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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

2023-11-21 08:49:1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啸涵”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5篇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后的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供大家阅读参考。

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

篇1: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

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

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犯罪案件越来越多,无疑对司法鉴定业务的需求也在迅速增长,所以社会中介司法鉴定机构越来越多地介入了各种诉讼案件的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更是近年来介入最迅速的鉴定类别之一。但是,因司法会计鉴定不完善而使经济犯罪案件错审、错判的现象屡屡出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急需规范。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鉴证有着共同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方法,而且注册会计师鉴证发展更悠久,更成熟,所以比较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鉴证异同,期望有所借鉴。笔者试图从概念、目的、执行过程、报告四个方面对两者展开比较。

一、概念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运用审计学、会计学、法学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有关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一项司法诉讼活动。 论文百事通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从概念来看,都是独立的第三方应用了会计、审计的专门知识,执行了一定的审查程序,但是其目的、业务性质和服务对象、执行主体都不同。目的的区别这里不再赘述,参见下文。

(一)业务性质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业务性质是司法诉讼活动,注册会计师鉴证的业务性质是经济经济监督与评价活动;

(二)服务对象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服务对象是刑事审判,注册会计师鉴证的服务对象是资本市场;

(三)执行主体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执行主体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主要有三类人:即在公、检、法内部设立的具有司法会计鉴定权的部门内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技术人员;被司-法-部门批准具有司法会计鉴定权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 -

介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高等院校中具有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的财务会计专家。注册会计师鉴证执行主体只是注册会计师。为保证队伍建设,注册会计师鉴证业由财政部领导下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负责执业人员的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后续教育、执业准则制定等。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组成更复杂,其业务能力、道德水平等差异比较大,队伍建设的难度也更大。但我国目前没有形成专门的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资格制度,从而影响到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建议应建立专门的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和登记注册制度,以及健全的相关后续培训制度,通过系统的.考试来确认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资格,考试主要考核应试人员在会计、审计、经济法、刑法、证据学、侦查学、民法、诉讼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目的不同

从目的来看,司法会计鉴定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为正确审判提供科学证据;而注册会计师鉴证是为了保证经营者提供的财务信息真实合法完整,降低使用者的信息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具体地说司法会计鉴定是通过对与案件有关的会计资料进行鉴定、判断、检查和验证,来查明案件中有关财务会计的专门性问题,为正确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经济纠纷诉讼、经济行政诉讼、法纪案件等提供科学证据。注册会计师鉴证中不同业务类型目的又有区别。注册会计师鉴证按业务类型分为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中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目的是在实施审计程序基础上,对财务报表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①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②财务报表是否在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这里的意见是积极的合理保证。财务报表审阅业务的目的是在实施审阅程序的基础上,说明是否注意到某些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这里的意见是消极的有限保证。目的不同决定了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鉴证不同的发展空间。

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鉴证目的差异是由于产生原因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产生于司法实践的需求,商品经济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等法律案件涉及到对有关资产财务的核实、验证、计算等专门性问题时需要有具有会计审计专业知识的人员帮助查明,其工作职责是为有关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财务事实证据,其工作结果只对法庭审判负责,出具的鉴定书将可能成为诉讼裁判采信与否的法定证据,但不起经济鉴证作用。而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产生于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下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需要,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是维系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市场机制。

明确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鉴证的目的差异,是为了在借鉴学习中掌握基本原则:一切以满足目的为选择标准,不是盲目拿来,更不是照抄照搬。

篇2:司法会计鉴定程序

司法会计鉴定程序

司法会计鉴定程序

法律正当程序包括实体上的法律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和程序上的法律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 实体上的法律正当程序用来对立法权力特别是行政立法权力进行恰当地限制,以防止强大的国家机器肆意侵犯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程序上的法律正当程序(即本文题目特指的正当程序)则被用来驾驭法的实现过程,其要求法律在向前推进的时候,在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必须周到地保护当 事人的利益,以防止强大的国家机器单独或和其他力量(如专业沟壑)相结合肆意侵犯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可以这么说,判断一个国家法治的程度如何,主要 就是看在法的创设和实现过程中在何等的宽广度和深细度上实现了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贯穿于整个诉讼进程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系规制诉讼行为之总纲.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大而言之,包括逮捕的正当程序,收集、运用和确认证据的正 当程序,公正审判的正当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 定。”司法会计鉴定的正当程序显然要归属于收集证据的正当程序类别中去。

司法会计鉴定理论肇源于司法实践,并随着司法理念的衍更不断改变着自身的性格。我国的刑诉法理论经历了由感性司法到理性司法,藐视人权到保障人权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的理念相应地也发生了巨大进步。目前的司法会计理论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质上是一种专家证言,但这种证言不同于普通的证人证 言,普通证言所证实的内容是由证人感官所直接感受到的,证人只需如实表达即可。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则是司法会计专家在观察、查阅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运 用会计专业逻辑判断的结果,鉴定人意志上是否独立,工作机制(逻辑推理)是否严谨,身份定位是否专业将影响到这种专家证言的客观性或科学性。

那么就提出了如何在法律上保证实现这种独立性、严谨性、专业性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即是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正当程序。或许有人会提出异议,认为用于保 证结论严谨性的工作机制(逻辑推理)是属于技术性的问题,不应当由法律规范。事实上,正当程序的一些理念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也是为了克服司法者有限的理 性,保证司法判断的严谨性创立的。再者,不严谨的工作机制得出的鉴定结论怎么能作为剥夺人之自由、生命的证据呢?对判决往往起决定作用的司法会计鉴定的工 作机制只有是严谨的才能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正当的。工作机制的严谨性――科学理性与正当程序――司法理性在这里是一致的,并轨的。

因此说,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正当程序即是与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实现独立性、严谨性、专业性相关的鉴定环境、鉴定机制、鉴定理念。下文,将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

(一)保证独立性得以实现的鉴定环境。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受非理性司法思维---权力思维的左右,公检法机关内部均可设立鉴定部门,自诉自鉴、自审自鉴已成定局。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设立鉴定 部门,不仅会损害人们对形式正义的法感情―令人质疑鉴定结论的中立性,也会损害人们对实质正义的法感情―鉴定人常会迫于本部门中长官意志而违心作出鉴定结 论。迫于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新出台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相当一部分鉴定权仍掌握在侦查机关手中,势必 在长时间内继续起负面作用。比如,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鉴定人员常会被要求提前介入侦查活动,这在基层检察检察机关表现得尤其普遍。基于角色决定利益,当这 些鉴定人员为亲手查明的犯罪事实制作鉴定结论时,不可避免地对鉴定的对象怀有难舍的感情,在分析、论证和作出结论时,往往伴有偏激、片面、不严谨的情绪。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意旨十分明显,就是使鉴定人员独立于侦查活动,以便形成博弈效应。即使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没有丧失中立性,但由于做法的本身违背 了形式正义的要求,会引起利害相关人的合理怀疑,同样违背了诉讼法的.精神。

为了实现司法会计鉴定人意志上的独立性,必须将司法会计鉴定人从长官的意志和人情的干扰中解放出来,建立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使司鉴定人只服膺于司法会计鉴定的规律,愿意对鉴定结论负责。

司法会计鉴定的独立性不仅受以上制度缺陷的摧残,而且还常常遭到语言的围剿,也就是说,语言本身时时在否定着其应有的属性。由于专业沟壑的存在,送检人员 和鉴定人员之间必然要经历一个专业语言的转换过程。尤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送检人员通常是侦查人员,他们在确定鉴定要求时,必然以与侦查结论或者与收集的 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加强为目的,以他们熟悉的法律语言进行表达,这种表达就是在强硬地诱导鉴定人员的意志,把鉴定当成一种必不可少但认为并不重要的仪 式。比如“对犯罪嫌疑人甲在至期间的贪污行为及数额进行鉴定。”遇到这种情况,鉴定人员和送检人员之间必须要进行协商,对鉴定要求进 行口径的调整或者语言的转换,以凸现出中立性。如上述要求可以转换成:“确认在19至20期间脱离会计控制的会计事项。”如果不进行这种专业 语言的转换,鉴定人员的工作范围也将极为模糊,正当程序原则所要求的理性就会遭到损伤。为了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非常需要一个能够适应各种情形委托语言的 表达标准,在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之间进行对接。

(二) 保证严谨性得以实现的鉴定机制

司法会计鉴定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在查阅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运用专业技能进行逻辑推理的过程,要使这种逻辑推理的结论具备科学性,需要解决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1鉴定结论的得出需要建立怎样的财务会计资料平台之上?

2鉴定结论所推理的事实怎样才能具备排他性?

3鉴定结论所能够反映的事实应限定在多大的范围?

4在鉴定过程中,对所运用的鉴定手段应如何规范才能具备可比性和可评价性?

