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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考作文范文

2022-05-29 05:20:0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坐在第一排”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20篇青海省高考作文范文,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青海省高考作文范文,欢迎大家分享。

青海省高考作文范文

篇1:青海省高考作文预测

“一道黑色的铁幕在柏林缓缓落下,世界将面临新的瓜分,但我预言,二十年内世界将保持和平”——丘吉尔众所周知,这是丘吉尔著名的铁幕演说,从那时起,美国和苏联对立长达四十余年,两个超级大国互不相让,争霸全球.但与此同时,我们的地球已远离大面积的战乱六十多年了,丘吉尔的预言现在看来太过保守了。两强近半个世纪的冷战换来了世界的相对和平与飞速发展,不得不说,是两强的相互制约,为世界的长期发展提供了条件。

不过看来,若是一家独大又会怎么样呢?九十年代的美国给了我们答案。当时苏联解体,两强格局不复存在,美国为自身利益在全球不断挑起事端。海湾战争,出兵南联盟,东南亚驻军……世界在不停的流血,因为一只孤独求败的霸王龙无人可挡,甚至无人敢制约其锋芒。科威特人谈美色变,经济被摧残的窘境危害至今,他们的鲜血让我们发现这个世界多么需要制约与平衡。

当历史的脚步迈入二十一世纪,欧盟,中国等地区迅猛发展,世界多极化格局日益增强,我们又一次享受到了全球的稳定与和平,各地区的交流与发展也重获生机。不得不说,这是各强国间的互相制约带来的发展机遇。可见,任何事物中某一个体过于强大时,事物的发展必然减慢。而当事物中几个个体相互制约时,他们将尽力竞争,同时也有合作,进而促进事物整体的发展。

在各个领域中,每个个体都谋求孤独求败的至尊地位,殊不知这样的格局并不利于整个领域的发展。

当拿波伦与反法同盟互相厮杀时,难奈对手时,欧洲民族国家正飞速形成,欧洲正向着近代文明飞奔,然而当他横扫欧洲时,欧洲大陆却尽是鲜血与啼哭;当成吉思汗与南宋相对时,两方安抚百姓,招揽民心,中华大地欣欣向荣,然而当忽必烈带着铁蹄统一中国时,却只剩人分四等的荒谬与汉人无以为家的凄凉;李自成起兵西北时万民欢腾,夹道欢迎,待到杀入北京功成名就时却得八十天梦辞京城的结局,众人皆说起残暴,却忘记了明朝廷与其相互制约的作用。

相互制约时,各图其利,一心向上,个体的发展共同促进整体发展。一旦大包大揽,必将贻害整体,停滞不前。

中国队再一次折冠而归,我却难言高兴。备受国人喜爱的乒乓球运动,正向着一家独大,技术退步的深渊滑落……

“我的生命不会太长了,我是多么怀念我的对手,怀念那个属于我们的欧洲。”——拿破仑

让或不让当孔融让梨的故事早已成为千古美谈,当六尺微巷已为众人所称颂。赞扬,面对那一枚枚闪烁着金光的世乒赛金牌,我不禁问道,我们是否应该让出他们,我们到底该让出什么?

诚然,当乒赛的现场奏响一次次国歌,国人是那么自豪,骄傲,然而面对所谓“垄断”的质疑层出不穷,我们也会焦虑,反思,那么,我们又是否该让?

在我看来,我们可以让出技术,而不是让出奖牌,我们可以让出科学的训练方法,却绝不可以故意削弱自己的实力,以求他国获得金牌,粉饰出世界经济水平的一片繁荣多元的假象。

时光匆匆而逝,一百年前的中国刚刚放生了剧变,一次惊天的变革刚刚开始。一百年来,我们感受到了中国生机勃勃的改变,我们要自豪的说,这些改变是靠中国人的手创造出来的,我们何时要求过英美国家让出一片天地呢?

授人之鱼,不如授人之渔。当我们先进的乒乓球训练方法达到世界领先水平时,我们有理由与他国做技术交流,让出技术。而当我们的水稻种植技术,因袁隆平的成果而提高时,我们也主动提出让他为世界水稻种植培养人才。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粮食问题,而不只是一味的让出粮食,救济饥饿人口。

孔融让梨,六尺微巷,让出的是一种传统美德,让出的,是一种人性的美好。而让奖牌却非如此,让粮食让钱,让一切一切的物质,仅仅只能救一时之需,甚至有时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准则。只有当先进的技术为世人所共享时。我们才真的可以看到高水平的比赛,我们才真的可以看到这世上再无饥饿啼哭的孩子,我们才真的可以看到那人们的笑脸绽放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你让或不让世界都会因此而改变;你让或不让,没有人会强迫。然而当你思考让或不让之前,请一定记得考虑,是让出一时的荣誉,换那世界一时的“荣光”,还是让出技术,让出科学,换那世界阵阵爽朗明快的笑声,换那幸福生活万年长?

篇2:青海省大学排名

1、青海省大学排名(校友会最新版)

其中,排名第一的是青海大学,排名第二的是青海民族大学,排名第三的是青海师范大学。

名次

学校名称

全国排名

星级排名

办学层次

1

篇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共八章九十二条,详实规范了物业管理区域与相关配置、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等内容,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物业服务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监督管理;

(三)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四)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六)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七)处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八)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环保、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组成,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重大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与相关配置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物业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内容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第十条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结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共有部分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新建住宅物业时,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且不得低于七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千分之一的比例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不包含门岗值班室。

(二)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暖、卫、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配置独立的水、电、暖等计量装置。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面积不得低于二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面积不得低于四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等作为规划设计指标进行审查。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核查,并在房屋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位置。

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一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信息通信、消防、电梯、安全防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最终用户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设计,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所需费用依照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负责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第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最终用户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决定移交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负责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

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住宅物业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六)支持和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活动;

(七)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二十二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申请后三十日内,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召开新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答复;异议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对公告内容予以修改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选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新建、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需要补选的;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事项进行变更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业主,并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第三十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应当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以备查询。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五)其他必要资料。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车位的使用、经营情况;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的筹集、使用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和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但不得从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物业的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前,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的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查验记录。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城乡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合格的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车位、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设施;

(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附图;

(三)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六)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七)业主名册;

(八)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物业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省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到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本省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招投标或者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拟订选聘方案,提请业主大会投票表决。

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监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下列服务:

(一)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二)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

(三)环境卫生清洁和公共绿化养护;

(四)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五)物业档案及相关资料的保管;

(六)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维修和养护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收费标准应与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对应。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

