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个人简历网!永久域名:gerenjianli.cn (个人简历全拼+cn)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实用文>交通事故的民事起诉状优秀

交通事故的民事起诉状优秀

2022-08-16 08:22:4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林黛玉倒拔柳”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9篇交通事故的民事起诉状优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交通事故的民事起诉状优秀,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交通事故的民事起诉状优秀

篇1:优秀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鲍佳云,男,汉族,1947年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62419470221773X),住浙江省新昌县巧英乡中溪村189号,电话13735251402。

被告:刘常良,男,汉族,1954年3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226195403311115),住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溪头村10组11号,电话13989393988。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39号3楼

法定代表人:黄雁南 电话:0574-27896627

诉 讼 请 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758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医疗费用 、误工费用32481.75元、护理费用10827.25元、交通费 、精神损害费10000元、伤残鉴定费 、营养费用2700元,合计 元(第三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9月26日05时45分许,刘良常驾驶浙B6835Z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山线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0KM+500M处,车头左侧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鲍佳云发生碰撞,造成鲍佳云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月8日出具宁(公)交肇字第[3302262013D025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承担全责。原告于事故当天入住宁海县第一医院,并先后转院至另外三家医院,总共住院时间为47天。宁波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7月2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为:1、精神医学评定: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损害);2、法律关系:与车祸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3、伤残等级: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VII(七)级伤残。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8月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十级、十级,误工时限为11个月,护理时

限为5个月,营养时限为4个月。

原告认为,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你院起诉,请求你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宁海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 年 日 月

证据目录:

1、原告王香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证明被告葛贤吉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

3、出院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7天的事实。

4、医药费发票复印件,证明被告尚未给原告支付医药费458.4元的事实。

5、宁海第一医院证明书复印件,证明医生建议原告休息1个月的事实。

6、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修理电动车花费800元的事实。

提交人:

2013年 月 日

篇2:优秀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现住XX市XX街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现住XX市XX街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X号附X号. XX大厦。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XX元、医药费:XX元、交通费:XX元、误工费:XX元,合计XXXX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X日X时,被告XXX驾驶车牌照为川AXXX的奇瑞轿车在XXXX道上由东向西行驶,由于驾驶不当XXXX原因,与在此道上正常行驶的原告XXXX的川AXXXX长安轿车发生擦挂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一人受伤。该事故已由XX市公安交管局XX区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如下:由于被告XXX不当操作,导致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前车牌号川AXXXX号轿车已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法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也应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赔偿。

事故发生责任判定后,原告与被告商议原告车辆维修完好后取车时,被告支付修车款并接收原告提供资料,但取车时被告始终不到场,不予配合;之后原告多次主动联系被告解决问题,但被告均以各种无理要求和条件拒绝

和推诿原告,作为交通肇事全责方,被告非但没有主动联系过受害方和承担一分钱赔偿,相反以各种理由和无理要求推诿,行为是及其不负责任和恶劣的。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XX元、医药费:XX元、交通费:XX元、误工费:XX元,合计XXXX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二〇xx年*月*日

篇3: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男,31岁,汉族,锦州市*******司机,现住**市****开发区教师楼,系被害人张***的父亲。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女,*年*月*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张**。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男,36岁,**市***有限公司职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省**市**区*里*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男,*岁,司机,住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住*省*市*区凌西大街20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 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71673.7万元

事实与理由

9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李**驾驶辽G085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渤海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疏港公路交叉口左转弯,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人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人李**受伤,原告人之子张**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者没有及时组织抢救,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

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负全部责任,原告人李**及其子张**无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属重大交通事故。因此,请求依法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四被告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应赔偿1171673.7万元。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张** 李**

20xx年2月10日

篇4:民事交通事故起诉状

原告:薛锐,男,28岁,汉族

现住苏州市××路126号202室,电话:×××××

被告:肖鹏,男,21岁,汉族

现住张家港市塘桥镇葫芦墩新村9号。电话:

