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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

2023-12-16 07:54:4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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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

篇1:全国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

全国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

20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五大发展理念”贯穿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始终,准确把握新常态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努力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潜力,实现“十三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良好开局。

一、落实政策措施,不断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化建设

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建议,围绕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完善体制机制,研究制定规划措施,进一步夯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化基础。

(一)全面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要求,2016年8月8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建立由工商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质检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22个成员单位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6年10月13日,工商总局牵头召开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建立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是部门间协作机制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

(二)推动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报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报告的函》提出,由工商总局牵头,研究推动在2016年底前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16年9月29日,工商总局局务会原则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并报送国务院。送审稿坚持问题导向,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出进一步规定,为更好地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健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一是出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规章制度。公布实施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二是出台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章制度。起草了《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工商总局建议稿)》,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三是出台广告监管规章制度。公布实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四是出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章制度。代国务院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

(四)研究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十三五”规划措施。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全面推进“十三五”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工商总局研究制定了《“十三五”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时期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提出了“十三五”时期工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二、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

2016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以商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围绕百姓消费升级趋势和消费诉求热点,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优化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潜力,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一)全面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一是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指导各地突出监管重点,全面开展线上线下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强化抽检结果的运用,依法查办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违法案件。针对质量问题突出的情形,集中执法力量开展专项整治。二是重点推进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工商总局组织北京、内蒙古、上海、浙江、重庆等地对在淘宝、天猫、易迅网、京东商城等国内市场主要电商平台上交易的商品进行质量专项抽检,针对抽检情况专门约谈十大电商平台,指出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三是积极推进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召开了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场会,制定下发《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部署各地用3年左右时间,开展网络消费维权重点领域监管执法,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四是明确将儿童用品列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重点。从6月至2016年5 月,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儿童用品质量监管工作中,共检查经营主体46.7万户次,查处违法案件5579件,案值1004万元。

(二)依法规范服务领域经营行为。一是强化消费侵权案件查办力度。2016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消费侵权案件6.5万件,案值4.84亿元。二是组织开展消费侵权案件督查。督促各地开展消费侵权案查办、案件督查协办以及联动执法。三是积极推进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系统和全国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数据库的推广应用工作,为消费预警和监管执法提供数据支撑。

(三)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一是反垄断执法再上新台阶。2016年,工商总局对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共处罚款6.68亿元。新授权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涉嫌垄断行为案件15件,结案15件。二是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成效显著。截至2016年10月底,各地共立案1267件,结案585件,案值19亿,罚没金额1.67亿元,退赔多收费用及减少消费者、经营者损失4.7亿元。三是持续加强直销监管执法工作。继续加大直销许可协助审批力度。优化投诉举报办理,全年共处理举报、咨询电话约1000余次,网络公众留言130余件。

(四)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一是保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高压态势。2016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2.3万件,罚没款约5.6亿元。二是集中整治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和不良广告。部署开展了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和不良广告专项行动。三是会同人民银行等16个部门联合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四是强化互联网广告监测监管。委托浙江省工商局建立了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该中心已于2016年9月1日试运行。五是基本完成广告业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

(五)开展网络交易监管执法。工商总局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各地按照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重拳整治网络市场乱象。据统计,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网上检查网站、网店191.8万个次,实地检查网站、网店经营者26.7万个次,删除违法商品信息66918条,责令整改网站19455个次,提请关闭网站3183个次,责令停止平台服务的网店23896个次,查处违法案件13391件,其中,移送公安机关198件。

(六)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一是大力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16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8万余件,涉案金额3.5亿余元,移送司法机关203件。二是严厉打击网上滥用、冒用、伪造涉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为。山西、宁夏、黑龙江等地分别开展了对“汾酒”“中宁枸杞”“五常大米”等品牌线上线下集中整治行动,立案调查相关违法案件237件。三是积极推进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组织各地集中查处侵犯“峨眉牌”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保护柴油机出口企业合法权益。四是推动在京津冀、长三角、泛珠三角区域深入开展商标区域执法协作。五是积极推进注册商标维权联系人信息库建设。六是推进商标数据库开放,完善商标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七是积极协调、配合做好北京冬奥会及北京世园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认真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截至2016年底,全国累计有774.65万户企业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即时信息1751.52万条,公示企业占企业总数的`29.84%。二是启用全国统一的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截至2016年底,全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511.70万户,有69.71万户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三是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向其他部门提供数据154亿条,其他部门累计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数据16.2亿条。配合最高人民法院限制“老赖”担任公司各类职务共计71084人次。四是扎实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一张网”的版图基本覆盖全国。