为解决这些问题,司法会计鉴定理论应运而生。对应问题1,提出了司法会计假定理论,“司法会计假定,是指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已经或必须确认 的一些基本前提。”司法会计假定理论的出现,为反对和防止“感觉鉴定”(在财务会计资料不充足的情况下,凭感觉甚至凭口供和证言出鉴定结论,或者在无法取 得财务会计资料检验结果的情况下,直接以会计资料为依据对财务问题作出结论,结果制造了很多错案)作出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对应问题2,提出了财务会计错 误理论,对财务会计错误出现的过程进行剖,来向大家说明,财务会计的错误不一定就是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对应问题3,提出了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 的区分理论。该理论明确了这样一个观念:财务事实只能由财务资料直接证明,会计事实只能由会计资料证明,二者之间只能间接证明。对应问题4,提出了司法会 计的标准问题,以规范鉴定行为,在同一事项进行鉴定而的出不同的结论时能有一个衡量标准(其实,前三项理论本质上也是属于鉴定标准)。

上述几套理论,事实上都是

从不同的角度上为实现鉴定结论的生命――严谨性而服务的。

(三) 保证专业性得以实现的鉴定理念。

在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与鉴定人有关的案件事实有四种:客观事实,财务事实,会计事实,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因人类无法超越时间的障碍, 故这种事实是不可再现的,司法者只能是运用其留下的痕迹(证据)进行模拟(其间还夹杂着人为的判断成分),得出另一种事实――法律事实。而我们常说的财务 事实和会计事实严格来讲,应当叫财务鉴定事实,会计鉴定事实。不但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之间要区分,财务事实与财务客观事实,会计事实与会计客观事实,财务 事实与法律事实,会计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更要区分,惟其如此,我们才能始终保持专业理性。因为有了这几种事实之间的分野,鉴定人在下结论时,便不能越厨代 庖,以自己掌握的有限的财务、会计鉴定事实对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发表看法。比如,鉴定人只能对“损益”发表意见,不能对“损失”发表意见,因为“损益”是 个会计事实,而“损失”则是个法律事实。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由于专业沟壑的存在,辩护人常常无法对鉴定结论发起挑战,法官往往亦无能力对鉴定结论作出评价,所以事实是,常常是鉴定结论甚至是错误的鉴定结论在操纵判决。实践中,如果法官具备司法会计的相当知识,往往会阻止错误的鉴定,防止错案的发生。

篇3:司法会计鉴定资格

司法会计鉴定资格

司法会计鉴定资格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职务犯罪智能化、隐蔽化等特点越来越突出,侦破案件的难度加大。一些贪官往往自以为精通会计知识、作案手段高超、不会留下痕迹、办案人员无法发现,因而有恃无恐,大肆作案。

针对以前检-察-院司法会计人员只作鉴定不能侦查,而自侦部门又急需司法会计协助的状况,郑州市检察机关在河南省检察系统首个推出“司法会计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办案方式,通过整合运用内部资源,抽调司法会计专业人员到反贪一线,使检察机关的侦查、技术资源在内部得到有效整合,反贪干警借助技术服务如虎添翼。自以来,全市两级院司法会计人员共协助侦查56次,查处违法违纪资金近亿元,移交自侦部门立案侦查39件42人,初查成案率、移送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均达到100%,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取得了办案数量和质量双赢的效果。

司法会计鉴定是检察机关独具特色的专业技术门类,它是运用会计学、审计学的知识、原理和方法,发现、搜集和审查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相关证据以及资金运用过程,进行检验、鉴定的一项专门性技术工作,为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查办经济案件,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技术保障。

郑州市司法会计提前介入侦查模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在收到举报环节,司法会计通过核实举报内容,为反贪立案提供准确的案件线索、有价值的会计资料证据。据郑州市检-察-院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贪污、挪用等经济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行为人为掩饰其犯罪行为,往往要通过伪造销毁单据、涂改账目、隐匿收入、虚报冒领等手段,使得公共财物所有权非法转移,并通过掩饰使得账面平衡、相关财物从账上消失。因此,账面情况不仅反映了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且也是分析行为主观方面的重要依据。司法会计运用会计原理,审查经济业务核算过程,检索科目、账户间的对应关系,探寻会计事项的来源以及款项的属性、支取的时间、金额、次数、方式等,使得犯罪分子弄虚作假的手段客观重现,从理论上为侦破案件提供指导和依据。同时,由于司法会计从自侦部门接到举报就开始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搜集第一手的会计资料,可以确保资料的全面、真实、无遗漏,从而为初查提供了准确的方向和最大限度的技术支持。

10月,登封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一村支书郭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铁路征地赔偿款,检察长批示立即启动司法会计提前介入机制,司法会计在第一时间突然封存该村会计账目,有效避免资料被隐匿、损毁,保证了会计资料的全面、真实。此案经司法会计人员查证,发现郭某贪污铁路征地赔偿款2.3万元的犯罪事实,及时移交反贪部门办理。后郭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该案,司法会计介入当天即实现案件突破。

二、在案件初查环节,司法会计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现金、实物盘库,可从中发现疑点,为侦查人员提供初查方向,发现新的案件线索。在实践中,自侦部门常常会遇到线索不明,头绪繁杂,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狡诈、隐蔽,时间跨度大,单位财务管理混乱,侦查工作无从着手的现象,司法会计介入后,可以通过对经济业务发生的顺序、账务处理的程序、会计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相关科目的来源以及衔接关系等方面的检索、分析,对不合乎会计原理、会计制度的财务事实进行审核查证,可以及时发现犯罪分子遗留下来的犯罪痕迹,为侦查工作指明方向,提高办案效率。

年初,新郑市检-察-院在查办新郑宾馆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明宪涉嫌贪污一案时,因张明宪在案发前,已将新郑宾馆财务出纳账全部销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果断决定让司法会计介入对张明宪涉嫌贪污一案的`侦查。该院司法会计从职工缴纳统筹明细表和工资册入手。在一个多月时间内,共查总帐8本,明细表106张,工资册1600多页,最终被将张明宪销毁的帐本和帐册成功“复原”,计算出7月―12月及年3月在册职工8089人次,应交金额359997.28元,实际扣处统筹金的有2834人次计118540.50元,准确锁定其贪污职工118540.50元养命钱的犯罪证据。后张明宪被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零6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明宪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在立案环节,司法会计通过分析会计业务反映的经济内容和账务事实,制订和调整侦查方案,重点完成证据攻坚。由于贪污犯罪反映在财务会计资料上存在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因此在会计资料的勘验中,司法会计可以依据发案单位经济活动规律,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财务手续的传递,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情况等,收集涉案的财务会计资料;分析涉案会计资料账户设置目的、账务走向动机、账务走向手段,以及反映经济活动事实过程的内在联系;拟出司法会计侦查预案,提交侦查人员。对举报失实的,可以在短时间内澄清,有助于及时结束初查活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篇4:谈司法会计鉴定

谈司法会计鉴定

请欣赏:《谈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有关会计专门性问题,依照规定程序,聘请或指派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以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保存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拥有的财产作为鉴定客体,通过调查、研究和验断,做出鉴定结论,为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提供证据材料所进行的一种鉴定。它是司法鉴定的一种形式。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模式

国外的司法鉴定大致可分为大陆和英美法系两种模式。(1)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由法院指定或委托鉴定人,但大陆法系的鉴定结论对法院没有约束力,结论不能说服法院,法院可拒绝接受。鉴定机构是独立的,法院不能进行干预,当事人有很大权限。如当事双方同意聘用同一个鉴定人的话,法院必须接受。(2)英美法系实行的是当事人对抗制度。原、被告双方都可以找鉴定人,一定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找鉴定人,法院一般不行使这种权力。鉴定机构社会化、民间化、不隶属于任何机构。双方当事人靠鉴定人通过鉴定结论在法庭上辩论来说服法官。

我国的司法鉴定模式与大陆法系相似。同样,司法会计鉴定模式也是如此。

二、司法会计鉴定相关法规

司法会计鉴定由于发展时间较短暂,实务领域虽有所运用,但法制建设相对滞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我国加入WTO的需要,依法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已是当务之急。国务院赋予司法部“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国家司法部在此职能下进行了大量艰苦的工作,于8月14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2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3号《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并于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1912月12日颁布《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并于2月1日起施行,为我省司法鉴定法制建设开了个头,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把社会各方面的司法鉴定工作纳入了有序发展的法制轨道。

三、司法会计鉴定的发展前景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之间的经济交往、经济联系较以往任何时代都更为广泛、深入和频繁。无论是在内容还是表现形式上都更趋错综复杂。基于经济利害关系不同而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摩擦而形成的经济纠纷案件亦在所难免。因而,为妥善解决经济纠纷,严历打击经济犯罪,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就必须强化法制建设、完善立法、执法体系。司法会计作为连接我国两大中介平台―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桥梁和纽带,也必将得到充分重视并蓬勃发展起来。

根据有关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是指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及社会专业鉴定组织。我国现行司法鉴定领域,公、检、法机关及社会鉴定组织繁多,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所驱动,司法鉴定活动中腐败丛生,已严重危害到司法公正。一些诉讼专家认为,按我国的审判方式,从诉讼公正的角度出发,由法院委托社会上的鉴定部门鉴定更为合适。借鉴西方国家司法会计发展的经验,司法会计应由最具有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来担任是较为合适的。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新领域,司法会计鉴定将会极大地拓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为其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服务领域。

四、司法会计鉴定的难点

1.司法会计鉴定的案件直接涉及各方的经济利益,鉴定结论要满足司法机关作为案件证据的要求,实际操作时难度很大。

2.案件纠纷双方不予配合,阻力较大。在司法会计鉴定案件中,大部分被告不积极配合,有的不提供真实资料,有的拖延,有的不签证据,千方百计找理由,设置障碍。司法会计不但要查账,还要做大量思想工作,才能取得充分资料,才能弄清事情的本来面貌。

