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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立法研究论文

2025-01-10 10:14:0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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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立法研究论文

篇1:志愿服务立法研究论文

志愿服务立法研究论文

摘要:志愿服务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内在价值,由于我国缺乏必要的立法保障,在社会运行中存在很多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对志愿服务进行统一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本文通过对志愿服务的基本特征、社会现状、立法原则和立法建议几个方面对我国志愿服务的立法进行初步探索。

关键词:志愿服务;志愿者;立法;社会保障;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志愿服务行为是一种是基于道德、良知、社会责任等因素,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无偿行为。志愿服务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我国志愿服务的实践提供法律保障是当务之急。

一、志愿服务概述

志愿服务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起源于十九世纪西方国家宗教性的慈善服务。二战以后,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已把志愿服务纳入到本国政府的宏观调控之中,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来规范志愿服务。志愿服务就是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无偿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和其他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志愿服务的自愿性

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必须是出于自愿选择,而非受第三人或外界的强制,这样才能使志愿服务与一般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职务行为区分开来。虽然目前大多数的志愿活动都是由政府或社会组织发动的.,但作为志愿者个人而言都是有选择是否参与的权利的。志愿服务不能作为一种义务而强加于任何社会成员。因此,自愿性是志愿服务区别其他社会行为的首要前提。

2、行为的无偿性

志愿者活动的动机是非营利趋向的,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明显区分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这就保证了志愿服务的本质是奉献社会、服务社会。我国部分地区将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的时间和内容都登记在“储蓄存折”上,并一等量的免费服务为回报。这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劳动服务关系,将有形的劳动从时间和空间上分离开来,是一种变相的有偿行为,不应该作为志愿服务立法的调整范围。

3、志愿服务的社会性

志愿服务体现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不是存在于个人生活的私人领域,而是在一定的公共空间和特定的人群当中进行他助或互助。公共福利和社会公益是志愿服务的价值目标,也是衡量志愿服务的社会价值性和有用性的评判标准。

4、志愿服务成本的自给性

志愿服务必须是运用自己的知识、时间和精力,服务成本个人化,但不排除必要的社会协助以维持志愿服务的有效开展,这体现志愿服务的本质是一种自我奉献。

志愿者就是自愿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是志愿服务宗旨和目的的实现者,是志愿服务的行为主体。志愿者组织是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志愿者协会、志愿者服务站、志愿者服务队等等。随着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化,志愿者组织将使用统一的名称,它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组织,是志愿服务的名义主体,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时必须以所在志愿者组织的名义进行。没有参加志愿者组织的志愿者不在立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二.我国志愿服务现状

1993年底,共青团中央决定实施中国青年志愿服务

[1] [2] [3] [4]

篇2:志愿服务立法研究

志愿服务立法研究

   柏耀平

摘要:志愿服务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内在价值,由于我国缺乏必要的立法保障,在社会运行中存在很多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对志愿服务进行统一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本文通过对志愿服务的基本特征、社会现状、立法原则和立法建议几个方面对我国志愿服务的立法进行初步探索。

关键词:志愿服务;志愿者;立法;社会保障;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志愿服务行为是一种是基于道德、良知、社会责任等因素,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无偿行为。志愿服务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我国志愿服务的实践提供法律保障是当务之急。

一、志愿服务概述

志愿服务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起源于十九世纪西方国家宗教性的慈善服务。二战以后,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已把志愿服务纳入到本国政府的宏观调控之中,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来规范志愿服务。志愿服务就是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无偿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和其他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志愿服务的自愿性

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必须是出于自愿选择,而非受第三人或外界的强制,这样才能使志愿服务与一般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职务行为区分开来。虽然目前大多数的志愿活动都是由政府或社会组织发动的,但作为志愿者个人而言都是有选择是否参与的权利的。志愿服务不能作为一种义务而强加于任何社会成员。因此,自愿性是志愿服务区别其他社会行为的首要前提。

2、行为的无偿性

志愿者活动的动机是非营利趋向的,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明显区分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这就保证了志愿服务的本质是奉献社会、服务社会。我国部分地区将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的时间和内容都登记在“储蓄存折”上,并一等量的免费服务为回报。这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劳动服务关系,将有形的劳动从时间和空间上分离开来,是一种变相的有偿行为,不应该作为志愿服务立法的调整范围。

3、志愿服务的社会性

志愿服务体现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不是存在于个人生活的私人领域,而是在一定的公共空间和特定的人群当中进行他助或互助。公共福利和社会公益是志愿服务的价值目标,也是衡量志愿服务的社会价值性和有用性的评判标准。

4、志愿服务成本的自给性

志愿服务必须是运用自己的知识、时间和精力,服务成本个人化,但不排除必要的社会协助以维持志愿服务的有效开展,这体现志愿服务的本质是一种自我奉献。

志愿者就是自愿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是志愿服务宗旨和目的的实现者,是志愿服务的行为主体。志愿者组织是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志愿者协会、志愿者服务站、志愿者服务队等等。随着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化,志愿者组织将使用统一的名称,它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组织,是志愿服务的名义主体,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时必须以所在志愿者组织的名义进行。没有参加志愿者组织的志愿者不在立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二.我国志愿服务现状

1993年底,共青团中央决定实施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同年12月,2万多名铁路青年率先打出了“青年志愿者”的旗帜,从那一刻起,中国的志愿服务事业走上了发展之路。1994年成立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到,已经形成了全国性协会、36个省级协会和2/3以上的地(市)级协会及部分县级协会组成的志愿服务组织管理网络,青年志愿者成为我国志愿服务的主力军。全国累计已有8000多万人次的志愿者向社会提供了超过40亿小时的志愿服务.[1] 我国的志愿服务起步较晚,但其发展很快,目前已具相当规模,对促进社会文明、增进人民福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受到国家及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由于我国的志愿服务尚处于初级阶段,各项规章制度还很不健全,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受到种种限制,志愿者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明确

在参与社会服务时,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服务对象往往把志愿者作为无偿劳动力而滥用,如在杭州西湖博览会上,有些公司让志愿者干活到晚上10点钟才让其回家;[2]第二,有部分志愿者把志愿服务当作是对他人的一种施舍,影响到服务态度。志愿服务作为社会公共资源,不能被一部分人作为无偿劳动力而独占,志愿者的劳动和人格应该受到尊重。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2、志愿服务的规范性程度低

我国志愿服务尚处于初级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较少、效力等级低,都是地方性法规,而且原则性的东西多,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志愿服务具有很大盲目性、随意性和无序性。志愿者往往是没有通过专门的培训直接上岗,在很多情况下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这不但影响到志愿服务的质量,而且可能危及到志愿者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在从事技术性较高危险性较大的志愿服务。

3、志愿者组织缺乏必要的经费

目前,我国志愿者组织的经费主要是通过会员交纳一定的会费以及社会的捐助,经费来源不稳定,并且严重不足。志愿者在参与社会服务时,自己要承担全部的费用,这不仅也使志愿者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尤其是当志愿者在为社会提供服务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由于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补偿责任,是值得重视的问题。如可可西里丧生的两位环保志愿者,其家属应从哪里得到这笔应得的抚恤金呢这是一个及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4、社会上对志愿者不理解不支持的现象比较严重

很多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遭到了单位和家庭的反对。一方面是由于单位从本单位的局部利益来考虑,担心人才流失;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缺乏法律政策的保障,很多志愿者由于参与了一段时期的志愿服务,从而错过了晋升、分房、评职称的机会,甚至是连工作也没了,这无疑使有志于志愿服务的人热情锐减,思想上有顾虑有包袱。[3]

以上种种现象严重损害了志愿者的基本权利,影响了志愿者的服务热情,严重影响了志愿服务的发展,不利于志愿者队伍的发展壮大。要解除志愿者的后顾之忧,要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使志愿服务走上有序的发展道路,立法无疑是最有效的手段。

三、志愿服务立法原则探析

1、有条件的社会共同责任原则

在现代社会环境中,所有的社会成员都面临着疾病、年龄、失业、环境恶化等多方面的社会风险,并因这些社会风险给生活带来了不舒适,并因这些社会风险产生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因素引起的,对社会成员的生存和生活造成了威胁。这种风险完全由个人来承担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公平的,尤其对社会弱者。这就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相互帮助,有条件地共同分担社会风险。因此,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社会成员都有参与志愿服务的义务。通过强制性的社会立法,使全体社会成员都成为志愿服务的参与者和受益者。社会风险在一定条件下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通过对部分社会成员的特别保护来达到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保障。[4]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

2、志愿服务的水平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

西方发达国家志愿服务的起步较早,程度较高,各项规章制度也比较完善,而我国的志愿服务从上世纪90年代才逐步发展起来的,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对我国的志愿服务的立法必须立足国情,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法要确定的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无不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情的制约。现阶段我国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人力资源的分布也很不均,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生物多样性锐减等等,无不制约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的社会保障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资金不足、效益不高等一系列问题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很多缺陷。我国的志愿服务应立足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公共福利的提高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坚持社会公平与提高经济效益兼顾原则

当前我国志愿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即社会弱者。[5]为社会弱者提高生活上的帮助、科技方面的支持,使特殊困难的社会成员重新面向生活、走上社会。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但高福利制度体现了形式上的“公平”却牺牲了经济效益。志愿服务要为社会弱者“造血”,而不是“输血”,防止社会弱者过度依赖社会劳动者。同时,国家应对志愿者采取一定的鼓励政策,为其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一定的优惠措施,给志愿者一种道义上的补偿,实现社会正义的动态平衡。

四、关于志愿服务立法的几点建议

1、建议把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目前的志愿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很大的互补性,在理论根源和社会功能上具有相当的一致性。不少欧美发达国家已把志愿服务纳入到本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可以为我国的立法提供借鉴。社会保障是为了缓和经济结构而造成的收入分配或生活需求性资源分配不公平而设计的一种社会再分配方案。[6]社会保障作为现代国家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的义务承担者是国家,但国家并不是唯一的义务角色。除此之外,社会及其成员也负有使每一位社会成员“继续生存下去”的责任或义务。[7]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持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8]社会福利是以提高公民生活质量为目的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着眼于保障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改善这些社会群体的生活状况。[9]志愿服务以扶贫济困为主题,以社会困难群体为主要扶助对象,而社会困难群体主要是社会弱者。《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规定》第五条,青年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社会弱者,即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由此可以看出,志愿服务在社会功能和服务对象方面与社会保障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为志愿服务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作为社会减压的一支重要力量提供理论前提。其次,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资金不足、内容有限、覆盖面狭窄和服务保障薄弱等问题,[10]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所形成的优胜劣汰必然会造成部分劳动者推出劳动岗位,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收入而陷入危机。社会经济领域按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运作,不能完全顾及到社会弱者的利益。政府保证的是公民普遍权利,从最普遍意义上关怀公民的现实生活,不可能照顾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于是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之间出现了一定的“剩余空间”。[11]这些都需要志愿服务来满足社会弱势群体在物质文化方面的需求。志愿服务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为生活苦难的群体提供社会服务,无疑给社会保障注入了新鲜血液,必将对我国多层次达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作出积极的贡献。再者,现阶段我国的志愿服务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资金不足,这就严重影响了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是单向的,主要由国家和社会来负担。将志愿服务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由国家财政支助志愿活动,必将推动我国志愿服务蓬勃发展。

2、明确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地位

《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把青年志愿者组织定性为社会团体法人,以明确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这种定性具有不合理性。社会团体法人作为法人的具体类型必须满足法人的一般构成要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12 ]这是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进行各项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前提。所谓必要是指法人的财产或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与规模等相适应,能保证法人这一主体在社会中独立有效运营。[13]目前,我国志愿者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严重缺乏,并且来源很不稳定。志愿者组织主要依靠会员交纳会费和社会各界的捐助来获得资金。这种途径获得经费的与志愿者组织参与的社会服务的性质、范围和规模是极不相适应的,远远满足不了志愿服务顺利开展的需要。因而志愿者组织不具备开展活动、承担责任所必需的经费,是不符合社会团体法人的构成要件的,因而志愿者组织只是一种公益性的社会组织。

志愿者组织是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非营利性决定了志愿服务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这是志愿者组织在组织活动时其经费来源缺乏保障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组织大型的公益活动以及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时更显得捉襟见肘。笔者认为志愿者组织在开展活动时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社会性质以组织的名义必要的成本费用,但这种费用不能分配给志愿者,以维持志愿者组织的生存和活动的顺利开展,这并不影响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这一基本特征。其次,志愿者组织只是一个中介机构,是名义上的主体。志愿者才是志愿服务真正的参与者,是实际上的行为主体。比如在为大型企业进行活动宣传时志愿者组织可以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但参加科技扶贫、环境保护等公共性的活动就不能收取费用。

当前我国志愿服务的组织机构十分混乱,没有统一的名称。有志愿者协会、志愿者服务站、志愿者服务营、志愿者服务队等等,很不规范。应该对志愿者组织的名称进行统一规定,便于管理和开展活动。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的志愿者组织应该由共青团统一组织和指导,因为共青团有一套强大的服务组织网络,并且志愿者行动最先由共青团组织开展起来,长期以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3、建议设立志愿服务储备基金

志愿者参与的服务都是自愿无偿的,没有通过活动赚取利润,不能通过内部机制解决志愿者组织的活动经费问题。志愿者参与培训、开展活动都需要大量的经费,尤其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以外事件造成志愿者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后,如何去保障志愿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志愿者组织经费不足,民事责任能力严重缺陷。最近可可西里的环保志愿者出现人身伤亡后,志愿者组织根本无力承担责任。就此,笔者认为国家和政府有必要为志愿服务设立专项储备基金,解决志愿服务的资金短缺问题。专项基金由国家或政府财政开支,并由专人负责统一使用。志愿服务归入社会保障体系,由国家提供必要的财政支助,必能使志愿服务有效的开展下去,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

4、由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天灾人祸不期而遇给人以致命的打击,使人生活恐惧不安,使家庭陷入困境,生活难以为继。志愿者在参与社会服务,尤其是一些带有很大危险性活动如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维护治安等。这种危险不是个人能承担的,只能由国家或社会来分担。社会保障就是通过国家的介入,聚集社会力量、保护社会成员的生活安定[14]。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时,也应将其纳入到社会保障法的保护范围。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以存在不确定的危险为条件,以志愿者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性质来看,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险具有必要性。志愿服务具有无偿性,在志愿服务时主要威胁到志愿者的身体健康(如身体的伤害),甚至是生命安全,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服务的内容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在志愿者确实发生意外事故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时,能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达到切实保障志愿者的各项权益的目的。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并不与设立专项储备基金矛盾,前者是社会对志愿者的意外损害进行补救,而后者是解决志愿者组织内部的责任分担问题。通过两种保障机制的共同运作,使志愿者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必将极大的提高志愿者的积极性。

5、明示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即在志愿服务时,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尤其是在环境保护,维护治安等公益事业方面,志愿者的服务对象有很大一部分是国家的有关机关或职能机构。当志愿者参与这种志愿服务时,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职责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比如志愿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对违规人员是否有行使处罚权,在执行任务时能否擅离工作岗位等,其不当行为又应当如何追究责任,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时,志愿者组织可以和服务对象通过契约的形式,将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明确化,以便志愿者更好地服务社会。

合同又称契约,在我国民法学上,根据给付义务是否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可把合同划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4]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付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为一定行为必须以另一方的行为为条件。而单务合同是一种单方允诺行为。所谓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15]它之所以可以引起债的关系的产生,是在于这种行为也是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基于某种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相对人给付对价的请求。[16]志愿服务行为是一种无偿行为,是基于道德和社会责任等,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志愿者在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不需要对方为一定的给付行为,但也不阻止对方根据自愿原则,基于道德观念而给志愿者一定程度的物质帮助,如提供差旅费,住宿等等。根据志愿服务的无偿性,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合同只能是一种单方允诺行为,不得为对方设定相应的义务。但这种行为具有相对性,比如志愿者在提供服务时,需要对方提供必要协作时,应当予以协作。所谓必要,就是缺少这一条件就不能为继下一行为。志愿服务以合同加以规范,是符合普通民事行为的操作程序和构成要件的。通过这种途径,一方面把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具体化明确化,志愿者在服务时的必要协作可以获得保障,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志愿服务的效率,有效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3]陈泽伟.认识身边的志愿者[J].了望新闻周刊.,(16).

[2]他们期待更多的微笑[N].浙江日报..12.5.第七版。

[4][8][9] 王益英.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2―208.

[5]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规定.

[6]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M].马恩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9.

[7]种利钊.社会保障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5.

[10][11]安国启曹凯.论青年志愿服务对我国社会发展的作用[N].团情快报2001.11.15.