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业主自愿交纳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存在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第六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业主专有部分使用的,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部分业主或者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服务或者停止服务,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第六十二条 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并交纳采暖费总额百分之五十的费用。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

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制度。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火灾和供水、供电、供气、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人员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书面告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时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选聘决定,也没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自动延续至新的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二)移交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三)移交物业档案、维修和保养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及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得损坏、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财物。

第六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员雇佣、管理费用等事项共同作出约定。

自行管理可以采取由业主直接执行管理事务、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成立其他管理机构统一执行管理事务以及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自行管理应当推选管理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管理负责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每半年公布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业主针对收支情况提出的询问,业主委员会、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答复。

第六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帮助本辖区内自行管理的小区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条件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化考核。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随意堆放、倾倒、抛掷垃圾、杂物和露天焚烧;

(九)制造超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十一)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损坏消防设施、器材;

(十二)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停放车辆;

(十三)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七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并按照非住宅类用房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七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式、租售价格、租售时间、租售期限等内容。

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配套的车库、车位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出售并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车库、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人,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十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新划定车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车辆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业主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七十六条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经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营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并向其支付报酬。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经营所得收益单独分类列账,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环卫、邮递、信息通信等特种车辆以及为业主提供配送、搬家、维修等服务的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免交停车费。因业主需要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免交停车费。

大型车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住宅小区。

第七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房屋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将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和巡查,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九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当将物业保修金交存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户,专项用于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

第八十一条 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者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审计、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业主的查询。

第八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百分之三十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续交方案。

第八十三条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先行采取应急措施,同时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紧急情况维修申请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经核准后,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消防、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物业使用功能的紧急情况。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未按规定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八十四条 已由专业经营单位接收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者损坏时,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和更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出售或者出租车库、车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在保修期内未按国家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组织安装施工、验收的,或者拒绝接收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八十四条规定,未履行管理、维修、养护、更新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停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承接物业未进行查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公示有关物业管理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降低其资质等级,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未履行交接义务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损坏、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财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公布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原状。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环保、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五)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依法调处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七)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

(二)专有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含整栋建筑物)、车位、摊位,以及规划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特定空间。其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三)共有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四)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和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五)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本幢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及本幢建筑物之外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篇4:青海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全文

最新青海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全文)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青海省房产税暂定在西宁、海东、海西、海南、海北、黄南六个地区开征。其中,西宁、海东在市、地所在地及所属各县开征;海南、海北、黄南在州所在地开征;海西原则上在州及所属各市、县、镇开征,个别确有困难的,由海西州政府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凡在开征地区的各级国营、集体企业(不包括设在农村牧我的乡村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自有自用的房产,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房产、个人营业出租的房产,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交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出典的,其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共有的,其推定的代表人或共有人为纳税义务人。

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经租的房产,房产管理部门为纳税义务人。

个人营业、出租的房产,房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应纳房产税的单位和个人之间互相交换房产使用,如果产权不变,则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下列房产减税、免税:

一、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包括厂矿学校)公用的房产免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本身有一定收入,但不以营业为目的的,如医院等公用房产免税;

三、公园、名胜古迹公共使用的房产免税;

四、清真寺、喇嘛寺和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的房产免税;

五、空闲的公房和政府代管未出租的房产免税;

六、个人(华侨、侨眷)自有居住用房除另有征税规定者外免税;

七、财政部明文规定或经省税务局核准的其他需要减税、免税的房产。

第五条 计税价格

一、从价计征的房产,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

房产原值,依照财政部公布的会计制度规定确定。

对企业、事业等纳税单位申报的房产原值,按会计制度规定,以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为准。

纳税单位因拨入、调出、买卖、拆除等因素而发生房产价值增减时,从增减的下一征期起调整税额,当期税款不再退补。

二、对没有房产原值的企业和个人营业用房,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所在的的县、市、区同类房产价格核定。

第六条 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户等新建的房产,具备验收、折旧或使用条件之一者,从验收、折旧或使用的`次月起征税。

新建房屋尚未结算或由于其他原因,帐面没有原值的,可先按原建计划价依率计征;待确定原值后,多退少补。

第七条 税率

一、从价计征的房产,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

二、从租征税的房产,按实际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八条 房产税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按年布征,分上、下半年(四、十月)缴纳,征期为一个月。对房产管理部门从租征收的房产税按季征收。

第九条 纳税义务人应于房产税开征之月份十日内将房产座落地点、用途和房产原值等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义务人的地址变更、产权转移、租赁关系变化、新建、改装房屋以及房屋破烂、倒塌,不能使用或拆除时,应在变更、转移、竣工及拆除后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有总分支机构的纳税单位。总机构在申报时必须包括所有分支机构的房产,并分别注明单独纳税或由总机构纳税。各分支机构也要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注明是否由总机构合并缴纳。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政府一九五二年颁布的府财税字1366号文《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税稽征暂行办法》中有关房产税部分的规定同时废止。

篇5:青海省带薪休假条例全文

最新青海省带薪休假条例(全文)

“想休假却不敢休,担心扣工资,害怕扣奖金,就是硬着头皮休了,也是‘提心吊胆’休得不踏实。”在省城工作的李莉说出了许多干部职工的心里话。随着青海省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之后,大家切实地感受到带薪休假不再是“一项仅仅写在纸上的权利”,真正成了大家能自己握在手中的福利。

《意见》规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考虑到我省高寒缺氧、工作和生活环境艰苦的实际,我省规定的休假天数比国家规定的天数有所增加,特别是对条件艰苦的藏区给予了更多的倾斜。同时规定,年休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不能休满假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工资报酬。《意见》还明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把落实年休假制度作为关心职工的'一件大事来抓,要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人员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制定本单位年度休假计划,负责人带头休假,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加大公开力度、强化督促管理,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这项制度实行以后,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科学合理安排干部职工休假。省监狱管理部门结合工作职能的特殊性,考虑到监狱一线干警工作任务重、心理压力大,制定合理的休假计划,完善病事假制度、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建立年休假登记台账,全力确保一线干警享受到年休假;省水利厅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年度休假计划,单位干部职工休假比例达到75%,切实保障了干部职工的休假权利。通过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我省享受年休假的干部职工人数明显增多,去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休假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达到60%以上。许多干部职工表示:“带薪休假制度的出台,让我们工作都有了干劲儿。省委、省政府以人为本,落实关怀,这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好政策。”

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休假制度的推行,对于进一步保障职工休假,调节职工工作压力,改善身体状况,促进身心健康,激发工作热情,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带薪休假制度有利于满足日益明显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培育和壮大旅游群体,促进我省消费的增长和旅游业的发展,整体带动了全省经济健康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各部门不折不扣地执行好这项政策,把省委、省政府的关爱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身上。