3.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记录不够真实。案件的发生大都因为财务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制度不严,会计记账不规范,双方或一方账目混乱。当双方对账、查账找不出差错的原因,又达不成协议时,就导致诉讼。因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记录不够真实,司法会计也很难做出鉴定,这是司法会计鉴定的一个突出难点。

4.账证不齐全,原始凭证真实性较差,鉴定范围受限。有时执行鉴定业务的范围只能是当事人能够拿出的单据,对当事人不能提供依据的事项仍然无法确认。

五、司法会计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是对注册会计师三条最重要的要求,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显得尤其重要。因为显失公平的司法鉴定结论,最终会影响到司法机关的仲裁和审判结论。无论对哪一方,都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最终也可能导致重大的`责任损失。因此,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应当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

2.分清司法机关责任和司法会计鉴定责任。

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由鉴定人利用司法会计专业技术对司法客体进行调查、研究和判断,得出鉴定结论,为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提供证明材料。对案件的定性、审判和判决是司法机关的责任,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人)的责任是利用会计专业技术进行专业服务,出具鉴定报告,并对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因此,在司法会计鉴定中,无论是在执业过程中还是鉴定报告中,都不能出现有关案件定性的词句或字眼,分清司法机关与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责任。

3.鉴定方法要科学,鉴定结论依据要充分。在司法会计鉴定中,由于每个案件的鉴定重点、鉴定内容各不相同,采用的方法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查账是主要工作。查账工作采用的鉴定方法,则必须是“详查法”,这样才能保证数字准确,对业务发生原因清楚,取证合法。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听取双方的申诉,又要坚持原则,不能偏听偏信。对案件每项内容的鉴定,都要求有充分的依据。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必须做到思想端正,方法科学,工作细致,依据充分,鉴定结论经得起历史的审查。

4.鉴定结论要恰当。鉴定报告的措辞要严谨,事实和数字要准确,要经得起各方的挑剔。如果在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取完整的会计资料,鉴定范围受到限制,则应根据已经掌握的经济活动的真实面貌,出具相应的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该结果是依据贵单位提供的资料计算得出的,只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等内容。

郑宠春、叶青

篇5: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诉讼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司法会计技术标准,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司法会计鉴定书作为司法会计鉴定过程和结论的载体,其格式和制作必须符合司-法-部司发通[]56号《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的要求。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以审计报告替代司法会计鉴定书,从形式上看格式不统一,冠名为司法鉴定书,内容实为审计报告,将司法会计鉴定书写成审计报告,也分为收件人、引言段、范围段、意见段,从内容上看,鉴定结论不够科学规范,这些做法是不规范的,也不符合相关规定。下面谈谈个人在编写司法会计鉴定书方面的体会。

一、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司法会计鉴定书是鉴定人在鉴定结束后制作的文书,包括鉴定过程、鉴别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等,其表达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图表等。一般由目录、文书编号、绪言、检验过程、分析或论证说明、鉴定结论、结尾、附件、附注等部分组成。

1.文书编号和报告标题。这部分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日期、编号、标题。具体为机构名称用缩写、年份用[]括起、编号由“专业名缩略语+司法鉴定文书性质缩略语+编号”组成。如“××司法鉴定中心[]会鉴001号”,同时并在文书的编号处加盖防伪“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樱报告主标题为司法会计鉴定书,副标题为“关于+鉴定对象+委托事项+司法会计鉴定书”。

2.绪言。这部分主要写明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受理依据等,包括委托人、委托日期、案由、鉴定要求(或委托事项)、鉴定人、鉴定地点、鉴定对象、送检材料、鉴定日期、鉴定依据、鉴定原则、案情摘要和鉴定的假设、限制、声明等方面。并对鉴定书中的相关假设、使用范围等情况进行声明。

3.检验。检验部分是司法会计鉴定书的核心,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主要说明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应符合客观、合法、全面、详略适当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1)检验范围,包括被检验材料的会计期间、财务会计资料名称、会计账户名称等;(2)检验材料所记载的财务会计事实,即检材名称、制作时间及内容等,如确认财务会计资料所记载的业务经办人、发生时间、金额及财务会计结果等。

4.论证部分。论证部分是司法会计鉴定书的关键部分,是检验司法会计鉴定书质量好坏的标志之一。其内容包括:(1)鉴定所依据的专业技术标准,包括在鉴定过程中所采用的会计、审计技术标准;(2)鉴定中所采用财务会计、审计的技方法、有关指标的计算公式、过程等所作的说明;(3)根据检验结果对所鉴定的事项进行分析、论证所形成的意见。

5.鉴定结论。这部分是司法会计鉴定书最为重要的部分,必须回答委托机关在鉴定要求中提出的问题。内容包括:(1)确认所涉及鉴定资料的财务会计主体、具体单位(或个人)名称及其详细时间范围;(2)确认的财务会计事实,包括发生业务的时间、资金流向、支付资金方式、数额等内容。

6.结尾。这部分包括鉴定人、复核人在司法会计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和鉴定报告的制作时间。

7.附件。主要内容包括:(1)与鉴定有关的证据复印件;(2)作为鉴定结论的有关附表,依据鉴定证据制作的相关汇总表和明细表;(3)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和资格证书复印件;(4)双方签订的委托书复印件。

8.附注。在此部分应详细说明司法鉴定书中需要解释、说明的内容。

二、编写的步骤与要求

编写司法会计鉴定书主要经过以下步骤:(1)审核、整理司法鉴定工作底稿;(2)讨论编写提纲、拟写司法会计鉴定书初稿;(3)向委托人征求意见,必要时修改司法会计鉴定书;(4)审核司法会计鉴定书;(5)复核、审定司法会计鉴定书;(6)出具正式司法会计鉴定书(包括打英校对、装订、提交委托方等程序)。《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要求司法鉴定文书内容系统全面,实事求是,文字精练、分析说明逻辑性强,文体结构层次分明,论据可靠充分,鉴定结论清晰明确、客观,不允许使用有歧义的字、词、句。具体编写要求是:

1.司法会计鉴定书的制作应当规范、标准。要按照统一的格式制作,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文字,纸张、打印和版面符合规定的要求。

2.司法会计鉴定书用语要规范,用专业语言进行清楚解释,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载有案件定性和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在使用专业术语方面,要做到专业用语规范,措词得当,不得使用主观推测的语言或模糊用语,如“可能”、“大概”、“也许”、“估计”等含糊其词的语句。也不使用修饰性语言和生僻的词语。如对于首次使用的单位名称等,必须写出完整的单位名称,不能在首次出现时就直接采用简称或缩略语句。

3.司法会计鉴定书要做到客观事实表述清楚,符合逻辑和时间顺序。如针对比较复杂的资金流向问题,审计人员可以使用流程图的形式进行表述,这样比文字更能清晰反映其逻辑关系及资金流向。

4.叙述事实应以财务会计事实为依据,并引证这些资料的编号、页数、日期;对所使用的会计核算原理、方法、计算过程,应在报告中加以说明。同时,所述的财务会计事实一定要真实可靠,没有半点虚假或叙述不清。尤其是对于鉴定内容要进行归类,做到段落清楚,层次清晰。对于同一类、同一性质的财务会计检验事实应集中在一段或一节中进行表述,不要将不同类的财务会计事实放在同一段写,造成内容交叉,次序混乱。按照鉴定要求的顺序逐条叙述。

5.鉴定结论要表述清晰明确。结论用词准确、措辞恰当、描述确切无误,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以免使人产生误解。如对于财务会计事实违反了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要逐条写清楚,不能用违反了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等笼统词句。

三、编写司法会计鉴定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司法会计鉴定书

不管是在报告格式上,还是在报告内容方面,要避免造成无效的司法会计鉴定文书,按照规定,以下情形导致无效的司法会计鉴定书:(1)司法鉴定机构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者超越执业类别的;(3)司法会计鉴定书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或者无司法鉴定人签名的;(4)鉴定文书中文字有重大表述错误的;(5)不符合委托书要求的;(6)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检材来源不合法,如刑事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检材不是司法机关提取的财务会计资料,而是鉴定人自行取得,造成检材来源的不合法,导致鉴定报告的无效。

同时还要注意,司法会计鉴定书不是全面的审计报告,不能综合各种案件情况而统一作出结论。对此要做到: (1)一个鉴定要求有一个鉴定结论。对于一个案件涉及多个鉴定要求的,应当按鉴定要求逐项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2)不能按照编制审计报告的习惯撰写司法会计鉴定文书,更不能套用审计报告的模式。

(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部分应注意的问题

1.鉴定结论必须完整地表述财务会计事实,要用陈述事实的语气进行客观表述。鉴定结论只能回答财务会计事实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不能在报告中出现法律规定的罪名;如某某犯有贪污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

2.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的具体出处和适用范围要准确。会计审计技术标准的使用不能出现错误。如鉴定结论必须使用规范的财务会计用语,并应与所表述的财务会计业务的类型相对应。尤其要避免鉴定结论中的会计、审计专业术语

概念不清、表述用语不准确的问题。对类型相似的财务会计事项适用会计、审计技术标准要统一,避免鉴定结论的自相矛盾。

3.鉴定结论是否明确回答了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有无遗漏应当作出鉴定结论的事项。第一,切忌答非所问,鉴定人不能随意增加鉴定结论的'内容。鉴定结论的内容必须与绪言部分的鉴定要求相对应,不能出现鉴定结论的表述与鉴定要求的内容不对应的情况,或者在在鉴定资料不能满足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出具一份与鉴定要求无关的鉴定结论。第二,在鉴定结论中,结论用语的含义必须是确切的,不得使用模糊用语。第三,鉴定结论用语之间的搭配要有逻辑性。第四,多项鉴定结论表述应当符合逻辑,按时间顺序表述鉴定结论。第五,在同一案件中,对同一财务会计问题作出的结论,绝对不能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鉴定结论,这样就出现自相矛盾的结论,其后果是直接导致鉴定结论的无效。