[12][13][14][15][16]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7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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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志愿服务立法研究报告

志愿服务立法研究报告

志愿服务行为是一种是基于道德、良知、社会责任等因素,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无偿行为。志愿服务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我国志愿服务的实践提供法律保障是当务之急。

一、志愿服务概述

志愿服务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起源于十九世纪西方国家宗教性的慈善服务。二战以后,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已把志愿服务纳入到本国政府的宏观调控之中,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来规范志愿服务。志愿服务就是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无偿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和其他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志愿服务的自愿性

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必须是出于自愿选择,而非受第三人或外界的强制,这样才能使志愿服务与一般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职务行为区分开来。虽然目前大多数的志愿活动都是由政府或社会组织发动的,但作为志愿者个人而言都是有选择是否参与的权利的。志愿服务不能作为一种义务而强加于任何社会成员。因此,自愿性是志愿服务区别其他社会行为的首要前提。

2、行为的无偿性

志愿者活动的动机是非营利趋向的,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明显区分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这就保证了志愿服务的本质是奉献社会、服务社会。我国部分地区将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的时间和内容都登记在“储蓄存折”上,并一等量的免费服务为回报。这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劳动服务关系,将有形的劳动从时间和空间上分离开来,是一种变相的有偿行为,不应该作为志愿服务立法的调整范围。

3、志愿服务的社会性

志愿服务体现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不是存在于个人生活的私人领域,而是在一定的公共空间和特定的人群当中进行他助或互助。公共福利和社会公益是志愿服务的价值目标,也是衡量志愿服务的社会价值性和有用性的评判标准。

4、志愿服务成本的自给性

志愿服务必须是运用自己的知识、时间和精力,服务成本个人化,但不排除必要的社会协助以维持志愿服务的有效开展,这体现志愿服务的本质是一种自我奉献。

志愿者就是自愿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是志愿服务宗旨和目的的实现者,是志愿服务的行为主体。志愿者组织是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志愿者协会、志愿者服务站、志愿者服务队等等。随着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化,志愿者组织将使用统一的名称,它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组织,是志愿服务的名义主体,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时必须以所在志愿者组织的名义进行。没有参加志愿者组织的志愿者不在立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二.我国志愿服务现状

1993年底,共青团中央决定实施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同年12月,2万多名铁路青年率先打出了“青年志愿者”的旗帜,从那一刻起,中国的志愿服务事业走上了发展之路。1994年成立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到20,已经形成了全国性协会、36个省级协会和2/3以上的地(市)级协会及部分县级协会组成的志愿服务组织管理网络,青年志愿者成为我国志愿服务的主力军。全国累计已有8000多万人次的志愿者向社会提供了超过40亿小时的志愿服务. 我国的志愿服务起步较晚,但其发展很快,目前已具相当规模,对促进社会文明、增进人民福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受到国家及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由于我国的志愿服务尚处于初级阶段,各项规章制度还很不健全,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受到种种限制,志愿者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明确

在参与社会服务时,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服务对象往往把志愿者作为无偿劳动力而滥用,如在20杭州西湖博览会上,有些公司让志愿者干活到晚上10点钟才让其回家;第二,有部分志愿者把志愿服务当作是对他人的一种施舍,影响到服务态度。志愿服务作为社会公共资源,不能被一部分人作为无偿劳动力而独占,志愿者的劳动和人格应该受到尊重。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2、志愿服务的规范性程度低

我国志愿服务尚处于初级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较少、效力等级低,都是地方性法规,而且原则性的东西多,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志愿服务具有很大盲目性、随意性和无序性。志愿者往往是没有通过专门的培训直接上岗,在很多情况下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这不但影响到志愿服务的质量,而且可能危及到志愿者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在从事技术性较高危险性较大的志愿服务。

3、志愿者组织缺乏必要的经费

目前,我国志愿者组织的经费主要是通过会员交纳一定的会费以及社会的捐助,经费来源不稳定,并且严重不足。志愿者在参与社会服务时,自己要承担全部的费用,这不仅也使志愿者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尤其是当志愿者在为社会提供服务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由于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补偿责任,是值得重视的问题。如可可西里丧生的两位环保志愿者,其家属应从哪里得到这笔应得的抚恤金呢这是一个及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4、社会上对志愿者不理解不支持的现象比较严重

很多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遭到了单位和家庭的反对。一方面是由于单位从本单位的局部利益来考虑,担心人才流失;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缺乏法律政策的保障,很多志愿者由于参与了一段时期的志愿服务,从而错过了晋升、分房、评职称的机会,甚至是连工作也没了,这无疑使有志于志愿服务的人热情锐减,思想上有顾虑有包袱。

以上种种现象严重损害了志愿者的基本权利,影响了志愿者的服务热情,严重影响了志愿服务的发展,不利于志愿者队伍的发展壮大。要解除志愿者的后顾之忧,要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使志愿服务走上有序的发展道路,立法无疑是最有效的手段。

三、志愿服务立法原则探析

1、有条件的社会共同责任原则

在现代社会环境中,所有的社会成员都面临着疾病、年龄、失业、环境恶化等多方面的社会风险,并因这些社会风险给生活带来了不舒适,并因这些社会风险产生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因素引起的,对社会成员的生存和生活造成了威胁。这种风险完全由个人来承担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公平的,尤其对社会弱者。这就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相互帮助,有条件地共同分担社会风险。因此,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社会成员都有参与志愿服务的义务。通过强制性的社会立法,使全体社会成员都成为志愿服务的参与者和受益者。社会风险在一定条件下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通过对部分社会成员的特别保护来达到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保障。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

2、志愿服务的水平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

西方发达国家志愿服务的起步较早,程度较高,各项规章制度也比较完善,而

我国的志愿服务从上世纪90年代才逐步发展起来的,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对我国的志愿服务的立法必须立足国情,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法要确定的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无不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情的制约。现阶段我国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人力资源的分布也很不均,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生物多样性锐减等等,无不制约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的社会保障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资金不足、效益不高等一系列问题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很多缺陷。我国的志愿服务应立足于

国民经济的发展、公共福利的提高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坚持社会公平与提高经济效益兼顾原则

当前我国志愿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即社会弱者。为社会弱者提高生活上的帮助、科技方面的支持,使特殊困难的社会成员重新面向生活、走上社会。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但高福利制度体现了形式上的“公平”却牺牲了经济效益。志愿服务要为社会弱者“造血”,而不是“输血”,防止社会弱者过度依赖社会劳动者。同时,国家应对志愿者采取一定的鼓励政策,为其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一定的优惠措施,给志愿者一种道义上的补偿,实现社会正义的动态平衡。

四、关于志愿服务立法的几点建议

1、建议把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目前的志愿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很大的互补性,在理论根源和社会功能上具有相当的一致性。不少欧美发达国家已把志愿服务纳入到本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可以为我国的立法提供借鉴。社会保障是为了缓和经济结构而造成的收入分配或生活需求性资源分配不公平而设计的一种社会再分配方案。社会保障作为现代国家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的义务承担者是国家,但国家并不是唯一的义务角色。除此之外,社会及其成员也负有使每一位社会成员“继续生存下去”的责任或义务。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持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社会福利是以提高公民生活质量为目的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着眼于保障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改善这些社会群体的生活状况。志愿服务以扶贫济困为主题,以社会困难群体为主要扶助对象,而社会困难群体主要是社会弱者。《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规定》第五条,青年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社会弱者,即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由此可以看出,志愿服务在社会功能和服务对象方面与社会保障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为志愿服务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作为社会减压的一支重要力量提供理论前提。其次,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资金不足、内容有限、覆盖面狭窄和服务保障薄弱等问题,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所形成的优胜劣汰必然会造成部分劳动者推出劳动岗位,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收入而陷入危机。社会经济领域按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运作,不能完全顾及到社会弱者的利益。政府保证的是公民普遍权利,从最普遍意义上关怀公民的现实生活,不可能照顾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于是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之间出现了一定的“剩余空间”。这些都需要志愿服务来满足社会弱势群体在物质文化方面的需求。志愿服务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为生活苦难的群体提供社会服务,无疑给社会保障注入了新鲜血液,必将对我国多层次达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作出积极的贡献。再者,现阶段我国的志愿服务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资金不足,这就严重影响了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是单向的,主要由国家和社会来负担。将志愿服务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由国家财政支助志愿活动,必将推动我国志愿服务蓬勃发展。

2、明确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地位

《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把青年志愿者组织定性为社会团体法人,以明确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这种定性具有不合理性。社会团体法人作为法人的具体类型必须满足法人的一般构成要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这是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进行各项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前提。所谓必要是指法人的财产或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与规模等相适应,能保证法人这一主体在社会中独立有效运营。目前,我国志愿者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严重缺乏,并且来源很不稳定。志愿者组织主要依靠会员交纳会费和社会各界的捐助来获得资金。这种途径获得经费的与志愿者组织参与的社会服务的性质、范围和规模是极不相适应的,远远满足不了志愿服务顺利开展的需要。因而志愿者组织不具备开展活动、承担责任所必需的经费,是不符合社会团体法人的构成要件的,因而志愿者组织只是一种公益性的社会组织。

志愿者组织是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非营利性决定了志愿服务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这是志愿者组织在组织活动时其经费来源缺乏保障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组织大型的公益活动以及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时更显得捉襟见肘。笔者认为志愿者组织在开展活动时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社会性质以组织的名义必要的成本费用,但这种费用不能分配给志愿者,以维持志愿者组织的生存和活动的顺利开展,这并不影响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这一基本特征。其次,志愿者组织只是一个中介机构,是名义上的主体。志愿者才是志愿服务真正的参与者,是实际上的行为主体。比如在为大型企业进行活动宣传时志愿者组织可以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但参加科技扶贫、环境保护等公共性的活动就不能收取费用。

当前我国志愿服务的组织机构十分混乱,没有统一的名称。有志愿者协会、志愿者服务站、志愿者服务营、志愿者服务队等等,很不规范。应该对志愿者组织的名称进行统一规定,便于管理和开展活动。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的志愿者组织应该由共青团统一组织和指导,因为共青团有一套强大的服务组织网络,并且志愿者行动最先由共青团组织开展起来,长期以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3、建议设立志愿服务储备基金

志愿者参与的服务都是自愿无偿的,没有通过活动赚取利润,不能通过内部机制解决志愿者组织的活动经费问题。志愿者参与培训、开展活动都需要大量的经费,尤其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以外事件造成志愿者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后,如何去保障志愿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志愿者组织经费不足,民事责任能力严重缺陷。最近可可西里的环保志愿者出现人身伤亡后,志愿者组织根本无力承担责任。就此,笔者认为国家和政府有必要为志愿服务设立专项储备基金,解决志愿服务的资金短缺问题。专项基金由国家或政府财政开支,并由专人负责统一使用。志愿服务归入社会保障体系,由国家提供必要的财政支助,必能使志愿服务有效的开展下去,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

4、由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天灾人祸不期而遇给人以致命的打击,使人生活恐惧不安,使家庭陷入困境,生活难以为继。志愿者在参与社会服务,尤其是一些带有很大危险性活动如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维护治安等。这种危险不是个人能承担的,只能由国家或社会来分担。社会保障就是通过国家的介入,聚集社会力量、保护社会成员的

生活安定。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时,也应将其纳入到社会保障法的保护范围。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以存在不确定的危险为条件,以志愿者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性质来看,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险具有必要性。志愿服务具有无偿性,在志愿服务时主要威胁到志愿者的身体健康(如身体的伤害),甚至是生命安全,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服务的内容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在志愿者确实发生意外事故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时,能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达到切实保障志愿者的各项权益的目的。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并不与设立专项储备基金矛盾,前者是社会对志愿者的意外损害进行补救,而后者是解决志愿者组织内部的责任分担问题。通过两种保障机制的共同运作,使志愿者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必将极大的提高志愿者的积极性。

5、明示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即在志愿服务时,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尤其是在环境保护,维护治安等公益事业方面,志愿者的服务

对象有很大一部分是国家的有关机关或职能机构。当志愿者参与这种志愿服务时,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职责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比如志愿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对违规人员是否有行使处罚权,在执行任务时能否擅离工作岗位等,其不当行为又应当如何追究责任,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时,志愿者组织可以和服务对象通过契约的形式,将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明确化,以便志愿者更好地服务社会。

合同又称契约,在我国民法学上,根据给付义务是否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可把合同划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付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为一定行为必须以另一方的行为为条件。而单务合同是一种单方允诺行为。所谓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它之所以可以引起债的关系的产生,是在于这种行为也是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基于某种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相对人给付对价的请求。志愿服务行为是一种无偿行为,是基于道德和社会责任等,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志愿者在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不需要对方为一定的给付行为,但也不阻止对方根据自愿原则,基于道德观念而给志愿者一定程度的物质帮助,如提供差旅费,住宿等等。根据志愿服务的无偿性,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合同只能是一种单方允诺行为,不得为对方设定相应的义务。但这种行为具有相对性,比如志愿者在提供服务时,需要对方提供必要协作时,应当予以协作。所谓必要,就是缺少这一条件就不能为继下一行为。志愿服务以合同加以规范,是符合普通民事行为的操作程序和构成要件的。通过这种途径,一方面把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具体化明确化,志愿者在服务时的必要协作可以获得保障,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志愿服务的效率,有效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篇4:志愿服务与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研究论文

大学生道德素质的培养和教育,是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志愿服务对大学生道德素质的培养提高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一)“精神成人”是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中急需解决的核心问题

“精神成人”是相对于“生理成人”而言,大学生的成长关键是“精神成人”,其核心就是持续地向自己追问“如何做人”,而应该从“人与自我”、“人与国家”、“人与世界”三个维度去思考。一个大学生人生的质量不仅取决于他的知识,更取决于他的道德。能否把大学生培养成长为“四有”新人,既是衡量教育事业成败的关键,也是衡量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是否成功的关键。由此可见,当前强调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是至关重要的。

(二)大学生道德素质缺失凸显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1、缺乏崇高目标,道德观念模糊。他们心目中没有崇高目标,是没有长大的“精神成人”,认为还是“得过且过”的好。不要说承受应承担的社会道德责任,就是连起码的社会公德也似乎忘却:对于个人的学习责任忘得一干二净,上课不顾及老师、同学的尊严和校规校纪,坦然地睡觉、玩手机、玩游戏,逃课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而且振振有词:“分不在多,六十分就行;学不在深,一抄就灵”。凸显胸无大志,理想信念淡薄,道德素质低下。这是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一大障碍。2、讲实惠、图实利,凡事不是道德在先,而是有利就图。在现实生活中,他们以功利为标准,关心权力的获得远远超过了关心义务的履行。比如,在评优、评先、评奖时,捷足先登,当仁不让,可是履行义务时却是能推则推,能逃则逃。这也是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中需要克服的障碍。

二、志愿服务是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志愿服务与道德建设的内在联系,决定其成为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

在当前条件下,更要在全体人民中尤其是在大学生中,提倡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精神,提倡尊重人、关心人,热爱集体,热心公益,扶贫帮困,为社会多做好事,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在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中坚持为人民服务这一核心,与志愿服务的宗旨“服务他人、奉献社会”是一致的,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是一脉相承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抓住了“为人民服务”这一道德建设的核心,就抓住了志愿服务的'宗旨和精神,深刻地揭示了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志愿服务就必然成为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载体。

(二)志愿服务深受大学生欢迎和认同,决定其成为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

志愿服务目前已成为规模性的学生参与活动,他们在帮困扶贫、支教扫盲、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社会公益服务等方面重点开展活动,深受广大学生欢迎。在大学校园里,志愿服务被大学生看做是在新形势下弘扬雷锋精神的又一次实际行动,“志愿、奉献”精神仍然被大学生认同。大家都在期待着一个个“雷锋”的出现。而新时期产生的志愿服务却满足了千千万万个大学生的心愿,这也是志愿服务成为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志愿服务对大学生道德素质培养的重要作用

(一)志愿服务有助于大学生道德认识的深化

通过参加关爱老人、留守儿童,到社区进行志愿服务活动,或者参加社会公益组织组织的环保志愿服务活动等,有助于加深大学生对于志愿服务内涵的深刻理解,同时通过实践锻炼,加深对于大学生道德认识的深化,能够上大学生在奉献的基础上感受到道德的真谛,转变过去队伍道德的浅显认识。

(二)志愿服务有助于大学生陶冶道德情感

大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仅能够达到奉献爱心、锻炼身体的目的,还能陶冶他们的情操,愉悦他们的身心。让他们在内心深处认识到了奉献的美,认识到了帮助别人,快乐自己的深刻内涵。同时通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他们又结交了一部分新的朋友,学到了一份新的技能,增加了阅历,增长了见识,同时他们的付出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感谢,大学生也感受到了一种新的认可感,这些都是他们在学校学习生活中很难得到的。

(三)志愿服务有助于大学生磨炼道德意志和坚定道德信念

广大学生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过程中,个人的协调能力,组织能力、处理问题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升,同时他们在面对困难和挫折的时候,不是选择放弃,而是锲而不舍的坚持,所以通过志愿服务活动,广大学生的抗击打能力得到提升,分析问题、解决困难的能力得到了增强。所以志愿服务磨练了大学生的身心、强健了大学生的体魄,坚定了大学生的道德信念,这些永远是单一的课堂教育所不能替代的。

(四)志愿服务有助于大学生良好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

志愿服务奉献的是爱心,对于参加志愿服务人员也有着很高的要求,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大学生会自觉的摒弃获得行为和习惯,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志愿服务弘扬的是正能量,也就要求参加者要有正能量。所以志愿服务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讲,是一种促进,是一种提高,是一种鞭策,从这个意义上讲,志愿服务对于大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邢之美.关于志愿服务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探索[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18.

[2]胡若静.以系列化、常态化志愿服务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探究--以保定学院某班级学生为例[J].黑河学刊,,3.

