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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个人年度总结

2022-08-02 08:18:3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天桥贴膜专家”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4篇市场监督管理个人年度总结,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市场监督管理个人年度总结,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市场监督管理个人年度总结

篇1:杭州市市场调节价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关于杭州市市场调节价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持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场调节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工商、审计、税务、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市场调节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品和服务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情形外,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自主定价。

对关系城乡居民切身利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价格行为规则,引导、规范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等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账簿、凭证、电子数据等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网络交易监督检查,提供其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并采取措施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制止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规格、等级、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优惠方式等主要信息。

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金额。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多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商品名称、处理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虚构原价、降价原因,虚构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十)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交易的;

(十一)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八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以及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其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确因成本上涨需要提高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时,提价幅度应以成本上涨幅度为依据,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对交易对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威胁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或者以搭售、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三)以视同交易对方默认接受等方式,变相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四)借助行政性权力,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前款所称高价,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高于同期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及其合理幅度予以测定和规定。

第九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的价格,经营者应当在价格执行前,向有管辖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督促经营者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以及其他法定价格措施,引导行业经营者公平竞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等;

(二)组织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或者建立价格垄断联盟;

(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市、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根据价格调控监管需要,实行定点监测和市场调查巡视相结合的方法,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报告、发布和警示等活动。

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可指定有关经营者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市、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开展价格监测调查巡视时,还可向非定点监测的被调查对象发出专项价格调查通知书。经营者有义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调查。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非定点监测的被调查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向下达监测任务或者进行价格监测调查巡视的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价格监测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第十三条 对下列商品,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储备制度,保障重要商品的供应,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一)粮食;

(二)食用油;

(三)肉类;

(四)主要农业生产资料;

(五)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商品。

第十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对突发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临时价格补贴机制,发放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统计等部门测定。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服务制度,建立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系统,指导行业组织和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和消费者理性消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公告、约谈、书面建议等方式,提醒、告诫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应当履行的价格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

(二)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举报集中或者呈上升趋势的;

(四)出现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问题的;

(五)法定节假日期间、重大社会活动开展期间;

(六)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醒、告诫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等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市场调节价定价行为进行监督,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等,并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调解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

价格认证机构可以受委托对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的认证。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拒绝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或者接受价格监测调查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非定点监测的被调查对象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价格监测资料,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价格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篇2: 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半年工作总结

在县工商局的正确率领下,在局法制股的直接指导下,横水分局按照县局下达的方针打点进行分化,完美了各项轨制,把市场监管工作落实到人,这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在3月份时就拟定了辖区内若何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法子、法子;对食物市场、文化市场、制品油市场、粮油市场及农资市场采纳法子进行规范。

二、由片区专管员进行日常监管,并每月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各类市场的经济秩序进行规范,并有放哨记实。

三、对辖区内各类市场生意行为采纳依法监管,天天有专职人员进行搜检,每月组织人员进行综合搜检。

四、县局下发、转发各项文件、工作事项都能按时完成和上报。

五、分局成立了市场应急法子分队,做到了对可能激发的重年夜食物平安事情的提防工作,做到了早发现、早陈述、早节制。

六、按时上报了季报、半年报的各类市场报表。

七、成立健全了农资经营户台帐,做到了农资经营户“两票一档”的落实情形。

八、分局按照文件要求落实了农资经营信用评定品级,并成立了2户农资经营示范店。

在此后下半年工作中,要增强组织进修,增强法令意识,不竭提高队伍素质,全力进肄营业常识,提高打点水平,为规范工商行政打点机关行政功令方面而全力。

篇3:上半年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上半年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在县工商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局法制股的直接指导下,横水分局根据县局下达的目标管理进行分解,完善了各项制度,把市场监管工作落实到人,这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在3月份时就拟定了辖区内如何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对食品市场、文化市场、成品油市场、粮油市场及农资市场采取措施进行规范。

二、由片区专管员进行日常监管,并每月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各类市场的经济秩序进行规范,并有巡查记录。

三、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交易行为采取依法监管,每天有专职人员进行检查,每月组织人员进行综合检查。

四、县局下发、转发各项文件、工作事项都能按时完成和上报。

五、分局成立了市场应急措施分队,做到了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做到了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六、按时上报了季报、半年报的各类市场报表。

七、建立健全了农资经营户台帐,做到了农资经营户“两票一档”的落实情况。

八、分局按照文件要求落实了农资经营信用评定等级,并建立了2户农资经营示范店。

在今后下半年工作中,要加强组织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管理水平,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方面而努力。

篇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结

今年以来,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和xx市局党组的做正确领导下,以深入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这一中心任务,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巩固“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工程成果为载体,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成食药监管网络全覆盖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一是年初召开了全市XX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建立健全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等制度。

二是食药监管体制改革顺利完成,市质监部门的食品生产监管职能和1名工作人员,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的职能和6名工作人员已顺利划转,并正常开展工作。

三是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成功组建,我市16个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监督员均调剂到位1-2名,市财政共划拨给我市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启动专项工作经费32万元,目前各项设施设备正在筹建中。

(二)融合监管新职能,构建食药监管新格局

1、全面行使食品生产新职能,食品生产监管稳妥推进。

一是建立了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及时更新了获证企业质量安全溯源监管系统。

二是帮扶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做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工作,有3家新申请的企业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协助市局完成了10家企业的延续换证工作,同时注销了3家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是开展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对使用非食用物质以及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检查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使用食品添加物的索证索票制度,是否建立添加剂购进台帐,在使用过程中是否有使用记录等,使用食品添加剂企业备案率达100%。目前,已有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XX认证,xx市德胜红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haccp体系认证。