被告:王二标,男,26岁,汉族

现住淮安市复兴乡杨棉村扬中组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60000 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5000 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4月 1日下午1:1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李×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皖K×××××)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五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月18日,经××司法鉴定所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五人民医院于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二0xx年 ×× 月 ××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篇5: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法定代表人:李__

住所:____市____路____号。

电话: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____市____路与____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__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 _____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 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 于206月18日,经____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 2006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医院于2006年5月9日出曾出 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 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________年__月__日

篇6: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XX人。现住XX。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人。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住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电话:XX

法定代表人: XX 职务:总经理

地址:X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X年12月06日14时50分许,被告XXX驾驶冀Fxxx轿车沿朝阳南大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XXX(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XXX受伤。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X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经XXX市第二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脱位(旋前-外旋Ⅳ°)。后经XXX市道路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次手术过后,患足仍不可负重,需继续治疗。可见,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21280.59元,被告XXX已支付19000元;误工费41367元;护理费1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营养费1500元;轮椅600元;便座、复印、行军床192元;鉴定费1664.8元;伤残赔偿金36584.4元;二次手术费7000;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211.5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 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7月9日

篇7: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男,民族:蒙古族 年龄:1990年3月22日出生,籍贯:内蒙古自治区**市***区***镇二村,单位:北京市大兴区**食品厂,暂住地:北京市**区**村**号。联系电话:136********

被告:内蒙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一分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区**物流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联系电话:*********

被告: 李**,男,民族:汉族 年龄:1985年9月出生,,籍贯:内蒙古自治区**市**镇**村**社**号,单位:内蒙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一分公司

联系电话:138********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

联系电话:0478-*******

联系人:宋*

联系电话:151********

邮编:*******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路**号

电话:0478-********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83717.45 元,其中,(1)医疗费:1269.45元 (2)误工费:18000.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0 元 (4)护理费:9000.00元 (5)营养费:4000.00元 交通费:4052.00元(6)辅助器具费:1396.00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0元 (8)继续治疗费:约15000.00元 (10)鉴定费:(待定)(11)残疾赔偿金:(待定)

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XX年9月18日3时50分,原告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车号:京P56D29),内乘:王**、张**,在北京市通州区京津高速10公里处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被告李**驾驶被告内蒙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一分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快速车道同方向由后驶来,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部与轻型厢式货车左侧相撞后,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轻型厢式货车又与前方机动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原告、王**、张**受伤。事故后,前方大型机动车驾车逃逸。原告在此次事故中严重受伤(后鉴定为 级伤残),另有车辆及物品损坏。事故发生后,北京市通州区交通支队长陵营大队作出京公交认字【XX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李**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认为,本次事故应由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无责任。首先,XXX年9月18日3点22分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的车辆因为前面有非法调头的车辆(该起事故逃逸的大型机动车)挡住通行路面无法行驶,而停下来等候,,并没有行驶,这点从同车乘务人王**、张**的证人证言及该车的卫星定位系统中能清晰的看到,同时原告也表述,当时该车被后面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击后,其采取了紧急制动,并下意识的'向左回方向紧急避险,而后被后面的车辆撞击后车体厢部,并被撞出20多米后和前车相撞,其车是在慢车道被撞击到快车道的,而不是认定书诉所认定的非法变道,前面有车辆挡住正常行驶路面,作为原告理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其本身没有任何驾驶的过错责任。其次,原告车辆状况良好,没有任何过错情况,而被告李**在驾驶过程中本应履行谨慎注意驾驶的义务,但是其没有尽注意义务,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且其违法驾驶外,重型半挂牵引车还严重超载行驶。

在本次事故中原告遇到前方车辆调头等险情,采取紧急刹车等避险措施措施,其行为符合一般交通规则,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依理不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原认定书在没有对原告进行调查的情况,仅仅通过对其他间接证据就做了错误的认定,显系认定责任不当。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抢救治疗。经诊断,原告左腓骨小头粉碎骨折,左膝外侧副韧带断裂,左膝部腓总神经挫伤,左胫骨中下段粉碎骨折,右手及左膝部开放伤口,左腓骨骨折,右足内侧骨骨折,右足第5砣骨基底部骨折,右足第1趾骨近节基地骨折。该中心为原告进行了清创探查、复位、固定手术等,后原告于XXX年10月7日出院。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用以及营养费等,原告出院后,被告再未支付任何费用。

