹配。

3、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贷款。

4、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扶持。

5、个人出资。

(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1、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服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税务部门同意后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其他按地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3、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回迁楼房,对不愿回迁的住户,实行货币拆迁,不做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的,实行结构差价及按“部分面积”结算。

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行拆一补一,原有私产房屋面积回迁部分交纳每平方米300元结构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并在合理享受面积内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交足购房款享受全部产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合理享受面积部分系安置标准与原房屋面积差额部分;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为按照居民意愿要求安置的户型面积超出正常安置标准部分。

4、回迁的低保户家庭,私有产权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不收结构差,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减收200元房款,如仍无能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则允许欠款入住,缓交房款时间定为2年,第一年交房款的60%,第二年交40%。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够欠款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期后仍无能力交纳欠款的,则按廉租房管理。

5、对达标的节能住宅,实行取暖费减免政策,按非节能住宅取暖费标准的70%比例收取。

五、组织实施

1、入户调查摸底。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摸清棚户区居民住户的房屋产权归属,建筑结构、面积及附属情况,住户身份、户籍、人口组成、就业情况、经济收入、改造安置意愿等,一户一档,汇编成册,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详实资料。

2、宣传发动。利用广播、电视、听证会、入户调查、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广大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达到推动和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的。

3、依法拆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要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逐户签订书面拆迁安置协议。

4、建设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规范、优质、按期进行建设。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5、为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或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大宗建筑材料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6、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新建回迁住宅小区实行“政府引导、属地管理、业主自助、多方筹资、逐步走向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

当业主入户率达到50%以上时,要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在社区组织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成立小区管委会。可选聘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也可实行业主自助式管理,或由林业局房产科进行物业管理。

实施业主自助管理的小区工勤服务人员原则上以本小区家庭困难、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低保人员作为首选。

棚户区改造要为小区管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不低于60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

棚户区改造新建楼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在居民入住前按每平方米18元向住户一次性收取。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委和县政府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责任分工

成立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组织房屋拆迁补偿,工程建设。设材料综合组、调查确权组、拆迁补偿组、建设安置组、现场督办组和宣传报道组。

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推进、综合和协调工作;经济发展和改革局、计划科负责项目的可研报批,向省和国家林业局争取棚户区改造政策和资金的支持;财政局、财务科协助筹集建设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宣传部、广播电视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工作;信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信访接待工作;法院、公安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的强制执行工作;塔河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户调查登记、拆迁有关事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篇11: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5号)和自治区保障办《关于做好—x年全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x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编制的通知》(桂保障办〔〕22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有效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地方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市中心城区要结合郁江堤路园工程、东湖整治工程、高铁工程、园博园项目、白凹窝整治、城中村改造以及城区交通干道建设征拆工作,分步实施棚户区改造。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要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和协调,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要发挥好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不可移动文物。

(四)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五)因地制宜,多式改造。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应当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重建。对改造难度大、经当地政府认定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择优选择业主单位,其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由政府及有条件的工矿企业承担。

三、改造范围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0xx平方米或改造户在50户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一是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二是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列入改造范围的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20xx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超过5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国有林区、垦区危房改造参照国务院《意见》和本要点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x年8月30日前)

1.城镇部分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调查摸底,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国有林区部分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垦区部分由西江农场负责。各责任单位于8月25日前汇总并上报摸底情况。

2.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工作贯穿于整个改造过程。

3.汇总整理全市摸底情况。由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于x年8月30日前完成摸底情况汇总。

(二)动员部署阶段(x年9月1日—10月31日)

1.编制《贵港市-x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贵港市x年度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上报自治区。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10月4日前完成编制、审批和上报工作。

2.召开动员大会。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七秘具体负责。10月20日前完成。

3.各级政府和责任单位签订《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状》,10月31日前完成。

(三)组织实施阶段(x年至x年)

x年完成282户;

x年完成五年改造任务总数的25%;

x年完成五年改造任务总数的30%;

x年完成五年改造任务总数的30%;

x年完成五年改造任务总数的剩余任务。

上述任务,在每年初连同各县(市、区)年度保障房目标任务一并明确和下达。

(四)检查验收阶段(每年第四季度)