2、全力开展流通监管新职能,食品流通监管接稳抓牢。

一是针对食品安全存在的薄弱性、我市对食品批发市场、超市、学校周边、集贸市场、食杂店经营的重点品种,肉制品、米面制品、儿童食品、豆制品、调料品、火锅食品等几十种食品进行拉网式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12人次,共检查食品经营户1652户,共出动车辆35台次。对索证索票进销台帐记录不全的5户违法经营户限期改正;责令下架生产日期表示模糊的儿童食品1、8公斤;开展食品快速检测27次,检查食品134批次,暂未发现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二是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项执法检查。结合节日的食品安全大检查,积极加强市场巡查,扎实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项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380人次,执法车辆120台次,检查市场39个,检查食品经营户950户次,其中核查乳品经营户116户,含乳食品经营户417户,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户31户,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经销不合格奶粉和含乳食品的行为。

3、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的日常监管,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共出动执法人员378人次,车辆120台次,检查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1400户次,在开展专项清查行动中,责令下架过期变质食品32、1千克,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40份,进一步规范了食品市场秩序,维护了流通环节食品消费安全。

(三)巩固示范成果,餐饮服务消费再写新篇。

一是增示范,示范建设再上台阶。确定新创示范餐饮单位2家(xx国际大酒店、xx天下涮烤城);示范学校食堂2家(xx中学食堂、xx中学食堂)。

二是坚持日常监管与量化分级相结合,动态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在辖区范围内继续稳步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分类分级综合评估管理工作。完成目标任务的量化分级、综合评估工作对象116户(a级2户;b级107户;c级7户);同时建立分户量化管理档案116份。

三是按照审查标准和许可程序,受理申请173份,出动车辆242辆次,核查人员594人次,全部按承诺的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截止6月10日,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121户,对不按时完成整改而不予许可16户,仍在整改期限内有37户;办理注销许可证5份。

(四)积极开展抽检,食品药品质量监测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是做好食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检查,完成了区局下达的重点食品监督检查工作,对肉制品、鲜湿米粉、饮用水、食糖、白酒、糕点等重点产品进行监督,共检查抽检样品32个批次,合格27个,不合格5个,合格率达84%。对于5个批次不合格的产品,已责令企业认真查找不合格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并已移交稽查股立案查处。

二是完成食品流通环节抽检任务。结合节日期间是食品类商品的销售旺季的特点,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了食品快速检测工作,在检查中,食品质量监测抽取样品80个,共50个批次,合格率为95%。

三是完成食品消费环节抽检任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开展蔬菜农药残留、米粉面条干货二氧化硫,肉制品亚硝酸盐、瘦肉精,饮品非食用色素,餐饮具清洁度(表面细菌及微生物所含atp活性)等项目快速检测,共计进行样品快速检测60份,合格59份,合格率98.3%,阳性检出率1.67 %;抽检餐饮消费环节食品样品28个,共89份,送xx市药检所检验,及时有效完成食品检验工作任务。

四是完成抽验药品12批次。

篇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结

镇有9个行政村、1个社区,104个经济社,人口2.81万人。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餐饮服务单位有21个,食品零售店有35个,药品监督点和村级卫生服务点39个。我镇20xx年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主要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一、强化领导,加大宣传力度

今年以来,镇上调整和充实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切实做到日常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全年举办4次,参加人员359人次,书写标语58幅,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不断提高广大农村食品药品的安全意识。

二、严格目标责任

年初,镇政府与相关的单位、业主签订目标责任书,按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和监督,明确了责任人的职责。

三、扎实做好各类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全年出动人次367人,出动车次83台,检查户次(单位)256,排查各类安全隐患21处。对隐患采取台账式管理,现场落实明确责任人;填写整改意见书的原则,进行全面的整改。

四、切实做好坝坝宴和乡厨的监管工作

年初,镇、村、卫生院采取定期联合督察的办法,开展了对农村坝坝宴的监管工作。采取举办户申请,相关人员现场核实,定期培训乡厨的办法,确保这项工作监管到位。

五、保障工作到位

年初,镇上将今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这项工作日常开支到位。

总之,今年我镇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由于镇政府重视、各项措施具体、责任明确,到目前为止为“零”事故。

篇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结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了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我团坚持“严管、长效、规范、创新、提升”的工作原则,按照“系统规划,有序推进,标本兼治,全程控制,长效管理,确保安全”的工作思路,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对我团药品食品经营行业进行了大检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

今年来,我团以创建“兵团级药房示范团”为契机,强化常态管理,狠抓队伍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围绕提高群众药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全面提升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成立了的药品食品工作领导小组,专题召开了党政办公会,讨论落实了领导小组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工作计划,成立了由雷长春任组长,宋学功任副组长,吴耀强、董玉江、向世迪、张琳、李文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的药品安全办公室,同时,分别与各连队卫生室签订了责任书,真正做到了组织网络健全、责任具体到人。

二、真抓实干,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我团围绕师政府的年初工作部署,结合我团实际,全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着重抓了以下几个方面:

①进一步完善各类台帐资料。在往年已建台账的基础上,多次深入食品行业、药品经营、医院等单位调查见底,补全、补齐、补实各类台账资料。

②组织业务培训,年内对所有连队责任人、药品监管员、信息员进行学习培训使他们了解最新的行业信息。

 ;③搞好硬件建设,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经费预算,以电子屏、广播、宣传栏、黑板报等为媒介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

 ;④开展专项整治,消除重大隐患。按师党委统一部署和要求,对全团食品药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流动进行专项整治,针对存在问题的行业制订专项整改方案,确保整治效果。

⑤建立应急机制,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要得到控制,确保事故的发生不影响其他行业的生产。 ;

⑥推进放心店工程,加快流动网建设。按照加快农村食品药品安全流通网建设的要求,积极协调经贸部门,超市商店均有正规厂商提供货品,全团猪肉市场必须达到放心摊位标准才能进行经营销售。

⑦强化属地责任,加强家宴管理,20xx年我团积极配合食品、卫生部门、工商所、派出所对农村流通宴席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培训,特别是夏季高温季节及高考录取后的“谢师宴”,我们更是一着不让。加强管理,这不仅防止了食物事故的发生,且使餐饮经营更加安全有序。