三、推进12315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消费纠纷解决效能

2016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全面推进12315体系建设为引领,不断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进一步提高消费维权工作效能。

(一)全面加强12315体系建设。一是加快推进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建设,推动实现消费者诉求网上处理快捷高效。二是开展12315电话暗访工作,督促和指导各地提高12315热线畅通率。三是加强12315联系点工作,制定完善《12315联系点工作规则》和《12315联系点研究课题》。

(二)在更大范围推进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一是召开放心消费创建经验交流座谈会,推动放心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目前,全国共有18个省(区、市)正在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二是指导各地继续扩大12315“五进”网络覆盖面,积极吸收行业组织作为12315绿色通道单位,加强城乡区域的分类指导。三是全面落实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制度和赔偿先付制度。特别是支持、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社会责任,推动消费维权工作关口前移。

(三)积极开展12315数据分析应用。进一步完善消费维权形势分析报告发布机制,定期发布12315数据分析报告。加快12315数据归集、分析、展示系统建设,12315数据归集中心项目进入试运行阶段,12315数据展示中心已基本建成。完善消费维权统计标准体系,利用大数据加强“诉转案”工作。

(四)探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在上海、重庆、江西等省市探索开展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和处罚信息公示,形成促进企业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倒逼机制。

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积极倡导节约、理性、绿色、健康的消费方式

2016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加强与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合作,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有利时机,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关心消费维权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开展消费维权宣传活动。一是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宣传活动。在人民日报开设“3·15”特刊,召开《20全国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度报告》首发新闻发布会,会同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座谈会,会同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报社开展“寻找最美消费维权人物”评选活动,在中央电视台专题播出《12315,天天315》公益广告片,通过央视“3·15”晚会宣传消费维权工作成效。二是加大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的宣传力度。及时发布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商品抽检结果、流通领域查办的大案要案和消费侵权案件处罚信息。宣传各地推进“五进”和“一会两站”、保障12315电话畅通率、拓展互联网及移动互联受理渠道等工作。充分利用局属媒体,加强消费维权日常宣传工作。

(二)深入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大力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定期发布季度、半年和全年消费维权工作分析报告。组织中央电视台、中央广播电视台就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成果进行专题报道。围绕老年人消费、网络电视电话购物消费、预付式消费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征集微视频、微电影作品,揭露消费陷阱,提出预防措施。各地也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取得显著成效。

五、支持消协组织依法履行公益性职责,推动建立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新机制

2016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各地消协组织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职责,按照第五届理事会二次会议的总体部署,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大力开展理论研究,积极参与立法立规及政策制定。一是组织开展了“十三五”创新消费维权机制研究、预付式消费问题专题研究。二是参与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就《民法总则》《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提出修改意见417条。三是就《服务信息公开良好行为规范》《服务企业质量分级通则》等国家和行业标准提出修改意见184条。

(二)多元化解决消费纠纷,提升消费投诉处理效果。一是加大约谈力度。针对积分机票、宜家马尔姆系列柜子倾倒伤人、三星手机电池爆炸、销售汽车无合格证和假合格证、苹果手机异常关机等消费热点事件,公开约谈或致函相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二是启动电商消费维权绿色直通车。淘宝、京东等17家电商企业(平台)成为首批参加单位。三是充分发挥律师团作用。先后派律师支持老年代步车受害者、因假汽车合格证导致权益受损的东风本田消费者提起的诉讼。四是履行委托鉴定职责。针对室内活性炭、8848钛金手机、老年代步车开展委托鉴定工作。

(三)继续开展体验式调查,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一是开展民生服务等新热点领域的体验式调查。先后组织了春运铁路运输、互联网+服务(网约车、网络外卖订餐)、公交卡服务、“双11”网购商品价格、网上银行服务等体验式调查活动。二是针对年体验调查中问题相对集中的30条旅游线路进行了再体验活动。

