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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形式是什么

2023-10-14 08:02:2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什么都没有”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仲裁协议的形式是什么,以下是小编整理后的仲裁协议的形式是什么,欢迎阅读分享。

仲裁协议的形式是什么

篇1:仲裁协议的形式是什么

仲裁协议的形式是什么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书面形式

1、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依此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2、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条款;专门的仲裁协议;其他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3、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1、仲裁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须协商一致、真实、自愿。

2、明确约定的具有可仲裁性的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但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而没有明确选择具体的地点的,申请人有选择权。

4、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5、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本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6、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7、当事人约定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申请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的一般法律效力

排斥了当事人的起诉权;

仲裁机构取得仲裁权;

排斥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超出了仲裁协议中仲裁事项的范围就是无效仲裁。

法院首次开庭前必须出示仲裁协议,否则视为应诉管辖。

2、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被撤销的,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仲裁协议的拘束力扩张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四、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确认机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不同于国际经贸仲裁中可以授权仲裁庭认定协议效力,仲裁法中仲裁庭无此权限。

2、管辖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3、法院确认优先

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加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 由法院裁定。

特殊情形: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另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经作出决定的,法院不予受理;若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并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4、时间要求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受理。

5、注意

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作出的是决定;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作出的是裁定,对此裁定不得上诉。

既选择仲裁又协议管辖的,仲裁无效,但协议管辖不必然无效。

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五、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协议的。

相关知识

根据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仲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适用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之一。作为订立于合同之中的一个条款,仲裁条款主要适用于争议发生之前。通过签订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预先设定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即一旦将来发生了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只能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除了订立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合同、协议或备忘录等文件中对仲裁意思表示的修改或补充,也构成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一部分。

(二)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同意将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的协议。仲裁协议书是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契约,是将订立于该仲裁协议书中的特定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由于仲裁协议书并非属于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所订立的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其不受已签订的合同的约束,具有更大的独立性。不论当事人所发生的是合同纠纷,还是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通过签订仲裁协议书,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三)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这种形式的仲裁协议有别于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实质上相当于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的协议,即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另一方当事人通过一定的通信手段表示接受,从而达成仲裁协议。

(四)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是在仲裁实践中出现,并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确定的一种仲裁协议的类型。

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直接订立仲裁协议,而是通过引用另一个合同、文件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作为他们之间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依据,即作为他们之间书面同意仲裁的一份协议;或者当事人只在合同或者仲裁协议中明确表明仲裁的意愿,仲裁协议所应包括的其他具体内容,则按照某个现有的文件中的仲裁条款来认定。《仲裁法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

例如,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未直接约定仲裁条款如何认定的请示报告》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就这一问题作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如下:中外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外贸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中国和蒙古国之间的交货共同条件的,因该交货共同条件即198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供应部关于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之间相互交货共同条件的议定书》规定了因合同所发生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双方达不成协商解决的协议时,应以仲裁方式解决,并规定了具体办法,应认定当事人愿意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该类合同引起的纠纷。

篇2:仲裁协议有哪些形式和作用

仲裁协议有哪些形式和作用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Submission)。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

3、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上述三项作用的中心是第二条,即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双方当事人不愿将争议提交法院审理时,就应在争议发生前在合同中规定出仲裁条款,以免将来发生争议后,由于达不成仲裁协议而不得不诉诸法院。

根据中国法律,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载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和约定仲裁事项(该仲裁翦项依法应具有可仲裁性);必须是书面的;当事人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形式和内容合法。否则,依中国法律,该仲裁协议无效。

篇3: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一、仲裁协议及其分类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意义

仲裁协议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自愿达成的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

1.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获得管辖权的基础。仲裁是一种民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其本质特征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不当然地享有管辖权,只有当事人约定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特定纠纷提交某仲裁机构以仲裁解决,仲裁机构才能获得对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仲裁管辖权,这种约定的表现形式就是仲裁协议。因此,当事人要想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其前提条件是他们必须达成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没有管辖权,当事人欲获得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裁判只能向法院起诉。从这个角度来看,仲裁协议使仲裁机构获得了对特定事项的管辖权,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获得管辖权的基础。