篇5: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论文

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思想的影响下,中学学习普遍只重视智育而轻德育,志愿服务以及社会实践活动更加没有地位。为了探求富有特色的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之路,我们积极寻求社会的广泛支持,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作为学校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途径。在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时,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开设技能类课程,成立各种兴趣小组

技能类课程是加强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整体水平的有效措施,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需要,也是使中学教育从“升学教育”转变为“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特定的社会环境也要求我们改变以传授书本知识为中心的传统模式,大力开展素质教育。同时,开展素质教育,又是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通过一些技能课,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促进其他方面的发展。因为人的认识发展与技能发展是相互统一的。动作技能是心智技能形成的最初依据,也是它的经常的体现者,心智活动又是外部动作的调节者,两者相互渗透,缺一不可。

我们从落实双重任务,培养合格人才的需要出发,经过认真的准备,在全校各年级分别开设了书法、播音等技能类课程。学校自筹资金建立了专门的教学和活动场所,并购置设备,选聘兼职教师,逐步做到了师资、教材、基地和经费的四落实。每学期末,学校对技能类课程同其他课程一样进行理论与实践的考试、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这对学生中学阶段的素质教育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确立志愿服务目标,提供社会实践场所

根据实际,我们在南街村植物园、黄龙渠湿地公园和产业集聚区建立了三个服务基地,引导学生服务社会,热爱生活,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我们按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教育序列,原则上安排一个年级参加一个基地的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

三、组织校外小队活动,丰富假期教育内容

鉴于学生会在寒暑假中出现教育间断状况,学校以生活区为单位组织起“快乐的校外小队”20余个。每学期末,在教师的分头指导下,要求队员们以主人翁的精神,自订计划,自定内容,自聘校外辅导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有益活动。

他们到社区、单位进行社会调查,耳闻目睹的事实,使学生对社会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写出了有思想、有水平的调查报告,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之情在活生生的事实面前油然而生。同时,在假期中学生们自发组织联欢会、智力竞赛、法制讲座、理想畅谈会、学雷锋服务队,极大地丰富了学生的假期生活。在形式多样的活动中,学生亲自体验到了党的各项改革开放政策和措施的生命力,激发了他们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热情,同时也大大增强了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學生们通过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深入了解了社会,亲密接触社会,亲自体验到改革开放的生命力,激发了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热情,促进了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增强了社会责任感触,提高了学好文化科学知识的兴趣。我们坚信,通过组织多种多样的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我们的社会,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努力的干劲,加入到更多的服务活动中去。

篇6: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论文

志愿服务理论于实践课让我对志愿服务有了更新的认识和了解,更让我热衷于志愿服务事业。于此,我会总结我所学到的志愿知识,并且结合我对潮州志愿服务精神的传递情况,以及自身在潮州所做志愿服务的经验。

第一,何谓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是一种不计任何报酬的行为,它的实现是建立在志愿者向服务对象或是有关公益机奉献出自己的时间、才能、精力、金钱,不求回报的基础上的。志愿服务提倡一种无私奉献的精神,即在服务中想到的更多的是服务对象,是我们的同伴,是我们的组织,是将方便留给别人,是忘我的、积极的,同时也是快乐的、幸福的,因而也会是高效的、高质量的。 志愿服务的精神概括起来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奉献”——原指恭敬地交付、呈献,即不求回报地付出。奉献精神是高尚的,是志愿服务精神的精髓。志愿者在不计报酬、不求名利、不要特权的情况下参与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的活动,这些都体现着高尚的奉献精神。 “友爱”——志愿服务精神提倡志愿者欣赏他人、与人为善、有爱无碍、平等尊重,这便是友爱精神。志愿者之爱跨越了国界、职业和贫富差距,是没有文化差异,没有民族之分,没有收入高低的平等之爱,它让社会充满阳光般的温暖。如无国界医生,他们不分种族、政治及宗教信仰,为受天灾、人祸及战火影响的受害者提供人道援助,他们奉献的是超国界之爱。

“互助”——志愿服务包含着深刻的互助精神,它提倡“互相帮助、助人自助”。志愿者凭借自己的双手、头脑、知识、爱心开展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帮助那些处于困难和危机中的人们。志愿服务者以“互助”精神唤醒了许多人内心的仁爱和慈善,使他们付出所余,持之以恒地真心奉献。“助人自助”帮助人们走出困境,自强自立,重返生活舞台。受助者获得生活的能力后,也会投入到关心他人、帮助他人、为社会做贡献的志愿活动中,这些志愿活动都涵盖着深刻的“互助”精神。 “进步”——进步精神是志愿服务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志愿者通过参与志愿服务,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提高,同时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在志愿活动中无处不体现着“进步”的精神,正是这一精神使人们甘心付出,追求社会和谐之境的实现。

第二,潮州的志愿服务。

潮州市把开展志愿服务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抓手,通过志愿服务进社区、进家庭、进校园活动,推动志愿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分众化,让广大市民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更好理解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社区,培育互助精神。进家庭,传递社会关爱。进校园,播撒友善种子。常态化,养成志愿习惯。规范化,保障协调高效。分众化,服务不同群体。 潮州市青年志愿者驿站就是让志愿服务在社区和校园同时进行,为让志愿服务有场地、有活动、有人员,也让更多的需要得到满足。 潮州市青年志愿者驿站作为潮州市城市形象推广中心、政府公共况安排换班、为志愿者购买长期人身意外保险等,既激发了同学们的工作积极性,也使得驿站更加亲民便民。韩师学子将通过驿站的志愿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打造韩师志愿服务品牌项目,切实为潮州文化建设以及社区便民服务贡献一份力量。 这次的在驿站值班是我人生中的一大笔财富。“被需要是一种幸福”。这感觉我是在真正的做志愿服务之后才获得和理解。把志愿服务当做自己的生活内容和生活方式,时时刻刻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做奉献爱心的事,我想这就是当一名志愿者的真谛。我们应该更加努心裁地设计了一项票选“100分服务摊位”环节,让被服务者选出心中的最佳服务摊位,以期让志愿服务更贴近需求。活动充分体现“志愿服务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志愿理念。

第三,对在潮州进行志愿服务的个人小建议。

我所接触的志愿服务莫过于将到社区中,进行志愿服务,传递爱奉献爱。然而,志愿服务工作中的创新性尤为缺乏。服务创新,是推进志愿服务工作的基础。

1.志愿服务发展范围不断扩大, 但志愿组织和服务内容的创新较慢, 出现内部僵化、缺乏生机的状况。我们的志愿服务也出现停留在低水平徘徊,难以创新进步的状况。信息化的冲击,既使得志愿服务的对象接触新的信息而提高对生活的要求,不断提出新的服务需求;也使得志愿服务人员受广泛信息启发而更新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包括运用新技术改革传统志愿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益;也包括开辟新的服务领域,满足不同层次民众的服务需求。

2.推动志愿服务品牌化建设。品牌是社会公益事业的生命线,品牌越高志愿事业的边际效应越大。品牌不是徒有其表的包装,而是志愿者的精神内涵与组织行动的完美体现。打造品牌项目,首先根据志愿者组织的自身优势,找到与社会需求相结合的黄金点。良好的社会效益和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是品牌项目的基础。其次要坚持高标准持续战略, 精心组织,成熟运作,突出成效,争取与社会产生联动效益。

3.要主动宣传,树立形象,发挥志愿者品牌的影响力和感染力。 推动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以信息通信技术推动志愿服务管理升级,加强远程控制、无线网络、智能数据库等信息化手段在志愿服务领域的应用,建立全面覆盖、动态更新、联动共享、功能齐全的志愿服务管理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推动志愿服务社区化发展。随着社区管理的逐步深入,社区越来越需要志愿服务的帮助,而这也为志愿服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广阔空间。社区成为志愿者活动的重要载体,志愿活动是在社区这个社会结构的草根层次上进行的。社区是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和开展各种社会发展计划和社会进步项目的基础。志愿服务要立足社区,把志愿服务与创新社会治理结合起来,将志愿服务做到基层、做进社区、做进家庭。要把空巢老人、残疾人、农民工、孤困儿童作为服务重点,只有如此,志愿服务才有发展的空间。

总结:潮州市着重于开展志愿服务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我们大学生也热衷于志愿服务事业,通过驻青年志愿者驿站和大学生志愿服务牌坊街活动等活动传播爱奉献爱。志愿服务过程中,不但自己也得到了提高、完善和发展,精神和心灵得到了满足。志愿服务既是“助人”,亦是“自助”,既“乐人”,也“乐己”。因此,志愿服务是一举两得的好事,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

篇7:民事证据立法研究管理论文

民事证据立法研究管理论文

在民事证据法领域,修订及完善现有的证据规则,构建适合中国的完备的证据法律系统,已经成为了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的共识。在进行必要理论准备的基础上,一些学者已经研究、起草了一些民事证据法草案(民间草案),如中国人民大学陈界融博士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建议稿):

①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副教授和复旦大学章武生教授起草的《民事证据法》(建议稿)。

②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法官学院毕玉谦教授等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建议稿)等。

③但是,一些学者对于制定单独的民事证据法仍然持有不同意见,如王利明教授主张将民事证据法的内容放在民法典内,陈桂明教授则主张将民事证据法的内容放在民事诉讼法典内。

④在比较上述证据法草案后,我们发现各草案在内容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上述表明,民事证据立法的体例、民事证据法应当具备的内容等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

事实上,许多学者已经从国外立法例、立法技术等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非常有见地的研究。但作者认为,要澄清上述问题,更重要的是从证据法的本质属性着手进行分析。在下文中,作者将从经验与证据规则之间的关系入手,研究、解决三个问题:

(1)证据法是否能够脱离诉讼法单独存在;

(2)独立存在的证据法应当具有什么内容;

(3)如何平衡证据规则与法官自由裁量之间的关系。

一、从经验到规则:证据法与诉讼法的分野

何家弘教授认为,现代司法制度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已经实现了从“告知真理”到“发现真理”的转化。

⑤这就意味着,现代司法制度对案件事实的发现采用的是“发现”的方法,即通过某种方法来探知发生于既往的事实。我们研究与构建证据法律系统的目的就在于建立一种在司法过程中发现既往事实的方法与制度。

根据哲学理论的一般观点,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主要方法是演绎法。这一论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具体到司法制度,在司法过程中,演绎法对于裁判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⑥普遍认为,“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是大陆法系诉讼的主要推理方式。作者认为,“三段论”推理也普遍存在于英美法系的诉讼过程当中。人们一般认为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判例法制度,类比推理才是他们诉讼过程的主要推理方式。事实上,类比推理只是英美法系法官寻找“三段论”大前提的一种推理方式,即他们通过类比推理以及逻辑推理以外的方式,如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所提出的“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少社会学的方法“等。

⑦寻找每一个案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即寻找”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在此基础上结合庭审认定的事实小前提以作出裁判。因此,用三段论来描述英美法系司法推理的宏观过程是适当的,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司法推理的区别仅仅在于:英美法系法官寻找大前提的过程是复杂的,需要通过额外的类比推理甚至一些逻辑推理之外的推理方法。

⑧如辨证推理;

⑨而大陆法系法官则可以从现存的成文法中轻而易举地找到三段论的大前提,其过程简单得可以被忽略。

⑩在运用演绎法形成裁判的司法过程之内,还存在着演绎法的个别运用。其中,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也借助了演绎法。例如:一般认为,只有债务人才会向债权人写欠条;有一张甲写给乙的,并签署了甲的姓名的欠条;结论是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证据本身属于认定案件事实这个演绎过程中的小前提。那么,大前提是什么呢?一般认为,当存在证据规则时,证据规则是大前提,在没有证据规则的情况下,经验法则是大前提。

“经验法则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通过对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司法审判上的经验法则是社会日常经验法则的一个必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现在法官常常根据自身的学识、亲身生活体验或被公众所普遍认知与接受的那些公理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定式。”

简单说来,经验法则本质上是一种经验,这种经验来源于法官对既往工作、生活经历的总结,体现了法官的价值观,反映了具有时间差异的事物之间的联系,如:现实的欠条与既往的借贷事实之间的联系,事故现场的刹车痕迹与既往的车辆行使速度之间的联系等。在没有证据规则的情况下,现存的证据与既往的事实之间的连接点就是经验法则。或者说,经验法则是在缺乏证据规则的情况下法官运用演绎法发现案件真实的大前提。

在存在证据规则的情况下,证据规则就是演绎法的大前提了。证据规则实际上也是一种经验。例如,传闻证据规则否定传闻证据的证据能力,是因为经验告诉人们,道听途说的消息往往是不准确的,但又很容易误导听取传闻者,因此为了避免误导,只能将传闻证据拒诸法庭之外。又例如,书证的原件要比复印件具有更强的证明力,是因为经验告诉人们,伪造复印件比伪造原件要容易得多。因此,从本质上讲,证据规则也是一种经验。与经验法则不同的是,作为证据规则的经验是经过司法实践反复检验、屡试不爽的经验,为了指导法官判断证据,立法者将这些经验总结成为法律,从而完成将经验上升为证据规则的过程。

根据哲学理论的一般观点,形成演绎法大前提的方法是归纳法。这个论断在证据演绎的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证。证据演绎的大前提是证据规则或者经验法则。无论是证据规则还是经验法则,都是人们日常生活、工作经验的总结与归纳。

因此,证据立法的过程是一个从经验到规则的过程,是一个形成证据演绎大前提的归纳过程。而运用证据发现真实的过程则是一个证据演绎的过程,证据规则是这个过程的大前提,而证据则是这个过程的小前提。我们制定证据规则,主要就是要将经过司法实践检验的,能够正确指导法官判断证据的经验上升为规则。

有关证据能力、证明力等的证据规则是证据演绎推理的大前提,而作为演绎推理大前提的规则,从法律规则的角度看具有实体法的属性。可见,有关证据能力、证明力等的证据规则与诉讼规则相比具有了本质上的差异:前者是实体规则;后者是程序规则。实体规则作为演绎法的大前提,是对社会事物抽象后的一般性判断。这种判断如果要具体到个案当中,则需要服从程序规则的安排。诉讼的实际结果由于诉讼程序或具体程序的差异可以有极大的不同。

具体到发现真实的诉讼环节当中,由经验上升而来的证据规则在经过适用后能否实现最大限度接近客观真实的价值目标,对程序安排的依赖性非常强。例如,为了保障作为演绎小前提的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必须设计检验证据的宣誓程序、质证程序。又例如,呈现在法庭上的证据资料越多,证据演绎所得出的结论就越接近真实,为了方便当事人发现证据,就必须设计证据开示的程序。归根到底,证据演绎是在特定的时间与空间内进行的,与发现真实相关的程序实际上就是对证据演绎过程的安排。

这样一来,与发现真实相关的规则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证据演绎推理大前提的证据实体规则;另外一类则是作为安排证据演绎推理过程的证据程序规则。证据程序规则在诉讼法所营造的司法大空间之内又营造了一个发现真实的小空间,而证据实体规则在这个小空间内指引着法官对证据的判断和当事人对证据的运用。

因此,证据实体规则与证据程序规则既是相互关联的,在性质上又是径渭分明的。证据实体规则与证据程序规则可以相互分离出来,前者可以独立成法,后者可以规定在诉讼法典当中。当然,立法上的分离无法掩盖两者之间的关联,正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联一样。证据程序规则的设计不应当满足于纯粹的程序正义,其所实现的正义应当是在追求完全程序正义的过程中所实现的不完全程序正义。[15]证据程序安排的结果应当是在追求客观真实的过程中所实现的法律真实。在设计证据程序规则时既要反对“绝对工具论”,又要反对“程序至上论”,在追求程序内在价值的同时必须最大限度地兼顾程序的外在价值,以发现客观真实作为衡量证据程序规则正当性的重要指标。

目前学界内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发现真实是诉讼的主要目标,证据规则是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将证据规则从诉讼法中独立出来,诉讼法将便得空洞无物。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就在于没有将与证据相关的规则进行性质划分。将证据规则独立成为证据法,并非将所有与证据相关的规则都从诉讼法中剥离出来,所剥离的仅仅是那些证据实体规则,证据程序规则仍然规定在诉讼法当中。因此这种担忧是没有必要的。

除了性质差别的因素外,其他的一些因素也决定了证据规则独立成法的必要性:为了尽可能指导法官判断证据,应当将更多的司法经验上升为证据规则,如果将全部的证据规则都纳入诉讼法典当中,会造成诉讼法典的局部臃肿;作为经验总结的证据规则必然会随着人们对世界认识水平的提高与经验的不断积累而发生变化,如果将证据规则纳入诉讼法典当中,为了保持诉讼法典的稳定性,这些变化就不能通过法律的修订工作而及时得到立法体现;在司法实践工作急需证据规则指引的情况下,如果将证据规则的制定纳入工作量巨大的诉讼法典修订工作当中,无法满足现实的立法需要等。

这些理由结合上述对证据法属性的分析,决定了证据实体规则应当独立成法。

二、经验的演绎:证据法的应有内容

通过上文的论述可知,我们所讲的证据法,是法官判断证据的根据,而非法官运用证据发现真实的程序安排。法官判断证据的规则是证据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具有实体法的属性。这些规则本质上属于经验,它们在司法实践当中得到了检验,从而被立法者上升为法律。因此,制定证据法的过程主要是从经验到规则的归纳过程,而运用证据法的过程则是一个证据演绎的过程。

事实上,目前一些由学者起草的民间证据法草案并没有区分证据实体规则与证据程序规则,而是将与使用证据发现真实这个过程相关的一切规则都纳入到证据法当中。例如,由肖建国副教授与章武生教授共同起草的《民事证据法》(建议稿)就是按照在诉讼中运用证据发现真实的实际进程来安排内容的:首先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然后规定书证、物证、人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等各种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运用这些证据进行证明的程序;最后再规定证据保全的程序。又如由张卫平教授、毕玉谦教授等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征求意见稿),当中也包含有大量程序规则,如第三章“审前程序的证据调查”、第四章“庭审程序中的证据动作”等,均主要涉及到运用证据的程序。

将证据实体规则与证据程序规则一并纳入独立的证据法当中的做法也有一定的合理之处,毕竟证据演绎是发生在诉讼过程当中的,证据演绎的过程需要依靠程序的安排,证据的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但是,这种做法会产生以下两个问题:

(l)正如许多学者所担心的那样,将与证据有关的所有规则都独立成法,实际上是掏空了诉讼法典,诉讼法典将因为独立证据法的存在而变得空洞无物。

(2)证据程序规则所营造的发现真实的小空间是存在于诉讼法所营造的司法空间之内的,如果将证据程序规则与诉讼法相分离,两者之间很可能出现不兼容的情况。

归根结底,规则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证据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应当分别存在于不同的法典当中,前者存在于证据法典当中,而后者存在于诉讼法典当中。证据的实体规则是证据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我们在制订证据法时,应当将证据演绎推理的有关大前提纳入证据法当中。也就是说,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是由证据演绎推理的大前提组成的。

证据演绎推理的大前提究竟包括什么呢?我们可以将证据演绎的过程从诉讼程序中独立出来考虑这个问题。简单说来,证据判断是一个从证据资料到证据再到事实的过程,这个过程实际上是由若干个演绎步骤构成的:

第一步:从证据资料到证据。这个过程主要考量证据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能否从证据资料转化为证据。证据能力规则(或者说证据能力排除规则)应当是这个演绎过程的大前提,而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资料则是这个演绎过程的小前提。虽然大陆法系国家基于自由心证的原因对证明能力的规定比较少,但证明能力规则还是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当中(最常见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当中,证明能力规则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我国的证据法应当首先规定证据能力的规则。

第二步:从证据到事实。这个过程又是经过如下演绎过程实现的。首先,法官依据证明力规则或者经验法则判断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究竟达到何种程度。在这个过程中,上一个阶段的结论“证据”成为了小前提。这个阶段演绎的大前提是证明力规则或者经验法则。而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则是演绎的结论。作为演绎的大前提,证明力规则也应当成为证据法的内容。在得出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达到何种程度的结论之后,这种结论又会成为下一个演绎阶段的小前提。在下一个阶段中,需要得出证明的最终结论,即有关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在这个阶段中,演绎的大前提是证明标准,小前提是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如果证据与事实的关联程度超过了证明标准的要求,则结论为待证事实得到了证明,反之则待证事实无法得到证明。作为最后一个演绎阶段的大前提,证明标准也应当规定在证据法当中。