(四)认真落实公益诉讼职责,指导各地开展公益诉讼实践。一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就雷沃重工正三轮摩托车问题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二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先后对江苏、云南、广东、吉林、贵州等地的消费公益诉讼提出指导意见。

(五)积极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倡导科学理性消费。一是联合北京、江苏、河南等省市启动“我的金融 我做主”金融消费教育全国范围内“进社区”“进高校”“进农村”的“三进”活动。二是先后开展了儿童服装、防辐射服、冰箱、瓷砖、室内空气净化器和净水器等6大类商品的比较试验。

篇2: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

【内容提要】随着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消费需求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由垄断问题引起的对消费权益的保护也应提上日程。

【关键词】反垄断 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

引 言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之一,但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视野中较少,反垄断法较多关注的是保护市场竞争性。市场经济从它的本质和客观要求来说,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 ,市场经济的发展迎来了崭新的消费者主权时代,各种垄断行为不但具有明显排斥市场竞争的特性,而且造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因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本文希图通过检视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反垄断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对消弭我国反垄断法在消费者权益权利救济方面的缺失、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陈一管之见,求教于方家。

一、拷问:缘何在反垄断视阈下探究消费者权益之保护

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多数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无论从立法目的上还是从执法结果上看,均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其考虑因素,均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但是,综观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并未统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分而立之。说明两者既有割舍不断的内在联系,又有显著的区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现实市场交易中,在一个具体市场交易行为的框架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以直接的保护。这种保护是特定的,带有事后救济的性质。而《反垄断法》侧重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的规制,以保障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同时,企业或企业间为排挤竞争对手而实施的一系列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经营者,但实质上或最终结果上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可见,反垄断法是以一种迂回的方式给予消费者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部法律来完成的,而是由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多种法律制度的组合形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制度体系来完成的,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等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因而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反垄断法视阈中探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检视:反垄断视阈下消费者权利救济之困境

(一)消费者权利救济遇垄断规制制度“不给力”之尴尬

反垄断法禁止非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非法集中和行政性垄断。一些垄断行为短期内看似对消费者有益,但长期而言,可能会把为消费者提供相同产品的企业排挤出市场,形成寡头垄断的局面,也使消费者的选择权丧失。在面对各种垄断行为时,消费者权利救济遭遇垄断规制制度“不给力”的尴尬境遇。

1.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我国反垄断法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制制度中,忽视了企业通过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这一情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协议关系密切,一些垄断协议会引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附随性后果。所以二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具有相似性。譬如,类似家电、航空、汽车、钢铁等寡头或垄断竞争行业,进行的价格联盟,实行垄断高价,或者进行掠夺性定价——先依仗自身经济实力和市场力量,短期内大幅降低商品价格,与同业竞争者进行价格战,待其他同业竞争者被排挤出竞争市场后,再全面抬高商品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中,并未对拥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该如何规制的制度规定。譬如我国铁路线的垄断经营就是典型的国家授权垄断经营模式,在不存在相关竞争者的情况下,这些垄断性质的企业很容易通过其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此外,诸如司微软、英特尔等跨国公在我国有显著的市场势力,微软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上,尽管因国家授予其知识产权保护而取得合法市场支配地位,但其有能力、有动机凭借其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大势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以剥削广大消费者。

3、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由此条规定我们发现,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一些规定带有产业政策的色彩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由一些产业政策导向出的经营者集中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协调之处。我譬如,我国航空运输业中,国家可能会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制定产业政策对该行业进行导向,该产业政策此时表现为将国内多家大型航空公司予以联合、统一定价,以提高国内航空运输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为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采取产业政策的做法无可厚非,但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应成为制定产业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4、行政垄断规制制度。在行政性垄断规制制度中,并未对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给个别国有企业不公平的庇护的行为规制制度。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给个别国有企业不公平的庇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中石油和中石化作为石油业中的双寡头垄断企业,不是想方设法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而是利用行政权力给予的偏袒逃避市场竞争,恣意操纵产品的市场价格,导致石油企业“优”不能胜,“劣”不能汰的恶性局面,社会自由得不到合理配置,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于消费者权利救济之缺失