2.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管辖的前提条件。在我国,民事诉讼是解决当事人之间民商事争议的最主要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说,我国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享有当然的管辖权,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则是法院的一项义务。但是,当事人之间如果签订了仲裁协议,则该仲裁协议能够排除法院的管辖权,针对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同时,也只有当事人之间约定了仲裁协议,才能排除法院对相应当事人的相应事项的管辖权。也就是说,仲裁协议为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划清了界限,没有仲裁协议的纠纷归法院管辖,有仲裁协议的纠纷归仲裁机构管辖。因此,仲裁协议约束了法院的行为,对法院提出了不作为的要求,是排除法院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3.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的基础。如上所述,仲裁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即不能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也就没有了受理案件的基础。当事人欲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必须达成合意,即约定仲裁协议。一方的仲裁意愿不能形成仲裁协议,也不能成为仲裁管辖权的基础。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即使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不能受理。由此可见,仲裁协议约束了当事人的行为,它既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同时又剥夺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协议在仲裁制度中具有如此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的存在与否决定了整个仲裁程序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因此,为了能够准确地体现仲裁协议的内容,各国仲裁法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大多都对仲裁协议的形式作出了要求。

(二)仲裁协议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仲裁协议划分为不同的种类,由于本文讨论的是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因此仅对仲裁协议在形式上的分类进行介绍。

一般认为,仲裁协议在形式上首先可以分为明示仲裁协议和默示仲裁协议。明示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积极、明确地表示其仲裁意向的仲裁协议。[①]根据表达意思的方式不同,明示仲裁协议又可以分为书面仲裁协议和口头仲裁协议。顾名思义,书面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通过书面的方式表示其仲裁意向的仲裁协议;口头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的方式表示其仲裁意向的仲裁协议。默示仲裁协议,即当事人双方既无书面仲裁协议,也无口头的仲裁表示,而以实际实施的行为为表现形式的仲裁协议。[②]默示仲裁协议的达成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相互对应的两个行为的完成,首先是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行为;其次是另一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并且应诉答辩的行为。双方当事人相互对应的上述两个行为必须同时存在,才能构成一个默示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立法现状

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也即对仲裁协议在形式上的要求,它与仲裁协议的明示或者默示、书面或者口头密切联系在一起。仲裁的发展史表明,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起初的仲裁,对仲裁协议的形式没有什么要求,那时甚至无需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只要愿意,即可一同去找第三者仲裁。然而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交易复杂程度的增加以及仲裁制度的完善,对仲裁协议的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③]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只承认明示仲裁协议,而不承认默示仲裁协议。同时,绝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和相关的国际公约又都规定,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做成。也就是说,在书面仲裁协议、口头仲裁协议和默示仲裁协议这三种分类中,书面仲裁协议是目前各国普遍要求的形式。

英国《仲裁法》第5条(1)规定:“本编之规定仅适用于仲裁协议为书面形式的情形;本编之规定也仅对当事人之间就任何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有效。”[④]法国1981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443条规定:“仲裁条款应以书面规定于主协议中或主协议援引的文件中,否则无效。”该法第1449条还规定:“仲裁协议应为书面的,它可采用仲裁员和当事人签名的记录形式。”[⑤]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和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不仅国内立法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作了要求,而且现代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性文件为了顺应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要求,也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把由于同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该公约第2条第2款对“书面协议”进行了解释:“‘书面协议’包括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在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⑥]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应是书面的。协议如载于当事各方签字的文件中,或载于往来的书信、电传、电报或提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中,或在申诉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当事一方声称有协议而当事他方不否认即为书面协议。在合同中提出参照载有仲裁条款的一项文件即构成仲裁协议,如果该合同是书面的而且这种参照足以使该仲裁条款构成该合同的一部分的话。”[⑦]有的国家的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更为严格,他们要求对仲裁契约进行公证,如西班牙、哥伦比亚、葡萄牙等国。

此外,也有少数国家对仲裁协议的形式不做要求,即承认口头仲裁协议的效力。如《瑞典仲裁法》“对仲裁协议并未规定任何特定形式,因此它可以是口头的,但实际上这种仲裁协议是罕见的。在这方面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如果仲裁条款是包括在“准则合同”的一般要件中,而没有适当地提请他方当事人注意,则法院可以不予理睬。”[⑧]