篇6:青海省属于甘肃吗

青海省不在甘肃,虽然古代的青海和甘肃位于同一地区,但现在的青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而甘肃位于青海省的.东、北部。青海省总面积72.23万平方公里,地貌复杂、景色优美。

青海省地势总体呈西高东低,南北高中部低的态势,西部海拔高峻,向东倾斜,呈梯型下降,东部地区为青藏高原向黄土高原过渡地带,地形复杂,地貌多样。青海省地貌复杂多样,五分之四以上的地区为高原,东部多山,西部为高原和盆地,兼具青藏高原、内陆干旱盆地和黄土高原三种地形地貌,属高原大陆性气候,地跨黄河、长江、澜沧江、黑河、大通河5大水系。

篇7: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通告

为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勘查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加强勘查项目的监管工作,在矿产资源勘查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探矿权人在勘查区域内开展地勘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无证勘查、越界勘查、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各地勘单位对在本勘查区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反映。

二、探矿权人要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凡涉及自然保护区内的探矿权,一律不得开展地勘工作,待国家政策出台后予以退出。对于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勘查项目,涉嫌违法,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州(市)、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探矿权人的监管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发挥联动作用,及时发现矿产资源勘查中的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最大限度的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对生态环境地影响。

篇8:《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全文

《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全文

青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持续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动物防疫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全程监管、重点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实行动物防疫责任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管理以及无害化处理、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和防疫室建设,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做好养殖户饲养的动物疫苗免疫接种和疫情报告等工作。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服务机构,由其承担动物防疫、检疫等工作。

动物诊疗机构以及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防疫的科学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强制免疫计划;并根据本省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第十四条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密度和质量未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采取整改措施,督促养殖户重新免疫或者补免。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动物、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状况、动物饲养经营企业生物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风险评估,实行免疫、监测、检疫、监管等综合防控措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预防、控制动物疫病。

向本省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实行风险评估制度。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及方案,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养殖、疫病发生的实际,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建立完善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机制。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人畜共患病监测,对感染动物实施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净化措施;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易感人群实施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

第十九条 兴办养殖场、屠宰场和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的场区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二十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屠宰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规范执行动物防疫制度;

(二)保证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建立健全检疫、免疫、用药、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档案;

(四)定期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工作和病死动物、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处理情况;

(五)国家和本省动物防疫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养殖户对养殖的动物应当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做好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配合开展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防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养殖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定期对犬进行免疫接种和驱虫,并取得免疫证明。

养殖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犬排泄物处置和病死犬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和散养户参加政策性动物疫病保险。享受政府保费补贴的保险合同发生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以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凭据予以理赔。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动物疫病保险产品,逐步扩大承保的动物疫病种类和范围。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控制、扑灭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授权,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具有较高程度动物疫病发生、传播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出动物疫病风险警示,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表明情况紧急、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隔离、紧急免疫接种等临时控制措施。疫情风险增大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责令暂停销售和调入相关动物、动物产品,限制相关动物、动物产品移动等临时控制措施。重大动物疫情风险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及时更新、补充应急储备物资。

第二十九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丢弃、处置:

(一)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

(二)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

(三)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四)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收集处理制度,并根据本地区动物养殖、疫病发生等实际,统筹规划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向社会提供无害化处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二条 实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或者动物屠宰前,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生产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

(一)未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者不在有效保护期内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疫病监测、检测,或者监测、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三)养殖档案相关记录不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地域环境和动物养殖规模,合理设立动物检疫报检点,并向社会公布。检疫报检点应当公示检疫程序、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内容和官方兽医姓名、报检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具有定点屠宰资格的屠宰场派驻官方兽医,具体实施检疫。

第三十五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有检疫证明。

经营、运输和贮藏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标识、养殖档案信息和信息采集传输、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设,实施动物、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做好动物防疫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将相关信息传至动物防疫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从省外引进动物、动物产品,应当从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运输通道及道口运入,携带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以及检疫审批或者申报备案资料,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检;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当查验相关证明资料,抽查抽检运载动物、动物产品,对运输工具、包装物等进行消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确认的动物、动物产品。

第三十八条 从省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应当从具有种畜、种禽生产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种畜、种禽养殖场引进。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审批。

从省外引进非种用、非乳用动物应当从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引进。引进非种用、非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经确定产地无疫情后方可引进。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殖、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将未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和个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大或者典型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相关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执行动物防疫制度的;

(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三)未建立健全检疫、免疫、用药、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工作情况和病死动物、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处理情况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进行犬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动物疫情传播、流行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省外未取得种畜、种禽生产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

(二)从省外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引进非种用、非乳用动物的;

(三)未从指定的运输通道及道口运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四)从省外运入动物、动物产品未向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检的;

(五)接收未经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确认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动物防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种或者多种规定动物疫病卫生状况清楚的特定动物群体,并对规定动物疫病采取了必要的监测、控制和生物安全措施的一个或者多个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等生产单元。

(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三)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四)执业兽医,是指具备兽医相关技能,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兽医执业资格,依法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五)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3月1日起施行。9月2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同时废止。

篇9: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全文

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全文)

青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持续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动物防疫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全程监管、重点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实行动物防疫责任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管理以及无害化处理、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和防疫室建设,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做好养殖户饲养的动物疫苗免疫接种和疫情报告等工作。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服务机构,由其承担动物防疫、检疫等工作。

动物诊疗机构以及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防疫的科学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强制免疫计划;并根据本省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第十四条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密度和质量未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采取整改措施,督促养殖户重新免疫或者补免。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动物、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状况、动物饲养经营企业生物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风险评估,实行免疫、监测、检疫、监管等综合防控措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预防、控制动物疫病。

向本省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实行风险评估制度。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及方案,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养殖、疫病发生的实际,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建立完善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机制。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人畜共患病监测,对感染动物实施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净化措施;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易感人群实施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

第十九条 兴办养殖场、屠宰场和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的场区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二十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屠宰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规范执行动物防疫制度;

(二)保证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建立健全检疫、免疫、用药、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档案;

(四)定期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工作和病死动物、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处理情况;

(五)国家和本省动物防疫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养殖户对养殖的动物应当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做好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配合开展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防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养殖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定期对犬进行免疫接种和驱虫,并取得免疫证明。

养殖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犬排泄物处置和病死犬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和散养户参加政策性动物疫病保险。享受政府保费补贴的保险合同发生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以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凭据予以理赔。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动物疫病保险产品,逐步扩大承保的动物疫病种类和范围。

篇10:青海省高考满分作文

青海省高考满分作文

青春之歌(1)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一个人的快乐是快乐,一群人的快乐是幸福。

校园就是一个充满了幸福的百花园。

每一朵花都有它独特的气质,天下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缘分使我们从五湖四海汇聚到一起,不同的生活习惯性格特点使我们因为这一场相遇而绽放得更加绚丽。

老师作为这个百花园里辛勤的园丁,用汗水与辛劳浇灌着我们,与我们分享了生活的喜怒哀乐,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不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幸福呢?