1、反垄断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制度规定过于简略。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虽然规定了民事责任,但对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未作具体规定。而事实上,责任主体远不止经营者,还有包括经营者之决策者、主要实施者和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在内的众多责任主体。这是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构建中责任主体相关规定的制度性缺失。另外,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受益主体是仅包括直接受害者,还是既包括直接受害者也包括间接的、潜在的消费者?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2、反垄断法宽恕政策与接受承诺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欠考虑。我国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仅初见雏形,立法者在制定宽恕政策的过程中所没有考虑到——宽恕政策在运用减轻甚至免除罚金的手段激励违法者坦白其违法行为的同时,如何维护关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联消费者在违法经营者那里能否仍能获得索赔权?而对于接受承诺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一旦作出接受承诺的意思表示,就产生了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受该承诺的约束;二是反垄断执法机关接受承诺便意味着放弃了对所承诺企业包括罚款在内的法律制裁。该制度一方面对相关企业有很强的约束力,另一方面,相关企业免受一切法律制裁可能使受损消费者处于无法获得相应救济的尴尬局面。

三、探究:反垄断法视阈下消费者权利救济之启示

(一)完善垄断规制制度

首先,就垄断协议而言,应制定具体规则规制经营者因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避免一些垄断竞争行业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电信业等服务行业资费收取不合理、捆绑销售、限制用户自由选择通信服务等现象,赋予第三方如法律公益研究中心,对一些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和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以避免出现仅凭消费者这一松散群体,在与运营商“斗”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局面。

其次,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因素作为考量经营者拥有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指标。明确将那些有损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的经营者剔除出拥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之列。对自然垄断企业以及因知识产权而取得合法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建立长效监督制度,严格审查其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是否以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为前提,降低其利用优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

再次,在制定带有产业政策性质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时,注意协调这些产业政策导向出的经营者集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制定带有产业政策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此外,在对经营者的并购行为进行审查时,着力把握并购规模中的“度”,力争规模有“度”,让企业实现规模经济的同时确保消费者的福祉。

此外,笔者认为,应该丰富反垄断法中消费者权利的相关规定,赋予消费者更多实在的权利。具体而言,赋予消费者对反垄断实施的监督权和申诉权。我国对垄断行为仅仅依靠政府机构进行监督是不够的,还应建立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监督机制,避免或者减少公权力监督机关滥用权力、为权力寻租等类似情况的发生。

(二)完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

1、完善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反垄断民事责任主体资格不明确,带有模糊性,并且受到了许多限制。在民事责任制度请求权主体上,必须明确哪些主体有资格对违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即哪些主体具备原告资格?世界范围看,美国明确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购买者,其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则赋予非直接购买者以原告资格。就我国而言,有学者指出,基于法官的经验不足和执法资源有限等因素的考虑,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受到限制。 但是,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不能有悖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不能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以不能将潜在的消费者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而应尽快完善相应的潜在消费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和相应程序。

2、完善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在对相关企业实行宽恕政策或者接受相关企业的承诺时,将关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决策的考虑因素,在实施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时,确保关联消费者的索赔权得以顺利行使,避免关联消费者因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无法获得救济局面的再次出现。

(三)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

1、设置专门法院管辖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发生反垄断诉讼时,应设置专门的法院来对其进行管辖。因为反垄断法有别于合同法,通常,通过合同法相关法条很容易认定某一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但是,诸如大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都需要运用专业化的知识、经过复杂的经济分析而得出,对法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正因为如此,设置专门法院管辖私人诉讼案件十分必要。在这之中,还应注意处理好专业性的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如:法院对执法机构的监督、执法机构审决认定的事实对法院的约束力。

2、引入反垄断法后继执行机制。赋予反垄断诉讼与其存在合法利益关系的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到已经存在的诉讼的权利,即借鉴美国反垄断诉讼的后继执行模式。后续执行模式是将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作为其前置程序,基于反垄断主管机关先前的这一处理决定,私人当事人对被告的违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的模式。美国的经验表明,反垄断后继执行机制在美国私人寻求垄断违法行为的救济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后续执行机制能够使消费者摆脱单独起诉存在的困难。这种执行方式应该在我国被提倡,以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结 束 语

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造就了对消费者权益问题的高度关注,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出台较晚,但该规范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定为立法目的之一,事实上弥补了在专业法领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本文在借鉴国外反垄断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垄断法视阈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做了粗浅的讨论,提出初步设想。当然本文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于一些制度的创设,还未形成系统,这也是笔者未来的努力方向。笔者深信:在消费者主权时代,我国的《反垄断法》一定会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必定得到更好的保护。