1.列入“三年目标行动计划”的项目,每月督查1次以上,通报1次以上。由各项目督查组负责。

2.列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项目,每月督查1次以上;每季通报1次以上。由各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第四季度对各县(市、区)完成年度改造任务情况进行验收。考评结果列入当地绩效考评和问责内容。

五、组织领导

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合作,共同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重大问题,主动提供服务,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县(市、区)政府: 制定实施细则,搞好前期摸底调查和宣传动员,组织实施项目管理;负责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制止棚户区内乱搭乱建行为。

发展和改革部门: 协助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负责安置住宅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牵头组织国土、规划、环境、卫生、住房保障等部门落实棚户区认定工作;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新建小区的综合验收;编制拟改造片区和异地安置地块的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相应的回迁安置和商业开发用地,审批棚户区改造中新建小区规划方案,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 协助业主争取国家、自治区的支持资金,落实本级财政建设资金和其他补贴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协助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根据规划预留棚户区改造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提供异地安置住宅建设地块,确保土地供给;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手续。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协助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开展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中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市、区)落实住房保障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政府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全程监督、问责。

林业部门:负责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的调查摸底、汇总上报、项目实施的督导、检查工作。

西江农场:负责本垦区棚户区改造的调查摸底、规划、汇总上报,以及项目的实施、督导、检查工作。

市建投办:负责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平台建设工作。

篇12: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善我县城镇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双鸭山市委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xx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建设和谐集贤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二、棚户区界定

城镇棚户区是城镇建成区范围内5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人均居住水平低、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三、棚户区基本情况

我县棚户区占地总面积332.5万平方米,拆迁房屋面积103.75万平方米,预计可开发房屋面积432.8万平方米。

四、工作目标

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中1.2万余户、4.8万多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改造原则

(一)坚持全县统一领导、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主体、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全权负责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房建设相结合,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有商业价值的棚户区改造的开发项目,应实行市场化运作。

六、建设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户型设计分别为:45、60、70、80平方米左右。

(二)新建回迁住房要达到基本入住条件,配套设施齐全﹙水、电、热、通讯﹚,以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三)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应按照规划要求,确保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建设物业用房、社区用房,保证供热、供电、供水、排水,搞好硬化、绿化、亮化,做到物业管理规范,道路畅通,环境整洁。

(四)建筑节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并由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七、资金筹措

(一)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县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县发改委、财政、建设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老工业基地振兴、节能减排、资源型城市转型等政策资金支持的有利契机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性资金。

(二)每年在新增财力中安排适当资金作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三)要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拓宽棚户区改造投融资渠道。吸引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工程。同时,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

八、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

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40﹪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二)税费政策。

1、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属县级管理权限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棚户区改造项目原拆迁面积部分免收防空地下室建设费。

3、符合城镇建设规划且棚户区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参照棚户区优惠政策执行。

4、对重点区域其他开发建设项目,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收费标准。

(三)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有照房屋“拆一还一”,其他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回迁最低保障户型和上靠户型面积标准(最低保障户型面积不得小于45㎡,上靠户型面积为60㎡),超出原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四)住房保障政策。实施廉租房建设工程。所谓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此项工程要以棚户区改造为切入点,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必须达到总规模的3%以上,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

(五)城中村改造在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编制规划方案,报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设符合农民特点的住房。

九、组织实施

(一)审批提速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施联合办公、实行“一站式”、“一条龙”、“一口式收费”集约化审批服务。相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二)调查摸底

社区办、县房产处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每片棚户区逐户进行排查,摸清计划改造棚户区内居民的住房面积、户型、人口、生活状况、安置方式等方面的情况,一户一档,汇编成册。

十、强化领导

县建设局负责改造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推进实施、督办考核工作;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协调筹集建设资金;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县财政、发改、国土、税务、银行、电力、物价、水务、公安、人防、消防、劳动、统计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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