第三步:有关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作为一种“风险”,并不会在所有案件中直接发挥作用。[20]如果通过第一步与第二步的演绎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结论,则运用证明责任规则进行第三步演绎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但如果经过第一步与第二步演绎之后,有关重要事实仍然不能被认定,则需要以证明责任规则作为大前提进行第三步演绎。[21]在这个阶段的演绎过程中,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大前提,小前提为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事实的属性,结论是证明责任应当由某方当事人承担,且该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因此,从理论上讲,作为这一演绎阶段大前提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也应当规定在证据法当中。尽管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本身也存在许多缺陷,但至少到目前为止是指引证明责任分配的“最不坏”的学说。法律要件分类说本身以实体法规则作为分配证明责任的基础,与实体法规范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在民法中规定具体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分配比较合适。在证据法中应当规定与证明责任分配相关的问题:一是当运用法律要件分类说分配证明责任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时,应当如何分配证明责任,即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二是当运用法律要件分类说分配证明责任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同时这类案件又没有被纳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时,法官应当根据何种原则,如何具体地分配证明责任,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换言之,证据法当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范应当是民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范的补充。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将证据演绎过程中若干环节的大前提纳入证据法当中,它们包括:证据能力规则、证明力规则、证明标准规则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为了与上述内容相配套,我们也应当将证据的种类、证明对象(包括面证事实)等的内容规定在证据法当中。

证据法的上述内容大部分是经验的总结。

例如,在证据能力规则中,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根据道听途说之内容不可靠的经验上升而来。又如,在证明力规则中,书证原件的证明力高于书证复印件的规则来源于伪造复印件要比伪造原件容易的经验。当然,除了经验之外,其他因素对于证据规则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尤其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中,除了从经验上考虑到当事人接近证据程度的实际情况之外,还包含了一定的社会价值考量。例如,在医疗过错侵权赔偿诉讼中之所以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除了病人无法清楚了解治疗过程的司法经验外,还包含了保护弱者的价值考量,也体现了国家提供医疗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基本政策。

三、规则下的经验:证据规则与法官自由裁量的平衡

证据规则与经验法则都是证据演绎的大前提。虽然证据规则与经验法则从本质上讲都是经验,但对法官的约束力是不一样的。经验法则是存在于法官心中的经验,可以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是由立法机关从经验上升而成的规则,在一般情况下法官都应当严格适用,对法官判断证据有比较严格的约束力。因此,在证据法中,证据规则的数量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有着直接的影响。证据规则越多,以经验法则作为证据演绎大前提的情形就越少,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就越小;反之则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就越大。

因此,在证据法中应当规定适当数量的证据规则,既不能束缚法官的经验与智慧,也不能因过度放任而造成法官的态意裁判。在上文中,笔者已经总结了证据演绎过程中的若干大前提,它们是:证据能力规则、证据力规则、证明标准规则与证明责任规则。下面,笔者将针对这些大前提分别探讨在各种规则之下应当如何平衡证据规则与法官的自由裁量。

我们先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角度来分析上述问题。与其它证据规则相比,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更能体现证据规则的经验属性。从本质上讲,经验是无穷的,因为经验是人类在长期探索外界世界过程中的知识积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人类认知能力的提高,人们会不断积累新经验并不断淘汰不合时宜的老经验。因此,人类大脑中的经验仓库应当是开放性的。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彻底束缚法官主观能动性的法定证据主义是不科学的,必然遭到时代的抛弃。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法定证据主义也有一定的合理之处。首先,它将司法活动中运用证据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使那些反映证明活动一般规律的经验成为证据规则而得到普遍适用。其次,它使证据的运用整齐划一,保证了在证据问题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次,它还可以防止法官滥用权力。

上述合理因素使得以自由心证为证据制度显著特征的大陆法系在当代仍无法完全抛弃有关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规则。例如,在《法国民法典》的亲属法当中,法律对证据方法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在财产法方面,依待证事实是法律行为还是法律事件作出不同规定,对法律行为中超过一定金额的合同原则上只能以书证作为其证据方法,对事件则允许用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

又如,《苏俄民法典》第44条第2款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金额在100卢布以上的法律行为必须用书面形式实施”,并在46条中规定:“不遵守法律所要求的普遍的书面形式,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则无权引证证人证言证实法律行为……。”此外,日本著名学者三月章认为:“事实存在与否的判断,常以某种经验法则为大前提,自由心证主义将何为经验法则的判断委任于法官。可见其基础是对法官的信任。反之,法定证据主义则预先对何为经验法则加以规定,法官须据此行事,以防止法官擅断性判断。可见,其出发点是对法官的不信任。”

我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多规定一些证据能力规则与证明力规则还是有必要的,毕竟证据规则存在的必要性及其数量与一官的素质有重要的关系。因此,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基于经验的无限性与发展性,应当以自由心证作为判断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主要方式,同时也基于法定证据主义的合理因素与我官素质的现状,应当在证据制度当中规定合理数量的证据能力规则与证明力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与证明力规则究竟应当规定多少,规定哪些内容比较合适呢?有学者认为,我国在制订证据能力规则时应当采用法定证据制度,制定比较详尽的证据能力规则,从源头上保障证据的质量,而在制订证明力规则时采用自由心证制度,以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未免过于抽象。在制订证据法时,我们应当针对各种证据方法的特点来决定成文规则在证据能力规则与证明力规则当中的比例。以下分别以人证与书证为例提出笔者的思路:

人证分为一般人证与专家人证。前者是通过普通证人(区别于专家证人)陈述其亲身经历所感知的事实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方法;后者是依靠专家证人的知识、经验、技能、培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方法。在一般人证中,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重点规定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因为证人证言的可靠性主要取决于证言的来源,即证言是否来源于证人的亲身经历,证人所陈述的内容是否是其亲身经历所感知的事实。一旦确保了上述两点,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无法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作出预先设定,对证人证言证明力的检验只能依靠法庭询问。法律只会,也只能够对法庭询问的形式作出规定,无法具体规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因此,有关一般人证的证据规则应当重点规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规则。根据英美法系的立法经验,主要包括传闻规则与意见规则。当然,对于一般人证也可以设定一些证明力规则,主要是根据社会人际关系经验所设定的证明力比较规则,如亲属证人证言与一般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孰高孰低。值得强调的是,这些证明力规则对于法官应当只具有参考作用,而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在专家人证中,专家证言的证据能力应当主要考察专家的资格。因为专家证人之所以能够对专门性问题发表结论性意见,是因为专家证人具有了常人所不具备的知识、经验与技能。由于专家证言(或者专家意见)涉及到专业问题,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法官与当事人很难检验专家证言的证明力,因此,很有必要为法官判断专家证言的证明力提供相应的参考标准。例如,美国联邦法院通过“Daubertv。MerrellDowPharmaceuticals。Inc。”一案,确立了检验专家证言证明力的所谓“Daubert规则”。该规则规定,对专家证言证明力的检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

(l)形成专家证言所依靠的科学理论与科学方法是否建立在可检验的假设之上;

(2)形成专家证言所使用的科学理论与科学方法是否与现有的专业出版物当中记载的原理相同;

(3)有关理论的已知的或者潜在错误率以及该理论现存的研究标准;

(4)指导相关理论的方法论及研究方法为相关科学团体所接受的程度。笔者认为,为了方便法官判断专家证言(在我国表现为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应当在证据法中多规定一些有关专家证言证明力的判断标准。此外,为了防止法官对专家意见的过度信任,在证据法中还必须规定专家证据不得具有预设证明力的规则。

在书证中,书证的内容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出现在法庭之上。载体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就确定了书证的证明力,例如公证文书的证明力一般高于一般文书,文书原件的证明力一般高于文书复印件的证明力。通过载体形式的比较,法官比较容易对书证的证明力作出判断,不易受到证明力低下的书证的影响。而且,立法者也比较容易在证据法中根据载体的形式来规定各种载体证明力的大小。因此,有关书证的证据规则应当重点放在证明力之上,没有必要过多地规定证据能力,将一些有可能具有证据价值的书证资料排除在法庭之外。

综上所述,我们不应当笼统地讲应当多规定一些证据能力规则,少规定一些证明力规则,或者多规定一些证明力规则,少规定一些证据能力规则,而应当根据不同证据方法的不同特性来设置证据规则。我们应当把握以下标准:如果有关证据方法很可能误导法官的判断[30],而且很难对其证明力以成文法的形式预先设定,那么在证据法中就应当多规定一些证据能力的规则。反之,立法的重点应当放在证明力判断方向的指引与证明力大小比较的指引之上。

在证据能力与证据力规则之外,应当让法官依据经验法则作为证据演绎的大前提,利用法官的经验,充分发挥法官的聪明才智。为了鼓励法官运用经验,可以考虑在证据法的总则部分对经验法则的概念与作用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值得强调的是,既然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本质为经验,而经验的仓库又是开放性的,我们应当适时地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进行更新。这种更新表现为法律的修订。在这个过程中,身处司法实践第一线的法院应当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在美国,传闻证据的排除是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总结出了许多传闻证据排除的例外情况,例如,美国纽约州法院就总结出了“兴奋性陈述”(excitedstatement)等类型的例外情况。

对证据规则的修正与补充要么以判例的形式实现,要么以成文法修订的形式实现。在我国,我们也必须肯定法院在形成证据规则方面的作用。在目前法院严格适用法律的司法体制下,尚无形成判例法的可能,法院对证据规则的补充应当主要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实现。

在将来,应当考虑建立判例法制度,为有益经验的补充与过时经验的删除提供一个畅通渠道。

再看证明标准规则。证明标准是衡量证明责任是否完成的标准。通常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是占优势盖然性。在各类专业著作、教科书中,许多作者习惯用比例的形式来表达何谓“占优势盖然性”(如许多人认为超过50%即为占优势盖然性)。事实上,证明标准只是立法对法官判断证据的一种指引。作为一种心理状态的描述,证明标准实在无法用比例来描述。因此在证据法中,只需要用适当的条文将证明标准概括出来就可以了,至于什么情况下算是达到了有关证明标准,还是应当由法官自行决定。换言之,证据法中的证明标准规则只具有指引功能。

最后,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从理论上讲,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在事实认定的最后阶段发生作用的,是法官在穷尽一切法定手段之后,待证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裁判案件的依据。但是,基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对当事人提供证据责任的牵动[33],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际上在证明活动之初就开始发生作用。因此,为了有效指引当事人的证明活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应当是明确的。基于上述原因,尽管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存在着种种瑕疵,但该学说易于操作、对当事人具有较强指引功能的特点使得该学说始终为大陆法系各国所青睐。

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以成文法的形式预先规定证明责任的分配会过于机械,在许多情况下对规则的严格适用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尽管证据规则会以成文法的形式列举一些倒置举证的情况,但成文法终究无法穷尽客观存在的一切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给予法官在成文规则之下的自由裁量权。一般认为,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分配证明责任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其一,法官直接决定个案当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在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没有统一的标准。美国证据法学家wigmore认为,在实务中没有统一的分配规则,在理论上也不应当有统一的分配规则。其理由是,每个案件各不相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主要是经验上的事项(matterofexPerienc。),应当基于公平分配证明责任。[34]基于上述证明责任应当具有指引功能的理由,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但是,这种观点也指出了证明责任分配成文规则过于机械性的缺陷。因此,我们可以将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决定证明责任分配作为成文规则的补充。在有关案件缺乏证明责任分配的成文规则,或者根据成文规则将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时,应当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配证明责任。根据美国学者的总结,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配证明责任所考量的主要因素包括:(l)政策(policy);(2)公平(fairness);(3)证据所待(possessionofproof)或证据距离;(4)方便(convenience);(5)盖然性(pro、a、ility);(6)经验规则(ordinaryhumanexpe—rienc。);(7)请求变更现状的当事人理应承担证明责任,等等。[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该规定事实上承认了我官在一定情况下直接决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权力。在日后,应当进一步研究法官在具体分配证明责任时作出具体判断的过程。上述美国学者所总结的各种因素值得我们参考。

其二,法官通过事实上的推定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所谓推定,是指根据一个前提事实A可以推导出一个结论事实B,在诉讼上利用推定,当事人可以将较难证明的证明对象B置换为较易证明的证明对象A。如果这种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称为法律上的推定;如果这种推定仅仅是法官依职权作出的,则称为事实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由于前提事实与结论事实之间的联系是不可推翻的,实际上起到转移证明责任的效果;[37]事实上的推定[38],由于前提事实与结论事实之间的联系没有固定化,不能起到转移证明责任的效果,但可以起到减轻证明责任的效果。[39]运用推定,尤其是运用事实上的推定,可以使我们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灵活起来。例如,警察身着制服检查车辆可推定为执行公务,饭店菜碟里面出现了苍蝇可推定饭店厨房卫生差等。证据法应当有灵活的推定制度,法官应当敢于、善于运用推定制度。在运用推定的过程中,法官应当不断加入新获得的社会经验和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使我们的证据法与社会的发展保持同步,使诉讼事实的认定更接近真实,使我们的裁判结果更具有正当性。

综上所述,为了实现证据规则与法官自由裁量的平衡,在证据法当中还应当增加如下内容:经验法则的宣示条款;关于法官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具体分配证明责任及如何分配证明责任的规则;有关事实上的推定的规则等。

篇8:食品安全刑事立法调控研究论文

食品安全刑事立法调控研究论文

一、食品安全犯罪中“食品”与“安全”的界定

(一)食品安全犯罪中“食品”的定义

食品的法律定义,因国家之间文化背景与立法传统的差异,尚无统一概念。食物种类本身纷繁复杂,外加现代科学技术掺杂其中,立法给“食品”下定义并非易事。目前,在定义食品总体概念时,分类法被广泛采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1]美国属于分散立法模式,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散于多部法律当中,其中调整食品安全领域极为重要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将其定义为:“供人和动物食用或饮用的各种物品;口香糖;用于制作上述食品的原料。”[1]从中美两国关于“食品”的概念规定来看,有同有异。二者区别主要是对食品食用对象方面的差异,美国规定“供人和动物”食用或饮用;我国明确仅“供人”,相比美国的定义范围更为广泛。此外,我国明确将“药品”排除于“食品”之外。我国认为药品需要专门法律以更高、更严的标准要求它;美国的食品和药品一直自成体系,置于同等地位保护。我国在定义“食品”时与美国也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例如,两国均规定以“食用或者饮用”方式提供的物质补给属于食品的范畴;对食品是否需要加工等过程两国均持否定态度,均认可“原料”是食品的范畴,从而使食品的范围可以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最后,在定义方法上,两国都采用分类法,大体上是将食品分类为食品、饮品及原材料。

(二)食品安全犯罪中对“安全性”的界定

关于食品“安全性”的界定本身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判定食品安全需结合时下背景。20世纪80年代世界范围内食品安全主要以满足人们的基本生存需求为要义,随后世界卫生组织又将其等同为“食品卫生”。至今,食品安全的内涵也不同以往。总之,食品的“安全性”因时而异,标准也愈来愈高。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性”规定也非常高,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2]我国对食品安全不仅要求最基本的质量安全,同时还要营养充分,缺其一在我国都不能称之为安全食品。美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取而代之是美国政府投入巨额经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研究之中,通过制定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利用先进的技术来检测食品是否达到安全标准。例如,美国在农药残留方面标准几乎就将所有的农产品涵盖其中。因此,在食品安全方面,美国直接以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来体现其安全性。我国虽然在具体判断安全性时,也有一定的标准,但与美国标准相比,源于经济、技术等多方面的较大差距,我国标准制定和成效显然与之相去甚远。

二、中美食品安全刑事立法调控范围的比较研究

世界各国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控范围规定无论粗疏或繁密都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对象;二是犯罪行为[3]。因此,对中美食品安全刑事立法调控范围的比较,笔者试图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研究。

(一)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犯罪对象比较

犯罪对象即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具体的物。食品安全犯罪中的“物”首先应当满足立法关于食品的规定。对此,笔者上文已论述,而食品安全犯罪所指的食品还应具备刑事法律中对食品的规定。两国构成犯罪对象的食品都必然是“不安全”食品,区别在于对“不安全”的规定内容和方式的不同。美国在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上采取的是典型的附属型刑法立法模式,即美国的《模范刑法典》中并没有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罪与罚的规定都散见于各食品安全行政法规中。《美国法典》第21篇是专门论及食品方面的内容,其刑法规定主要集中于第1节假冒、伪劣食品、第3节填充牛奶、第4节动物,肉,以及肉与乳制品、第9节联邦食品法、第10节家禽与家禽制品检验和第15节蛋制品检验。每一节不仅分别细述了具体食品的含义,而且也规定了相应的罪与罚,如“填充牛奶”是指任何牛奶、奶油,或脱脂乳,无论他们是否已被冷凝、脱水、浓缩、制成粉末状或被晒干,只要它已被添加、混合或复合任何除了牛奶中的脂肪外的脂肪或油,就可把该产品称作是赝品,即“填充牛奶”[4]。由此也可看出,美国对作为犯罪对象的食品方面作了非常繁密的分类,纵观美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餐桌上的基本食品几乎都会被囊入立法之中,同时还有可能出现同一食品被多部法律所调整。美国犯罪对象的规定除了对象的广泛性还有内容的细致性,如上述填充牛奶的规定,以此增大立法的可操作性。我国对罪与罚的规定只存在于《刑法》中。我国《刑法》直接规定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有以下两个条款:《刑法》分则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5]和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6]。以上两个条款对犯罪对象做了两个总体限定:一是首先满足我国立法规定的食品,即前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界定;二是对食品做进一步限定,要求食品必须是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但具体到某一种食品的判定并未一一规定,这常使我国司法工作者陷入不尴不尬的局面;有毒有害、严重后果亦是如此,更多的是依靠司法者的经验、主观臆断;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中的“标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可谓是既不成体系,发展也不成熟,以此来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其成效也是不言而喻。

(二)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犯罪行为的比较研究

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犯罪行为即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认定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认定起着重要作用,尤其是美国。我国目前直接规定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八》的第143条和144条。这两个罪名的犯罪行为仅限生产、销售两种方式,这也是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罪的两种行为方式。这两种行为也被美国食品犯罪行为所包含,但却不限于此。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中规定了很多犯罪行为,例如:人为改变或者冒牌食品的运输行为、接收行为;全部或者部分改变、切除、损毁、涂销在售商品标签行为;不建立或保持食品相关信息等、伪造膳食补充剂严重问题事件的报告等等[7]。因此,在美国,运输、接收、改变商品的标签、不建立食品信息等行为都是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范畴。当然,这些也只是美国犯罪行为规定的冰山一角。可见,美国规制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法网的严密,而这些犯罪行为在我国只是理论研究的愿景。美国还存在大量的解释型立法,通过进一步阐述立法内容,以充分表达立法本意,消除实践中可能产生的歧义。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并不全面,现有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在现实中的应用也是疑问重重。此外,美国食品安全犯罪中犯罪行为对本罪的成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美国,食品安全犯罪不同于其他普通犯罪,只要发生刑事立法规定的禁止行为,一般即成立此罪,而不过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作案动机。美国食品被公认为是世界最安全的,这与立法的强硬、零容忍态度不无关系。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仅出现刑法规定的否定行为不足以认定此罪,还需综合考虑其他种种因素,这样无疑提高了犯罪入罪门槛。