三、加强制度建设,实施长效管理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团安全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监管措施,加强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激励与奖惩措施,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引导行业加强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增强源头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搞好社会宣传和舆论宣传,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四、 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年初,团党委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各连、企业、事业单位全年精神文明考核内容,严明工作纪律,年中初评,年终总评,并与物质文明考核挂钩,定期不定期组织抽查,对查出的问题都逐一记载,拿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对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外,取消该单位全年综合评奖资格,从而保证全年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五、存在的问题

我团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在各相关部门的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年亦无事故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监管队伍力量不足。学食品安全监管、检验、管理专业的人员严重不足,使得食品安全监管面广量大的现状极不相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量大与执法力量缺少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大,导致监管工作还不够到位。

(二)是监管经费保障需进一步落实。由于团财政困难,无力在食品药品监管上投入经费相对不足,不能为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三)是食品安全点多、面广、链条长,实际工作中还需各部门全力配合,统筹协调。

六、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整治,通过规范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长效管理机制。做到边整治、边检查、边总结、边推广,努力做到不留空白和死角。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加大对重点区域的执法力度。

(二)加强部门协调和部门联动,形成对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管的合力。把解决当前存在突出问题的各项措施与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结合起来,做到标本兼治。把专项整治与强化全过程监管结合起来,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全过程监管链条,完善责任追究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篇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结

20xx年,我局确定了创建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的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的有关精神,按照县爱卫会的统一部署,对照文水县卫生单位标准和单位门前六包责任标准,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努力创造优美卫生环境,推动精神文明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县爱卫会下达的责任目标和任务,使全局的卫生面貌有了较大改观,树立了食品药品监管的新形象。

一、切实加强对创卫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创卫责任制

1、成立创建卫生单位领导小组。我局对创卫工作高度重视,切实将创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入贯彻创卫工作“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分片包干、层层负责、人人动手、消灭死角、总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指导思想,将创卫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成立了以局长李宇鹏为组长的局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卫生单位工作的统筹规划,检查督促,协同和总结创建工作。并成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全系统的创卫工作,定期召开例会,总结前期工作,分析问题,布置后期工作。

2、高度重视,重在落实。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人人争当创建卫生单位的实践者、工作者,做到时时想着创建,事事为了创建。把创建卫生单位的多项要求,落实到日常工作的各个方面,渗透到各个环节。并制定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在全局实行分片包干,层层落实的办法,将创卫工作任务分解到各股室,制定了工作任务责任书和奖惩措施,层层落实,人人动手的局面,确保了创卫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加大创卫力度,推进创卫工作深入开展

20xx年以来,我局在创卫工作中,加大创卫工作力度,采取得力措施,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卫生意识,扎实推进创建卫生单位工作的深入开展。

1、加大基础设施和卫生设施建设力度。局机关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筹措资金,对办公室进行了整体装修,使机关办公环境有了改善,加大创卫工作力度,落实各项创卫措施。

2、坚持利用幻灯、卫生宣传标语,健康教育讲座等形式,开展防害防病、健康教育。

3、积极完成县爱卫会下达的责任目标和各项活动任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三、不断提高创卫意识

提高干部职工整体素质通过扎扎实实开展创建卫生单位工作,使机关的卫生面貌和精神面貌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较好地提高了干部职工在全县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通过扎扎实实地创卫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开展创卫工作,保护优美、整洁环境是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树立新形象的重要环节,环境卫生意识较以前有了较大提高,进一步带动了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以上是我局创建卫生单位的工作情况的简要汇报,我们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这次检查为新的起点,树立“重在建设、贵在坚持”的思想,一如既往地抓好创建卫生单位工作,争取创建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篇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结

20xx年以来,我局在市局的带领下,以建立“四个一流”为目标,用科学的成长观管辖工作全局,坚定求真务实的工作风格,抓班子、带步队,周全促成各项工作,进一步典范了我县的医药市场经济秩序,食物药品监禁工作保存了巩固、和谐成长的精良势头,美满结束了20xx年度既定工作目标任务。10月份被xx县委县付与“xx县进步集体”。

1、食物安定综合监禁工作环境

我局当真践诺食物安定综合监禁本能机能,本年以来接踵构造展开了食物安定专项整治工作、夏季食物安定查抄工作、食物安定把握工作、驴肉出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五一食物安定专项查抄工作、迎国庆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食物安定大查抄、食物药品安定集结举动等专项整治工作。集结对重点关键、重点地区、重点产品进行整治,当真抓好泉源、出产加工、流畅、消耗4个关键的食物安定工作;构造相干部离展开了国庆食物安定变乱应急练习练习。

特别是自客岁9月份以来,“三鹿婴幼儿奶粉”变乱产生后,根据省、市关于展开食物安定大查抄和专项整治举动的要乞降省、市“三项工作”集结举动电视德律风集会要求,我县立即建立了应急处理带领小组和“三项工作”集结举开工作带领小组,订定了《xx县食物安定大查抄和专项整治履行方案》和《xx县关于展开食物药品安定集结举动履行方案》,进一步明了了工作目标、标准及结束时限,并将任务进行层层分化,建造展牌上墙,履行挂图作战,将食物药品安定监禁职责落实到各相干部分和乡镇。各相干本能机能部分联合工作本能机能,根据工作目标要求结壮展开了监禁工作。集结整治期间屡次接纳市督导组的查抄,食物安定监禁工作遭到督导组的同等必定。

重点加强了驴肉、白酒等特点食物和小作坊的整治力度。我们采纳了以下办法:

一是召开由乡镇及部分参加的专门集会,屡次召开调明白。

二是以乡镇为单位构造相干本能机能部分召开企业当真人集会,进行集结整治。证照齐备且符合出产加工要求的企业连续出产;有证但达不到出产要求的和无证单位停产整改,整改后经验收后发证再出产。

三是扫数相干部分根据职责分包企业进行不停止巡回查抄。经过议定整治,中断如今,已有22家驴肉加工获得卫生允许证,1家正在审批中。同时,为保险人民大众吃上安心的特点小驴肉,我县构造对17家驴肉加工单位出产加工的驴肉进行抽检,共抽检样品17份,此中15份合格,2份同等格;对辖区47家餐饮单位购进利用的驴肉进行了抽检,共抽检样品47份,此中46份检测结果为合格,1份同等格。对45家白酒出产企业增加放哨和检测频次,要求企业做好拜托加工备案工作,食物添加剂的备案工作,100%兑现企业批批自检,100%兑现批批备案,100%签订质量安定责任书,典范了白酒企业的出产策划秩序。

