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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受伤经过范文

2025-01-31 09:08:0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wzy77856789”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工伤受伤经过范文,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工伤受伤经过范文,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伤受伤经过范文

篇1:饮酒导致受伤是工伤吗

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受伤的算作工伤,但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地点内喝酒而后导致受伤的,还能算工伤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请看下文。

问:小周酷爱喝酒,兴致一来随时都会喝上两口。近日,小周在上晚班之前喝了一瓶啤酒,喝完酒就骑车去上班了,可就在上班的途中与他人发生相撞,小周的腿部被撞伤。事后,小周找到单位要求按照工伤进行处理,报销医疗费。但是单位却表示,小周是由于饮酒才导致的撞伤,不属于意外事故,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请问单位这种做法对吗?

答:上班前不应饮酒,这是任何一个单位员工都应该遵守的纪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周是由于饮酒过量导致上班途中被撞伤,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1.加班意外受伤,能报工伤保险吗?

2.加班意外受伤可以报工伤保险吗

3.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算工伤吗?

4.提前上班串岗受伤算不算工伤

5.上下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6.受伤职工可否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7.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属于认定工伤保险范围吗

8.最高法发审理工伤保险司法解释 下班顺道买菜受伤为工伤

9.非法用工伤亡需要工伤认定吗

10.迟到上班的途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篇2:违规操作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

【案例】

林某是A公司机修工, 负责机械修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参加工伤保险。7月,林某在车间里维修机械,由于机械的机油滴落在地面上,林某转身准备拿机械配件时,脚下一滑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造成右手肘部骨折,公司垫付全部医疗费外,不愿意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林某违规作业,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林某自己承担。原来,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维修工人不得穿着拖鞋上岗。当时林某穿着拖鞋上班,且没有遵守在清理好地面上的机油后,才着手安装机械的操作规程要求。为此林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审查,当地人社局作出了认定林某受伤为工伤的决定。

【评析】

工伤认定遵循两条规则。首先,要符合 “三工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条件,第14条规定了 “三工标准”,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林某受到的人身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修理机械这个工作原因受到了事故伤害,完全符合 “三工标准”。

其次,不属于不认定工伤的情形。虽然工伤认定不要求职工本人对工伤的发生无过错,但也应排除一些职工因自身原因造成、有显著过错的情形,否则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然,这种排除应当是法定的,也应遵循必要原则,需要取得一种平衡。《社会保险法》与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尽量扩大工伤保险适用面,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对不得认定情形作了适当调整,规定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而受伤、死亡不得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林某因违规作业导致工伤,尽管有一定过错,但并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因此林某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篇3:上班前受伤算不算工伤

案例介绍

7点上班,6点50分摔伤是不是工伤?打工者汪某早上6点50分来到公司工地,因上厕所掉进基坑受伤。公司说上班时间未到,摔伤不属工伤。当地社保局也说不属工伤。汪某无奈向当地县法院讨起说法。那么,汪某摔伤到底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

据法院调查,汪某是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的农民,6月6日,汪某被江山市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万厦公司)雇用,专门从事工地的钢筋搬运和捆扎工作(小工)。206月10日早上6点10分,汪某从家里出发,约6点50分到达公司承包的龙游县龙游镇新一路龙港房开公司综合楼工程工地,直奔厕所。由于可进厕所的围墙大门一直锁着,汪某只好从工地已挖好的基坑边绕过去,但当他走到基坑边时,“哗啦”一声路基翻塌,汪某不慎掉入基坑,造成右脚骨折。伤后,他要求万厦公司支付有关损失费,但遭拒绝。6月18日,汪某向龙游县社保局(下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于6月25日向万厦公司发出工伤认定督查通知书,6月27日万厦公司向社保局提交了《事故报告》称:兹有我公司承建的新一路综合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人事故,我公司作如下呈诉:

(1)我公司属国家二级资质建筑企业,有统一的作息时间表。汪发军出事时间为6点40分,还没到上班时间。

(2)其他作业人员都在一起等待安排工作,唯独他私自行动,有什么企图?

(3)出事地点在非作业区,并无道路可行,汪某进入此处的目的是什么?

