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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协议书

2024-01-08 08:07:0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gdx10000”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8篇涉外仲裁协议书,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涉外仲裁协议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涉外仲裁协议书

篇1:涉外仲裁协议书格式

涉外仲裁协议书格式

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先生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售方),_________先生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购方),鉴于售方同意出售,购方同意购买_________(以下简称合同货物),其合同货物的质量、性能、数量经双方确认,并签署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1.合同货物: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原产地:_________

4.价格:_________f.o.b_________

5.装船:第一次装船应于接到信用证后30天至45天内予以办理。从第一次装船,递增至终了,应在12个月内完成。

6.优惠期限:为了履行合同,若最后一次装船时发生延迟,售方提出凭证,购方可向售方提供30天的优惠期限。

7.保险:由购方办理。

8.包装:用新牛皮纸袋装,每袋为_________公斤;或用木箱装,每箱为_________公斤。予以免费包装。

9.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5天(公历日)内购方通过开证行开出以售方为受益人,经确认的,全金额100%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允许分期装船的信用证,见票即付并出示下列证件:

(1)全套售方商业发票;

(2)全套清洁、不记名、背书提单;

(3)质量、重量检验证明。

10.装船通知:购方至少在装货船到达装货港的7天前,将装货船到达的时间用电传通知售方。

11.保证金:

(1)通知银行收到购方开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时,售方必须开具信用证_________%金额的保证金。

(2)合同货物装船和交货后,保证金将原数退回给售方。若出于任何原因,本合同规定的第12条除外,发生无法交货(全部或部分)按数量比例将保证金作为违约予以没收支付给购方。

(3)若由于购方违约或购方不按照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时间内,(第12条规定除外)开具以售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必须按保证金相同的金额付给售方。

(4)开具的信用证必须满足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内容。信用证所列条件应准确、公道,售方并能予以承兑。通知银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银行应给开证银行提供保证金。

12.不可抗力:售方或购方均不承担由于不可抗力的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无法交货或违约,不可抗力的任何原因包括战争、封锁、冲突、叛乱、罢工、雇主停工、内乱、骚动、政府对进出口的限制、暴动、严重火灾或水灾或被人们所不能控制的自然因素。

交货或装船时间可能出现延迟,购方或售方应提出证明予以说明实情。

13.仲裁: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和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地点在_________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其法规裁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进行仲裁的那部分外,在仲裁进行的同时,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的其余部分。

14.货币贬值:若美元货币发生法定贬值,售方保留按贬值比率对合同价格予以调整的核定权力。

15.有效期限:本合同签字后,在7天内购方不能开出以售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本合同将自动失效。但购方仍然对第11条中第(2)、(3)项规定的内容负责,支付予以补偿。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认真审阅并遵守其规定的全部条款,在见证人出席下经双方签字。

售方(盖章):_________ 购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注:

与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

一、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均设在北京。

二、仲裁规则的选定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如1979年我国同美国缔结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仲裁可以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

三、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英国可以);有的规定可向法院上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法国可以)。

篇2:涉外仲裁协议书内容了解

涉外仲裁机构的确立主要有:(1)在其本国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2)在对方当事人所属国常设仲裁机构仲裁;(3)在第三国或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

中国法院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案件,如果发现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如受案法院拟裁定涉外合同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的,应先逐级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同意后才可以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它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也是仲裁员或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依据。它是一种合意的产物,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订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仲裁协议的种类

仲裁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主要是在争议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订立的将有关合同争议交付仲裁的条款。

这是目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拟定有自己的示范仲裁条款,推荐给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采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条就规定:“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先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协议书(arbitration agreement or submission agreement)

是指双方当事人为将来某项争议交付仲裁而订立的专门协议,这种协议独立于合同,一般是在争议发生之后才达成的'。

仲裁特别约定。

即为双方当事人在往来信函,如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中,同意交付仲裁的意思表示等,是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的特别约定。

