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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

2024-02-26 07:54:5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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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

篇1: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2

第二节 营业部分

第3.2.1条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第3.2.2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计。

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第3.2.3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3

通道位置最小净宽度(m)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2.20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之间,如:

a、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

b、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另一个柜台长度7.50~15m

c、每个柜台长度为7.50~15m

d、每个柜台长度大于15m

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

2.20

3.00

3.70

4.00

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m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

注:①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②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20%。

③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20%。

第3.2.4条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营业厅的净高 表3.2.4

注:①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

②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3.2.5条 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

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计;

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

第3.2.6条 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

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

三、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

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第3.2.7条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计)。

第3.2.8条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8的规定,并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宽度。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8

通道位置最小净宽度(m)1、通道在两个平行货架之间,如:

a、靠墙货架长度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15m

b、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5m

c、每个货架长度为15~24m

1.60(1.80)

2.20(2.40)

2.80(3.00)2、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如:

a、通道长度小于15m

b、通道长度不小于15m

2.40(3.00)

3.00(3.60)3、货架与出入闸位间的通道3.80(4.20)

注:①如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可按商品的选择性强弱等情况,调整上表所列数字。

②兼作疏散的通道应尽量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门。

③括号内数字为使用小车选购时要求。

第3.2.9条 联营商场、商业中心类建筑设计,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饮食业、文娱建筑部分等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2.10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三、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0.50m;

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五、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3.2.11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

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11

注:①括号内数字为公共通道仅有一侧设铺面时的要求。

②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

第3.2.12条 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

一、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可增加不大于15㎡的面积;

二、营业厅每1500㎡,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

三、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

第3.2.13条 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0m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三、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脸盆,洗脸盆按每6个大便位设1个,但至少设1个;如合用前室则各厕所间入口应加遮挡屏;

四、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

五、商店宜单独设置污洗、清洁工具间。

篇2: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3

第三节 仓储部分

第3.3.1条 仓储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总库房、分部库房、散仓)和与商品出入库、销售有关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该部分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规定。

第3.3.2条 库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

二、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内有关售区,便于商品的搬运,少干扰顾客。

第3.3.3条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三、如附设加工场,其设施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第3.3.4条 库内存放商品应紧凑、有规律,货架或堆垛间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库房内通道净宽度 表3.3.4

通道位置净宽度(m)1、货架或堆垛端关与墙面内的通风通道>0.302、平行的两组货架或堆垛间手携商品通道,按货架或堆垛宽度选择0.70~1.253、与各货架或堆垛间通道相连的垂直通道,可通行轻便手摊车1.50~1.804、电瓶车通道(单车道)>2.50

注:①单个货架宽度为0.30~0.90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0.60~1.80m。

②库内电瓶车行速不应超过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设回车场地不宜小于6m×6m。

第3.3.5条 库房的净高应由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有货架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0m;

二、设有夹层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4.60m;

三、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m。

注:库房净高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3.3.6条 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作商品临时储存、验收、整理和加工场地时,应有良好防潮、通风措施。

第四节 辅助部分

第3.4.1条 辅助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包括外向橱窗、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种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该部分所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规定。

第3.4.2条 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3~3.50㎡计。

第3.4.3条 商店内部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1个或小便槽0.60m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3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二、盥洗室应设污水池1个,并按每35人设洗脸盆1个;

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实际需要设置集中浴室,其面积指标按每一定员0.10㎡计。

篇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4

第五节 专业商店

第3.5.1条 菜市场类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场内设商品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包括顾客避止范围;

二、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离;

三、场内净高应满足良好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层。

第3.5.2条 大中型书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宜按书籍的文种、科目等适当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营业部分宜单独设置机关供应部和邮购业务部,并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场地(可不占营业厅面积指标);

三、设有较大的语音、声象售区时,宜设试听小室或利用书展室兼作试看室;

四、如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充分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应小于2.10m;

五、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可按400~500册/㎡计;

书库底层入口宜设汽车卸货平台。

第3.5.3条 粮油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内,应分设粮、油售区,收款发票台位面积可按15~20㎡计(含顾客等候面积);

二、粮油库房宜与营业厅隔开,并应采取防火、防潮、防鼠雀等措施,同时具有良好通风和易于清扫的地面;

三、一般粮油店库房面积可按不大于营业厅面积的200%计;

如按规定存放量来确定面积时,则库房总面积可按粮油堆垛总面积的170%计(含通道和空位)。

第3.5.4条 中药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内,配售饮片的每个售货岗位面积指标可按20㎡计(含顾客占用部分);