(三)要反复复核司法鉴定报告

复核司法会计鉴定书是制作司法会计鉴定文书的一项关键性程序。在此阶段应反复校对文稿,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复核:

1.报告文字的复核。主要复核在司法会计鉴定书是否存在措辞不确切,或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描述;或者在同一份鉴定文书中时间、数字表达方面出现大小写前后不一以及出现文字错误等问题;以及报告中所引用的相关会计审计标准是否准确。

2.报告数据的复核。除了对鉴定书的文字进行核对外,尤其要重视对报告正文数据及鉴定书附件数据的核对。鉴定报告所列数字是否完整、精确,如小数点后是否保留两位数字。鉴定书底稿要核对底稿中的数据与所附的附件明细表数据是否相符;明细表数据是否与会计凭证资料所反映的数据一致;汇总表、明细表之间的数据计算是否正确,各项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无误;有关数据分类是否出现错误,或者由于鉴定人员的疏忽,导致鉴定书中的数据计算有误或笔误;附件中表格填列的数据、有无漏项或不填的情况。

3.打英装订环节的复核。在此环节主要复核是否存在漏英漏订及装订顺序颠倒,导致正式报告出现错页、附件不齐全等情况。

4.报告签名、签章的复核。在报告装订完成后,应再次检查报告的鉴定人签名是否有遗漏,是否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

篇6: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一、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定义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针对委托人提请鉴定的事由,通过对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证据的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论证后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是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活动所取得的一种诉讼证据,通常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或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形式提交。

(一)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种类

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无论结果如何,都应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如果证明材料充分,通过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数学方法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应出具结论明确的鉴定报告,如损失、赔偿的数额,贪污财产数额等;反之,则出具无法做出明确结论的鉴定报告。根据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可以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分为确定性结论、限定性结论、倾向性结论三种。

1.确定性鉴定结论,是指不附带判定条件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会计实践中,通常只有在鉴定资料和相关证据能够充分满足鉴定需要、且鉴定结果能够满足鉴定结论的需要时,鉴定人才能做出确定性的鉴定结论。由于确定性鉴定结论没有附带的判定条件,因而在诉讼中只要经过审查,证明其结论是真实的,就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2.限定性鉴定结论,是指附带一定条件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如果鉴定资料和相关证据不能完全满足鉴定要求,或检验结果不能满足鉴定结论需要时,鉴定人应出具限定性鉴定结论。其中,对鉴定资料和相关证据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应附带说明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证据资料范围;对检验结果不能满足鉴定结论需要的,应附带说明结论所包含或未包含的检验范围。由于限定性结论含有附带的判定条件,因而在诉讼中,除需要审查结论的真实性外,还必须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倾向性鉴定结论,是指只能确认某种可能性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因鉴定材料不充分或有质量问题,而无法得出确切的鉴定结论的情况,此时应当停止鉴定,并出具倾向性鉴定结论。停止鉴定后,如果送检人能够补充鉴定材料,可以继续鉴定并出具确定性或限定性鉴定结论,如果不能补充鉴定材料,则应终止鉴定工作。

(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内容与格式

我国司-法-部门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统一的规范,报告书统称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具体标题为“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包括声明和正文两部分内容。声明部分包括委托人责任、司法会计鉴定人责任、鉴定原则,以及鉴定书的使用要求等。正文部分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

2.鉴定摘要:简要说明鉴定内容和目的。应当与委托人具体的委托内容一致。

3.检验过程:说明鉴定依据、方法和程序,根据鉴定资料以及检查和测试结果,阐述其因果关系,围绕鉴定目的进行综合性分析、辨别、判断和推理。

5.检验结果:是在分析论证基础上自然得到的结果和对该鉴定结果的客观描述,也是对提请鉴定的会计问题所做的结论性意见。应该注意的是,检验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完整地表述财务会计事实。

6.落款:包括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号码、鉴定机构名称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报告日期等。

应该说明的是,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协助法庭判案的重要依据,为了保证其在诉讼中的客观公正性,提高证明力,在撰写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符合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要求,即,它只是一种诉讼证据,而不是法庭判决,不能带有法律性结论,不能使用法律上的定性概念,要避免出现贪污、挪用等法律上的定性词汇。二是由于判案法官一般不具备会计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应通俗易懂,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专业词汇,以提高鉴定报告的有用性。

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司法审查

作为诉讼证据资料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法庭采用之前,需要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包括真实性审查、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等。

篇7:谈司法会计鉴定和正当程序

谈司法会计鉴定和正当程序

在当前司法会计鉴定的委托、结论的形成、结论的裁判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利器只能是“正当程序”。本文论述了正当程序的起源、正当程序被违背的根源以及实现正当程序的具体途径,试图为司法会计理论奠定诉讼法理基础。

“法律正当程序”(dueprocessoflaw)原则肇源于市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斗争,它集中表达了对司法恣意的否定和鞭笞,反映了理性主义的胜利,最终成为近现代诉讼文明的精髓,甚至进入了美国宪法。律正当程序包括实体上的法律正当程序(substantivedueprocess)和程序上的法律正当程序(proceduraldueprocess).实体上的法律正当程序用来对立法权力特别是行政立法权力进行恰当地限制,以防止强大的国家机器肆意侵犯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程序上的法律正当程序(即本文题目特指的正当程序)则被用来驾驭法的实现过程,其要求法律在向前推进的时候,在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必须周到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防止强大的国家机器单独或和其他力量(如专业沟壑)相结合肆意侵犯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可以这么说,判断一个国家法治的程度如何,主要就是看在法的创设和实现过程中在何等的宽广度和深细度上实现了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贯穿于整个诉讼进程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系规制诉讼行为之总纲.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大而言之,包括逮捕的正当程序,收集、运用和确认证据的正当程序,公正审判的正当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的正当程序显然要归属于收集证据的正当程序类别中去。

司法会计鉴定理论肇源于司法实践,并随着司法理念的衍更不断改变着自身的性格。我国的刑诉法理论经历了由感性司法到理性司法,藐视人权到保障人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的理念相应地也发生了巨大进步。目前的司法会计理论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质上是一种专家证言,但这种证言不同于普通的'证人证言,普通证言所证实的内容是由证人感官所直接感受到的,证人只需如实表达即可。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则是司法会计专家在观察、查阅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运用会计专业逻辑判断的结果,鉴定人意志上是否独立,工作机制(逻辑推理)是否严谨,身份定位是否专业将影响到这种专家证言的客观性或科学性。

那么就提出了如何在法律上保证实现这种独立性、严谨性、专业性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即是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正当程序。或许有人会提出异议,认为用于保证结论严谨性的工作机制(逻辑推理)是属于技术性的问题,不应当由法律规范。事实上,正当程序的一些理念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也是为了克服司法者有限的理性,保证司法判断的严谨性创立的。再者,不严谨的工作机制得出的鉴定结论怎么能作为剥夺人之自由、生命的证据呢?对判决往往起决定作用的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机制只有是严谨的才能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正当的。工作机制的严谨性――科学理性与正当程序――司法理性在这里是一致的,并轨的。

因此说,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正当程序即是与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实现独立性、严谨性、专业性相关的鉴定环境、鉴定机制、鉴定理念。下文,将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

(1)保证独立性得以实现的鉴定环境。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受非理性司法思维---权力思维的左右,公检法机关内部均可设立鉴定部门,自诉自鉴、自审自鉴已成定局。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设立鉴定部门,不仅会损害人们对形式正义的法感情―令人质疑鉴定结论的中立性,也会损害人们对实质正义的法感情―鉴定人常会迫于本部门中长官意志而违心作出鉴定结论。迫于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新出台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相当一部分鉴定权仍掌握在侦查机关手中,势必在长时间内继续起负面作用。比如,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鉴定人员常会被要求提前介入侦查活动,这在基层检察检察机关表现得尤其普遍。基于角色决定利益,当这些鉴定人员为亲手查明的犯罪事实制作鉴定结论时,不可避免地对鉴定的对象怀有难舍的感情,在分析、论证和作出结论时,往往伴有偏激、片面、不严谨的情绪。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意旨十分明显,就是使鉴定人员独立于侦查活动,以便形成博弈效应。即使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没有丧失中立性,但由于做法的本身违背了形式正义的要求,会引起利害相关人的合理怀疑,同样违背了诉讼法的精神。

为了实现司法会计鉴定人意志上的独立性,必须将司法会计鉴定人从长官的意志和人情的干扰中解放出来,建立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使司鉴定人只服膺于司法会计鉴定的规律,愿意对鉴定结论负责。

司法会计鉴定的独立性不仅受以上制

篇8:谈司法会计鉴定和正当程序

谈司法会计鉴定和正当程序

在当前司法会计鉴定的委托、结论的形成、结论的裁判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利器只能是“正当程序”。本文论述了正当程序的起源、正当程序被违背的根源以及实现正当程序的具体途径,试图为司法会计理论奠定诉讼法理基础。