篇3:涉外仲裁协议书内容了解

仲裁协议的形式固然重要,而仲裁协议的主要问题则是其内容问题。对于仲裁协议的内容,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要求。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具体明确的,以便在需要提交仲裁时,有遵循的依据,而不致于引起争议。除此之外,各国有关仲裁的立法和各常设仲裁机构的规则,都在原则上承认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商定仲裁协议的的内容,但同时也都在不同的程度上对之进行限制。如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得违法一国公共秩序,不准许把一国法律规定不属于仲裁管辖的事项提交仲裁,不得在协议中规定将已提交仲裁的案件再向法院起诉等。因此,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仲裁地国家和其他有关国家的禁止性和强制性的规定。

仲裁协议的内容,无论是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还是争议发生后提交仲裁的协议,其内容应包括:提请仲裁的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有的还包括仲裁员人数及指定方法、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费用的承担以及仲裁使用的语言等。

仲裁事项。

即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必须订得概括而且明确,不可遗漏。如果仲裁事项有遗漏,日后发生的争议超出了范围,则仲裁庭也无权审理。

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

一般地说,在哪个国家仲裁,往往就要适用那个国家的仲裁程序法规;如果当事人对适用的实体法未作约定的话,则仲裁庭将根据仲裁所在地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将对仲裁结果产生影响。如果约定临时仲裁庭仲裁,则应订明组成仲裁庭的人数及如何指定,亦即采用什么程序审理等;如果约定在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则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

仲裁程序。

主要是规定进行仲裁的程序和手续,包括如何提出申请、如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何审理、如何做出裁决,以及如何收取仲裁费用等等。

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应订明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也有国家规定经仲裁作出裁决以后,如败诉方起诉,法院仍可以受理,前提是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未明确排除法院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篇4:涉外仲裁协议书解读与类型

关于涉外仲裁协议书解读与类型

涉外仲裁机构的确立主要有:(1)在其本国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2)在对方当事人所属国常设仲裁机构仲裁;(3)在第三国或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

中国法院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案件,如果发现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如受案法院拟裁定涉外合同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的,应先逐级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同意后才可以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它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也是仲裁员或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依据。它是一种合意的产物,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订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仲裁协议的种类

仲裁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主要是在争议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订立的将有关合同争议交付仲裁的条款。

这是目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拟定有自己的示范仲裁条款,推荐给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采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条就规定:“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先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协议书(arbitration agreement or submission agreement)

是指双方当事人为将来某项争议交付仲裁而订立的专门协议,这种协议独立于合同,一般是在争议发生之后才达成的。

仲裁特别约定。

即为双方当事人在往来信函,如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中,同意交付仲裁的意思表示等,是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的特别约定。

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形式固然重要,而仲裁协议的主要问题则是其内容问题。对于仲裁协议的内容,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要求。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具体明确的,以便在需要提交仲裁时,有遵循的依据,而不致于引起争议。除此之外,各国有关仲裁的立法和各常设仲裁机构的规则,都在原则上承认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商定仲裁协议的的内容,但同时也都在不同的程度上对之进行限制。如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得违法一国公共秩序,不准许把一国法律规定不属于仲裁管辖的事项提交仲裁,不得在协议中规定将已提交仲裁的案件再向法院起诉等。因此,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仲裁地国家和其他有关国家的禁止性和强制性的规定。

仲裁协议的内容,无论是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还是争议发生后提交仲裁的.协议,其内容应包括:提请仲裁的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有的还包括仲裁员人数及指定方法、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费用的承担以及仲裁使用的语言等。

仲裁事项。

即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必须订得概括而且明确,不可遗漏。如果仲裁事项有遗漏,日后发生的争议超出了范围,则仲裁庭也无权审理。

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

一般地说,在哪个国家仲裁,往往就要适用那个国家的仲裁程序法规;如果当事人对适用的实体法未作约定的话,则仲裁庭将根据仲裁所在地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将对仲裁结果产生影响。如果约定临时仲裁庭仲裁,则应订明组成仲裁庭的人数及如何指定,亦即采用什么程序审理等;如果约定在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则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