高中学习阶段,是人生最充实却又辛苦的阶段。

在这里我们收获了深厚的情谊和为人处事的方法。

财富不是永远的朋友,朋友却是永远的财富。

毕业了,那些美好的时光人在脑海中挥之不去。

伴随着破晓的一屡曙光照在我们的窗前,一天紧张的学习开始了,同学之间相互照应,尤如兄弟姐妹,即使远离家乡也不使我感到孤单寂寞。

尤记得当我生病时同学的声声问候,如那冬日的暖阳照进我的心田,如那夏日的清凉震撼我的心扉。

尤记我们一起晨读的那片操场,一起奔驰跳跃的地方,一起走过的碎石小道。

晚自习后,我们一起锻炼身体,在纵意的奔跑过后忘却了一天的烦恼忧伤,在枫叶下捡拾黄灿灿的落叶,在你宿舍里互诉衷肠。

不是亲人却胜似亲人,在这里我们由同学变成了一辈子的朋友。

在这短短的三年中,我们学会了互相尊重与理解包容。

但不是每一份同学情谊都和谐美好,在于同学的相处中我们应该互相尊重求同存异。

当矛盾发生时,我们应多反思自己而非一味指责别人。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所谓门槛,过去了是门过不去是槛,既然有相识的运气,就应有包容的勇气。

然后事实并不总像我们想像的那么美好。

前不久震惊国内的复旦投毒案另人闻后唏嘘不已。

名牌大学的高材生,竟因为同学之间的一点不和多同学痛下毒手,最终造成了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悲剧,两个家庭也陷入了巨大的痛苦之中。

这不禁让我们反思当今国内的教育是否出现了什么问题。

有关调查显示占近40%的学生认为同学关系另人不满意。

悲剧的发生将人们拉回了人际交往的现实。

反思自己是关键的,对于别人的批评也应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缘分就像小偷,它来临时悄无声息,待它走后却让你损失惨重。

同学的情谊也是如此。

当你回首往事的时候,你是否觉得自己的青春曾辉煌过。

青春是首歌,同学之间深厚的情谊是这首歌中最动人的音律。

让青春的歌飞扬吧。

珍惜青春中最重要的同窗之谊,将会给我们的人生留下永恒的美好的回忆。

《青春之歌》评语:这篇作文把同学情谊比作是青春之歌中最动人的音律,文章开篇就指出“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而“校园就是一个充满了幸福的百花园”。

这些比喻都用得十分贴切。

接下来,作者将叙述聚焦于高中的学习生活,回忆了亲如兄弟姐妹的同学之间一起走过的青春岁月,并从回忆生活细节过渡到同学相处中矛盾发生时的处理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与理解包容。

接着作者话锋一转,谈到事实并不总是那么美好,同学之间在处理矛盾时有时并未能做到尊重、理解和包容,所以有震惊国内的复旦投毒案,在举例的同时又恰当地引用了题目给出材料中的一些数据,可以看出,作者在写作时的收放自如。

最后,用“青春是首歌,同学之间深厚的情谊是这首歌中最动人的音律”来呼应作文标题,达到了写作的完整和圆融。

不足的是文中出现了错别字。

莫使同窗不成友(2)

友谊,被视为人生中最宝贵的一笔财富。

而在校园中,数年的朝夕相处也是最可能酝酿出真挚友情的地方。

有人调侃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同学情。

的确,同学是每个人心中一段最不可磨灭的记忆。

但是在如今校园中,同班的同学、同宿舍的室友形同陌路的越来越多,甚至有同室操戈的案例层出不穷。

让人不禁要问,现在的学生怎么了?

“同学关系紧张”已成为了一个全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从几年前马加爵向同学的头挥下铁锤,到数月前复旦研究生向饮水机中投下致命的毒药,这些事件发生的地点、对象令人深思。

他们一个是品学兼优的学生,一个是全国著名大学的医学研究生,这些高等学府的学子应当是层层选拔的人才,如今却遭此厄运。

某机构对“同学关系”这一问题在几所学校作了调查。

结果显示,60%的人表示满意,36%的人表示一般,4%的人表示不满意。

由此可见对同学相处得不融洽,已经是很大一部分人的现状。

同学之间缺乏情谊应当辩证地来看待,其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

现在我们生活的世界越来越多元化,在校学生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难免有差异。

比如喜欢流行乐还是古典乐,喜欢逛街购物还是户外运动,这些意见看法的不同很可能为同学关系疏远埋下了种子。

的确在这样一个丰富多彩的世界中,想在身边找一个志同道合的人还真不太容易。

其实注定同学关系的因素中,主观因素才是最突出的。

有的人天生性格内向,缺乏与人沟通的能力,长期形成了孤僻的性格。

有的人因为有某种先天的缺陷,养成了自卑的习惯。

而有的人自我意识过强,不考虑他人的想法而长久积怨。

这些等等因素几乎必定会促成冷漠的朋友关系。

每一段友情的破裂都不只是其中一方的责任。

只要能互相尊重对方,学会理解包容,多为对方着想,就能收获一份友情。

对于刚刚认识的同学如此,对于即将毕业的.老同学也如此。

同窗苦读,朝夕相处,互相帮扶,共同进步,既然是同学,就没有理由不成好友。

学会舍弃(3)

鸣蝉奋力地甩掉了外壳,才获得鸣叫蓝天的自由;壁虎挣脱掉受伤的尾巴,才得以在危急时刻保全自己的性命。

算盘如果变得座无虚席,也就丧失了运算的能力。

学会舍弃,是一种财富。

陶渊明因“不为五斗米折腰”舍弃了官位,才获得了“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闲适,并赢得千古美誉;李白因“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的意气放弃了世俗的利禄,才获得了“须行即骑访名山”的自由而成为伟大的诗人。

曾获诺贝尔物理学奖的杨振宁,一生勤劳到苦,他受欧洲“物理是一门实验科学”的影响,追随著名物理学家泰勒博士研究物理,他一直想写一篇实验论文,但最终没有好的发现,人们一度曾讥笑他。