2、当真履责、依法行政,药械市场进一步典范

我局针对辖区内药械出产、策划、利用单位监禁点多面广的特点,将法律人员分成两队,履行分片包干,将平常监禁、打假治劣、GSP跟踪查抄等工作联合落实到两个法律队,切当建立起大监禁、大稽查的药械市场监禁模样。坚定集结整治与平常监禁相联合、治标与治实情联合、严厉法律与科学办理相联合,接踵展开了迎国庆含奋发剂药品、疫苗、中药饮片、医疗东西、停止怀胎药品、药品策划企业GSP跟踪查抄、性保健品、特别药品及清查标示为黑龙江完达山制药厂出产的刺五加打针液等药械专项整治,监督查抄覆盖面到达了100%,兑现了监禁地区无盲区、监禁单位无盲点、监禁关键无断层。重点展开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对医疗东西、药包材出产企业的查抄,重点查抄企业相干人员的天资及原材料的购进、查验、存储环境,典范出产进程,严厉按产品标准查验,要求各项记录完好,产品合格率到达100%。

二是对药品策划企业履行GSP认证跟踪查抄,典范企业策划行动,严厉查处超方法、超范畴、出租柜台等违法策划行动。紧张凸起六项查抄重点:驻店药师在职在岗环境;药品购进渠道及索票索据环境;出租(借)柜台环境;药品与非药品分区摆放环境;处方药的销售行动;告白品种的销售行动和在店宣扬、促销行动等。对每家药品策划企业履行一企一档,做到监禁有记录、监禁有档案。

三是对药械利用单位大力大举展开药品进货渠道、药械储存前说起不法制剂的监督查抄。保存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动严明进攻的高压态势,遵循“五不放过”原则,追根溯源,严明进攻违法行动。同时加强药品、医疗东西不良反响/不良变乱的监测工作,我县共上报ADR病例报告105份,医疗东西不良变乱报告表25份。

中断如今,查抄医疗东西出产企业3家、药包材出产企业1家,药品策划企业122家,各级医疗机构656家。抽取药品50批次,发觉同等格药品2批次;查获假药7个品种、过期失效医疗东西14种,查获超范畴策划利用停止怀胎药品16套。对辖区内的三家医疗东西出产企业、一家药包材出产企业和122家药品策划企业履行一企一档,做到监禁有记录、监禁有档案,查抄覆盖面到达了100%。

3、广泛宣扬,营建精良的安定消耗氛围

我局自动展开送法下乡活动和各种宣扬询问活动,本年以来接踵展开了“3.15”、“5.1”、“安定出产月”、深切村镇送法下乡等宣扬活动总计10次,重点宣扬药械法律标准、假劣药品辨别知识、安定用药知识。

篇9:市场推广员个人总结

总结前言:

那是XX年五一劳动节之后,通过沧州办司机魏哥的推荐,我来到石家庄办从事市场推广的工作,直到XX年的结束。作为一名刚刚走出校门的学生,在这多半年的时间里经历了学校到社会的洗礼。回顾刚刚过去的XX年,回顾我的工作;我的生活感慨良多,特总结如下:

(一)XX年我做了什么: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基本上能够比较成功的完成办事处交给我的活动销售任务,完成对终端的管理和新产品的推广!我到办事处的时候,正赶上办事处刚刚组建市场部,万事开头难,在工作中遇到了比较多的困难,但得到了同事很多的帮助,尤其是领导的宽容!我自我认为我的本职工作做的还是不错的,其他方面有待与进一步的成熟和学习,错的要改正,好的要发扬!火车跑的快还靠车头带,由于刚参加工作,无论从业务能力,还是从思想上都存在许多的不足。

在这些方面我都得到了公司领导、部门领导的正确引导和帮助,使我能够端正态度,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去年做了太多的活动,平均下来,几乎达到周一次,说实在话有时候感觉真的很辛苦。天气最热的时候晒的感觉都快晕了,冷的时候时候连手都冻麻了!但我并没有把它单纯的看成是生活的苦。我想这也是人生和生活的一种升华!

(二)XX年我有什么所得:

XX年是我真真正正走上工作岗位的第一年,对于工作或者说事业,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认识和感受,我也一样。对我而言,我通常会从两个角度去把握自己的思想脉络。

首先是心态,套用米卢的一句话“态度决定一切”。有了正确的态度,才能运用正确的方法,找到正确的方向,进而取得正确的结果。具体而言,我对工作的态度就是既然选择了,就要为自己的选择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我一直认为工作不该是一个任务或者负担,应该是一种乐趣,是一种享受,而只有你对它产生兴趣,彻底的爱上它,你才能充分的体会到其中的快乐。我相信我会在对这一业务的努力探索和发现中找到我工作的乐趣,也才能毫无保留的为它尽我最大的力量。可以说,懂得享受工作,你才懂得如何成功,期间来不得半点勉强。

其次,是能力问题,又可以分成专业能力和基本能力。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我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以一只骆驼来讲,专业能力决定了它能够在沙漠的环境里生存,而基本能力,包括适应度、坚忍度、天性的警觉等,决定了它能在沙漠的环境里生存多久。具体到人,专业能力决定了你适合于某种工作,基本能力,包括自信力,协作能力,承担责任的能力,冒险精神,以及发展潜力等,将直接决定工作的生命力。一个在事业上成功的人,必是两种能力能够很好地协调发展和运作的人。

XX年,我将以崭新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工作当中,努力学习,提高工作、业务能力。做好自己的工作!争取取得一份好的收入!