三、中美食品安全刑事立法调控范围比较的启示

目前美国已被世界公认为是食品最安全的国家,这与美国刑事立法调控范围的全面程度有很大关系。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刑事立法调控范围不够严谨难辞其咎。因此,通过比较两国在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调控范围,我国应当有所借鉴并改善。

(一)细化食品安全犯罪对象的范围,并增加解释性立法作支撑

美国食品安全犯罪对象规定得极为繁密,这使美国的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在实践中更具实用性,也可更有针对性地应对现实的严峻挑战。我国刑法则恰恰相反,犯罪对象的规定较为宽泛,立法很少专门针对某种食品单独立法,这种方式常常给实践带来难题,尤其是犯罪的归类划定,导致目前我国食品的`含义在判断一些物品是否属于食品时常常模棱两可。此外,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有大量食品的规定,有较为细致的分类,如添加剂食品、特殊食品、婴幼儿食品等规定。两法之间关系本应是无缝衔接,《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违法对象在刑事立法中不仅存在,而且还应规定相应的罪与罚,通过严密的立法消除违法与犯罪的空白地带,现实却并非如此。综上,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在对食品安全犯罪对象做出抽象概括的同时,还应有更多具体条文针对餐桌上基本的食品、一些易发生争议的以及需要特殊保护人群的食品如儿童、孕妇等的食物单独做出明确法律规定,并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对象相衔接,在此基础上,将立法原意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立法方式进行进一步解释说明,以此来支撑我国单薄的食品安全刑事立法,最终丰富、细化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对象的范围,提高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

(二)丰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种类,并增强其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仅限生产与销售,范围限定地非常狭窄,且“生产”、“销售”的具体行为方式也未做进一步解释说明,如因食品的包装不当致人死亡是否可以划为食品的“生产”中。此外,食品安全的风险存在于从农田(饲养)到餐桌的整个过程中,而非仅仅发生在生产和销售环节。食品原料在种植过程中可能喷洒有毒有害物质损害人体健康;食品在储存、运输途中可能不具备保存条件导致食品变质,产生有毒成分;问题食品未能及时召回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等,这些行为都是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因上述行为不属于生产、销售行为,导致不能依据我国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定罪量刑。立法的空白直接影响本罪的认定,我国实践中只能寻找其他罪名定罪,这就可能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达不到惩治该罪的最终目的。综上,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目前的紧迫现状与立法不完善有很大关联。因此,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规定上,我国显然需要借鉴美国,不仅需要增加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种类,将各环节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犯罪行为均纳入到本罪中,还要将每种行为进行明确解释说明,减少实践中可能造成的歧义,从而做到精准有效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此外,我国还应重视犯罪行为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在认定食品安全犯罪时,应重点考量犯罪行为,减少其他因素的影响,严格犯罪责任,始终保持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态度,从而达到降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发生概率。

(三)立法模式因地制宜,重在改变立法理念

美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调控范围主要通过多部单行附属刑法立法模式来规范食品安全犯罪,零碎法律之上并无一个统领法律,使他们看似杂乱无章,无迹可寻,但这恰与食品安全犯罪特点如出一辙。繁密交杂的法律规定可使复杂的食品安全犯罪被精准覆盖。我国属于刑法典立法模式,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与罚规定只存在于刑法当中,这也是我国的立法传统。我国有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笔者认为两种不同的立法方式并无优劣之分,立法模式只是立法方式、框架性问题,真正影响法律适用的还是立法理念的差异。从中美犯罪对象和犯罪行为的诸多差异来看,概言之是美国重实务,轻理论,立法粗中有细,面面俱到,我国则似乎与之相反,应用性条款的规定却秉持着“宜粗不宜细”原则。综上,笔者认为我国应改变立法理念,增加解释型立法,细致立法应用性条款的规定,以此承担实现食品安全立法存在真正价值的重担。

篇9:WTO与档案立法研究论文

WTO与档案立法研究论文

王刚同志在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上强调:“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进入新的阶段,使我们的档案工作面临新的挑战。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和修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对有关的档案法规、规章进行清理,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深入有关部门和行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清理和修改档案法规、规章,使之更好地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

现行的《档案法》及其与之相关的法规体系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是在改革开放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是在几十年档案工作的实践中产生的,为推动我国档案事业的进步与发展产生过,并且仍然发挥着十分积极、富有成效的作用,功不可没。没有现行的档案法规体系,就没有档案工作今天的局面。

但是,由于档案工作自身的特点,种种与社会进步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往往显现的'比其他行业迟,影响也较为缓慢。因此,加入WTO后对现行档案法规体系产生的影响还没有立即凸现出来,但这种影响与不适应是客观存在的,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从外部讲:入世将使我们的档案工作面临巨大的冲击,档案作为一种历史凭证、史料信息资源和综合性信息性载体,应当接受WTO法律规则中的市场开放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性原则,在不涉及国家政治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开放与公开。但是我国目前的档案管理工作政府性、部门性、保守性、收藏性太强,显然不能和国际接轨,不适应“入世”的要求。

从内部看,目前我国档案工作中遇到的许多问题,如:执法主体不明、管辖范围不清、“条”“块”分割、服务质量不高、馆藏档案利用率低、征集难、经费困难等等,在很大程度上都与档案立法不尽完备有关。

笔者认为:档案立法问题是加入WTO后档案工作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之一,甚至关系到今后一个历史时期中国档案事业兴衰。加入WTO后档案立法工作必须有一个大的突破和进展;社会转型与加入WTO导致现行档案工作体制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对现行的档案法规进行完善与补充;依法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档案馆的职能、编制、经费等重新进行确定;根据各级政府机构的差异,企业性质的多样化,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特性,依法构建大统一,小差异的多样化的档案管理模式;依法增强档案的透明度、公开性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度,保障法人与公民充分享有利用档案权利、改善服务方式。

随着加入WTO,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速度在不断加快。立法与法规建设是这一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现行的《档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大都是在经济主体和档案所有权单一,并以单位制为基础的条件下形成的。近年来,虽作了一些修改,但力度不大。尚缺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经济、走向市场、面向社会、着眼全球的法律规范。由此确立的立法框架应当是:

1 加入WTO后档案立法的基本原则与任务。

加入WTO后的档案立法,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满足社会需求,注重效益,协调发展等基本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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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问题研究 论文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问题研究 论文

长江流域地处我国中南部,它发源于唐古拉山脉主峰格拉丹东雪山西南侧,干流经青海、西藏、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和上海十一个省(市、区)注入东海,全长6300公里。支流伸伸展到甘肃、贵州、陕西、河南、广西、广东、福建、浙江八个省(区)。流域面积180余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五分之一。

长江流域资源丰富,人口众多,经济发达。长江流域水资源特性突出:它流域多年平均降水量1070毫米,但时空分布不均匀;长江水量巨大,占全国径流总量的35%,是黄河水量的20倍,且径流年际变化不大,但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匀,年内分布不均匀。

长江流域资源的基本状况及其特征是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对象属性,也可以说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前提条件,立法的必要性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要求对其水资源保护问题予以充分重视

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的开发利用,水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要素,与其它环境要素和资源都息息相关,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海洋环境、生物环境与之进行的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将它们连接为不可分的环境整体;水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一切生产活动都不能离开的重要条件,在某种意义上讲,水资源不仅与森林、草原、生物、土壤、矿藏等资源息息相关,而且是一定区域人文环境、社会环境的基础要素。因此,可以说,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与长江流域水资源丰富直接相关,对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的一切规划与设想,也都是建立在长江水资源的基础之上的。的确,在长江流域,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丰富的水资源伴随其间的其它资源为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开发利用资源、迅速发展经济的各种契机。但是,一切规划和设想为我们描绘的美丽蓝图都是建立在长江流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前提之上的,如果没有充足的水量或符合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发展要求的水质,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或是一纸图画而已。而要真正实现这些设想,就必须对水资源有充分的认识。

一方面,水是不可替代的资源,在当今,水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工业发达国家中,当年总用水量超过河川总径流量的15%时,就会出现水荒和农业干旱。我国河川年总径流量约为26300亿立方米,到总耗水量将达到13000亿立方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我国从70年代开始出现水荒,如今已蔓延到全国,目前我国的实际用水量已达5300亿立方米。有关专家研究指出:由于自然条件和开发条件的限制,年取水量10000~1亿立方米,将是我国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可能限度,再增加供水将十分困难。据1993年统计资料,长江流域水资源利用率仅为21%左右,可供水量比1980年仅提高128亿立方米,当流域出现枯水偏旱年,约缺水226亿立方米。目前,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已受到给水不足的制约。现状已不容乐观,沿江经济带的发展对长江水资源则会造成更大的压力;而今天的长江流域,除供水已出现紧张外,水污染、水土流失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另一方面,水资源是可以不断更新、不断补充的可更新资源,可以寻求可持续开发的途径,使当代人和后代人都能源源不断地永续利用。只要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是可以实现永续利用的。但是,水资源的可更新、可补充能力又是受自然条件限制的,是有一定限度的。任何无节制的开发,都会导致其受到破坏,并使其更新能力下降。因此,必须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以保护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得以实现,否则,长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

1、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过程中的市场无功能和流域资源保护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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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证据规则立法完善方法研究论文

证据规则立法完善方法研究论文

证据规则是程序法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证据规则的许多内容规定在程序法之中,本身就是程序法规范。但是,作为程序法的一个特殊的部件,证据规则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具体来说证据规则具有以下法律属性:

一是具有强制的效力,即约束力。不管是执法人员还是律师、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只要他们的行为违背了证据规则的规定,该行为就将被法院认定为违法无效。

二是具有明确的指导性。因为证据规则是具体的操作规程,执法人员、律师、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可以直接从证据规则中得出自己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答案。

三是具有明显的程序性。证据规则总体上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是程序法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但是,其与实体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证据规则是执行实体法的手段之一。其着眼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过程,主要任务是为实体法提供必要的事实要件。另一方面,实体法规范是形成和确定证据规则的根据之一,在证明对象和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实体法的规定起决定性的作用,许多证据规则甚至规定在实体法中。但是,总的来说,证据规则本质上是程序法,是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竞赛”的规则。

从我国民事诉讼中现存的证据规则可以看到,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创建的历史不长,许多内容还处在调整过程中,因此还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在立法形式上缺乏统一性。证据规则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相互之间难免存在不一致和不协调之处。

其次,在法律效力上缺乏权威性。因为现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多数是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这种规定法律效力等级较低,难以在司法实践中确保统一的贯彻执行。

再次,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内容上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大部分规则是从正面就证据能力或证明力受限制的情形作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可采性或原则性规范。

最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体系上缺乏协调性、完整性。一般程序性规则泛滥,而没有许多实用性的规则。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从大的立法趋势上提出如下看法:

第一,立法重心必须做一个调整。民事诉讼的立法重心应该实现由偏重于程序性规则转向偏重于实体性规则,由偏重于证明力规则转向于偏重于证据能力规则。

第二,具体证据规则必须切实有效。现有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呈现“立法司法两张皮”的现象。因为这些证据规则大都是孤立的.,没有搞好配套性保障规则的建立。为此,我们在借鉴国外经验时,必须实行扎实的本土化改造。

第三,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体系构建上必须重视规则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确保体系完整。因此,证据规则的体系构建应该以证明活动的环节为基础,以诉讼进程的阶段为依据。诉讼中的证明活动由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四个环节或阶段组成。与此相应,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体系也应该由这四个方面的内容组成,即取证规则、举证规则、质证规则和认证规则。

具体来说,在举证方面,我们应该确立和完善证人询问规则、鉴定规则、证据保全规则、证人作证豁免权规则以及律师、当事人、法官调查取证规则,等等。在举证方面我们应该确立和完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庭前证据交换规则、举证时限规则、举证程序规则、特别是证人强制出庭作证规则、证人作证经济补偿规则和证人保护规则,等等。在质证方面,我们应该确立和完善质证的程序性规则、质证的方式规则、质证的保障性规则,如交叉询问规则,等等。在认证方面,我们应该确立和完善认证的方式规则,如当庭认证规则以及证据的各种采纳和采信规则。

篇12:服务营销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服务营销顾客忠诚

[论文摘要]当今时代,是一个竞争的时代,能力的时代,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经济和科技的迅速发展加剧了市场竞争,任何一个社会主体都不可能回避这一现实,市场主体纷纷研究提高竞争力的策略,整合资源,提升综合竞争力。企业强大竞争力的根本取决于有没有高质量的服务,有没有忠诚的顾客,竞争的胜利者将是那些理解顾客价值,创造顾客价值,提高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的企业。

一、顾客忠诚对于企业的作用

传统的大众粗放型的营销策略已难以奏效,现代营销的工作重点开始从获得新顾客转向保留老顾客,从注重交易价值转向挖掘顾客终生价值,从顾客满意度到顾客保留,最终实现顾客忠诚。

一般来说,忠诚的顾客具有如下特征:不购买或极少购买其他公司的产品和服务;重复购买本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推荐他人购买本公司产品和服务。

企业拥有忠诚的顾客,重复购买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这样使得企业与顾客之间保持特定的关系,企业便于了解阶段内顾客需求的数量及长期内顾客需求的波动规律,有利于制定长期计划,减少企业因计划生产进行的市场调查的环节,对于产品的种类、规格、数量都有详细的数字依据,合理安排生产,避免了盲目生产而产生的不利影响。企业拥有忠诚的顾客,将本公司的产品推荐给他人,无形中形成了公司正面宣传的免费资源,不仅为企业带来新的顾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树立企业的形象,一个企业在群众中具有良好的口碑,那将会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

顾客满意是一个种概念,属于消费后的一种特定的情感定位。客户根据其使用的情况,评定某种特定产品或服务的价值,是一种消费前产生的期望,与消费后的实际感受相比之后的评价,这种评价将影响客户在此购买的意愿和行动。如果评价高,客户可能愿意再次上门;如果评价低,客户可能不愿意再次上门;如果评价普通,则随时可能转换购买的对象。因此,许多企业不得不不断地追求高度满意,因为那些只获得一般满意的顾客一般不打算更换供应商,高度满意和愉快则创造了一种对品牌情绪上的共鸣,而不仅仅是一种理性偏好,正是这种共鸣,创造了顾客对品牌的高度忠诚。

二、服务营销对顾客忠诚的影响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市场中的竞争产品越来越趋于同质化,而顾客在购买产品时往往是将所获价值与交易成本相比较,当顾客购买产品或服务后所获得的价值越大时,顾客就会越满意,就会重复购买和推荐给他人购买,并表现出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忠诚[5],而服务营销恰恰能够增强顾客购买产品或服务所带来的价值,使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脱颖而出,提高顾客忠诚度,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弥补产品的不足与缺陷

无论是实物产品还是服务产品,都可能存在一定缺陷或不足。当然,产品缺陷或不足可能是先天存在的,也可能是偶然出现的,还可能是来自客户的“恶作剧”。然而这些缺陷或不足却可能是很致命的,“魔鬼”的一面一旦表现出来,恐怕就不是解决客户投诉(退货、退款或赔礼道歉)那么简单了,有时还会上升为一场危机。即使有着成熟管理与运营模式的跨国企业,也会遭遇此类问题,如前几年在武汉、长春等地的“麦当劳毒油事件”,以及肯德基遭遇“苏丹红事件”都证明了这一点。不仅是服务业,在制造业也屡见不鲜,“可口可乐二恶英事件”、“三鹿毒奶粉事件”,这一幕幕触目惊心。危机来临就要看企业的服务与公关能力了。弥补也好补救也罢,让企业尽快走出危机才是“硬道理”。

(二)无限的差异化操作空间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很多企业都在感叹:营销,拿什么把你差异化?的确,对于制造业来说,产品、技术、工艺、概念、包装等方面的差异化的操作空间越来越小;对与服务业,在经营项目、经营产品等方面,竞争对手也很容易跟进。差异化的本质就是创新,企业缺乏创新能力就必然缺乏活力。其实,对于差异化营销,企业有两张牌可打:一是“服务牌”;二是“品牌牌”。服务因环境、时间、地点、人等多种因素而异,因此这是对差异化营销极为有利的一面。以服务定位差异化为先导,准确定位对接市场,围绕这个定位大打差异化服务营销牌。

(三)有效增加产品附加值

菲利普.科特勒等营销学者认为,产品整体概念包括五个方面含义:核心产品、形式产品、期望产品、延伸产品、潜在产品。其中前三者为产品的实体部分,是产品本身、品质、式样以及使用效果等。延伸产品、潜在产品是顾客购买产品所获得的全部附加服务和利益。因此,在产品实体的基础上,从产品的延伸利益部分和潜在利益部分入手,不断增加产品附加价值,使顾客价值持续增加,是顾客忠诚度提高的有效措施。然而通过服务营销使产品价值增值的操作空间最大,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例如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除了基本通话服务外,还有短信、彩信、彩铃、上网、游戏等增值服务,以更为丰富多彩的服务来吸引客户。也就是说,在这两家企业之间不但在基本服务上竞争,更在增值服务上竞争。

三、企业在服务营销中的误区

服务营销观念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引起人们的重视,虽然现在许多企业强调通过服务营销理念达到运营的目的,但大部分的企业只是片面的理解或歪曲服务营销的真正内涵,我们将其称之为“伪服务营销”。

(一)表面功夫式服务

在一些企业中,尤其在餐饮业中,服务员完全按照工作手册接待顾客,客人来了以后,服务员用千篇 一律的腔调打招呼:“欢迎光临,请这边走。”因为工作手册是这样规定的,所以服务员才这样说,而他本人并没有真正“欢迎”之意,这种机械的态度、脱口而出的客套话就是“表面工夫式服务”。

因为这仅仅是遵循工作手册的“表面功夫”,所以一旦出现了意外事态,服务员就不会解决了。

客人说“请给我杯水”的时候,服务员会机械的回答:“请稍等。”但是,服务员在这样机械回答的瞬间却已经彻底忘了客人要水的事情,等了又等,却还是没来,客人于是又说:“麻烦你,请给我杯水。”服务员还是念经式的回答:“请稍等。”但是在回答的同时她又忘了。