“法律正当程序”(dueprocessoflaw)原则肇源于市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斗争,它集中表达了对司法恣意的否定和鞭笞,反映了理性主义的胜利,最终成为近现代诉讼文明的精髓,甚至进入了美国宪法。律正当程序包括实体上的法律正当程序(substantivedueprocess)和程序上的法律正当程序(proceduraldueprocess).实体上的法律正当程序用来对立法权力特别是行政立法权力进行恰当地限制,以防止强大的国家机器肆意侵犯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程序上的法律正当程序(即本文题目特指的正当程序)则被用来驾驭法的实现过程,其要求法律在向前推进的时候,在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必须周到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防止强大的国家机器单独或和其他力量(如专业沟壑)相结合肆意侵犯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可以这么说,判断一个国家法治的程度如何,主要就是看在法的创设和实现过程中在何等的宽广度和深细度上实现了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贯穿于整个诉讼进程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系规制诉讼行为之总纲.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大而言之,包括逮捕的正当程序,收集、运用和确认证据的正当程序,公正审判的正当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的正当程序显然要归属于收集证据的正当程序类别中去。

司法会计鉴定理论肇源于司法实践,并随着司法理念的衍更不断改变着自身的性格。我国的刑诉法理论经历了由感性司法到理性司法,藐视人权到保障人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的理念相应地也发生了巨大进步。目前的司法会计理论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质上是一种专家证言,但这种证言不同于普通的证人证言,普通证言所证实的内容是由证人感官所直接感受到的,证人只需如实表达即可。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则是司法会计专家在观察、查阅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运用会计专业逻辑判断的结果,鉴定人意志上是否独立,机制(逻辑推理)是否严谨,身份定位是否专业将影响到这种专家证言的客观性或科学性。

那么就提出了如何在法律上保证实现这种独立性、严谨性、专业性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即是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正当程序。或许有人会提出异议,认为用于保证结论严谨性的机制(逻辑推理)是属于技术性的问题,不应当由法律规范。事实上,正当程序的一些理念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也是为了克服司法者有限的理性,保证司法判断的严谨性创立的。再者,不严谨的机制得出的鉴定结论怎么能作为剥夺人之自由、生命的证据呢?对判决往往起决定作用的司法会计鉴定的机制只有是严谨的才能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正当的。机制的严谨性――科学理性与正当程序――司法理性在这里是一致的,并轨的。

因此说,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正当程序即是与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实现独立性、严谨性、专业性相关的鉴定环境、鉴定机制、鉴定理念。下文,将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

(1)保证独立性得以实现的鉴定环境。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受非理性司法思维---权力思维的左右,公检法机关内部均可设立鉴定部门,自诉自鉴、自审自鉴已成定局。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设立鉴定部门,不仅会损害人们对形式正义的法感情―令人质疑鉴定结论的中立性,也会损害人们对实质正义的法感情―鉴定人常会迫于本部门中长官意志而违心作出鉴定结论。迫于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新出台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相当一部分鉴定权仍掌握在侦查机关手中,势必在长时间内继续起负面作用。比如,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鉴定人员常会被要求提前介入侦查活动,这在基层检察检察机关表现得尤其普遍。基于角色决定利益,当这些鉴定人员为亲手查明的犯罪事实制作鉴定结论时,不可避免地对鉴定的对象怀有难舍的感情,在分析、论证和作出结论时,往往伴有偏激、片面、不严谨的情绪。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意旨十分明显,就是使鉴定人员独立于侦查活动,以便形成博弈效应。即使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没有丧失中立性,但由于做法的本身违背了形式正义的要求,会引起利害相关人的合理怀疑,同样违背了诉讼法的精神。

为了实现司法会计鉴定人意志上的独立性,必须将司法会计鉴定人从长官的意志和人情的干扰中解放出来,建立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使司鉴定人只服膺于司法会计鉴定的规律,愿意对鉴定结论负责。

司法会计鉴定的独立性不仅受以上制

度缺陷的摧残,而且还常常遭到语言的围剿,也就是说,语言本身时时在否定着其应有的属性。由于专业沟壑的存在,送检人员和鉴定人员之间必然要经历一个专业语言的转换过程。尤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送检人员通常是侦查人员,他们在确定鉴定要求时,必然以与侦查结论或者与收集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加强为目的,以他们熟悉的法律语言进行表达,这种表达就是在强硬地诱导鉴定人员的意志,把鉴定当成一种必不可少但认为并不重要的仪式。比如“对犯罪嫌疑人甲在至期间的贪污行为及数额进行鉴定。”遇到这种情况,鉴定人员和送检人员之间必须要进行协商,对鉴定要求进行口径的调整或者语言的转换,以凸现出中立性。如上述要求可以转换成:“确认在19至20期间脱离会计控制的会计事项。”如果不进行这种专业语言的转换,鉴定人员的范围也将极为模糊,正当程序原则所要求的理性就会遭到损伤。为了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非常需要一个能够适应各种情形委托语言的表达标准,在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之间进行对接。

(二)保证严谨性得以实现的`鉴定机制

司法会计鉴定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在查阅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运用专业技能进行逻辑推理的过程,要使这种逻辑推理的结论具备科学性,需要解决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1鉴定结论的得出需要建立怎样的财务会计资料平台之上?

2鉴定结论所推理的事实怎样才能具备排他性?

3鉴定结论所能够反映的事实应限定在多大的范围?

4在鉴定过程中,对所运用的鉴定手段应如何规范才能具备可比性和可评价性?

为解决这些问题,司法会计鉴定理论应运而生。对应问题1,提出了司法会计假定理论,“司法会计假定,是指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已经或必须确认的一些基本前提。”司法会计假定理论的出现,为反对和防止“感觉鉴定”(在财务会计资料不充足的情况下,凭感觉甚至凭口供和证言出鉴定结论,或者在无法取得财务会计资料检验结果的情况下,直接以会计资料为依据对财务问题作出结论,结果制造了很多错案)作出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对应问题2,提出了财务会计错误理论,对财务会计错误出现的过程进行剖,来向大家说明,财务会计的错误不一定就是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对应问题3,提出了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的区分理论。该理论明确了这样一个观念:财务事实只能由财务资料直接证明,会计事实只能由会计资料证明,二者之间只能间接证明。对应问题4,提出了司法会计的标准问题,以规范鉴定行为,在同一事项进行鉴定而的出不同的结论时能有一个衡量标准(其实,前三项理论本质上也是属于鉴定标准)。

上述几套理论,事实上都是从不同的角度上为实现鉴定结论的生命――严谨性而服务的。

(三)保证专业性得以实现的鉴定理念。

在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与鉴定人有关的案件事实有四种:客观事实,财务事实,会计事实,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因人类无法超越时间的障碍,故这种事实是不可再现的,司法者只能是运用其留下的痕迹(证据)进行模拟(其间还夹杂着人为的判断成分),得出另一种事实――法律事实。而我们常说的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严格来讲,应当叫财务鉴定事实,会计鉴定事实。不但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之间要区分,财务事实与财务客观事实,会计事实与会计客观事实,财务事实与法律事实,会计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更要区分,惟其如此,我们才能始终保持专业理性。因为有了这几种事实之间的分野,鉴定人在下结论时,便不能越厨代庖,以自己掌握的有限的财务、会计鉴定事实对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发表看法。比如,鉴定人只能对“损益”发表意见,不能对“损失”发表意见,因为“损益”是个会计事实,而“损失”则是个法律事实。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由于专业沟壑的存在,辩护人常常无法对鉴定结论发起挑战,法官往往亦无能力对鉴定结论作出评价,所以事实是,常常是鉴定结论甚至是错误的鉴定结论在操纵判决。实践中,如果法官具备司法会计的相当知识,往往会阻止错误的鉴定,防止错案的发生。

我国的法官要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审和事实审,但对专业事实却无事实审的能力。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和做法对这种缺陷进行弥补。现有上中下三策,下策是为应对越来越多的经济案件,对法官进行针对性很强的培训,提高鉴定结论的评价能力。中策是在法院内部设置专业人员,帮助法官(事实是取代法官)对鉴定进行评价。上策是聘请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功力的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但任陪审员,以真正地实现“事实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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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缺陷的摧残,而且还常常遭到语言的围剿,也就是说,语言本身时时在否定着其应有的属性。由于专业沟壑的存在,送检人员和鉴定人员之间必然要经历一个专业语言的转换过程。尤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送检人员通常是侦查人员,他们在确定鉴定要求时,必然以与侦查结论或者与收集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加强为目的,以他们熟悉的法律语言进行表达,这种表达就是在强硬地诱导鉴定人员的意志,把鉴定当成一种必不可少但认为并不重要的仪式。比如“对犯罪嫌疑人甲在年至年期间的贪污行为及数额进行鉴定。”遇到这种情况,鉴定人员和送检人员之间必须要进行协商,对鉴定要求进行口径的调整或者语言的转换,以凸现出中立性。如上述要求可以转换成:“确认在1999年至2005年期间脱离会计控制的会计事项。”如果不进行这种专业语言的转换,鉴定人员的范围也将极为模糊,正当程序原则所要求的理性就会遭到损伤。为了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非常需要一个能够适应各种情形委托语言的表达标准,在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之间进行对接。

(二)保证严谨性得以实现的鉴定机制

司法会计鉴定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在查阅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运用专业技能进行逻辑推理的过程,要使这种逻辑推理的结论具备科学性,需要解决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1鉴定结论的得出需要建立怎样的财务会计资料平台之上?