如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长期以来在北京生活工作工作,其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北京市区,该事实有劳动合同、工资表、北京市大兴区***食品厂出具的“证明”为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赔偿额的计算理应适用城镇标准。

又如前所述,本次事故中被告疲劳驾驶,未尽注意驾驶的义务,由后面撞击原告车辆,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理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原告家境贫寒,年龄且小,长期以来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此次事故中却落下下肢残疾的惨况。其本人和其父母的精神痛苦难以想象。故恳请法院支持原告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原告在在事故中被毁坏的财物也应一并赔偿。同案第二被告作为肇事车保险投保单位,理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请求两被告给付上述费用。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8:经典常用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41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上海××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上海市××路**号

邮编: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 医疗。。。。等60000 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 5000 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4月 1日下午1:1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

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月18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20xx年 月 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篇9: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41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上海××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上海市××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辛畋桓嫦蛟?嬷Ц度松硭鸷ε獬ソ鸺?60000 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 5000 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4月 1日下午1:1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2月18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2010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

2010年 月 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篇10:民事交通事故起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女,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贵阳路长征八厂家属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贵阳路。

法定代表人: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xx)汇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xx)汇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由被上诉人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万××共同偿还上诉人王××借款55万元,并支付上诉人王××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上诉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以被上诉人万××名义向上诉人王 ××出具借条借款的行为属于万××个人行为,属认定事实错误。万××作为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房开公司,且上诉人已举证证明12月29日万××用借款偿还××房开公司所欠案外人赵××借款的事实,足以能够证明万××的行为就是代表××房开公司的行为。如果这样的行为都不能够认定为是万××履行××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那么万××作为××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义又何在呢?一审判决以万××与××房开公司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将万××同时兼任××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一客观事实完全抛开,未考虑其特殊身份。此外,一审判决采取了推理的方法进行论证也是极为不当的。一审认为上诉人作为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月29日由××房开公司出具两张共计20万元的支票交给万××,如果万××的.行为属代表××房开公司的行为,那么上诉人的行为也就属于代表××房开公司的行为?上诉人认为,这一推论是不能成立的!虽然被上诉人万××、上诉人各属××房开公司、××房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因为本案起诉的主体不是××房开公司,就反推万××的行为与××房开公司无关!从本案双方所举证据看,上诉人提供了××房开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于证明上诉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借款这一债权债务关系。而万

××对于其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的行为,尽管试图编造并不能自圆其说的理由予以开脱,但始终未能对其主张(万××一审庭审中称,因为上诉人提供的转账支票不能用于办事,故其本人先从××房开公司账上提取15万元现金,事后将上诉人提供的转账支票拿到××房开公司,用作冲抵××房开公司欠赵杨均的借款,且万××个人还从中亏损了1000元)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虽然万××出具的四张借条均未加盖××房开公司印章,而上诉人证明了其中部分万平华的借款属履行××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因此应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由万××和××房开公司对其关于借款与××房开公司无关的主张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在无法区分实际借款主体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本案借款用于二被上诉人,故还款的民事责任当然应由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二、 本案上诉人主张的借款利息应予支持。双方当事人 虽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但经上诉人催收,被上诉人仍未还款,就应承担从上诉人主张还款以后的利息。即使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20xx年6月23日向被上诉人催告还款,起码也应从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计息,按照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恳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维护上诉人的权益。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

二0xx年六月十七日

篇11: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罗某,男,汉族,19xx年6月xx日生,xx省攸县人,系xx市xx出租车公司司机。

被告:杨某,男,汉族,19xx年3月xx日生,xx市人,住xx市x号。

被告:薛某,女,汉族,19xx年1月xx日生,xx市人,住X市x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期间10783.9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XXX年4月18日原告罗某驾驶深圳市海怡出租车公司粤BGxxx出租车与被告杨某驾驶粤BOxxx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杨某负。原告罗某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10482 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XXX年4月29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罗忠厚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杨某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薛某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12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

