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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怎么查询

2024-02-08 09:18:4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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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怎么查询

篇1:工伤鉴定怎么查询

工伤鉴定怎么查询

新工伤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 )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

――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 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 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

(规范性附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B. I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450 μmol/L,(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篇2:如何鉴定工伤

如何鉴定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篇3:如何鉴定工伤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盛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的相关知识:

工伤类型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篇4:工伤鉴定材料

工伤鉴定材料

工伤鉴定材料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

――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 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 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 )

(规范性附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B. I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d)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

篇5: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

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致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

劳动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矗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百分网等级分级原则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

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篇6:工伤鉴定委托书

中国最大的在线法律咨询平台

工伤认定授权委托书模版

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全权委托﹍﹍﹍﹍同志 (性别﹍﹍年龄﹍﹍职务﹍﹍﹍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办理本单位员工﹍﹍﹍﹍的工伤认定相关事宜。

附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申请单位(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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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伤鉴定要什么资料

5.工伤等级鉴定申请书

6.工伤九级鉴定标准

7.工伤鉴定及赔偿

8.深圳工伤鉴定程序

9.国家技能鉴定查询

10.广东省学历鉴定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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