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门诊时,面积指标可按每一医师10㎡计(含顾客候诊面积),但单独诊室面积不宜小于12㎡;

三、仓储部分建筑宜按各类药材、饮片及成药不同保存温湿度和防止霉变的要求而分设库房;

四、饮片、膏、剂加工场和煎药间均应符合卫生标准和消防规定。

第3.5.5条 西医药商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内,应按药品性质与医疗器材种类进行适当的分区、分柜;

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配方部时,应设专用调剂室,其面积为25~40㎡(含储药小间,其设施可参照中小门诊部调剂室)。收方发药柜位面积宜为20㎡(含顾客等候面积);

三、仓储部分建筑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间、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类别而分设库房;一般药品库应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直射和室温不大于30℃。

第3.5.6条 专业商店附设的作坊或工场部分建筑设计,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防火、卫生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篇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3.1.2条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

商店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表3.1.2

建筑面积(㎡)营业(%)仓储(%)辅助(%)>15000>34<34<323000~15000>45<30<25<3000>55<27<18

注:①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

②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

第3.1.3条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1.4条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第3.1.5条 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

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

第3.1.6条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3.1.7条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第3.1.8条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

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

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第3.1.9条 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

第3.1.10条 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20,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

第3.1.11条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

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

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篇5: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第3.1.2条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所等。

第3.1.3条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

第3.1.4条藏品的运送通道应防止出现台阶,楼地面高差处可设置不大于1∶12的坡道。珍品及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的藏品不应通过露天运送。

第3.1.5条当藏品库房、陈列室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潮和防水措施,配备机械通风装置。

第3.1.6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置饮水点、厕所等有可能积水的用房。

第3.1.7条除特殊藏品或展品外,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楼面活荷载应按4kn㎡设计。

第二节 藏品库区

第3.2.1条藏品库区应由藏品库房、缓冲间、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保管装具贮藏室、管理办公室等部分组成。

第3.2.2条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贮藏室、办公室等用房应设在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第3.2.3条收藏对温湿度较敏感的藏品,应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设缓冲间,面积不应小于6㎡。

第3.2.4条大、中型馆的藏品宜按质地分间贮藏,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宜小于50㎡。

第3.2.5条重量或体积较大的藏品宜放在多层藏品库房的地面层上。

第3.2.6条每间藏品库房应单独设门。窗地面积比不宜大于1/20。珍品库房不宜设窗。

第3.2.7条藏品库房的开间或柱网尺寸应与保管装具的排列和藏品进出的通道相适应。

第3.2.8条藏品库房的净高应为2.4~3m。若有梁或管道等突出物,其底面净高不应低于2.2m。

第3.2.9条藏品库房不宜开设除门窗以外的其它洞口,必须开洞时应采取防火、防盗措施。

第三节 陈列区

第3.3.1条陈列区应由陈列室、美术制作室、陈列装具贮藏室、进厅、观众休息处、报告厅、接待室、管理办公室、警卫值班室、厕所等部分组成。

第3.3.2条陈列室应布置在陈列区内通行便捷的部分,并远离工程机房。陈列室之间的空间组织应保证陈列的系统性、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

第3.3.3条陈列室的面积、分间应符合灵活布置展品的要求,每一陈列主题的展线长度不宜大于300m。

第3.3.4条陈列室单跨时的跨度不宜小于8m,多跨时的柱距不宜小于7m。室内应考虑在布置陈列装具时有灵活组合和调整互换的可能性。

第3.3.5条陈列室的室内净高除工艺、空间、视距等有特殊要求外,应为3.5~5m。

第3.3.6条除特殊要求采用全部人工照明外,普通陈列室应根据展品的特征和陈列设计的要求确定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合理分布和组合。

第3.3.7条陈列室应防止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并防止阳光直射展品。展品面的照度通常应高于室内一般照度,并根据展品特征,确定光线投射角。

第3.3.8条当陈列室面积较大时,室内宜有相应的吸声处理。

第3.3.9条陈列室的地面应采用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有条件时可选用有利于减轻观众步行噪声的铺地材料。

第3.3.10条大、中型馆内陈列室的每层楼面应配置男女厕所各一间,若该层的陈列室面积之和超过1000㎡,则应再适当增加厕所的数量。男女厕所内至少应各设2只大便器,并配有污水池。

第3.3.11条大、中型馆宜设置报告厅,位置应与陈列室较为接近,并便于独立对外开放。

第3.3.12条报告厅宜按1~2 ㎡/座设计,室内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当规模大于或等于300座时,室内应作吸声处理。有条件时可设置空气调节。

第3.3.13条大、中型馆宜设置教室和接待室,分间面积宜为50 ㎡。小型馆的接待室兼作教学使用时,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