(三)我所分管的区域的市场情况:

我的区域不大,一共四个县。藁城,晋州,辛集,深泽。但是石家庄曲指可数的几个富县。我管的就占了三个,任务多,压力大!好土地必须得打出好粮食,所以每次搞活动我都必须全力以付,活动搞不好说不过去。藁城是我区域的产量大户,市场启动早,购买力强,消费水平高!在藁城我们开有三户,藁城市区俩户,乡镇韩家洼一户。

其中北国电器藁城店还是全石家庄郊县最大的家电卖场,管理几乎和市区的正规门店没什么区别。作为一个多品牌的门店,我想竞争是最大的主题,那么强有力的竞争力是你能够胜出的决定因素!我们在藁城最大的竞争对手是康佳,康佳的大本营就是北国电器藁城店!如果拿下了藁城店,那么我们也就是拿下了藁城的市场!

但是现在我们在店里处于不利的地位。主要原因是店长和大堂经理都是康佳的入职促销员!如果现在我们也有自己的促销员的话我想不利地位肯定会有所改变,而且现在店里大堂经理要调整,这也是一个不错的机会!而且店里对于创维的活动是比较支持的,促销员也比较得力!一些大的活动可以放在店里搞,现在家电下乡已经在全国铺开,在淡季的时候如果要真正的做家电下乡下到村里,可以以中原电器做为试点。因为他们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都是比较突出的!比如交通工具和运输工具!

藁城另一户天龙电器主要是加强促销员的的培训,合理的引导,基本上就可以主导店里的销售,因为天龙的促销员是什么好卖就卖什么,什么买的顺手就卖什么!在加上适当的活动辅助就可以了!

晋州这个县很特殊。特殊在什么他是一个很富的县,农民很有钱,很多人都住三层楼!但是购买力不强,家电市场也有待与进一步的整合!建议以后多在晋州正大搞活动,老板支持,员工配合。主要是老板有进一步做大做强的愿望,搞活动也比较乐意投入!晋州市场潜力很大!

辛集是一个大县,富县应该说在这样一个县我们要做的事情还很多,我相信如果我们的政策到位,措施得力,投入适当,辛集会是我们将来增长的一个亮点!

深泽是一个小县,穷县,老板思想和僵化,一直也没搞过很成功的活动,在这样的地方其实是要做的最多的,主要是沟通上,搞活动的时候取的支持是最重要的回首一年来,我们走过漫长而又艰辛的道路,我们挺过来了。但面前的路更长,困难更大,任务更艰巨。一定要在XX年发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全力以赴做好XX年度的销售工作,要深入了解电视行业动态,要进一步开拓和巩固市场,为公司创造更高的销售业绩。

篇10:市场推广员个人总结

市场推广员个人总结精选

那是XX年五一劳动节之后,通过沧州办司机魏哥的推荐,我来到石家庄办从事市场推广的工作,直到XX年的结束。作为一名刚刚走出校门的学生,在这多半年的时间里经历了学校到社会的洗礼。回顾刚刚过去的XX年,回顾我的工作;我的生活感慨良多,特总结如下:

(一)XX年我做了什么: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基本上能够比较成功的完成办事处交给我的活动销售任务,完成对终端的管理和新产品的推广!我到办事处的时候,正赶上办事处刚刚组建市场部,万事开头难,在工作中遇到了比较多的困难,但得到了同事很多的帮助,尤其是领导的宽容!我自我认为我的本职工作做的还是不错的,其他方面有待与进一步的成熟和学习,错的要改正,好的要发扬!火车跑的快还靠车头带,由于刚参加工作,无论从业务能力,还是从思想上都存在许多的不足。在这些方面我都得到了公司领导、部门领导的正确引导和帮助,使我能够端正态度,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去年做了太多的活动,平均下来,几乎达到周一次,说实在话有时候感觉真的很辛苦。天气最热的时候晒的感觉都快晕了,冷的时候时候连手都冻麻了!但我并没有把它单纯的看成是生活的苦.我想这也是人生和生活的一种升华!

(二)XX年我有什么所得:

XX年是我真真正正走上工作岗位的第一年,对于工作或者说事业,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认识和感受,我也一样。对我而言,我通常会从两个角度去把握自己的思想脉络。

首先是心态,套用米卢的一句话“态度决定一切”。有了正确的态度,才能运用正确的方法,找到正确的方向,进而取得正确的结果。具体而言,我对工作的态度就是既然选择了,就要为自己的选择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我一直认为工作不该是一个任务或者负担,应该是一种乐趣,是一种享受,而只有你对它产生兴趣,彻底的爱上它,你才能充分的体会到其中的快乐。我相信我会在对这一业务的`努力探索和发现中找到我工作的乐趣,也才能毫无保留的为它尽我最大的力量。可以说,懂得享受工作,你才懂得如何成功,期间来不得半点勉强。

其次,是能力问题,又可以分成专业能力和基本能力。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我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以一只骆驼来讲,专业能力决定了它能够在沙漠的环境里生存,而基本能力,包括适应度、坚忍度、天性的警觉等,决定了它能在沙漠的环境里生存多久。具体到人,专业能力决定了你适合于某种工作,基本能力,包括自信力,协作能力,承担责任的能力,冒险精神,以及发展潜力等,将直接决定工作的生命力。一个在事业上成功的人,必是两种能力能够很好地协调发展和运作的人。

XX年,我将以崭新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工作当中,努力学习,提高工作、业务能力。做好自己的工作!争取取得一份好的收入!