仲裁程序。

主要是规定进行仲裁的程序和手续,包括如何提出申请、如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何审理、如何做出裁决,以及如何收取仲裁费用等等。

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应订明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也有国家规定经仲裁作出裁决以后,如败诉方起诉,法院仍可以受理,前提是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未明确排除法院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篇5:涉外仲裁申请书

致:中国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出口公司和我公司之间,由于该出口公司未履行他们的合同义务而产生了争议。我公司曾经试图这一争议寻求和解。但由于该出口公司不理睬我们的建议,甚至也不作合理的让步,因而无法找到解决的方法。我们已经就全部问题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______商务处的代表进行讨论,他们介绍我们向你们提出仲裁。

我们现在申请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始仲裁程序,以便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在本申请书中,我们详细说明如下:

申诉人:______国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国______市______大厦

被诉人:中国______公司

地址:中国______

仲裁请求:

索赔_____万西德马克,另加仲裁费用。

事实及理由:

索赔由于被诉人未履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第___号合同所规定的__________吨,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装运至汉堡的义务而引起的。 随本申请书附上有关这一争议全部文件两套,文件清单附后(略)。

另附关于争议事实和索赔基础的.申诉书。

仲裁员现附上我们的声明,授权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仲裁员。

仲裁手续费现附上汇票一张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相当于争议余额的_____%,作为仲裁费用手续费的预付金。

如果被诉人不在程序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指定仲裁员,我们要求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他们指定仲裁员。

请将你会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通知我们;一但裁决作出,请立即送达。

______国______公司

__________(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声明

我们授权并请求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在我方(申诉人)与中国公司(被诉人)争议案中代我方指定仲裁员1人。

如果被诉人未在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我们要求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代被诉人指定仲裁员1人。

______国______公司

__________(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6:涉外仲裁协议是什么

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

(1)仲裁地点;

(2)仲裁组织形式;如双方同意由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应在仲裁中写明其组成;如双方同意提交某一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应在仲裁协议中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

(3)提交仲裁的事项;

(4)仲裁适用的法律;

(5)裁决的效力。

一般的仲裁协议都这样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涉外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都需要经过反复协商才能达成,而协商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问题上,在实践中,中国的当事人在同外国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首先应争取在中国的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因为对中国当事人来说,在中国仲裁解决争议比到国外去仲裁解决争议便利得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同意在第三国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对于规定在外国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当事人一般还可以对仲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即可采用常设仲裁机构自己的程序规则,也可在当事人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其他的涉外仲裁或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篇7:涉外仲裁协议是什么

仲裁协议有效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和能力

这是当事人从事包括订立仲裁协议在内的民商事活动的前提。至于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资格和能力,在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1项只是作出了这样的的规定: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这就是把确定的标准交由各国的国内法,依据国际私法上的一般原则,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属人法,即其国籍所属国或其住所地国的法律。如其依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者,但依据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者,亦应视为有行为能力;

(2)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

根据众多的国际法公约和国内法,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都有类似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但是在有些国家(如瑞典)法律并未规定以书面形式为必要。因而所谓形式上的合法应以符合仲裁地国家和裁决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规定为准;

(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这是构成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一个实质性要件,首先,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依仲裁地或裁决执行地国法律能够提交仲裁的事项;其次,协议的内容不得与仲裁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该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差异,同样内容的仲裁协议,在一些国家是有效合法的,在另外一些国家很可能就被视为非法。例如,我国《仲裁法》中是将仲裁机构的约定以及约定的明确性作为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一项认定因素。还有些国家的仲裁地法规定,协议中必须载明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或者是指定仲裁员的方法,否则协议无效,然而国际上通行做法只是将仲裁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项确定作为仲裁协议的内容。但无论如何,仲裁协议的内容至少不得违背仲裁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

(4)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5)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

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要求仲裁事项具备可仲裁性和书面形式。随着经济往来活动的快捷化和扩大化,对书面形式的要求已经相对宽松。但是,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某些不能进行仲裁的事由被当事人约定进行仲裁,那么这类仲裁协议无效,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篇8:涉外仲裁协议是什么

