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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与内地公民协议离婚的程序

2024-02-09 08:19:1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iawbjldn”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华侨与内地公民协议离婚的程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华侨与内地公民协议离婚的程序,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华侨与内地公民协议离婚的程序

篇1:华侨与内地公民协议离婚的程序

关于华侨与内地公民协议离婚的程序

法律依据:《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办事程序:审核—受理—填表—调解—审批—收费—发证

申报资料:

1、内地居民: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离婚介绍信。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2、华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居住国颁发的'永久居住证(绿卡);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3、香港居民:

(1)香港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4、澳门居民:

(1)澳门居民身份证;

(2)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承诺时限: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1、离婚登记申请书

2、离婚协议书

说明:1.在没有正式提交之前,该审批可以修改和删除;正式提交以后,将不能修改和删除。

2.在前一个项目没有审批完毕之前,不可以进行同一项目的第二次申请。

篇2:协议离婚含义与程序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中未使用协议离婚一词,便却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如下特点:

1、程序简易、便捷。

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

3、避免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

篇3:协议离婚含义与程序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户口已迁入新地址,到新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户口不在北京的当事人,如果采取协议离婚方式,只能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xx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xx。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篇4:协议离婚的条件与程序有哪些

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协议离婚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镇、民族乡的人民政府。

1、申请。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撤销。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篇5:协议离婚程序和财产的分割与处理

网友问:离婚后财产分割通过法院解决的程序是什么?

男女双方已离婚半年,财产一直未分割。现双方协议一致分割,男方要女方放弃房子共有产权,并自愿补偿一笔钱给女方,但是有个条件,必须走法院程序。不同意私下签协议。由于去法院咨询的时候,工作人员爱理不理的,所以问不出个所以然,只叫双方当事人来立案,我想问下懂法律程序的人。

问题如下:

1:需要带什么材料。又是以什么名义来立案。

2:如果是双方协议一致的,还需要去评估房产吗?

律师解答:1、带上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起诉书,离婚手续,财产证明,以及立案产生的诉讼费用2、双方一致同意的价格是不需要评估的,这样可以省会许多评估费用。

离婚时,银行存款如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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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离婚时,银行存款如何调查?

1、当事人自行调查搜集(记录下对方的开户行及银行帐号,为下一步调查做准备);

2、委托律师调查搜集(委托律师调查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3、申请法院调查搜集(《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没有开户行及银行帐号,调查成功率几乎为零。

关于离婚协议书的变更流程

变更离婚协议书要分情况的,如果只是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话,离婚协议可以变更的,为避免以后有问题,可以去公证一下。

如果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那就得看情况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可见,对涉及财产的协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变更:

1、双方是协议离婚;

2、在1年内提出;

3、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变更,当然,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反悔的,可于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不过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有关未婚同居所生小孩及财产应该怎么处理

现在未婚同居生育小孩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也带来了一些纠纷。那么,未婚同居生育小孩及财产应该怎么处理呢?法律知识律师为您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但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通过以上介绍,您对未婚同居生育小孩的抚养及财产处理应该有了全面的了解。

离婚时财产如何处理?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共同共有。归个人所有,时不发生财产分割问题,共同共有须对其进行分割,不包括夫妻个人财产也不完全等同于家庭共同财产。如果家庭成员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们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与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就要从家庭财产中分离出来。

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在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不得损坏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原则下进行处理。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6、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只要具备法定情形,当事人均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被隐匿或者转移的,可直接请求分割财产;共同财产被变卖,如果变卖行为有效则只能请求分割变卖所得价金,若变卖行为无效,仍然可以请求分割被变卖的共同财产;被毁损的仅能请求支付赔偿金、伪造债务的,可以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共同财产,在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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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的协议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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