第四节 技术及办公用房

第3.4.1条技术及办公用房应由鉴定编目室、摄影室、熏蒸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研究阅览室、行政管理办公室及其库房等部分组成。

第3.4.2条大型馆必须设置熏蒸室、物理和化学实验室,位置应方便藏品的运送。中、小型馆若有馆际协作安排,可不设熏蒸室。

第3.4.3条鉴定编目室、摄影室、修复室等用房应接近藏品库区布置.专用的研究阅览室及图书资料库应有单独的出入口与藏品库区相通。

第3.4.4条鉴定编目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等用房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室内光线应稳定、柔和。

篇6: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4

第四节 专业工作部分

第3.4.1条 专业工作部分一般由文艺、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曲、摄影、录音等工作室,站室指导部,少年儿童指导部,群众文化研究部等组成。

第3.4.2条 美术书法工作室宜为北向采光,室内宜设挂镜线、遮光设施及洗涤池;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4m2。

第3.4.3条 音乐工作室应附设1~2间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6m2,并应考虑室内音质及隔声要求。

第3.4.4条 摄影工作室

一、摄影工作室应附设摄影室及洗印暗室。

二、暗室应有遮光及通风换气设施,并设置冲洗池及工作台等。

三、暗室应设培训实习间,根据规模可设置2~4个工作小间,每小间不小于4㎡。

第3.4.5条 录音工作室

一、录音工作室包括工作室、录音室及控制室;其位置应布置在馆内安静部位。

二、大、中型文化馆宜设专用录音室。

三、录音室和控制室的内部装修,均应考虑室内音质的要求。

四、录音室和控制室之间的墙壁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第五节 行政管理部分

第3.5.1条 行政管理部分由馆长室、办公室、文印打字室、会计室、接待室及值班室等组成。其位置应设于对外联系和对内管理方便的部位。

第3.5.2条 行政管理部分的附属用房,包括仓库、配电间、维修间、锅炉房、车库等,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五、录音室和控制室均应采用隔声门窗。

篇7: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 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第3.1.3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3.1.4条 儿童活动室的设计应符合儿童心理特点,装饰活泼,色调明快。

第3.1.5条 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在严寒地区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室应做暖性地面。

第3.1.6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第3.1.7条 各类用房的窗洞口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不应低于表3.1.7的规定。

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表 3.1.7

房 间 名 称窗 地 比展览、阅览用房

美术书法工作室、美术书法教室1/4游艺、交谊用房

文艺、音乐、舞蹈、戏曲等工作室

站室指导、群众文化研究部

普通教室、大教室、综合排练室1/5

注: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第3.1.8条 各类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3.1.8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db)  表 3.1.8

房 间 名 称允许噪声级(a声级)录音室(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教室、阅览室等

游艺、交谊厅等30

50

55

篇8: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2

第二节 群众活动部分

第3.2.1条 群众活动部分由观演用房、游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等组成。

第3.2.2条 观演用房

一、观演用房包括门厅、观演厅、舞台和放映室等。

二、观演厅的规模一般不宜大于500座。

三、当观演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演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以及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当观演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面的综合活动厅,舞台的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同高,并应注意音质和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第3.2.3条 游艺用房

一、游艺用房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供若干活动项目使用的大、中、小游艺室,并附设管理及贮藏间等。当规模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儿童游艺室及老年人游艺室。儿童游艺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动场地。

二、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大游艺室65㎡

中游艺室45㎡

小游艺室25㎡

第3.2.4条 交谊用房

一、交谊用房包括舞厅、茶座、管理间及小卖部等。

二、舞厅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等。舞厅的活动面积每人按2㎡计算。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四、舞厅应设光滑的地面、较好的室内装修与照明,并应有良好的音质条件。

五、茶座应附设准备间,准备间内应有开水设施及洗涤池。

第3.2.5条 展览用房

一、展览用房包括展览厅或展览廊、贮藏间等。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

二、展览厅内的参观路线应通顺,并设置可供灵活布置的展版和照明设施。

三、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四、展览厅(廊)出入口的宽度及高度应符合安全疏散、搬运版面和展品的要求。

第3.2.6条 阅览用房

一、阅览用房包括阅览室、资料室、书报贮存间等。

二、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

三、阅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避免眩光及直射光。采光窗宜设遮光设施。

四、规模较大时,宜分设儿童阅览室。

五、阅览桌椅的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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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设计指导:建筑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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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店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有哪些?

6.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7.物资仓库设计规范

8.初三第三章-

9.商店广告语

10.建筑设计自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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