就现有资料来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不承认默示的仲裁协议。据查,当今只有英国普通法允许默示仲裁协议的存在,但要求在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后,另一方必须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参加言词辩论,自言词辩论开始,默示仲裁协议才告成立。据说日本曾在判例上承认默示的仲裁协议,但法律对此却无任何规定。[⑨]我国的《仲裁法》亦不承认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仲裁协议形式要件之我见

绝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和有关国际公约之所以要求仲裁协议采取特定的形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证实当事人在主观上确实是同意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即体现当事人同意仲裁的意愿,这种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存在的根本目的。正是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的仲裁意愿,才使该争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使仲裁机构获得了对该项争议的管辖权,使当事人不能向法院起诉而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个共同的仲裁意愿约束了法院、仲裁机构和当事人三方的行为。而仲裁协议只是这种共同的仲裁意愿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说共同的仲裁意愿是仲裁协议的上位概念,书面仲裁协议、口头仲裁协议、默示仲裁协议都是共同的仲裁意愿的表现形式。

之所以要将共同的仲裁意愿以仲裁协议的形式体现出来,是因为存在于内心的仲裁意愿不足以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以法律行为的方式将该意思予以表达,才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才能约束法院、仲裁机构和当事人三方的行为。因此,作为当事人共同的仲裁意愿的表现形式,仲裁协议得以成为仲裁制度的基石。由于仲裁协议具有约束法院、仲裁机构和当事人的强大效力,因此该仲裁协议必须能够固定下来,必须能够成为约束上述三方的证据,必须能够向任何人再现这种共同的仲裁意思。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表达共同仲裁意愿的证据。因此,从根本上说,一切能证明当事人共同的仲裁意愿的东西都可以成为仲裁协议,明示仲裁协议和默示仲裁协议、书面仲裁协议和口头仲裁协议则均无不可。书面仲裁协议只是当事人将该意思表示固定于书面形式而已,它与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在本质上并无任何区别。

虽然如此,书面仲裁协议还是仲裁协议的最基本形式,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甚至成为唯一的形式,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是“书面”自身的优势。多年的诉讼和仲裁实践表明,书面证据是最具说服力的,它能够被长时间地保存,能够被重复使用,能够轻易地向任何人证明仲裁意愿的存在。同时,由于仲裁解决最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当事人在他们的合同中很方便加入仲裁条款,这种仲裁条款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当事人约定仲裁的主要方式。因此,书面仲裁协议成为仲裁协议最完美的表现形式,备受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推崇。其二是历史原因。在仲裁制度的萌芽时代,现代的通讯工具并不发达,电话、电传、网络等并不是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主要方式,他们主要通过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交易。这也使得书面形式成为了仲裁协议最原始、最古老的方式,并一直沿用至今。其三是国际原因。由于20世纪前半叶各国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存在差异,由此引发了一些冲突和麻烦。为了克服上述弊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统一了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为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提供了一个统一的规则。由于受《纽约公约》的约束,各国承认仲裁协议的其他形式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持非书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到外国请求执行仲裁裁决往往会遇到障碍。因此,各国为了保证本国当事人的仲裁裁决能够在国外得到执行,一般也都要求仲裁协议以书面的形式做出。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和交易手段的变化,前两个原因已经不足以约束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的发展,《纽约公约》才是其不可逾越的一道鸿沟。为了和《纽约公约》保持一致,各国都努力将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解释为书面形式,以扩大书面形式的应用。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根本出路。《纽约公约》已经制定了将近50年,在这50年间,科技迅猛发展,通讯工具日益发达,人们进行交易的方式也千变万化,它已经不能适应当今仲裁制度的发展,对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应当作出修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通过将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解释为书面形式来使其得以有效过于牵强,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于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应当放宽,只要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共同的仲裁意思,各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均无不可,包括现在被解释为书面形式的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等。对于口头仲裁协议,在当事人能够证明该仲裁协议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有效。