篇3: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上半年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打假维权工作主线,以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改革为重点,切实抓好了食品安全、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保护儿童健康、食品安全、夏秋时令食品市场等专项整治,确保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重视制度建设,建立商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和创新商品质量监管模式,实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了12315规范化建设,狠抓了消保队伍自身建设,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认真贯彻落实市工商局、区政府安排的各项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1、领导重视、精心组织。“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大事”,对此,我区各级政府和各级工商部门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十分重视,把它当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按照市工商局、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这个中心,为确保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和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确定了整治内容和整治措施。区局成立了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区局由消保科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安排及信息反馈工作。各分局、工商所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坚持求真务实,制定出了具体可行的行动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开展,确保了专项整治取得成效。区局消保科不定期深入基层进行了督查。

2、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是国家赋予工商机关的一项新的重要职能,我区各级工商部门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商品质量监管职能到位和监管关口“前移”改革措施的落实。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市工商局有关食品安全整治的文件精神,针对当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厉打击了各种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确保了人民群众对食品的消费安全。

(二)突出重点,扎实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

1、开展餐饮业专项整治。元旦、春节期间,为给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放心消费环境,我区工商部门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为契机,针对节日前后餐饮业成为消费者申诉热点问题,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餐饮业专项整治行动。

2、开展服务消费领域“维权反欺诈”专项整治。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工商局的工作安排,我局在3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继续认真开展了服务消费领域“维权反欺诈”专项整治行动。

3、开展查处违法生产地沟油的专项行动,共查处取缔2家。

4、开展了保护儿童健康专项执法行动。为了整治儿童食品、用品安全等问题,保障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市政府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认真开展了保护儿童健康专项执法工作,从6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迅速展开了声势浩大的保护儿童健康专项执法行动。

5、今年5月以来,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市召开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以及市局《××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我区局制定并下发了《××区××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

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效:出动工商执法人员我区80人次,检查经营户我区320户次,取缔无照经营户10户,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4件,罚没金额4万元,查获违法经营的主要物资有:过期罐头15瓶、无标签食品25公斤,过期饮料8瓶。

⑵主要做法。一是严把了市场主体的准入关,即检查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非法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二是结合我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中推行的“五制二查一承诺一指导”,帮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和完善粮食、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菜蓝子”商品及儿童食品准入、退出、查验登记、备案、索票索证等监管制度,保证进货渠道合法及食品质量安全。三是加强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大型商场等经营场所的检查,将监管和工作的重心下移,特别加强了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学校周边小卖部、仓库、冻库等场所的检查。四是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在专项整治中,对发现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在坚决清出市场的`同时,对各种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五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我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切实担负起责任,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了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及开展情况,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主动加强了与食品、卫生、公安、质检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合作,统一协调行动。六是加大宣传,及时反馈信息。

(三)认真开展流通领域重要商品信息标注工作。目前上报市局标注完成118户。

二、探索和创新商品质量监管模式,实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

今年以来,我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改革提出“实现一个转变,推进关口前移”的总体要求和市工商局提出的“突出重点、创新模式、关口前移、依法监管”的工作思路,在全区范围内积极推行以“五制两查一承诺一指导”为主要内容的商品质量监管模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受到了经营者、消费者的好评。

(一)突出重点,重视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商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

今年,我局利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区推行了“五制两查一承诺一指导”的监管模式。为适应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的变化,我局及时调整思路,将“五制两查一承诺一指导”中的“五制”从以前模式的监制行为转变为企业自律行为。在“五制”的实施中,我们的具体做法:一是深入到企业调研,并根据该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指导企业建立自身的制度,树立规范、诚信、守法的经营理念,使许多经营者从过去的“要我做”变为“我要做”。二是要求大中型商场、超市、市场业主按照“五制”的要求写出符合本单位运作的“五项制度”,并报当地工商部门审查备案。三是针对我们在受理申(投)诉中所遇到的消费者无发票难以处理的消费纠纷问题,我们与企业一起探索了《索证索票制度》,要求经营者向供货方索要票证,向消费者提供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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