由于服务员只是像鹦鹉学舌一样说“请稍等”,却没有真正的心意,所以客人再三要水却连一杯水也等不来。

这虽然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但类似“表面功夫式服务”、“形式化服务”还是很多的。

(二)牺牲式服务

牺牲式服务是企业为了让顾客满意而提供的免费服务,即顾客受益而企业遭损的服务。

企业意识到服务提升产品价值的作用,于是为客户开出了免费服务的诱人馅饼,追求以服务数量制胜。这种观念主导下的典型行为,就是家电企业在卖场所承诺的一系列免费服务项目。可实际上,服务是人的服务,服务是发生费用的,服务是有成本的。如果企业一味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在产品价格不变甚至降低的情况下,还要勒紧裤腰带增加服务,乞求消费者买下自己的产品,那无疑是饮鸩止渴。汽车行业不断有新车型做死,价格战是一个表层原因,深层原因就是免费的增值服务太多,成本太高。

(三)非理智服务

非理智服务是企业为了达到一定的销售目的而采取的服务措施,如在一部分企业中,在上级制定的销售任务压力下,以拿下订单为企业的.第一目标,要求员工的态度热情,服务要规范,要对待上帝一样去对待潜在客户,促使客户取得信任,签订合同。在这种观念主导下的典型行为,是各大厂家节假日终端促销竞争,不拿下订单决不罢休。这种毫无理智的抢单行为,往往与对顾客的后续服务的冷漠形成反差,所谓“只重视最后一米的销售,不重视销售以后的一公里服务。”虽然企业可以出现短期的高收益,但这种让顾客反感的态度转变,最终会是企业失去顾客。

以上三点为“伪服务营销”中的典型套路,像这种用孤立、片面、静止的眼光看待问题的做法还很多,目前在企业中还很流行,只有改变传统意义上的服务营销观念,才能真正让企业走好,走远。四、通过服务营销提高顾客忠诚度的对策

针对以上企业在服务营销中的不足,以下几点为通过服务营销提高顾客忠诚度的对策,希望能够对在探索新方法提高顾客忠诚度的企业给予一点启示。

(一)将服务的理念深入到企业文化中

“以顾客为导向”绝对不只是一句口号,而应变成一种意识,根植在每个员工心中。“以顾客为导向”就是要求公司和公司的每一个人,切实站在顾客的立场,想顾客之所想,念顾客之所念,急顾客之所急,摸准顾客的心理,发掘顾客的需求,所有的生产、研发、销售、服务都是围绕着“顾客”这个核心。不仅要把顾客当作“上帝”,而且还要把顾客当作“家人”。在公司上下形成一种处处为顾客着想的氛围。

服务表现为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是由他的动机和意识控制的,失去顾客的原因往往来自公司内部,如员工傲慢的态度,顾客提出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咨询无人理睬等。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服务态度,关键是要改变员工的服务意识。服务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人文的、深层次的问题。心里面没有服务,眼中就不会发现服务需求,行动就不会到位。

(二)将服务部门当作利润中心

让服务创造价值,让服务带来利润,企业必须重新认识服务的价值,提高服务部门的级别和重要性,把服务部门当作利润中心,而不是为销售产品的辅助部门。

许多企业认为服务部门是增加成本的部门,并不能为企业带来利润,可事实并非如此,在汽车业,很早就有学者观察到这种现象,既卖车只能获得10%的利润,而卖保养的利润是20%,卖配件的利润高达70%。同样,在IT业,80%以上的利润是从运营服务中获得,服务部门除了要做售后服务以外,要预见到客户今后需要多大性能的容量,帮助他们进行必要的IT架构规划,另外,整合客户现有的IT资源,使IT系统发挥更高的可用性,提升适应力,满足企业快速发展的业务需求,这样不仅从满足客户需求发展到创造客户需求,从被动到主动,更重要的是企业可以从现状看到未来,为产品升级,企业发展奠定基础。中国惠普在运营服务中一直做的非常好,每年在中国市场上服务业务的收入大概是几十亿元人民币,这对许多国内企业来说也许是“天方夜谭”。

(三)建立良好的服务制度

服务是一种隐性的软性工作,因人而异,服务的提供总会出于心情。身体状况等这样那样的原因影响服务质量,也会由于每个服务人员的个人素质、经验、训练程度的差异造成服务水平差异,因此,有些人认为,服务无法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或认为制度化服务缺乏人情味,不能适应顾客的需要,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许多服务工作是常规工作,管理人员是很容易确定服务的具体质量标准和行为准则,而消除服务水平差异也只有通过建立规范化的服务标准,良好的服务制度。

在这里,建立服务制度与提供个性化服务并不冲突。服务制度是在公司所面临的所有服务分类基础上而建立,它是站在相当的高度,全面考虑的对策,而个性化服务针对个人、某消费者,因消费者需求差异而改变。

(四)服务创新

产品需要创新,服务也需要创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顾客对商品质量和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它们除了要求厂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技术含量外,还要厂商不断创新服务水平,不断推出新、特、奇的服务举措来满足他们对服务的求新求异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商家如果死抱一两次售后服务举措“从一开始”那显然是不明智的。

商家要想自己的商品永葆美丽,要想自己的公司在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除了要不停的提高商品质量外,还必须树立“服务创新”意识,不断更新和完善自己的服务。

总之,服务是永远没有止境的,只有不断创新,不断改进,才能真正达到顾客忠诚。

参考文献

[1]张宝诚,体验营销,塑造对顾客的终生影响力[J],新营销,,(40)94-95

[2]贾昌荣,服务营销之路[J],中国中小企业,,(11)20

[3](美)约翰.舍尔,陈颖译,服务为王[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1-8

[4](日)武田哲男,李伟译,如何提高客户满意度[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4:52-56

[5]苑玉凤,市场营销学原理与实例分析[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84-85

篇13:服务营销研究论文

[摘要]

我们正处在一个服务经济时代,它是消费层次上升到一定档次以后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服务营销作为新型营销模式,日益受到企业的重视,也是目前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的有效途径。本文对服务营销的概念、特征及开展服务营销的必要性进行阐述,针对实施服务营销提出了一些策略,希望对开展服务营销的企业有一些启示。

[关键词]

服务营销;策略;探析

服务营销,是基于目前市场的发展提出的一种具体的营销观念,它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就企业性质来说,服务本身就是其产品;其二,作为一种营销方式,服务就是企业的营销手段,始终贯穿于其营销的全过程。根据不同的行业性质、不同的经营策略,服务可以是纯粹意义的服务,也可以是传统服务业的延伸和发展,无论是服务产品营销,还是顾客服务营销,服务营销的核心理念都是顾客满意和顾客忠诚,通过取得顾客的满意和忠诚来促进相互有利的交换,最终实现营销绩效的改进和企业的长期成长。

一、服务营销具有不同于产品营销的特征

1、从产品的性质来看

由于服务是无形的,顾客很难判断其质量和效果,服务的现实感是通过消费者的五官能够感受的东西来塑造的,将更多地根据服务设施和环境等有形物品来进行判断,如服务场所温馨、舒适,服务人员专业、礼貌等,要想让消费者对一种基本无形的产品产生一种有形的评价,就应该对服务的有形部分进行充分的重视,通过对有形物品的充分利用和服务人员的自身表演来调动观众的情绪,营造出独特的服务氛围。因此,有形展示成了服务营销的一个重要工具。

2、质量控制和顾客评价更困难

有形的商品在到达顾客那里之前,可以根据质量标准对其进行检查,但服务在生产出来的同时就被消费了,这样产品的错误和缺陷往往就会被掩盖。顾客对有形产品可以根据颜色、尺寸、价格和感觉来进行选择,但对服务产品顾客只能在购买和消费的过程中才能识别质量。这种服务特性使得服务性组织很难控制质量,也很难提供始终如一的服务产品,企业每一次提供的服务与前一次相比都是独一无二的,因此,服务补救的关键是欢迎抱怨和快速行动。一个未被妥善解决的问题可能会导致问题的升级,而每一次完美服务的累积是形成品牌的基础,服务性企业的品牌影响力是吸引顾客的最强有利的保证。

3、顾客直接参与服务的生产过程

传统的产品生产管理完全排除了顾客在生产过程中的角色,管理的对象是企业的员工而非顾客。而在服务行业中,顾客参与服务过程的事实则迫使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正视如何有效引导顾客正确扮演他们的角色,如何鼓励和支持他们参与生产过程,如何确保他们获得足够的服务知识达成生产和消费过程的和谐并行。顾客通常并不会责怪自己的失误而将之归咎于企业,认为该企业的服务水平低下,进而丧失日后与之打交道的兴趣和信心。这种参与正在要求企业改变服务生产过程和服务营销方式,以满足顾客的不同需求。正由于人成为产品一部分的特性,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与客户互动的营销原则,及时回应客户的需求。要保证实际提供的服务达到每一位顾客预期的质量水平,就必须保证服务人员与顾客间取得充分的沟通,同时,服务人员必须针对不同顾客的需求差异保持足够的应变能力。所以,服务产品的质量管理应当扩展至对服务过程及顾客的管理。

4、与有形产品相比,服务不可贮存,服务营销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找到更为准确地平衡需求水平的方法

服务是一次行动或是一次表演,不是顾客可以保有的一件有形物品,当需求超过服务能力时,顾客会失望地离开,因为没有存货提供支持,也不能轻易地运输到需求水平较高的地方,至少在短期内,当需求大于供给时,增加服务能力(如设备、设施和训练有素的人员)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拥有未被使用的能力,这种过剩的能力就是闲置的能力,只会增加成本而不会增加利润。因此,供给与需求间的“同步营销”对确保服务企业经济地使用其生产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5、服务的差异性易使顾客对企业及其提供的服务产生“形象混淆”

因为,对于同一个企业,透过不同的分支机构或不同的服务人员所提供的服务,可能出现一个机构或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明显优于另一个机构或服务人员的情形。前者的顾客确实会认为该企业的服务质量很好,而后者的顾客则可能认为整个企业的服务都质量低劣。这种“企业形象”和“服务产品形象”的混淆将对服务产品的推广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开展服务营销的客观必要性

顾客越来越重视商品和服务的购买与消费过程中是否带来心里上的满足,企业正由生产密集型向服务密集型转变,服务已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主要战略手段,顾客满意作为服务营销的主要之本,是企业生产或提供服务的直接目标和最终归宿。

1、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是服务业扩展的前提条件

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一方面推动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向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化;另一方面滋生出许多新型的服务业。例如,电子计算机的出现为信息咨询、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电讯服务等行业提供了物质和运作手段,从而促成新的服务行业的产业。

2、中国服务业亟待加快发展且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社会分工和生产专门化使服务业独立于第一、第三产业之外。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产业及行业的专门化程度越来越高。在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发展的进程中,流通业、运输业、仓储业、包装业、通讯服务业、交通服务业等行业相继独立成为第三产业,并日渐成为国民经济中具有特色且具有一定比例的新的产业群。据世界银行统计,发达国家服务业生产总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0%以上,中等发达水平的国家的服务业产值平均亦为国民生产总值的50%左右,中国只占32.8%,差距较大,发展空间较大。

3、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促进了生活服务业的发展

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提高生活质量和改善生存环境的要求将愈来愈迫切,人们不仅要求满足物质生活需求,而且对精神生活的需求更为突出,这样,文化娱乐服务业、保健服务业、生活服务业,以及各种维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为己任的环保保护服务业也会越来越壮大。

4、市场环境的变化推动新型服务业的兴起和发展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产品越来越丰富,市场竞争也日益加剧,众多企业采取价格竞争吸引顾客。虽然价格竞争可以刺激了一些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但仅靠它来促进销售增长,是不切合实际的,企业如果要抢占竞争的有利地位,扩大市场占有率,应在市场营销的各个环节上下功夫。美国哈佛商业杂志发表的一项研究报告指出:“再次光顾的顾客比初次登门的人可能为公司带来25%-85%的利润,而吸引他们再来的因素,首先是服务质量的好坏,其次是产品质量,最后才是价格”。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服务竞争必将取代商品竞争和价格竞争,而成为21世纪企业竞争的一张王牌。

三、实施服务营销的策略

服务营销已进入整合时代,缺乏规划的服务营销,四面出击,只会增加运营成本、降低服务效率。要做好服务营销,需要制定服务营销策略:

1、人本管理策略

在服务营销组合中,人员是关键要素。服务业员工不仅仅是一种生产要素,更是服务业的主体,在服务传递过程中,员工是联系服务业和顾客的纽带。顾客服务主要是依靠员工与顾客面对面的交流实现的,服务业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取决于员工在服务过程中的表现。因此,服务业比其他行业更加注重人员的选择、培训与管理。员工是服务业的内部顾客,实行人本管理,有利于促进员工的满意和忠诚,使服务得以顺利传递。

服务业实行人本管理,其核心就是以人为中心,理解人、尊重人,激发人的热情,满足人的合理需求,进一步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员工积极参与管理,形成对企业的归属感,经常使员工处于轻松愉快、和谐团结、友好合作、相互帮助的氛围中。只有充分发挥这种最活跃的生产力要素,才能真正提高服务质量,带来服务业效益的增长,让服务营销理念内化为员工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使组织和个人得到最优的组合与匹配。

2、创新服务营销策略

服务营销面临的是瞬息万变的市场,面对的是追求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辨识变化中的顾客需求和新的商业挑战,关注这些需求和挑战的出现,在这些新机会变化或消失之前,迅速地、恰当地做出反应。可以说创新是服务营销的根本,通过不断创新服务营销,才能快速应变市场环境变化,更好满足市场需求,塑造企业的竞争优势。通过下列途径加强服务营销的创新:

(1)创造服务需求。是指通过与顾客建立,保持和维护双方良好的互利互惠的关系,通过提供良好的服务可以使企业及时得到反馈的信息,发掘对其服务与其销售具有重要价值的机会。创造需求,并非纯粹打探顾客现实的或潜在的需要,而是要求引起顾客的需求与购买动因;它不是简单套用旧的营销模式,而是用创新的眼光去审视与分析顾客的生活方式、消费观念等。

(2)开发服务新产品。企业的整个经营活动要以顾客的价值为目的来满足顾客的需求,即在服务产品的各个方面以便利顾客为原则,及时研究顾客购买后的感受,调整企业的经营目标,开发出顾客最需要的新产品,最大限度地使顾客满意,最终培育顾客对服务的高度忠诚。

(3)追踪顾客不满。那些积极寻求现在和潜在顾客反馈信息的公司,发现他们与消费者的密切接触能够为其提供巨大数量的市场信息,并使其增加利润。这些公司发现,给公司打进电话来的消费者所提供的不仅仅是抱怨,从中还可获得忠告和信息,为其改善服务产品质量和开发服务新产品提供重要来源。

3、服务营销差异化策略

市场消费需求越来越个性化,服务也要随之个性化,否则企业就会被动于市场。企业不但要进行产品市场细分,还要进行服务市场细分;甚至不但要“一对一”销售,还要“一对一”服务。通过把客户进行细分,针对不同类型客户量身提供差异化服务,这是服务营销的未来准则。在产品、技术日趋同质化的今天,唯有在品牌和服务上下功夫,于是生产商开始做服务差异化的文章。服务差异化体现在很多方面,如服务品牌差异化、服务模式差异化、服务技术差异化、服务概念差异化、服务传播差异化等诸多方面。对于“差异”,可以是竞争对手没有而企业自己独有;也可以是竞争对手虽有但本企业更优越;或者是完全追求有别于竞争对手的做法。

4、服务营销多元化策略

服务平台多元化、立体化,为客户创造最大的便利,如建立了店面服务接待、平面服务载体、语音服务载体、移动服务载体、网络服务载体等多元化服务平台,使客户拥有了更多的接受服务的机会。同时,在“被动”接受客户提出的服务要求的同时,也在主动地利用多种沟通渠道进行客户访问,提供计划性、制度化、流程化的销售服务,通过诸如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上门访问等多种渠道提供服务。

5、服务营销的品牌策略

当今世界已进入品牌竞争的时代,品牌已成为企业进入市场的“敲门砖”,对于服务营销来说,品牌给顾客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来识别特定公司的服务,因此树立公司服务品牌至关重要。要实施服务营销品牌策略,首先要提高服务质量,把服务质量作为企业的生命力。服务质量对于一项服务产品的营销至关重要,服务质量是判断一家服务公司好坏的最主要的凭据,也是与其他竞争者相区别的最主要的定位工具。其次克服服务营销的零散状况,形成一定的集中度,使多样化的市场需求标准化,使造成零散的主要因素中立化或分离,通过收购等方法克服零散,从而形成一定程度的集中,创造服务品牌。第三要注重品牌创新与保护策略。品牌创新策略一般通过服务企业的服务开发、营销开发、文化开发,人力资源开发等途径,不断提高服务产品,服务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在品牌创造过程中,企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商誉,抓紧作好服务商标的注册工作。

6、服务营销的沟通策略

沟通无时无刻不在,沟通也是一种全方位的价值创造过程。在实施服务营销时,应努力塑造自己的特点,给顾客留下深刻印象的个性,做好服务沟通工作,通过语言和行为上的沟通,取得企业价值观的有效传递与沟通,获得顾客对企业文化的充分认可,这样会为企业带来大量的忠诚的顾客群体。此外,针对目标市场对服务的特殊需求和偏好,服务营销往往还需要公共关系促销,许多富有创意的公关促销活动,在极大促进销售的同时,使企业的形象获得良好、适当的诠释,扩大企业的知名度。

总之,服务营销已进入全面化、多样化的时代,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就要整体努力,灵活利用服务营销各种策略来创造竞争优势,这样才能在竞争中赢得胜利。

参考文献:

[1][美]克里斯托弗·H·洛夫洛克,著。陆雄文,庄莉,主译。服务营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美]菲利普·科特勒,著。梅汝和,梅清豪,周安柱,译。营销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篇14:服务营销研究论文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企业在生产技术、产品功能等方面的差异日趋减少,在这样的背景下,市场竞争开启了服务竞争的新时代。一方面,合理运用服务营销能更好的为企业推销自己的产品,为自己的产品增值,而随着服务在经济发展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广大企业能够在服务中发现新的业务,拓展经营领域,从而向服务型企业转型。因此,我国企业要想求得生存,获得发展,必须切实转变经营理念,设计系统的服务型营销系统。