杨振宁也意识到自己的动手能力比别人差。

后来,在泰勒博士的引导下,杨振宁毅然放弃了自己钟爱的实验室,转向物理理论领域的研究,最终成为一位杰出的诺贝尔奖的获得者。

丁俊晖之所以能在国际斯诺克界取得如此的成绩,都是缘于他在初中时做出的一次选择,当时他十分喜爱台球,并显示了一定的天赋。

然而传统观念却是“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他的学习成绩很差,他不知如何选择。

在与父亲商量之后,他毅然放弃升学,专攻“斯诺克”,终于取得多次公开赛冠军和世界冠军,被称为“东方之星”。

这些都源于他善于舍弃,放下顾虑,勇敢抉择,最终取得成功。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在马达加斯加群岛有一群顽皮的猴子,经常偷吃人们丰收的花生糯米,这里的人们想了个办法,将花生糖果放到了一个颈口瓶中,当猴子们看到瓶口的美味时,将手伸进去,抓一把花生糖果后才发现这时手已经出不来了,直到人们抓住它时,它依旧不想放弃糖果,不会适时的舍弃,使聪明的猴子落入人们的手中。

正如你穿着衣服和鞋袜挑着担子进入溜滑的田埂上时,就会心跳加快双腿发抖,担子没有加重,也不是你没有能力挑担子,而是你担心摔倒,弄脏衣服,顾虑太多。

当你脱去衣服和鞋袜,你会很快地走出田埂,适时的舍弃使你获得成功。

鸣蝉的舍弃使它获得自由,壁虎的舍弃使它重获生命,算盘的舍弃使它拥有价值,正确的舍弃才会使你走向成功的彼岸。

当然,不是所有舍弃都会使你成功,错误的舍弃只会让你距离正确的道路越来越远。

正确舍弃如罗盘,指引你航行的方向,如何正确舍弃,还真是人生的一个大问题,需要我们好好学习呀!

篇11:青海省出境旅游合同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团体)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旅游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促销与咨询

(一)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二)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三)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四)甲方应就出境的旅游服务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 销售与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购买意向。

(二)乙方对旅游行程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游者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三)对旅游服务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四)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服务并交齐所需费用。

(五)乙方出具发票、旅游行程等文件。

(六)乙方必须召开行前说明会,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境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并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个人保险。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八)双方约定由于甲言成乙方责任旅行的处理方式。

(九)“告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三条 旅游行程

(一)内容

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人数_________

团号_________或在说明会告知

行程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飞机、车、船在途时间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

出发、返回地点、日期_________

目的地国家(地区)及主要旅游点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标准_________

住宿次数/标准_________

餐饮标准_________

购物次数_________

团组总计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

以上事项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甲乙双方应格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务回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乙方旅游服务提供应综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乙方广告、宣传制品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

2.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言证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3.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三)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已成行的,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未成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费处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2.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如赔偿请求。

(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对,依法向西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_________。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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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条款 │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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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我国出境旅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并与旅行社协商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施行须知,提供旅行社服务价格、信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和境外旅行社名称等有关情况。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时间表安排旅行清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旅行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专职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协调处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境外购物纯属自愿,购物务必谨慎,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管理当局指定的商店购物;有权拒绝超合同约定的购物行程安排;有权拒绝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有权拒绝旅行的.强迫购物要求。

(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参加自费项目纯属个人自愿,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导游或领队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有权拒绝自费风味餐等。

(七)旅游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出境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旅游者可以要求赔偿,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

(1)旅行社在出团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旅行社在7天之内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旅行社违约的不在此范围之内。

2.旅行社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擅自啬或减少旅游项目,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旅行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获得赔偿。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在选择出境施行社和出境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得到法律救助。

(九)旅游者享有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抵制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旅游者有权将组团旅行社发给旅游者的征求意见表寄给组团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给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二、旅游者的义务

(一)旅游者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旅游者有合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当旅游者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利。

(三)旅游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出境旅游申办和实施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资料,履行合法手续。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旅游者参加旅游应却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人格和服务,服从旅游团体安排,不得擅自离团活动,不得滞留不归,如在境外擅自离团或非法滞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者承担。

(四)旅游者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旅行社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旅游者应当提前7天(含7天)通知对方。但旅游者和组团施行社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旅行社已办理的护照成本手续费、订房损失费、实际签订费、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费,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陪偿责任;甲、乙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护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将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有损害两国友好关系的行为。

(六)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祖国和中国公民的尊严和形象,不得有损害国格、人格的行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场所。

(七)游戏者应当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权的行前说明会。

(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九)出境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十)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及货币数额应当符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三、投诉机构:

青海省_________市、地区、自治州、县旅游投诉电话:_________(以上空缺由旅行社填写)

青海省旅游局通讯地址:西宁市黄河路156号邮编:810000

青海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电话:0971 6159841

青海省工商行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971 12315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10 65275315

篇12: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通告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通告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发出通告,加强勘查项目的监管工作,下面是详细内容。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通告

为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勘查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加强勘查项目的监管工作,在矿产资源勘查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探矿权人在勘查区域内开展地勘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无证勘查、越界勘查、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各地勘单位对在本勘查区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反映。

二、探矿权人要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凡涉及自然保护区内的探矿权,一律不得开展地勘工作,待国家政策出台后予以退出。对于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勘查项目,涉嫌违法,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州(市)、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探矿权人的监管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发挥联动作用,及时发现矿产资源勘查中的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最大限度的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对生态环境地影响。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2月13日

篇13:青海省农村信用社招聘公告

青海省农村信用社招聘公告

青海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拥有覆盖全省城乡的个人、公司金融服务网络,也是全省金融服务覆盖范围最广的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280名(男女比例1:1)。

一、招聘方式及原则

本次招聘采取定向报名、定向招录的方式(各地具体招聘名额附后)。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热爱祖国;

3、五官端正,身体健康;

4、热爱农村金融事业,服从组织分配;

5、应、往届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其中报考玉树、果洛以及天峻、刚察、河南、泽库、同德、兴海地区的,可放宽到应、往届全日制大专学历;

6、年龄在1991年1月1日以后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1987年1月1日以后生;

(二)文化专业要求

招聘的专业为金融、经济学、经济统计、财政学、税收学、金融工程、保险、投资理财、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贸易经济、管理科学、企业管理、工商管理、资产评估、农林经济管理、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信息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信息安全、汉语言文学、法律等。

报考省联社机关的人员必须具有上述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具有英语六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三)对报考青南地区(玉树、果洛、黄南),且具有报考单位所在地当地户籍(包括原籍在当地,上学时户籍转移到学校的)或具备汉藏双语能力的考生,笔试成绩一律加5分。