涉外仲裁协议可大致分为两类:

(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在争议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订立的将有关合同争议交付仲裁的条款。这是目前在涉外仲裁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仲裁机构一般都拟定有自己的示范仲裁条款,推荐给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采用。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单独订立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书是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由当事人订立的表示同意将争议交付仲裁的一种专门协议。当事人在往来函电及其他有关文件中达成的将争议交付仲裁的特别约定,如通过信件、电传、电报、传真或其他电子传送系统达成的将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也属这类仲裁协议。

篇9:涉外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由: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相比看名人创业故事。深圳劳动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签名) X年X月X日

申请人:从每一个细节关怀和扶持投资成功。

被申请人:

案由: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看着劳动。(签名)

X年X月X日

篇10:涉外合同如何仲裁

涉外仲裁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海事等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与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

一、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均设在北京。

二、仲裁规则的选定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如1979年我国同美国缔结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仲裁可以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

三、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英国可以);有的规定可向法院上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法国可以)。

篇11:涉外合同如何仲裁

仲裁机关依法对涉外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所进行的裁决。中国涉外合同的仲裁机关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如海事仲裁委员会。涉外合同仲裁的性质属于民间仲裁。涉外合同仲裁的管辖属约定管辖,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中选择仲裁机构,享有仲裁管辖的选择权。涉外合同仲裁机关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争议。涉外合同仲裁的仲裁员可由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中自由选定,也可由当事人委托涉外仲裁机构代为指定。涉外合同仲裁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十七条 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篇12:涉外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生于1968年10月6日,系襄樊市XX公司职工,住襄樊市襄城区XX路XX号,电话:

被申请人:襄樊市XX公司(要求写全称,不可错一字)。

住所地:襄樊市襄城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系被申请人董事长(厂长,经理等)。

邮政编码:XXX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的工资xxxx元。

3、...................................

事实和理由:

.................................................................................................................

..................................................................................................................................

............................................................................

此致!

襄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三(签名)

X年X月X日

篇13:涉外仲裁申请书

【涉外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案由: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签名)

X年X月X日

附:

本申请书副本____份; 物证____件; 书证____件;

证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延伸阅读】

写仲裁申请书,当事人可以向本委秘书处和工作人员或律师咨询。仲裁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2、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篇14:仲裁协议书

申请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案当事人自愿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申请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经审查,该案符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条件。在调解员___________________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本协议。基本案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本调解委员会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盖章)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日 ____年_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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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仲裁协议书

甲方:建筑工程

住所:___省___市___区___路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_______市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__建筑工程项目经理

乙方:___机械总

住所:___市___区___街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____该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上述双方当事人曾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就综合楼工程签订了《___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现双方一致确认凡因该施工合同所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___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支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上述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如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签订地点为___省_市。

本协议自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建筑工程(加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____(签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机械总(加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___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

篇16:仲裁协议书

订立合同双方:_______________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

托运人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

收货人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充分协商,就________(货物名称)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可以列表写明,也可以用文字直接表述)。

二、货物的包装(写明包装的条件、标准等内容)。

三、货物的起运地点:

货物的到达地点:

四、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输期限:

五、货物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六、货物的装卸责任及方法:

七、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八、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九、托运人是否声明价格,是否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或保价:

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送单位存查________份。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

篇17:仲裁协议书

甲方:xx公司。

住所:xxx市西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男,45岁,系该公司总经理。

乙方:北京xx局xx公司。

住所:xxx市北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男,38岁,系该公司经理。

双方于xx年3月1日签订并经xx市公证处公证了松散型联营汽车运输煤炭业务的《联营协议书》,联营的1年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未获得利润;又实际联营半年多,仍未见利润。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x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双方一致接受xxx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xx年10月28日签订于xx市xx区

篇18:仲裁协议书格式及

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年月日签定的合同第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 当事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日期: 日期:

范文:

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 职务 :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xxx年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XX贸易公司(盖章) 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XX 法定代表人: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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