1、服务营销体系的理论内涵

服务型营销系统的论述主要是惠青山在《经济师》20xx年1月发表的《论服务营销体系的构成》,目前有关在服务营销体系构成的论述,较有影响的是洛伍劳克(christopherHLovek)的服务型营销系统的概念。在他的概念中,服务型营销系统主要是由操作界面和其他要素组成的。其“顾客看不见”部分是指服务理念、企业管理人员、后勤支撑人员等。笔者认为:服务营销体系应该包含顾客看得见的服务操作体系及接触和顾客看不见的企业理念等。

2、服务营销体系的构建

2.1战略与理论层面的设计

在制定企业战略的过程中,其首要任务就是要让相关企业以市场条件为导向,确立为顾客服务的思想。只有树立“为顾客服务”的理念,才能够为产品的设计、开发和研究指明方向,也才能够更好地让设计出来的产品满足客户的需求。而只有更好地为顾客服务,才能够把有限的市场资源更好地集中起来,并通过整合营销资源,进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设立企业战略目标的步骤如下所示:设立切实可行的销售目标。这个目标要与企业愿景相一致,要与企业目标一致;其次,在制定各种战略战术时要以服务为导向,如管理战略,市场竞争策略,产品策略等。先总体制定一个完整的战略,之后再根据整个战略的目标,分阶段设置不同的策略,再根据具体的策略来进行具体方法的实施。

2.2制度与技术层面设计

服务营销体系制度与技术层面设计,应站在顾客角度,以客户满意度为前提,为与服务相关的过程及程序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制度。因此,企业需要制定一系列相关制度,在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环节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制度与技术层面设计主要内容如下:确定公司规范化治理模式,包括人事、行政、财务、销售、技术、售后服务、服务补救等规章制度。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前提,建立公司客户关系管理体系以及公司全面质量管理体系,运用现代化信息科学技术,实现多维度多视觉地为客户提供满意周到的服务,确保公司服务营销体系的全面建成,通过宣贯并组织实施,以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2.3计划与组织层面设计

服务营销体系的建立与推进,需要有明确详细的推进计划,同时,有效的把CRM、TQM等先进管理技术与企业战略恰当结合,建立完善公司的服务营销体系。计划与组织层面设计主要内容如下:确定公司全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针对这一体系对现有组织管理结构进行调整,以适应现代服务营销需要,建立以总经理直接负责的服务导向组织管理架构,即整个框架的结构是倒三角形。最重要的是客户,一切服务围绕他们进行展开。最前线的销售人员负责直接跟客户进行接触,因为他们是直接接触客户的,所以他们的一言一行都直接代表着企业的形象。之后就是在中间负责处理事件的相关部门人员,其后是企业不同级别的管理人员,最后才是企业最高层的领导者。同时,必须对组织的团队、企业文化、培训体系等方面进行全面详细的建设,以适应整个服务中的销售体系。建立与公司的发展相符合的销售体系和组织建设及计划落实,是服务营销体系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

2.4考核与评价层面设计

服务营销体系的建立与推进,对企业运营发展产生了作用,既有正面积极的,也有负面消极的,因此,公司必须对服务营销体系的作用进行全面评价,建立一套适合本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显得尤为重要。由于企业始终处于不断变化的动态环境中,要求企业的绩效管理方法也要是动态变化,持续不断的。比较典型的有目标管理法、关键绩效指标法、平衡计分卡,本文根据企业自身考核特点,选用平衡计分卡方法对服务营销体系进行评价、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与评价层面设计主要内容如下:平衡计分卡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将抽象的公司战略、公司目标转化为可以量化的指标,使得公司各业务部门有可以参考的和衡量的标准。通过建立部门和个人的平衡计分卡使服务营销最终成为员工日常活动,最终实现提高客户满意度的目标。平衡计分卡具有与战略相关联,提供完整的可操作指标框架体系,评价指标长期化、及时化、动因化,企业的服务流程急切需要进行优化,但是因为需要消耗大量成本,而且也有相当大的指标压力。因此,我们在实施平衡计分卡时应充分注意四个维度的关系,即为了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只有更好地把整个流程和机制进行改革和创新,才能够更好地获得客户的青睐,从而让企业在市场上占据一席地位,而企业内部的员工的发展能力也会发展得更好。通过对战略与理念、制度与技术、计划与组织、考核与评价四个维度的设计,建立企业服务营销体系的模型。

3、构建服务营销体系的意义

首先,服务营销体系丰富了市场营销满足客户需求的内涵。服务营销一方面丰富了市场营销满足顾客需求的内涵,另一方面它不但满足顾客的物质需求同时满足了顾客的精神需求。其次,服务营销体系有利于获得市场竞争优势。服务营销有利于企业提供优质实物产品的同时,通过向顾客提供完善的后续服务,获得顾客满意的方式赢得企业竞争新优势。再次,服务营销体系有利于提高产品附加值。只有当企业通过服务营销为顾客提供产品的附加价值,提高顾客满意度,获得顾客忠诚、巩固市场地位,赢得最大利益实现企业长期经营目标。最后,服务营销体系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服务营销是通过提升服务质量,进而提高顾客满意度;提升服务质量是通过提升营销人员或售后服务人员素质来实现的。只有在销售的过程中更多地注入服务的元素,才能够让整体销售人员和售后人员的素质得以更好地提升,从而企业才会发展得更好。

参考文献

[1]惠青山。论服务营销体系的构成[J]。经济师,20xx,(1)。

[2]岳伟,程德俊。制造业的服务营销[J]。现代管理科学,20xx,(4).

篇15:服务营销研究论文

1、餐饮业中服务营销的现状与问题

1.1餐饮业中服务营销的现状

(1)从产品的角度来讲,餐饮行业的产品一般考虑的是提供服务的范围和服务水准。同时还注意品牌、保证以及售后的服务等。在服务的产品中,这些要素组合变化比较大,比如小型餐厅与大型餐厅的要素组合就存在很大差异。从定价的角度来讲,营销者希望其餐饮业可以拥有无形的力量让顾客感受到价值的高低,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明白质量与价格的对等关系,然而行动与观念有时却背道而驰。

(2)从促销的角度来看,餐饮行业的经营者注重销售行为的改变来刺激消费者,以短期的行为(如让利、满额活动送菜品、餐饮环境气氛等等)促成顾客的增长,并且吸引其他餐厅的消费者或导致提前消费来促进餐饮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3)从人员的角度来看,所有的顾客都直接或间接地被卷入餐饮的消费过程中,知识工作者、白领雇员、管理人员以及部分消费者将额外的价值增加到了既有的社会总产品或服务的供给中,这部分价值往往非常显著。

(4)从过程的角度来看,餐饮业的服务通过一定的程序、机制以及活动得以实现。

(5)从有形展示的角度来看,餐饮业的服务营销者比较重视餐饮服务供给得以顺利传送的服务环境、菜品承载和表达服务的能力,当前餐饮消费者的无形消费体验,以及向潜在顾客传递消费满足感的能力。

1.2餐饮业中服务营销存在的问题

通过笔者在武汉汉阳金汉斯餐厅的实习发现,其整体服务体系是很健全的,然而在服务的管理方面仍有部分缺陷。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2.1消费者心理认识不够

一般说来,顾客对饭店的服务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如功能性、经济性、安全性、时间性、舒适性、文明性。消费者的消费动机主要有求新、求实、求美、求廉、求名、求便、从众、嗜好及显贵,其购买行为心理有认识过程、情绪过程、意志过程。消费者的心理定势有首轮、晕轮等效应。具体而言,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心理特征:寻求简单快捷和新颖刺激;追求价格低廉;关心品质好坏;注重环境优雅;彰显身份地位等。而消费者的群体存在差异,有青年消费者、中年消费者以及老年消费者。饭店的清洁状况、产品的价格、所处的地理位置及消费环境、饭店的口碑,品牌又恰恰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消费者的期望。在这些问题上,武汉市汉阳金汉斯餐厅在炎热的夏天未安装好空调设施,并且其经营产品的选择重点始终以烤肉为主,并没有结合消费者自身情况,这就很不符合让消费者满意的二次光顾心理,甚至在品尝美食时汗流浃背“。服务意识”淡薄问题导致的相应的连锁反应。

1.2.2客户关系管理不善

顾客选择到某一家饭店消费时是基于对这家饭店的信任,然而餐饮服务的无形性与不可储存性决定了顾客在购买前无法感知饭店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所以就需要通过客户关系管理来解决。这样有利于增强顾客的购买信心赢得顾客信任,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80%的营业额其实都是来自于20%的客户的重复消费,而20%的营业额才来自于80%的游离客户。但就金汉斯而言,缺乏对20%的忠诚度研究,未考虑到如何才能吸引顾客再次光临,即如何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人性化服务。笔者曾走访金汉斯,发现前台人员由于管理层的鼓励不足及管理方式不当而造成客户流失,老顾客由于与店内员工发生争吵而导致客户不满,这说明其不重视客户的资源开发与保留。随后对于客户的意见也没有及时采纳和贯彻,从某种意义上讲,汉阳金汉斯餐厅不善于发展回头客。并且,在事后对店内员工的教育方式选择不当,他们真正的沟通渠道并未建立,造成较高的人员流动率。这主要因为公司一线服务人员不能很好地传达餐饮企业的内在文化,餐厅一线员工的客户服务和与客户建立关系的意识不强,整个餐厅高水平员工不多,餐厅对员工的选拔和培训不严格或者说不合格,对于顾客方面也未给出实质性的理赔,而对于新顾客似乎也比老顾客更加热情。

1.2.3消费需求的把握不足

武汉金汉斯店对消费者需求的把握能力不足,不能给予顾客安全感。在餐饮业经常有这样的情况:一家餐饮企业快速地兴起与消亡,或者是频繁“改头换脸”。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很多餐饮企业无法给顾客任何承诺,不能给顾客安全感,顾客认知风险高,自然选择认可度不大。武汉汉阳金汉斯店餐饮企业虽然会给顾客很多的承诺,但是很多都无法兑现,使顾客对类似的情况失去信心,从而对大部分的餐饮企业都抱有同样的看法。所以,金汉斯餐饮企业有必要重新树立可信度,让顾客安心并且放心。

1.2.4人才配置不当

在金汉斯餐饮企业中,聘用的大多是餐饮内部管理人才,对于管理企业内部组织有一定的能力,但是他们往往对企业的营销工作知之甚少,在市场调查、市场策划和市场拓展方面十分薄弱。企业源于优秀的团队和人才体系。金汉斯以“顾客为中心,员工为伙伴,追求卓越”的核心理念凝聚了一批具有星级酒店、国际餐饮连锁企业经验的管理团队,但是要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即公开、公平、公正的“赛马”工程,并且为各级员工营建施展个人才华和晋升的`空间,还需完善集研发、采购、加工、物流于一体的“后勤支援中心”,为顾客提供更多营养美味的食品,保证餐厅高效稳定运作。同时还要重视“金汉斯企业大学”,为本企业和社会培养输送更多优秀人才。

1.2.5人员素质不高

据笔者走访其工作人员得出以下结论:武汉金汉斯店内大多数员工服务态度有待改善,归根结底在于人员素质,从这一点来讨论可概括为管理层的素质和员工的素质。在管理层方面,由于没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素质,以及最重要的领导素质,导致的问题则直接关系到雇佣的员工水平,然而员工素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员工的情绪管理,进而影响其服务水准。如果管理层的素质较高,其为人才优秀的话,那么在招聘、培训、制度制定、薪酬管理、员工管理等各个方面就会得到改善。据反映,员工对薪酬制度不满,服务热情并不高。此不满情绪从汉阳店开张两个月至今仍然存在。这种现象从根本上反映了高层管理者的沟通能力有待加强。对于此类情绪,管理层一再无视,最后的结果即为较高的人员流动率。店内员工一如既往带着不满去进行服务,热情度的提高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2、餐饮业中服务营销问题的根源、成因分析

2.1餐饮业自身特点存在缺陷

商品本身具有易腐性,餐饮服务业一般是顾客上门来才有生意,而在食品原料由生的原料状态变化到商品的过程中,无论生熟都易变坏。若顾客不及时购买商品,很快会腐坏。比如寿司,特别是海藻寿司,如果制作过早,放置于寿司台前的时间过长,顾客没有及时品尝,那么海藻就会变得苦涩,其后果必然导致无法客户的低满意度问题,甚至顾客会投诉食品腐烂。同时,座位环境也包含于商品之中。就饮食业而言,其所提供的商品除食物外,还包括座位。座位周转率的高低,对营业收入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座位的安排、规划与设计,金汉斯不必使用桌椅卖场的外带、外卖、外送设计等,否则都会影响金汉斯食品规划的管理。

2.2管理者对消费者和员工需求缺乏重视

主要是对消费需求的把握能力弱,或者根本不重视消费者需求,还停留在产品营销观念的时代。现代市场已经是买方市场,不能紧紧把握消费者需求,结果就是被市场抛弃。金汉斯店内管理者往往只是在乎营业额,他们过多地强调会议的重要性,然而他们并没有真正做到有效的沟通。餐厅里的厨师们并不能及时了解哪种菜合乎客人的胃口,客人对菜的喜好只能通过前台服务人员明白,对于改善现有菜品的味道以及研发新式菜品方面进度不够快。服务营销不仅仅存在于外部顾客群,同时,对于内部员工也存在内部营销。由于没有有效的沟通也会存在着员工的不满,从而影响服务的质量。人员的数量过多,性格各有不同,这为管理者管理员工提供了难度,如果对于内部需求都不能好好满足,提供一份合理的管理制度,那么金汉斯也无法给顾客带来满意的服务。通过笔者的内部考查,作为一名内部员工,金汉斯在待遇方面并没有履行8小时工作制,而且在员工用刀受伤时,手背必须缝针的情况下,金汉斯管理人员并没有提供相关医疗的报销,也没人问津。最重要的是在员工的情感方面没有给予及时的关心和照顾,员工自然不会拥有一种使命感和归属感。

2.3管理者的经营素质不高

管理者的经营素质直接决定了管理者的经营水平、经营理念、经营哲学、经营思想以及经营计划。而服务营销观念则是一种经营者的经营理念。在金汉斯的管理中,如果领导者自身没有拥有很强的服务营销观念,那么下属又如何提高其服务营销能力呢?所以领导者的素质尤其重要。除了服务营销观念不强以外,特别是在用人方面,不太注意转变观念和如何选择企业的适合人才,过分注重学历与文凭。其实,只要不适合金汉斯的岗位,不管是硕士还是博士,那都不是企业需要的人才。只要能够满足企业岗位的需要,那就是企业的人才。其次,企业文化象征着企业的信仰,共同价值观体现在员工行为的控制上,它决定了一个组织的成员如何思考,如何感觉外界事物[1]。在培育企业文化方面,一是不注重长期培育的文化理念和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塑造企业独特的个性,整合企业的各种资源,也未把企业文化的培育过程作为企业的长期战略,精心设计,长期坚持,认真维护,全员参与。二是在建构文化训练管理制度上,企业有一套文化训练管理制度来强化和引导员工行为,但是员工并未从内心真正想要被引导。除了集中培训以外,没有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制度,所以需要通过长期不断的训练,使金汉斯的文化达到塑造人、发展人和提升金汉斯整体素质的目的。

2.4服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从目前来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金汉斯内部管理层的“经验型”主要指以操作层面人员为主的管理者,他们有丰富的餐饮经验,但缺乏现代管理科学的知识“。外来型”主要从事餐饮以外的人员来管理餐饮业,他们有一定的现代管理经验,但不熟悉烤肉方面的知识,而管理需要这两者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只有明白基层人员的工作项目才能做好细节的要点部分。作为管理者需要了解内部员工的工作方式并充分体谅下级员工,不管是高层人员还是服务人员,不应用歧视的眼光和打小报告的行为去分别对待员工和顾客。最终导致服务人员对顾客不够热情,态度有敷衍之感。据调查,店内服务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在某种程度上也和金汉斯店内的培训力度有关系。素质上的缺陷导致服务员情绪不高,归根结底还是在于金汉斯的工资水平和服务待遇。遇到生意好的时候,工作量过大,服务素质过低必然导致服务态度的恶劣。如果服务待遇相应地提高,大家也许会更加卖力地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2.5消费者日渐趋高的消费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顾客的消费心理更加成熟,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饭店服务不到位或稍有不慎,消费者就有可能提出质量投诉或索赔。顾客的性格各有差异,要满足不同类型的顾客就像与不同类型的人交往一样,如果顾客属于粘液质性格,那么多血质的服务人员则会对顾客造成适得其反的营销效果,因为一个沉默少言一个冲动多话,服务的热情必然也导致顾客的反感。同时随着知识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经验的增加,顾客的需求日益多样化,他们不再满足于现有的饭店标准化传统服务,而是选择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服务。餐饮业发展迅速,各式各样的餐饮行业都是金汉斯的竞争对手,顾客尝试过的餐厅绝对不会仅仅局限于金汉斯,竞争对手的可替代性带给顾客的优越感会造成顾客心理差异,那么就必然存在比较心理。存在比较就会存在更多的需求以及更高的要求。除此之外,如今各式各样的美味佳肴正源源不断地流向餐桌,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传统意义上的美食对他们已无法形成足够的吸引力“,尝鲜”成为了消费者群体的共识。基于此,对于开发新式美食的要求也与日俱增,这就需要金汉斯餐厅不断完善自身水平,从而使顾客的消费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3、改进餐饮业服务营销水平的策略

服务营销是餐饮业的核心,服务本质上是无形的、抽象的,因此餐饮企业在营销中应当讲究有形化,即尽可能提供一些有形线索或提示,借助于有形的载体,把无形的服务、气氛等表现出来,帮助顾客识别和了解企业,并由此促进营销。美国服务营销学家肖斯塔克(L.Shostack)指出,顾客看不到服务,但能看到服务环境、服务工具、服务设施、服务人员、服务价值等有形物,这些有形物就是顾客了解无形服务的有形线索,能帮助顾客识别和了解餐饮企业的有形线索主要有环境、品牌和承诺。餐饮业服务营销,就是采取多种策略,整合餐店内外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团体优势,创造商机,经营顾客需求,使现有各类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以其得到利润的最大化。笔者认为具体可在以下几方面表现出来。