三、招聘程序

公开招聘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外部中介机构组织实施。通过笔试、面试及体检等规定程序择优录取。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自信息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为应聘报名时间。应聘人员按照招聘公告的内容,到户口所在地行社报名,同时提供应聘者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未取得毕业证的应届生须提供学校有效证明)、学位证、资格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另需提交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经所在行社初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报名费每人100元。

应聘省联社的人员,请到省联社人力资源部(西宁市西大街8号世贸大厦5楼)报名。

2、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准考证,告知笔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资格审查将贯穿于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将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二)笔试和面试。

1、笔试。内容为综合能力测试(参照公务员招考综合能力测试)和金融专业基础知识。考试采取闭卷方式分两次进行,其中,综合能力测试占60%;金融专业基础知识占40%。笔试成绩占招聘总成绩的60%。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招聘总数的比例为2:1。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自我认识和语言表达、逻辑思维、综合分析、应变能力及仪表气质、专业知识技能等。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占招聘总成绩的40%。

(三)体检。根据笔试和面试总成绩按男女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初录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体检。体检的标准参照公务员招考的有关规定执行。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所造成的空缺,按照总成绩顺次递补。

(四)录用。

1、领导小组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和体检结论以及录用职位的要求,择优确定录用人员,并发放《员工录用通知书》。

2、招聘的员工统一由省联社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手续。录用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办理有关人事档案、户口等事项的转移手续,由用人单位安排具体工作。

3、全系统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录用人员报到后,必须按规定与具体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4、招录到省联社的员工,必须下派到基层网点锻炼一年以上。

四、报名时间

207月1日— 7月15日。

五、考试时间

拟于年7月下旬在西宁集中进行笔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注意事项

(一)若应聘者未接到笔试、面试及体检通知,即为未入围,恕不另行通知。

(二)我系统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招聘录用后即为我辖正式合同用工,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具体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三)招聘员工薪酬福利:全省信用社系统实行统一的薪酬政策,同时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新录用人员实习期为六个月。

(四)对新招聘员工将进行上岗前的统一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并将培训情况作为试用期考察的依据。

(五)应聘者应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六)无论录用与否,应聘资料均由我联社妥善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再退还,敬请谅解。

(七)请应聘者保证联系电话正确无误、通讯畅通,并主动与报名行社进行联系,及时获取面试、体检及录用通知等信息。

我们诚邀您的加盟,期待与您携手同行,共创辉煌。我们相信,因为您的加入,农村信用社的明天会更好!

篇14:青海省十年生态环境调查报告

青海省十年生态环境调查报告

草地:增加面积主要源于退耕还草

草地是我省的主要生态系统类型,主要分布于青南高原、祁连山地和柴达木盆地东南部。截至,草地面积达377580.67平方千米。

十年间,我省草地面积净增910.2平方千米,占省域面积的比例提高0.14%,主要以草原面积增加为主。草地增加主要来源于农田退耕还草,其中海东市、西宁市和海南藏族自治州的草地面积增加较为明显。

我省草地植被覆盖度高和较高的区域主要分布在光热条件较好的'东部地区和青南高原南部。数据显示,十年间,我省草地退化总体呈缓解态势,27.3%的退化草地向好转化,主要分布在环青海湖地区、三江源和柴达木盆地,这与近十年的气候暖湿化过程及强化生态保护和建设有关。

湿地:增加面积主要源于荒漠、草地

20,我省湿地面积为48598.09平方千米,呈现相间分布。其中,沼泽湿地28157.63平方千米,占省域面积的4.04%,湖泊和河流湿地分别占2.17%和0.75%。

十年间,我省湿地面积净增加1529.8平方千米,呈现扩大趋势。主要是湖泊面积增加,占到增加量的92%。湿地面积增加主要来源于荒漠和草地,主要发生在柴达木盆地、长江源头区和黄河源头区。与此同时,长江源头区和黄河源头区的河谷、滩地有34.18平方千米沼泽湿地转化为草地,初步分析原因为气候变暖、冻土消融所致。十年来,我省湿地面积变化率为3.25%,总体保持稳定。

森林:增加面积主要源于退耕还林

年,我省森林面积为2950.19平方千米,以常绿针叶林为主。森林主要分布于祁连山和唐古拉山、巴颜喀拉山东段,在海拔4000米以下的昆仑山支脉及其他山地有零散孑遗森林分布。

十年间,我省森林面积增加3.46平方千米,面积增幅为0.12%,总体保持稳定。增加的森林面积主要来源于农地退耕还林。值得一提的是,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和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分别增加了2.2平方千米和1.2平方千米,海南州增加0.1平方千米,其余地区未显变化。十年间,我省森林生态系统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荒漠:减少面积主要转变为湿地

2010年,我省荒漠面积为15.58平方千米,裸地面积为24921.66平方千米。荒漠和裸地主要分布在柴达木盆地和阿尔金山地区,其次是可可西里、羌塘等高原半荒漠、荒漠生态区,青南高原北缘和茶卡-沙珠玉盆地也有零散分布。

十年间,我省荒漠面积减少1683.28平方千米,以荒漠转变为湿地为主,占荒漠减少面积的88.79%。荒漠生态系统的面积变化主要发生在柴达木盆地,达1171.4平方千米,表现为荒漠转为湿地和在格尔木市转为城镇用地;其次,以可可西里为主,荒漠面积减少450平方千米,主要为荒漠转为湿地。十年间省域裸地面积净减少132.88平方千米。

三江源: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

我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极重要和重要区域主要分布在三江源、祁连山和青海湖区域。十年间,我省区域生物多样性维持功能持续增强,土壤保持和防风固沙服务功能略有增强,水文调节总量保持稳定。

对三江源区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价结果显示,三江源生态工程实施以来,随着生态移民、退牧还草、人工增雨、鼠害防治、水土保持等一系列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持续推进,以及以来的气候暖湿化影响,水体与湿地面积扩大,生态系统结构和质量改善,三江源地区野生动物生存和栖息环境逐渐恢复,同时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干扰强度减少,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明显增加,生境有了明显改善。

此次调查评估以为基准年,为参照年,2010年为现状年,范围以省域为主(总面积69.66万平方千米),对典型区域开展重点评估。评估数据的来源主要包括以30米分辨率为主的全色和高光谱卫星遥感数据、基础地理数据、地面核查/调查数据、监测和统计数据以及专题调查数据等。其中生态系统分类体系包括一级类9个(包括森林、灌丛、草地、湿地、农地、城镇、荒漠、冰川/永久积雪和裸地)、二级类19个、三级类42个。