(4)汪某自述是小便,这完全违背了文明施工的条例,本工地有厕所,而伤者所出事之处一非道路二非厕所。以上均为事实,在场作业人员可以作证。社保局也向汪某进行了调查,并于7月22日作出汪发军受伤,不符合工伤条件的认定决定书。本想出来打工赚点钱的,却落得脚骨骨折,弄不好还会留下终身残疾,可社保局却说不属于工伤,这让汪某有苦难言。无奈,他于9月11日来到龙游县法院讨起说法,要求撤销被告社保局的认定书。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追加了万厦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诉称,被告社保局于年7月22日作出的龙人劳社工认字(2003)第21号“不属于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其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不当,原告为万厦公司打工,按照公司规定,工人在工作期间可以上厕所,原告在6月10日上午7点前已经到达工地,但在去上厕所的路上不慎跌入基坑受伤,原告认为去上厕所是为工作作准备,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此该伤应认定为工伤。为此要求撤销被告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审理后认为,2003年6月10日上午6时50分许,原告汪某已经进入第三人的工地,其主观目的是为第三人工作而不为其他。因去上厕所的途中不慎掉入工地的基坑中摔伤,应属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受伤,该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被告以原告在上班前及非工作区域攀爬障碍物时受伤而作出的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该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篇4:在校生实习受伤是否算工伤?

日前,成都市中院将此案作为示范性案例发布。

在校学生到单位实习受伤,单位是否应按工伤赔偿?答案是“不”。日前,成都市中院公布了示范性案例,全市各级法院遇到类似案例,如无不同情况或不同处理理由,一般应参照判决。

廖某原是成都某学校级的学生,经学校推荐安排,2003年9月到某汽车运输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同年12月他在上班时被车撞成七级伤残。随后,市劳保局认定廖某受伤属工伤性质。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廖某将单位和学校告上法院,索赔7万余元。武侯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廖某实习是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他与实习单位无劳动关系,虽在实习中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最终,法院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判令被告单位赔偿廖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驳回廖某的其他请求。

“试用期就不一样了。”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允武教授称,学生毕业后到单位工作,若是先试用再签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受伤后应算工伤;若试用前已签合同,受伤后也算工伤。

篇5:实习生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实习生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我国的法律、法规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属于工伤主体,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里所称“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主体,实习生虽然不是该厂招聘来的'合同工、固定工、临时工,但属于学校安排到该厂边劳动、边学习的实习生,也是不同用工形式、不同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因此,实习生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工伤主体,实习生在工作中遭到伤害,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应获得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

篇6:提前上班串岗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职工提前上班,用人单位没有严格的上下班制度,且工资制度是按件计酬的,应认定职工提前上班是属于合理的工作时间。职工“串岗”劳动受伤,但不属于法定的不予认定工伤情形的,应认定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案情】

4月18日6时40分左右,蒋**在**县一木器厂操作滚胶机时,因操作不慎将左手卷入滚胶机中,导致其左手受伤。且蒋**在用人单位受伤时,用人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遂依据规定,判定蒋**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认定为工伤。

原告木器厂诉称,203月,蒋**的工资为按件计酬,其工种是排版工。年4月18日,她不按厂里规定的7时来上班,而是提前到厂。因其违反操作规程,充当滚胶工,不慎将左手卷入机器之中受伤。由于蒋**属私自提前上班,且“串岗”造成,因此不应当认定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内所造成。请求法院撤销工伤判定结论。

【审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蒋**受到事故伤害时,虽然发生在原告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但因蒋**的工资是按件计酬,且发生事故伤害时,与蒋**均处于工作状态的还有其他职工。因此,应认定蒋**的工作是在工作时间内所从事的工作。至于原告诉称蒋**是“串岗”劳动,并不影响蒋**是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伤害的定性。由于蒋**受到事故伤害时,原告尚无营业执照。因此,被告判定蒋**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是正确的。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上下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2.上班途中受伤,迟到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3.迟到上班的途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4.上班时受伤工资计算方法

5.吃工作餐被卡鱼刺算不算工伤?

6.加班意外受伤可以报工伤保险吗

7.加班意外受伤,能报工伤保险吗?

