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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2024-02-23 08:05:0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tlang2009”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柳州公租房申请条件,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柳州公租房申请条件,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柳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篇1:柳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柳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1)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柳州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家庭或取得本市《暂住证》(居住证)且在本市市区连续缴纳社保2年(含)以上的非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家庭。

2、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目前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线—1500元之间(单身家庭元以下)。

3、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我市无住房,且申请之日起前3年(含)内无转让住房行为的(含直管公房)。

4、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共同居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2)

一、申请时间及受理地点

申请受理时间从6月23日开始,截止时间为207月22日为期1个月,受理地点原则上在实际居住地社区申请。

二、申请条件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162号)文件(查询地点:柳州住房保障网)规定,申请人群分三类,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1、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倍以下(含),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780 元(含)。

单身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25周岁。

2、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3)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4)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5)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337元(含)。

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其父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3、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城区公安机关登记并取得《居住证》、累计在柳居住2年以上(以办证点签注的入住时间计算);

(2)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3)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224元(含)。

三、申请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材料附《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后页。

四、领取《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方式:

在柳州住房保障网上下载;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按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提交申请相关材料。

(二)各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报送街道办事处。

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录入市住房保障系统,并在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的社区居委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符合条件的,在市住房保障网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复核结果为最终审核意见;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五)将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进行公开摇号,根据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号,并在市住房保障网公布最终摇号结果。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提交虚假资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取消其申请资格,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退还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要求各城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必须高度重视,落实人员、工作经费到位。

协调各部门抓好工作落实,民政部门做好申请家庭收入核对工作。

各街道社区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本批次申请工作顺利开展。

柳州市第一批次公租房实物分配方案公告(3)

为加快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时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桂建保〔〕15号)以及《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柳政办〔2014〕16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根据轮候排序先后确定配租资格的原则;

(三)家庭人口结构与房屋套型匹配的原则;

(四)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

二、分配对象

(一)(含)以前历年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包括正在领取补贴家庭和已停发补贴但保留分房资格家庭),并向城区住建局提交要求实物分房的报告,且通过城区住建局审核符合公租房分配条件的家庭。

(二)2015年申请公租房从未参与选房家庭。

(三)本次分配对象因家庭成员变化可根据配租标准原则自愿、主动向城区住建局提出变更申请。

三、分配房源

“河西桃花源”公租房位于西鹅路东侧,公租房源390套;“航阳北苑”公租房位于航岭路21号,公租房源140套;“航阳小苑”公租房位于航五路17号,公租房源90套;“如意名邸”公租房位于前锋路5号,公租房源210套;“品尚名城”公租房位于北雀路45号,公租房源226套;“栗园新居”公租房位于石烂路6号,公租房源850套;“宏祥园”公租房位于柳邕路二区5号,公租房源370套;“锦江名邸”公租房位于前锋路,公租房源110套;“星源居”公租房位于东环大道西一巷45号,公租房源17套;“福鹿雅居”公租房位于学院路62号,公租房源110套,共计2513套。

四、分配步骤及时间安排

9月26日-11月30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9月26日-9月30日,前期准备阶段。

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将房源统筹安排给各城区住建局,各城区住建局要根据已制定具体的实施分配方案充分做好分配前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10月8日-10月21日,分配实施阶段。

各城区住建局依据各自具体公租房分配方案组织选房,选房时间由各城区住建局自定,选房结果(含选房放弃户)在10月21日前报送柳州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电话:2809430,邮箱:1455626990@qq.com)。

第三阶段:10月24日-11月30日,办理相关手续阶段,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已分配选定公租住房的公租户,办理相关手续分批次集中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持身份证、户口本、提供申请人及共住人近期两寸标准相片每人一张、最低收入家庭(低保)提供《柳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或低收入家庭提供《柳州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及其复印件到柳北、柳南房管所签订《柳州市公租住房租赁合同》、《公租住房物业合同》等约定。

缴交相关费用、领取公租房住房钥匙等,由柳北、柳南房管所另行通知时间。

五、分配要求

(一)各城区住建局再次进行认真核查公租住房待分房户资格,经审查、无异议的符合公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限一户一人)凭身份证到各城区住建局参加选房会。

(二)对选房结果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予以现场公布,房屋一经选定后不作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租房轮候资格,且两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公租房:

1、无正当理由当日未选房的;

2、自动放弃未办理放弃手续的;

3、已选定公租房的申请户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柳南、柳北房管所办理相关手续的。

各城区住建局要认真做好现场选房人员放弃选房手续的登记工作。

选房结束后,未办理放弃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下次选房机会,取消公租房轮候资格。

(三)承租了直管公房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已公示名单)按照本人承诺先退出直管公房,经房管所收房后,再安排公租住房。

(四)市住建委、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各城区要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公租房分配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调度和后期保障,确保分配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

同时,强化政策宣贯,认真做好住房保障政策咨询解答。

进一步严把审核关,切实做到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五)严明工作纪律,杜绝违法违纪等现象发生。

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好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2: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申请

1.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

(2) 应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3) 家庭成员无商业用房、工商注册、纳税、车辆、公积金等信息;

(4) 家庭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

(5)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6) 申请人在禹州市区范围内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2.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一式一份):

(1)个人申请、租房协议(现在所居住房屋与房主签订的租房协议);

(2)1寸照片;

(3)户籍证明: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4)收入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状况证明(城镇低保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5)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验看原件);

(6)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7)审核机构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1.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住房困难家庭,或非市区常住居民户口但已经在市区稳定就业的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

(2) 在市区无自有住房、商业用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4) 申请人在禹州市区范围内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2.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一式一份):

(1)个人申请、租房协议(现在所居住房屋与房主签订的租房协议);

(2)1寸照片;

(3)户籍证明:家庭成员的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4)工作证明:单位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申请人)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个月工资花名册,均需签章有效);

(5)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验看原件);

(6)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7)审核机构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

篇3: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方式: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

2、新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可登录沈阳市住房保障网直接提出申请。

(二)办理程序: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填报《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社区委员会调查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在社区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的,上报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合格的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4、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的有关情况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备案,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照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的.时限和要求,通过网上直接申报。

2、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首先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予以公告。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持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结后,将申请人信息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3、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在受理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的审批信息后,对申请家庭信息进行网上核准,且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三)申请、审批要件:

1、《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户口簿;

3、民政部门或其指定部门开具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由务工单位出具);

4、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5、新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书、就业合同;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在沈阳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养老统筹保险证明;

6、其他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实行年度复审制度。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家庭收入及住房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申请的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重新核定。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之日起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租金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执行,具体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仍符合保障条件并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重新上报收入及住房情况等证明材料。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须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验收,并交齐与房屋使用有关的费用后,方可退出。

篇4: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

1、《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户口簿;

3、民政部门或其指定部门开具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由务工单位出具);

4、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5、新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书、就业合同;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在沈阳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养老统筹保险证明;

6、其他规定的个别材料。

篇5: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

日前,沈阳2016年五处公租房房源确定。年底前,沈阳将有5个项目、23192套公租房陆续建设完成,计划有13500套公租房配租入住。

今年,沈阳将强化公租房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各个公租房项目竣工前,市政,电力、给水、排水、燃气及道路工程建设完善到位。同时,科学安排公交线路,保证保障家庭方便出行。

据了解,今年沈阳竣工的公租房项目较多,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分配机制。一是通过媒体对保障房房源、面积、租金等信息进行公开宣传;采取电脑派位的形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媒体和保障户代表等进行监督,确保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二是在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中,有重点地对优抚对象、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称号以及单亲家庭的,给予优先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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