篇15:青海省四个扎扎实实心得体会

收获时节,玉树藏族自治州囊谦县白扎乡似一片金色的海洋,远处的白扎林场层林尽染,好似一幅浓墨重彩的山水画,近处的耕地里挂满熟透的果实,秋风拂过金灿灿的青稞,就像海面上的一层层波浪。田间地头,老乡们忙着收割青稞,乐得合不拢嘴,憨憨的笑容里掩饰不住的是喜悦。

白扎乡东帕村,村主任俄格带领着几户牧户给阿牛俄色家的地里收青稞,收割机碾过,俄格就和老乡们将青稞秸秆打包成捆放到拖拉机里,拉到家里晒干后作为牲畜过冬的饲草料。不一会儿,阿牛俄色家的青稞就收完了,俄格又带着老乡们转战到了下一个牧户的青稞地里。

“这几日,青稞都熟透了,我要组织我联系的13户牧户,赶紧将他们地里的青稞收完。”忙里偷闲的俄格说。

俄格是老党员,1984年入党,1994年至今担任东帕村村主任,除了村主任外,俄格还有一个特殊的“头衔”,就是党员中心户,负责联络自己家附近的13户牧民。像俄格一样的党员中心户在东帕村有14个,根据地域划分,14个党员中心户遍布东帕村的7个社,联系了所有的牧户,党员中心户向各自联系的牧户上门宣讲党委政府的惠民政策及中央和省委的相关精神,还要联户帮扶困难群众。

俄格作为党员中心户,除了联系牧户学习组织生产外,还帮助联系困难群众。在俄格家里,有一个温室大棚,大棚里种着黄瓜、辣椒、小白菜等。每年,俄格都会教自己的联系户种植蔬菜,将自己家的蔬菜幼苗移植给牧户,将自己家种的蔬菜送给其它牧户,帮助困难群众改善生活。

党员中心户制度不仅仅在东帕村,囊谦县白扎乡党员中心户实现了全覆盖。20XX年,白扎乡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推进党员管理便捷化,党员服务群众工作向基层延伸,服务到群众最后一公里。

白扎乡地域广阔,牧民居住分散,一个村的牧户之间距离近则数十公里,远则上百公里,服务半径大,加之牧业生产转场频繁,牧区党员集中难、活动开展难、学习覆盖难等问题难以解决,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堡垒作用,激发牧区党建活力,白扎乡坚持“因地制宜、居住相邻、易于集中、便于活动”的原则,在全乡10个村46个社中确定了96户党员中心户,覆盖全乡1.5万人,形成了“村党支部——党员中心户——党员群众”的党员中心户联系服务群众的体系。

党员中心户是矛盾的调解员。去年,东帕村宁达社和吉沙村卡麻社发生矛盾,原因是草山承包时地界划分不清而产生纠纷,两个村的两委班子协商未果,俄格就上门挨个做思想工作,同样,吉沙村的党员中心户也是挨门逐户做工作,最后,在党员中心户的调解下,两个社重新划定草山界限,草山纠纷解决的同时也消除了两个社彼此之间的隔阂。

党员中心户还是村民事务的代办员,白扎乡仅东帕村就有27户牧民搬迁到州上居住,而这27户牧民中也有党员中心户阿扎,阿扎除了负责日常政策宣传外,还有一个职责就是充当这些搬迁到州上27户牧民的代办员,平常牧民办理低保医保等手续都是阿扎给牧民办,阿扎也成了牧民群众的贴心人。

还有巴卖村巴卖社的桑求,是负责联络白扎林场林区牧户的党员中心户,桑求组织林区牧户成立巡山队和护林员,从事反盗猎、反砍伐工作,保护了林场的野生动物和植被。

南格、多洛、俄格……一个个党员中心户,每年仅有300元的工资,200元是乡党委政府负担,100元是村两委班子负担。报酬微不足道,但是党员中心户们还是乐此不疲地奔走在各个牧户家中,草原深处时常能见到他们的身影,他们给牧民群众带去了知识,带去了政策,更是带去了新思想,他们将基层党组织服务延伸至每个牧民家中。

共产党员就要带领群众致富

同德县尕巴松多镇秀麻村优秀共产党员、秀麻村砖厂厂长加肉太积极探索完善“党支部+砖厂+群众”的运行模式,大力实施“能人带动”工程,在他的带领下村里按入股形式办起了砖瓦厂,经过几年的艰苦创业,砖厂有了很大起色,村民每人每年平均从砖厂分到1200元。砖厂每年还吸收富余劳动力40多人,有效解决了群众的就业难问题。加肉太先后被县、乡授予“优秀乡土人才”、“最美农牧民”等多项荣誉称号。图为加肉太(中)和村民一起搬运砖块。

篇16:青海省四个扎扎实实心得体会

9月23日,省长郝鹏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对口援青工作情况汇报。他强调,要按照“四个扎扎实实”的重大要求,围绕大局、抢抓机遇、聚焦精准,以扎扎实实的态度和行动促进新形势下对口援青工作,努力推动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

会上,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汇报了对口援青工作情况,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苏、山东六省市援青干部领队作了发言。

郝鹏在讲话中指出,对口援青是党中央为推进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6年来的实践证明,党中央作出的对口援青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得到了各族干部群众的衷心拥护,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祖国大家庭的温暖。“十三五”是青海决胜全面小康的关键时期,我们推动对口援青工作,一定要以在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和在青海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牢坚持把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作为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把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抢抓机遇,主动作为,努力开创对口援青工作新局面。

郝鹏强调,做好新形势下对口援青工作,要紧紧抓住脱贫攻坚这项头等大事,全力支持我省藏区的安居、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精准扶贫工作,着力提升公共服务质量;要继续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优先位置,突出人才和智力援青,加大教育、医疗、科技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力度,强化人才支撑作用;要把生态保护建设作为对口援青的重要内容,支持各地实施好生态工程,维护好国家生态安全屏障;要以对口支援为契机加强产业合作,组织引进支援方优势企业参与我省生态农牧、旅游文化及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特色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对接、优势互补;要大力推进援受双方地区和单位间的结对帮扶,积极推动双方在文化、学术、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郝鹏要求,我省各有关部门和受援地一定要把援青干部作为宝贵财富,切实解决援青干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施展才华提供良好条件。同时希望全体援青干部把青海当“第二故乡”,珍惜机遇,倾情奉献,努力创出一番经得起实践和群众检验的业绩。