(三)我所分管的区域的市场情况:

我的区域不大,一共四个县。藁城,晋州,辛集,深泽。但是石家庄曲指可数的几个富县.我管的就占了三个,任务多,压力大!好土地必须得打出好粮食,所以每次搞活动我都必须全力以付,活动搞不好说不过去。藁城是我区域的产量大户,市场启动早,购买力强,消费水平高!在藁城我们开有三户,藁城市区俩户,乡镇韩家洼一户。其中北国电器藁城店还是全石家庄郊县最大的家电卖场,管理几乎和市区的正规门店没什么区别。作为一个多品牌的门店,我想竞争是最大的主题,那么强有力的竞争力是你能够胜出的决定因素!我们在藁城最大的竞争对手是康佳,康佳的大本营就是北国电器藁城店!如果拿下了藁城店,那么我们也就是拿下了藁城的市场!但是现在我们在店里处于不利的地位。主要原因是店长和大堂经理都是康佳的入职促销员!如果现在我们也有自己的促销员的话我想不利地位肯定会有所改变,而且现在店里大堂经理要调整,这也是一个不错的机会!而且店里对于创维的活动是比较支持的,促销员也比较得力!一些大的活动可以放在店里搞,现在家电下乡已经在全国铺开,在淡季的时候如果要真正的做家电下乡下到村里,可以以中原电器做为试点。因为他们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都是比较突出的!比如交通工具和运输工具!

藁城另一户天龙电器主要是加强促销员的的培训,合理的引导,基本上就可以主导店里的销售,因为天龙的促销员是什么好卖就卖什么,什么买的顺手就卖什么!在加上适当的活动辅助就可以了!

晋州这个县很特殊。特殊在什么他是一个很富的县,农民很有钱,很多人都住三层楼!但是购买力不强,家电市场也有待与进一步的整合!建议以后多在晋州正大搞活动,老板支持,员工配合.主要是老板有进一步做大做强的愿望,搞活动也比较乐意投入!晋州市场潜力很大!

辛集是一个大县,富县应该说在这样一个县我们要做的事情还很多,我相信如果我们的政策到位,措施得力,投入适当,辛集会是我们将来增长的一个亮点!

深泽是一个小县,穷县,老板思想和僵化,一直也没搞过很成功的活动,在这样的地方其实是要做的最多的,主要是沟通上,搞活动的时候取的支持是最重要的回首一年来,我们走过漫长而又艰辛的道路,我们挺过来了。但面前的路更长,困难更大,任务更艰巨。一定要在XX年发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全力以赴做好XX年度的销售工作,要深入了解电视行业动态,要进一步开拓和巩固市场,为公司创造更高的销售业绩。

篇11:市场助理个人年度总结

一、个人工作总结

时间过的真快,转眼之间本年度已经接近尾声,我是x月x日来到白象春华求是学校,承蒙领导不嫌弃我是一个初出茅庐什么都不懂的混小子,并接纳了我在单位工作,这是我走出“幼稚圆”的第一份工作,当然也少不了我在这里工作的头衔——市场专员,大专我学的是机电一体化专业,对于单位给我安排的市场营销工作,刚开始我对于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真是有心拿的起,无心做的好,因为我没有接触过市场营销这一块专业,我都不知道做一些什么,做起来就相当吃力。在我不解与困惑的同时,仅凭对市场工作的热情,单位的领导对我的成长倍感厚望,曾很多次找我谈心,提供我在工作精神上结实的信心和动力,伏案沉思这半年,我做一下简单的总结。

归纳以下几点:

1、一切从零开始,积极学习市场运作有关方面的专业知识,努力做到专业知识程度向市场这方面发展。

2、积极完成领导安排的有关工作,做到工作上有问题及时向领导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懂就问,努力把工作做好。

3、工作于实际相符合,调研市场前景,并做好相应的市场计划。

4、分析市场需求,寻求招生市场关键在于哪,对市场的认识也有一个比较透明的掌握,并做好市场月报表。

5、在不断的学习知识和积累经验的同时,自己的能力,业务水平都比以前有了一个较大幅度的提高。

6、在每个月里设计好当月招生广告,如:广告纸、调幅、写真广告等,并积极的投入到市场的运作。

7、对于市场活动,如讲座、校外设点宣传,能很好的做好市场活动的策划,并执行。

8、“知彼知己,百战不殆”调研当地其他培训同行的有关动态,分析效果,可行性时加以模仿。

二、部门工作总结

20xx年6月30日,白象春华求是学校市场部门成立了,在将近半年时间内,逐步开展市场工作,从什么都没有的市场部,渐渐的在单位中成长,做到“市场工作先调查,其次汇报,接着计划,再执行,最后是总结提炼,”现在所需的资料都可以拿出,迎接总部考核。

在单位业绩上可以知道我们市场部门是做的不好的,因为今年的招生业绩基本是和去年持平,对于当地的一些小型电脑培训机构来说,地理环境优势、学校师资都在我们之下,对手只有在项目学费上往下调,这给我们的市场带来一定的冲击。我们稳站当地市场那是一个必然性。

下面我对我们部门的工作做一下归纳:

1、部门建设:部门刚刚启动,市场体系还不是很完整,可是开展市场工作人员严重不足。

2、部门人员培训:经过大半年的打磨,并参加总部安排的有关市场业务规范及市场运作规范的培训已经有很多次,已基本上掌握了市场招生工作,但业务技能及专业精神方面仍需加强。由于部门人员少、任务重,故专业技能培训不够。

3、部门工作数据分析:在工作上对于市场数据分析是非常不足的,因为市场招生就是我们的工作,如果学生来报名了,可是我们还不知道他是怎么知道我校有相关的培训项目。

篇12:乡镇年度市场监督管理的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乡镇年度市场监督管理的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乡20xx年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具体指导下。严格按照“政府统一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和标本兼治、着力制本的工作方针,精细组织,周密安排,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大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年初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乡辖14个行政自然村,1个居民委员会,总人口1.3万余人。目前我乡共有食品经营户38户,餐饮4家,学校食堂2个,村级卫生站14个,中心卫生院1个,药品经营单位1个,个体工商户45户。

二、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和取得成绩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为加强我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我乡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经营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乡成立了以靳万林同志为组长,分管副乡长赵映斌同志为副组长,民政、安办、财政所、党政办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场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各项工作。

2、年初乡政府结合县市场监督管理目标责任书与各村、各单位签订目标安全责任书,并且乡市场监督管理站还与各食品药品经营户签订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提高对食品药品安全的认识,把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到实处。

3、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我乡共 配备 食品药品安全 协管员15名,明确 各村村主任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乡设立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并有专职信息联络员1名。