默示仲裁协议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明示仲裁协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在当事人申请开始仲裁程序之前达成,因此能成为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和前提。但默示仲裁协议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达成的,即当事人不提出异议并且应诉答辩和进行言词辩论的行为,而这些行为是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完成的,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既然仲裁协议的形成有赖于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作为基础又何以进入仲裁程序呢?如果认可这种仲裁协议的效力,那么是否意味着仲裁机构可以受理任何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而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订有仲裁协议呢?这显然是违背仲裁制度的本质属性的,不但会侵犯司法管辖权,而且会造成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以拖延时间的情形发生。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愿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只有达成明确的意思表示才能进入仲裁程序。而对于默示仲裁协议来说,仲裁前尚无明确的仲裁意思存在,只存在一种可能性,这种仲裁意思能否达成要待仲裁程序开始后才能明确。因此,一般情况下应当否定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默示仲裁协议也有其积极的意义。在仲裁协议有不明显的瑕疵而未被发现或者仲裁员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作出裁决的时候,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可以视为默示仲裁协议已经达成,该仲裁裁决有效。这样做不仅可以鼓励仲裁的进一步发展,而且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并节约司法资源和仲裁资源。

四、小结

诚如前文所述,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它对仲裁程序的开始、进行和裁决的作出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现代通讯技术水平的提高,人们签订仲裁协议的方式也呈现出多样性,传统的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已经不能满足现代仲裁制度的发展要求。不管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仲裁程序的启动应该是争议双方的仲裁合意来决定的,而不应该取决于这种合意是否通过书面形式表现出来。为了鼓励和促进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各国应当放宽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的要求,认可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的效力,而不是拘泥于对书面形式进行解释。

篇4:涉外仲裁协议的形式

涉外仲裁协议是涉外仲裁程序的基础,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仲裁协议具有一定的形式,以明确表示当事人提交仲裁的愿望。

实践中,需要注意我国法律对仲裁协议的具体要求:

1.涉外仲裁协议的形式:(1)仲裁条款。它是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愿意将其间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的条款。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推荐的示范仲裁条款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现行仲裁规则,由申诉一方选定在该会总会或其深圳分会或其上海分会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其他以书面形式达成的仲裁协议。即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单独订立的意提交仲裁解决纠纷的书面文件,如特别协议、往来函电及其他书面约定等。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协议书也有两种,一种是独立的法律文件,作为合同一个专门的'附件;另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之后通过对另一个含有仲裁条款的书面文件的援引而达成的仲裁协议,这种方式主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

2.涉外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的认定:这里主要是针对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的认定,另外,还包括对格式合同中仲裁条款和电话记录或录音中的仲裁内容的认定。(1)方当事人通过往来函件、电文所缔结的仲裁协议书或仲裁条款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首先由一方发出建议,另一方接受的,必须将该意向传送给对方当事人的,才能成立。

(2)当事人不是通过专门回答、回复电文等方式明确表示他已接受合同,而是在以后的其有关信函、电文,或其他文件中提及含有仲裁内容的文件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此已作了肯定回答。

篇5:仲裁协议格式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自愿将此纠纷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篇6: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文本(大全)

一、和解案件拟申请仲裁确认时

在签订和解协议时要增加的仲裁必要条款

各方一致同意将本协议涉案纠纷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被申请人自愿放弃仲裁答辩,各方自愿放弃组庭期限。各方当事人共同约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共同选定 为仲裁员。各方一致请求仲裁庭不开庭审理,根据本协议制作裁决书,裁决书中不载明事实和理由,只载明仲裁请求、协议内容和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由 人承担。

二、签订协议后和解案件拟申请仲裁确认,签订仲裁补充协议中的必要仲裁条款

年 月 日,双方在 签订 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

为约束各方自觉履行该协议及本协议,避免今后发生纠纷,各方一致同意将该协议及本协议涉案纠纷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被申请人自愿放弃仲裁答辩,各方自愿放弃组庭期限。各方当事人共同约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共同选定XXX为仲裁员。各方一致请求仲裁庭不开庭审理,根据该协议及本协议制作裁决书,裁决书中不载明事实和理由,只载明仲裁请求、协议内容和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由 XXX 人承担。

三、普通仲裁案件签订合同时合同文本中具有仲裁条款时,可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 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普通仲裁案件签订合同后补充协议中有仲裁条款的,可以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对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的' 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或变更为: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普通仲裁案件赔偿类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后,双方愿意到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可以参照以下文本签订仲裁协议