8.工伤保险可以提前终止吗

9.最高法发审理工伤保险司法解释 下班顺道买菜受伤为工伤

10.上班路途自己跌倒不算工伤

篇7:提前下班受伤按工伤处理

一名女工早退绕路去超市购买东西,却在超市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女工以她在下班途中受到非她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由,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同意工伤认定,双方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早退绕路办私事30岁的顾XX,在江苏一家包装材料公司已经工作多年,这家公司的白班工作时间为早上八点至晚上八点。

包装材料公司坐落于镇江市大港新区,顾XX家住大港新区紫竹苑,位于包装材料公司的西南偏南方向。从单位回家,顾XX有几条线路可以选择,其中由单位向南再向西线路最短,是她平时回家的常走路线。

7月29日,顾XX上白班。当晚19时许,全班组完成了当天的全部工作。时间尚早,大家就坐在一起闲聊。其间,顾XX说:“现在到下班还有一点时间,如果没有什么其他事,我想到超市去买点东西回家。”

“正巧,我也要到超市去买东西。反正今天也没有什么事了,我和你一起去超市吧。”于是,顾XX和罗雨霏牵着手,跟其他同事打了招呼就离开了公司。

当晚19时20分许,顾XX驾驶摩托车搭载罗雨霏,从单位提前下班,沿大港兴港西路由东向西驶向一家超市。谁也没有想到的是,5分钟后,顾XX驾车行驶至超市附近的赵声路路口,却不幸发生了意外。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急驰而来,顾XX躲闪不及,与小型普通客车迎面相撞,顾XX及罗雨霏被重重摔倒在地上。随后,罗雨霏艰难地从地上爬起来,上前想把顾XX拉起来,可是,顾XX因伤势较重,躺在地上已不能动弹。

事故发生后,顾XX被送往市区医院抢救,经诊断,顾XX的损伤为右肱骨外侧髁骨折、额面部头皮裂伤、右第二掌骨基底部骨折。住了一个多月的院,她才出院回家休养。

车祸发生当日,镇江市交警部门认定,顾XX负事故次要责任。

用人单位难以接受工伤认定顾XX认为,她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工伤。为此,她找到单位,要求为她申请工伤认定。

1月5日,包装材料公司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关于顾XX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表中,顾XX自述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包装材料公司在工伤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201月13日,市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顾XX为工伤。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为:包装材料公司,你单位顾XX,性别女,年龄30,于207月29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医院年7月29日诊断为右肱骨外侧髁骨折、额面部头皮裂伤、右第二掌骨基底部骨折。上述情况经我局调查核实,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

接到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包装材料公司根本无法接受,该公司认为,顾XX当天早退,而且早退后是去超市购物,不仅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而且她没有直接回家,不属于在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

包装材料公司发现,问题出在申请表上载明顾XX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包装材料公司认为,虽然公司在申请表中因承办人的疏忽盖章确认了顾XX自述的事实,但是,作为市人社局也应当认真查明事实真相,作出正确的认定。为此,包装材料公司对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于4月22日向江苏省润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人社局则认为,包装材料公司于年1月6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表上称顾XX系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申请表上有顾XX本人的签字和单位公章确认,并提供相关证据。该局依法审核后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为反驳包装材料公司的起诉,市人社局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以证明顾XX自述在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这个事实由包装材料公司单位加盖了公章确认。

法院判决支持工伤认定润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XX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这一事实经包装材料公司在工伤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市人社局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认定顾XX因工负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顾XX提前下班仅是违反了包装材料公司单位的劳动纪律,其行为的性质仍属于下班;顾XX事发当日行驶的路线,虽然并非顾XX回家的最短路线,但去超市购物属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路线距离也在合理范围内,且事故地点是顾XX从单位离开后到达的第一地点,应理解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日前,润州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包装材料公司要求撤销市人社局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包装材料公司、市人社局、顾XX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名系化名)