(二) 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

20xx年,我乡以维护群众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为出发点,以提高全民对食品药品安全和其他商品质量的认识、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为目标,紧紧围绕实际工作、创新工作思路,多方位多角度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营造了全乡人民群众关心食品药品安全、关心自己舌尖上的安全、关心自己身体健康的监督管理良好氛围。

1、召开食品药品安全专题会议。为切实保障我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我乡年初组织召开村协管员和各单位人专题会议。会上分管领导赵映斌同志对20xx年的食品药品的安全做了重要安排部署,强调各村协管员必须尽职履责,搞好辖区内的监督管理工作、搞好上传下达,确保本村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2、建立宣传队伍。为提高人民群众食品药品的安全意识,我乡组建了宣传队伍。各村协 管员、各单位负责安全的责任人为宣传员,深入村社、学校等地搞好宣传,依托宣传资料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旨在通过知识宣传普及全面系统的介绍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达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

3、明确目标、强化培训。为提高市场 主体 从业人员、餐饮服务业负责人、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能够更好地掌握法律法规知识,增强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强化安全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我乡积极配合和协助县市场监管局对全乡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人次达60多人,最终明确责任,尊强法律意识、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 重拳出击,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规范市场秩序。我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目标责任要求,明确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要区域,进行市场监督专项整治。年初积社会协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铁溪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拉网式的摸排整治。重点加强节假日期间的食品药品安全市场整治和学校周边500米以内及学校食堂环境治理工作。一是以学校、街道为重要区域,重点抓好食品药品的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抓好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消费等环节的治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药品流入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人民群众科学消费、健康消费。搞好市场巡查监督管理工作。全年共出动人员20余人次,检查食品经营户38户、餐饮业4户。检查涉药单位16个、学校食堂2个。通过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各种隐患,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监管水平有所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消费安全感增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节日期间饮食安全。

(四) 严格遵守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管理,确保我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乡实际情况 对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进行了大力宣传。同时对凡是50人以上的农村家庭自办宴席进行检查指导和申报备案工作。20xx年全乡各村共申报宴席51起800余桌。

(五) 加强应急值守工作。特别是节假日期间,加强应急值守,信息上报工作,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保证各种通讯畅通,乡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按时报送和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 抓好质量XX县工作,乡成立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质量强县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办事。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的工作计划

(一)存在的问题

1、农村食品药品安全一线 监管人员重点是村协管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专业知识缺乏,没有报酬,工作积极性不高。

2、由于本乡条件限制,幅员面积较大,食品药品安全宣传还有死角,并且给巡查工作也带来了难度。

3、由于我们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身份特殊,没有执法权,为此打击力度不够。

(二)20xx年工作计划

1 抓好队伍建设,强化责任追究。

2、加强市场巡查次数,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加强查处力度,特别是对学校周边的市场和学校食品的监督管理更应加强,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查处。

3、加强营造宣传声势,扩大宣传覆盖,使广大消费者做到放心消费,经营者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4 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的申报和备案管理,坚决杜绝一切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总之,20xx年各项工作虽取得一定的成绩,但离要求还相差较大。20xx年的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加倍努力,圆满完成年初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为构建和谐而努力奋斗。

篇1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指导)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层级指导和监督)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五条(行刑衔接)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相关业务领域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材料。

区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区市场监管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第七条(指定管辖)

区市场监管局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市级主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市级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区市场监管局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移送管辖)

区市场监管局发现所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受移送的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或者退回。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行政检查的程序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检查或者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要求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并予以记录。

第十条(回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十一条(责令改正)

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明确改正的内容和期限。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等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等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有必要超过30日的,报请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协助调查)

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需要本市其他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助调查请求。

收到协助调查请求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调查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协助调查期限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请求协查的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节立案

第十三条(立案条件)

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十四条(立案期限)

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移送、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获得线索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15日。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其他行政机关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十五条(立案结果)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应当填写审批文书,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

决定立案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立案决定告知当事人,并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三节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调查要求)

立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七条(调查内容)

调查取证的案件事实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等情形;

(五)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十八条(证据种类)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制作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立案前取得的证据,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证明材料的提供)

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证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证明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案件调查中发现涉嫌假冒产品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业或者其他权利人进行辨认、鉴别,并由其出具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书证物证)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书证原件、物证原物作为证据。

收集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等,经提供人标明核对无误后,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收集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经提供人标明核对无误后,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视听资料)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作为证据。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情况。

有声音的视听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二条(电子数据)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拍照摄像、拷贝复制以及将有关内容打印后按书面证据进行固定等方式予以取证,取证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对于电子数据被删除、篡改或者因内容复杂等情形,行政执法人员自行收集有困难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书面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并由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询问笔录)

行政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被询问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的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

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意见)

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书面委托具有法定检验、检测、检定、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没有相应的法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意见应当由检验、检测、检定、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意见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现场笔录)

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应当载明现场的情况,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二十六条(境外证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境外证据所包含的语言、文字应当提供经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七条(责令暂停营业)

区市场监管局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严格限制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营业范围内,无关的营业不得列入暂停范围。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情况复杂的,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最长可以延长15日。

第二十八条(抽样取证程序)

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抽样取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抽样取证文书,对样品加贴封条,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抽样取证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国家和本市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调查取证当事人不配合、不在场的处理)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2名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抽样取证文书上注明原因,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一)当事人拒不到场或者因客观原因不在场的;

(二)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抽样取证文书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而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

第三十条(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案件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处理建议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案件性质、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处理建议)

办案机构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违法事实成立的,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建议予以销案;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建议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五)案件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或者因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移送相关机关;

(六)依法作出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审核与告知

第三十二条(审核)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和相关材料送法制机构审核。

第三十三条(审核内容)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以及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三十四条(报请批准)

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案卷材料退还办案机构。

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对审核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及相关材料,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处罚告知)

行政处罚建议经批准后,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书面告知当事人。

自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

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区市场监管局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陈述申辩的复核)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予以记录,并由区市场监管局法制机构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听证)