3.1完善客户关系管理

客户关系管理,即要建立客户满意系统,服务补救系统,客户保持系统,及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组织。一个成功的企业需要十分了解它的客户,并且延长这种合作关系,发展最有价值的潜在客户,有效地维护好这些关系,定期跟踪这些客户关系,CRM客户关系管理就能够很好地帮助组织完成它们。其为餐饮行业服务营销发展阶段中的整合关系营销阶段的重要表现。具体的策略如下。

3.1.1考虑客户的利益

在营销过程中,可以发现客户需求不仅是多样的、多变的,而且是隐蔽的和复杂的,这种特性是服务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很难驾驭的。如何识别客户的真正需求,如何把金汉斯的菜式特性和客户的需求紧密联系起来,如何使顾客产生购买的欲望和做出购买的决定,这是金汉斯餐厅应该研究的地方。客户的特殊利益点就是能满足客户自身特殊需求的地方。首先,要站在客户的立场考虑:他们需要的菜品是什么?怎样能帮助他们将利益实现最大化?其次,要深入挖掘自己的优势——企业能为他们提供什么?而这些东西使企业比别人更加优秀,也就是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最后,当企业解决上述的两个问题,自然能更加迅速、高效、准确地和客户沟通,开发企业的新客户。

3.1.2维持忠诚客户

顾客忠诚产生于顾客需求与企业能力之间,它不仅仅是服务内容的多少,顾客满意和服务的质量是顾客忠诚的前提条件。客户对特定产品或服务产生了好感或依赖,从而形成行为上的偏好,进而可能重复这一行为的一种倾向。客户忠诚包括客户行为忠诚、情感忠诚和意识忠诚。具体措施:

第一,增加餐厅服务价值,超越顾客期望,提升客户满意,为客户忠诚打下基础。

第二,减少客户维持成本,建立亲密感、情感和信任。

第三,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

通过以上措施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为目标,有效地消除和预防客户的抱怨和投诉,不断提高客户感知度,建立紧密联系,增加再次光临行为。促使客户建立忠诚的行为,在企业与客户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的质量价值链。

3.1.3关注客户留存与抱怨

从客户留存上讲:

第一,建立双赢伙伴关系。给客户创造惊喜,如赠送精美的小礼物,提供一个接触点,方便收集客户的信息。

第二,超出预期。高出预期的水平可增加服务的可靠性。这种可依赖性使得这里的服务变得更有吸引力,让顾客享受到宾至如归的感觉。

第三,对客户问题、服务需求和抱怨作出响应。

第四,需求分析。提供个性化服务,增强人们内心的虚荣与满足感。

从客户抱怨上讲,消除顾客的不信任感,慎重对待顾客咨询尤为重要。需要做的是:

第一,道歉“:提出意见的感谢,发生您所说的事情,深感遗憾,我们重视本餐厅信誉,我们一定会了解清楚情况,加以改正。”

第二,询问提出抱怨的原因,记下重点。表示对顾客的重视,记是为了使其心情平静。

第三,耐心听完意见,勿打断,勿辩解。第四,迅速行动。迅速采取措施消除抱怨,拖延是产生新抱怨的根源,及时补救则是赢得信任的机会。

3.2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服务环境是指企业向顾客提供服务的场所,它不仅包括影响服务过程的各种有形设施,而且还包括许多无形的要素,而无形的要素更加能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取向。首先,从有形要素上来讲,如陈设布局,所有的装潢装饰,包括家具、座椅、照明、色调配合、材料使用、空气调节、标记,视觉呈现如图像和照片之素质。从更精细的层面而言,内部属性还包括:记事纸、文具、说明小册子、展示空间和货架等项目。这些细节全部都要按照具体的环境来设定才能吸引消费者的光临及再次光临。在整体店面色调及装饰策略上体现餐饮企业的理念。金汉斯啤酒的橙色——增加顾客的食欲,贯穿整个店面气息,烤肉的颜色也是以黄色为主调,虽然醒目,使人眼前一亮,可是时间一长便失去当初的新意与创意。店面可以选择更新式墙纸变换策略。红色意味着吃完快走,所以尽量少用红色。对颜色温度等进行设计,增加用餐环境的舒适程度,吸引顾客。食欲受环境整体影响,就算因为时间或其他的原因勉强留下吃饭,以后也不会再光顾了。

窗明几净、幽雅温馨的氛围,再享受高质量的菜肴和服务,那么他会成为忠诚顾客,而且还会将其介绍给亲朋好友。其次,从无形要素上来分析,众所皆知,餐馆的气氛和食物同样重要的。金汉斯应该被视为温暖与亲切,服务人员也应注意尊重顾客,而增添一些魅力到“气氛”里头。影响“气氛”一些因素包括:视觉、气味、声音、触觉。从视觉上来说,视觉商品化与形象的建立和推销有关,顾客进门之后,视觉商品化,旨在确保无论顾客在搭电梯或在等待付账时,服务的推销和形象的建立仍持续在进行。照明、陈设布局、颜色,显然都是“视觉商品化”的一部份,此外,服务人员的外观和着装也是。总之,视觉呈现是顾客对服务产品惠顾的一个重大原因。

从气味上来讲,气味会影响形象。如咖啡店、面包店、花店和香水店,都可使用芳香和香味来推销其产品。所以金汉斯餐厅可以利用烤肉的香味达到良好的效果;同时还可以根据其在商业区的地理位置,故可在装饰上发散一种特殊的豪华气派,达到吸引更多高层白领人物的目的。

从声音上来讲,关于声音的最近一项研究指出,店里的人潮往来流量,会受到播放什么样的音乐而有所改变。播放缓慢的音乐时,营业额度往往会比较高。在金汉斯餐厅用餐时,管理者对歌曲的选择不应为富有活跃感的音乐,因为那样会加快顾客的用餐速度,音乐的有效利用将缩短等待时间并且增加顾客满意感。同时能够增强顾客态度倾向和个性化服务。更换歌曲,选择慢调较为合适。

从触觉上来讲,比如厚重质料铺盖的座位的厚实感,地毯的厚度、壁纸的感度、桌子的木材感和大理石地板的冰凉感,都会带来不同的感觉,并发散出独特的气氛,从而以样品展示的方式激发顾客们的感度。

总之,因为环境给人的是第一印象,第一印象好了,才有可能让顾客走进餐馆消费。要想搞好餐饮企业的用餐环境,需要必须先了解环境的价值及环境的不利影响:好的环境(或气氛)是可以使餐饮服务增值的。

3.3完善服务创新策略

在金汉斯,只有创业,没有守业。而服务创新是金汉斯餐厅赢得服务竞争时代胜利的关键,也是打造服务资本的手段,适应顾客需要改革传统串肉的方式。与市场结合,开发市场人员对公司形象进行宣传。提升厨师技术创新能力以培训为重点,加强核心服务竞争力。消费者行为涉及交换行为,换句话说,人们总是倾向于交换价值,大多数消费者行为理论都指出人们愿意用货币去获得商品,包括产品与服务,这种交换产生于买方和卖方之间,市场在社会中的角色就是帮助人们通过市场策略创造交换价值。创新策略主要可从语言、过程、组织等方面进行创新。

3.3.1完善语言服务体系

金汉斯各部门均已形成了一套规范化、标准化的服务语言体系。但这种千篇 一律的单调语言正受到挑战,不少客人已明确表示对这种毫无新意的服务语言表示反感或厌烦。餐饮服务更多时候借助于语言进行,因此实施服务语言创新应是服务创新的重要内容。服务内容创新的关键在于餐饮经营者应突破纯粹餐饮消费的观念,追求餐饮内涵的延伸,尤其是金汉斯餐饮文化内涵的拓展和延伸,只有这样,服务创新的天地才会变得更加宽广。

3.3.2提升服务过程的认识

餐饮服务中,人员是服务的主体。第一,要认识客人消费过程,即对组成餐饮消费过程的各项消费活动(如订座、引位、点菜、桌边服务、结账等)予以鉴别;第二,要对消费过程进行系统分析,即不仅要对每项消费活动发生的地点、时间、人员构成和活动现状进行分析,还要深入理解客人是否具有改变活动现状的需求和改变活动现状的趋势方向;第三,要通过积极调整餐厅内部的价值活动,帮助客人改善消费活动,使其在时间、地点、价格和方式等方面更为适合客人的需要。服务过程的创新将给酒店服务模式的创新带来丰富的发展空间。

3.3.3优化组织结构

组织体制是保持部门正常运行的载体。金汉斯作为餐饮业,其组织模式往往与餐饮业整体组织模式有关,其应探讨如何“通过组织创新保持企业创新动力”这一基本课题。在金汉斯的经营组织里,并不一定只选择一种组织结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互不相同的部门可以选择不同的组织结构,甚至在同一部门的不同工作层次中也可以有组织结构图的差别。以凉菜部门为例,完全可根据经营任务的轻重、从业人员的多少、服务范围的大小,根据命令统一原则、分工协作原则、精简高效原则,确定合理的组织结构,对内部岗位人员进行优化配置。

3.4提升人性化服务标准

3.4.1丰富对消费者的关怀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同时,也希望感受到他被人接受并被尊重。所以服务并不能为服务而服务,而要一切为满足和超越消费者期望,充满人性化和人文气息,使消费者的精神回报最大化。如给客户提供生日优惠及祝福,赠送贺卡,保证让员工记住客户的样貌以便客户下次光临时能够提供更多适合客户的服务。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保持微笑。潜心研究消费者消费心理,能够及时发现消费者的服务新需求。要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从沟通中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满意度。一名优秀的服务员不仅要掌握基本的服务常识,更要善于察言观色,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消费心理。

3.4.2提供更贴近生活的人性化服务

中国是个讲究人情味的国家,而且人情味比较重,所以,金汉斯应该在人性化服务方面做些改革。人性化服务可从几点着手:适当的礼仪,合理的环境,切合实际的设计,标准化的餐饮服务,特殊的人文服务,菜式方面的设计等。还需要注意的是考虑消费群体的层次,做出有性格的味道。在武汉这个城市,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意识都有比较高的要求。作为管理层的人员可以尝试到其他金汉斯分店开展巡回管理,从而进行有效沟通,了解更多客户及员工的内在需求和真实想法,进而进行针对性的改善。因此,做有特色、有性格的店才能更加吸引人,享受不是一种世俗,而是一种偏好。因此开店的时候就要对消费群体有所定位,在这一点上,也是人性化设计的一种体现。同时,人性化要求对待顾客要像家人一样,把倾听放在首位,满足顾客的需求,简单的服务应该让它与众不同,服务时敏捷而带有智慧。保持学习的习惯,注意观察顾客反应,此外,保持自身作为服务者的骄傲。

3.5改善培训方式和内容

培训方式选择全程化和经常化、外聘和内培相结合。同时,强化全员强烈服务意识,加强服务多元化管理。要加强教育和培训,建立和谐温馨的酒店企业文化,让每一位员工产生强烈的责任感、荣誉感和归属感,才能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全心全意地从我做起,做好服务工作。培训内容主要在于企业文化、企业理念、服务技能、礼仪等方面。礼仪服务是需要用心去体会,要让一言一行发自内心,发自内心的微笑才更有感染力;时刻调整心态,以最好的状态对待工作,要有恒心,做到文明用语、礼仪服务并持之以恒;要能忍,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顾客素质有高有低,甚至有些是故意找茬、出言不逊,这就更需要餐饮服务人员做到文明服务、礼仪服务,言语不卑不亢地真诚对待;要有“感恩之心”,既然选择这份工作,就要给服务人员一个好的机会,怀有一份“感恩之心”去认真对待顾客。

3.6打造品牌优势

品牌其实是产品概念对应的消费群体的情感需求。最关键的点在于品牌把消费与生命结合,而生命又转化成其他的事物,同时,品牌是组织管理的一个机械化工具。品牌也是服务管理的中心并且操纵着其使命,品牌亦等于企业行为。金汉斯所塑造的烤肉品牌应该是该企业对应的消费者的情感价值的具体体现。具体策略主要表现为完善品牌定位与品牌创新策略上。品牌定位上,USP理论、品牌形象理论和定位理论实际上是主诉的品牌定位。其最核心的差异化居于核心地位。餐饮品牌的生命力就在于个性特色。金汉斯是集鲜酿啤酒、南美烤肉、中西自助餐为一体的第一家啤酒烤肉餐厅。烤肉和啤酒是永久不便的话题,但是需要加强的是菜品的合理搭配,使消费者的油腻感减少。同时,在坚持个性上还可以增加娱乐设施的新鲜性,增长顾客的停留时间。经理人员曾经提出溜冰式服务,此方法较快捷,但是在安全问题上仍待考虑。品牌创新上,一般企业创新能力与品牌竞争力具有相互作用机理,企业创新能力是企业内在综合能力的基础,相反其对企业创新能力传导着反作用。同时支撑着新产品服务的开发,进而这种新产品成为品牌竞争的源泉,而品牌竞争力也反作用于新产品开发。金汉斯的经营理念是全力以赴为顾客创造快乐,为员工创造美好的生活。自我超越、敢于进取,这些鼓舞人心的话语不仅要说到而且还需要做到恰到好处,才能充分体现价值所在。这主要可从形象、菜品、管理创新三方面分析。从形象上,以环保消费、绿色消费观念打造品牌特色,提升餐厅档次,这是开发新客户群体的必经之路,同时还可以为金汉斯注入新兴活力。确保金汉斯根据世界餐饮业发展的趋势及时进行定位修正,调整目标群体,寻找市场空隙,扬烤肉之长,避菜式之短。在菜品更新上,同样强调菜种及肉式的多样化技术要求,聘请专业腌渍和专业烤肉师。最后强调的是企业生存的核心内容,管理创新。用其来指导品牌的维系与培养,主要通过观念、技术、制度、管理过程等方面来维系品牌资产经营与发展的控制力。

餐饮行业应以满足顾客的需要为目标,立足长远,不断提高服务营销能力,充分运用服务营销策略于顾客,这样才能赢得顾客的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金汉斯只有通过创新和与时俱进,从实际出发,借鉴别人的经验教训,与自己的实际问题相结合,采用适当的营销策略,才可以在传统餐饮业发展的道路上走得更远更好,从而为其他餐饮企业提供更多经验指导,提高我国餐饮行业的服务营销水平。

篇16:服务营销研究论文

[摘要]现代物流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国内外有关学者的大量关注。本文通过对现代物流的定义和服务营销的概念的探讨,并对我国目前现代物流企业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现代物流发展与服务营销的理念密切相关,即服务营销的理念应当贯穿物流活动的整个过程。

[关键词]现代物流 服务营销 顾客满意 竞争优势

一、现代物流的定义解析

在百度上输入“什么是现代物流”,就可以得到如下定义:现代物流(Modern logistics)是相对于传统物流而言的。它是在传统物流的基础上,引入高科技手段,即运用计算机进行信息联网,并对物流信息进行科学管理,从而使物流速度加快,准确率提高,库存减少,成本降低,以此延伸和放大传统物流的功能。在中国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现代物流是根据客户的需要,以最经济的费用,将物资从供给地向需求地转移的过程。它主要包括运输、储存、加工、包装、装卸、配送和信息等活动。”中国六部委(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民航总局)于20xx年3月在“加快物流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对现代物流的定义是这样表述的:“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 现代物流是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目标,而传统物流仅看作是“后勤保障系统”,两者之间有巨大的区别。

二、服务营销的理念

服务营销与市场营销有着本质的区别,或者说服务营销是市场营销的延伸和扩展。市场营销观念是以市场为导向,企业的营销活动是围绕市场需求来做的。而服务营销观念则是以服务为导向,企业提供的是服务,服务是企业从产品设计、生产、广告宣传、销售安装、售后服务等各个部门的事,甚至是每一位员工的事。也就是说服务营销比市场营销更加关注服务本身,例如服务的标准、服务的质量、顾客对服务的满意度等等。不少学者和企业家都认识到服务对企业长期发展和形成竞争优势至关重要。服务营销与有形产品的营销也是不同的,因为有形产品本身就可以向顾客展现自己的竞争优势,而服务就无法做到,任何服务都是无形的,它们的营销更加复杂,如工作人员的表情、态度、举止、谈吐等都是服务营销的一部分。

三、现代物流与服务营销的关系

1.现代物流与服务营销的关系

现代物流与服务营销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物流业属于第三产业,即服务业。因此现代物流企业提供的是服务,而且通常是无形服务。服务营销贯穿了现代物流的整个活动过程。例如在运输过程中,现代物流企业对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及地点等方面的选择都要以满足顾客的需求为基础。同样,在储存、加工、包装、装卸、配送和信息等活动过程中,物流企业所要考虑的都是如何让顾客满意,如何为顾客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的服务。可以说,现代物流离开了服务营销的理念就失去了与竞争对手竞争的能力。对于物流企业的客户来说,他们需要的不是普通的标准化的服务,而是符合他们需要的、可以为他们带来便利的服务。因此,物流企业的服务质量取决于其所提供的服务是否达到或超过客户所期望的程度。而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顾客是否对该企业具有忠诚度和是否愿意与该物流企业建立持久的联系。

2.现代物流企业的发展建议

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时间越来越长,外资企业的进入越来越多。我国的物流企业面临的竞争和挑战日益增多,如何从众多的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是物流企业当前应当重视的问题。我国目前物流业的发展前景是美好的,每年约有2.6万亿元左右的物流支出,要想从中获得较大的份额,关键是物流企业如何提升自己的服务质量。现代物流服务的定制化程度较高,不管是对物料供应的服务,还是商品配送的服务,都需要根据客户的要求去进行服务的设计与提供,这种高定制化的服务只有通过采用服务营销的策略才能够实现。

本文认为我国的现代物流企业应当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求设计出独具特色的业务模式,为不同的顾客提供个性化的服务。首先要制定顾客服务的标准;顾客服务的标准要因顾客而异,不同的顾客有不同的需求,从而对服务标准的定义也不同。其次,要培养员工的服务意识;不少物流企业的员工都存在服务意识淡薄、服务理念落后等问题,导致无法很好地为顾客解决问题。服务营销观念有利于物流企业实现和强化近几年来在市场竞争中日益受到重视的服务个性化和差异化。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已成普遍趋势的开放式竞争态势下,如何将服务营销观念进行归纳并形成对现代物流企业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服务营销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现代物流企业在为顾客提供物流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在物流活动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注入服务营销的理念,把满足顾客需求、提高服务质量放在首位,这样才能提高物流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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