篇17:青海省四个扎扎实实心得体会

谁说“南昆仑,北祁连,山下瀚海八百里,八百里瀚海无人烟”?谁说柴达木盆地仅仅只是矿藏的宝地?穿越沧海桑田的瀚海戈壁虽然没有内地拥挤的人群和繁华的街市,却并不缺乏灿烂夺目的人文之脉和播撒下的“绿色印记”。

沿着古丝绸南路西行,翻过橡皮山,一个绿荫蔽野的柴达木呈现在眼前。沿途望去,一株株骆驼草遍地丛生,虽然不显眼,却是那样地强劲、葱绿;一棵棵舒展着枝叶的白刺,犹如戈壁之莲;披着一缕缕青丝的沙柳,向人们展示它婀娜的风姿……

清晨,驱车前往距离德令哈市80多公里的国家重点公益林泉水梁管护站。一路颠簸,管护站的房子在戈壁中尤其显眼。

走进管护站,不大的小院里整齐地放着4辆摩托车,车收拾的非常干净,能看出车的主人们都是“干练”之人。

管护站一共有三间小房,一间卧室,一间厨房加仓库,还有一间客厅。客厅里的陈设十分简单,一个火炉已经不烧了,两张靠在一起的桌子和四把椅子,还有一个书柜和一个报刊夹,“看书就是我们的业余生活了”,蒙古族小伙吉日格勒说。

泉水梁,因此地有几口出水的泉眼而得名,离管护站最近的泉水有5公里左右,林站治安员们每天都会轮流去打水。“在这瀚海戈壁,真可以说是上天赐予这片土地上的汨汨清泉。”管护站治安员张世贵说。

开始一天的工作,吉日格勒要开始去梭梭林保护区里巡逻了。“这巡逻一圈大概要走个200多公里路程。”管护站吉日格勒说。

离管护站越来越远,大大小小的“沙包”越来越多,梭梭、柽柳、沙拐枣,麻黄、白刺、枸杞等野生植物生长在这里,牢牢地将沙土抓住,不让它“跑掉”。

德令哈市林业局信息员靳占才介绍,这些生长在保护区的野生植物大多在严酷的自然条件下经过长期自然选择而保留下来,具有顽强的生命力,是特殊荒漠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在自然保护及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守护好这片净土,就是我们的责任”吉日格勒说。

如果说泉水梁管护站是海西守护生态的一个缩影,那么造绿就是海西州久久为功的一项任务了

进入州府德令哈市的315国道两旁,花枝鲜媚、树木繁翳,一棵棵新栽的青杨、旱柳、花灌木、柽柳等枝头透满了绿色,一个春意盎然的绿色长廊映入眼帘。

53岁的许永辉已经在海西种树超过了,他给记者粗略的算了一下,这20年来一共种活了近万棵树,许永辉介绍说,戈壁滩风大、土壤条件差,植树难度大,在戈壁滩上植活一棵树,比养一个娃还难,打井、开地、引水、栽树,他们这些林业工人每天早出晚归,但是看到大片的荒漠变树林,心里很高兴。

许永辉说;“以前德令哈地区风沙大,能阻止这些风沙的办法也就只能是植树了,只要植出更多的树,德令哈的气候就变好了,我们生活的环境也就越来越好了。”

俯首是春、仰首是秋。像许永辉一样的林业工人通过年复一年地在戈壁滩上栽树,一些适合在柴达木生存的树种——新疆杨、沙柳、沙枣树茁壮成长,虽然它们不是很美,但它们就是适合在干旱的盆地里发芽、成活、播撒出片片绿色。而新的滴灌技术的成功实施,也使这些苗木的成活率创下了新高。

护绿与植绿相呼应,一条林业产业富民的生态文明之路也向前延伸。延伸出的红、黑枸杞成为“哼哈二将”,既添绿色,又保生态,还能为农牧民赚钱

“枸杞增绿治沙又治穷,林下经济又延伸出了一系列致富新渠道”,海西州林业局副局长井建青说。

据介绍,今年以来,海西州坚持“两手抓,两不误”原则,创新工作方法,狠抓工作落实,林业各项工作进展顺利。落实各类生态工程项目40余个,落实投资5亿元以上,涉及三北防护林、重点公益林、林业产业、封禁保护、自然保护区、森林抚育、城镇绿化、防沙治沙、林业科技、祁连山生态保护等10个领域。到去年底,已完成造林82平方千米,封山育林131平方千米,落实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管护面积近13000平方千米,全州已种植枸杞达286平方千米。

如今,柴达木绿色印记的热力足以令荒野和贫瘠熔化,漫步在柴达木盆地的各个城镇,街道两旁烟柳弄影、碧桃灼灼,一棵棵新栽的树木枝头绿叶舒展,顽强地在戈壁荒滩上“靓”出了绿色的身影。生态环保的理念深入人心,引领群众生产生活潜移默化地显现出新思维、新变化、新路径。

篇18:青海省产品购销合同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价格、供货时间: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技术协议。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送货上门、供方负担。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无。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原包装、不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原厂技术标准验收,需方收到货后提出异议期限为十五天。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到后一周内付款。

九、违约责任:如发生质量问题,需方将提出索赔。具体事宜协商解决。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它事项: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均有法律效力。

订立合同人: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年月日

篇19:青海省产品购销合同

甲方(购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销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下列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货物基本情况

二、付款及交货条款

乙方按照甲方样稿要求订制产品并签订本购销合同后,乙方开始制作。在签订合同 工作日内完工,签订合同后甲方先付总款的50% 18000元作为定金,完成后甲方应将本合同总价款剩余余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三、售后服务条款

甲方所购产品安装完成时,甲方派专人进行验收确认。

①在免费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广告产品进行维护或维修。

②免费保修期内维修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费用,保修期内不属于免费保修范围内的损坏,乙方收取人工费及材料工本费。

③免费保修期内,由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维修中的运费由乙方承担,若不属于保修范围或人为损坏,运费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20:青海省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第一条 标的、数量、金额、价款及交货时间

第二条 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按企业标准制造,符合设计、材料、制造、检验和验收等方面

的要求,配合格证、说明书;

第三条 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期为安装调试合格后

12个月内;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不回收;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标准配置; 第六条 交货地点:

第七条 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运输方式,运费乙方承担; 第八条 双方约定验收标准和期限: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参数设计制造风机并发货到甲方自定地方;

2、乙方提供的风机,风机参数:风量: 转速: 轴功率越小越好。

3、如遇有由于设备自身原因造成甲方设备损坏的,乙方按照损坏设备价值照价赔偿。 第九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甲方负责安装,乙方安排专业人员指导,共同调试;

第十条 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额的80%,预付款到达乙方账户后合同成立;货到

后付合同总额的20%。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解决,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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