区市场监管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

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节决定

第三十九条(决定作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应当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复核意见、听证笔录等材料,依法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标准,由市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责令停业整顿的期限)

区市场监管局因价格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7日。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

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区市场监管局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八)依法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区市场监管局的印章。

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的主动公开)

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四十三条(不予处罚决定书)

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办案期限)

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最长可以延长三个月;情况特殊,经延期仍未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级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继续延期以及延期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改正义务由区市场监管局予以处罚的,当事人履行改正义务所需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篇1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指导)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层级指导和监督)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五条(行刑衔接)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相关业务领域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材料。

区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区市场监管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第七条(指定管辖)

区市场监管局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市级主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市级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区市场监管局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移送管辖)

区市场监管局发现所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受移送的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或者退回。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行政检查的程序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检查或者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要求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并予以记录。

第十条(回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十一条(责令改正)

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明确改正的内容和期限。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等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等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有必要超过30日的,报请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协助调查)

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需要本市其他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助调查请求。

收到协助调查请求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调查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协助调查期限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请求协查的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节立案

第十三条(立案条件)

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十四条(立案期限)

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移送、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获得线索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15日。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其他行政机关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十五条(立案结果)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应当填写审批文书,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

决定立案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立案决定告知当事人,并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三节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调查要求)

立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七条(调查内容)

调查取证的案件事实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等情形;

(五)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十八条(证据种类)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制作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立案前取得的证据,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证明材料的提供)

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证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证明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案件调查中发现涉嫌假冒产品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业或者其他权利人进行辨认、鉴别,并由其出具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书证物证)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书证原件、物证原物作为证据。

收集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等,经提供人标明核对无误后,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收集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经提供人标明核对无误后,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视听资料)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作为证据。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情况。

有声音的视听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二条(电子数据)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拍照摄像、拷贝复制以及将有关内容打印后按书面证据进行固定等方式予以取证,取证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对于电子数据被删除、篡改或者因内容复杂等情形,行政执法人员自行收集有困难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书面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并由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询问笔录)

行政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被询问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的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

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意见)

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书面委托具有法定检验、检测、检定、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没有相应的法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意见应当由检验、检测、检定、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意见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现场笔录)

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应当载明现场的情况,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二十六条(境外证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境外证据所包含的语言、文字应当提供经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七条(责令暂停营业)

区市场监管局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严格限制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营业范围内,无关的营业不得列入暂停范围。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情况复杂的,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最长可以延长15日。

第二十八条(抽样取证程序)

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抽样取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抽样取证文书,对样品加贴封条,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抽样取证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国家和本市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调查取证当事人不配合、不在场的处理)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2名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抽样取证文书上注明原因,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一)当事人拒不到场或者因客观原因不在场的;

(二)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抽样取证文书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而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

第三十条(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案件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处理建议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案件性质、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处理建议)

办案机构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违法事实成立的,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建议予以销案;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建议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五)案件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或者因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移送相关机关;

(六)依法作出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审核与告知

第三十二条(审核)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和相关材料送法制机构审核。

第三十三条(审核内容)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以及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三十四条(报请批准)

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案卷材料退还办案机构。

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对审核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及相关材料,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处罚告知)

行政处罚建议经批准后,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书面告知当事人。

自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

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区市场监管局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陈述申辩的复核)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予以记录,并由区市场监管局法制机构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听证)

区市场监管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

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节决定

第三十九条(决定作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应当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复核意见、听证笔录等材料,依法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标准,由市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责令停业整顿的期限)

区市场监管局因价格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7日。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

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区市场监管局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八)依法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区市场监管局的印章。

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的主动公开)

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四十三条(不予处罚决定书)

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办案期限)

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最长可以延长三个月;情况特殊,经延期仍未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级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继续延期以及延期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改正义务由区市场监管局予以处罚的,当事人履行改正义务所需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四十五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减轻处罚后实际处罚的罚种、幅度符合前述规定的,不得当场处罚。

第四十六条(当场处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并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当场处罚的告知)

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第四十八条(当场处罚决定书)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统一制作、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区市场监管局名称,加盖区市场监管局印章,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四十九条(备案)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相关材料报所在的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五章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

第五十条(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采取)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区市场监管局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清点,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财物清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五十一条(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解除)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检验、检测、检定、鉴定;

(三)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五十二条(查封、扣押程序)

区市场监管局在案件调查时,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区市场监管局章的封条封存,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三条(查封、扣押财物管理)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对于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措施先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无人认领物品的处理)

对依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区市场监管局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认领。

当事人不明确或者当事人无法联系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区市场监管局专门账户上。

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国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不配合、不在场的处理)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等措施,要求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而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章执行

第五十六条(履行义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七条(延期或者分期)

当事人依法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违法所得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第五十八条(加处罚款决定书)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被没收的违法所得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依法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罚款或者违法所得的数额。

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加处罚款的,应当制作加处罚款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加处罚款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作出加处罚款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加处罚款的具体数额、缴款时间、救济途径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五十九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结案与监督

第六十条(结案文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作结案文书,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决定予以销案的;

(二)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完毕的;

(五)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程序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结案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罚没财物的处置)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制作销毁笔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销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进行现场拍摄、拍照,存档备查。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二条(立卷归档)

案件办理及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立卷归档。案卷应当一案一卷,分为正副卷。

第六十三条(重新审查程序)

市级主管部门依职权,可以责成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进行审查。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另行组织人员对原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决定报送市级主管部门。

第八章期间与送达

第六十四条(期间)

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但区市场监管局的办案期限,不得顺延。

期间不包括在途的时间。行政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逾期。

第六十五条(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7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六条(送达方式)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委托收受文书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区市场监管局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外,经受送达人同意,也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第六十七条(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在区市场监管局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概念)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本规定所称的办案机构,是指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机构和市场监管所。

本规定所称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是指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第六十九条(责任追究)

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十条(适用的特别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投诉、举报的处理及告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实施商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七十一条(参照适用)

除本规定已有明确规定的外,市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关于立案期限、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当场处罚决定的备案等相关程序规定。

第七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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