损失。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罗某

篇12: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XX人。现住XX。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人。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住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电话:XX

法定代表人: XX 职务:总经理

地址:X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X年12月06日14时50分许,被告XXX驾驶冀Fxxx轿车沿朝阳南大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XXX(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XXX受伤。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X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经XXX市第二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脱位(旋前-外旋Ⅳ°)。后经XXX市道路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次手术过后,患足仍不可负重,需继续治疗。可见,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21280.59元,被告XXX已支付19000元;误工费41367元;护理费1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营养费1500元;轮椅600元;便座、复印、行军床192元;鉴定费1664.8元;伤残赔偿金36584.4元;二次手术费7000;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211.5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 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7月9日

篇13:经典常用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A,女,19AA年A月A日出生,汉族,住AAAAAA。身份证号码:AAAAAA。

委托代理人:AAA,系原告的AAA。

被告一:AAA,女,19AA年A月A日出生,住AAAA。身份证号码:A。

被告二:中国A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AAA支公司,住址:AAA。 负责人:AAAA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AAA 元;

2、请求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AAA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AA年A月A日A时A分,被告AA驾驶粤AAA号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AAA)自A路向AA路方向行驶至A时,因操作不当与由原告AAA驾驶的由AAA向AAA行驶的粤AAA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AAA)发生碰撞,造成原告AA人身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AAA公安交通管理局AAA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AAA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AAA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AAAA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生事故当日,原告AAA被送进AAAA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AAA,自20AA年A月A日至

AA年A月A日住院治疗,共计住院A天,期间留一人陪护,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三周,注意补充营养,定期复诊,不适随诊,门诊随诊.共产生医药费AA。原告陶海霞于AA年A月A日、A年A月A日到A复诊,医嘱建议休息A,产生医疗费共计A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AAA车辆损坏,车辆维修共花费AA元。

被告A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AAAA公司系肇事车辆粤AAA号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AAA)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AAA)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AA,保险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的承保公司,两项保险期限为A年A月A日至A年A月A止,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A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内向原告A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A元,在交强险有责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向原告赔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A元。但被告A保险公司一直拒绝赔付两原告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14:民事交通事故起诉状

上诉人:名称:_____ 住所:_____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性别:__年龄:___ 民族: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 住所:____电话:____ 被上诉人:名称:_____ 住所:_____电话:_____

上诉人因__一案,不服___法院于__年_月 _日_字第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篇15:民事交通事故起诉状

京东路***号 联系电话**** 原告:谭某,男, 19**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市**区北

被告:姜某,男, 19**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市**区天京东路***号 联系电话****

被告:花某,男, 19**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市**区南京东路***号 联系电话****

被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住址:** 市**区**号

法定代表人:*** 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⒈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元(其中医疗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残疾赔偿金**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营养费**元,住宿费**元,直接财产损失**元,车辆停运费**元,后期治疗费**元); 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3月8日21时05分许,原告驾驶京AJ****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街交叉口,遇被告姜某醉酒驾驶京AT****号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使至交叉口向北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两汽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就诊,因左侧髋臼骨折伴髋关节半脱位于204月3日实施了左侧髋臼骨折内固定术。后因左股骨头坏死先后于年7月30日和2010年10月20日在***医院进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和人工髋关节翻修手术。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010年3月17日***** 1

交警支队法医室根据原告的病情做出了(2010)013号人体损伤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原告的症状与车祸受伤直接相关,其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后遗留左下肢功能障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被告姜某醉酒驾车与原告正常驾驶的车辆相撞应当对整个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花某作为出租车的所有人以及作为管理人和受益人的****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受伤后,其治疗费用绝大部分由自己承担。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支付相关费用及赔偿损失,但被告拒绝支付医疗费和赔偿损失。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诉请贵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月**日

更多相关热门文章推荐:

1.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模板

2.精选常用交通事故起诉状2017

3.2017关于民事交通事故起诉状模板

4.2017精选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16:一起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 告:吴xx 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xx