2鉴定结论所推理的事实怎样才能具备排他性?

3鉴定结论所能够反映的事实应限定在多大的范围?

4在鉴定过程中,对所运用的鉴定手段应如何规范才能具备可比性和可评价性?

为解决这些问题,司法会计鉴定理论应运而生。对应问题1,提出了司法会计假定理论,“司法会计假定,是指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已经或必须确认的一些基本前提。”司法会计假定理论的出现,为反对和防止“感觉鉴定”(在财务会计资料不充足的情况下,凭感觉甚至凭口供和证言出鉴定结论,或者在无法取得财务会计资料检验结果的情况下,直接以会计资料为依据对财务问题作出结论,结果制造了很多错案)作出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对应问题2,提出了财务会计错误理论,对财务会计错误出现的过程进行剖,来向大家说明,财务会计的错误不一定就是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对应问题3,提出了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的区分理论。该理论明确了这样一个观念:财务事实只能由财务资料直接证明,会计事实只能由会计资料证明,二者之间只能间接证明。对应问题4,提出了司法会计的标准问题,以规范鉴定行为,在同一事项进行鉴定而的出不同的结论时能有一个衡量标准(其实,前三项理论本质上也是属于鉴定标准)。

上述几套理论,事实上都是从不同的角度上为实现鉴定结论的生命――严谨性而服务的。

(三)保证专业性得以实现的鉴定理念。

在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与鉴定人有关的案件事实有四种:客观事实,财务事实,会计事实,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因人类无法超越时间的障碍,故这种事实是不可再现的,司法者只能是运用其留下的痕迹(证据)进行模拟(其间还夹杂着人为的判断成分),得出另一种事实――法律事实。而我们常说的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严格来讲,应当叫财务鉴定事实,会计鉴定事实。不但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之间要区分,财务事实与财务客观事实,会计事实与会计客观事实,财务事实与法律事实,会计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更要区分,惟其如此,我们才能始终保持专业理性。因为有了这几种事实之间的分野,鉴定人在下结论时,便不能越厨代庖,以自己掌握的有限的财务、会计鉴定事实对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发表看法。比如,鉴定人只能对“损益”发表意见,不能对“损失”发表意见,因为“损益”是个会计事实,而“损失”则是个法律事实。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由于专业沟壑的存在,辩护人常常无法对鉴定结论发起挑战,法官往往亦无能力对鉴定结论作出评价,所以事实是,常常是鉴定结论甚至是错误的鉴定结论在操纵判决。实践中,如果法官具备司法会计的相当知识,往往会阻止错误的鉴定,防止错案的发生。

我国的法官要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审和事实审,但对专业事实却无事实审的能力。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和做法对这种缺陷进行弥补。现有上中下三策,下策是为应对越来越多的经济案件,对法官进行针对性很强的培训,提高鉴定结论的评价能力。中策是在法院内部设置专业人员,帮助法官(事实是取代法官)对鉴定进行评价。上策是聘请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功力的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但任陪审员,以真正地实现“事实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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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司法会计鉴定风险的毕业论文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的毕业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案件日趋上升,司法机关在办理经济案件时涉及的会计问题也随之增加,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相应增多。然而,司法会计鉴定与传统的审计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鉴定人依据诉讼法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其目的是查明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诉讼证据,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如审计结论)。审计是审计人员依据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执行的一种社会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其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两者的性质不同、依据不同、目的也不同,因而操作中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鉴定人如果依照审计程序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将实质上的审计报告冠以司法会计鉴定书之名,必然会影响司法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还可能使事务所面临处罚甚至诉讼风险。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鉴定业务时,必须时刻关注司法会计鉴定的特性,密切注意执业过程中的风险控制,防止鉴定结论出现错误或重大缺陷。

一、鉴定受理阶段的风险控制

鉴定受理是鉴定工作的第一环节,此阶段鉴定人应从两方面着手进行风险控制:一是保证程序合法;二是根据案情和鉴定要求,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决定是否受理委托。

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受理程序不同于一般的审计业务。一般的审计业务大多是由被审计单位自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而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则不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可见,在诉讼案件中,如果直接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鉴定,会因缺乏律师介入导致程序不合法而使鉴定结论没有法律效力。同时,作为诉讼参与人,鉴定人还应遵守诉讼法中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接受委托前,鉴定人必须了解案情和鉴定要求,然后量力而行。经济案件通常涉及面广、案情错综复杂、影响深远,要求鉴定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从业经验及高超的鉴定技术,鉴定人员必须知彼知己而后量力而行。此外,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许多送鉴人员所提出的鉴定要求的适当性较差,通常会将鉴定目的当作鉴定要求提出。对此,鉴定人应与送鉴人员协商修改鉴定要求。

二、鉴定过程的风险控制

鉴定过程是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核心环节,是司法会计鉴定人以科学的技术标准和客观的证据材料为依据、经过科学的逻辑推理和一系列技术鉴定活动形成鉴定结论的过程。为防止鉴定结论出现错误或重大缺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应确保鉴定证据材料充足、真实合法,恰当运用引用技术标准,缜密推理、慎做结论。

(一)确保鉴定证据材料充足、真实合法

司法会计鉴定过程是“依证举证”的过程,“依证”指依据司法会计鉴定证据材料,“举证”则是指做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司法会计鉴定证据材料不同于审计证据,鉴定人必须掌握鉴定证据材料与审计证据的区别,正确进行取证工作,确保鉴定证据材料充足、真实合法。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来源不同。一般审计业务的证据均由审计人员直接收集。在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中,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任务,决定了其无权自行收集鉴定所需的材料,而必须由办理案件的诉讼机关或诉讼部门依法定程序收集。当然,在许多情形中,司法机关需要司法会计鉴定人协助进行某些材料的收集工作,但这类工作必须依法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由鉴定人自行收集的或其他人收集的鉴定材料不得作为司法会计鉴定证据材料使用。因此,鉴定人在鉴定中发现缺少必要的鉴定材料时,应向司法机关提出补充鉴定材料的要求,由诉讼机关或诉讼部门负责收集。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从事鉴定业务时放弃习惯做法,不自行收集鉴定材料。第二,获取手段、方法不同。首先,一般审计工作大量运用抽样技术和方法,根据对抽出样本的测试结果推断审计对象的总体特征,进而得出审计结论。司法会计鉴定必须用详查法,对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会计资料必须逐一检验并论证,“不能以点代面、以表及里,不能举一反三,”任何粗心大意都可能造成错鉴、漏鉴。其次,由于法律诉讼中存在着诉讼分工,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能采用技术手段(检查、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来完成鉴定,而审计人员除技术手段外,还可采取各种非技术手段获取审计证据,如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显然,司法会计鉴定更强调技术性。第三,范围不同。审计的研究对象是经济业务活动,载体除财务会计资料外,还包括各种记录和言词等材料。一般而言,审计证据包括实物证据、书面证据(主要指财务会计资料)、口头证据、环境证据。司法会计鉴定的研究对象是涉案会计事实,载体只能是财务会计资料。因而据以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证据只包括财务会计资料,而且必须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会计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鉴定结论的基本依据。这是因为,不仅客观因素、陈述者的主观倾向能够影响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而且还容易受到陈述者的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表述力等因素的影响,因而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以言词陈述作为鉴定依据,无疑会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因此,鉴定人不能把言词陈述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二)恰当运用引用技术标准

引用技术标准是指标准本身是为了规范其他技术事项而制定的,但在司法会计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引用以作为依据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引用技术标准通常作为鉴别和判定财务会计事项的标准。实践中常出现对同一经济案件的同一会计问题的司法鉴定,不同的人会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的情形,这与技术标准运用不当不无关系。鉴定人应特别注意排除以自己的认识或习惯代替技术标准,在运用引用技术标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针对性原则,即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应当选用与鉴定内容相关的最具体的引用技术标准。

(2)有效性原则,指当存在不同时期标准内容不一致的情形时,应当选用鉴定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形成时或鉴定材料所反映的财务业务出现时仍然有效的引用技术标准

(3)合法性原则,指当存在标准冲突的情形时,应当选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引用技术标准。在选用非国家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引用技术标准时,应对该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设定的.有关标准制定原则、其具体内容与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是否具有一致性进行识别。

(4)合理性原则,指当同一标准文件中规定了多个可供选择标准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最为合理的标准。

(5)前提适用原则,指在使用引用技术标准时,应当判明标准的适用前提,选择与鉴定事项具有同一前提的标准。

(三)缜密推理、慎做结论

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技术鉴定活动,鉴定结论除具备诉讼证据的一般属性外,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属性:科学性、唯一性、局限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是指鉴定结论能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鉴定人在出具鉴定结论前,必须重新审视自己的工作过程,检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数据资料有无违反技术标准,有无不合逻辑的推理等。如果论证过程违反逻辑规律或推理不当,鉴定结论就会失去证据价值。鉴定结论的唯一性是指同一案件的同一财务会计问题只有唯一的鉴定结论。唯一性是科学性的具体体现。因此,由几人同时进行的鉴定,如果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鉴定结论,其中至少有一个是错误的。尽管《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人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但法律是追求唯一性的。因此,鉴定人应查找出分歧的所在,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而得出唯一正确的结论。鉴定结论的局限性是指鉴定结论只能反映和证明特定方面的案件事实,而不能反映和证明全部案件事实。这是由司法会计鉴定的任务及其方法的局限性决定的。局限性要求鉴定人在出具鉴定结论时,只能在委托范围内对所涉及的鉴定事项表示意见,任何超越鉴定范围和工作职责的意见均为无效结论。

