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个人简历网!永久域名:gerenjianli.cn (个人简历全拼+cn)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实用文>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划分之反思论文

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划分之反思论文

2024-07-28 07:47:3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双双”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3篇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划分之反思论文,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划分之反思论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划分之反思论文

篇1: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划分之反思论文

将法律划分为“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是现行宪法体制下的产物。然而,“朱素明诉昆明市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关于“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效力高低的争议、

① 《侵权责任法》立法主体合宪性与否的争论、

②以及围绕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法通则》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构成侵权责任法体系的相关法律(《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在位阶上的“上位法与下位法”讨论,

③乃至人民法院在适用规则时如有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而非《民法通则》的考虑,

④均表明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在法制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冲突。在现行《宪法》和《立法法》没有修改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作出解释、“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内涵及效力等内容没有明确界定的前提下,理论上的探讨众说纷纭乃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宪法体制关于“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划分进行反思。

一、现行《宪法》和《立法法》关于“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划分

(一)现行《宪法》关于国家立法权的规定 现行《宪法》主要在第58、62、67条规定国家立法权的主体及其权限。《宪法》第58条明确规定了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第62条进一步规定了全国人大的立法权限及制定的法律性文件的名称,即全国人大行使“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职权(第3项),以及“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第15项);第67条则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所制定的法律性文件的名称以及其他相关权限,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2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3项),“解释法律”(第4项),“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7项),“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8项),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21项)。

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大体明确的内容有:

第一,我国国家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它们制定的法律性文件可以笼统地称之为“法律”;

第二,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修改,但是这种修改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只能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而且“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然而,上述规定仍然存在若干疑问,其中之一是:全国人大是否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篇2:从基本国策到基本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背景与立法过程评析

从基本国策到基本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背景与立法过程评析

内容提要:任何法律的制定都绝不是偶然的,必有其特定的立法背景和成因。文章从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等多角度,分析了我国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背景;对我国从以基本国策推行到依基本法律推行计划生育,从而制定专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国家立法历程作了必要的梳理和总结。文章还联系实际,对国家立法过程中若干备受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如生育政策的立法表述、社会抚养费制度的确立、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等问题进行了概括性的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基本国策,立法背景,立法过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依法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以来依靠政策和地方立法开展工作的状况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12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立法历史上的重要法律。它首次将我国推行二十多年之久的基本国策终于以基本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从而结束了有国策而无国法(这里指国家基本法律)的历史。国家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稳定低生育水平,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本文将对制定该法的立法背景作一扼要分析,对立法过程中若干备受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一介绍与评析。

一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背景分析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有其特定的立法背景和成因,这些背景因素中往往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等诸多方面。有的立法既有国内因素的考虑,还有国际因素的考量。就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言,应该说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笔者试图从国内背景与国际背景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国内背景分析

1、经济背景(因素)分析

人口多、底子薄,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到20底中国内地的人口总量达到12.76亿1.虽然中国已经进入低生育水平阶段,但由于中国的人口基数大,总人口仍然在以每年1000万左右的速度增加,长期存在高增长量与低生育水平的矛盾,预测到21世纪中叶,我国总人口数达到16亿方能实现零增长。

庞大的人口基数和每年增加1000万人口的状况,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带来巨大的.压力。人口过多和人口增长过快始终是制约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首要问题。因此国家把实行计划生育确立为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但是长期以来虽有国策却无国家立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依靠政策和地方立法开展工作的状况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把“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2、社会发展背景(因素)分析

21世纪中国人口的继续增长与资源的矛盾更加突出。虽然中国的土地面积达960万平方公里,但是适合居住和经济活动的空间很有限,人口分布极不平衡。中国的耕地面积仅占世界总面积的7%,却养活着占世界总人口22%的人口。中国耕地面积只有国土面积的十分之一,而印度耕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55%,人均耕地是中国的两倍;美国耕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20%,人均耕地是中国的9倍;中国的粮食产量居世界第一,人均粮食占有量却不到美国的四分之一。由于中国人口规模将继续扩大,中国的人均粮食占有量长期维持在不足400公斤的低水平上。

随着经济总量和人口总量的不断扩大,农业资源已经迅速接近承载力的上限,平均每人拥有的耕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30%,平均每人拥有的草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平均每人拥有的林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平均每人拥有的水资源不到世界水平的1/4.