对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发生的

纠纷,双方一致同意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普通仲裁案件:借条中有单方承诺式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

借条(样本)

今借现金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前归还。到期不还时,出借人有权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借款 人:

篇7:仲裁协议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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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否则,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涸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

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具体要求是明确、肯定。

因此,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地肯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还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其一,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其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在外界影响或强制下所表现出来的虚假意思;

其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

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

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

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协议中订立的仲裁事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

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即属于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才能提交仲裁,否则会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

2、仲裁事项的明确性。

由于仲裁事项是仲裁庭要审理和裁决的事项,因此,仲裁事项必须明确。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基于仲裁协议既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因此,仲裁事项也就包括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和现实已发生的争议事项。

但不论争议事项是否已经发生,在仲裁协议中都必须明确规定。

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

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无法进行。

对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原则上应当是明确、具体,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要选定某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当事人选定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但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要这一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

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在内容上才能符合仲裁法的规定而成为有效的仲裁协议。

篇8:仲裁协议是什么?

仲裁协议是什么?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仲裁协议这一概念:

1.从性质上看,仲裁是一种合同

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形式。所以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对此仲裁法有明确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用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如果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应及时转化为书面协议。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谈妥了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的事宜,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整理出电话记录,并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在仲裁协议中需要约定的是有关仲裁的内容。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

其一,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

其二,当事人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更改。

其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等等。

2.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及范围也有裁决权。

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首先,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其次,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第三,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根据《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篇9:仲裁协议格式

仲裁协议格式

仲裁协议书的格【1】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________________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书格式范本【2】

(一)文书要点

仲裁协议书,是指平等民事主体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达成一致的法律文书。

根据仲裁法第2条至第5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但是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根据仲裁法第16条至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文书内容

1. 首部

1) 注明文书名称“仲裁协议书”。

2) 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

应写明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当事人是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 正文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写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

交仲裁机构依法仲裁。

一方当事人采取强迫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

议,则该仲裁协议书无效。

2) 仲裁的事项。

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约定将具体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

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

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双方当事人应共同选定一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

的名称应准确。

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

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 尾部

1) 应由双方当事人双方签名;一方或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单位盖章并由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盖章。

2) 写明订立仲裁协议书的年月日。

(三)文书格式

(格式一)仲裁协议书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仲裁如下争议:

(1)

(2)

(3)

当事人名称(姓名): 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签字(盖章):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格式2)仲裁补充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第 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姓名): 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0:仲裁协议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村XXX号,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XX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为XXX于xxx年7月3日在XXX省XXX市XXX路XXX镇XXX高速入口辅道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伤;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

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XX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XXX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

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仲裁样本【2】

一、

当您签订合同时,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以采用杭州仲裁委员会推荐的如下示范条款:

第? 条??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注:1、本条款签订合同时作为仲裁条款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仲裁事项。

二、

如果您愿意将发生的纠纷提请仲裁,可以采用杭州仲裁委员会向您推荐的如下示范协议: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如下事项:

(争议的事项)

1、……

2、……

3、……

当事人:??????????当事人:

地址:???????????地址: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注:1、本协议供在争议发生前、后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仲裁事项

示范仲裁补充协议

三、

如果您在以前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条款不明确,杭州仲裁委员会向您推荐如下仲裁补充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我们经过协商,愿就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合同第____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杭州仲裁,并适用其仲裁规则。

杭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当事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日期:??????????????日期:

注1、本补充协议供补充原合同条款、仲裁协议中的不明事项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仲裁事项。

篇11:格式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书结构

一般由标题、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① 标题。

它是全文的眉目,语言要高度概括。

一般写法有三种:

第一种写法,争议者加文种。

第二种写法,内容加文种。

第三种写法,只写文种。

如“仲裁协议”。

② 正文。

它是全文的主干部分,又是仲裁机关据此审理案件的'可靠依据,要求实事求是地将所有争议问题写清楚。

第一,开头:写明因什么间题引起的争议。

第二,中间:双方各自的意见和见解是什么,提交何地、何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最后:双方的共同要求是什么,包括确定仲裁程序规则,明确仲裁裁决的效力,协议多少份,各执几份。

③ 结尾。

双方各自署名盖章,并具日期。

二、仲裁协议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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