住所地:xx

被 告:xxx公司

住所地:xx

负责人: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49134元[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243334元,车辆牵引费800元,评估费5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年11月1日下午16时15分许,案外人吴x驾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Axx博斯特Bxx牌小型轿车沿G60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进沪方向21.5公里后20米处,遇案外人应xx驾驶车牌号为浙xx丰田牌小型轿车同方向前面行驶,两车不幸发生追尾,都不同程度受损,原告车辆车头部位在本次事故中损失严重。

报警后,xx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所有的车辆追尾,须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所有的车辆已向被告xx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原告按被告定损结果向案外人应xx赔偿车辆维修费13000元。

但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被告却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xx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所有车辆的车头部位损失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5000元,评估中心于xxx年12月29日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xx],物损评估意见为:直接物质财产损失为230334元。

另外,原告因车辆整车损坏严重,不得不接受牵引,用去车辆牵引费800元。

原告认为,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已支付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243334元[具体算法如下:230334元+13000=243334元],支付车辆牵引费800元,支付评估费5000元,上述费用合计249134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理应全额赔偿,但被告却置之不理。

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吴xx

xxx年一月二十二日

篇17:经典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xx(系死者蔡xx之妻),女,汉族,务农,住址xx市xx区胜利路办事.

被告:张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车主,住址xxxx区红炉镇.

被告:罗xx,男,31岁,汉族,驾驶员,住xx区板桥镇古佛村.

被告:xx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址:xx市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黄xx 电话:xxxx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住址:xx市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罗xx 电话: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以上四被告赔偿原告之夫蔡xx交通事故致死的死亡赔偿赔偿的丧葬费1x4x1.xx元(3xxx3元÷12个月×x个月),死亡赔偿金x242x元(4x21元×2x个月),交通费4xx元,精神抚慰金xxxxx元,以上合计1xx3x1.xx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年1月1x日2x时xx分许,罗xx驾驶牌号渝xxx中型货车,沿渝隆路从双石往xx方向行使到堂皇坝路段时,撞到蔡xx驾驶的残疾人轮式手推车,造成蔡xx当场死亡。渝ASxxxx系张xx所有,挂靠于xx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所有。xx市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中心于xxx1年1月1x日进行了法医学尸体检验,并于同月1x日作出了渝公鉴(公法)永鉴字[xxx1]x1x号尸检报告,xxx1年3月14日,xx区公安局交警队作出公交证字[xxx1]第xxx2x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是没有作出责任认定事故书。事情发生以后,原告多次找四被告要求解决蔡xx的赔偿问题,但四被告都以借口推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死者的合法权益,死者之妻作为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四月十一日

篇18:一起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第一段,应当简繁得当地称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伤后住院情况,伤者鉴定情况等。这一段,应当参考交警大队下发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写作。

第二段,也就是“经查”段落。应当写明车辆投保情况、垫付情况等。

第三段,末尾部分,格式化文本,主要写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

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

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篇19: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XXX。

联系电话:13618357658

被告:XXX,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射洪县XXXX。

被告:XXXX,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住四川省射洪县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6065元,续医费15425元,鉴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44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350元,误工费3350元,车辆修理费13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33625元。

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3日,被告驾驶川JA7698客车,沿从农业园区转盘沿宝圣大道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等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0年8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渝北区支队做出第50120132010027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损失包括:医药费6065元,续医费15425元,鉴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44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350元,误工费3350元,车辆修理费13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33625元。肇事车辆系第二被告所有,并且,第一、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二被告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予以立案审理,依法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8月8日

【交通事故的民事起诉状优秀】相关文章:

1.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2.的交通事故的起诉状

3.民事交通事故答辩状

4.优秀民事起诉状民间借贷

5.民事起诉状赡养费

6.民事离婚起诉状

7.民事起诉状模板

8.民事侵权起诉状

9.民事起诉状范本

10.常用的民事离婚起诉状优秀

下载word文档
《交通事故的民事起诉状优秀.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评级1星 评级2星 评级3星 评级4星 评级5星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