中国

[1] [2]

篇3:中国西部法律文化的基本型态与现实表征

中国西部法律文化的基本型态与现实表征

[摘 要]: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传统性与现代性、人治与法治的二元分析模式并不能准确阐释当代中国西部法律文化的复杂特性;当代中国西部法律文化明显具有多元混合、交织并存的特点,其基本型态可概括为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草民自治型法律文化、牧民神治型法律文化和公民法治型法律文化四种。阐释西部多元法律文化互动的现状及其未来变迁的趋势,进而为西部乃至整个中国的法治建设寻找最佳的切入点,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国西部;法律文化;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草民自治型法律文化;牧民神治型法律文化;

公民法治型法律文化

由于西部相对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的现代化具有一系列较为显著的“后发”特征,由此决定了该地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素保留较多的地区;同时,西部地区还是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多社会经济形式和多种文明群体共存的'地区,是历史上世界各国法律文化频繁交流和互动的地区,这就决定了该地区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品格。在西部,国家制定法、宗教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地区习惯法以及家法族规杂然相处,共同对西部社会关系及民众行为起着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规制作用,而处于这一制度系统(行为约束选择集)之中的人类个体便基于制度的“硬化”(规范化)机制而具备了多重人格和行为选择。根据王宗礼等人对西北农牧民政治人格类型的分析 [1](P64),并结合相关的田野调查和实证研究资料。我认为,目前流行的关于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传统性与现代性、人治与法治的二元分析模式并不能准确阐释当代中国西部法律文化的复杂特性。实际的情形是,通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两大文化基因即中原农耕文化和西部游牧文化在西部特定时空中的相互交融和历史变迁,已生成了当代中国西部独特的、纷繁复杂的、多元共存的法律文化型态。为了描述和阐释上的方便,根据对规则或权威的认同以及对待国家法的不同态度,可以将西部法律文化刻划为以下四种类型: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草民自治型法律文化、牧民神治型法律文化和公民法治型法律文化。当然,这仅是一种理想的类型分析,实践中,几乎无法找到某种纯粹的法律文化类型的承载主体或分享群落,而是多表现为某种主导性法律文化类型支配下的多元混合、交织并存的法律文化型态。下面具体分述之。

一、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

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想型态,也是中华法系的核心“法统”和文化特质,是中国传统社会超稳定秩序结构的文化基础。尽管近现代以来,在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进程中,通过一系列激进的社会变革和文化批判,对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及其所依托的儒家宗法伦理思想进行了全面的征伐,然而,该种法律文化的历史惯性之大,超乎寻常,以至于在今天的中国政治文化氛围中仍然弥散着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的气息。由于这种法律文化类型反映的是中华法系的共性和文化上的积淀,对于较少或较晚遭遇现代性之“格式化”的西部地区,便成为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得以传承、存留和延绵的最佳时空。隋唐以前关中曾是我国统一王朝的畿辅之地,传统政治文化对西北地区产生了直接的辐射力,进而使该地区形成了底蕴更为深厚的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传统。

臣民与公民是两个相互对应的概念。运用人和人格(personality)分离的学说,可以从实质内涵上区分臣民和公民。按照现代各国民法所包含的人本主义精神理解,自然人均应具有人格,但世界法制史证明,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国家,却有完全无人格之人(奴隶)和无完全人格之人(农奴)。据此可以认为,公民是能够形成并实践自己意志的社会主体,是完全人格之人;臣民是能够形成但却不能完全实践自己意志的社会主体,因而臣民是无完全人格之人。臣民观念是非独立产权主体或具有依附性的社会成员必然产生的一种价值观念,因而在经济基础落后、人口

[1] [2]

【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划分之反思论文】相关文章:

1.法律文化论文

2.职业道德与法律

3.法律求职信

4.法律建议书

5.法律征文

6.法律承诺书

7.法律论文范文

8.法律调查报告

9.法律谚语

10.自我鉴定 法律

下载word文档
《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划分之反思论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评级1星 评级2星 评级3星 评级4星 评级5星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