三、出具鉴定书的风险控制

司法会计鉴定书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结束时制作的、表明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的法律文书。由于鉴定书具有特殊用途,相关法规对鉴定书的内容、格式及出具条件作出了相应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应按要求出具鉴定书,确保鉴定书规范、标准。出具鉴定书的基本条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鉴材料齐全,实验条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因此,当缺失会计资料、鉴定材料不足或因鉴定材料质量问题无法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技术条件不具备或取证受限制时,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能要求补充鉴定材料、中止鉴定或终止鉴定,而不能出具鉴定书。此外,实践中还应注意如下两种情况也不能出具鉴定书:

第一,没有必要逐一检验并论证,而仅需用抽查结果即可推断涉案会计事实的案件不宜出具司法会计鉴定书。如涉及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的诉讼,只要抽查一定数量的会计资料就可以证明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是否真实。此项活动只能算是审计,也只能出具审计报告,因为司法会计鉴定人使用的是审计证明方法。

第二,需要用不确定因素推断会计事实的请求,也不能出具司法会计鉴定书。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有时需要对一些可能将会出现的不确定因素进行推测,如估算灾害损失带来的隐性损失和抢救、修复、弥补等可能产生的费用,而这些估算方法恰恰是审计的一个重要证明手段。因此,也只能算是审计。

四、鉴定人出庭的风险控制

作为诉讼证据,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和审判人员的判断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鉴定人依法出庭接受质证是鉴定风险控制的最后一道环节。通过出庭接受质证,促使法官采信正确的鉴定结论,或者发现鉴定中的不足甚至错误,防止发生错案。

司法会计鉴定是在法律界不熟悉会计知识的情形下产生的,对会计、审计、财务等专门知识,法官一般了解不够透彻,因此,庭审中,鉴定人应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同时,为强化法官心证的形成,促使鉴定结论最终被法官采信,鉴定人应注意使用一定的证明技巧,提高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如引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制的典型案例,援引这些案例有助于强化法官心证的形成。又如运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向同行业专业人士发出调查表,得出统计结论,同时请公证处对整个过程进行公证。公证书在我国具有法定证据的效力,公证书证明的事项,除非有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即予以采信。

篇10:鉴定委托书

鉴定委托书

鉴定委托书

文书鉴定“文书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文书,是指公文和书信,但在实际办案中作为证据的文书往往超出了公文和书信的范围,如车票、船票、飞机票、发票、收据、人民币等,其内容的真伪及制作方法都需要进行鉴别。文书鉴定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文字书写、文字制作、文书物证反映的具体内容、文书的制作方法、文书的真假等有关问题的分析、鉴别、认定等活动。文书鉴定不仅在分析案情、缩小调查范围、明确案件的调查方向、认定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可以提供证据。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伪造、变造文书鉴定,打英复英印刷文书鉴定,文书物质材料鉴定,文书制作时间鉴定。笔迹是书写人利用笔或其他书写工具,写在纸张或者其他材料上,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特征的一种文字符号。由于每个人生理特征、心理因素和学习写字时的方式、方法、环境、条件的不同,由这些因素所决定的书写习惯也不相同。笔迹鉴定的主要目的是,确定遗留在文书物证上的字迹是否为某人所留,以及确认遗留在不同地方的字迹是否为一人所写。伪造、变造文书是指按照一定真实的样本,或者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利用各种技术方法设计、制造的文书,或者采用挖补、擦刮、改写、填写、消退、改换、拼接等手段,对真实文书进行的伪造。在司法鉴定中,经常遇到的伪造文书有伪造护照、身份证、有价证券、人民币、外币、介绍信、票据等。对文书的鉴定主要通过对检材与真样的比照检验来进行,要比较制作版型,还要从版面内容如图案、文字、印文、底纹、印刷油墨、纸张以及防伪材料等方面来进行鉴别。为了更好地观察和比较文书中的一些细小特征,检验人员需要借助显微镜、比对投影仪、紫外线灯或其他专门鉴别仪器进行鉴别。可疑文书被确定为伪造的之后,有时还需要进一步确定具体的伪造方法,为侦查提供方向,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随着办公现代化的发展,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已广泛运用于人们的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目前,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已开始对制作文书的打印机、复印机进行认定。在案件调查中,对文书物质材料的鉴定,对确定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查缉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义。文书物质材料是指制作文书所使用的纸张、墨水、油墨、印油等材料。痕迹鉴定“痕迹鉴定”,是指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运用枪械学、弹药学、弹道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枪弹及射击后的残留物、残留物形成的痕迹、自制枪支和弹药及杀伤力进行鉴定。痕迹是指由于人、动物或者其他物体的运动,在物质性客体上形成的物体的移动、物质增减、形态结构改变等物质性变化。现在痕迹鉴定仍然在各种诉讼活动中广泛运用,几乎所有的现场都会涉及痕迹的鉴定问题。在诉讼活动中,最常见的痕迹鉴定主要有指纹鉴定、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和枪弹痕迹鉴定等。指纹是指手指上的乳突线花纹。指纹具有人各不同,触物留痕、排列规律和终身不变的特征。由于指纹上布满了汗腺并不断分泌着汗液,往往还从其他物体上沾有油脂、油漆、灰尘、血迹等,当其接触物体时,就必然留下指纹,而且指纹的稳定性非常突出,一旦形成,终身都不会改变。指纹在诉讼中有“证据之王”的誉称,通过指纹鉴定可以直接认定遗留指纹的个人。近些年来,虽然一些作案人反侦查意识增强,但随着计算机、激光等高科技仪器的发展和运用,指纹发现、显现、提取和比对技术也有了飞跃,大大提高了指纹在司法活动中的证据作用。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指纹的分析和识别,可以为分析案情、为串并联案件,以及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方向和证据。足迹是人们在站立和行走时,与地面或其他承受面接触形成的脚掌或鞋、袜等形象痕迹。足迹是刑事案件调查中经常使用的一种重要物证。足迹有两大类特征:一是足迹的形象特征,即单个足迹所反映的赤脚、鞋或袜外表结构特征;一是足迹的步伐特征,即单个或成趟足迹,反映人的行走习惯规律的`特征,这些特征是经过长期练习和反复实践形成并固定下来的,由于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职业、步行姿势等各种因素的不同,每个人所反映出的步伐特征也不一样。通过对足迹的分析鉴定,可以判断人的身高、年龄、体重、走路姿势等,还可以分析遗留的时间、作案人逃跑的方向等,在条件较好时,通过足迹循迹追踪,或将足迹作为警犬嗅源,直接抓获或认定犯罪嫌疑人。工具痕迹是指利用工具破坏物体或者打击人体时,在物体或人体上形成的痕迹。工具痕迹是犯罪现场上最常见的一种痕迹,作案人使用改锥、钳子撬门压锁、剪切障碍物都会留下工具痕迹。通过对工具痕迹的分析、鉴定,可以确定作案手段,分析作案人的个人行为特征,为案件性质的确定,为侦查方向的确立提供证据。枪弹痕迹是指枪支在发射子弹的过程中形成的痕迹。它包括留在弹头、弹壳上的痕迹以及射击附带痕迹。子弹在击发时,通常要经过装弹、射击和排壳3个过程。在机械作用和弹药燃烧后产生的强大压力之下,弹头、弹壳与枪支机件会产生强烈摩擦,从而在弹头、弹壳上形成反映枪管内壁、弹匣口、击针等形象痕迹。在子弹被击发时,伴随着弹头穿射目的物,从枪管喷出的枪油、未燃尽火药、烟垢等微量物质,往往会附着在弹壳壁内部和目的物的弹头入射口表面,这些微量物质就会形成痕迹。通过对枪弹痕迹的分析,可以判断发射枪支的种类,认定发射枪支;还可以判断作案人的射击距离、射击角度、射击顺序,确定案件的性质,为侦查提供方向。

篇11:鉴定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住址:___________

___________律师

受委托人: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

委托事项:

兹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公司于20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合同》第二页上___________二是否是___________本人所写进行鉴定。

一、委托理由:

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对20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合同》上的是否___________本人亲笔签署发生争议,故请求贵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属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委托鉴定的'目的要求详见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书内容提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三、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乙方应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费。

四、付款方式

1、经双方核算,预计鉴定费用为__元,大写:__万

仟佰拾元整。

2、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鉴定订金,订金为总金额的60%。

3、余额在领取鉴定报告时付清。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鉴定费1%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甲方自报告出据七日内未来领取,将视为违约,并将订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协议自签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 乙方:___

签盖章:签盖章:

日期:日期:

篇12: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几点设想

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几点设想最新

目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尚且不够规范,比如,仍然存在着鉴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鉴定依据和鉴定责任不明确以及多头鉴定并存等弊端。有时对于同一案件的同一财务事实,即使出现了几个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也会由于鉴定标准不具体、各鉴定人各执一辞等原因,令法院无所适从;甚至某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有明显的错误,鉴定人也会借口对此案件的财务事实了解程度不深、鉴定方法或者所站角度不同而搪塞,很难被追究责任。可见,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有待于进一步规范。?那么,如何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呢?笔者设想如下:

一、规范司法会计鉴定从业人员资格。

在市场经济中,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其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并且作为法庭做出判决的证据。其严肃性决定了不能随意地简单指定某个人来作出鉴定,鉴定人应该是符合严格的独立专业资格的个人或团体,具备熟悉的会计和法律知识,从专业与司法的角度,对有关的会计信息或事件作出鉴定。

据悉,在国外,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虽然鉴定人制度不同,但是都不同程度地采用鉴定人执业资格制度;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要对其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

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尚没有真正形成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资格制度。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鉴定人为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同时《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以及高检院等司法部门的有关规定都不同程度地表明,司法会计鉴定人包括公、检、法内部的专职司法会计和执业注册会计师,但是,以上法律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限定仍然不够严格,比如,没有明确“专门知识的人”的具体范畴,也没有严格限定专职司法会计之中具备什么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以及哪种层次和资历的注册会计师才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其结果是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素质非常不整齐,导致当事人双方针对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鉴定资格、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经常发生争执。而且,针对最近我国上市公司审计中出现的大量“注册会计师协同造假”现象所暴露出的“会计诚信危机”的严峻形势,如果不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其鉴定结果的可信性必然会大大降低,难以从根本上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质量,必然会严重阻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行业的发展。

据报道,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尝试在其内部实施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于初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成立了相应的鉴定人资格评审委员会,对所属鉴定专家的鉴定资质、鉴定范围、鉴定权限等进行了核实、评审,确定每一位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和鉴定执业范围,并规定鉴定人的执业资格证书每年核发一次。作为其内容的一部分,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执业资格也应当严格规范。这对于规范我国司法会计鉴定队伍,提高鉴定质量,具有深远意义。

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依据,明确鉴定人员责任。

(一)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作为一种诉讼活动的法律根据,是一项极具技术性和专门性的工作,应当有一个专门的、统一的技术标准来规范。虽然有人认为,有关财经、会计法规和制度就是司法会计的技术标准,无需再制订“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但是,国家的有关财经、会计法规、制度,只是规定了单位、行为人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的操作规程,即解决的是会计活动本身“如何作账、报账”的问题,并未解决“如何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问题。鉴定工作如果以之为标准,只能作出类似“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会计法规”等的鉴定结论,这种笼统、含糊的结论显然不能达到“法庭作证”的要求。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也无从谈起鉴定人是否遵守了这些标准。即使鉴定人只凭主观随意认定,或不同的鉴定人对同一经济犯罪案件的同一会计事实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截然不同,也难以辨明是非、无法追究其误鉴责任。由此可见,制订一个统一的、切实可行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才能明确鉴定人员责任,从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工作。

一个较为完善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规定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提取标准,即对于各种作案手段应提取哪些会计证据的标准。(2)对比检验标准,即明确规定判断涉案单位财务活动和资金所有权或使用权状态发生改变的标准。(3)综合判断标准,即对于在对比检验标准中末作规定的财务行为和后果,如何比照相近的财务行为判断其相应的财务后果的标准。(4)鉴定手段标准,即明确鉴定工作要尽可能地采用当时允许的科学技术手段。(5)鉴定结论用语标准,即鉴定人根据鉴定证据,通过对比检验,综合判断得出具体财务行为所导致的财务后果是否改变单位资金所有权、是否犯罪的结论,必须规范而且明确地写入鉴定结论。(6)?鉴定结论报告标准,即报告的内容要点和格式要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标准。

(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和方法。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是对会计审查和司法鉴定活动的综合,因此在对各项会计要素、会计信息进行鉴定分析时,既要严格遵循财务会计和审计的程序和方法,还要运用法学中的理论和方法,如证据筛选、分类、分析等理论和方法。依照规范的.法定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是鉴定人应该履行的责任之一。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鉴定的质量。

(三)制定利于行业自律的相关鉴定准则。

从业务准则来看,由于司法会计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密切相关,我们可以参考审计准则、管理咨询服务准则、鉴证准则以及会计复核准则的指导思想,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会计鉴定的具体特点,来制定适合于司法会计鉴定的业务准则;从职业道德准则来看,总体上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过程中必须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比如要有职业胜任能力、保持合理职业谨慎、遵循计划和监督程序模式、搜集足够相关数据、做出客观公正的职业判断以及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等准则。?准则的完善,将更加明确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具有哪些责任,以及鉴定过程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如果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严格依据法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和准则开展了鉴定工作,仍然出现了鉴定失误,应该属于鉴定行业风险,超出了鉴定者应该履行的责任范围,不应当要求鉴定人员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没有严格依据法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和准则进行鉴定工作,就没有正确履行鉴定责任,一旦造成了鉴定失误,就应该承担错鉴责任。

三、完善鉴定工作的评价体系,建立错鉴追究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对鉴定人由于技术水平有限或者因过失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应否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就是说,对于鉴定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缺乏一个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其原因如上文所述:对于鉴定过程缺乏一个科学而明确的责任标准作为依据,因而缺乏准确的评价标准和体系,无法及时追究错鉴责任。笔者认为:应该在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标准的基础上,完善鉴定过程和鉴定后的鉴定质量跟踪评价体系,建立错鉴追究制度。如果鉴定人因过错(或过失)——比如不具备职业胜任能力或未依据合法的标准、程序、方法和准则——因而出具了错误鉴定结论,导致经济犯罪案件错捕、错判,或者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只要证实了前者与后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就应当追究鉴定人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相反,对于鉴定合理者,应该给予适当的回报。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错鉴追究制度,加大鉴定过错(或过失)的成本和机会成本,来保障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和严肃性。

四、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体制。

多年以来,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总体上设置比较分散,重复建设和鉴定结论相互矛盾较多,其中司法会计鉴定体系的问题也很突出。只有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体制,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鉴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鉴定效率,维护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更好地为审判服务。

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体制改革应该符合独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原则。

首先,应该逐步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体系,而不是公、检、法“三足鼎立”的局面,消除重复建设、互相扯皮的弊端,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和效率性。建议最好由检察机关领导司法会计鉴定体系,以体现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诉讼功能和证据作用,避免法院“自鉴自判”或公安机关“自侦自鉴”而导致鉴定工作失去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应该采取“分级鉴定”和“三鉴终鉴”的方法,明确限定各级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鉴定权限,避免多重鉴定、相互矛盾的情况,增强鉴定的规范性和效率性。比如,(1)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个人,应该只接受本辖区内的初次司法会计鉴定或补充鉴定,不得受理该鉴定机构辖区以外的委托鉴定或本辖区内的同一案件的第二次委托鉴定(即重新鉴定)。?同时,各级司法机关不应该轻易指派或聘请第二次鉴定的鉴定人。(2)专门成立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小组),专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被鉴定人不服初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提出申请,或侦查机关、公诉、审判机关对初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案件进行重新鉴定。(3)重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司法会计鉴定中心终级鉴定,并且上级司法会计鉴定申心(小组)具有对下级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小组)的鉴定结论有进行复核和对下级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4)如果上述“三鉴终鉴”后,对其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更上一级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对下级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进行复核或文证审查,确有错误的,可以发回重新鉴定,或直接出具司法会计鉴定书,纠正下级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这样既可以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客观、公正,又可以防止多重鉴定而引发的“扯皮”诉讼问题。

第三,司法会计鉴定体制应与司法会计侦查体制相协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侦查是侦查阶段侦查机关运用会计专业知识,通过对案发单位财务资料的勘验,发现、分析线索,制定侦查方案,提取、审查证据,确认犯罪是否发生及涉嫌犯罪性质的一种司法侦查活动;而司法会计鉴定是起诉、审判阶段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理论对送检物进行勘验并作出法律结论的一项司法诉讼活动。侦查与鉴定人员在行政隶属上分别属于侦查部门和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保证了二者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作用。然而,二者都是司法会计工作的基本内容,在实际工作中有着不可割裂的关系:前者是获取送检物(被鉴定单位会计资料)的根本途径和手段,后者是对送检物进行会计检验、作出法律评定的必要过程,既是会计侦查的继续或延伸,也是对侦查结果的初步评定。所以,避免司法会计鉴定与司法会计侦查工作相脱节的现象,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和司法会计侦查工作体制有机协调,互相配合,提高鉴定效率,对于有效打击日渐猖獗的经济犯罪,以及完善司法机制来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篇13:工伤鉴定委托书

中国最大的在线法律咨询平台

工伤认定授权委托书模版

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全权委托﹍﹍﹍﹍同志 (性别﹍﹍年龄﹍﹍职务﹍﹍﹍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办理本单位员工﹍﹍﹍﹍的工伤认定相关事宜。

附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申请单位(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

篇14:公章鉴定委托书

委 托 书

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

我刘才兴系遂宁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现委托贵中心对“广元市利州区林业局欧洲投资银行优惠紧急贷款利州区灾后恢复重建生态修复项目(黑石坡瞭望塔、管理用房工程)协议书”上的“遂宁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同我公司的真实印章进行司法鉴定。

特此委托。

遂宁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月17日

篇15:伤残鉴定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托人:

委托鉴定事项:

一、请求对当事人的伤残作出等级鉴定;

二、请求对当事人的`后续治疗费作出鉴定;

三、请求对当事人的生活护理费作出鉴定。

事实和理由: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业务。现为了查明案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对当事人的伤残等级作出司法鉴定,以便于法庭审理时计算当事人的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和生活护理费等赔偿费用。为此,特向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敬请作出鉴定为谢!

委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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