法官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上下班途中的迟到早退的绕道行为,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则是本案认定的关键。“上下班途中”,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合理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合理路线。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作出详细的说明,造成在工伤认定的实践过程中,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理解不一。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所谓合理的时间,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上下班的时间,二是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对于上下班的时间,一般用人单位都有严格的劳动纪律,要求员工不得迟到早退。对此规定,无可厚非。员工迟到早退,违反了劳动纪律,就应当承担劳动纪律的处罚,这也是合理的,也为法律所支持。但是,员工因迟到早退所承担的责任,不能突破法律的限度。员工虽说迟到早退,但是,如果迟到时的目的是为上班,或早退的目的是为回家,性质仍为上下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时间,除了考虑两地的距离外,还应当充分考虑道路的畅通情况,代步工具的种类和性能、天气变化情况等因素,以足以保证劳动者能够顺利到达目的地为基线;所谓合理的路线,一般是两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在职工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班或下班,而是绕道上下班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绕道的理由。理由正当,则绕道也应视为合理路线。

篇8:履行职责中受伤应定为工伤

被诉人:某市游乐园。

第三人:某市园林管理处。

案情:

4月10日,某市湘江公园主任安排申诉人随车去拉水,返回单位时车陷住,申诉人下车去推,将双膝撞伤,当时双膝红肿破皮。4月11日上午到某市骨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1910月,湘江公园被划归给某市游乐园,申诉人因医药费报销问题与所在单位发生纠纷,遂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1、认定申诉人为因工负伤;2、被诉人支付医药费;3、被诉人补发工资。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受伤时不是被诉人单位职工,接收时档案中没有记载,对此被诉人不愿负任何责任。

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查明:申诉人王某原是湘江公园工人。湘江公园是某市园林管理处下属单位。年4月10日,湘江公园主任安排申诉人随五十铃货车去拉水,在返回单位途中车陷住,司机让申诉人在车后推车,在推车过程中将双膝撞伤,当时红肿破皮。4月11日,多家省级医院均依断为左侧半月板损伤。仲裁委员委托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了伤残鉴定,诊断结论为: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外伤引起,需继续治疗,另查明:某市湘江公园于10月被划归给某市游乐园,人员档案于1910月15日履行了交接手续。

分析意见:

申诉人王某负伤是在工作过程中,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关于“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属工伤范围,应定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关于“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申诉人属于被诉人某市游乐园的职工,其工伤待遇应由被诉人某市游乐园承担。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申诉人王某为工伤;

2、被诉人某市游乐园支付给申诉人下列费用:(1)1997年4月至9月的工资726元(月121元);(2)1997年10月至4月的`工资2474.34元(月412.39元);(3)1997年4月至今的工伤医疗费6424.59元(凭医疗收据报销)。

3、申诉人提出的护理费等不予支持;

4、194月以后,被诉人应承担申诉人工伤继续治疗医药费和治疗期间的工资;

5、仲裁案件受理费20元、处理费300元由被诉人承担。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篇9:未签劳动合同上班受伤后算工伤吗?

【工伤的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未签劳动合同是否不存在劳动关系?】

实际审判实践中,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代表劳动关系就不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此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当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 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以下是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1、工资卡、工资条(需会计财务人员签名)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2、职工花名册。

3、“工作证”、“工牌”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企业招聘记录。

4、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5、其他同事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

6、向单位报销费用的单据。

7、网购物品邮寄到公司的快递底单。

8、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综上所述,只要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保护自己的权益。

篇10:上班途中坐公交车受伤,算工伤吗?

如题,上班途中坐公交车受伤,算工伤吗?如果算的话,费用补偿又怎么算呢?这需要鉴定吗?(因公交公司出面医治,不需要社保赔付保险金,而且达不到伤残鉴定)

[上班途中坐公交车受伤,算工伤吗?]

篇11:受伤职工可否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受伤职工可否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首先,劳动者可以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三,是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带的材料。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属于交通事故类工伤的,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

相关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相关阅读:

工伤认定的流程

一、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前

(一)、详细听取受伤职工事发经过陈述,并作相应谈话记录,并要求委托人签字,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1、受伤职工身份情况;

2、用工单位的大致情况(一般能说出单位名称);

3、何时建立劳动关系,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有无办理工伤保险;

4、工作岗位及相关职责;

5、工资报酬及培训情况;

6、劳动保护及相关防护措施;

7、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部位;

8、治疗过程,住院时间、医疗费支付情况,受伤后用人单位态度及意见;

9、受伤职工家庭成员及大致情况;

10、受伤职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对相关病历、医院证明是否医疗终结,是否存在过医疗情形。

(三)、到事故现场作调查与核对,并查明以下内容(路程较远的,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进行):

1、用工单位的名称、单位或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2、单位开办时间事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应与受伤职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伤时间相吻合);

3、工程发包单位诉讼,便于以后财产保全时暂扣工程款;

4、与目击证人(工友)取得联系,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调查笔录;

5、发生以下情形做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1)、用工单λ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明确表态不承认受伤职工是其职工或不在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地点受伤的;

(2)、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负责人有殴打、恐吓、驱逐受伤职工情形的。

(四)、仔细核对,确定是否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其它部门进行控诉或要求其主持调解。

(五)其它,如核对受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是否超过一年,如超出一年,则工伤认定超时效,劳动部门不会受理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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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伤认定办法

9.工伤认定流程

10.起工伤职工可自行报销

篇12:员工因事变起斗嘴受伤算工伤吗

事变时代,两员工协商分工时产生争执,一名员工被对方打致轻伤。内地人社部分不予认定受害者韩某为工伤。韩某不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30日,某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断,驳回韩某的诉讼哀求。

韩某和姬某系某公司职工,被布置在同组事变。2014年1月22日,按照公司布置,韩某与姬某中有一人需去公司另一厂区上班。两人在协商谁去另一厂区时彼此推诿并产生争论。争论事后,姬某在同事问及两工钱何争论时,姬某说韩某耍恶棍。韩某听到后,上前拉住姬某质问,后姬某用事变锤敲打韩某左侧肩部,致韩左侧肩胛骨毁坏性骨折。内地公安物证判断部分认定,韩某损伤水平为轻伤二级。

同年10月16日,法院以犯存心危险罪判处姬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讯断姬某抵偿韩某经济丧失28091元,姬某自愿赔偿26909元,合计5.5万元。

2014年11月5日,韩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本年1月6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抉择书》。韩某不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韩某辩称,其系因事变缘故起因受到姬某危险,该当属于工伤。

法院审理以为,从韩某被姬某殴打的因由看,韩某是在听到姬某说他耍恶棍后,拉住姬某理论的进程中被姬殴打受伤。该殴打举动的产生,纯属因韩某与姬某小我私人之间不满情感的发泄引起,并无任何韩某推行事变职责的身分。

固然在殴打举动之前,韩某与姬某曾就事变分工的题目发生抵牾,之后的彼此不满情感也由此积累,但在殴打举动产生前两边争议已经平息,之后的殴打举动是因为韩某与姬某不能正确处理赏罚同事相关和彼此之间的纠纷,而采纳搬弄、打架等激动、非理性方法办理题目的功效,与先前两边关于事变分工的争论并无直接因果相关。

假如对付劳动者在事变中彼此发生抵牾,不通过向单元反应等合法理性途径办理,不能彼此海涵体贴,而是动辄行使搬弄、暴力等本领发泄不满而导致的危险也认定为因推行事变职责所致的工伤,无异于滋长以上不正当、不理性的举动,也违反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代价地址,也倒霉于建议精采的社会民风。

综上,法院以为韩某所受危险与推行事变职责无关,天然更不属于因事变缘故起因可能从事与事变有关的准备性事变受到事情危险,故驳回原告的诉讼哀求。

韩某不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工伤应是正当推行职责受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划定,在事变时刻和事变场合内,因推行事变职责受到暴力等不测危险的应认定为工伤。暴力危险工伤必要思量以下几个方面:(1)时刻边界,一样平常限于产生在事变时刻之内;(2)空间边界,一样平常限于出产、事变地区之内;(3)职务边界,一样平常限于推行职责而发生之危险;(4)主观过失边界,即职工本人不具有存心。个中职务边界即事变缘故起因,属于焦点要素。

本案中,该殴打举动的产生,与之前二人之间就事变分工的题目发生抵牾具有必然的关联性,但其直接缘故起因并非事变纠纷引起,且该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合法的方法来办理。只有正当地推行事变职责受到暴力危险,才气认定为工伤。假如将暴力危险工伤中的事变缘故起因无穷扩大,将会使《工伤保险条例》的该条款处于无序状态,故交社部分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抉择,依法应予维持。 (刘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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